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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学科交叉沙龙
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法的学科交叉沙龙”第十九讲顺利举行
2023年09月18日 【作者】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 预览:

【作者】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

【内容提要】



912日下午,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主办的“法的学科交叉沙龙”第十九讲在徐汇校区北四楼206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沙龙主题为“昂格尔和布鲁门伯格的现代性理论的比较研究”,由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清华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所教授崔之元担任主讲人。上海交通大学文科资深教授、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院长季卫东担任会议主持。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特聘教授林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姜峰担任评议人。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学院冷静教授、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贾开副教授及其他师生参加了此次沙龙。

季卫东院长对各位嘉宾到访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表示热烈欢迎。他首先介绍了崔之元教授在学术前沿问题上的活跃性、敏感性及其对法学问题独树一帜、引人入胜的思考,并提到与之美国相识、思想碰撞的经历以及两人的深厚友谊,表示非常期待崔之元教授的精彩讲座。




崔之元教授首先介绍了本次讲座的背景,那就是如何理解中国式“现代化”。他指出 “现代性”与“现代化”之间存在目的与路径的关系,对于前者的研究相较于路径的具体选择和布局应具有优先性,然而目前国内学界对其关注仍显不足。对于中国语境下的“现代”能否与西方世界构成对话这一问题,他以“中国是否存在中世纪”这一历来已久的争议为例,表明西方现代性理论在中国确有可供讨论与借鉴的空间。

通过布鲁门伯格和沃格林之争,崔之元教授点明了布鲁门伯格之于“现代性”的核心定义,即对“灵知主义”的第二次克服。该定义使得人类自我肯定的现代精神获得正当性。他梳理了灵知主义对基督教的核心挑战、奥古斯丁对灵知主义“二元论”的第一次克服、“唯名论”对灵知主义二元论的召回等发展脉络,进而以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为例,对这种现代精神作出释明:这种精神并非人的狂妄自大,而恰恰是人最低限度的自我肯定。

随后,崔之元教授以“人为社会”这一概念为核心,着重介绍了昂格尔后期的理论发展,点明昂格尔反结构至上主义和制度拜物教,以及“超自由主义”的思想观点。崔之元教授进一步以有限责任公司、市场经济等为例,说明社会可以被人创造和想象,现代制度建构并不具有规律性、必然性。在对昂格尔新书《世界与我们》的介绍中,崔之元教授总结了其中的四个关键命题:哲学的性质,时间性的自然主义,人的具身性、有限性与精神潜力的超越性、无限性,以及世界革命与未来。围绕“时间性”议题,崔之元教授进一步对昂格尔有关“平行宇宙”等宇宙学问题的论著作出介绍。最后,在对布鲁门伯格和昂格尔的比较中,崔之元教授揭示了两者的共通性:尽管“无根”,还要改造世界,进而以“全民基本收入理论”为例,对这种改造的可能性作出说明。




在评议环节,林冈教授总结指出,无论是奥古斯丁的宗教转向还是笛卡尔的理论思想,都带有从“二元论”转向“一元论”的倾向。昂格尔对哲学性质的定位饶有趣味,对传统西方哲学的批判一针见血,有关自我有限性和潜力之间关系的解读充满辩证。林冈教授进一步结合昂格尔文本,提出儒家思想对“联结”的强调,对于突破西方思想中“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的弊端具有重要意义。昂格尔作为巴西人始终思考着巴西的变革路径,这对我们塑造“中国意识”颇具启发性。




姜峰教授概括了昂格尔思想的两条变化脉络。第一,从早年的法学批判转向全面社会批判。第二,从早年的彻底反自由主义,转向主张“超级自由主义”。他列举了昂格尔所提出的鼓励社会运动、直选总统、更为激烈的政党竞争等具体改革思想,并进一步指出,昂格尔对现有制度的批判可能忽略了这些制度的价值与初衷。昂格尔的情怀令人欣赏,但其提出的替代性建设方案则有待商榷。




在自由提问与交流环节,现场师生围绕诺斯替主义与灵知主义的翻译区分是否必要,灵知主义领域的关注度为何冷热不均,价值多元社会的法学根基何在,批判理论是否会自我攻讦以及如何回应,全民基本收入平等理论与罗尔斯基本善中的收入公平理论有何差异,如何理解布鲁门伯格、昂格尔与卢曼理论的差别等问题展开热烈探讨。崔之元教授进一步拓展了对实用主义哲学、全民基本收入等理论的阐释,并结合生活经历作出了深入浅出的解答。




最后,由季卫东院长作总结发言。他指出,崔之元教授的讲座中呈现出现代性的两个典型。布鲁门伯格强调肯定性,关注灵知主义,注重通过隐喻对思维层面的转换;昂格尔则强调反思变革,关注超级自由主义,注重社会运动中实际的政治权利。在此差异之下,双方又对“无根性”问题存在共识,彼此相映成趣。林冈教授的评议提示了“一元论与二元论”“必然性与偶然性”两个维度,姜峰教授则点明了看待昂格尔转向的两个视角。季卫东院长进一步将讲座及讨论的内容总结为四个关键命题:现代性的悖论、建构性、中西现代性的模式比较以及昂格尔的法学思想。他着重补充说明了,昂格尔在新著中对自身理论做了集大成的深化,将法律类型三分为作为内生秩序的法、作为主权命令的法与作为社会实体结构的法。

会后,与会师生在北四楼前合影留念,沙龙在愉快热烈的氛围中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