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依布纳在20世纪80年代发展起来的“反思法(reflexive law)”理论,吸收了当时最为前沿的塞尔滋尼克(Philip Selzick)的回应法理论、哈贝马斯的法律商谈理论以及卢曼的法律系统论克服了法律形式性与实质性的二元对立,发展出了基于程序理性的反思法理论。这一理论对欧洲法学界产生了深刻影响,被频繁运用于解决现代福利国家遭遇的法律实质化问题,对于如何协调作为超国家实体的欧盟与其成员国之间的法律治理关系也有相当影响。
最近十年,托依布纳的研究重心转移到基本人权和宪法问题上。在人权研究上,他用法律系统论的功能方法重构了传统上具有自然法属性的人权问题,把法律系统论的描述性与传统法学的规范性结合起来解释人权现象,开创了人权理论的新境界。他把人权问题理解为在现代复杂社会限制单一社会系统(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宗教、艺术、体育等等社会子系统)过度扩张的功能装置,人权所体现的是协调各个社会系统平衡发展的功能。在宪法研究上,他发展出了“社会宪法”(social constitution)理论,突破了传统上基于主权理论的宪法观,甚至突破了卢曼把宪法仅仅看成是协调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之间关系的结构稠合装置的观点托依布纳教授把宪法看成是现代社会诸多社会系统既自治又相互限制所形成的秩序结构。他把这一理论用于重新解释宪法的第三人效应理论,产生了令人惊讶的学术解释力。在其2011年一篇名为《宪法时刻:“打到底线”的逻辑)) (A Constitutional Moment一he Logics of’日it the Bottom')的论文中托依布纳教授运用社会宪法理论解释了从2008年延续到现在的金融危机,全面展示了法律系统论在解决当代复杂法律问题(尤其是跨社会领域和跨部门法领域的法律问题)上所具有的深刻洞察力和理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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