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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转发]关于申报2012年度“凯原奖学金”、“凯原励志奖学金”的通知
2012年02月21日 预览:

凯原法学院各在册本科生、研究生及博士生:

凯原法学院根据廖凯原基金会和上海交通大学签订的《捐赠协议》第3条和《补充协议》第1.1.3条的规定设立“凯原奖学金”、“凯原励志奖学金”,现将2012年评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标准

“凯原奖学金”的评选,秉持在2011年的2月1日至2012年的1月31日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科研成果突出,思想品德高尚,公益活动积极的标准。凯原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应当坚持在申请时前一年的2月1日至申请年的1月31日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科研成果突出,思想品德高尚,公益活动积极,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的标准。

在学习成绩和科研成果上,对本科生和法律硕士申请人的评选秉持注重学习成绩兼顾科研成果的标准,对法学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申请人的评选秉持科研成果标准。

二、申请人资格

凯原奖学金的申请人应为凯原法学院在册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含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但在2011年的2月1日至2012年的1月31日期间有考试不及格或受过纪律处分者除外。

三、奖励等级、名额

2012年凯原法学院评选“凯原奖学金”、“凯原励志奖学金”获奖者各20人。

凯原奖学金”获奖者:本科生12名:含一年级1名,二年级3名,三年级4名,四年级4名;法学硕士2名,法律硕士(法学)1名,法律硕士(非法学)2名;博士研究生每年3名。

“凯原励志奖学金”获奖者:本科生3至4名;法学硕士研究生3至4名,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2至3人,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8至10人;博士研究生每年1至2名。

同一申请人限申请凯原奖学金或凯原励志奖学金一项,不得兼报。

四、评奖程序

由凯原法学院学生办公室邀请廖凯原先生指定的代表徐向华女士,分管教学、科研、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班主任代表1人,专业教师代表2人组成“凯原奖学金”初评小组,对“凯原奖学金”申请人进行初评,决定候选人名单,提交“凯原奖学金评选委员会”进行终评,终评采用现场评审的方式进行。

五、报送材料注意事项

(一) 凯原奖学金申请人需提交《凯原奖学金申请表》、评奖年度内发表科研成果和所获奖项等材料;凯原励志奖学金申请人需提交《凯原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上海交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评奖年度内发表科研成果和所获奖项等材料。

申请人需通过申请表全面介绍评选期间个人在学习、科研、参加学生活动、公益活动等方面的突出表现和取得的积极成果。公开发表论文须提供刊物封面、目录页和论文全文复印件;学术著作须提供原件;立项课题须提供项目书和成果复印件。所获奖项必须提供奖状原件和复印件。所有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如有虚假,一经查实取消评选资格。

《上海交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必须由申请人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

(二) 受理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2年3月2日(周五)下午16:30,逾期不予受理。

受理人为:上海交大闵行校区法学楼103室张志晟老师。

申请材料电子版请同时报送至zhangzhishengzero78@gmail.com,邮件名为“凯原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姓名+学号”,申请表、申请书文件名均用“本人姓名+学号”命名。申请时间以书面和电子材料均交齐为准,逾期作放弃处理。

联系人及电话:张志晟   34204458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1、 2011—2012学年上海交通大学凯原奖学金申请表

2、 2011—2012学年上海交通大学凯原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3、 上海交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