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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教授凯原法学院“法学前沿问题”讲座:中国式法制现代化与算法利维坦
2024年01月08日 来源:凯原法学院 预览:


本次讲座是2023年度法学前沿讲座课程的最后一场讲座,也是2024年的第一场讲座。季卫东教授在讲座伊始对大家致以亲切的新年祝福。随后,季教授向大家介绍了本次的主题,在现代化和数字化的交错之间,如何定位中国法制。




引论:从《繁花》故事到韦伯与昂格尔的世界史之问


季教授首先抛出了三个基本问题,什么是现代化,什么是中国式现代化,什么是中国式法制现代化,并以中世纪、清明上河图以及正在热播的电视连续剧《繁花》中爷叔(联结1930年代和1990年代的上海以及香港)、宝总(揭示外贸和股票两种财富密码)、沈小姐(横跨体制内外)的复杂关系为线索对此进行了简单的回答,指出现代法治以限制国家权力为特征,而中国的现代化又是国家驱动的,这种张力和悖论是解题的关键,也是中国式法制现代化的最大特征。

在介绍完基本概念之后,季教授以韦伯和昂格尔之问导入本次讲座的主题。马克斯·韦伯对中国很关注,他从社会结构入手研究中国社会,首先提出了韦伯之问:尽管存在各种各样非常有利于资本主义产生的外在条件, 中国为什么不能自发地形成现代资本主义体制?昂格尔受到韦伯的影响,将中国和西欧作为典型的地区进行比较研究,进而提出了昂格尔之问:现代法治,即普遍主义的、自治指向的法律秩序以及法律支配国家和个人的观念,为什么未能在中国形成?之后,季教授介绍了对韦伯和昂格尔之问的各种解答、辩驳以及后续的探索,并指出两大问题交汇点在于怎样实现中国的法制现代化?


. 席卷世界的法与现代化运动与主观性权利的司法救济


接下来,季卫东教授为大家介绍了究竟什么是法制现代化,它的目标模式包含哪些具体内容,以及应该怎样判断和评价一个法律体系的现代性等内容。

首先,季卫东教授介绍了韦伯对法制现代化的理解,以及中国传统法律秩序与西欧现代法治的关键区别。韦伯所理解的现代法治, 究其本质就是国家垄断暴力, 但这种暴力必须具有正当性。 概括为一个更简洁的表述, 正当的强制。 而在维护正当性方面, 最关键的因素有二, 即公正程序与辩护律师。也就是通过有效保障个人权利的方式来防止国家权力滥用, 从而增强国家体制和法律秩序的可信度。韦伯认为, 与西欧现代法律制度的设计方案形成鲜明的对照的是, 由于家产制的影响, 中国传统的审判具有世俗的、甚至是异常的非合理性,与行政管理没有任何区别并不断受到权力者的干预,不具备形式性标准,没有律师和受过专业训练的法律职业,因而缺乏可预测性。韦伯还注意到, 在西欧受到高度重视的各种民商事法(私法) 规定,在中国法律中极少(如果有的话, 也是间接性的) , 也缺乏保障个人自由权的观念; 伦理指向的家产制总是追求实质性公道, 而不是形式性法律。在这里, 区别中国传统法律秩序与西欧现代法治的最关键标志, 乃在于是否存在个人主观性权利的制度保障。

此外,季卫东教授还为大家介绍了日本法社会学家川岛武宜提出的关于权利意识和诉讼活动的假说、马克·噶兰提出的关于现代法治的基本特征和目标的学说。


. 中国式法制现代化历程、类型以及关键点的回顾与反思


在这一部分,季卫东教授介绍和分析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经历的四个历史阶段或者类型。第一阶段是托古改制。由于士大夫对传统文化仍抱有极强的自豪感,直接推动改革非常艰难,托古改制便应运而生,康有为等学者开始引用《尚书·洪范》和《孟子》等推动法制改革;第二阶段是全盘西化。随着第一阶段改革的失败和五四运动的风起云涌,胡适、陈序经等学者开始主张全盘西化,当局开始承认西欧现代法律的先进性;第三阶段是群众路线,强调重视阶级斗争的冲突模式、非专业化的群众路线群众专政、权力临机应变的政策法内部文件以及马锡五审判方式;最后一个阶段是一国两制1979年之后,出于改善投资环境的需要,中国的法律形成了内外有别的规范二重结构,以及计划和市场竞争的双轨制

结合前面马克思韦伯所说的个人主观性权利的制度保障命题,季教授对中国在法治建设方面的进展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对此,季教授围绕两个核心部分展开:个人主观性权利在中国法律制度中的体现,以及中国如何对权利实施制度性保障。

针对前者,季教授分析了个人主观性权利在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如何被法律文本所体现。他指出,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标志着个人权利的清单化,不仅明确了权利边界,还强调了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与保护。通过对梁慧星、王利明、徐国栋等人的方案分析,季教授解释了如何在中国的法治框架中融合多元法律学说,以及如何处理与传统法律结构的冲突。虽然民法典的编纂显示了法律的多样性构成,但季教授指出个人的主观性权利在实践中依然面临着相对化和流动化的挑战。个人主观性权利仍然难以达到马克斯·韦伯提出的法的可预测性标准。

针对后者,季教授强调,主观性权利的保障的关键在于公正的司法制度。然而,中国法院在公信力和权威性上的不足导致了改革的困境,似乎进入了强调职权与大调解的循环圈


. 信息技术以及数字全覆盖为法治中国另辟蹊径


2016年开始,司法改革开始通过两去”“两制”“留痕”“上网等措施,力图构建以审判为核心的现代诉讼系统,加强司法责任制和员额制,推动司法的智能化。在数字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代,季教授认为中国在司法智能化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技术的进步不仅增强了法律规范的刚性,还提高了司法判断的客观性和中立性,似乎使法制现代化的一些难题在相当程度上迎刃而解。

在这种情况下,202312月底上海市党委和政府联合公布了《关于推动上海法律科技应用和发展的工作方案》,包括了数据开放共享、深化法律科技应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组织实施保障四个方面共计21项举措。可以看出,法律业界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完全被数字所覆盖。法律人工智能已经造成一个新型的生态系统。法律流程外包(Legal Process Outsourcing, LPO)越来越普遍,法律科技公司(Legal Technology Co.)必然迅速崛起。这意味着今后有可能诞生极具特色、百亿级甚至千亿级估值的法律科技公司。替代性法律服务提供商(Alternative Legal Service Providers, ALSP)也将出现,包括提供综合型、toBtoC以及垂直型专业服务的机构。他们不可避免地与律师事务所产生冲突,意图绕过律所直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这使得律所不得不面临多样化的竞争,不得不增加对法律科技的投入或使用,大型律师事务所还开始向客户提供法律之外的关联服务。这一切也导致了法学教育的改革。


. 利维坦与三股数字新兴势力的博弈以及主权相对化


以上述数字化大转型为背景,季卫东接着介绍了主权利维坦的概念以及数字新兴势力对主权的影响。霍布斯把现代主权国家称为利维坦。根据他的理解,主权国家宛若所有权力的集装箱。但是拥有无限权力的利维坦对个人而言非常危险,至少很容易窒息创新的活力。为了限制国家权力,康德认为需要通过契约的理念把个人的天赋权利作为正义的基石并将其嵌入国家权利体系的框架之中。

1990年代以来出现的三股数字新兴势力推动了主权发生实质性蜕变,即2000年代的网络平台崛起、2010年代的区块链应用、2020年的生成式人工智能。首先,巨型数字平台的发展借助于国家的扶持政策和技术豁免,从而获得了某种程度上的准主权性,通过算法助推的方式形成了强大的自治权威或支配权。其次,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把互联网转换成无需中介和中枢的分散化结构,个人终端构成交往的出发点和到达点。在这里,在线用户变成一群具有自决权的个人,甚至可以借助隐私壁垒灵活机动地进行主权个人对主权国家的游击战。最后是生成式人工智能,2023年生成式人工智能飞速迭代更新,多模态大模型正在自我塑造和发展成一种自动化的生态体系,在不同程度上摆脱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各种规范的控制,并且可以跳过企业和专家直接对个人赋能。在这种程度上,各种大模型怪兽势必以摆脱控制的方式构成对国家现行制度的严峻挑战,在不同程度上使主权相对化了。


. 作为算法利维坦而空前加强乃至绝对化的主权


这一部分中,季卫东教授以监视为关键词讲解了作为算法利维坦而加强的国家权力。在数字时代,主权既相对化又绝对化,两个截然不同的趋势并存和相反相成,这是历史的辩证法。他提到,很多人想在赛博空间中寻找自由,但这个概念的本意实为控制。在控制论的语境下,规制的指令是超越法律、社群规范的一系列代码。它们作为高效的监控系统,在虚拟空间建构了一座边沁-福柯描述中现代权力的全景监视塔

早在2018年,加拿大教授David Lyon便前瞻性地对监视文化进行了研究,他提出,监视者与被监视者在这里形成了一种柔性的共谋。2019年,新冠疫情加强了人们的风险意识以及对监视文化的包容和支持,监控被赋予美感以及民主参与的色彩。如今后疫情时代下,日常与例外的分析框架以及监视相互化的网络结构成为当今社会的基本特征。

根据福柯的理论,季卫东教授指出了现代化权力和法治内涵的另一侧面:监视和规训,一览无余的观察、分析以及绵密的计算。福柯认为,对理性与非理性进行区别会产生一种排除的空间,但权力却可以不依赖强制而对个人进行驯化管教,对社会进行治理助推;而法律秩序在本质上就是这种关于统治性的多样化权力技艺及其复合体。因此,法律的运行离不开权力,同时以包括科技在内的知识谱系为前提。

季教授还分析了算法利维坦在现实中的一些表现,特别是两种非常具有特色的法律试行现象,即国家超算互联网联合体以及主权区块链。


. 对算法利维坦的回应:数字宪制,抑或数字封建数字中间集团何为?


根据上述分析,季卫东教授指出当下我们面对的最大法学问题是,究竟应该如何防止算法利维坦的暴走。一个可行的方案是借助现实中业已存在的综合力量来制衡算法利维坦,使网络空间回归到类似西欧中世纪的封建制那种统治分权——多元化权力制衡的格局,或者中国官僚机构间接管制的乡规民约式秩序。季教授把这种趋势或选项界定为数字封建或者数字关系主义。他还指出另一种选项是数字宪制或者数字立宪主义,形成类似韦伯所谓正当的强制那样的结构,进行数字法治的合理化制度设计。还有第三条道路是把这两种前景结合起来,在利维坦与数字怪兽相互制衡关系秩序以及法治秩序的双轨制基础上,通过法律公正程序和技术公正程序相结合以及充分的沟通(包括人机对话)来保障数字人权。

在这里,季卫东教授还特别强调了数字形态的中间集团,与中世纪西欧和帝制中国在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各种中间共同体颇有类似之处。数字中间集团是他提出的非常有新意的概念,根据解说可知这些中间集团既能产生全球性影响,同时也能制定自治的规则、并在国家之外形成某种自主的解纷机制。实际上,在数字世界纵横交错的那些自主性很强的互动关系及其游戏规则正是导致整个社会的秩序原理发生根本性转换的底层逻辑。

季卫东教授进一步提出了处理国家与数字中间集团之间关系的构想,不妨概括为三种基本模式——政务与信息互相协作的共识模式(例如前些年司法机关与芝麻信用的合作协议以及行政机关与平台企业的联合制裁机制)、政务与信息合二为一的独裁模式(例如地方政府一元化数据统管的治理方式、一网通办等)、政务和信息互相分离的纠纷模式(例如欧盟通用数据条例的做法)。此外还有三大问题需要处理,即:数字宪制面临的如何防止国家跋扈的问题,数字法治面对的如何防止中间集团跋扈的问题,数字人权面临的如何在国家与中间集团之间达成适当制衡机制的问题。这些非常富于独创性的见解引起了听众的高度兴趣。

在最后的提问交流环节,有同学向季教授请教了关于公私两分法模式的看法。季教授分析了中国的历史和现状,认为我们需要建立一个清晰但却具有一定弹性的公私框架,首先还是要使个人主观性权利(例如产权)界定得更清楚,然后再考虑进行互惠性和关系性的调整,否则就会陷入一片混沌。此外,季教授也结合数字社会的到来,分析了人工智能的聚合力量和区块链的分布功能,强调以AI对齐AI、以AI制衡AI的可能性。



原文载于微信公众号“凯原教务君”感谢“凯原教务君”授权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