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郑戈:如何保障流浪儿童生存权
贵州毕节五少年殒命垃圾箱一事,引起了各界人士的关注和讨论。有人借此抱怨社会的不平等,认为这是“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当代例证。也有人以此作为人情冷漠、社会对流浪儿童缺乏关爱的事例,呼吁救助类似“卖火柴的小女孩”那样的少年儿童。还有人谴责这些少年的家长没有尽到为人父母的抚育之责。更多的人批评当地政府疏于履行职责。
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各自只看到问题的一方面。如果把这些片面观察推至极端,不利于改进相关制度设计并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首先,养育子女是父母的基本责任,这是人伦的基本要求,本不待法律加以规定。
常被引用的杜甫诗篇诗,还包括“所愧为人父,无食致夭折”这样的句子。中国宪法第49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其中家庭是首要的责任承担者。毕节事件中的五位儿童并非孤儿,家长显然负有主要的责任。
其次,这些家长为何未能尽责?除了个人主观上的原因,当然还有贫困、外出打工等社会经济原因。
当然,我们可以说,任何处在经济社会结构急剧转型阶段的国家,都会存在大批劳动者在自我谋生与养育后代之间左支右绌、难以兼顾的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