【学者笔谈】李学尧:法律与科学的关系:寻求一种开放的法学立场
传统法学的自我定位:作为一门人文学科
从传统来看,法学本属于人文学科。为什么法学属于人文学科?那是因为法律是一种文本,而法学是一种研究法律文本的学科。尽管和哲学、历史学、文学不同,法律所处理的文本具有特殊性,人们用法律来直接决定相当重要的社会、道德、经济与政治问题——比如,在美国,总统选举争执不下的时候,就可以由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做出法律判决来决定结果。但不管怎样,因为法律的核心在于权威的文本,所以传统法学家又常常把对法律的研究称作“法律教义学”。所谓的法律“教义学”,就是将法律文本当做神圣、权威的文本进行解释,解释其中的“意义”。
众所周知,德国著名的经典社会理论家马克斯·韦伯突出地强调人文社会学科中“理解”(Verstehen)的重要性,将人作为意义的制造者和沟通者来看待。艺术家通过作品传达意义,艺术批评试图理解艺术作品的意义;文学家通过诗歌传达意义,文学评论者尝试着发掘其中的意义;历史学家通过蛛丝马迹追溯历史真相,还原历史人物的行动及其逻辑。而法律正是立法者通过权威文本来传达的意义载体,立法者希望这种意义载体能够影响每个社会成员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