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
【内容提要】
2023年6月10日至11日,“‘哪’字期琢磨:法与交叉学科青年工作坊”于上海交通大学北四楼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206会议室召开。本次工作坊由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主办,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法律实证研究中心承办。“琢磨”工作坊由上海交通大学程金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侯猛教授,以及清华大学陈杭平副教授、于晓虹副教授与陈天昊副教授共同发起。本期工作坊吸引了海内外年轻学人的踊跃参与,经过精心择选,会议重点推选了14篇论文进行报告展示,20余名优秀论文的投稿者与青年学者也参与论文报告及与会交流。除5名发起人外,本期工作坊亦邀请了来自北京大学、吉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科技大学、南昌大学与《探索与争鸣》编辑部等单位的多名专家学者担任评议人。
开幕致辞
作为本期工作坊的发起人与东道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程金华教授宣布工作坊开幕。程金华代表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向各位青年学者和评议老师的到来表示欢迎。同时,程金华也以工科领域的聚合研究为例,强调了法与交叉学科研究的必然性和重要性,并高度肯定了本次入选的论文,表示非常期待接下来的论文汇报与交流讨论。
随后,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于晓虹副教授与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陈天昊副教授为本次工作坊致辞。于晓虹表达了对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的感谢,她介绍了工作坊的创立初衷,即基于对法与交叉学科学术共同体的关注,推动法与交叉学科青年学者的对话与合作,给法学发展带来新的视野与创见。陈天昊进一步指出工作坊的创办初心是搭建一个法与交叉学科的青年学者交流平台,他以“回旋镖”作为比喻,提出法与交叉学科研究必须要面对的问题,即法与交叉研究既要站在法学之外看法学,也要返回来推动法学的发展。最后,两位致辞人共同表达了对本期工作坊的期待,希望各位青年学者可以充分利用这次机会,继续推进法与交叉学科研究。
第一阶段
第一阶段的报告与评议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程金华主持。在本阶段中,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研究员张翔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王子予、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陈越瓯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代伟依次进行论文汇报。
张翔宇报告的论文主题为Judicial Entrepreneurship in China: How Did Wenzhou Promote Bankruptcy Law。该论文运用定性研究方法对温州破产案件的审判情况及变化进行考察,为“司法企业家精神”提供了实证证据。为此,张翔宇将“司法创业者”定义为通过调动司法资源、政治权威和社会资源来执行政策的地方法院领导。论文指出,自2011年民间借贷危机爆发后,“司法创业者”积极地处理具有社会意义的试点案件,并根据当地情况调整国家法律,得到了很多政治上的关注,同时也采取了更全面的措施来使破产程序常规化。最后,论文分析了“司法创业者”上述行为背后的原因:一是出于对职位晋升、政治生涯的考虑,二是自身具备的知识、经验和勇气。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侯猛与硕士生高凯铭、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冯洋对张翔宇的论文进行评议。侯猛与高凯铭认为论文运用创业家精神的理论,阐释我国法院院长在推动法治改革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为能动司法提供了例证,有利于丰富学界对司法制度、法院领导角色的理解。此外,侯猛与高凯铭也对论文提出了一些建议,比如可以从经济、法院上下级关系等角度丰富“司法创业家精神”局限性的分析、加强对“司法创业家精神”的动机的分析、进一步探讨司法改革对“司法创业家精神”的影响等。冯洋在充分肯定论文选题、文献梳理、研究方法和叙事范式基础上,指出了完善论文的几点建议,包括:温州地方法院的实践蕴意是否能够完全覆盖“司法企业家精神”这一主题;“司法企业家精神”背后的原因除了职业发展上的考虑外,是否还有别的因素;冯洋就论文的结构、访谈信息的交代等方面也提出了一些建议。
王子予报告的论文主题是《多重制度逻辑下的法院组织体系:从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切入》。论文回顾了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在结构上先后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等;在手段上,通过纵向的“飞跃诉讼”、提级管辖,以及横向的“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实现法院的有效运转。论文分析了该历程反映的法院组织体系改革的多重制度逻辑——政治逻辑、效率逻辑、专业逻辑:政治逻辑体现国家意识形态和政策价值导向,决定了法院组织如何确立改革目标,响应中央司法改革的部署规划,调整具体改革方向,以满足政治环境的核心需求。效率逻辑旨在获取更大收益,决定了法院组织如何进行职能整合,通过机构设置和优化以提高整体审判质效。专业逻辑基于司法审判规律与原则,决定了法院组织可以采取哪些具体的改革手段,满足复杂问题的专业化审判需要。法院组织以内、外部需求为导向,遵循不同的制度逻辑,进行法院组织体系改革。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陈天昊、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何成宸对王子予的论文进行评议。陈天昊指出了论文中的问题:研究问题不够清楚聚焦,田野工作不够充足;论文所使用的“政治”“效率”和“专业”等概念的定义有待进一步明确,并建议聚焦更小的问题进行研究。何成宸认为论文亮点很多,论述清晰,兼顾深度和广度。但论文的写作结构不太符合社会科学论文的规范,建议在论文修改中进一步列明研究问题、增加背景分析、增加章节说明研究方法等。
陈越瓯汇报的论文主题为《专业法官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规则供给模式的转型》。论文指出专业法官的会议纪要兼具的法律程序属性和组织结构属性,这使得作为司法产品的专业法官会议纪区别于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一般法院会议纪要等以往的司法规则供给形式,昭示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规则供给模式的转型。论文区分了权力输出型司法规则供给模式和权威生成型司法规则供给模式,并进一步指出新的司法规则供给模式改变了以往司法权力意志为司法规则做背书、强调司法规则对法官的拘束力的规则供给模式,将司法规则供给嵌入个案裁判过程中,试图发挥司法规则的整体性审判智识资源参考意义,不再依赖于提炼裁判要旨、设定案例效力等级等体现权力逻辑的审判管理手段实现司法规则的充足供给和法律适用的统一。文章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规则供给模式的转型仍处于进行时,其发展方向和最终形态取决于最高司法机关的职能定位调整。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陈肇新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石磊对陈越瓯的论文进行评议。陈肇新肯定了论文的选题意义和研究亮点,比如以组织结构吸收法律程序、司法责任制的引入等。同时,陈老师也指出了论文存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论证会议纪要在多大程度上是一种司法规则供给模式转型;文章批判部分的批判对象不够明确等。石磊肯定了论文将“转型”作为关键词的现实意义,但也指出论文并未清晰阐释“转型”背后的原因,由此可能衍生出一些问题,比如材料与论点存在错位、文本分析缺少了实践视角等。
代伟汇报的论文主题为《立案庭如何成为“小法院”?》。论文首先介绍了研究问题,一是经验问题,即法院应对案多人少的行为逻辑,二是理论问题,即论文试图通过立案庭的个案,展现法院工作中出现的制度、程序、组织、行动者复杂关系,描述法院组织的实践逻辑,为司法领域对策研究提供更多可分析因素。论文采用行动者视角,发现法院系统通过指标治理,使得缓解案件压力成为立案庭的重要任务,动员基层法院在组织架构上将审判资源集中到立案庭,配合法官等行动者所发生的司法理念转向和法律程序技术的应用,基层法院立案庭得以成功将组织、程序、行动者整合成高效运作的行动者网络。最后,论文认为,司法实践中行动者的作用值得重视,未来的司法研究应当更加关注以行动者为中心的实践逻辑。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帆、云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任婷对代伟的论文进行评议。杨帆首先肯定了研究的问题意识和视角创新,接着对论文提出了几点修改意见:需加强社会科学的规范化,增加方法论部分;需进一步明确“组织”“行动者”等概念;文章的理论选择还有待进一步商榷,以及要加强理论与经验材料的关联度等。任婷认为论文具有行文逻辑紧密等优点,但论文的篇章标题、论文摘要与文章内容存在不够匹配贴合的问题。此外,论文的核心论述部分还有待扩充,需要进一步厘清政策、程序、司法观念及技术四个要素的关系等。
在自由讨论阶段,四位报告人一一回应了评议人提出的问题。同时,与会师生也就如何用好国外的理论来解释中国的司法实践、如何加强法与交叉学科研究的社会科学规范化,以及如何评价法与交叉学科研究等问题展开了充分的讨论。最后,主持人程金华教授指出学科交叉包括理论、方法、框架三个维度的交叉,目前的法与交叉学科研究应更加注重方法的训练,希望青年学者能下功夫掌握社会科学的方法,向更前沿的研究学习。
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的报告与评议由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于晓虹主持。在本阶段中,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冯洋、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何成宸与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博士后卢圣华依次进行论文汇报。
冯洋汇报的论文主题为Battered Wives Who Kill in China: Unequal Marital Power, Weak External Intervention and Conservative Judicial Response。论文以近10年来162份受虐妇女杀害丈夫的故意杀人罪刑事判决书作为实证样本,基于家庭权力关系理论,通过计量分析方法,探究被告人特征、外部公权力主体干预等变量群对于法院量刑的影响,进而发现规范要求与法官集体经验的差异,为政策与立法完善提供建议。在详细阐释了样本的代表性和有效性后,冯洋等研究发现:关于被告人特征的统计分析表明被告人往往处于家庭权力关系的弱势地位;警察、村委会、妇联等第三方主体的介入与干预能够显著降低被告人的量刑。更为细致的观察可以发现,对于减轻量刑而言,被告人在杀夫前寻求警察救济是有效的,寻求村委会或者妇联则没有显示此种有效性;相反,在杀夫后,寻求妇联介入与降低刑期的关系是显著的,但寻求警察与村委会的介入则无此显著性。尽管如此,总体而言,被告人寻求第三方外部干预的比例仍然不高。法院仅在个别案件中承认被告人具有防卫因素,且未在任何案件中承认报告人是实施正当防卫,显示出颇为谨慎的裁判立场。针对研究发现及相关解释,论文最后提出政策与立法层面的完善建议。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唐应茂、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研究员张翔宇对冯洋的报告进行评议。唐应茂肯定了论文的研究方法和写作规范,认为论文提出的论点和所使用的数据结合得很好,同时也提出了几点建议:第一,三个要素中的每一个要素还有待进一步探究,可以考虑专门突出外部干预的问题,增强文章对读者的冲击力;第二,论文个别表述存在矛盾冲突之处;第三,研究使用的判决文书能提供的信息仍然有限,建议补充材料或挖掘其他场景做深入研究。张翔宇认为论文写作风格深入浅出,值得学习,并提供可能的完善方向:首先在数据分析上,是否做一个拟合的泊松分布曲线;其次研究还可以挖掘除了第三方干预之外的其他潜在因素。
何成宸汇报的论文主题为Selective Adaptation of the RNR Model in China's Juvenil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Balancing Rehabilitation and State Control。论文以RNR模型作为分析框架,利用参与观察、半结构化访谈和档案分析等数据,深入探讨了中国社会工作者在青少年刑事司法系统中对RNR模型的适应情况,并分析了与原始版本的差异。研究认为,在中国背景下有选择地适应RNR模型,既达到了维持国家风险控制的功能,同时也实现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田雷、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生吴万强对何成宸的论文进行评议。田雷首先肯定了研究中扎实的田野工作。同时,田雷也指出了论文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如用词不严谨、分析不充足等问题。吴万强首先肯定了论文的问题意识,他指出了论文在检察官做出决策的参考依据、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规定的价值基础、制约检察官裁量的因素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可以纳入更多的检察官数据等建议。
卢圣华汇报的论文主题为Urbanization and Discrimination in Criminal Sentencing in China。论文通过对盗窃案判决文书的分析,考察了中国刑事判决中存在的对外来人口的判决结果差异。研究发现,在控制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外来人口会受到更严厉的判罚,而且获得缓刑的可能性更小。当被盗窃金额较高时,这些差异就更加明显。论文进一步分析指出,这一现象与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密切相关。当外来人口从欠发达省份到较发达省份时,量刑上的差异更为明显。论文认为,这种差异的原因很可能是法官维护社会稳定的理性选择,这也通常是转型期社会的一个尖锐问题。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政治学系副教授于晓虹、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生林新波对卢圣华的论文作出评议。于晓虹首先肯定了论文具有写作规范和风格简洁的优点,但也指出论文存在的问题:第一,论文在理论建构上还有所欠缺,很多关键性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阐释,而且理论框架的选择也还有待商榷;第二,论文的文献回顾还不够充足,没有很好地与文献和理论进行对话;第三,论文在研究方法上还存在不足,比如文本分析部分不够严谨等。林新波首先肯定了论文的研究价值,接着指出了论文可能需要完善的几个方面:首先,对不同领域外来人口受到不平等对待的背后原因和机制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和对话;其次,在控制变量和异质性检验模型的选择上有待进一步优化,同时部分模型的系数有待核实;最后,在结论中需要对文章的主题和理论进行呼应。
自由讨论阶段,三位报告人一一回应了评议人提出的问题。与会师生就裁判文书研究的局限性、流动人口在量刑上存在差异的程序原因以及刑法中“流窜作案”等概念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与讨论。
第三阶段
第三阶段的论文报告与评议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唐应茂主持。在本阶段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科生金上钧、云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任婷、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戴亮依次进行论文汇报。
金上钧汇报的论文主题为《制造批量诉讼:利益驱动下小商户售假商标侵权案件的生成》。该论文关注知识产权领域中,由同一原告提起的案由相同的“批量案件”。作者通过对这类案件生成过程的考察发现,主导此类诉讼的并非作为商标权利人的原告,而是在商标领域极具专业性的法律咨询公司。文章分析了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政策及社会环境,接着进一步对法律咨询公司如何制造此类批量诉讼、法官在裁决案件时如何受到司法政策、证据审查规则、法院内既有裁判规则的限制进行了分析。论文认为,法律咨询公司在基于商业利益的驱动下,利用对商标诉讼的知识和经验,制造商标侵权的批量诉讼,不仅使得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目的难以实现,而且对法院的公信力和社会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王也与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博士生徐恺岳对金上钧的论文作出评议。王也认为论文写作规范、内容完备,但也指出了论文存在的一些问题:第一,研究问题不够明确,标题的“生成”与摘要中的“作用”存在冲突,使得文章性质不够明确;第二,论文在处理“如何把经验发展成问题”时不够成熟,建议继续对“如何诉诸于监管”“律所为何失效”等问题进行研究;第三,论文中对方法的说明不够详细,对定性材料的处理有待进一步规范化等。徐恺岳认为论文很具有启发性,但仍有一些不足之处:第一,文中有多处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究,比如小商户是否会受到法律咨询公司要挟、小商户如何联合起来打集体诉讼等;第二,文中的多处表述仍有待进一步严谨化,以及应当对文章篇幅进行适当删减。
任婷报告的研究论文为《交通执法的实践机制及其效应》。论文关注日常交通执法实践是否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实际影响这一问题。作者通过田野调查的方法,发现在日常交通执法中,交警为实现多重执法目标形成了常规执法、专项执法、时效执法三种方式。随着工作时段的自然更迭,执法像钟摆一样,在常规执法与专项执法间来回摆动,并结合时效执法来平衡和维系执法目标的实现及执法的持续运作。文章进一步指出,在执法的互动过程中,人们以规避守法、主动守法和合作守法回应着对应的执法方式,其守法行为也呈现出钟摆的特点。“钟摆式”的守法行为实则在“守法与不守法”间摇摆,在很大程度上削弱着人们的守法意志,进而削弱了执法的效果。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忠、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助理研究员谭俊对任婷的论文进行评议。刘忠高度赞扬了任婷的研究,认为其将一项微小但特殊的问题解析得颇为精致。同时,刘忠进一步指出,公安的交警支队是一个特殊的机构,由市公安局统一管理,没有“罚款业绩”的压力,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大,但发生偏差也在可接受范围之内。谭俊认为文章可读性很强,行文很有逻辑,以执法作为切入点很有新意。尔后,谭俊也指出了论文有待进一步改进的地方,比如可以对时效执法的具体运作模式、时效执法在执法模式体系中所处的位置等问题进一步探究;文章标题有待商榷,语言表述可以更严谨;建议补充文献综述部分,以更好地体现文章的创新与突破。
戴亮汇报的论文主题为Organizations and Spontaneous Order in Mitigating Strategic Uncertainty。论文从减轻个体间策略不确定性的角度,研究和比较组织和自发秩序这两个社会秩序的来源。论文发现,通过强制其成员采取集体行动,组织不仅能减轻其成员之间的策略不确定性,还能进一步内生地减轻其成员与不属于该组织的个体之间的策略不确定性,从而造成帕累托改进,组织越大越是如此,其与哈耶克从高效利用个体私有信息的视角所得到的组织逊于自发秩序的结论相反。然而,此类帕累托改进是存在一定限度,即当组织大到能完全消除其成员面对的全部策略不确定性时,其成员之间将服从于强制集体行动,由此导致的利益冲突会使组织瓦解。
上海科技大学创业与管理学院副教授陈劼、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曾瑜对戴亮的论文进行评议。陈劼认为该论文研究方法科学、论述严谨,其深化了“组织是如何形成的”“如何实现效率的改进”等经济学问题的阐释。曾瑜认为这篇文章雄心勃勃、模型精美,同时也提出了五项可能的疑问,即:关于组织的统一行动由其中位数投票者决定的假设是否太强、组织内部的信息操纵是否会对均衡产生影响、建模时是否要考虑组织内部不同决策程序的影响、组织内的成员是否具有退出的权利,以及组织规模的上限是否一定与社会成员的偏好异质性是线性的关系。
在自由讨论阶段,三位报告人一一回应了评议人提出的问题。与会师生就定性研究中存在的主观倾向,以及如何对定性材料进行编码、归纳与类型化等问题展开了热烈且充分的讨论。
第四阶段
第四阶段的报告与评议由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陈天昊教授主持。在本阶段中,中山大学出版社助理编辑罗长琛、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温一马、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生吴万强、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博士生徐恺岳依次进行论文汇报。
罗长琛报告的论文主题为《礼教的互助——记明嘉靖年间的一场“集体诉讼”》。论文关注在明代中期乡村治理中,礼教对唤起人们在当时流动的社会状况中所持有的相互帮助、相互连带的作用。研究通过查阅历代县志及各姓氏族谱,比对湖寮的地势、耕地、山林等实际情况,再实际走访、调研历史上和当前各姓氏的居住位置,发现明代嘉靖年间的一场“集体诉讼”的本质是水流下游各姓氏通过联姻、师承等关系不断联合,最终形成百余人的上告规模,以水流上游的三山是“六社共之”为由,告上游何氏“妄意首垦,图自封植”“招商伐木,煽炉专利”等罪行,以期平衡因居住地理位置的天然差异而导致的生产生活资源分布不均的问题。通过该集体纠纷的源起、上告、解决等反映出嘉靖年间乡村治理中礼教的互助图景。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政治学系副教授于晓虹、《探索与争鸣》法学编辑孙冠豪对罗长琛的论文进行评议。于晓虹指出:第一,可以进一步加强理论建构,更深入阐述在诉讼中帮助和连带关系发生的原因,注重阐述诉讼为什么会发生,为何在诉讼中会形成帮助和连带的关系以对抗礼教的格局;第二,可以进一步比较同一时期其他地区类似历史事件,辅助文章的论证。孙冠豪认为文章对个案的考察扎实,是很优秀的法律史论文;同时,个案对结论的论证力度不足,可以通过结合更多的同时期案例、强化理论构建或进一步结合社会学视角来强化论证;此外,文章中可以增加结论对于现代中国社会治理的意义,补充研究的当代意义。
温一马汇报的论文主题为《“避重就轻”之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偏好研究》。论文关注检察院起诉是否有挑选案件的偏好这一问题,以检察院的治理行动及其理性选择为视角,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的判决书,将个案信息编码为二十个变量,并通过分类主成分分析提炼为“环境事实因素”“环境损害程度”等七个指标,以K-means聚类分析归纳出“精品偏好”“简单偏好”“普通偏好”“现实偏好”四种类型的起诉选择。在数据分析上,将各省市的自然环境、产业结构和政策背景等作为控制变量后,以多元逻辑回归计算各个案指标对起诉选择的影响方向及强度,最终推断出偏好存在“避重就轻”和“避轻就重”的相悖逻辑。论文进一步分析了检察院的行动逻辑,发现合作关系强弱和组织强度高低是行动策略中的两大维度,良好的合作关系是诉请解决问题的关键保障,高效率的组织形式仅能作为有利条件。论文结论表明,偏好相悖背后的逻辑是检察院治理能力是否满足治理需求的问题,未来的诉讼实践中应更注重合作关系的形成。
南昌大学法学院讲师宋维志、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陈越瓯对温一马的论文进行评议。宋维志认为,可以在国家理性和个人理性之外进一步讨论“运动式治理”的发生原因,例如可以考量政治因素的影响;可以对变量的选取做更详细的论述,注意定量研究的规范性和可信性;可以加强数据分析和结论之间的关联。陈越瓯认为文章标题没有完全涵盖研究问题;文章的核心概念有待商榷,作者运用的“运动式治理”概念的含义有待进一步明确;文章中有些经验研究的内容没有与研究结论相联系;此外文章需要注重文章的读者体验。
吴万强报告的论文主题为Quarantined Power Expansion: China's Procuratorial Reforms within and beyond Criminal Justice。报告以两个举报场景为例,回顾了学界关于“检察中心主义”“检察主导模式”的讨论,提出了检察机关如何成为一个主导机关的问题。论文运用生态理论中“定界”“交换”等概念,重新阐释了检察机关改革的历程,发现检察院一直在努力扩大其在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领域的管辖权,并且通过公益诉讼不断将其职能扩大到刑事诉讼之外。论文一方面对生态理论做出了贡献,细化了维界理论,进一步展示了分界与合界的区分,另一方面通过中国检察院的研究,也揭示出生态理论能很好解释中国检察院角色的演变,探索中国进一步体制改革中的潜在意义。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陈天昊、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博士后卢圣华对吴万强的论文进行评议。陈天昊认为,可以结合政治组织之间关系的理论辅助边界理论,加强论证的说服力;解释对象的选择原因应当进一步明确,解释为什么;在讨论检察机关改革的发生原因时,可以进一步讨论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尤其是法院和检察院之间权力边界互动的关系,而不只限于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卢圣华认为,可以根据期刊的偏好设置文章的结构和内容;可以加强监察体制改革和检察机关改革之间因果关系的论证;可以明确检察机关的权力概念,明确负责事项与权力之间的关系。
徐恺岳汇报的论文主题为《短视频网络平台算法的选择性版权保护行为》。论文通过观察算法如何对待平台内的二次创作作品,探究了平台的版权保护倾向。在避风港规则下,网络平台获得了治理版权侵权行为的私人规制权力,同时,作为平台权力核心的算法决定信息的分发去向与可获渠道。研究者以2014年至2018年的电影作品为关键词,在短视频网站平台进行搜索,基于搜索结果的数据分析用户上传作品的搜索结果排序及其影响因素,发现:为实现利益最大化,网络平台确实存在选择性版权保护行为。一方面,平台会将存有侵权可能性的影视作品的二次创作作品推荐给用户;但另一方面,当平台拥有该影视作品播放权时,则会以降低搜索权重的方式隐藏具有替代性的二次创作作品,以使平台的版权作品优先被选择和消费。论文最后认为,选择性版权保护行为注重平台利益而忽视治理责任,应明确平台相关个性化推荐算法行为责任,并使平台为之负责。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程金华、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王也对徐恺岳的论文进行评议。程金华认为,论文对算法歧视的实证研究对法学研究有很大作用;同时,需要进一步明确问题,在版权保护和算法中立问题应当作出选择,并相应调整文章结构;假设提出应当更加符合研究的要求,在明确存在选择之后可以进一步讨论选择的方式。王也认为,论文需要注意法学问题和实证研究之间的论证关系;可以注重对于假设前提的论证,例如基于用户生成内容的作品是否构成对他人版权的侵害;可以在变量设置和实证方法上进一步研究;可以更加贴合法学研究进行建议提出。
自由讨论阶段,汇报人一一回应了评议人的问题。与会师生就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院挑选案件行为背后的逻辑、生态理论中“维界”等相关概念以及该理论能否解释检察机关职能演变、司法机关管辖权的竞争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交流,并进一步探讨了法与交叉学科研究的主题、方法及发展方向等问题。
总结阶段
在本期工作坊的最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侯猛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张翔宇副研究员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程金华教授分别作了会议总结。
侯猛首先回顾了本期工作坊从选拔报告到正式汇报交流的过程,其认为本次工作坊的集体展示有很多亮点,能够充分反映法与交叉学科研究所面临的问题。第一,法律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都呈现出了各自的问题,定性研究在研究框架、社会科学方法的交代方面严重缺乏,而定量研究对法律条文与法律运作的实际情况也缺乏了解。第二,关于对话意识,侯猛认为中文研究确实面临着很难与英文世界理论对话的局限,但同时也要认识到我们应该建立中国的法律的社会科学传统,因此既要关注英文世界的经典与前沿研究,也要关注费孝通、瞿同祖,以至苏力、季卫东、白建军等一批中国学者的研究。因此,本期工作坊的意义便是使每位参与者“从反思开始再出发”,努力取长补短定性与定量。
张翔宇表示非常感谢工作坊提供这样的机会,其结合自己国外学习和回国后的研究经历,表达了两点体会。第一,作为后浪,还需要向前辈学者学习,尤其是问题意识,这样才能找准自己的定位,做出满意的成果。第二,新一代年轻学者的历史使命是如何讲好中国故事。在国外学习的时候,常有一种割裂感,对国外既定思路并不认同,但是回国后也有一种沮丧感,因为写论文的时候找不到对自己研究问题感兴趣的受众。张翔宇以“情怀”一词的中外语言沟壑举例,指出社会科学中人的动机复杂性非常重要,但是在研究中如何处理这种复杂性还需要进一步琢磨。最后,张老师表示希望自己能带着作品参加下一期的工作坊。
程金华对本期工作坊的圆满召开表示感谢,其认为一个好的研讨会应该具备“聊得来”“争得起”与“有收获”三大特点,故本期工作坊尽量限制了报告人数、延长报告人的时间,正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在此基础上,程金华指出,目前对于年轻学者来说,这既是一个好的时代,也是坏的时代。一方面,现在的年轻学者在经济条件、语言能力等方面都更有优势,而且内驱力更强;但另一方面,当前的时代也极具挑战性,社会对青年学者的期许已经不再是引入国外的理论和方法,而是要求青年学者能与国外进行对话。因此,程金华对青年学者表达了期待,希望年轻一代继续努力,不仅需要广泛研读国外文献、吃透理论,同时也应立足国情、说好中国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