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高鸿钧:法律全球化的迷思
全球法律化与法律全球化的表述,并非文字游戏,而是意有所别:前者意指不同社会走向某种法律之治,后者则意指某种法律之治走向不同社会;前者暗示社会治理模式演化的时间之矢;后者暗含某种法律扩散的空间之力。它们是历史的宿命还是虚假的必然?是法治地球村的昭示还是神话乌托邦的幻觉?是众生平等的未来福音还是弱肉强食的现实梦魇?凡此种种,见仁见智,论说纷纭。
一
全球化时代既非“自然状态”或“丛林时代”,也非大同世界或永久盛世。置身其中,我们宁愿联想到春秋战国时代:联合国类似春秋的周都,G8类似春秋的五霸、战国的七强,西方的计量单位成为“公制”标准,英语成为“世界语”、美元成为“世界货币”,类似秦国的车同轨、书同文和统一度量衡。
当然,对于当代世界格局,任何类比都失之简单。但有一点难以否认,全球化颇有美国化之势。全球化似乎意味着世界跟着西方走,西方跟着美国走,美国跟着“华府”走,“华府”跟着“华街”走,“华街”跟着感觉走,感觉跟着贪欲走。在一些人眼中,全球的政治中心是华盛顿,控制方式是炸弹;经济中心是纽约,控制方式是金钱;文化中心是洛杉矶,控制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