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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学科交叉沙龙
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法的学科交叉沙龙”第八讲顺利举行
2020年03月24日 【作者】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 预览:

【作者】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

【内容提要】

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法的学科交叉沙龙”第八讲顺利举行

11月21日下午,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法的学科交叉沙龙”第八讲在上海交通大学徐汇校区北四楼206会议室举行。本次讲座以“男权化的离婚诉讼”为主题,邀请到香港大学法学院贺欣教授担任主讲人。上海交通大学文科资深教授、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院长季卫东担任主持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林喜芬教授和顾祝轩副教授担任评议人,同时还有众多学者、实务人士及学生参加讲座,全场座无虚席。


季卫东院长介绍了贺欣教授在顶级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40多篇论文的出色表现,对贺欣教授在法律社会学领域取得的研究成果表示充分肯定,并代表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对贺欣教授主讲本次沙龙表示感谢。


贺欣教授首先介绍了当前中国离婚案件的基本情况:(1)30-40%的婚姻以离婚告终;(2)每年有150万起离婚诉讼;(3)70%的原告是女性。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贺欣教授历时多年从广东和陕西的两个法院收集了近40个可深度分析的离婚诉讼案件,由此展开定性研究,并通过访谈、观察等方式研究判决结果背后所蕴藏的因果关系的机制。


随后,贺欣教授抛出“离婚诉讼是否判予离婚的标准是什么?”的问题。尽管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夫妻情感破裂应准予离婚,但是对于“什么是感情破裂”难以界定。通过定性分析,贺欣教授发现所有的法律规定,不论是具体的规定还是笼统的规定,基本上都跟法院是否判决离婚没有关系。实践表明,法院是否判当事人离婚主要有两个标准:第一个标准,当时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次数,如果是当事人第一次提起诉讼通常判决不准予离婚,随着提起诉讼次数的增加,判决准予离婚的几率越大;第二个标准,离婚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若适用简易程序通常判决不准予离婚,相反适用普通程序判决准予离婚的几率更大。有学者通过大数据实证研究,验证了这两个标准是真实存在的。贺欣教授进一步分析了产生这两个标准背后的原因,法官判决时是有自身考虑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效率,法官的绩效考核与其结案数相挂钩;另一个方面是社会稳定,要确保案件了结后不出现上诉、上访、自杀等恶性事件。正是有这两个方面的考虑,法官在判决离婚案件时自然就会形成前述常规化的处理方式。


在这种常规的处理方式下,会形成“男权化的离婚诉讼”现象,即判决结果对男方有利但对女方不利,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家庭暴力。调解结案的案件会删除家暴情节,在裁决的案件中家暴很少被认定并且几乎没有得到补偿。尽管反家暴法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先进的制度,但保护令并未充分得到利用。2018年,在150万离婚案件中,全国3000个法院仅发布了2215个保护令。其二,子女抚养权。法律规定应当以子女最佳利益为原则确定抚养权,但研究发现在有高度争议的案件中,子女抚养权往往是作为给男方的一个心理安慰。其三,财产分割。以房产分割为例,通常采用双方竞价,竞价高者获得所有权并以一半的价格支付给对方。大多数情况下,男方竞价较高取得所有权,女方只能拿钱去租房子,这种方式看似非常公平,但是事实上并未顾及到男女双方本来在经济条件上不平等。尽管关于家暴、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都有单独的法律规定,但法官判决时却会进行综合考虑,寻找一个平衡点,这样的处理方式往往对弱者不利。



最后,贺欣教授对“男权化”现象产生的原因进行了解释。除了法律问题、经济差距、文化偏见等原因外,在绩效考评制度环境之下,法官出于自身考量、自我保护的意识,实际上阻碍了法律的实施,而且允许这种经济上和文化上的偏见渗入到决策当中,这便出现了“男权化的离婚诉讼”现象。因此,消除这种现象不仅要加强立法,也不仅是要消除社会既有的文化和经济上的不平等,还要考虑到如何优化对法官的评价考核机制。




评议阶段,林喜芬教授指出,贺欣教授从司法制度的角度来透视离婚诉讼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视角,因为它从社会治理和司法介入社会生活的角度展开研究,同时他从道德化评价、科层式体系、司法困境等方面对讲座进行了评议。顾祝轩副教授则从民法的解释学角度分析男权化现象、民法典与家庭法的编纂等方面对讲座进行评议。




在讲座的交流互动环节,多位专家和学生分别从审判惯例、组织约束、定性研究方法、因果关系的解释等方面进行提问,贺欣教授也逐一进行回答。讲座在全场观众的热烈讨论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