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洪杰
【内容提要】
纠纷治理如何稳定法律预期
——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法治化原理
陈洪杰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教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副主任(挂职)、法学博士
摘要: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代表的社会治理模式正在尝试进行更为多元的实践探索和转型,通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治理,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共治体系。借助经典法社会学案例“卡迪的第十二头骆驼”的隐喻表达,法社会学家试图提供一个关于国家治理或是纠纷治理的新思路,那就是通过主动“借给”社会一头“骆驼”,努力超越参与博弈者通常采取的压倒一方或者取代一方的非合作策略,让原本零和的非合作博弈有可能转化成正和的合作博弈。从“卡迪的骆驼”所执行的象征功能来看,在合作博弈的策略背景中,司法所能调用的最为重要的象征资源就是“预期”本身,正是通过“对预期的预期”这一象征媒介,博弈的各方参与者才有可能在执行合作策略的过程中,让作为象征资源的“预期”获得再生产。司法所象征的公共权力体制才有可能通过“借给”社会一头“骆驼”而获得合作剩余。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规范性预期 正和博弈 协同治理 枫桥式人民法庭
引言
在高度流动并且陌生人化的多元异质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互动开始大规模地跳脱出传统意义上的社会联系纽带,带有鲜明的匿名性和“脱域”属性。为了保证人与人之间展开广泛交往的行为预期能够取得必要的普遍一致性,社会文明发展的基本成就之一就是通过行为期望制度化的规范投射和选择演化,确保人们相互之间对他人的期望具有可期望性(此即法律的指引、预测、评价功能)。习近平总书记就此有一段既通俗易懂又蕴含深刻法律哲理的精辟论述:“要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决不能让那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蔓延开来。”
社会演化的重要策略之一是由功能分化的第三方负责作出对整个社会均有约束力的法律决定。这是为了保证制度能够独立于个人偏好,塑造具有持续稳定性的社会期望结构,其关键则在于通过司法审判的终局性效力,来实现稳定社会预期的法律功能。习近平总书记言简意赅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通过为分配第三方的规范性共识而分化出的专业角色(以法官为代表),社会就有可能以一个可期望的第三方参照为基础,形成赖以维系交往预期的期望结构:社会交往参与者所期望的互动伙伴对其抱持的期望,正是法官对其抱持的期望。
也正因为如此,现代司法制度作为旨在稳定社会预期的权力装置,主要是将法官依法裁判的角色设定作为底层架构。但是,从社会和法律互动演化的角度来看,法律并不是存在于真空之中的“应然之物”,而是在时间性、社会性和事实性这三个维度中,通过选择分化,促使异质性的多元化期望获得一般化。就此而言,法律的功能并不仅仅在于其是一种强制命令,更在于通过上述三个维度以相互兼容的方式对可以被一般化的行为期望进行选择。在被期望的第三方共识的支持下,法律所促成的期望结构就可以在社会维度中获得制度化。由于法律的功能承载于其所促成的选择性成就,无论从纠纷治理的角度来看,还是着眼于“纸面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的二分视角,承担司法或准司法功能的公共决策就不能仅仅是对“事实/规范”单纯进行三段论逻辑的抽象演绎,而是需要在预期生产层面,积极调用可期望的第三方共识假设和信仰象征,促成社会期望结构的生产与再生产。
鉴于纠纷治理实践的复杂性,在正式制度运作中为实现“依法裁判”所需要付出的高昂成本会促成法院的纠纷治理转向一种有限度的非正式运作。正如美国学者埃里克森所认为的,“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促进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
从预期生产和管理的角度来看,规范导向的司法运作所强调的是以法律为中心的“执善坚守”,而问题导向的纠纷治理策略则往往会“因势利导”地采取实用主义的认知互动。这就不可避免地在“规范/认知”之间产生内在紧张。这也促使我们更进一步思考,在“实然/应然”“规范/认知”的不同期望维度上,司法的纠纷治理究竟可以在何种意义上稳定法律预期?将视野扩展到我国基层社会治理层面,这其实也是我们致力于推进新时代“枫桥经验”法治化构建所主要面临的挑战。
一、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法治化挑战
“枫桥经验”是20世纪60年代浙江省诸暨县(现为诸暨市)枫桥区响应中央号召,积极发动群众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开展对敌斗争的成功经验。毛泽东主席在杭州听取汇报后,对当地不轻易动用公安强制措施,而是依靠群众说理对顽固分子打“攻心战”、以理服人的做法及实际效果(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予以肯定,并指示通过中央下发文件,推广诸暨的经验。在当时,“枫桥经验”是公安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成功范例,真正实现了“捕人少,治安好”的安定局面。
经过六十余年岁月沧桑和风云变幻,“枫桥经验”经历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前30年以方针政策、阶级斗争和发动群众等运动式治理方式,到改革开放后30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再到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不断推陈出新,努力实现“从个别治理到普遍法治”的时代转型。
习近平总书记在担任中共浙江省委书记期间曾在《法制日报》上撰文指出,要“始终坚持把学习推广‘枫桥经验’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治省各项工作,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与推进以德治省,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更进一步指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不难看出,随着时代转型,“枫桥经验”的概念范畴也不断经由党和人民的主体性实践而注入新的思想内涵。从实践逻辑来看,“枫桥经验”在一开始无疑是问题导向的,而新时代“枫桥经验”则要努力践行“普遍法治”的规范导向,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中指出:“使大家都相信,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基于习近平总书记的相关重要论述,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同时也隐含着探索中国特色法治化道路的实践契机:这一道路实践所体现的是国家与社会既相互分离,又相互融合的关系叙事;是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既相互竞争,又寻求合作的复杂运作;是政治和法律既功能分化,又相互倚仗的多重博弈。就此而言,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核心要义既非只追求结果导向的实用主义,也不是纯粹取向于规范的法律形式主义,而是努力探寻如何在规范语境下解决实际问题。
这契合了习近平总书记对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所提出的要求:“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在这一点上,既有的研究主要是从新时代“枫桥经验”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出发,进而展开法治化构建的思考,为世界贡献基层社会治理的中国方案、中国智慧。不过,既有研究就“枫桥经验”论“枫桥经验”的经验主义路径固然能够在经验意义上呈现法治化构建的形而下谱系,但缺乏对法律如何稳定社会预期这一法治化原理的形而上想象。有鉴于此,下文拟从比较文化视角出发,尝试探讨基于规范性预期的纠纷治理是何以可能的。
二、纠纷治理的规范性隐喻:
从“卡迪的第十二头骆驼”说起
一位贝都因牧人立下遗嘱将他的骆驼分配给三个儿子,规则是这样的:在待分配的遗产中,大儿子可以拿走一半的骆驼;二儿子可以分得四分之一的骆驼;小儿子可以得到六分之一的骆驼。但这份遗嘱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遇到了一个颇为棘手的难题:老父亲遗留下来的11头骆驼无法按照遗嘱中的分配规则进行整除。三兄弟因为无法妥善地分配遗产而产生争执,只好把纠纷提交到在贝都因人社会中充当法官角色的卡迪(Qadi)那里。处理此案的卡迪想出了一个精妙绝伦的解决办法:他拿出了一头自己的骆驼参与分配,这样待分配的骆驼数量就变成了12头,正好可以按照遗嘱的分配规则进行整除。就这样,大儿子如愿分得了他想要的6头骆驼,二儿子分到3头,小儿子分到2头。最妙的一点在于:三兄弟所分得的骆驼总数恰好就是他们老父亲留下来的11头。于是,卡迪也拿回了那剩下来的第12头骆驼。三兄弟都认可卡迪的解决方案是公正的。
就“定分止争”的司法功能而言,在社会各方期望中扮演法官角色的卡迪完全可以像对待任何一件常规诉讼案件那样以“一裁两断”的方式来加以处理。从生产社会期望结构的角度来看,对制度性权威的社会支配效力持乐观态度者也往往倾向于把法官推到裁断者的位置上,通过司法决策“合法/非法”的符码分配,不断再生产一般化的规范性期望。
不难看出,民事诉讼“一裁两断”的三方关系结构为司法场域的各方参与者所预设的是一种非合作博弈的策略环境。所谓非合作博弈是指“博弈中的每一个参与者都是独立地从个人理性出发,选择那些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行动或对策”。
民事诉讼中的非合作博弈非常显著地体现在那种试图通过法律的普遍性支配来塑造国家和社会关系的策略环境中:“规则之治”的法律意识形态鼓励人们积极运用诉讼的武器为权利而斗争。负责生产社会期望结构的法院最被寄予厚望的一点则在于其“只服从于法律”的自主理性预设。
在这种推崇“法治”的策略环境中,如果没有额外的行动激励,“一判了之”其实是最符合决策者利益的理性选择。
对于上述这种过于依赖甚至是透支法律权威的“法化”现象,西方社会不乏“太多的法律、太少的正义”这样的批判视角。在我国,苏力教授也曾经借“秋菊的困惑”这一知识隐喻对过度“法化”的现象做出深刻反思。其认为这种不加区分将法律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法化”逻辑很容易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撕裂,应当充分考虑“在特定的文化语境中,哪一种定义和权利保护机制更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均衡了相关各方的利益”。
有鉴于此,在问题导向的纠纷治理实践中,也确实有很多法官从平息纷争的实用主义立场出发,积极采取各种经验导向的司法智慧来解决实际问题。比如,《人民法院报》曾经有一篇《好法官补起墙窟窿》的新闻报道,故事背景是一起相邻关系纠纷,原告主张邻居的不当施工行为造成自家房屋损坏。双方当事人为“争口气”互不妥协,负责处理本案的河南省浚县法院善堂镇法庭法官苏建新为了维护长远邻里关系,与其同事一起,亲自动手补好墙窟窿,法官的真诚最终得到当事人的认可,案子圆满解决。
从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来看,苏建新法官的例子与卡迪的故事看起来似乎只是具体策略的不同,只要结果好,一切都好。但从行为期望制度化的角度来看,这两个超越时空的司法故事背后却又隐含着预期生产层面“规范/认知”的深刻分野。
于浩认为:“对基层司法治理来说,在实践中促成法律规范与生活事实的同化,以实践发展法律规则的实效性,进而通过法律效果实现案件裁判的社会效果,是基层法院在面对各类纠纷诉求时的基本立场,也是法律发展的重要手段。”以此观之,“卡迪的第十二头骆驼”所表达的司法隐喻其实并没有消解规则之治的规范性基础。因为卡迪的策略虽然是一种典型的非正式运作,但正是通过这种非正式方式所促成的合作博弈,老父亲所制定的遗产分配规则才得以在纠纷治理过程中真正获得了实际执行的规范性实效。对法律的规范性预期也因此可以获得再生产。相反,在苏建新法官的例子中,我们却只能看到司法的规范性特征被“因势利导”的社会认知所消解。
当前,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代表的社会治理模式正在尝试进行更为多元的实践探索和转型,通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治理,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共治体系,国家可以调用、整合的治理资源也更具开放选择性。在此基础上,基层法院通过“1+N”多元解纷机制(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村委会、乡贤等)深化创建新时代“枫桥式人民法庭”,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模式上也不再是单纯的“送法下乡”,而是需要在国家与社会、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合作博弈中,寻找到既能解决问题,又不削弱规范性基础的“功能等价物”,以纠纷治理的实际效果落实法律规范的实效性,稳定对法律的规范性预期。在此背景下,“卡迪的第十二头骆驼”作为一种超越“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知识隐喻,其在治理内涵上依然具有超越时空限制的多元文化意义,并能为现代司法文明和社会治理实践提供重要启示。
三、民事诉讼的博弈结构与司法策略选择
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相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争夺往往表现为一种典型的零和博弈,一方当事人能够实现其利益主张,通常是以相对方当事人付出相应的代价为前提。比如,在前述骆驼继承案中,有二分之一继承份额的大儿子想要分得6头骆驼,但这客观上超出了11头待分配骆驼的二分之一份额,在骆驼总数不变的前提下,大儿子想要多占的部分显然就只能由其他两兄弟来承担相应的损失,因此遭到了其他兄弟的强烈反对。由于每个人都只想多占而不愿意蒙受超出遗嘱范围的份额损失,11头骆驼的遗产分配案就这样陷入了看似无解的僵局。而卡迪的高明之处就在于其提供了一头额外的骆驼参与分配,这就使得原本零和的非合作博弈有可能转化成正和(即双赢,或多赢)的合作博弈,这既避免了兄弟反目,又增强了司法权威与合法性,同时还不用付出额外的成本,因为卡迪提供的骆驼最后又作为“合作剩余”被卡迪收回了。在这个例子中,法社会学家试图提供一个关于国家治理或是纠纷治理的新思路,那就是通过主动“借给”社会一头“骆驼”,努力超越参与博弈者通常采取的那种压倒一方或者取代一方的非合作策略,“让不可能进行的沟通得以进行”。
不过,合作博弈的思路固然极富潜力,但这种策略选择仍然存在两个有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其一,在治理资源总体有限的背景下,面对层出不穷、纷繁复杂的利益争夺,如何才能在个案式、情境化的博弈结构中可持续地调动外部资源,找到那个能够在临界点上平衡各方预期的“第十二头骆驼”?对此,敏锐的法社会学家其实已经用自己的方式指出了问题所在。比如,泮伟江就指出,在处理骆驼分配案以外的各类纠纷时,卡迪的司法仓库里是否还必须事先储备着诸如“大象”“毛驴”“骏马”“牛肉”和“帐篷”等各色物件?显而易见,这对任何一个不具超凡神力的卡迪来说,都是不可能的任务。
其二,如何分配因为执行合作策略而产生的成本和合作剩余?在骆驼遗嘱案中,这个问题似乎并不成其为问题,因为当大家按照既定的遗嘱份额对12头骆驼做出分配后,为了促成各方合作而提供“第十二头骆驼”的卡迪正好就不动声色地收回那剩余的一头骆驼。但现实生活中的合作博弈恐怕很难形成如此完美的闭环。在更多的时候,为了执行合作策略而付出的成本很可能是收不回来的。比如,我国普法电影《马背上的法庭》曾经讲述过一个同样富有司法智慧的案例:妯娌之间因为意气之争,为一个泡菜坛子的归属相持不下,经过反复调解也无法化解矛盾。面对这样的僵局,法官老冯一下子把坛子摔碎,自己掏出5块钱,让两家各买一个新的,就此平息了纠纷。不仅如此,泮伟江甚至还认为,卡迪把已经拿出来参与分配的骆驼又不做说明地收回去,这在法律的观察视角下恐怕是站不住脚的。照此来说,如果卡迪每处理一起案件都要投入一头无法收回的“骆驼”,那么司法的合作策略显然也是难以为继的。
这就要求我们做更进一步的追问:“卡迪的第十二头骆驼”作为一种象征性的叙事隐喻,其究竟是在何种意义上让司法场域的合作策略成为可能?
四、合作博弈的象征媒介:
基于稳定预期的司法功能视角
“卡迪的第十二头骆驼”最令人称奇、同时也最令人迷惑之处在于其呈现为一种悖论式的存在:一方面,卡迪明明拿出了一头货真价实的骆驼参与遗产分配,并且似乎每个人也都实实在在地分配走了这头骆驼的份额;但另一方面,似乎又没有任何人能够在真正意义上分走这头骆驼,因为当所有人都拿走自己应得的份额之后,这头“骆驼”又被重新还原成一整头谁也分不走的合作剩余。对于“卡迪的第十二头骆驼”所具有的神奇特质,泮伟江说,也许在每个法官心里都会有这样一个隐秘的愿望:“他们都希望自己有一只类似于卡迪法官的骆驼,在需要的时候,拿出来,解决问题后再偷偷拿回去。”
不难看出,“卡迪的第十二头骆驼”是一个隐含双重指代的象征性表达:第一重指代是卡迪在实然意义上给出的、具有实实在在生物属性的那头骆驼;第二重指代是卡迪所代表的公共权力体制能够以低成本模式进行制度化生产的象征资源。而公共权力体制如果想通过“借给”社会一头“骆驼”来获得合作剩余,那这头“骆驼”注定将会是象征性大于其经验实在性,因为对于经验实在的骆驼,国家相较于社会是没有任何生产成本优势的,因此也很难通过把这头骆驼“借给”社会而获得增值。只有对于象征资源,国家才具有无可匹敌的生产优势(比如,只需要一套帅气的制服,国家就可以源源不断征召血气方刚的年轻人前赴后继加入国家暴力机器),这才使得国家有可能通过与社会的象征交换获得合作剩余。
那么,“卡迪的第十二头骆驼”究竟可以指代什么样的象征资源呢?
这实际上也是法律演化最耐人寻味的问题视角。从骆驼继承案可以看出,法律实践的根本性挑战在于,抽象预设的一般性规范在面对高度不确定的社会复杂性时,是很难仅仅依靠自身的规范逻辑获得实际执行的。以骆驼继承案为例,生前立下遗嘱要求后人予以执行的老父亲形象其实就象征着“已故”的“立法者”,老父亲制定的遗产分配规则虽然看起来像绝大多数既定规范一样有明确的语义内涵和逻辑外延,但这个刚性规范在面对事实维度的偶在变量时却是无法实际执行的。这无疑是极为深刻的法律危机,规范如果缺乏确定的实施预期,那就无异于一纸具文。而一旦规范在社会预期中处于“失范”状态,那就意味着谁也无法“合法”地继承老父亲的“遗产”。就此而言,为了保证已故立法者的遗产分配能够合法、有序地进行,即便面对不可执行的既定规范,作为司法者的卡迪也依然必须给出一个能够使规范得以执行的预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卡迪的第十二头骆驼”起到了稳定预期的司法功能,原本不可执行的规范也因为这一象征资源的引入而获得了确定的实施预期。
也就是说,在合作博弈的策略背景中,司法所能调用的最为重要的象征资源就是“预期”本身,正是通过“对预期的预期”这一象征媒介,博弈的各方参与者才有可能在执行合作策略的过程中让作为象征资源的“预期”获得再生产。司法所象征的公共权力体制才有可能通过“借给”社会一头“骆驼”而获得合作剩余。
五、将欲取之,必先予之:
预期生产的象征策略
如前所述,法官在司法场域的纠纷治理主要有两种可供选择的策略:其一,是“一裁两断”的非合作策略;其二,是根据合意进行纠纷解决的合作策略。无论是何种治理策略,关键都在于如何“协调当事人诉讼预期”。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视角来看,作为社会成员的当事人首先会从自身的利益立场出发产生相应的利益预期,国家在进行社会治理时,一方面应该努力尊重“各人得其应得”的合法性预期;但另一方面,国家也应该努力通过意识形态生产,就什么才是“各人所应得的”,生产出因应社会需求的关系预期。比如,中国古代帝制时期的“以孝/仁治天下”和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这就是所谓的“将欲取之,必先予之”。基于不同的预期生产策略,“卡迪的骆驼”作为一种象征性的指代,也呈现出各异其趣的经验形态。
(一)虚虚实实的“骆驼”
首先,司法的本质是国家为了回应社会的解纷需求而提供的公共产品。相应地,一个有效的司法制度也必须能够满足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普遍预期。为了最大限度降低争讼各方因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给国家造成的司法成本,国家最为典型的预期生产策略就是为社会立法,以实证化、普适性的法律规范象征,塑造社会对公平、正义的一般化预期。这样一来,司法机关就可以诉诸“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依法裁判”的决策象征,以“一裁两断”的方式处理社会的合法化预期。就此而言,实证化的法律本身就是国家“借给”社会的那头“骆驼”。
可以说,是法律本身有意识地制造了社会对法律这头“骆驼”所象征的预期利益的预期,而且一旦社会将对规范的预期转化为对自身利益的预期,他们就会基于稳定利益预期的诉求而倾向于维护规范的稳定性。比如,在骆驼继承案中,所有的争夺都只围绕预期利益的算计而展开,没有任何人试图质疑或者挑战老父亲的分配规则。不过,法律在以这种方式维持“对规范的预期”时,却也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悖论性的事实:同样都是“对规范的预期”,规范固然是同一个规范,但预期与预期之间却各有不同,甚至相互抵触。这个时候,司法如果仅仅从规范视角出发,显然无法确定究竟何种预期才是更值得予以稳定的规范性预期。在这一点上,决断主义、法律现实主义和批判法学其实都已经非常正确地强调了“根本无法通过法律论证的方式消除的不可化解的法律的不确定性问题”。“卡迪的第十二头骆驼”最富有启示性的一点即在于揭示了规范和预期相互塑造的复杂关系:规范在生产预期的同时,也需要通过预期获得再生产。就此而言,稳定规范预期的关键并不仅仅只在于为规范实施提供排除异议的强制基础,而更在于为预期生产提供必要的合作激励。“卡迪的骆驼”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发挥着生产预期的功能,在这个法官从外部引入的合作激励下,原本不确定的个案预期变得可确定,规范也因此而通过预期的确定获得再生产。
对于卡迪处理预期的司法策略,著名的法社会学家托依布纳认为:卡迪并没有根据分配正义的原则做出裁决,他仅仅是借给了三兄弟一个法律拟制:一头“虚构”出来的“真实”的骆驼。泮伟江认为,这一法律拟制方法类似于立体几何中的“虚线”,正是因为有了“画虚线”的方法,我们就可以在二维平面上“虚构”出一个“真实”的三维空间。
(二)信仰的“骆驼”
无独有偶。在我国近年来的纠纷治理实践中,富有智慧的实务工作者同样也非常巧妙地利用社会的信仰预期,在虚拟和现实立体交错的法律空间中创制出能够用以生产合作剩余的象征资源:2023年7月4日,有位广东网友在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公安局鲤城派出所办事时发现,这家派出所居然还设有一个名为“妈祖评理室”的神奇场所,在评理室入口和室内显眼的地方,还特意张贴了带有鲜明地方民俗色彩的妈祖像。该网友在惊奇之余,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了一个图文并茂的帖子:“福建一派出所里有间妈祖评理室。”伴随这起网络事件一起发酵的信息传播和媒体报道,颇为应景地呈现了执法者是如何在虚实交错的法律空间中“化虚为实、以实生虚”,通过调用信仰的“骆驼”来生产预期、治理纠纷。
顾名思义,妈祖评理室在运作上主要是利用民间妈祖信仰作为协同国家纠纷治理的象征资源。在福建省内,最早开展这种尝试的是妈祖故里——莆田市湄洲岛。2019年6月,当地政法委、社会事务局、司法局等13个部门共同牵头,在湄洲镇司法所成立了第一个妈祖评理室,每一方纠纷当事人都有权选择一位自己认可的评理员参与调解,为了更好地整合社会认同,评理员的人选并不局限于司法所工作人员,而是涵盖了各类地方权威资源。比如,当事人信任的村干部、宗族长老或社会乡贤等。在开始现场调解之前,主持人会征询当事人意见:是否愿意在妈祖的见证下解决问题。在获得一致同意后,主持人会让全场起立向妈祖像致意。通过妈祖评理室的仪式空间设置,国家可以很便利地将“举头三尺有神明”的文化符号转化成用以填补、平衡各方预期的象征资源。正是因为有“人在做,天在看”,不可诓骗妈祖的共同敬畏,不仅当事人之间更容易有开诚布公、换位思考的相互预期,当事人对评理人的公正立场也会更有预期。一位湄洲镇居民说:“真有矛盾,我们也喜欢去那里(妈祖评理室)调解,毕竟在妈祖面前,他们(工作人员)也不敢刻意偏向哪一方,对调解结果的公平,心里更有谱。”
从妈祖评理室的例子可以看出,“国家治理和国家能力都是以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为主要处理对象。因此,在国家能力的生成和应用中,国家和社会都是国家能力的源泉。”就此而言,“卡迪的骆驼”其实就弥散在国家和社会相联结的各类象征空间中。对此,本文将通过一起“炕上开庭”的贷款纠纷案来做更进一步说明。
(三)弥散的“骆驼”
这起贷款纠纷案的原告是陕北某小镇的信用社,被告是距离镇上约15公里一个沙漠腹地村庄的村民老王。老王于20世纪80年代分两次向信用社贷款共计人民币200元,而后便一直拖欠了近十年。最后,原告试图诉诸司法渠道,要“依法收贷”。当然,这起个案也有其特定的背景,即地方政府为了解决当地村民普遍欠贷不还的问题而发起的大规模“清欠”运动。为了顺利解决问题,从镇上出发的收贷“小分队”在人员构成上就非常典型地反映出国家和社会进行合作治理的象征策略:除了为“依法收贷”提供合法性背书的镇派出法庭的高庭长,原告还请来了派出所的民警一起“壮声势”。等进了村,高庭长经过与原告商量,又特意叫上了村支书。一行人就这么“浩浩荡荡”地进了老王家的窑洞,并被老王当成最尊贵的客人请上了炕。在炕上,“依法收贷”俨然成为老王无从置喙的权威话语:“今天依法收贷,非还不可”;“我给你说,你要把性质弄清楚,这是依法收贷,跟以前不一样”。面对言辞凿凿、煞有其事的一帮公家人(在这其中有人唱黑脸,有人唱白脸),一时间搞不清状况的老王不得不出去借了500块钱以试图了结此事。但这与“清欠”的治理目标仍有不小的差距,高庭长说:“本金和利息,一共717.05元,还有费用,诉讼费收200元,车辆费收200块钱。”为了收齐款项,作为“客人”的高庭长不仅毫不客气地动用了国家强制的“威胁”,甚至还撂下了不惜“撕破脸皮”的“狠话”:“现在起诉到这里了,你说不行,我们定个时间开庭,到时间你到镇法庭来”;“不行就抵东西,今天过来交不齐就不走……”但国家的“要价”显然大大超出了老王的心理预期,后者只能硬着头皮“不接招”。他说:“错误是我造成的,但……就这么个,你们看着办”;“就这么多了……”就在双方看起来要“谈崩”的时候,村支书对双方说了一番值得我们反复玩味的话——村支书先是“摁”住了高庭长:“开什么庭呢,称不上,如果他还执迷不悟,或态度还不行,那还可以……”然后,又开导老王说:“你再借点,交齐了,高庭长在这里,给你少点,你交不来,人家能等,但再次来,你就受不了王法……我的意思是你去借,我也坐这儿了,把400块费用给免了”;“你看我给你说,总是穷了,该出的就出,就再借上250块钱,其他的,我给你顶这个人情……”最后,老王第二次出去借钱,不仅足额偿还了本息,还承担了50元的诉讼费。
在“炕上开庭”这样一种国家和社会合作治理的场景实践中,其最具张力的一点就在于这一治理策略自发生成的某种象征交换机制。在这种机制下,村支书不仅可以“卖上”(也可以说是“挣得”)一个“我也坐这儿了”的面子,并且还能替老王“顶上”一个豁免剩余费用的人情。而这种象征交换之所以可能,是因为当下“卖上的面子”或“顶上的人情”可以转换成对未来可调用的符号性社会资本的象征预期。比如,今天老王卖了村支书一个面子,勒紧裤带再次出门借钱把债务缺口给填上,将来在必要的时候,村支书自然也会还他一个面子;而村支书其实也愿意贴上这个面子,因为他能在上头来的公家人面前说得上话、顶得上人情,本身就是很长面子的事情,这使他无形中可以有更多的象征资本让村里的人卖他面子。正是通过这种“当下/未来”之间,“面子/人情”(当然,在具体的场景实践中,可供交换的象征资源并不局限于此)的象征交换,弥散性的权力和象征资源得以有效参与到象征意义的生产与再生产中来,从而使得诸如“依法收贷”这样自上而下的国家话语能够有效调用社会参与共谋的象征想象,形成一种能够消解国家强制色彩和暴力属性的象征能力,将国家和社会之间围绕权力和资源分配展开的零和博弈,以象征交换的方式,将当下的利益征用或输送,转换成对未来的象征期望。当然,这种纠纷治理策略之所以可欲,相当程度上得益于党的领导体制“在基层和具体领域中所形成的一套‘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非科层化网络组织体系”。
六、预期管理视角下的纠纷治理:
在规范与认知之间
再回过头来看骆驼继承案。在真实情境中,待分配的骆驼其实并不是完全均质化的个体,而更可能是有大有小、有强有弱、有老有幼、有公有母、有健康有病残,甚至可能还包括有孕在身的……如果把这些被忽略的变量因素都充分还原的话,我们也许会发现一个真正公平的分配方案其实并不只是像卡迪的例子在表面上看起来的那样,把整除数学题做好,就能顺利解决问题。尽管如此,骆驼继承案所隐含的知识隐喻依然能够在一般意义上给予我们以启示:可欲的纠纷治理取决于如何在事实与规范之间进行有效的预期管理。
(一)分析框架
德国社会学家卢曼认为预期的社会结构可以分为认知性和规范性两种类型,为此他举了一个颇为有趣的例子:我即将与新到任的秘书会面并进行工作布置,我预期这可能是一位年轻漂亮的金发女郎,但我失望地发现后者其实相貌平平,对此我只能调整自己的预期来加以适应,这种及时顺应事实加以调整的预期就是认知性的,我们只能“因势利导”地调整心态;但对于这位秘书在工作上的分内之事,我所抱持的则是一种规范性预期,如果她对我交办之事做得不到位,那我不会认为是自己的预期有问题,我有理由坚持她的工作状态必须符合我的预期。
不难看出,“卡迪的骆驼”同样也包含了规范性和认知性双重预期结构:一方面,正是通过这头虚虚实实的“骆驼”,卡迪为一个不可执行的规范提供了可执行的预期,这无疑起到了稳定规范预期的功能;但另一方面,一旦社会将引入“卡迪的骆驼”所产生的合作剩余也视为一种可预期的收益,那社会就可能会“因势利导”地产生一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认知性预期。就此而言,为了促成规范预期与认知预期之间必要的分化,法院在纠纷治理过程中引入各种虚虚实实的“骆驼”时,必须将社会的预期落实到规范性领域。
比如,在前述关于妈祖评理室的例子中,妈祖信仰本身就是一种具有高度规范性预期指向的象征资源。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引入这一象征性预期,其实也是一种通过“征用”纠纷来实现社会规范再生产的行为期望制度化策略;再如,同样是在福建莆田,当地基层法院还利用闽南地区源远流长的茶文化,创设“茶桌调解室”,法官与当事人一边泡功夫茶,一边化解纠纷。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同样也注重引入地方乡贤等社会权威资源参与调解,并且在一些涉及“面子”之争的邻里纠纷中,尊重当事人遵循民间礼俗的主观意愿,以“八个蛋、一挂面”等传统礼俗形式,表达赔礼道歉的诚意。比如,在一起邻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扇了对方几个耳光,受侵害方觉得实在咽不下这口气,提出要对方一个耳光赔偿一万元,否则就不让对方过安生日子。这个时候,如果能够把传统礼俗的“骆驼”引入到纠纷治理中,这种同时具有象征性和规范性的“赔礼”方式无疑会比纯粹按照侵权法律逻辑进行处理的社会效果要好,也更容易解决当事人“争口气”的问题。
(二)预期管理的象征策略
习近平总书记于2013年2月23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在这里,当事人的“心结”指向的其实就是未能获得外界尊重或承认的自我预期。从“借给社会一头骆驼”的纠纷治理策略来看,所谓“心病还要心药医”,为了对症下药,国家就有必要给当事人提供一种既能观照自我,又能整合各方认同,同时也能把预期落实到规范性领域的期望结构。这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象征策略:
1.符号互动
从自我与外部环境发生意义联结的互动视角来看,社会主体的自我是个体在群体的环境中与他人进行符号沟通时产生的。在这个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主我”使个体以具有自我意识的方式存在。“他我”则象征着社会的共同体意志,其实质是人类把自己对象化为社会意义建构和经验表达的客体。人类每一个行动都始于“主我”的冲动,但又总是受制于“他我”所指示的意义方向。在社会主体获得“自我”的过程中,符号就起到了赋予意义并控制“自我”的社会化功能。在不同的符号情境下,我们“把自己分成不同的自我,不同的自我与不同的社会反应相适应”。“妈祖评理室”的例子就非常典型地运用了这种符号互动策略,从而让“主我”能够克制本能的利益冲动和对抗倾向,努力按照妈祖作为信仰符号所标识的共同体期望来对自我进行组织,使自己的利益表达限定在符合特定符号情境的社会预期结构之内。
在预期管理的实践视角下,符号互动的本质就是令象征的生产和再生产成为平衡和优化多元主体关系的一个落脚点,在国家和社会之间实现象征资本的流通和“汇兑”,形成“横贯”社会的象征能力平台和以此为基础的符号秩序想象。比如,在人民司法发轫之初,“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兴起无疑是新生民主政权在司法象征能力建设上的重大历史成就,其要旨就在于依托我们党强有力的领导和组织能力,通过“巡回审判、就地审判”等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以及充分吸纳群众参与评理的工作方法,使得国家正式权力和个体群众之间通过乡村权威建立联系,将国家权威象征有效嵌入乡土社会内生的弥散性文化权力和象征资源网络中。基于这种“横贯”社会的符号互动,国家权力与当事人之间常规意义上的一次性博弈就可以因此而转换为当事人与其所处的微观权力文化网络的重复博弈,这就使得当事人基于对维系或获取长期社会文化资本(比如,熟人社会尤为看重的关系、面子,以及其他象征性文化资源)的象征想象,补偿其在短期利益争夺中未能得到满足的那部分心理缺口。
2.关系想象
人是社会关系的产物,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往往是某种社会关系发生断裂或者难以为继的征兆。因此,纠纷治理不能仅仅看到冲突的表象,更要关注表象背后的深层关系。在现代社会,传统依靠血缘、地缘加以维系的初级关系也面临着加速转型的挑战,“各种大型的、专业化的、非个人的和科层化的次级群体(如公司、学校、机关等)迅速发展,遍布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人们越来越倾向于通过社会分工、契约,以及法律等正式制度来处理问题。即便在初级关系根深蒂固的乡土社会,这一趋势也表现得十分明显。
上述事实极大地削弱了传统社会治理网络中依靠关系、面子处理问题的基层权威,也导致后者产生“把问题上交”的博弈策略:在苏南A村的一个涉及房屋排水的相邻关系纠纷中,基层第三方权威不仅没有按照常规做法进行斡旋劝和,反而放任双方矛盾激化,当纠纷升级为轻微暴力冲突事件时,当事人只能报警求助于警方。而这其实是基层纠纷治理不惮摆在台面上的“阳谋”:“两家本来就不来往了,以后也不会好了,还不如激化,求个太平”;“矛盾激化后可以转移给派出所,村里也能有更多时间处理别的工作”。以此观之,在冲突关系中,“若冲突内容演变成相关方之间关系的全部,需要解决的不仅是他们之间特定的冲突,而且是他们之间关系的重新定义”。
有鉴于此,我们的基层社会治理也在不断探索如何理顺国家正式法律关系与民间社会初级关系之间的关系叙事,在“法化”的国家背景下,重新借给社会一头关乎关系想象和预期的“骆驼”,“使得脱离日常生活常识的法律制度能够再融入民间社会”。比如,在基层(村、社区)纠纷治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作用的“法律明白人”——“他们扎根基层,具有人熟、地熟、事熟的优势,在乡村治理中扮演着‘和事佬’的重要角色,既给村民讲道理、讲法律,也利用乡村的人情世故,让矛盾纠纷的调解不仅有理性,还多了些‘人情味’。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法发〔2021〕25号,以下简称《最高院意见》),国家的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在制度理念上也凸显出以国家正式制度兼容社会关系想象的纠纷治理策略。这就涉及更为复杂的场域建构问题。
3.场域建构
借用社会理论的分析概念,场域是指凭借一定的交往规范和意义媒介,作为社会分化结果的社会小世界。这些社会小世界“拥有自身的逻辑和规律,并且不可化约为其他领域的决定因素”。场域的重要功能之一在于引导社会参与者的意义想象。比如,经济场域对利润的渴望;科学场域对真理的追求;司法场域对公平、正义的执念,等等。场域是每个人都有机会按照预设的游戏规则和准入门槛合法地参与博弈,围绕各种有形、无形的社会资本展开符号竞争,实施个人策略,争夺稀缺性资源和支配性地位的高度理性化的社会情境系统。
按照经典社会理论的描述,“司法场域是争夺垄断法律决定权的场所”。在这种争夺中,“审判代表了社会世界固有的符号冲突的范式展现:这是彼此不同的、其实是彼此敌对的世界观之间的斗争。每一种世界观都以其个体的权威,寻求获得普遍的认可,并因此获得自己的自我实在化。”在国家和社会的互动博弈中,为了有效调用面向未来的象征想象来平衡当下的社会期望,一方面,国家需要充分利用能够将社会关系从具体的时空场景中抽象出来的“脱域”机制来稳定社会预期;但另一方面,国家的“脱域”治理如果仅仅凭借抽象平等的法制教化和规训是很难赢得自下而上的社会认同的,其真正的挑战在于如何恰当处理好微观权力文化网络对于国家宏观权力运作的影响:“每个个案产生都具有深厚的社会背景,每个个案解决都需要社会微观权力的支撑。”正是国家谋求社会合作的需求或压力,使得国家演化出各种旨在“横贯”社会的象征策略,在合法性资源的象征争夺中始终保持一种“在场”的时空张力。对此,我们或许可以继续从前述“炕上开庭”的例子中获得有益启示。当老王面对超乎预期的偿债压力时,下意识地利用其“主场”优势“摆烂”:“错误是我造成的,但……就这么个,你们看着办。”高庭长却极其高明地重构了“主客场”关系:“现在起诉到这里了,你说不行,我们定个时间开庭,到时间你到镇法庭来。”在这里,法官作为司法场域的主导者,非常巧妙地将此时此地的解纷目标置于彼时彼地的审判张力之下,既保证了自身在法律决定权问题上不容挑战的最终权威,又给司法场域的多元参与主体提供了重构关系想象的时空张力。就此而言,无论是“田坝民院设公堂”的空间象征,还是裁判者身份多元的角色象征,都是国家为了克服规范投射能力的不足而利用“身体在场”或“身份在场”的象征映射来实现象征资源的流通或“汇兑”,让国家和社会能够基于对合法性资源的意义共享而成为超越时空限制的“想象的共同体”。
结 语
在当前,我们正在致力于聚焦打造新时代“枫桥式人民法庭”,这既是“枫桥经验”倡导“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在人民法庭建设中的应用,也是通过“场域建构”回应社会转型需求、实现国家权力下沉,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法庭模式。比如,就建立健全基层解纷服务体系问题,《最高院意见》提出要在党委领导下,“构建以基层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为主体,纵向延伸至乡镇(街道)、村(社区),横向对接基层治理单位、基层党组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等,群众广泛参与的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形成村(社区)——乡镇(街道)——基层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三级路径,及时就地预防化解纠纷,就近或者上门提供诉讼服务”。在这种极具时空分化和多元共治潜力的场域结构中,法律可以不断征用各种象征的“骆驼”,用“群众说事、法官说法”的沟通理性联结国家和社会,建构相互期望、协同治理的主体间性,让国家法律的“骆驼”能够充分借用社会预期的“绿洲”来实现再生产。
原文刊载于《交大法学》2025年第5期,感谢微信公众号“交大法学 ”授权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