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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元元|论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乡贤调解
2025年05月26日 【作者】吴元元 预览:

【作者】吴元元

【内容提要】


论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乡贤调解






吴元元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要: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乡贤调解是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力量。乡贤在所处社会网络中居于枢纽位置,“德望”型乡贤、“能人”型乡贤和“专业精英”型乡贤构成乡贤的主要类型,其各自独到的内在规定性分别塑造了该群体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比较制度能力。乡贤在调解中具有特定的解纷技巧,体现了基层解纷实践的基本规律。由乡贤调解的复合型功能所决定,乡贤调解从濡化、抚慰、感召等多个层面共同推进了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未来,我们应当在理论体系建设、自治规范建设、情理法整合机制建设、人民调解员的组织队伍建设等维度对乡贤调解助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方案展开积极的探索,持续推进新时代以“枫桥经验”为典型代表的社会治理机制的现代化转型。

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乡贤调解;乡贤解纷技巧;基层社会治理





基层社会秩序建构技术的创造性转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规律性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这一科学论断指明了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方向和发展路径,即应当采取整体主义的视角,全面观照到基层社会治理可资运用的多元化社会资源,解析不同治理资源各自的内在规律和运行逻辑,以科学的整合机制使之互相配合、优势互补,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多元治理资源的合力效应。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便是以共建共治共享为导向的社会治理技术变革在基层解纷实践中的重要载体。

乡贤是社会治理资源的有机构成。作为所在社会网络中的枢纽型要素,乡贤具有独到的制度角色功能,具备促进社会治理尤其是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转型的组织力、动员力和感召力。而乡贤调解作为基层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兼顾情理法的治理智慧在现代社会中的投影,是我党群众路线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折射,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实践中的丰富和发展,对于推动基层社会共建共治共享具有突出的意义。那么,应当如何系统性地理解乡贤调解,发现其中的内在规律,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化发展从而为一线解纷实践的现代化转型提供足够的智识支持?在新时代以共建共治共享为科学导向的学理观察棱镜下,通过深入解读乡贤角色的基本类型及其内在规定性,剖析乡贤调解在基层社会解纷实践中的主要解纷技巧,揭示乡贤调解在基层社会秩序建构中的复合型功能,进而提出乡贤调解助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未来发展方案,能够全面而细致地刻画出乡贤调解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的全景图。这一全景图的充分展示,有助于理论界和实务界从中提炼出具有规律性和普遍性的经验做法并予以理论总结,从而对我国历史上的基层社会治理经验和我党政法传统中的实践理性予以发展和升华,进一步丰富现代社会治理理论体系,最终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生动实践中促成自治、法治、德治协同共治,为社会秩序建构技术的现代化转型贡献不可替代的东方智慧。

在研究范式上,本文将聚焦于乡贤调解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践形态和实际应用效果,基于法律社会学的分析视角,借助交叉学科的整体主义方法论,注重深入探究一线解纷场域中乡贤调解的运行规律和具体展开过程。通过相应机理、机能的挖掘,揭示出乡贤调解在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实践逻辑,阐明其得以成功运作的深层次社会因素,由此为乡贤调解如何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深描出相应的作用路径并提出具体的可操作性方案。

一、乡贤角色的基本类型及其内在规定性

依据“场域—角色—功能主义”的分析进路,新时代的乡贤所嵌入的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与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现代化进程。在这一全新语境中,这一群体既保留了传统乡贤桑梓情深的伦理美德,又展现出与我国社会的结构性变迁相适应的显著的现代性:乡贤是具有爱乡乐土情怀的,以其独具的德望、才干和专业技术等优势在当地的社会网络中居于中心位置的,并基于这一社会结构空间的关键区位对基层社会治理产生显著组织力、动员力和感召力的,能够顺利实现基层社会秩序建构目标的精英群体。他们在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价值美德的同时,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其嘉品懿行享有良好的社会声望和公共口碑;具有丰富的现代知识、专业技术、市场技能以及文化视野,是新思想、新观念、新风尚、新生活方式的倡导者和传播者;热心公益,具备与基层社会治理运行逻辑相契合的实践能力,积极参与基层群众自治,能够在基层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间促成民主协商、平等对话、法治宣传和友好互助。

概言之,新时代的乡贤是“有德行、有才能、有声望,能够得到乡民认可且愿意奉献并反哺乡村的贤达人士”,是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促进自治、法治、德治辩证统一的重要助力。乡贤承载着丰厚的符号资本,由不同符号资本的内在运行逻辑所决定,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乡贤主要界分为“德望”型乡贤、“能人”乡贤以及“专业精英”型乡贤,并分别展示出各自独到的内在规定性。不过,在实践形态中,以上3种类型的乡贤互有交叉甚或重叠,但为了阐明和凸显不同类型的乡贤群体所特有的内在规定性,本文采取了韦伯式的“理想型”分类法,聚焦于不同乡贤群体各自独具的社会治理逻辑进行类型划分,交叉或重叠部分则不再展开讨论。

(一)“德望”型乡贤的人格价值

以其嘉品懿行而深孚德望的乡贤,无论是在古代社会语境下还是在当今基层治理中,都是乡贤这一群体中的重要类型,既体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社会治理根基,也彰显出当下社会转型时期贤德作为重要治理资源的价值。“德望”型乡贤身上承载的主要是东方价值观对于“贤”的期盼和追求,其所形成的个性化魅力主要是基于道德检验与道德优势的感召力,由此展开的魅力型治理正是建立在清正的人格、廉洁的操守等价值美德的基础上。按照美国社会学家格兰诺维特的分析理路,人际关联强度是如下界定的:作为常态特征的长时间相熟、情感深厚、关系亲密以及彼此互惠等是否得到了有效的满足。循此,在日常生活场域中,交织紧密的社会群体成员彼此之间所形成的人际关系,正是社会学意义上的强连带关系。乡贤的德望、品行、社会公信力等要素是高度透明化的,经常被群众“看在眼里,记在心里”。相应地,以价值美德为核心的社会舆论和公共评价得以渐次扩散开来,形成以价值评判为导向的清誉资本,即“清流”。作为“清流”的声誉资本,在价值引领、行为指引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核心优势,其本身就是一种榜样和模范,很容易赢得其他社会主体源自内心确信的服膺和认同。以此为契机,能够有效地建立起由尊敬、钦佩、景仰等情感纽带编织起来的社会网络。而“德望”型乡贤恰恰居于该社会网络的核心位置,就个人结构位置指标而言,具有突出的中心性。中心性反映的是相关主体的号召力、感染力、动员力以及情感黏度,是这一社会网络在“德望”型乡贤的积极能动作用下所形成的有机连带程度,以及彼此合作、和谐共处的意愿强度。

“德望”型乡贤对于营造“爱惜羽毛”的声誉文化甚有裨益。这一文化对于基层社会治理中亟须的价值引领、行为规范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助推力,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明辨是非对错,坚持正确的价值观念,形成必要的自律,进而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而对于待决纷争,则有助于促使相关主体真正明确各自过错/过失,公平合理分配责任。“耻感”是人作为社会主体的一种重要道德本能,这一本能并非抽象的和无语境的,相反,它的激活需要相应的参照系。正如心理学上“近邻效应”所揭示的那样,在近距离的模范和榜样面前,人们自身的行为瑕疵总是会被映衬得更加鲜明突出,羞恶之心更容易被唤醒,形成“一种事关内在性的羞感体验”,进而唤起自律的道德本能,因此在社会实践中的行动选择上有了更多的心理禁忌和边界感。相应地,在道德感召面前,纷争所涉主体更容易改变原本相当固执的立场,从“责任不在我”或“全是他人错”的线性思维中适时抽离出来,并基于对“德望”型乡贤所承载的清誉之服膺转而反观自身行为,反思纠纷矛盾中的因果关系机理,重新评估纷争中的各自责任划分。由此,“德望”型乡贤的清廉正直的声誉资本成为一个推动各方客观反思的触媒,其价值引领、行为规范功能成就了一个强有力的说服机制,原本各方胶着僵化的症结得以顺利化解。

(二)“能人”型乡贤的实践智慧形象

“能人”型乡贤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以其卓越的实践智慧著称。随着年岁的增长和阅历的丰富,“能人”型乡贤在经年累月的实践探索中“习得”了诸多应对基层繁杂事务的技能。而这些技能是一种实践理性意义上的“无言之知”,其实质是“可以交流但经济上不适于交流的知识”,很难通过标准化的方式进行传授和交流。它们深嵌于具体的实践场域,受相应的场域运行逻辑支配,如果不是长期浸润其中并深刻理解该场域所织就的意义之网,那么这类技艺就很难进入相关主体的认知结构,并“习得”成为一种牢固的身体记忆。概言之,“能人”型乡贤具有突出的实践智慧,“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经受住了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的考验。因而,他们往往在社会互动中赢得“能干”“稳妥”“通达”等具有浓重实践理性取向的公共评价和口碑。

与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行为取向相适应,“能人”型乡贤在其所处的社会网络中通常表现出热心公共事务、具有较强的公共意识、乐于且善于为基层群众排忧解难等人格特质,因而很容易成为所在社会网络中的活跃分子。上述特质充分展示出“能人”型乡贤“敢作为,有作为”的形象,从而使其能够在其所处的社会网络的秩序型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扮演能动的制度角色,并以显著的实践理性资本为这一能动角色奠定经验基础,赢得公众基于“稳妥”“可靠”“踏实”等集体感知而生成的认同,由此形成“精诚团结型”的社群社会资本,并在信任度、凝聚力、动员力等层面显示出充分的社群优势。更重要的是,在具体纷争的调处过程中,这一群体往往人情练达、世事洞明,具体表现如下:具备很好的洞察力和分寸感,足以在细微之处体察到纷争所涉主体的苦衷或“不得不”;明晓相当一部分基层纷争不是非黑即白,而是处于是非对错的中间灰色地带;擅长寻流溯源,在看似一团乱麻的表象中抽丝剥茧,厘清真正的因果关系之链;能够灵活诉诸特有的“地方性知识”,运用血缘、亲缘、地缘、业缘等元素,搭建平和对话的平台,为各方当事人出“气”(基于利益调整和其他多元矛盾所引发的心理不平或者是情感/情绪冲突)、要个“说法”(基于个体视角下的自身独到见解的个性化诉求等提供沟通理性空间);善于运用在长期实践中“习得”的语境意识,为当事人提出有助于各方长远整体利益的解纷方案;等等。

(三)“专业精英”型乡贤的技术知识优势

现代社会劳动分工的不断深化,促使乡贤这一范畴的意涵不断拓展。除了在传统层面注重“德高望重”“人情练达”等指向之外,更有与分工深化相匹配的“专业精英”型乡贤,以其专业知识/技术的比较优势成为特定社会网络中的重要关节点。基于其知识运作逻辑,在专业技术场域中,符号资本日益集中在专业从业者手里,这一集中化导致相应的合法性基础的狭窄化,进入相关场域的技术门槛变高,专业要求增多,相应的声誉机制更容易生成和稳定。循此,对于享有稳定声誉评价的“专业精英”型乡贤而言,他们是信息不对称状态中握有话语权的一方,处于知识网络的要冲地位。如果缺乏他们的知识对接、勾连、链接,那么以相关专业知识为底色织就的社会网络就很有可能出现信息流动不畅,频生不必要的摩擦和纠纷,甚至导致整个社会网络断裂。就解纷实践而言,如果所涉纷争不是传统的田土细故、家长里短,而是与现代生活形态密切相关的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赔偿、商业借贷、金融衍生品交易纠纷等事项,那么相关主体对于解纷主体的心理诉求就会从常规的人际信任转变为基于知识、技术的信任,一种对解纷主体因其“术业有专攻”而生成的信任。

这一信任,与传统意义上社会公众对乡贤基于德望品行、经验阅历等形成的信任不同,它关涉的情感要素较少,并非社会学所意指的“情感内向程度中心性高”的所在。尽管从功能的意义上讲,基于专业分工形成的连带关系能够对社会网络系统的不同部分发挥各局部桥梁的纽带作用,因而能够为之提供新信息,但是与传统的基于情感支撑的强连带形态不同,按照既往的社会网络分析脉络,它还是经常被理解成一种弱连带关系。然而,群体成员之间的社会连带关系究竟是强还是弱,这并不是一个本质化的概念,而是语境化的所指。“专业精英”型乡贤所具有的符号资本,是否与其他类型乡贤的比较优势一样,具有显著的动员、组织、整合等能力,能否形成强有力的有机连带关系,这都需要与特定的场域空间关联起来判断。

知识所生成的权力与空间密不可分,甚至可以说,正是特定的专业场域逻辑,催生了“专业精英”型乡贤的诞生,尽管在他们身上情感元素并不明显,相反总是被代之以“祛魅”程度更深的现代知识理性。从功能主义的视角来看,“专业精英”型乡贤汇集了特定专业场域中的信息流,成为纷争所涉各方理清事实、改变认知、正确确立因果关系的知识依据。如果缺乏这一轴心,那么各方源于专业鸿沟和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症结就无法解开,仍然处于“自以为是”甚至是“自说自话”的知识屏障后面,缺乏信息中介的不同视域无法融合,致使分歧因无法找到聚焦点而愈发强烈。而在专业场域逻辑的支配下,“专业精英”型乡贤以其难以替代的知识优势,重塑了相关主体的认知结构和信任心理,重新造就了另一种以知识为纽带的紧密关系。在这一紧密关系中,“专业精英”型乡贤的符号资本是一种强资本,所生成的关联是另一种智识意义上的强连带,其中的交织紧密程度不亚于传统乡贤借助情感认同、归属等所形塑的社会网络的结合密度。

二、乡贤调解在基层解纷实践中运用的主要解纷技巧

乡贤调解在一线解纷实践中的顺利运转,有其固有的基本规律。只有深入探究乡贤解纷技巧,明晰其中基于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生动地勾勒出该解纷模式的技术路线图谱,才能够科学认知乡贤调解的基层社会治理意涵何以可能,并由此探知该解纷模式在实践运作中能否成功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进而落实源头治理的价值目标追求。

本部分学理分析所使用的案例材料主要来自作为“枫桥经验”典型代表之一的品牌人民调解工作室——“老杨调解中心”——的调解案例。“老杨调解中心”(其前身为“老杨调解工作室”)由荣获“全国人民调解专家”等重大荣誉称号、新时期“枫桥经验”传承人、诸暨市当地著名乡贤杨光照牵头创立,是乡贤调解组织化建制的成功探索,解纷效果在当地有口皆碑,成为新时期人民调解“枫桥经验”的先进样板。该调解中心案例所展现的乡贤调解工作技巧,是协同共治的政法策略运作的重要结晶,对于基层社会秩序建构的现代化转型具有突出的示范意义。

(一)熟稔“地方性知识”,以“懂乡”奠定纷争化解的信息基础

乡贤的“懂乡”,蕴含了他们在基层治理中基于空间而生成的知识优势。这里意指的空间,并不仅仅是地理意义上的范畴,更是一种文化功能的指向。“乡”,是价值的意义之网,其间连缀着诸多符号密码。如非深嵌其中并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互动中砥砺磨炼,就难以“习得”个中三昧,这个“乡”也就无以成为承载特定价值期待和情感/心理意涵的文化符号。社会主体能够被归入乡贤的范畴,第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满足“懂乡”之意涵指向。乡贤是从“乡”这个特定的意义之网中成长起来的,对于他们而言,它是独特的“这一个”。他们经由浸润其中的探索试错,渐次“习得”了诸多“只能意会,难以言传”的实践理性。这类实践理性是对于所处意义之网的谙熟和“随心所欲不逾矩”式的娴熟运用,是费孝通意义上的“习”:“这感觉是无数次的小磨擦里陶炼出来的结果。这过程是《论语》第一句里的‘习’字”。易言之,乡贤首先是以“乡”立基,只有谙熟并能娴熟运用附着于“乡”的诸多“地方性知识”,也就是“懂乡”,乡贤作为基层治理和纷争化解中的重要本土资源才具备了知识论的基础,这也是乡贤调解的比较优势得以发挥的信息前提。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乡贤调解所具有的社会治理意涵都是与特定空间紧密勾连起来的,都是一种语境化的界定。

基于“地方性知识”的信息优势,乡贤调解员可以着眼于纷争的深层次根源,有针对性地动员多元力量并将之积极引入解纷场域,充分发挥联动调解的最大合力。这意味着,人民调解要真正能够做到“案结事了人和”,调解员就必须“懂乡”,不仅要依靠法律,而且应当发挥人情、亲情等多种元素的积极功能,深入贯彻群众路线,以“事半功倍”为目标取向化解纷争。

在作为人民调解代表性样本的“枫桥经验”中,诸暨市枫桥镇某村村民陈某与赵某因琐事发生打斗,赵某将陈某打伤并导致其住院治疗。在基本康复后,陈某请求“老杨调解中心”予以调解。在多次调解中,尽管陈某和赵某都做出了必要的妥协与退让,但因双方提出的赔偿数额具有较大分歧,故矛盾始终未能化解。事后,了解到双方有一个重要交集,即在同村有一个威信较高、当过十多年村支书的老干部,调解员当即把握住这一社会关系网络中的重要节点,巧妙“借力”,邀请其一起参与调解,最后顺利引导双方愉快地达成共识,一场久拖不决的纠纷终得解决,成功“化干戈为玉帛”。由此可见,当乡贤调解员经由对“地方性知识”织就的意义之网的深刻体悟,从而及时敏锐地捕捉到这些在相应语境中微妙琐细却是对于纠纷解决具有关键意义的重要信息时,他们就把握住了纠纷解决的关键枢纽:通过“四两拨千斤”的“借力”策略,适时地将这些枢纽点所对应的多元治理资源识别出来、动员起来、整合起来,为我所用。也就是说,他们运用自己对于具有高度地方性色彩的意义之网的谙熟,营造局部的“熟人社会”并适度开掘社群主义逻辑,成功地拟制出交织紧密且极具认同感的群体。循此,各方主体得以彼此勾连,这种社会连带状态促使各方在心理上逐步靠近,使得原本或许“绝不让步”“一报还一报”“针尖对麦芒”之类的强硬立场得以松动,继而转向必要的自我反思与合理让步。

总而言之,出于对“乡”这一文化意义之网的深刻体悟,即谙熟当地情形意义上的“土气”之定义,乡贤能够有效避免“各说各话”“不在同一话语频道”的沟通不畅,明悉一方当事人念兹在兹的诉求根由究竟何在,也知晓另一方当事人锲而不舍“要说法”的想法到底从何而来,更清楚如何借助各方都认可的共同元素,以此促成沟通理性。正是对“地方性知识”的熟稔,他们足以成就一个有效的沟通转化机制,将双方的不同话语都接引到附着于“乡”之上的意义之网上来,在一个具备“最大公约数”的平台上最大限度地寻求对话的契合点。

(二)凭借公共认可度和认同感,以“服气”塑造集体信任的心理基石

如前所述,现代意义上的乡贤,内涵与外延已经大大拓展。按照其不同的比较优势,可以界分为诸多类型,但其中的精神内核是共同的:所谓“贤”,就是具有较高的公共认可度和认同感,在所处的特定社会网络中,其他社会主体往往对之投射了尊重、尊敬、赞许、称颂等情感和心理认知。他们自身的道德威望、人格魅力、实践智慧以及知识/技术能力,常常使之在社会互动中成为具有权威的一方。而这种权威,与公权力或强制无关,它是基于内心确信而生成的“心服口服”“心悦诚服”,可以推动基层治理秩序的有效建构和再生产。

在基层治理的日常实践中,诸多纷争并不是泾渭分明的,没有非此即彼的对错界限,其中存在大量裁量性元素,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可能对纷争的发生负有责任,也都有可能在纷争中承受了不应有的损害/损失。可以说,对于多数日常纷争,无论是事实认定还是规则适用,都注定了其是一个情理法彼此融合的过程。单一的规则导向或情理导向,都可能无法确定矛盾的根源,即便在程序意义上完成了纠纷调解,但由于矛盾之症结仍未清除,因此也仍然无法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在这个意义上,情理法相融合,是一种值得称许的基层纠纷解决策略,更是重要的指导原则和基本工作方法。循法、揆情、酌理,都需要以对于相对方的心理认知和心理认同(即“服气”)作为基础,具备了这一信任的心理机制,才足以感染、打动陷入纷争的当事人。

例如,王某在枫桥集镇经商,与陈某发生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以后,陈某以债主身份申请强制执行。王某请求“老杨调解中心”负责人杨光照予以居间协调。陈某在得知由其主持调解后遂表示:老杨出面什么事都好商量。一起即将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经由老杨调解的“妙手促和”,顺利得以和解。从基层解纷实践的经验来看,解纷者的年龄、性别、神态、表情、装束和举止,包括具体的个人的魅力和人格等相当个性化的元素,都会对当事人的信任心理产生重要影响。乡贤所享有的公共认可度和认同感,对于受众心理而言,最重要的是塑造了一种“服气”的接受基础。这种“服气”是丰富而微妙的心理活动过程,混合了情感、理性、主观、客观等多重元素在内,有时候甚至不需要逻辑清晰的理由,附着于乡贤的公共认可度和认同感就足以让原本“针尖对麦芒”的各方各让一步,为后续的对话打开第一道口子。这就是经由“服气”塑造集体信任的心理优势之所在。概言之,基层矛盾的化解,核心在于说服工作。而说服工作一旦有了“服气”的心理前提,就不啻是在各方当事人之间注入了润滑剂,促使各方从原本紧张的状态中松弛下来,不至于僵持在争议不休的状态里而无从破局。

(三)发挥实践理性优势,以深挖矛盾根源的进路达致解纷促和

在纷繁琐碎却又对基层社会秩序建构起着重要作用的一线解纷实践中,彻底息纷止争对于人民调解员以处事应变为代表的实践能力提出了不容回避的挑战。乡贤调解之所以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广受欢迎,是因为乡贤群体具有诸多人格特质,他们往往通达、干练、有魄力、有策略,对于民心民情有精准把握。这些特质需要经由长期的实践磨炼、世事历练才能逐步形成,促使其得以成型的关键要素在于时间、阅历和丰富的基层社会经验。由实践理性的内在规定性所决定,在纷争调解过程中,乡贤大都善于洞察世态人情,注重运用能动型解纷策略,因而能够准确定位矛盾纠纷的真正根源之所在,彻底实现劝导、说服、促和的治理目标。

调解待决的基层纷争,颇有一部分其实与当事人并没有直接的利益诉求或利益相关性,但仍然出现了相应的社会冲突行为;还有相当一部分基于当事人的情绪化冲动,在“赌气”“气不过”的怨气驱动下,导致“人活一口气”式的泄愤伤人或报复行为,引发严重社会风险。上述纷争,尤其是涉及“面子”一类的“不蒸馒头争口气”的争执,其实质在于矛盾根源未能彻底挖除。此时,乡贤作为调解者,借助有针对性的现场勘查、“送法上门”等能动型解纷策略,与纷争所涉主体营造出面对面的社会互动空间。近距离物理空间的建构,支撑了认知层面的意义空间的运转。在深入实地的调研中,乡贤调解员基于世事洞明、人情练达的实践理性优势得以观察到相关当事人的个性特质、价值取向、行为习惯等相当个人化的要素,识别时间相对久远却早已埋下日后纷争隐患的因素,发现本来在调解视线之外却由此导致矛盾升级激化的直接原因,等等。

在诸暨市枫桥镇,聚瑛村村民俞某与马某由于房屋余地地界问题产生纠纷。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矛盾日益加深,马某甚至因此成为老上访户。后双方因菜园地种植树木一事导致打斗。“老杨调解中心”受理后,着眼于根本性矛盾的化解,及时采取现场勘查、“送法上门”的能动型解纷策略,在一个月内持续上门调解多达10余次。在深入现场“刨根问底”、全面细致分析案情的基础上,抓住地界不清这一根源性问题,采取钉桩、拉线、定方位等措施,努力消除双方分歧,成功帮助双方解开心结,有效恢复了邻里和睦友好。在面对面的直接互动中,乡贤调解员充分调动其对于人情事理的洞察把握,深挖矛盾根源,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理变化,及时敏锐地捕捉到纷争所涉主体在意什么,顾忌何在,是否存在具有特殊意味的“情结”或“软肋”,诸如此类。这些元素通常很难体现在纷争的书面材料中,如果不是深入实地踏勘,借助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展开全面细致的交流对话,那么它们很容易被湮没在纷繁芜杂的纷争表象之下。恰恰这些元素,很可能成为成功打开纠纷第一道缺口的、使矛盾得到顺利化解的关键节点。

可以说,着眼于深挖矛盾根源,在实践理性优势的支撑下,乡贤调解员深入纷争现场,展开了福柯意义上的战略运作,即“它的支配效应不应被归因于‘占有’,而应归因于调度、计谋、策略、技术、运作”。在这一运作实践中,乡贤调解员秉承“事出有因”的因果关系发现准则,有针对性地延长因果链条追溯和因果关系探寻,使得纷争的深层次根源经由层层追索而得以清晰地展现出来,为精准解纷奠定准确的认知基础,也为预防纷争再度发生、真正落实源头治理消除风险隐患。乡贤调解在事实发现层面的上述特点,也是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注重透过现象看本质、注重消除矛盾根源的解纷思路的实践智慧总结。

(四)整合专业知识和日常话语,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解决新型纷争

与社会组织结构模式和人际“交往—互动”模式的嬗变相适应,人民调解面临的纷争类型也发生了重要变化。越来越多的纠纷矛盾频繁涉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侵权、新型商业合同、物业争议等领域,法律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日益成为解纷促和的重要依据,并且在相当多的时候,成为纷争解决的核心权威之所在。案件类型的重大变化,使得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乡村,人民调解员的技艺都发生了相应的重要变革。

正如“任何权力行使都必定伴随知识,都必定以一定的知识为基础”,对于上述类型的纷争,由于专业分工造成的信息鸿沟,因此知识对于权力的生成意义更为凸显。一方面,乡贤作为人民调解员所拥有的解纷权力能否顺利运转,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这类新型纷争解决成功与否,又并不仅仅取决于调解员的专业技术理性。由基层社会治理的场域逻辑所决定,乡贤调解过程是一个专业理性与日常理性交汇融合的过程。担任人民调解员的乡贤必须能够有机整合专业知识和日常话语,进而有效改变各方当事人因专业分工而导致的信息不对称,架设起信息互通互融的桥梁。

以新型纷争所涉及的一种重要专业知识——法律——为例,由于其内在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法律与同样可以作为人民调解依据的习俗惯例、自治章程等社会规范相比,与广大群众的日常生活显得有些“隔”。此时,如何把抽象的法律规定直观化、具象化,使之作为纷争调处的权威依据能够一望即知、一听就明,这是对乡贤调解员说法、释法、普法能力的检验。在具有示范效应的“枫桥经验”中,“老杨调解中心”充分运用生动、立体的具象化手段,有针对性地围绕人身损害赔偿等高发案件,将极易引起争执的赔偿项目、赔偿标准、计算方法等一一梳理归纳出相应的法律规定,并贴墙展示。一目了然的视觉效果,其对于各方当事人认知转变的影响力是不言而喻的。同时,若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文化基础或法律常识,难以理解法律等抽象规定,则有针对性地采取“以案说法”的范例模式,从而借助生动鲜活的案例,帮助当事人切实认知、具体领会纷争的争点所在及其所涉及的利害关系。

在整合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在内的专业知识和日常话语的乡贤解纷努力中,循循善诱、耐心教化也是不可或缺的关键之所在。例如,江西籍民工陶某与枫桥镇工业园区一位冯姓老板发生纠纷,冯某左眼被陶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已经构成轻伤。起初陶某尚未知悉自身行为的严重性质,并认为同车的怀孕妻子受到惊吓,冯某应该对此履行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虽然经多次协商,但是双方仍然未能达成一致,矛盾开始升级。“老杨调解中心”受理纠纷后,即对陶某展开了耐心细致的普法教育,用通俗明快的语言明确指出轻伤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若陶某还没清楚意识到自身所作所为则可能涉嫌犯罪这一严重的性质认定,一旦入刑,考虑到陶某妻子已经怀孕,那么这一法律代价对于夫妻俩可谓高昂。其间,以谈话教育、心理沟通展开依法疏导和普法工作的解纷方法贯穿始终,经由扎实的群众思想工作,双方的心结得以打开,“剑拔弩张”的紧张态势也随之缓和。最后,在乡贤调解员经由思想教育的解纷努力下,陶某三次起身向冯某道歉,而谅解后的冯某考虑到陶某及其妻子的具体情况,不但减少了赔偿数额的诉求,还将一部分赔偿款用于陶妻的营养费,彻底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治理目标。

在这一定分止争的过程中,乡贤调解员以其能动的制度角色,运用通俗易懂的话语方式积极展开“以案说法”。他们紧扣纷争的具体事实细节,有针对性地将之与法律规定相比照,辨法析理,促使相关当事人切实认识到法律规范的行为指引究竟为何,其所作所为与法律规范相关指引的偏离之处与偏离程度,以及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的具体形态。经由调解员的引导教育和思想工作,原本抽象的法律范畴变得立体、具象起来,相关当事人能够切身体会到所关涉的各项法律要素对于自身利益诉求的具体意义,从而在“实打实”的解纷实践中感受法律、认知法律、“习得”法律。可以说,借助普通当事人“听得懂”“能理解”的谈话教育方式,深入浅出地帮助各方厘清对于事实认定、责任划分等的模糊认知,这一解纷策略使得普通当事人不会因为与相关专业知识的心理距离相对遥远而陷入认知盲区不自知,从而为彻底解决纷争奠定良好的认知基础。

三、乡贤调解在基层社会秩序建构中的复合型功能

乡贤调解以这一精英群体的德行、才干、专业技艺等优势为依托,借助其特有的公共声望和集体认同,在实践中有效地定分止争。基于上述优势,该调解模式充分发挥濡化、抚慰、感召等多元功能,全面落实自治、法治、德治的辩证统一,积极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和社会秩序建构,从而加快基层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转型。

(一)乡贤调解具有独到的濡化功能,有助于实现自治、法治、德治协同共治

在基层治理机制的创新探索过程中,实现自治、法治、德治的辩证统一是重要的治理目标。如何找寻到自治、法治、德治三者有机对接的通道,如何创设三者的融通机制,如何在生动活泼的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实践中及时发现三者的汇合点,促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他”的相辅相成、协力共进的良性格局,对基层社会纷争化解技术的优化升级提出了重要挑战。

乡贤是广大基层群众中德才兼备的优秀群体,深孚人望,享有显著的“声誉—符号”资本,这是在基层纷争解决中推动自治、法治、德治辩证统一的重要治理资源,能够为之营造良好的心理接受基础。自治、法治、德治三者有各自不同的作用机理,相较于法治而言,自治、德治更取决于社会主体的意识自觉,取决于他们的价值追求和行为自律,因此,更需要唤起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以更高层级的价值指向和行为指引作为自我追求。以上的内在规定性,决定了乡贤能够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过程中履行能动型的制度角色。

“在我们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中,就有很多人是因为自身在人群中的‘面子’而赢得了群众对他的认可、信赖与敬畏,从而获得了在纠纷中的引导力与话语权”,乡贤或基于德望,或基于才干,或基于专业知识/技术,在所处的社会网络中拥有充分的“面子”,从而构筑起了足够坚实的“服气”机制。正是缘于这一“服气”,纷争调解中的相关当事人在进入调解场域之前就已经具备“认同—接受”的“前见”,对于乡贤担任的人民调解员不会有太多的心理抵触。这时,乡贤可以凭借他们的威信/权威,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同时,发挥特有的教育功能,甚至在必要的时候,对相关当事人予以严肃批评,进行相对严格的道德规训。因此,在功能的意义上,可以说,“所谓调解,其实是一种教育过程”。就当事人而言,基于乡贤自身的人格魅力和威信,他们的心态此时是对之开放的,处于一种乐于倾听、吸纳的心理状态。尽管乡贤调解员在展开道德规训之际,为实现深层次的彻底解决纷争、促成合作、淳化风气等目标,会策略性地使用外观上颇为严厉的话语,但是在“服气”机制的作用下,当事人非但不会觉得乡贤调解员说话“不中听”,反而能够及时理解调解员的良苦用心,心有灵犀地认识到“这是为我好”,领悟到看似严厉的批评教育话语背后的关心和爱护。在这一由“服气—接受”造就的默契之下,人民调解就不再仅仅是一个纠纷解决的过程,更是一个推动道德濡化的教育和规训过程。而“新乡贤参与道德治理,既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者,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这样一个“心悦诚服”的推进过程中渐次渗入当事人的认知结构,逐步生根发芽从而凝化升华为自律自觉,最终促成自治、法治、德治的有机整合。

(二)乡贤调解具有突出的抚慰功能,有助于彻底解决纷争

“气不过”“意气之争”在基层治理中往往是引发、激化矛盾的重要因素,而如何“理气”“顺气”则成为调解成功与否的关键之所在。“懂乡”且“贤”是乡贤优势的内在规定性,是各方当事人内心服膺的权威之所在。乡贤调解较之于其他类型的调解,其突出的比较优势就在于作为调解员,他们对于当事人所具备的特有的威信和后者由此而自然生成的信赖感。

在这种威信和信赖感的认知/感受支配之下,在待决纷争进入调解场域之际,乡贤的“在场”就可以舒缓、稳定当事人的情绪,令其当即获得“被认真对待”的切身感受,这就为调解的顺利开启做好了初步的心理铺垫。在当事人开始表述各自的看法、观点、诉求之时,乡贤的“懂乡”且“贤”使之成为当事人高度认可甚至是相当信任的倾听者。由于各方能够畅快陈述自己的“说法”,因此纷争所涉信息得以尽可能全面地呈现,原本由于信息不对称所生成的“暗物质”也借此浮现出来。在这个沟通空间中,纠纷矛盾的因果关系逐渐明朗,起初“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各执一词渐次融合,开始按照乡贤调解员的引导逐渐相互靠拢,以此凝聚共识、弱化分歧。在这个意义上,乡贤及其符号资本所具备的威信/权威以其出色的情绪抚慰功能,巧妙地推进了纷争相关事实的查明与确证。

在事实查明和确证的基础上,“情绪抚慰—打开心结—促成对话—寻求共识”的进程进一步深化。由于“懂乡”,调解员谙知纷争所涉的“地方性知识”,这为后续解纷实践的顺利进行奠定了第一块信息基石;由于“贤”,调解员获得了当事人因信任尊重而乐于接受的心理基础,这是话语策略得以成功运作的认知前提;由于“懂乡”且“贤”,调解员能够及时洞悉当事人的情感/利益牵系之所在,恰到好处地触动他们的“敏感点”,可以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在解纷实践中,乡贤调解员或者借用一个拟制的伦常/辈分关系,以此唤醒当事人的身份认同,自然而然地使之意识到“让他三尺又何妨”;或者借助一个基于“近邻效应”的生动比对,从而使得当事人直观认识到整体利益之所在,理性衡量得失利弊;或者充分运用权威/威信,有针对性地对当事人展开必要的法律父爱主义实践,为之构设当下看似未必有利但从长远来看能够取得双赢或多赢效果的解纷方案,并促使各方心悦诚服地接受;凡此种种,不一而足。随着这一过程的渐次深入,当事人对附着于乡贤调解员的魅力型治理的亲身体验感在不断优化:“从风趣到练达,从练达到机智,从机智到‘使欣赏者无法抗拒’”,从而产生了显著的抚慰效应,有助于彻底解决纷争。概言之,乡贤调解的抚慰功能对于纷争调处而言,能够及时有效地“理气”“顺气”,如果这一功能得以充分发掘并运用得当,那么对于基层治理的秩序建构和再生产将会产生“巧治理”的重要意义。

(三)乡贤调解具有显著的感召功能,有助于推广落实基层普法工作

国家社会秩序建构技术的现代化转型,意味着广大的基层社会在治理实践中应当注重法律的规则之治,形成应有的法治思维,塑造坚实的法治意识。可以说,普法工作的功能性意义不言而喻。并且,普法工作需要与之相匹配的宣传策略、话语艺术和运作实践技术。而乡贤调解中乡贤群体所展示出来的“懂乡”且“贤”,为此提供了不可或缺的两大基石。

乡贤或者熟知所处特定社会网络中的“地方性知识”,或者精于自身所从事的专业/技术知识,而“任何权力运用都必须了解和知晓权力运用的对象是谁,权力运用的场地如何”,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担任调解员的乡贤能够成功地解纷、化怨、促和,首先是具备了相对于各方当事人的知识维度上的权力。与此同时,乡贤调解与魅力型治理紧密相连,乡贤的符号资本和人格魅力,赋予其特定的“政法—社会”治理意涵,尤其是具有丰富政法从业经验和出色政法工作成就者,他们在一定意义上代表了法律的威信,是具有足够可信度的说服者,享有充分的权威,而卓有声誉的权威在说服力、感染力和动员力等层面往往具有更为突出的影响。乡贤群体的威信和口碑深得广大群众的认可和服膺,此时他们的话语选择、行为举止、神态表情等都会对当事人产生感召力,进而产生法治的感召力。

循此,在调解启动之际,乡贤调解员能够巧妙地把握节点,根据调解待决纷争的具体语境,以日常寒暄、话家常或者是普及专业基本知识等话语方式,先为当事人的认知展开进行必要的铺垫。在当事人建立起初步的信息准备之后,再适时将法治话语引入当事人的认知结构,使其顺乎自然,不至于因为与法治话语的突然遭遇而引起抵触心理。在认定事实之时,不是机械地按照法律规则的标准确立因果关系,僵化地以“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由来生硬地划分责任,而是借助各方当事人基于信任的心理机制,依凭自身的知识/信息优势,将道德、情理、习俗、惯例融入法治话语,甚至在必要时将法律意义的因果关系巧妙地以其他形态的话语机制展示给相关当事人,使其能够真正了解、理解并接受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分配。在日常解纷实践中,“文学化”就是常见的话语转化技巧之一。普法并不是一个抽象的范畴,它是在鲜活生动的法律实践(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纷争解决)中经由当事人的切身感受和社会公众的真实观察而逐步得以推广落实的。如果法治话语与当事人的认知结构缺乏有效的对接机制,那么法治话语就失去了相当难得的让自身生动立体地直观展示出来的良机。因此,要充分运用人民调解这个法治宣传的“原乡”,乡贤调解员建立在“懂乡”且“贤”的基础上的不同话语形态的转化/融通能力就相当重要,它直接决定了法治能否从话语形态转化为实践形态以及如果能转化的话转化的程度如何。

四、乡贤调解助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未来发展方案

共建共治共享已经成为社会治理创新的时代主题,社会秩序建构的时代任务对于基层治理技术变革提出了崭新的挑战。乡贤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组成,充分展现了社会治理中出色的“东方智慧”,是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助力器,对于基层社会治理技术变革具有显著的助推意义。循此,应当紧扣现代化转型的关键主题,科学定位发展趋向,在理论体系建设、自治规范建设、情理法整合机制建设、人民调解员的组织队伍建设等维度对乡贤调解助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方案展开积极的探索,全面深化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创新。

(一)聚焦乡贤调解的实践智慧升华,积极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理论体系建设

乡贤调解是人民调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中特色独具的一种调解模式。它的独到之处在于,乡贤所承载的以公共声望为代表的符号资本具有突出的组织、动员、整合能力,对于矛盾纠纷的调处进而对于基础社会秩序的建构和发展,具有很好的亲和性和感染力,是一种足以实现“巧治理”的“地方性资源”。那么,对于这一具有独到比较优势的“地方性资源”,如何实现有效升级,塑造适应现代化转型的乡贤文化和附着于其上的调解技艺,为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提供更加丰富多元、优质高效的社会力量?在这个意义上,应当着眼于声誉等符号资本的内在规定性,科学解读乡贤群体特有的制度功能以及这类制度功能对于基层社会秩序的构成性意义,对乡贤调解在一线解纷场域中所展现出来的实践智慧予以总结。在此基础上,将之提炼为可借鉴、可推广的人民调解操作指南,进而升华为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命题,展开相应的理论体系建设,则是乡贤调解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丰富以“枫桥经验”为代表的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题中应有之义。

乡贤调解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累积了丰富的一线经验。这些充满实践理性的经验,如果没有经过科学的总结提炼,那么将无法为乡贤的符号资本提供稳定的附加值,也无法为乡贤文化建设提供崭新的动力源泉。在方法论的意义上,作为人民调解的重要组成部分,乡贤调解的关键意涵在于“引导人民群众以各种方式广泛参与治理,培养主人翁意识,培育民主和法治精神,促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因此,应当着眼于方法论的视角,把人民调解的基础性、基层性和乡贤文化基于“人的主体性”的“知识—价值”元素有机整合起来,以乡贤调解经验知识的普遍化、一般化为目标,注重深入挖掘其中的方法论意涵,挖掘其对于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转型的“文化—价值”之维和深层意义,注重适时推动相应的理论建构。易言之,应当由此及彼、由表及里,使之得以实现从个别到一般、从具体到抽象的“质的一跃”,从而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基层社会建设的“实践论—认识论”的重要探索。在具体操作上,需要深入观察和理解乡贤调解中的知识形态和表达模式,深刻认识到应当“越来越多地吸收、融合中国传统的善治文化及社会治理经验”,从乡贤调解所蕴含的实践智慧和实践理性中抽象出相应的理论逻辑,以现代学术话语将之予以系统化,并凝练为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命题和科学的原创范畴。循此,在当下的人民调解文化建设和乡贤文化建设的融合中,应当具备足够的理论意识自觉,充分认识到乡贤调解对于基层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转型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的构成性意涵,在讲好“调解故事”“乡贤故事”的同时,更要注重阐明“故事之知”、升华“故事之理”。

(二)确立乡贤调解的变革着力点定位,适时深化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自治规范建设

人民调解的一个重要特色在于援引包括但不限于乡规民约、社区公约、行业章程等自治性规范。这一规范适用上的特点,对于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深化群众民主自治都产生了显著的推动效应。易言之,积极借鉴“枫桥经验”的实践智慧,重视相关制度供给,充分发挥上述社会规范的能动作用和自治功能,以此推动公民积极行使民主权利以及切实参与公共事务,是优化基层社会治理相当重要的一环,对其具有不可或缺的普遍指导意义。中国式现代化历史进程中的基层自治规范建设,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机结合的重要载体,是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探索的重要切口。其间“乡贤在参与治理中参与健全村规民约、社区公约以及自治章程等制度,自觉与基层自治制度对接”,而人民调解援引乡规民约或社区公约,正是基层群众大力弘扬首创精神、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建构基层自治秩序的鲜明体现。乡贤调解作为人民调解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基层社会治理变革的重要着力点之一,应当鼓励乡贤在纷争化解的过程中,紧密结合待决纠纷矛盾所关涉的“地方性知识”,语境化地研判当事人的“说法”“出气”以及其他相关利益诉求,恰当援引乡规民约、社区公约、行业章程等,既能达到有针对性地解纷、化怨、促和,又能在解纷实践中“实打实”地观察、检验乡规民约等自治规范的可适用性。经由上述实践砥砺,乡贤调解员应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发现不足,并以其特有的感召力扩大自治规范的影响范围,深化公众认同,进一步夯实基层群众对于自治规范的心理接受基础。

乡贤的重要内在规定性之一在于“懂乡”。作为人民调解员,他们谙熟待决纷争所处的场域逻辑,对于乡规民约、社区公约或行业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是否与之相匹配,能否为当事人提供行为规范评判和价值指引,往往具有准确的判断力,因此可以有效检验乡规民约、社群公约以及行业章程等自治规范的设计是否符合基层治理的实际需要。当前,乡规民约等自治规范对于国家法律规范的模仿程度较高,针对基层群众自身需求的“原创性”相对不足,这导致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自治规范的“自治”意涵不强,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规范功能。因此,自治规范的设计应当切实做到“量体裁衣,对症下药”,以充分的语境自觉对基层群众需求做出相契合、相匹配的制度因应。正是乡贤对于“地方性知识”的熟稔,对于乡风民俗的洞察,对于所处特定社会网络的语境化意义的体悟,才使得他们在自治规范的调解适用中更容易对乡规民约等自治规范进行深入细致的观察检验,适时为自治规范建设进行纠偏,构筑相应的深化机制。

乡贤的另一内在规定性在于“贤”。以“贤”生成的公共信任心理作为基石,人民调解就不仅仅是一个纷争解决的过程,更是一个濡化、教育、规训的过程。其中,乡贤调解员不断转换制度角色,不断变换自己的“角色扮演”,从倾听者到调解者,从调解者到管理者,从管理者再到教育者,甚至可以转化为具有一定权威教化意味的、拟制的亲缘长辈。多元角色彼此切换、互为补充,产生了显著的能量聚合效应。这足以对当事人产生基于情感感染的支配力,极大地减少自治规范适用过程中可能遭遇的隔阂、不满和抵触,进一步深化基层社会秩序建构中的自治规范建设,从而促使乡贤调解作为人民群众首创精神的重要体现,对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探索发挥更为显著的能动作用。

(三)凭借乡贤调解的价值融贯,全面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情理法整合机制建设

着眼于基层纷争的彻底解决,调解在基层治理中的有效展开是一个情理法互通互融且能够使得各方当事人心悦诚服、息纷止争的“说理—论证—说服”过程。如何根据制定法、社会规范的不同制度能力,结合解纷语境有针对性地对之予以交替互用,既落实纠纷解决,又实现规则治理,从而凭借乡贤调解的价值融贯,有机整合情理法,这是乡贤调解的内在规定性的生动体现,也是基层社会治理创新进程中有效协调法治需求与乡贤调解功能发挥的相互关系的关键之所在。

一方面,基层纷争经常呈现出纷繁多样的形态,关涉诸多琐屑俗常的细节和“地方性知识”,不乏“张家长,李家短”式的枝枝蔓蔓,却又总是在关键节点制约甚至是决定了纷争的最终走向。如果机械地坚持“法律中心主义”,忽略了“在制定法之外,实际起作用的还有其他形态的规范模式,稳固、运作着社会的各种大大小小的秩序”,那么原本“权利—义务”边界清晰的制定法规则就很可能在繁杂的纷争事实面前败下阵来,难以找到用武之地;或者是只能对纷繁琐细的纠纷矛盾进行切割裁剪,使之机械地匹配制定法的“权利—义务”分配格局。以上诸种情形,既不利于纷争的彻底解决,也不利于法律权威在基层社会秩序建构过程中的确立。制定法规则无法在有待调处的纷争中得到有效适用,这会影响到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在内的广大基层群众的法治预期,也会在相当程度上减损法治应有的权威;而对纠纷事实的过度裁剪,则无异于削足适履,扭曲了纷争事实样态的本来面目,非但无法及时挖掘纷争的真正根源,反而有可能导致积怨叠加、矛盾激化,与人民调解的初衷背道而驰。

另一方面,如果一味强调基层矛盾化解的“乡土叙事”,未能及时注意到在现代化转型进程中,无论是都市还是乡村,社会纷争都日趋复杂,人们的法律意识也都在日益增强,法治叙事已经越来越成为广大群众心目中定分止争的客观、权威标尺,如果在应当依法裁断的情境中仍然采取单一的“社会规范至上”,那么将很容易陷入“剪不断,理还乱”的困境,从而被诟病为是非不分的“和事佬”,失却人民调解应有的公平、公正。尽管从形式上看调解协议已经达成,“但是以一方利益损害为代价,这将会为矛盾的再次爆发埋下后患,可能造成矛盾反复,甚至可能激化矛盾,酿成恶果”。而法律由于具有清晰明确的“前提条件—行为模式—责任后果”的结构模式,以自身固有的客观、中立、标准以及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因此在社会治理的规范体系中具有独到的功能优势,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重要的权威来源之一,是新时代彻底消除矛盾的关键之所在。乡贤调解应当借助法律这一标尺,便利地凝聚各方当事人的共识,弱化歧见,促使各方的判断和预期不断向着法律确立的聚点靠拢,最终形成各方都能接受的认知重叠区域。在这个意义上,依法调解、融合情理,势必成为社会现代化转型进程中当然的解纷模式选择。

与之相适应,科学高效的乡贤调解实践应当在哈特意义上法律“确定性核心”的地带,以清晰明确的法律规则作为协调各方当事人预期的参照系,为各方当事人确立正确的因果认知,建立合理的预期。易言之,在这一核心区域,法律规则成为各方当事人认知的聚点,他们将以之为参照系判断孰是孰非,并在“风险—责任”的分配上以此为基准展开协商,落实规则治理。而在“非确定性边缘”区域,按照哈特的分析理路,“法律会形成某种适当开放性的结构,在开阖之间会产生出裁量的余地”,因此在解纷实践中,对于这一相对外围的地带,乡贤调解需要巧妙地突破法律的形式理性要求,甚至在必要时适度地“超越法律”。即应当将各种有可能影响、决定纷争走向的事实细节予以通盘考量,有针对性地回应各方当事人提出的不一定能够被纳入法律规则范围但可以在情理之中解决的各种“说法”,有效满足他们相当具体、语境化的要求,促使他们达成最大限度的共识,从而在根源上消除矛盾,真正实现定分止争。

(四)借助乡贤调解的品牌建制,大力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组织队伍建设

乡贤所承载的以良好声誉为代表的符号资本,是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文化资产。乡贤调解有别于其他形态人民调解的关键之处,就在于他们的符号资本所特有的感召力、动员力和说服力,这些特质以其独到的魅力,成功地推动了自治、法治、德治的辩证统一。其中,以声誉为核心的符号资本具备了重要的品牌功能,对于基层社会公众的认知具有指向性和聚焦功能,使得待决纷争的当事人对于乡贤调解员的调解努力和调解方案认可度高、美誉度强,有助于从根本上解纷、化怨、促和。在这个意义上,应该着力于乡贤调解中以声誉为代表的符号资本的逻辑运行原理,深刻洞悉公共声誉机制得以发挥作用的重要形式和途径是建立相关品牌,借助乡贤调解的品牌建制,为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组织队伍建设打开崭新的空间。

以调解成效显著的乡贤调解员作为组织核心或带头人,建立品牌化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实际制度操作中多以该乡贤名字命名),经由组织的建章立制和稳定的程序展开,能够有效启动符号资本的源源不断的再生产过程。而这类调解工作室大都已经成为所在区域的“免检产品”或“驰名商标”,具有显著的标识效应,有助于进一步加快推动人民调解的品牌化建设进程。品牌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建立及运作,是声誉的组织化建制和实践。通过这一组织化过程,声誉不再随着乡贤个体的变化而波动,即便乡贤因年老、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而不再活跃于人民调解第一线,他们所积累的宝贵的符号资本也不会流失消散或湮灭。相反,由于品牌人民调解工作室的组织化功能——“每个人的生命是有限的,但组织的生命力可以是无限的”,它们被制度化地固定下来并得以进行稳定的扩大再生产,继而获得了可持续发展的组织载体。这样一来,乡贤调解员的以声誉为核心的符号资本就不再仅仅是基于个体的人格魅力发挥作用,而是成为一种以组织为依托的品牌存在,能够持续有效地扩大辐射范围和影响深度。

同时,品牌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建立和建设也有助于乡贤调解员调解技艺的传承与发扬。出色的乡贤调解员在长期的解纷实践中探索砥砺出丰富多彩、生动鲜活、具有切实因应性的纷争解决工作方法和操作技术。这些技巧具有浓厚的实践理性色彩,是实践智慧的结晶,如果能够得以推广传授,那么对于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发展,进而对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探索都会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品牌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运行之下,乡贤调解员和工作室其他成员紧密结合形成共同体,以乡贤调解员作为核心,工作室其他成员作为重要参与人展开团队式作业。这一调解运行模式,对于更多地以实践智慧形态出现的调解技艺而言,是一个科学高效的“传授—学习”平台。因为,对于以实践理性为主导的“无言之知”而言,其薪火传承需要经由“师徒相传”来“习得”。在乡贤带领的调解过程中,工作室的其他成员得以聆听乡贤调解员的口传心授,更可以凭借“面对面”“近水楼台”等机会,近距离观察、体会、揣摩、思考乡贤调解员如何发现纷争症结之所在,如何能动地回应当事人争执不下的“说法”,如何巧妙运用实践智慧促使当事人“顺气”“化气”,等等。耳濡目染,长时薰修,“在场”的优势使得乡贤调解员的调解技艺生动鲜活起来,以相当直观具象的形式展示在学习者面前,后者得以充分感同身受,切身体悟,这一“现场教学”契合实践理性的内在规律,是品牌人民调解工作室在调解技艺传承发展上的独到优势。

五、结

由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规定性所决定,基层社会秩序建构技术必须实现“创造性转化”。乡贤群体作为重要的治理资源,积极参与一线纷争解决,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发展中扮演能动角色,恰恰是推动基层社会法治化建设优化升级,实现自治、法治、德治相统一,最大限度发挥协同共治的合力效应的新时代治理技术创新。基于其独具特色的组织力、动员力和感召力,乡贤往往在其所处社会网络中居于核心位置,享有突出的公共声望。在现代性的意指层面,“德望”型乡贤、“能人”型乡贤和“专业精英”型乡贤各自独到的内在规定性分别塑造了该群体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比较制度能力。乡贤调解具有特定的解纷技巧,反映了基层解纷实践的基本规律。借助乡贤作为精英群体的德行、才干、专业技艺等核心优势,乡贤调解具备了复合型的制度功能,从濡化、抚慰、感召等多个层面共同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着眼于基层社会治理技术的时代变革趋势,应当在理论体系建设、自治规范建设、情理法整合机制建设、人民调解员的组织队伍建设等维度对乡贤调解助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方案展开积极的探索,全面深化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概言之,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组成部分,乡贤调解的内在原理及实践图谱,生动体现了在依法调处、坚持法治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如何有效地循法、揆情、酌理,以“案结事了人和”彻底实现基层治理中“和合”的重要价值目标,充分展示了如何全面挖掘多元治理资源,以合力共进、协同共治实现系统性的治理目标。乡贤调解必将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中国方案中,成为不可或缺的、独特的“这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