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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转发]关于凯原法学院2012年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及专项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2012年09月29日 预览:

为激励我校研究生热爱祖国、勤奋学习,使研究生成为具有优良道德品质、良好合作意识、扎实理论基础、较强科研能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专项奖学金、优秀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2012年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一)评选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勤奋学习、态度端正,综合表现优秀; 

5、身心健康,积极参加学术科技及课外文体艺术类活动。 

6、评奖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1)有一门(含)以上课程(包括学位课和非学位课)考核不合格; 

2)受到纪律处分; 

3)延期毕业,但下列两种情况除外: 

(1)优秀博士生学位论文基金获得者; 

(2)因公派出国等其他特殊情况延期毕业,经由申请学生所在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或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同意。 

(二)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的评选要求和标准: 

1.学业和科研要求: 

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入学成绩优秀或免试直升; 

二年级硕士研究生:成绩优良,已修学位课程级点不低于2.5,科研能力较强;在评奖年度内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科研成果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成绩要求,但须开具相关证明并报院级和校级评审委员会同意。 

三年级硕士研究生:科研能力突出,课程学习按照培养计划进行或已经完成,开题报告或毕业论文进展正常。 

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按照培养计划进行或已经完成,科研能力突出。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公益服务活动、“三助”工作且表现突出,或者在文体、艺术等比赛中成绩突出者,可以在满足学业和科研要求的情况下优先考虑。 

3.申请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的研究生需同时符合所申请专项奖学金规定的其他条件;当专项奖学金的协议或特殊规定与本办法有矛盾时,以专项奖学金的协议或特殊规定为准。 

4.符合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选要求和标准: 

1.学业要求: 

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入学成绩优秀或免试直升; 

二年级硕士研究生:成绩优良,已修学位课程级点不低于2.5,科研成果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成绩要求,但须开具相关证明并报院级和校级评审委员会同意。 

三年级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按照培养计划进行或已经完成,开题报告或毕业论文进展正常。 

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按照培养计划进行或已经完成。 

2.科研要求: 

科研能力突出,且在评奖年度内,以上海交通大学为第一单位在各学院(系)认定刊物上发表(或录用)学术论文不少于一篇(有特殊规定的学科除外)。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公益服务活动、“三助”工作且表现突出,或者在文体、艺术等比赛中成绩突出者,可以在满足申请条件情况下优先考虑。 

4.符合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奖项设置(见附件一)

三、评分细则(见附件二)

1、论文、获奖和参与学生工作限于2011年9月1日—2012年8月31日间所获各项成绩。(毕业班申请人可延长至10月)

2、有意申报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的同学请严格按指定的奖种、等级和名额等提交申请材料,每位研究生只能申报一种奖学金。

3、书面材料包括奖学金申请表、成绩单、论文复印件或录用通知等。

四、评选要求

1、申请时间

9月27日   学生工作办公室下发评选通知

9月27-10月10日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10月择日评审并公示

2、申请方式

(1)申请人须提交申请表(附件三、四)(纸质申请表和电子申请表格均需提交)、成绩大表(新生除外)、论文复印件、奖状复印件以及组织活动相关材料等作为评选参考。

(2)除学生处和捐赠人对奖学金年级专业有特别要求外,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申请人综合评分,在博士、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中平衡分配奖学金名额,申请人无需自行选择。

(3)申请材料于10月9日(周二)16:00前交法学院103学生工作办公室王令云或投交至“学生办公室”信箱(三楼资料室北侧),并同时将申请书电子版发送至sjtu_law@126.com。邮件名和申请表文件名均以“学号-姓名-研究生奖学金”形式命名。

申请时间以书面和电子材料均交齐为准,逾期作放弃处理。

(4)所有材料必须真实,一旦发现有虚假信息,取消评选资格。

3、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申请材料,并组织评审委员会讨论。

4、评审程序

(1)评委会根据本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评议并以多数意见通过。

(2)终评结果在学院内公布,接受全院师生监督。

奖学金相关事项可向学生办公室王令云、孙冠亮老师询问,电话:34204458。

凯原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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