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9日
【作者】顾祝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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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顾祝轩
【内容提要】
中国法制建设正在遭遇法律“物象化”现象。一方面, 法律秩序的“物象化”意味着法律越来越具备形式性与体系性特征; 另一方面, 法律逐渐脱离了民众的日常经验。转型期社会对中国法律秩序建构提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要求, 既要追求法律的形式性和规范性, 又要保持法律的实质性和开放性。如果忽视中国法律秩序建构过程中存在的“共时性结构”, 无论是传统的法社会学路径还是法经济学路径, 均无法真正克服法律“物象化”带来的弊端。中国法律秩序在未来建构过程中, 法律决定的正当性结构应当体现为“物象化”与“世俗化”的相互交错, 即法律的形式化与实质化、规范性与认知性的相互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