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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领域
多元社会中的法律与宗教——以韦伯社会理论为分析视角
2012年03月06日 【作者】郑戈 预览:

【作者】郑戈

【内容提要】

作为一套理性化的规则体系,法律只能规范人的外部行为。但是,每一个人都是有着独特意志和思想的存在,其行为必定有着精神上的根源。因此,法律必定与规范人类内心的伦理和宗教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但是,在“诸神纷争”的多元主义时代,国民基于一套统一的信仰体系来支持法律之正当性的可能性在开放的民主国家已经不复存在。“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如果我们不是将这句话视为一位学者的理想主义宣言,而是将它用作判断法律有效性的标准的话,那么我们恐怕在世界上就很难找到有效的法律系统了。在现代国家中,支撑法律运作的已经不再是“信仰”,而是大多数人的“信赖”。换句话说,公民的守法主要不是出于“信念伦理”,而是基于权衡后果的“责任伦理”。不过,在马克斯•韦伯研究社会规则的理论体系中,对宗教的研究仍占有很大的比重。而且,韦伯的“宗教社会学”与他的“法律社会学”之间更有着某种“有择亲和性”(elective affi nity),[3] 两者对于阐释西方社会的独特性都是不可或缺的。本文将从韦伯的法律与宗教社会学出发,寻求一种有助于理解现代多元社会中法律与宗教之关系的理论框架。  

【关键词】新教伦理;宗教社会学;法律社会学;有择亲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