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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领域
二十世纪法理学的范式转换
2011年12月09日 【作者】中山龙一、周永胜 预览:

【作者】中山龙一、周永胜

【内容提要】

20 世纪是无数前所未有的课题闯入法律领域的时代, 也是新理论层出不穷的时代。我们随手能够举出的, 就有韦伯(M. Weber) 、埃利希( E. Ehrlich) 的法社会学、凯尔森( H. Kelsen) 的纯粹法学、施密特( C. Schmitt ) 的制度论宪法理论、新自然法论、新马克思主义法学、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英国的现代分析法理学、法律修辞论、法的议论理论、法学解释学、经济分析法学、批判法学、系统理论等不胜枚举。如果从这些初看起来七零八落的理论中寻找共同点的话, 那么可以说, 它们都是以某种形式探讨法律相对于经济、政治、道德等其他实践领域的地位以及法的议论方式的独特性。在这个意义上, 也许可以说, 如何理解法与其他实践领域的关系, 是20世纪各种法理学的共同关注问题之一。

法理学思想与其他各种思想一样, 也是特定时代的产物。如果我们看到这一点, 我们就必须注意到从横向方面对法理学内在问题的设定起作用的因素。时代精神或范式之类的概念也就是指这些横穿各个领域规定时代思维方式的因素。在叙述20 世纪精神史之时, 尤其应当注意范式( 或时代精神) 转换, 是思想史上的语言学转向( linguistic turn), 即原来认为仅仅是传达“意识”、“观念”的媒体的“语言”本身反而规定、构成了“ 意识”、“观念”的内容, 因而语言本身开始成为理论考察的对象, 并被视为是所有理论的出发点 。在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的几乎所有领域中, 这个范式转换产生了压倒性的影响, 法理学也不例外。因而, 本文试图围绕着“语言学转向”这一范式转换在法理学中是如何实现的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法固有的问题设定是如何变化的问题, 从与传统理论稍微不同的角度来描述20 世纪法理学的思潮演变。 

【关键词】纯粹法学;法的概念;解释论法理学;后现代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