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4月19日
【作者】王德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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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德志
【内容提要】
我国的新闻侵权案件可分为两类: 其中一类为表达自由与名誉权或隐私权的冲突; 另一类则为表达自由与公共权力的冲突。从法律关系的性质看, 体现表达自由与公共权力冲突的新闻侵权案件, 不是民事案件, 而是宪法案件; 纠纷双方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宪法关系。公民或媒体享有对公共权力的监督权, 而接受这种监督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宪法义务。所以, 对这类案件中侵权行为的认定, 不应当适用民法的归责原则, 而应当适用宪法的归责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