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法社会学经典五讲》
作者:季卫东 著
定价:68.00元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日期:2025年10月已出版
书号:978-7-100-25774-9
内容简介
本书借助埃利希、韦伯、齐美尔、福柯、卢曼的代表作,编织出了法社会学经典的知识图谱;通过深入考察和诠释“法与社会”这一研究范式的基本原理,试图为大变局下的社会变迁和法治范式转换刻画一些可靠的路标。
作者通过独创的五角星分析框架,对法社会学的三个宏观理论和两个微观理论进行重新定位,揭示了其中核心主张和关键概念的相互关系,并为解决中国社会与法的现代化这道几何学难题划出若干道清晰的辅助线
目录
绪 言 阅读学术经典的意义
第一讲 埃利希的法律多元模型
第一节 思想背景的说明
第二节 问题界定:国家与多层多样的法
第三节 “活法”、裁判规范以及抽象法条的类型分析
第四节 共同法学:多元规范的整合机制
第五节 怎样研究法的连续性和不连续性
第二讲 韦伯论国家与法的理性化
第一节 通往“韦伯学”的门径
第二节 韦伯法社会学的思想背景
第三节 法的分化、理性化以及类型化
第四节 作为焦点的形式主义及其反思
第五节 自然法和法律职业的作用
第六节 传统中国的官僚制和法律秩序
第三讲 齐美尔与关系秩序
第一节 为什么会出现“齐美尔复兴”?
第二节 齐美尔社会学的思路和立场
第三节 齐美尔法社会学的可能性
第四节 研究互动关系的纲领和方法
第五节 支配的类型和秩序原理
第六节 小集团的行为规范:信任与互惠
第七节 边缘人和陌生人的权利
第四讲 福柯与关系权力
第一节 作为“九头鸟”的福柯
第二节 福柯式的法与社会理论
第三节 理性秩序与失范行为
第四节 惩罚制度现代化的特征
第五讲 卢曼的法律系统论
第一节 卡片盒内外的学术生涯
第二节 社会系统法律观的核心命题
第三节 卢曼法社会学的基本框架
第四节 实证法驱动的社会变迁
结 语 人工智能数字革命与法社会学
绪言:阅读学术经典的意义
百年未遇之大变局、数字覆盖之大转型、全球风险之大流行……这些令人眼花缭乱的现象迎面扑来,让法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相互作用骤然成为时代的中心议题,专攻相关研究的法社会学也随之被推到聚光灯下。
尽管法社会学的源头不妨追溯到十八世纪中叶,但作为独立的学问体系而确立,不过是二十世纪初的事情。直到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伴随着科学技术、特别是社会科学的长足进步,伴随着席卷全球的现代化运动以及社会改革计划的推进,法社会学研究才真正繁荣起来:渐次分化为不同专攻领域,催生出各种理论流派和分析模型,借鉴和运用了丰富多样的科学方法和实证技术,搭建起一些具有权威性和国际性的学术平台,也在各国大学的象牙塔里安营扎寨。显然,与神学、医学以及法律解释学等等专业相比较,这算是一门新兴的学科。虽则法社会学的历史并不悠久,但却始终呈现出百家争鸣的局面,从中形成了很多影响广泛而深远的学说,有些作为经典之作已经获得举世公认。
不言而喻,如果试图在某个学科登堂入室,那么经典就是必不可少的路标、罗盘,或者芝麻开门的魔咒。重要的典籍都集中体现了这一学科的研究范式、思想传统以及知识精华,具有原创性和震撼力,提供了基本原理和判断标准,享有崇高的声誉,可以产生经久不衰的影响和示范效应。所谓经典,就像知识的世界地图,往往都具有丰富的形式,因而可以网罗众说、包容无限的内容;或者反过来,囊括万象、具有丰富的内容,因而可以契合无限的形式。倘若以品酒来比喻专业学习,精读经典就好像纯饮威士忌,刺激强烈且余韵无穷;泛读其他各种派生论著就好像对威士忌加冰、加水或者调制成鸡尾酒之后再饮用,口感倒是清爽、入喉也很柔顺,但有时会略感寡淡。有些通俗化、趣味化的解说甚至还会误导生徒只识皮毛而流于浅薄。窃以为初学者最好还是先尝试纯饮,然后再去探索和发现其他各种风味,这样就能保持较高的品位。当然,从比较通俗易懂的诠释性论文或著作来入门也是可以的,但还是应该在适当的时候回到原点(元典)去追根溯源,通过钻研经典作品而鉴赏和体会学问技艺的醍醐之味,实现专业体系的融会贯通、举一反三。在危机和大转型的时代,尤其需要回归经典,以便寻找对策、出路以及正当化根据。
法的社会理论与法律实证分析,一般可以理解为法社会学的一体两翼。前者主要在欧洲诞生,提出了大量重要的概念、命题以及被传承的理论框架;后者主要在美国盛行,应用经验科学和系统工程的各种方法,推动围绕法律现象的田野调查、社会实验、数据统计、模型建构以及机制设计。而这两个方面又是相辅相成的:优雅的社会理论建构如果要对生活世界和历史进程产生实质性影响,就必须考虑操作的问题,就需要对命题进行严格的检测,考察制度的实际运行状态和举措的功能;另一方面,精密的实证分析如果不满足于形式主义的炫技,不想用复杂的公式和繁复的数据计算来演绎和论证常识,那就需要从理论抽取深刻的假说,并用科学的方法把它与实践或实验的经验数据进行对照和验证。当然,除了与哲学密切关联的元理论之外,很多经典著作本身就很注意兼顾理论建构与实证分析这两个方面。
在谈到法社会学经典之际,我们的脑海里立即会浮现出一些富有魅力的宏大叙事以及开宗立派的思想巨匠,例如卡尔•马克思、埃米尔•迪尔凯姆(旧译涂尔干)、赫伯特•斯宾塞、斐迪南•滕尼斯、盖奥尔格•齐美尔、马克斯•韦伯,等等。比较晚近的还有勃洛尼斯拉夫•马林诺夫斯基、米歇尔•福柯、皮埃尔•布尔迪厄、马塞尔•莫斯、尼克拉斯•卢曼、尤根•哈贝马斯、阿尔弗雷德•舒茨、乔治•霍曼斯、罗斯科•庞德、末弘严太郎、川岛武宜、吴文藻、费孝通,或者还可以包括诺贝特•埃利亚斯。为了理解这些经典作家的理论,我们首先需要描绘出相关的知识地图,建立他们学说的来龙去脉以及相互关系的谱系。在这方面,日本著名学者新睦人组织翻译的董•马汀达尔《现代社会学的谱系——社会学理论的属性和各种类型》对我个人早期探索进入学术殿堂的门径很有参考价值。[1]另外,滨岛朗等人编撰的《社会学小词典(增补版)》(有斐阁双书小词典系列)收录事项3600个、人名600个,使各种词条相互间尽量建立起参照关系,犹如各种概念、理论的检索系统和学术作业的工具百宝箱,也是我从研究生时代就放在案头经常翻阅的。[2]还记得1980年代末的初秋,我在冲绳旅游时偶遇东京工业大学社会理工研究科的桥爪大三郎教授,他听说我正在研读卢曼的著作,就谈到卢曼的沟通概念和语义学社会观与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以及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派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亲缘关系。他的语言简单明快,那么随口一句却让我有茅塞顿开之感。
阅读经典最重要的是掌握理论的基本架构,通过比较、组合、还原等适当的方法从其中的原创性概念和命题进一步探索新的变量和新的假说。例如迪尔凯姆把社会合作分为“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这一对概念,然后再从人口规模、人口密度、社会关系的复杂性、相互作用的活跃性、沟通比重、输送量、纠纷的频度和强度、生产的质和量、福利水平、求知欲、感性等各种不同维度的加以分析,实际上这样就把非变量转化成了一般变量,为法社会学的具体研究建立起很好的工具性框架。[3]类似的对概念还有神圣与世俗、城市与乡土、共同体与利益体、陌生人社会与熟人社会、民主制与贵族制、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诉讼与调解等等,不胜枚举,都可以采取同样的方法不断进行深度考察。另一个著名的实例是韦伯关于社会行为类型的描述矩阵,通过两组对概念(利己与利他、有意与无意)的互相组合,形成四个不同位相,即习惯行为、情绪行为、目的合理行为、价值合理行为。他提出的更有影响力的理想类型矩阵,是通过形式的、非形式的、理性的、非理性的两组对概念,确立了法律思维方式的四种典型,即形式非理性(基于巫术或神谕的审判)、实质非理性(基于舆情和民愤的审判)、形式理性(基于法条和正当程序的审判)、实质理性(基于目的或道德的审判)。从此之后,很多学者都借助这样的类型化手法来分析和界定不同领域的现象。
在论述过程中,经典作家往往会透过表面现象发现不同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提出非常富有洞察力的假说。例如马克斯和恩格斯关于私有者和阶级分化导致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假说、迪尔凯姆关于人口密度越大越需要进行分工的假说、韦伯关于组织的集权化在具有合理合法权威的前提条件下会导致组织效率提高的假说、齐美尔关于社会纠纷的增加反倒促进社会统合的假说,都可以成为我们进行验证和实证分析的对象,也可以借助各种细分指标以及相关经验数据的计算进行预测。例如对社会纠纷进行分析的具体指标,就可以包括诉讼、信访、群体事件、罢工、示威游行、运动团体、革命组织等项目,还可以根据成年人口每百万人的诉讼件数、就业人口每百万人的罢工次数、暴动骚乱持续的天数等进行量化分析。如果对那些假说再进行适当的整合,还有可能导致新的创见,推动理论的发展。在这个意义上,经典充满了无限可能性,会给不同的人以不同的启迪;经典是值得反复钻研和咀嚼,是能够常读常新的。因此,经典需要动笔动脑的精读,而不应泛泛浏览,更不宜期待讲故事、听故事般的趣味性;需要共同阅读和推敲,并且最好是七嘴八舌地进行讨论和辩驳,力戒只关皮毛、流于浅薄。所以,在大学、特别是研究生教育阶段,全面导入研讨课(Seminar)制度、采取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很有必要的。
尽管中国大学现行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基本上都没有这样的制度化安排,但很多教授还是定期或不定期召集研究生们阅读专业文献并进行研讨。我在2009年全职回国后,也开始给自己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开设每周一次的研讨课。各学期我会根据自己的学术关注点、人才培养设想以及研究生们的专业兴趣来选择主题,有时是精读和讲解法学理论的基本典籍(例如罗尔斯的正义论、德沃金的权利论、桑斯坦的助推论),有时是选择某个重要研究领域的代表作(例如风险社会的治理和法律、审判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有时是选择研究前沿的文献(例如网络空间、大数据、算法的伦理与治理)。由于一起读过欧根•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等名著的那几届同学们都先后毕业就职了,所以从2021年到2023年期间,又重新启动法社会学经典作品的研讨课。在听完埃利希全书各章的讲读后,上海交通大学法理学科其他教授指导的博士生衣俊霖觉得收获颇丰,非常后悔当时没有留下详细的记录。鉴于新冠疫情防控期间都是在腾讯线上会议室上课,于是俊霖提议把此后经典讲读每堂课的内容都直接录音并转换成文字,然后由他和其他同学分担整理记录稿的工作,以便没有出席的同学也可以分享信息,说不定还可以形成一本法社会学入门的参考文献。盛情难却,言之有理,我便同意了这个提议。只是后来他忙于法律人工智能研发项目,实在难以为继,所以组织和协调的任务就自然而然落到我自己的博士生赵泽睿身上。
泽睿做事风格也和俊霖一样,非常认真、负责、周密,还很有些“萌甜”味道的亲和力。他在参加经典研讨课的博士生中挑选出若干积极分子共同完成这项既定的任务。按照分工,陈曦宜承担韦伯《法社会学》讲解部分的录音稿整理,康煜负责齐美尔的《社会学》和福柯的《规训与惩罚》讲解部分,而赵泽睿自己则完成了福柯的《疯癫与文明》、卢曼的《法社会学》讲解部分并负责统稿作业。埃利希的《法社会学原理》的讲解没有录音,但我手头保存着每一堂课的讲读概要,只需追加记忆中的内容细节后便可生成一份完整的稿件。实际上,对其他读本我也都准备了解说提纲在手,能够与录音整理稿对照校验。当然,要把这些纲要、录音整理的初稿修改、整合成教材或参考书,还需要下大功夫充实其内容,进行体系化的加工,并通过润色增强可读性。以上就是《法社会学经典五种》的来龙去脉。借此机会,我向俊霖、泽睿、曦宜、康煜及其他以不同方式协助录音整理和参与讨论的门下生们表示谢意。
顺便说明一下,本书的部分内容曾经先后在学术期刊发表,具体出处如下:“探索卢曼早期法律思想的宗旨和意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6卷第3期(2023年)、“韦伯法社会学概观——聚焦国家与法的理性化”《地方立法研究》第9卷第6期(2024年)、“视觉社会与关系权力——数字时代背景下重新认识福柯的法社会学理论”《天府新论》2025年第1期、“品读卢曼法律系统论”《法治周末报》2025年2月6日第8版。除此之外的其他内容都是第一次付梓。适合本科高年级和研究生使用的这一教学参考书得以出版发行,多亏商务印书馆高山编审的鼎力支持和精心编排。从我还在日本任教、他刚到法律出版社任编辑的时候开始,我们就相识并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十周年院庆和二十周年院庆纪念丛书的发行都是由他策划和实施的。正是由于他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这本著作才具有更强的可读性和精美装帧。借此机会也向高山编审以及责任编辑表示感谢。
也许读者会追问,在法社会学的经典作家中,为什么偏偏选择这五位的学说作为精读和讲解的对象?这里有必要简单阐明一下取舍的理由。关于埃利希和韦伯的入选,应该毫无异议。虽然法社会学的渊源可以追溯到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关于法律与地理环境、气候、民族性、风俗习惯、宗教之间关系的考察,还有德国萨维尼关于法律有机体、民族精神以及历史科学的论述,但真正使法社会学研究作为独立学科而独立和体系化的是埃利希和韦伯。他们把法律学与社会学自觉地结合在一起建构的理论框架几乎同时在1910年代初完成或出版,并且形成鲜明的对照,还存在某种互补的关系。特别是埃利希的《法社会学原理》,乃世界上第一部以法社会学为主题的专著。在这本书里,埃利希承认法规范的多元性、强调实践中生生不息的“活法”,认为社会事实是决定性的,因此更留意认知维度。与此不同,韦伯更重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正当性、可操作性以及法律职业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个人权利方面的作用。两者各取一端,很有代表性。
但是,把齐美尔作为法社会学早期的典型人物也许会让人感到意外,因为他并没有这个领域的专著。然而我认为他在二十世纪初发动的社会学微观革命,对从个体或群体的行为层面把握法秩序的生成以及机制设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或许这也正是他的主张曾经深刻影响韦伯理论的一个原因,尽管两者的思想最终还是以主流与非主流的差异而分道扬镳了。特别值得指出的是,齐美尔提出的“社会游戏(博弈)”、“圈子文化”、“等级规范”、“相互作用”、“关系图形”等概念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为从人际互动关系和网络结构的角度理解法社会学的本质和实证分析开拓了新的视野,非常有前瞻性。福柯的情况与齐美尔存在相似之处。尽管他的理论构成二十世纪社会学运动的一个辉煌标志,但却并没有树立自己的法社会学体系,甚至也没有聚焦法学问题。虽然如此,福柯的著作《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以及法兰西学院演讲系列(1971-1972)“刑罚的理论与制度”提出了对现代权力和法治的本质的独创性见解,从统治技艺的角度为法社会学提供了分析的工具性框架。他跳出主体意志这一窠臼,从可变的文化(知识)-权力关系的角度来理解国家秩序,重视社会话语与国家统治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微观层面的“小权力”,或者说创立了权力微分几何学,进而剖析了个人的被规训与自我规训之间的转换机制。齐美尔与福柯的重要意义还在于,他们其实都为理解和诠释中国式的秩序原理提供了这样或那样的重大线索。因此,我认为在中国研究法社会学,这两位的理论可谓必读经典。
卢曼在法社会学范式从功能转向沟通之际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许也有人觉得哈贝马斯关于沟通行为和公共领域的理论比卢曼更贴近法律的话语实践,但是,卢曼本人对此持坚决否认的态度,更重要的是他提出了自己完整的法社会学体系。从1972年出版的《法社会学》到1993年出版的《社会的法律》,虽然他的理论范式有所转换——从功能-结构主义到自创生系统,更强调涨落和涌现的影响,更强调意义和对话以及个人与社会整体的相互渗透,但前期学说与后期学说之间又保持着显著的连续性和一致性。卢曼法社会学提出了关于规范预期与认知预期、社会复杂性克减的法律功能、程序对权力的正当化机制、风险社会的问责机制、学习型法律、作为自创生系统的法律等一整套概念和分析框架,这对我们认识当代的制度创新乃至数字时代的法律现象都富于启迪性。惟其如此,颇有那么一点密教色彩的卢曼理论才会在今天的中国法学界、特别是青年研究者群中影响日增。何况法学科班出身的卢曼,对法律解释学以及所有权、契约、程序、立法、法院等基本范畴都有非常精辟的论述,高度重视与法律界主流之间的对话,这也扩大了他的思想辐射面。
综上所述,在法社会学的开创期,埃利希和韦伯都建构了自己的宏观理论体系。但不同的是,前者立足社会,后者立足国家;前者强调多元,后者强调统合;前者留意普通人的行为规范,后者留意法律职业的裁判规范;前者侧重纯粹法社会学,后者侧重应用法社会学。与他们形成对照,齐美尔试图建构的则是微观理论体系,着眼于个人之间的相互作用及其形式对社会结构乃至国家体制的影响。不过齐美尔也承认规范多元性,与埃利希还是心有灵犀一点通的。到法社会学的成熟期,福柯理论聚焦微观问题,卢曼理论聚焦宏观问题,也相映成趣。前者揭示国家微分权力运作的深层奥秘,后者揭示社会复杂系统运作的基本特征;前者探究话语谱系和身体技术对于国家统治性强化的作用,后者探究规范期望和认知能力对于社会复杂性克减的作用;前者重视个人从被规训到自规训的文化心理转变,后者重视从系统从被创生到自创生的反馈机制转变。两者之间也有衔接点,这就是话语策略、作为语言博弈的沟通以及“权力预期”的实现。另外,福柯和韦伯虽然都阐述了权力的作用,但一个关注视线的陷阱以及知识的规范功能,一个关注理性的铁笼以及强制的正当根据,各有千秋。不难想象,在埃利希、韦伯与福柯、卢曼之间,齐美尔构成一个比较重要的中间环节,既发挥了承先启后的作用,也与其他几家理论或多或少存在交错、重叠、衔接以及类似的地方。例如齐美尔和卢曼都致力于“行为期望”问题的解决,从博弈行为、网络结构或者二阶观察、复杂性克减等不同角度进行了考察和论述。实际上,齐美尔与埃利希、卢曼以及福柯这四者在特别强调纵横交错的互动关系这个方面也能找到观点的相似之处。总之,这些错综的关联性不妨用一个五角星图案(如图1所示)来勾勒。
在这里,我试图对法社会学的三个宏观理论和两个微观理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进行定位。其中实线表示相反相成的关系。由此构成五角星图案,各角里的文字分别记述了所对应理论体系的核心主张或关键概念,即形式理性、团体秩序、互动形式、权力技艺、行动预期。虚线则表示相辅相成的关系。通过虚线联结各角,以规范多元、可视网络、话语策略、正当程序把不同的理论衔接起来,就使本来相互对峙的团体秩序与形式理性之间也能建立起曲径通幽的回廊。其实这也正是我一直强调的解决中国社会现代化这道几何学难题时理应找到并画出来的辅助线。这种间接地达到目标之虚线相互贯通的底层逻辑是:社会本位在本质上可以归结为关系本位;关系因沟通而形成并稳定化,因而关系本位势必导向话语本位;基于话语的沟通行为是系统的最小单位,所以话语本位与系统本位在本质上是一体化的;系统本位实际上也很容易通过正当程序和沟通行为指向国家本位,因为系统的行为预期与国家的形式理性本来就灵犀相通的。借助这样的构图和连线,我们可以发现大相径庭的学说之间存在的关联性,可以获得对法社会学理论图谱整体的不同印象和不同理解。后续各章就以前述五角星形状及其构成因素之间的各种关系为背景和线索,逐一讲读法社会学领域的五种经典理论的内容以及学说族谱。虽然也夹杂着学术性批评(并非意识形态化的批判),但整体上还是采取兼容并蓄、扬长避短的态度。
作者简介
上海交通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兼校务委员会委员、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院长、人工智能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上海市法学会法社会学研究会会长、中国计算机学会计算法学分会会长、《亚洲法与社会杂志》创刊人兼主编、联合国大学全球人工智能网络理事会联袂主席。曾经被遴选为社会学国际协会法社会学研究委员会指定理事、日本法社会学会理事、国际高等研究所(京都)策划委员、《法社会学国际杂志》编辑委员。2008─2018年期间担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1996─2008年期间担任日本神户大学法学院教授,此前还曾到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1983年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毕业后留学日本,获得京都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社会学、比较法学、数字法学。主要中文作品有《法治秩序的建构》(商务印书馆)、《宪政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程序的意义》(中国法制出版社)、《大变局下的中国法治》(北京大学出版社)、《通往法治的道路:社会的多元化与权威体系》(法律出版社)、《中国的司法改革》(法律出版社)、《AI时代的法制变迁》(上海三联书店)、《议论与法社会学》(译林出版社)、《法的跨界:规范、事实以及学科的交叉》(法律出版社)、《元宇宙的秩序:虚拟人、加密资产以及法治创新》(上海人民出版社)、《法社会学》(高等教育出版社)、《程序与议论:现代法治的精髓》(北京大学出版社)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