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泽睿
【内容提要】
法律如何计算?——赋予法律议论递归性的司法程序
赵泽睿
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凯原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摘要:在司法审判中,法律的计算是一种通过法律议论来调整先前的法律决定以解决当前法律问题的递归式循环。当前围绕法律概念同一性与归纳演绎相等性的法律迭代式计算构想,将司法审判理解为在预设的完备性法律命题集合中进行信息的检索与提取,但其会面临形式悖论与循环论证的困境。而法律议论的研究范式揭示了司法审判围绕创造性重复和价值差异转化的递归式计算原理,并论证了法律计算并非一种信息检索的机械性技术而是一种信息生成的人文性技艺。为了赋予法律议论以递归式的可计算性,司法程序通过角色分派与行为规范,引导律师通过语言博弈挖掘法律的潜势性,并为法官统合多元价值差异构建了价值判断的第三维度。在司法程序的指挥下,律师与法官以重复述说着差异,共同上演着法律问题生产与解决的戏剧化活动。
关键词:计算法学;法律议论;司法程序;同案同判;递归
由法律文化与数字科技交融产生的“计算法学”,已成为数字时代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计算法学不能止步于研究工具的革新,而要突破传统“法律数学”的机械论窠臼,通过科技原理重构法律文化的认知论、方法论与价值论,其本质是一项利用科技赋能的法律文化再造工程,核心使命在于构建既承载中华法律文化基因,又具备数字文明特征的法学新范式。因此,我国的计算法学一方面要为人们认识“何为法律”与“法律秩序的计算方式”提供全新的认知模型与分析范式,以此保障计算法学作为新型交叉学科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要对既有法学理论所一直争论探讨的核心问题给出独创性见解与启发性思路,以此保障计算法学作为法学研究分支的延续性。在此背景下,本文试图结合机器学习算法的底层计算原理,对司法审判中的法律计算构想推陈出新,以“沟通—程序”视角与“法律议论”范式,对“法律如何计算”这个问题给出具有时代创新性的解答,进而让计算法学摆脱其循环论证、机械化、价值一元论的刻板印象,并塑造其根植于民主文化、灵活可控、包容多元价值的人文形象。
对此,本文将从如下三个问题出发,逐步论述法律计算模型的时代变革:其一,为何当前主流的法律迭代式计算模型无法准确反映司法审判的真实运作规律?其二,如何借鉴机器学习算法的递归式计算原理,构建一种反映法律共同体专业分工与协同机制,并能体现司法实践涌现效应的新型计算模型?其三,司法程序又是如何通过合理的角色分派与行为规范赋予法律议论以递归式的可计算性?
一、基于概念同一性的法律迭代式计算及其困境
当前主流的法律计算范式,是一种借鉴还原主义的控制论思想,以法律概念为最小计算单位、以归纳演绎的形式相等性为计算逻辑、以同一性秩序为计算目标的迭代式计算构想。这种迭代式计算构想将司法审判过程理解为一种在法律命题集合中检索并提取特定信息的机械化过程。此种迭代式计算的优势在于,其能通过主客二元论将所有主观不确定性从司法审判的法律计算过程中强行剥离出来,以客观文本呈现的概念形式结构为计算起点,将复杂多变的案件事实化简为法律基础概念的组合迭代,以此消除司法审判的不确定性与权力恣意。然而,迭代式计算构想为了确保法律计算过程的准确性与可预测性,可能忽视律师与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并将司法审判简单化为一个能脱离社会自行运转的独立封闭系统,让法律计算陷入形式悖论与循环论证的困境。
(一)围绕法律概念先验性和归纳演绎相等性的迭代式计算构想
化简社会混沌中的复杂性是法学与计算科学的共同目标。因此,自古罗马时期便有学者将计算思维引入法学理论以克服司法的不确定性与权力的恣意性。只是在20世纪前的计算思维大多是以归纳演绎为主的逻辑原子主义(在控制论中表现为还原主义),即将世界中的诸多复杂结构化简为基础结构的组合迭代。在此种迭代式计算过程中,基础结构所维持的同一性是将复杂事实分解为简单结构相加的合理性与正当性来源。例如,当我们能把所有自然数拆解为1的组合迭代,并且这个1在组合迭代过程中永远维持不变时,我们就能精准、客观地计算所有自然数。换句话说,这种迭代式计算必须依赖先验的、明确的最小单位映射结构,以及这个结构在不断组合迭代的计算过程中必须保持同一性。而这种计算思路引入法学之中后,就演化为依靠先验性的法律基础概念和维持概念相等性的归纳演绎逻辑来化解案件纠纷复杂性的法律形式主义。孟德斯鸠所描绘的机械性照本宣科的理想法官,以及司法是“自动售卖机”的隐喻,均体现了此种迭代式计算思路在法律文化中的广泛应用。当然,此种迭代式计算思路在法学中的兴起主要是因为其所具有的客观性、确定性有利于限制司法审判过程中的权力恣意性、增强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加强司法审判的独立性,进而有助于摆脱古代法律决定所被诟病的主观任意性与极度不确定性。
基于此种迭代式计算思路,法律的可计算性需要建立在三项形式前提之下:其一,法律计算的同一律,即法律的可计算内容局限于脱离主观性的客观符号表达——法律文本中的法律概念及其形式结构关系,此时法律概念与社会事实存在着先验、唯一、确定的涵义映射关系,这种映射关系在归纳演绎的法律解释过程中会保持同一性。其二,法律计算的矛盾律,即法律计算的结果具有唯一正确性,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上相互矛盾的法律概念解释或法律命题不能同时为真。因此,任何案件纠纷的法律计算应当具有唯一正确且排他性的解。其三,法律计算的排中律,即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上的法律命题要么为真、要么为假,不存在第三种可能,其体现为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必须要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合法与非法的裁定,这也被称为法律的二元化符码。
因此,迭代式计算思路被引入法律文化后形成了以先验性的法律概念为基本计算单位、以归纳演绎的相等性为基本计算逻辑的研究范式。如概念法学主张“实证法是从最高的公理性概念中通过形式逻辑推导出来的”。虽然这种概念法学早在19世纪就因死板僵化问题而遭到了各方批判,但其延伸出的三段论模型却一直影响至今。在基于迭代式计算的法律三段论模型中,司法审判的法律计算方式被构造成了一种由大前提(法律条文)、小前提(案件事实)和结论(裁判)三要素组成的归纳演绎逻辑。基于此种法律三段论模型,司法审判的法律计算借由主客二元分离完全脱离于主观价值判断而依赖客观的基础概念与形式逻辑。司法审判被构想为一个大型法律命题库的输入与输出:一是立法者与学者基于对法律基础概念的明确定义与归纳演绎的形式逻辑,推理迭代出规模足够庞大的法律命题集合作为司法系统的输入端。二是律师与法官基于三段论模型与案件事实的认定,从这个规模庞大的法律命题集合中提取出唯一、确定的法律决定,以此作为司法系统的输出端。霍菲尔德的法律概念分析研究便是此种法律计算思维的典例,其试图明确界定四对法律基础概念作为所有法律命题的最小公分母,通过对这四对法律基础概念的明确定义与识别,将所有的法律命题以归纳演绎的形式逻辑拆解为这四对概念的组合迭代,而此种法律概念计算的正当性与精准性便来源于这四对先验性的法律基础概念及其在组合迭代过程中所保持的同一性。
此种法律计算思路可以延伸出两条构建法律命题数据库的基本路径:一是自上而下的规则推理建模路径,即法律专家系统;二是自下而上的数据推理建模路径,即法律大数据系统。自上而下的规则推理建模路径可以理解为对法律概念分析的数字化尝试,即通过明确的法律基础概念将所有法律规则及其所指命题转化为形式符号,并通过三段论的归纳演绎对案件事实进行形式符号化的计算,进而推导出唯一正确的法律决定。在此路径中构成法律规则的法律基础概念及其与事实之间的含义映射关系均需要由人工预设并输入,司法实践只需提供事实就能精准检索到法律命题数据库中对应的唯一法律决定。自下而上的数据推理建模路径则是借鉴了统计理论,依靠既有大量裁判数据与实证研究,拟合出最符合既有数据分布的概念形式结构及其与事实的含义映射关系作为先验的、具体确定的法律命题集合,进而以数据学习替代人工输入实现法律命题集合的构建。
虽然这两条路径可以看作是法教义学(自上而下地寻找法律命题集合应当是什么)与法实证研究(自下而上地寻找法律命题集合实际是什么)对计算法学的不同尝试,但两者所依赖的法律计算方式依旧没有超越以先验性法律概念与相等性归纳演绎为基础的迭代式计算思维,只是对于该如何寻找先验性法律概念及其与事实之间的含义映射关系存在不同的看法。对此,一些学者将此种迭代式计算思路等同于计算思维,将法律的迭代式计算等同于计算法学,指出其特征为“抽象”(即寻找法律基础概念及其定义作为最小计算单元)和“自动化”(即以归纳演绎的相等性进行脱离主观间性的迭代相加)。但此种讨论无法解释为何在计算思维早已根植于法教义学与法实证研究等法律文化中的当下需要再提倡计算法学,难道计算法学仅仅是对既有法律计算思路的工具升级,抑或一种单纯利用最新计算工具进行传统法学研究的统称?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此种基于迭代式计算思路提出的计算法学容易给人造成一种法律群体可由数字科技完全取代的机械论印象,难以体现计算法学中的人文性,更无法回应当前法学研究中对迭代式计算思路所提出的大量批评。
(二)对法律迭代式计算的批判
无论是自上而下的法律专家系统,还是自下而上的法律大数据系统,法律的迭代式计算为了追求客观、精准的功能目标,必须依赖明确、先验的概念定义以及在计算过程中维持概念定义不变的归纳演绎逻辑,以此构建一套以概念同一性为正当性依据的法律计算范式。作为法治神话的、最严格意义上的“同案同判”原则会被看作是此种法律迭代式计算思路所试图实现的理想图景。然而,法律迭代式计算虽然通过构建法律概念的同一性秩序,有效增强了司法审判的可预测性与客观性,但其使得司法审判丧失了主观能动性与人文关怀,甚至会诱导法律文化走向缺乏价值判断的纯粹技术之学,进而忽略了法律并非单纯的社会控制技术更是彰显人本关怀与秩序美感的人文艺术。将此种狭隘、机械性的法律迭代式计算等同于计算法学,会让人们对智慧司法抱有能完全脱离主观间性、独立封闭运作的不切实际的幻想,进而引发一些如人工智能是否会替代法官与律师、代码能否完全替代法律的虚假问题。对此,已有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质疑与批评。
第一种批判围绕法律迭代式计算的不完备性问题,即如果法律是一个无矛盾的、具备一致性的概念计算系统,其必然是存在盲点的。这意味着法律要想通过维持概念同一性的归纳演绎实现司法审判完全、客观、准确的计算,就必然面临着一些无法作出裁判的情况,这就与法律不得拒绝裁判原则所要求的法律完备性相悖。而在现实中,法官为了满足法律不得拒绝裁判原则所提出的完备性要求,常常面临着在存在法条漏洞与解释冲突等不一致性的情况下进行司法审判。
第二种批判则围绕法律迭代式计算所面临的循环论证问题。具体来说,法律迭代式计算认为作为大前提的法律命题集合与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之间,是一种从全称命题到单称命题、从一般性命题到特殊化命题的同一性关系,即法律规范被认作全称命题∧x(Mx→Fx),其是由多个单称命题联言而成:∧x(Mx→Fx)=(Ma→Fa)∩(Mb→Fb)……(Mn→Fn),而案件事实的单称命题已包含在法律命题集合的全称命题之中。因此,法律迭代式计算仅仅是一种从先验、完备的法律命题库中提取已有特定命题的信息提取技术,并未生成任何新的法律信息内容。其以本来就包含了法律决定的法律命题集合当作证立该决定的正当理由,是一种循环论证。而这种循环论证使得从法律规则到案件事实再到法律决定的法律计算过程被掩盖成了一种单纯的形式推理技术,从而忽略了司法过程中必然面临的价值判断问题,即法律计算会被天真地认定为一个在先验性法律命题库中搜索并提取既定信息的机械过程。
第三种批判主要针对法律迭代式计算无法反映司法审判中的不确定性与创造性。在围绕概念同一性的法律迭代式计算中,法官根据案件事实从先验性法律命题集合中精准、客观地提取出法律决定的形式逻辑是严格排斥不确定性与创造性的,其同一律、矛盾律与排他律意味着先验、完备的法律命题集合已经预设好任何案件的唯一正解。但实证研究却揭示了司法过程中所必然面临的不确定性,以及司法工作的创造性需求。法官对客观权利的感知往往带有主观意见的色彩,法官追求的所谓确定性往往是徒劳的,不确定性是不可避免的,司法过程的完全实现不是发现而是创造,法律人不愿承认但又不得不接受的现实就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创造了法律。
(三)对类似性与不可计算性的反思
随着法律迭代式计算与司法审判实践的脱节愈发明显,越来越多的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此种先验性、决定论、还原主义的概念计算范式进行了批判。但由于对计算理论的认知单一,这些批判引发的应对策略很容易陷入两难困境,即要么以类似性来缓解同一性的死板与机械,但却未能实质性地突破迭代式计算的局限;要么过于极端地认为司法实践的创造性、不确定性和主观感知等特征与计算思维相互对立,从而得出法律具有不可计算性的结论。
对于将“同案同判”理解为“同类案件同类裁判”而非“同一案件同一裁判”的应对策略,依旧未能摆脱法律迭代式计算的思维定式,即案件与判决之间的类似性仍旧被视为是法律一般性的体现。“同案同判”依旧将司法审判理解为一种从一般性法律命题中提取特定法律决定的机械性信息检索与提取过程,未能解决循环论证问题。此种应对只不过将法律迭代式计算中的先验性概念映射规则从严格一一对应转变为一对多,法律迭代式计算的基础单位——法律概念的内涵通过类比获得灵活性。因此,不同于“同一案件同一裁判”强调法律概念在不同案件事实中能通过归纳演绎保持定义的同一性与法律决定的等价性,“同类案件同类裁判”虽然承认了司法审判必然会扩展法律概念的内涵,但法律的计算依旧要追求概念的同一性与法律决定的等价性。类型化推理此时仅被当作法律迭代式计算应对司法审判不确定性时的必要补充。
此外,也有认定法律是不可计算的极端应对。例如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派的弗兰克和卢埃林揭露了司法过程中法律的可变性与主观性,并由此发展出了以揭示司法审判中被客观、精准的概念计算面纱所遮蔽的主观价值判断为基本立场的批判法学。也有学者从经验科学或经济学的角度,来补充解释迭代式计算所无法涵盖的法律不确定性与主观性,但往往面临要么完全放弃迭代式计算思路而陷入完全不确定性,要么保留迭代式计算思路却无法解决其内在根本矛盾。此种将不确定性与主观感知认定为与计算思维相互对立的认知局限,导致对法律迭代式计算的批判容易滑向法律具有不可计算性的结论。最在法律文化中引入计算理论所试图克服的“法律极端不确定性”命题重新抬头,化多元价值冲突的冗杂、混沌为公平、公正的统一秩序的法律计算理想亟需研究范式的转变。法律不适合迭代式计算并不代表法律无法计算,将对法律迭代式计算的批判蔓延至整个计算法学,并由此将计算理论与数理逻辑排除在法学视野之外,是一种矫枉过正。
迭代式计算为何不适用于法律计算?这是由于迭代式计算是一种过于强调形式而忽略背景的计算思维,这导致法律计算中的每一次司法审判背景被忽略且等同化了,其未注意到每一次法律计算都会受到司法审判背景的影响并会直接改变计算内容的形式结构。在迭代式计算思路下,法律计算仅起到化繁为简的功能而没有创造任何新的信息,其让法律的形式表达完全脱离了形式表达的背景——沟通语境。此时的法律计算沦为一种为了维持法律概念同一性对先验性法律命题集合进行精准搜索与提取的机械化过程。然而,现实中的法律并不存在这种绝对正确、亘古不变、完备性的先验命题集合,法律迭代式计算所依仗的同一性概念在现实中也会随着沟通语境的变化而发生含义演化。因此,将司法审判过程当作迭代式计算的构想,由于颠倒了“形式”与其所依赖的“背景”之间的关系,企图构建一种脱离背景的形式逻辑技术,导致被先验化的形式逻辑在司法实践应用中显得笨拙不堪。我国的计算法学若想提出一套符合司法实践运作规律的法律计算范式,就必须同时关注法律的形式化表达及其生成背景,并寻找二者间的关联,让主体间的沟通语境与形式化的表达内容一同纳入法律计算的视野,而非试图在形式与形式之间探索脱离于背景的结构关系。
二、聚焦法律议论中重复与差异的递归式计算
为了克服迭代式计算的困境,展现法律共同体专业分工与协同的创造性,本文借鉴机器学习的递归式计算逻辑,提出一种围绕法律议论中重复与差异的法律递归式计算范式。如果将迭代式计算思路概括为寻找亘古不变的最小计算单位,并通过维持同一性的组合迭代来化解复杂问题的话,那么递归式计算思路就可以简要概括为一种以过去的计算结果,来计算当前复杂问题的创造性重复。为方便理解,可以将社会所遇到的问题比喻为无限且各不相同的锁,迭代式计算的解锁理论是“寻找能开一切锁的万能钥匙”,而递归式计算的解锁理论则是“调整开之前锁的钥匙来开当前的锁”。法律的递归式计算是一种以法律议论为基本计算单位、以统合多元价值差异的创造性重复为计算逻辑、以构建能感知公正强度的第三维度作为计算正当性依据的法律计算构想。此种计算范式的优势在于,不再依赖法律概念的同一性,而是让每次法律计算都能通过法律议论将沟通背景中的多元价值差异转化为具有可重复性的法律形式结构。概括来说,法律递归式计算基于司法审判中的法律议论,将主体间混沌、冗杂的未规定性价值差异,微分为微小的、流动的、未被钳合的可规定性差异,再将此种可规定性差异通过主观感知的公正强度分化为被法律知识体系钳合的被规定性差异,据此实现不断调用并调整先前法律决定以解决当前法律问题的信息螺旋式扩张。
(一)以法律议论为基本单位的递归式计算
法律议论,是沟通在规范秩序领域的表现形态。迭代式计算化简复杂性的思路是通过明确、有限但完备的先验性概念映射关系,将无限的复杂事物还原为这些有限先验概念的组合迭代。其为了追求绝对的客观精准,会在计算过程中维持概念映射关系的同一性以排除不确定性。但正如上文所述,司法审判中有两点不适用于迭代式计算:一是法治并非一蹴而就,不可能期待某一个时空的特定少数人就能明确规定出先验且完备的法律概念与命题集合。二是法律需要结合社会背景中的不确定性动态发展,在司法审判中主观间性所引发的不确定性并非一无是处,其也会成为推动法治创新的动因,主观间性与审判背景产生的不确定性需要被法律计算所涵盖而不能一味排除。因此,无需以先验、明确的概念映射关系作为计算的必要基础,并且还能将每一次计算的背景差异吸纳到形式结构的递归式计算更适合用于反映司法审判中的法律计算原理。
“递归”的概念源自非还原性控制论,其最相当于“反馈”概念,而后成为了一种创造性的循环,这种循环从一个简单函数出发,却能通过不断调用自身产生出复杂性。因此,反向来说,递归式计算就是一种利用创造性重复化约复杂性的循环计算形式。目前在程序编程中,递归是指调用自身程序以解决复杂问题的编程技巧,已成为了机器学习算法中的底层数学逻辑。以著名的斐波那契数列为例:f(n)=f(n-2)+f(n-1)=f(n-4)+f(n-3)+f(n-3)+f(n-2)……,其计算方式就是通过不断地调用自身来实现重复但却具备创新性的螺旋式扩展。这意味着递归式计算并不依赖将复杂事物或函数还原为先验的、明确不变的概念映射关系,而仅需依靠对先前函数的不断重复调用来化解复杂性。这个作为计算单位的函数本身是会随着每一次重复调用而动态变化的,是包含不确定性的。在递归式计算视野下,计算不是将复杂事物还原为先验性概念映射关系的有限回溯过程,而是以既有函数关系去理解未来复杂事物的无限创造过程。概括来说,“递归以回归自身并决定自身的循环运动为特征,每一个运动都有偶然性,偶然性又决定了它的个别性。我们可以想象一个螺旋形,它的每一个环形运动都部分地由上一个环形运动决定,之前运动的影响依然作为观念和效果延续着”。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律的递归式计算是围绕法律议论展开的,因为法律议论能够将法律的形式结构与决定形式结构的沟通背景共同纳入计算范围。沟通的递归性是卢曼强调法律系统是如何保持既封闭又开放、实现自创生的核心切入点。正如卢曼在其《法社会学》结论中所谈到的:“递归,作为系统与环境相关联的、且用来化简环境复杂性的功能,这种递归的操作预设了环境。而这种递归的操作又必须要使自身面对一种差异,而系统的统一也只能出现在与环境的差异之中。为了面对差异,系统就必须能够在与他者的关联中来观察自我。它就因此使自己呈现于环境之中。”福尔斯特则从数理逻辑上系统论述了“沟通是递归”的命题。无独有偶。目前,已有多位法学家不约而同地揭示了司法审判过程中沟通行为的递归性。如在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中,“沟通”被认定为法律的存在方式与合法性的来源,能打破单向的、线性的正当性范式,避免了不断向上追寻正当性先验来源的困境。用哈贝马斯自己的话说:“法律的创制不能被视为一个单向,即‘公民—选举—议会立法—司法适用’的过程。法律和社会复杂性的显著加剧已经使得这一图式成为陈词滥调。”同时,卢曼的后期思想也表达出法律的识别是通过特定模式沟通的结果,是观察之观察,即通过二阶观察的递归网络(循环推论)的封闭运作,这种作为套套逻辑(递归呈现的循环)的法让司法审判的正当性不存在任何唯一预设的标准。而为了区别于社会中其他类型的沟通,聚焦法律领域的沟通行为,我们可以将沟通在规范秩序领域的表现形态统称为法律议论。
综上所述,递归式计算是一种依靠不断调用并修正先前函数以化约复杂性的计算方式,其能将沟通背景产生的不确定性纳入概念内涵与结构的形式体系之中。正是基于法律议论的递归式计算,法律概念的内涵与结构能在司法审判的个案沟通背景差异中不断重复调用并修正,以此实现法律的创造性重复。
(二)法律递归式计算中的重复
实现递归式计算的法律议论,需要不断调用先前的法律决定来解决当前的法律问题,这就会出现对法律概念不断重复性地解释。但递归式计算与迭代式计算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递归式计算中的重复不是法律一般性的表现,其不刻意追求先验预设的概念同一性,而是凸显法律在个案裁判中的价值判断奇异性。法律迭代式计算所追求的法律一般性,无论是概念同一性还是类似性,都暗含了这样一种前提预设,即所有案件一定能被还原为一类基础项,这些基础项是可以被等价交换或替代的。因此,这些基础项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就是同一案件,就会得出同一的法律决定。但基于法律议论的递归式计算不同,其认为不存在完全同一的案件,每一个案件都涉及无法交换、不可替代的沟通背景。将这些时间长河中一个个奇异性案件关联在一起的,是法律议论中的重复行为,此时的重复并非法律迭代式计算的结果形式特征,而是一种带有概念内涵修正或分化的计算行为。
迭代式计算中的等号仅仅是法律一般性的形式特征,其意味着等号前的法律大前提和事实小前提与等号后的个案法律决定是同一的,是信息等量的,即具有可替代性与可交换性,因此也丧失了时间与空间维度,个案实践不会对法律的信息内容造成变动。但在递归式计算中,每一次计算的等号意味着一次法律的重复调用,类似于编程时的等号,是会根据司法审判背景对法律概念的价值内涵进行语境性地决定并可能修正法律概念的形式结构。这种计算范式将个案中议论的奇异性通过创造性重复的法律解释行为纳入法律概念的形式结构之中。这意味着法律递归式计算的等号前后不具有可替代性与可交换性,即法律本身会随着计算过程而发生改变,法律计算也就因此有了空间与时间维度。此时,司法审判中的重复是一种法律解释的循环调用与修正行为,而不是法律一般性的特殊化呈现。对于何为“通知”、是否达成“红旗规则”的豁免条件,不同时期、不同地方的法院会结合具体案件背景,对这些法律概念的价值内涵作出具有重复性但并不同一的修正式循环调用。这些司法实践证明了法律计算中的重复是一种结合背景进行规范价值内涵认定的创造性行为,而非简单的将案件还原为可替代、可交换的先验性概念组合。
因此,法律议论中的重复,是一种带有主观间性与创造性的技艺,是一种不可完全重现的艺术行为。在每一个个案的司法审判中,法律议论的计算内容只能被未来所重新调用并修正,而不能被完全性替代与重演。这种要通过重复一件不可重演事件来传承与修正文明秩序价值的行为恰恰是人类艺术的特征,如节日与绘画。人们会在节日做重复行为,这些重复都是为了一件不可重演的事件,而绘画也是在重复一件不可重现的画面或景色。无论节日还是绘画,其艺术性重复所试图展现的奇异性均是要靠主观感知来身临其境地感受其环境背景,而无法将节日与绘画背后所蕴含的人文价值用先验预设的概念内涵所完全锚定。这也是为何不能将法官与律师比喻为自动售卖机,也不能企图用人工智能替代法官或律师的原因。因为司法审判是一种依靠法律议论不断推动法律演化的递归式计算,是一种不断用重复述说差异、以相同述说不同的人文性技艺,而非单纯用相等性归纳演绎对先验性法律概念进行形式推理的机械性技术。
在介绍了递归式计算的基本原理后,就可以对司法审判中的“同案同判”原则进行全新阐释。在围绕法律议论的递归式计算中,“同案同判”是一种对创造性重复行为的规范性要求,是一种对法律议论要以重复的法言法语来表达各自差异性的价值诉求或判断的行为规范要求。所以,放到司法审判的时间维度下,“其是一种前案对后案的拘束力原则”。因此,才会有学者澄清“同案同判”原则不是一种法律计算的描述性特征,而是“依法裁判”的同义反复,是一种对法律议论进行行为约束的规范性原则。这些对“同案同判”是一种规范性而非描述性原则的澄清与揭示,要跳脱于法律的迭代式计算构想,放到围绕法律议论的递归式计算视角下,才能一目了然。基于法律议论的递归式计算要靠调用之前的法律决定来解决当前的法律问题,这意味着法律议论中的任何角色行为必须要以一种具有重复特征的法律解释形式作出,这才能在调用已有法律决定解决当前法律问题的同时,让当前的法律决定也具有可重复性,进而为未来的法律问题提供解决依据。“同案同判”原则正是为了保证法律议论能够实现此种递归式计算,对法官提出了“应当在个案审判的差异化背景中进行创造性重复”的行为规范原则,是“依法裁判”的同义反复。也正是在法律议论的递归式计算视角下,司法审判中个案主观间性的议论背景差异与“同案同判”原则对裁判行为的可重复性约束才能够相辅相成,共同引导法律群体在法律计算中实现其创造性贡献。
(三)法律递归式计算中的差异
2000年,约瑟夫·拉兹在有关规范性的讲座中就提出“应当接受差异的正当性”,其指出:“认识到我们所不熟悉或与我们格格不入的生活方式之价值,可以完善我们的人性,保护我们免于沾沾自喜和固执偏狭。我们对他人行为的了解和尊重也为我们创造了改变的机会。”而基于法律议论的递归式计算揭示了司法审判是如何将纠纷中冗杂、混沌的多元价值差异转化为法律计算的质料,让法律计算摆脱先验性法律概念与完备性法律命题集合,并以多元价值差异作为计算基础。对此,法律递归式计算将重新解读法律理论的本质:其并非一种先验价值决定的问题解决集合,而是一种包容多元价值差异的成问题者。
在递归式计算看来,应然的法律理论体现在“成问题的”议论过程中,法律议论形成法律问题的过程就是法律理论的体现。而实然的法律决定是作为法律问题的解决出现的,所以应然的法律理论与实然的法律决定,在法律议论中表现为法律问题的提出与法律问题的解决。此时,迭代式计算对法律应然与实然混淆,实则是一种对问题与解决的混淆,而递归式计算通过揭示差异的转化过程,区分了法律议论中的问题与解决,并呈现了司法审判过程中问题的生产与解决原理。
在案件纠纷进入法律议论时,其未规定性的多元价值差异会被法律理论微分为可规定性的法律问题,即法律问题的产生过程。递归式计算依靠微分元素(法律概念)之间的相互规定,让进入法律议论的多元价值差异产生出具有可规定性的法律问题。此时,法律理论是一种具有普遍性但同时具有未规定性的“成问题者”。阿尔都塞对经济理论的解读,有助于我们理解作为“成问题者”的法律理论:“‘经济’严格来说一直都不是既定的,它指的是一种始终被自身的现实化形式所覆盖的有待被阐释的微分的潜能性、一个‘论题’、一个始终被自身的解决实例覆盖的‘成问题者’。简而言之,经济理论便是社会的辩证法,亦即向一个既定社会,向这一社会的综合场域和问题场域提出的问题的整体。《〈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名言‘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既不是说问题仅仅是些表面现象,也不是说它们已经得到解决,而是意味着问题的经济学条件规定了或造就了一种方法,问题凭借这种方法在一个社会的实在关系的框架中找到了自身的解决方案。”因此,要将法律理论理解为一种具有能将多元价值冲突中的未规定性差异转换为法律问题中的可规定性差异的成问题者,而不是对所有法律问题的先验解,这样才能区分作为应然性的、成问题者的法律理论与作为实然性的、问题解决的法律决定。
在此要强调的是,案件纠纷中杂多、混沌的多元价值诉求差异,在未经过法律理论的微分前是无法被主观感知与判断的。例如,若没有律师基于法律理论将当事人的多元价值诉求以法言法语的方式表达出来,法官与学者就无法站在法律视角进行主观价值判断。此时法律理论的作用并非为法律议论提供先验预设的解答,而是将多元价值差异转化为可被主观感知与判断的法律问题。正如德勒兹对康德阐述何为理论的解读:“康德有时会把理论说成是‘没有解答的问题’。他并不是想说理论必然属于假问题,所以不可解决,而是说真正的问题就是理论,而且后者不可能被‘它们的’解决消除,因为它们是任何解决得以实存的不可或缺的条件。理论的正当使用必须与知性概念发生关系;反过来说,只有当知性概念与成问题的理论发生关系时——它们要么沿着那一条条朝向经验之外的理想的焦点聚合的线被组织,要么在那包括了所有知性概念的更高的视野的背景下被反思——它们才能为自身那充分的经验性使用(最大限度的使用)找到根据。这些焦点、视野就是那些同时具备了内在本性与超越本性的理论,亦即如其所是的问题。”
在围绕法律议论的递归式计算中,作为成问题者的应然性法律理论与作为问题解答的实然性法律决定,既保持了内在关联,又保持了本性不同。内在关联体现在法律理论中的具有相互规定性的法律概念内涵及形式结构会随着司法审判中的法律决定而动态变化,当然它同时也会成为未来提出法律问题的前提条件。两者的本性不同体现在,法律理论为了具有超越议论背景的普遍性,是一种具有未规定性的成问题者,是法律计算的必要工具,其承担着将未规定性多元价值差异转化为可规定性法律问题的职责;而法律决定则是一种无法脱离议论背景、需要依靠主观感知进行场景性、具体性价值判断的问题解决。
因此,面对生活中冗杂、混沌的多元价值纷争,法律议论利用法律理论将其微分成聚焦的、微小的可规定性差异,并通过法律问题的提出与解决,将这些议论背景的差异融入法律可重复性的形式结构之中。此时,围绕法律议论的递归式计算并不是一种信息检索与提取的机械性技术,而是一种以法律问题的生产、解决与再生产实现信息螺旋式扩张的人文性技艺。下文将展开论述,司法程序是如何通过角色分派与行为规则的设计,引导并约束法律基于议论的信息螺旋式扩张过程,即司法程序是如何赋予法律议论以递归式的可计算性(本文简称为“递归性”)。换一种方式说,上文描述了围绕法律议论的递归式计算是什么,而下文将阐述如何实现这种围绕法律议论的递归式计算。
三、规范法律议论以进行递归式计算的司法程序
“所谓程序,不外乎对议论的理想状况所做的制度化设定。”围绕法律议论的递归式计算,需要不断调用并修正先前的法律决定来解决当前的法律问题。而为了实现此种递归式计算,司法程序需要针对法律议论中产生并解决法律问题的差异与重复进行制度化的设定。司法程序对法律议论的引导与约束包括:确保从多元价值诉求中产生的未规定性差异能够被法律理论合理化地微分,并通过律师间的语言博弈产生出蕴含可规定性差异的法律问题,进而为法官根据个案背景差异调整先前的法律决定以解决当前的法律问题提供计算质料。在司法程序为法律议论进行制度化设定的过程中,设立合理的角色分派与行为规则是其规范化手段,创立可感知公正强度的中立第三维度是其规范化思路,引导以法律解释的重复肯定多元价值中的差异是其规范性目标。
(一)司法程序如何规范律师挖掘法律的潜势性
法律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规范下的法律议论,不断将个案中多元价值的未规定性差异转化为法律问题中的可规定性差异,并利用创造性重复将其吸纳进法律的实体内容之中。这意味着,司法审判中的法律计算过程并非一般性法律的特殊化过程,而是潜势性法律的现实化过程。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对预设信息的检索与提取,后者是信息的螺旋式扩张。在围绕法律议论的递归式计算中,律师便扮演着依靠法律理论从冗杂、混沌的多元价值纷争中凝练诉讼请求,并以此为开发法律潜势性提供可规定性差异的角色。司法程序通过对案件起诉的严格形式规定,敦促律师依据法律理论以实现当事人多元化价值为目标,提出符合程序要求的诉讼请求。在司法程序的形式要求下,律师需要不断与当事人进行沟通,通过证据的收集与需求的明确,将案件纠纷中杂多的未规定性差异转换为以法言法语表述、符合法律理论的诉讼请求。然后再通过双方律师的反复语言博弈,将相互冲突的诉讼请求转化为清晰、微小、具有可规定性差异的法律问题,即通常所谓的案件争议焦点。法律迭代式计算仅仅关注到了法律问题的解决过程,即法官的裁判说理,而忽略了法律问题的产生过程,这导致严重低估了律师群体及语言博弈对作出法律决定的前提性意义。
在此需要对法律的潜势性进行一个说明。在围绕法律议论的递归式计算中,这种法律的潜势性不同于个案判决的完全规定性,但也不是完全偶然性,而是一种被语言元素相互规定所约束的可控不确定性。可以这样理解,社会纠纷中当事人的冗杂价值诉求具备着完全偶然性,但这个纠纷想要立案开启诉讼程序,就需要律师与当事人的不断沟通,并根据法律理论中相互规定的法律概念及其结构关系,重新组织表达当事人的多元价值诉求,这就将完全偶然性的社会纠纷转化为了由法言法语间结构性规定约束下的诉讼请求。在双方诉求存在着差异,但均被法律语言的相互规定性所约束时,法律议论中的语言博弈才能充分利用个案审判中的未规定性差异挖掘法律的潜势性,即提出一系列未规定但具有可规定性的法律问题。法律议论所强调的法律潜势性意味着法律的实体内容并非被法律文本所完全规定,明确的法律文本仅仅为法律议论所使用的语言元素提供了一种相互规定性,即法律概念之间的形式结构关系。但这些法律文本提供的相互规定性只有在司法程序的引导下经过律师间的语言博弈才能将案件纠纷中的未规定性差异诉求转化为具有可规定性的法律问题,即供法官作出决断的案件争议焦点。
(二)司法程序如何引导法官在案件纠纷中产生共识
若基于法律议论的递归式计算是从多元价值出发的,那它又是如何产生共识的?在围绕法律议论的递归式计算视角下,司法审判的共识生产机制并非通过否定多元价值差异来实现,而是通过对差异的肯定并将其整合进一个第三维度。在双方律师语言博弈产生的二维差异中,司法程序通过要求法官以代表国家的中立第三方入场,创立了一个全新的第三维度——公正强度,以此来肯定可规定性差异。围绕法律议论的递归式计算认为,双方律师通过法律解释提出的差异化诉讼请求是各自基于不同的个人价值诉求所提出的可规定性差异,这种差异不存在对错,均是法律潜势性的表现。而司法程序要求法官以独立于双方当事人、代表国家与公共利益的公正裁判角色出现,就是要其以一种全新的第三维度对代表个人多元价值的可规定性差异,进行符合国家与公共利益的统合性肯定。此时,法律议论的共识生产机制与动物神经网络的三维视觉产生机制有着异曲同工之妙。视觉神经网络是通过创建一个拟制的并且不可预见的第三维度——深度知觉,来统合两只处在不同位置的眼睛接收到的差异化二维图像,进而产生出一个立体、统一的视觉效果。这个维度是全新的且不可预见的,因为它并不依赖也不消除相互不协调的任何一个二维图像,而是通过整合二维图像之间的差异来创建深度知觉,进而让人能够基于眼睛接收到的差异化二维图像产生出三维立体视觉。
对第三维度的原理揭示,也有利于回答为什么擅长形式推理的人工智能无法完全取代法律职业群体,或者说其能够说明人类的主观感知对法律计算的意义。在围绕概念计算的法律迭代式计算构想中,为了追求法律计算的精准性与客观性,无法避免具有主观性的人类恰恰需要被不具有主观感知的计算机所取代。然而,正如多位学者所论证的,法律的涵义是动态变化的,这种法律实体内容的动态演变需要由第三维度下的主观感知来推动。在脱离个案的法律议论背景时,每个法律概念中蕴含的量的差异是无法被直接计算与感知的,因为这种量的差异会通过对法律概念的外延解释而被去除、均等化。但这种推进法律概念跟随时代需求而不断发生内涵演变的量的差异,又只能通过第三维度的建立而被主观感知。无论是达成“故意”的主观意图量的差异、造成“重大误解”的信息不对称量的差异,还是构成“正当防卫”的利益损害量的差异,是无法被理性客观计算的,也无法被直接主观感知,而必须要放到司法程序所构建的法律议论中被法官以公正、独立的第三方维度整合律师间语言博弈提供的可规定性差异后,方能被主观感知并计算。正如布劳威尔提出的:“数学是一种心灵活动;带有特殊性质的数学对象对于某个人而言是存在的,仅当这个人能在心灵中构造出该对象。只有在试图说服别人相信这样的数学构造存在时,语言和逻辑才发挥作用。数学话语的目标在于帮助其他有兴趣的数学家在心灵中重构相同类型的对象。”此种作为逻辑编程基础的直觉主义数学观有利于我们理解为何围绕法律议论的递归式计算必须依赖于第三维度下的主观感知。确切来说,法官在第三维度的主观感知下进行的价值判断,将法律议论中可规定性的差异合理地分派到了法律概念的延展性解释之中。这种递归式计算过程在消解差异并凝聚共识的同时也推动了法律的演化,并将法官在个案议论中的主观价值判断转化为具有可重复性的法律常识,由此形成法官良知与法律常识的相互指向与相互映射。
综上,虽然律师和法官为了能够调用过去的法律决定来解决当前的法律问题,都在进行着反复解释法律概念的重复行为,但法律议论中的司法程序通过合理的角色分派,区分了律师进行法律解释与法官进行法律解释时所具有的不同重复意义。律师的法律解释行为是在以重复述说着符合个人多元价值的差异化诉讼请求,而法官的法律解释行为是站在公正性维度以重复来整合律师间语言博弈提供的可规定性差异,形成具有规定性的法律决定。正是通过司法程序的角色分派与行为规范,让法律议论成为了一场由律师和法官各自扮演着独特角色的戏剧化活动。这场需要运用法律技艺出演的议论戏剧与其他人类艺术活动一样,不断在用创造性重复吸纳不同时空中的价值差异,在承认多元价值动态变化的同时凝聚着社会共识,以相同述说着不同。
四、结语
法律为了以有限的简明规则化解无限的复杂纠纷,必须依赖循环的计算方式。最引入法学研究的迭代式计算,是一种围绕概念先验性与同一性的循环计算思路,其试图将一切案件事实还原为先验性法律概念的迭代相加,并通过归纳演绎的形式逻辑排除计算过程中的主观不确定性,确保法律概念在循环计算时的同一性,让司法审判的法律决定生成过程成为了一般性法律命题的特殊化过程,以此追求法律计算的精准性与客观性。然而,这种法律迭代式计算思路因完全排除了主观间性及不确定性,而面临着形式悖论与循环论证等问题,无法全面反映司法审判的运作原理。此外,在法律迭代式计算中,作为计算起点的动力需求与作为计算条件的前提要件是相互冲突的。因为如果真的存在一种具有先验性且保持同一性的法律概念体系,那么这种法律概念体系一定是一种象征秩序的绝对平衡状态。也就不存在以重复解释法律概念来进行循环计算的必要,法律只需完美制定并解释一次,然后由机器贯彻落实就好。司法的意义就会沦落为等同于执法,律师、法官甚至法学家等法律群体也会失去其人文价值,将来注定被更加精准且高效的人工智能所取代。然而,法律文化自诞生起就在历史长河中不断进行着看似重复工作的解释行为,这种不断启动循环计算的现象意味着人类从古至今并未寻找到这种象征绝对秩序的先验性法律概念体系。这个历史事实证明,法治并非一蹴而就的技术工程,而是一种需要持之以恒的人文技艺传承。
因此,为了理解法律为何需要人类对其进行持续不断的、进行看似重复的解释行为,当代的计算法学需要借鉴机器学习的计算原理,提出一种新的循环计算范式来为人们理解司法审判中的法律计算提供更加切实的认识模型。而这种新的法律计算范式,便是围绕法律议论中的重复与差异的递归式计算。重复并非同一,差异并非杂多。围绕法律议论的递归式计算认为,法律秩序一直浸没在混沌之中,循环式计算的目的就是要通过法律问题的提出、解决与再提出,不断从混沌中挖掘法律的潜势性并将其现实化。这种植根于法律文化、淬炼于机器学习原理的计算法学范式,正在重塑数字时代的法治图景。具体来说,围绕法律议论的递归式计算是通过司法程序的角色分派与行为规范,让律师根据法律理论从案件纠纷中充满杂乱、纷繁的多元价值诉求中抽取出具有可规定性的差异,并要求法官基于第三维度的主观感知对法律概念的内涵及形式结构进行价值判断的分化。此种围绕法律议论中差异与重复的递归式计算思路,揭示了司法审判是一种通过法律议论以创造性重复的解释行为对个人多元价值中的可规定性差异进行肯定的人文性技艺,而非一种围绕先验性法律概念或完备性法律命题对不符合同一性的价值诉求差异进行否定的机械性技术。
原文刊载于《求索》2025年第3期,感谢微信公众号“求索杂志”授权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