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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咨询委员会

贡塔·托依布纳Gunther Teubner

      贡塔·托依布纳教授生于1944年,在德国哥廷根大学(Universitat Goettingen )、图宾根大学(Universitat Tuebingen)、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完成法学和法律社会学教育。从1977年开始,在德国及欧美多所名校任教,现在法兰克福歌德大学(Goethe Universitat Frankfurt)任私法和法律社会学教授。
托依布纳教授运用德国社会学家卢曼(Niklas Lluhmann)开创的社会系统论研究法律现象,把考察法律的基本单位从法教义学上的‘规范”(norm)转换成法律系统论中的‘沟通”(communication),并把法律看成是不断再生产法律沟通的自创生系统(autopoietic system)。这一理论对于西方世界二十世纪后期新产生的法律现象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尤其是对于法律自治性与开放性问题、现代福利国家法律实质化与程序化问题、法律全球化过程中的主权与超越主权问题以及后现代法律多元主义问题等给予了严格自洽的解释具有法学和法律社会学研究上“典范转移”的价值。正像托依布纳教授的德国同行所评价的那样,大多数学者的贡献在于具有“启发性”,而托依布纳教授的贡献是,"L9造性”,也就是说,能够改变人们思考问题的视角和框架。托依布纳教授的研究在德国和欧洲具有重要影响,德国、意大利、荷兰等欧洲法律重镇都举办过针对托依布纳学术思想的专题研讨会,并有讨论托依布纳学术思想的多本专辑和著作问世。
依布纳教授在私法上的兴趣主要集中于合同法、公司法。其在私法上的贡献体现在一方面坚决捍卫私法自治,同时又认为通过私法内部的反思装置可以把私法外部的社会刺激纳入到私法的自我再生产中。借助法律系统论这个工具,托依布纳教授突破了公/私二分的古典法学范式,在合同关系、公司治理等私法现象与社会变迁之间建立了双向互动的关联,尤其在合同中的第三人问题、公司治理结构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做出了重要突破。同时,托依布纳也非常关注国际商事法(lex mercatoria)在当代的新变化,用法律系统论解释超越于国家主权的全球商事法自治现象,对跨国企业遭遇的最新法律问题也给予了具有说服力的解释。
托依布纳在20世纪80年代发展起来的“反思法(reflexive law)”理论,吸收了当时最为前沿的塞尔滋尼克(Philip Selzick)的回应法理论、哈贝马斯的法律商谈理论以及卢曼的法律系统论克服了法律形式性与实质性的二元对立,发展出了基于程序理性的反思法理论。这一理论对欧洲法学界产生了深刻影响,被频繁运用于解决现代福利国家遭遇的法律实质化问题,对于如何协调作为超国家实体的欧盟与其成员国之间的法律治理关系也有相当影响。
最近十年,托依布纳的研究重心转移到基本人权和宪法问题上。在人权研究上,他用法律系统论的功能方法重构了传统上具有自然法属性的人权问题,把法律系统论的描述性与传统法学的规范性结合起来解释人权现象,开创了人权理论的新境界。他把人权问题理解为在现代复杂社会限制单一社会系统(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宗教、艺术、体育等等社会子系统)过度扩张的功能装置,人权所体现的是协调各个社会系统平衡发展的功能。在宪法研究上,他发展出了“社会宪法”(social constitution)理论,突破了传统上基于主权理论的宪法观,甚至突破了卢曼把宪法仅仅看成是协调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之间关系的结构稠合装置的观点托依布纳教授把宪法看成是现代社会诸多社会系统既自治又相互限制所形成的秩序结构。他把这一理论用于重新解释宪法的第三人效应理论,产生了令人惊讶的学术解释力。在其2011年一篇名为《宪法时刻:“打到底线”的逻辑))  (A Constitutional Moment一he Logics of’日it the Bottom')的论文中托依布纳教授运用社会宪法理论解释了从2008年延续到现在的金融危机,全面展示了法律系统论在解决当代复杂法律问题(尤其是跨社会领域和跨部门法领域的法律问题)上所具有的深刻洞察力和理论竞争力。



关于托依布纳教授的更多信息请访问:http://www.socio-legal.sjtu.edu.cn/En/member.aspx?id=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