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方潇
【内容提要】
人可貌相:中国传统司法中的“面相貌审”及其近代命运
方 潇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摘要:传统中国的司法审判中存在一种可称为“面相貌审”的判案方式,其理论基础是传统面相学,不仅在文学作品中大量出现,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运用。至清末,既有维新派对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理论的肯定性引入,又有法制改革中小河滋次郎对龙氏的强烈批判,传统“面相貌审”随之盛衰。民国时期,特别是“五四运动”引发的科学风潮,使西方“犯罪骨相学”被普遍赋以“科学”的性质,传统面相学及其“面相貌审”被贬低,甚至被国民政府直接定性为“迷信”而欲以取缔。由于相业人士的抗争,传统面相学借着与西方骨相学的“理符”“理同”,仍然活跃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在“科学”观照下,传统面相学及“面相貌审”的境遇需再审视,并需注意对其存在的可能误读,以及科技发展下的可能展望。
关键词:中国传统司法;面相貌审;传统面相学;西方“犯罪骨相学”
中国传统司法审判中普遍使用一种可称为“貌审”的判案方式,根据当事人的体貌、表情、动作等身体特征,对其犯罪与否进行一定甄别或判断,其中除我们熟知的“五听貌审”之外,存在一种“面相貌审”,即根据当事人的相貌尤其是面相特征,对其犯罪嫌疑性问题进行预判或者拟断。“面相貌审”主要基于当事人的面相,以传统面相学为原理,以静态为特色,因此司法官员须具有面相学的基本知识,对当事人彼时相对固化的面部相貌进行判断。可以说,“面相貌审”在中国传统司法审判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它往往与“五听貌审”共同发挥甄别犯罪嫌疑人以期获取确定罪证的重要作用。
然而,学界对“面相貌审”的关注极少,其除在中国传统司法实践中存在身影外,在各法律制度中毫无踪迹。这无疑给“面相貌审”带来了几分神秘感。那么,传统面相学如何为“面相貌审”提供理论支持?公案文学中众多的“面相貌审”描写是否是现实司法的反映?“面相貌审”究竟有没有客观性的运用价值?如果有,那么支撑其运作的核心理念是什么?到了近代中国,面对贴有“科学”标签的西方“犯罪骨相学”的输入和冲击,具有历史惯性的传统“面相貌审”有何应对?在近现代“科学”的霸权语境中,该如何审视被视为“迷信”的传统面相学及其“面相貌审”?诸如此类问题,本文将不揣浅陋,试图尽可能地探讨和解析。
一、历史镜像:传统“面相貌审”述评
(一)传统“面相貌审”中的“面相学”理论
在中国传统社会,“人可貌相”的观念颇为深广,即使在关乎人的命运的司法领域,“面相貌审”也普遍存在。古人以面相为审判的切入性手段,实有其深厚的理论依据,即在中国传统社会影响甚巨的“面相学”。
第一,“面相学”的历史传承运用及其理论硬核。“面相学”是根据人的面貌、形体等外在身体特征对人之吉凶祸福进行判断、推测、预言的一种相人术理论,其中头部的“面貌”或“骨相”是最重要的观察区域。相传此种相术在尧舜禹夏商周时期就有所萌发,《大戴礼记•少闲》载:“昔尧取人以状,舜取人以色,禹取人以言,汤取人以声,文王取人以度。” 至春秋战国时期,可谓蔚然成风,《左传•文公元年》载:“元年春,王使内史叔服来会葬,公孙敖闻其能相人也,见其二子焉。叔服曰:‘谷也食子,难也收子。谷也丰下,必有后于鲁国。’” 战国时期,《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尉)缭曰:‘秦王为人,蜂准,长目,挚鸟膺,豺声,少恩而虎狼心,居约易出人下,得志亦轻食人。我布衣,然见我常身自下我。诚使秦王得志于天下,天下皆为虏矣。不可与久游。’乃亡去。” 可以说,相人术自春秋战国流行之后,一直流传至近代。相人术不仅从经验中积累了丰富的理论,而且影响到社会各阶层和领域,其中不乏官场的各级各类官员,他们迷信相人术,甚至很多还善于相面。中央官府甚至设“相工”或“相师”等职,专为官府办事提供相面服务。基于这样的环境氛围,在行政官员兼理司法的中国传统社会,审判领域受到面相学的影响成为必然。
相人术的硬核内容主要有相五官、相骨、相躯体、相气色、相声音,其中以相五官最为重要。清代著名相书《相理衡真》对五官各有相论:于眉,如“翠眉入鬓,位至公卿”“眉长过目,忠直有禄”“眉如弯弓,性善不雄”等;于目,如“目秀而长,必近君王”“目如凤鸾,必定高官”“目有三角,其人必恶”等;于耳,如“两耳垂肩,贵不可言”“耳门垂厚,富贵长久”“耳门窄小,命短食少”等;于鼻,如“鼻似截筒,衣食丰隆”“鼻高而昂,仁宦荣昌”“鼻梁不正,中年遭困”等;于口,如“口如牛唇,必是贤人”“口上生纹,有约无成”“口阔又丰,食禄万钟”等。因一个人的外貌最主要表现在五官处,故这种通过一个人的五官长相判断或预测其祸福及品性的五官相术在“面相貌审”中自然有其重要作用。
第二,经典相书中有关相术的总结为“面相貌审”提供了理论指引。古代经典相书专门有“凶恶”相与“盗贼”相的总结,为司法官员提供“面相貌审”上的理论指引。例如,《相理衡真》关于“凶恶”相记载:“相由心易,所以成其形也。眼有三角者,心恶;眼如鸡目者,性急而恶;面肉横生者,性刚;眉卓如刀者,横恶;面带怒容者,恶;眼中如血者,凶;眼露睛凸者,性刚;心头骨凸者,性贪恶;鼻如剑脊者,性刚强;唇不掩齿者,性恶僻,难与交接;发硬如刺毛者,不忠不孝;胸凹如槽者,穷毒;胸骨肉高者,愚狠;额横如枧竹者,凶;额如破瓜者,凶;发短如拳者,凶;睛露而神旺者,凶…… ” 关于“盗贼”相记载:“夫盗与贼皆恶,形与相亦殊。为盗者,多蜂睛虎吻,羊眼蛇睛,肉粗手浊,面大无鼻,骨粗无肉,口阔无棱,金不金,木不木,水不水,火不火,土不土,食物猖獗,腰硬胸挺;其声或雄或粗,或硬或破,或震或鸣,或急或促;其行如奔马,其坐如虎踞,其视如流星,其发如拳卷,其貌似有威而无神,多出虎形恶兽之类。为贼者,头尖额尖,鼻尖口尖,雀腹鸡胸,鼠眼猿行,鸡眼蝦睛,犬形豕视;其眼白多黑少,斜视偷视下视乱视;其声或干或焦,或散或细,或如猴呼鼠啸蝉噪蚓鸣。行多怆惶,神如惊怖,皆出贫贱下相之内矣。”
因中国传统社会的民众对相术多为信奉,士大夫阶层亦多有掌握,故此种关于“凶恶”及“盗贼”的相貌总结,无疑对司法官员的“面相貌审”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引功能。
(二)传统“面相貌审”的文学描写及现实镜像
第一,公案文学中的“面相貌审”及“箭垛式人物”的司法折射。在中国古代一些著名公案小说中,对“面相貌审”描述很多。例如,在《包公案》中对包拯审理“李强行盗案”时记载:“拯审之,李云:‘我非盗也,乃医者,被其诬执到此。’拯云:‘尔既不是盗,缘何私入其房?’李云:‘彼妇有僻疾,令我相随,尝为之用药耳。’拯审问罢,私忖道:‘女家初到,纵有僻疾,亦当再举约尔,宁肯令之同行?此人貌类恶徒,是盗必矣。’拯不厌烦,务在根究。”在对包拯审理“许生被控强奸杀人案”时记载:“包公看许生貌美性和,似非凶恶之徒。”在审理“罗钦骗争毕茂银子案”时记载:“包公亦会相面,罗钦相貌不良,立令公差往南街拿其家人并账目来看,果记有卖锡账目明白,乃不疑之。”又如,清代施世纶在公案小说中也是屡用貌审,描写更是细致。例如,在《施公案》中对施世纶审理“某妇控夫嫖赌案”时记载:“施公往下一看,留神打量董六形色相貌:粗眉大眼,鼻子高耸,燕尾须,年有四旬上下,凶气满面,怒色忿忿。施公看罢,心内明白,往下就问:‘姓何名谁?快快说来!’”在对审理“凶僧案”时记载:“施公又看二僧,面貌慈善,都有年纪,不象行恶之人,说:‘你二人同这小和尚回庙,焚修去罢!’三僧谢恩,叩头起来,回莲花院。余僧俱跪下。施公看去,腰粗膀大,凶眉恶眼,个个都是不法之人。”
虽然主要源于旧小说的描写,但也当是基本的事实,因为小说是现实社会生活的某种反映。更为关键的是,这种“看相”式审判在传统乡土社会是“公认正当”的,说明从官员到百姓都信奉“相貌”与“品性”的密切关系,“面相之学”可谓深入人心。例如,曾国藩就深信不疑,常亲自操刀为人相面以资任用:“世俗颇传曾文正精相术,于文武员弁来谒者,必审视其福量之厚薄,以定用舍及所任之大小。”
当然,文学的描写存在艺术加工的成分,与现实往往存在一定差距。特别是《包公案》最为脍炙人口,乃至胡适将包拯称为一个“箭垛式人物”:“古来有许多精巧的折狱故事,或载在史书,或流传民间,一般人不知道他们的来历,这些故事遂容易堆在一两个人的身上。在这些侦探式的清官之中,民间的传说不知怎样选出了宋朝的包拯来做一个箭垛,把许多折狱的奇案都射在他身上。” 这样的“箭垛式人物”势必有一些虚构或不属于他的断案故事加诸其身。不过虽然如此,吾人似也不宜过分夸大包公案的虚假成分。与公案小说中的包拯相比,现实中的包拯身上固然没有发生过那么多神奇式断案,但为应对显不见少的日常“讼诉”,“面相貌审”作为一种既经济又高效的司法技术,理当不是虚构或偶然,而是当时较为常用的审案方式。也就是说,“面相貌审”在公案小说中的频频描写是当时司法审判的真实反映,只不过由于包拯作为“箭垛式人物”,诸多的此类貌审集中体现在他身上罢了,《施公案》等中的记载也大体如此。
第二,“面相貌审”的正式记载及官方文献少见的缘由。除了文学描述外,历史上并非无有对“面相貌审”的正式记载。例如,《旧唐书•李籓传》记载:李籓被人诬陷煽动军心,唐德宗密诏杜佑杀之,杜佑为之辩解,皇帝怒气未消,“及召见,望其仪形(史称‘雅容仪’),曰:‘此岂作恶事人耶!’乃释然,除秘书郎”。 唐德宗本想亲自审问李籓,但看到李籓相貌时竟无罪释放,还授他一个秘书郎官职,端的是典型的“面相貌审”。《新五代史•吴世家》记载:“(杨)行密以为盗见获,刺史郑棨奇其状貌,释缚纵之。” 《宋史•王凯传》记载:“(王凯)以践蹂民田,捕至府。时寇准守长安,见其状貌奇之。为言:‘全斌取蜀有劳,而审钧以忠义死,当录其孤。’遂以为三班奉职、监凤翔盩厔税。” 《明史•师逵传》记载:“洪武中,(师逵)以国子生从御史出按事,为御史所劾,逮至。帝伟其貌,释之,谪御史台书案牍。” 这些正史所载审案,从帝王到地方官,显然均有以貌取人的“看相”特色或因素,可见“面相貌审”并非虚言。
至晚清,以面相预判是否犯罪的传统做法仍然不衰。例如,1879年金陵某店被盗一案,在拿获三名盗犯后,又获一名二十余岁盗犯,未用刑即满口供认。邑尊(清代知县之尊称)“见其相貌,不类盗匪,且供词纯熟”,于是怀疑,最后复讯时果冤。此处县令之司法观念即可归入“面相貌审”。又如,1882年天津发生一起抢船案,缉获案犯三人,堂讯时三犯又供出同伙周连七。当周连七被获解厅署审讯时,“宝司马察其相貌,并不凶横,恐有屈愧,特禀道宪细审”。 虽然周连七最后被审得共犯实情,但宝司马的貌审观念则是明显的。再如,1887年上海法租界包探拘拿一窃袜之周姓嫌疑人,司马见“周相貌凶恶,知非善类”,遂“复加研诘”。
“面相貌审”在司法中更多的是对犯罪与否的主观性初步预判,并非对证据的事实认定,证据的认定依然需要物证、人证及嫌疑人的口供。可以说,传统法律从来没有规定将“面相貌审”作为断案的必要手段或必经程序,它更多是官员个人经验的运用,不宜在官方文献中确认或宣传。
(三)传统“面相貌审”客观具有的经验价值
第一,“相由心生”理念为“面相貌审”提供面相与心志的关联支持。虽然从现代科学的角度看,司法场域中的“面相貌审”固属难信乃至不可信,但是正如“科学”不能与绝对真理画等号一样,从中国传统的司法经验来看,“面相貌审”依然有其一定的价值意义。中国传统文化,尤其“面相学”中基于经验而成的“相由心生”理念为这种关联提供了支持。
“相由心生”之“相”并非一时“由心生”,而是一个不断累积的过程。这种现象被儒家经典充分肯定,如《礼记•祭义》记载:“孝子之有深爱者必有和气,有和气者必有愉色,有愉色者必有婉容。”孝子不可能是一时之孝,长期的“和气愉色”对其容颜的影响不可否定。在传统面相学中,“相由心生”更是反复被强调。例如,北宋《麻衣神相》的“麻衣相心”篇有云:“有心无相,相逐心生;有相无心,相随心灭。斯言虽简,实人伦纲领之妙。” 可以说,“相由心生”实是精妙抓住了人伦的纲领。清代著名相书《相理衡真》更是从“变相论”角度进行了阐释,即“相有变更,心之所向,而相从之以变。譬如斗柄一般,指东则春,指南则夏。心犹斗柄也,相犹春夏也”,并对其进行了解释,即“假如贫穷之相,其人本属恶类,顿悟前非,立心为善,功德广布,则相变为富贵之形矣。此是有心无相,相随心生之理。假如富贵之相,其人穷奢极欲,无恶不作,逞其厉性,出于不觉,则相变为贫穷之形矣。此是有相无心,相逐心灭之理。”“裴度还带”的故事或可为这种“变相论”作一注解。 故司法官从面相上看出端倪,并非无有可能。
实际上,不唯中国本土文化强调“相由心生”,传入中国的佛教文化同样对此予以推崇,以此宣扬善恶因果报应,鼓励信众弃恶从善,获得福报。虽然佛教“相由心生”之“相”主要指涉与“内心”相对应的外部事物的所有“外相”,但受中国本土文化的影响,各阶层信徒大都会将“相”与“面貌”“相貌”等进行捆绑,因为他们迷信一个人的内心世界对其形貌,特别是面相有着较大的形塑作用。可以说,既有中国本土文化的肯定与宣扬,又有佛教文化输入的客观契合及推波助澜。
第二,传统中医学对相术的重视推动了面相学及“面相貌审”的有效运用。基于“相由心生”理念而日益成熟的相术,在传统中医学领域有着重要地位,受到医学的推动。孙思邈在《备急千金要方•大医习业》中提到:“凡欲为大医,必须谙《素问》、《甲乙》、《黄帝针经》……等诸部经方。又须妙解阴阳禄命、诸家相法,及灼龟五兆、《周易》六壬,并须精熟,如此乃得为大医。” 按此,熟练掌握相术(“诸家相法”)是成为“大医”的一个必备条件。传统中医以望、闻、问、切为疾病诊断的手段,“望诊”在“四诊”中位列第一。孙思邈在《千金翼方•色脉》中谓:“夫为医者虽善于脉候,而不知察于气色者,终为未尽要妙也。故曰:上医察色,次医听声,下医候脉。是知人有盛衰,其色先见于面部。所以善为医者,必须明于五色,乃可决生死,定狐疑。” 可见“察色知病”为医者最高境界。
显然,孙思邈将相术作为“善为医者”的必备条件,认为相术能够为“望诊”带来技术上的有力加持。此为相术(尤其面相术)在传统医学中保持经久不衰的地位及运用提供了重要支撑,而相术对中国古人靠传统中医疗疾治病的生活世界有着长期的重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当然,相术一方面固然凭借传统中医的平台得以医学化传承,另一方面充分吸收传统中医的营养不断提升自身的相人水平,从而获得了更多的社会认同。有研究表明,相术与中医“望诊”虽看似为两种不同的方技之学,但两者在各自操作实践中有着交流互动之处,均得以借用彼此的内容来完善自身的不足之处。与医学的互动,尤其是医学的支持,更加使相术(尤其面相术)及其“相由心生”理念深入人心、经久不衰,从而推动了司法领域“面相貌审”的运用及其有效性。
第三,历代以貌选官制度侧面印证面相学及貌审的客观价值。在“相由心生”的浓厚观念下,根据相貌判断人的品质甚至作为选拔官吏的条件之一,从而结出了制度化的“以貌取人”之果。战国秦汉时期的选官已开始偏向相貌好看的人,尤其在汉代,以貌择官已属常见,不仅有针对某些特定对象的相貌规定,而且皇帝也颇好以貌取人。此固然是自先秦以来贵族阶层容礼及其威仪要求的体现,相貌堂堂的官员不仅能融洽官场关系,而且能代表官府形象,并在治民中树立官威;但是必须承认,偏向相貌不可避免地受到面相学“相由心生”理念的影响,认为相貌堂堂者一般能反映其内在的优良德行,而这正是为官的核心要素。至唐代,首次明确确立以“身、言、书、判”为试,相貌从此正式成为选官的制度性标准。此除了威仪观念的传承外,隋唐时期十分流行的相面术影响是其重要因由。至明清,相貌在选官中的重要性大为提高,明代在对官吏的任用考察中,相貌评价占很大成分,殿试甚至以相貌定状元。 清代在科举正途外创设的“大挑”制度,其选官的主要标准就是看相貌。
可以说,以貌选官制度固然有其不足之处,但从传统面相学“相由心生”出发,相貌良好者往往被认为拥有优良的内在品质而容貌不佳者往往相反是一个不争的流行观念。实际上,自先秦礼制层面传承下来的威仪观,固然强调人的外在容貌,但其本质则在于内在品德。从这点看,其与面相学“相由心生”在精神上一致,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推动了传统中国“以貌举人”的制度形成及其传承。“以貌选官”固然与“面相貌审”实属二事,但根据相貌观察内在品质的观念和实践,恰可从侧面印证古人通过相貌预判内心邪恶及犯罪与否的理论正当性和客观价值。
“面相貌审”虽然不可能百分百准确,甚至错误率或偏差还不小,但是依然不能排除其内在的合理性。虽然中国历史上不排除人们可能依据先入为主观念对相面“灵验”之事进行选择性、策略性乃至附会性记载和解释的情形,但依然不能轻易否定“相由心生”及“面相貌审”的合理性。经验虽然不能代表科学,但长期的经验观察及其总结,往往也会形成客观存在的科学因子,或者就会趋向一种“经验科学”。 事实上,现代生物学与心理学等领域的相关研究,似乎越来越可为“人可貌相”提供一定的科学依据。因此,通过面相判断人的内在品质的这种经验价值,我们须理性认知。
二、西方冲击:传统“面相貌审”的近代命运
在中国近代社会,随着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传统“面相貌审”及其理论基础面相学受到西方犯罪学说的影响乃至巨大冲击,从清末至民国,经历了从主动引入到被迫抗争以求生存的曲折过程。
(一)清末与龙勃罗梭犯罪理论的维新共舞及修律同衰
第一,西方“观相学”与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类似中国传统社会的面相学,西方历史上其实较早就存在对应理论,即“观相学”,且一直传承。西方“观相学”早在古希腊就已出现,并受到毕达哥拉斯和弟子们的崇尚和实践,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对此都有关注。在古罗马,西塞罗将“观相学”定义为“通过不断地对人的脸、眼睛及额头等身体特点的观察,从而获知了习惯与气质的艺术。” 至1598年,贝普斯德•庖特发表了《人类面相学》一文,这使他成为现代观相学的创始人。此后,莱瓦特出版《促进人类知识与情爱的观相学片段》一书,形成了西方观相学的基本体系。亚历山大•沃克的《基于生理学基础上的观相学》、瑞德弗尔德的《新观相学体系概要》等著作,可谓发展并形成了更为精粹的观相学体系。随着西方近代科学的兴起,18世纪末在“观相学”之外发展出“颅相学”。 “颅相学”虽然具有解剖学与生理学的支持而具有“科学”的表现形态,但其一般通过观察人的头颅外貌特征判断其内在品质的具体实践与经验,与“观相学”无根本区别,存在诸多交集。正因如此,“颅相学”实际上再次唤醒了西方根深蒂固的“观相学”观念,不仅推动了“观相学”的影响扩大,而且成为19世纪最受大众欢迎的通俗“科学”。
中国传统司法中的“面相貌审”理论,在西方世界也有类似者。近代一名署名“迪庵”的学者曾撰文论道:“在中古时代,如罗栢钮氏尝谓犯罪之面目,多呈兽类之形,头部必大,侧面显然隆起,颈与咀嚼之筋肉,定不断活动。如贾拉斯氏则谓犯罪人多系前额狭隘,与头后部之不完全发达……是以当时之有名审判官雷西拉氏,一见被告人之面,即先检查其头部,以定入狱释放,殆百无一爽者。” 不过最著名者莫过于龙勃罗梭(1836—1909年)的“天生犯罪人”理论。龙勃罗梭通过对士兵、精神病人、犯罪人等的观相术和颅相学观察、身体测量、尸体解剖等方法,发现善良与不善之人在性情和身体特征等方面都具有明显差异。具体而言,龙氏对383名死刑犯的颅骨(头盖骨)进行解剖,发现了一系列不同于正常人的解剖学特征。据此,龙氏提出了“天生犯罪人”(born criminal)理论,认为犯罪人是出生在文明时代的野蛮人,生物特征决定了其从出生时就具有犯罪性,而这种生物异常特征是通过隔代遗传或称返祖现象(atavism)而来。尤其在外部身体特征上,犯罪人在很多方面与常人不同,如大多呈现出头小、双颧直径宽、前额后缩、颚部发达、颞颥弓突出、下颞骨和颧骨突出、突颌、眼眶歪斜、把柄状耳朵、嘴唇薄、头发茂密、胡子稀少等相貌。虽然这种理论在西方引发了诸多争议,也未见有史料反映纯粹据此判定犯罪人的司法实践,但对近代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创新性发展具有巨大推动作用。
第二,维新派对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理论的主动引入。龙氏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在晚清维新运动期间经由美国人之笔传入中国。1898年,由麦仲华编纂的《皇朝经世文新编》由上海大同译书局刊行,该书由当时维新派代表人物梁启超创意,选文多出自《时务报》等维新报刊,专采中外人士通达时务之言论,旨在转移风气、鼓吹变法。在该书卷二十下“学术”门中,刊发的美国人晏地臣的《论脑》一文谓:“有林布罗扫者……彼考得凡人相貌,不合常格者多犯法,头面不合格者尤甚。若五官平正,骨格合度,鲜有犯法之人。查不畏国法之人,其头面多是太阔或太长,其牙床骨外露,两耳横伸太过,甚少合格度者。英国医药会尝命值事查察学堂中之生徒质性情形,觉其两耳有偏薄不足之处,则其脑力亦不足而才智亦甚弱。有凌顿当医生,考知庸鲁之小子与蒙古人并黑人,骨格甚类,姑勿执前人所论如何,且以目击之事为证。凡各种人类自有一种性格,面貌自是不同,各种疾病亦有面貌不同之处,皆因内外骨肉改变而成一种性格或成一种疾病。但阅人既多,则知犯法者、癫狂者、愚蠢者、无志者,其骨格面貌多不端正,且愈久愈甚,比端方明哲之人,自是更甚也。” 此处所谓“林布罗扫”即龙勃罗梭。上引这段话不仅概述了龙氏的犯罪人有其独特相貌的观点,而且反映了该理论在西方(如英美)的较大影响,得到了医学的加持。当然,通过晏地臣此文尤其维新派此书,给中国社会输入并传播了龙氏的“天生犯罪人”理论。
维新派欲通过此书的刊行为维新变法传播新学,制造舆论,其目的自然明确,而其精心辑入的中外人士言论也的确反映了世界范围,尤其西方的新生事物。不过,让维新派意料不及的是,他们传播的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理论并非想象中那么“新”,因为中国传统社会早就存在且一直传承运用“面相貌审”。当然,龙氏主要是通过尸体解剖、相貌统计等而得出理论,中国传统社会主要基于面相学的经验总结;以西方近代新知识的兴起来说,龙氏理论具有实证意义上的某种“科学性”,而中国传统社会的“面相貌审”几乎纯属经验观察。这可谓是两者的差别所在,也或许是维新派认为属“新”而借美国人之笔推介龙氏学说之因。但虽如此,笔者以为,正所谓“殊途同归”,两者均从人的生物属性即相貌来判断其犯罪可能性或潜在性这一点看,具有本质上的相通之处。笔者目力不逮,尚未见该书刊行后国人,尤其是司法官员对龙氏学说的反响记载,但可以想见,两者产生共振甚至推动“面相貌审”在司法中的运用的可能性难以排除。由此,龙氏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在当时的传入,客观上与传统中国传统司法实践中的“面相貌审”竟有了交集甚至可能性的共鸣,这或许是维新人士始料未及的。
第三,清末修律中小河滋次郎对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理论的强烈批判。然而,这种交集乃至可能性的共鸣并未持续太久,因为随着维新变法运动被迅速扼杀,以及旋即到来的清廷不得不自行变法,特别是修律中日本法学家的参与,龙氏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在官方层面遭遇了很大冲击。为进行狱制改革,1907年清廷聘请日本监狱学家小河滋次郎来京师法律学堂主讲监狱学,期间小河滋次郎对龙氏的“天生犯罪人”理论进行了强烈的否定性评价:“意大利学者龙伯洛作,治刑事学最有名,其言曰:犯罪者,生理上之组织,有特征焉,不易改也。其说为多数学者所赞成,以今日研究之结果,知是说多不足信。犯罪之大多数,有特征者固有之,然良民之无犯罪性者,与其所谓特征之人相相符合者,亦所常有。……然犯罪者之中,实有几种特异相貌,为各学者所共认,然仅就欧洲人种言之耳,且仅就意大利人种言之耳,若以其言为标准,则亚洲人种,几无一非犯罪者,就道德论,东洋胜于西洋,彼辈竟有昌言亚洲人皆含有犯罪性质者,其说之谬妄可知。” 小河滋次郎的评论或许存在某种扩张性理解上的误读,因为龙氏并没有明确指出“天生犯罪人”的相貌具有跨越意大利人种的世界普遍性,但因该观点的不周延性而对其持反对态度是明显的。
小河滋次郎还进一步批评龙氏研究上的因果颠倒:“彼辈研究犯罪相貌之特征,皆就监狱中囚人言之。夫久居监狱,有特别之生活,其相貌必与常人不同,无足怪者。则犯罪其原因,而相貌其结果也,以果为因,其足据乎?”不唯如此,小河滋次郎还大发感慨:“幸此学派,未能实行,苟实行,凡相貌有特征者,即未犯罪,亦宜杀之,或终身锢之。裁判官可不用,用医生足矣;警察官可不用,用相人足矣。故学者谓此种学派,为刑事学上之虚无党,其为害非浅也。”小河滋次郎的强烈批判和不满可见一斑,这自然影响到清官方的司法审判改革。按理,龙氏“天生犯罪人”理论中关于犯罪人相貌特征之说与中国传统司法实践中的“面相貌审”高度契合,理应受到司法官阶层的热烈欢迎,然而时值清末法制改革,传统司法中涉及证据收集的“面相貌审”的经验及其理论需让位于西方大陆法系的证据规则。 此时,小河滋次郎对龙氏“天生犯罪人”理论在官方层面的全面否定,从而事实上给中国传统司法实践中的“面相貌审”巨大打击,加快了其在清末法制改革中的迅速式微。
(二)民国时期传统“面相貌审”与西方“犯罪骨相学”的博弈
第一,民国时期在社会层面对龙氏为代表的西方“犯罪骨相学”的“科学”认知。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理论在清末法制改革中被贬低和排斥,并不意味着紧跟而来的民国时期在社会层面会附和而动。1919年,署名“风萍生”的《骨相学》一书出版,试图从科学性角度对骨相学发蒙阐述,以期将之纳入近代科学的轨道。该书并没有被小河滋次郎的批判观点影响,而是将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称为“犯罪骨相学”,并予以高度赞扬:“骨相学发源希腊……传衍一千七百五十七年……后来学者愈多,仑古罗孙氏更辟蹊径,创犯罪骨相学一分科,裨益科学界,其功亦不小焉。” 在“法律学上之应用”一目中,再作肯定性阐发:“若刑法经验学派之始祖仑古罗逊氏所著之犯罪骨相论,及阿芬斯贝尔均氏之学说,均为刑法司法上之良助焉。兹特举其概要如下:仑古罗逊氏曰,囚人之犯罪也,非犯于犯之时。盖其天性中,具有犯罪之素质耳。仑氏为研究此事之故,搜集斩决罪犯之头骨多具,研究多年之后,发表结果,遂得犯人骨相上均呈特形之确据,于是创立犯罪骨相学派。” 上述“仑古罗孙”或“仑古罗逊”之谓均为龙勃罗梭,作者认为其“犯罪骨相学”具有科学性,对刑法司法有良助之功。
可见,被小河滋次郎发难的龙氏“天生犯罪人”理论,在民国时期成为“科学”的“犯罪骨相学”。《骨相学》一书出版于“五四运动”各思潮风起之际,正是知识界高举西方“科学”大旗而心潮澎湃之时,主要建立在解剖学这种“科学”基础上的龙氏“天生犯罪人”理论自然得到了当时有识之士的青眼。不唯该书如此,在近代科学风潮的影响下,人们纷纷对西方骨相学及其“以貌观罪”投以欣赏目光。例如,一位署名“隽上”的作者在《青年进步》上发文对“天生犯罪人”理论进行赞同。 此外,有一译文提到:“近世,有一种叫做骨相学的极哲理神秘的处世学,逐渐盛行起来,而广为一般人所研究着。当然这并不是一个空想的、迷信的事情,而是一件有正确的原理和纯然的理由的一个有哲理的科学。” 此将骨相学视为“正确”及“有哲理”的“科学”。媒体还报道西方骨相学家以貌察罪的事例:“美国有一骨相学者,能从人之身与手,察知该人之性格与职业,从不稍爽。即如犯罪者,该学者亦能由女(汝)身手,明瞭其所犯何罪。现彼已受纽约某法庭之聘矣。” 这种报道无疑推动了国人对西方“犯罪骨相学”“实证科学”的认知。总之,随着“科学”观念在民国的传播,尤其是“五四运动”的推波助澜,以龙氏“天生犯罪人”理论为代表的西方“犯罪骨相学”被充分赋予“科学”属性。
第二,龙氏“天生犯罪人”理论的官方加持与传统面相学的迷信定位。当然,也有人对西方“犯罪骨相学”抱以怀疑态度。1922年由刘麟生翻译的《朗伯罗梭氏犯罪学》一书出版,译者在“导言”中借美国社会学家爱尔乌德之口对龙氏完全根于生物学观念的“天生犯罪人”理论进行了批评,认为“似无根据”。 1935年,署名“迪庵”的作者认为:“犯罪人有无特别骨相,研究此种问题之方法,既不能泥古说,而又为日常所目及之问题;盖有狞面凶脸,料其定系为恶之人,亦有犯人,面似良善,不能为恶,而按之犯罪记录,适得其反者。”最后认为:“依骨相以决定犯罪人,在现代该为不可能。为所谓犯罪人中生来的犯罪人,即遗传的犯罪人者,似于定型的相貌有密切关系,尤以仑佛罗之定型的相貌,对于此等犯罪人,却有相当标准,不可不留意及之。盖生来的遗传的犯罪人,本可认由野蛮人之间接遗传而出现于现代者,故亦可认为特别定型之所由生,由从来统计观之,则数万人中,不过数人,此所以在一般上,以认相貌与犯罪无关为宜。彼搜查犯罪中,觅得真犯人,忽生第六感之作用者,决不止从骨相而来。如抱定犯罪人之骨相观,诚不免观念的偏颇矣。” 作者虽特别提到需对龙氏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加以留意,但从统计学及心理学上并不认可这种犯罪骨相观。
不过,虽有如上非议,但丝毫影响不到西方“犯罪骨相学”以其“科学性”的风行,甚至官方也在主观上进行了某种推动。1929年,龙勃罗梭女儿琴娜所著《伦勃罗梭犯罪人论》一书翻译出版,由戴季陶作序。该书第七章强调了“生来性犯罪者”(原译为“生来性犯罪者”,即本文提及的“天生犯罪人”)只是龙氏的初期研究,后来他“又从社会的方面观察犯罪的原因”,因此“犯罪不是单纯的生物学的现象,而与精神或自杀等相同,是生物的,社会的现象”,并将犯罪分为“生来性犯罪者”“悖德狂者”“精神病性犯罪者”“偶发性犯罪者”“感情性犯罪者”等几类。 琴娜虽如此说明,但龙氏的“天生犯罪人”理论的立足点毕竟主要还是生物学意义上的。现因戴季陶作序对此书的肯定以及对龙氏犯罪学的推崇,无形中使龙氏“天生犯罪人”的理论获得了官方的某种加持。
与龙氏的“天生犯罪人”理论以“科学”属性被官方加持相反,传统面相学被定性为一种“迷信”。1928年,国民政府内政部出台的《废除卜筮星相巫觋堪舆办法》第1条规定:“各地方卜筮星相巫觋堪舆及其他以传布迷信为营业者,应由各省市政府督饬公安局于奉文后三个月内强制改营他项正当职业。”其中“卜筮星相”之“相”指向“相术”,主要为面相术或骨相术,唯其惯与占星术合称为“星相”。可见面相术被定性为“迷信”,并在废除之列。当然,考虑到卜筮星相等迷信深入民心,从业人数较多,《废除卜筮星相巫觋堪舆办法》要求各政府督促公安局需事先宣传迷信之弊害,促使从业者觉悟以期改业。对于限期届满如仍有违抗命令继续营业者,则由公安局勒令改业。当然,由于“星相”等业有着深厚的社会土壤和文化根源,远非政府一纸法令就能废止肃清的。虽然国民政府自始至终都想取缔“星相”等这些所谓的“迷信”职业,但远没有达到预期目标。
第三,传统面相学的生存抗争与“面相貌审”的借势而为。当时在废除各迷信行业的过程中,不仅遇到了难以解决的转业问题,而且遇到了各从业人员的请愿阻挠;从相术行业来看,更是从中西相术比较的专业角度进行抗争和辩白。民国命相大师袁树珊为典型代表,其著《中西相人探原》在介绍“西洋新相术”时说:“美国勃腊克福特博士,乃科学家也。以人类品性,万有不齐,凭十三年之考察,足迹所至,都十六国,始发明新式之相人术。……其法维何?即组织、身材、颜色、形状、结构、密度、配合、表象及经验或效用而已。证以吾国先贤相人之术,论身材之长短大小,肌肉之肥瘦软硬,与彼之组织、身材、形状、结构四种,似无异也。吾国先贤相人之术,论眉之浓淡,目之浅深,鼻之曲直,耳之厚薄,口之正斜,与夫气色之晦明,声音之清浊,精神之充否,与彼之颜色、密度、配合、表象、经验、效用,似无以异也。……具见人有中外,理无二致。吾国……为地球各国文化之祖。今人大都淡然若忘,每好厌故喜新,舍本逐末,不独伦常大道置而不讲,那寻常知人识人之学术,亦惟西学之是务,可慨也夫!兹录斯篇,以饷同好。读者当别具双眼,鉴其精粗,毋以具有‘科学化’三字,而震惊之也。” 此段话语认为,所谓“科学化”的“西洋新相术”要旨内容实与中国先贤相人术“理无二致”,然而可叹的是今人重西忘中,舍本逐末;有感于此,故以“树珊谨识”提醒国人。《中西相人探原》一书的出版背景,为1928年国民政府有意取缔卜筮星相等业之际,因该书既述传世相法之奥妙,又兼采西洋相术之简明,更是申明中西的“理符”“理同”,从而博得社会各方赞赏。时任行政院长的谭延闿非常推崇此书,遂得机会为相界辩白,从而挽回了整个相业,尤其面相业被取缔的厄运。无疑,袁树珊作为著名相术大师,其对中西相术的比较除澄清世人唯西方相学为上之误解外,无疑为中国传统面相学找回了某种自信。至于从犯罪学上言,也有将西洋所谓“犯罪骨相学”与中国传统“面相貌审”相提并论者:“西洋专家研究犯罪的原因,大端可别之为三种:遗传性的、环境诱惑的以及形象学的。其关于形象学的则有六种,乃尤饶趣味,或者亦可与我国相面互相发明,故译之以供我国善相者之参考。” 此实认为西方“犯罪骨相学”虽饶有特色,但与我国传统“面相貌审”仍有相通之处,并非额外高贵之学。
可以说,正因为有像袁树珊这样的命相大师及其他一些人士进行中西贯通的辩解,传统面相学不仅没有被“科学”的西方骨相学击溃,反而顽强挺立,乃至渗透到刑事司法中。陶行知1931年受《申报》之约成为专栏作家,曾在专栏《不除庭草斋夫谈荟》上发文《新旧中国之军师》谓:“中国既是一个民主国,老百姓简直是毫不客气的做起阿斗来。但是阿斗如果没有诸葛亮是会亡国的。我们的诸葛亮是谁?……您说中国现在握有最高权威的军师是谁?扶乩的,算命的,看相的,卜卦的,测字的,做奇门的,木头菩萨面前之籖筒。大人先生依八字定出处,当权的看相貌用人。一位刑庭检察官对我说:‘他那副凶相是会杀人的。’” 陶行知显然是讽刺批判当时中国掌权阶层的“迷信治国”,其“当权的看相貌用人”与某刑庭检察官的话语,根据上下文之语境,显然反映了时下传统面相学的官场流行,及其在司法场景中“面相貌审”的可能普遍性运用。1935年北平市公安局编印的《警务旬刊》(第10期)中,就将嫌犯面相分为乱暴相、贪欲相、虚荣相、阴险相、怠惰相五类,并将各类具体面相与易于某种犯罪进行对应,这是要求警察掌握传统相术以面相辨奸察罪的本领,以便更好地巡逻办案。
传统“面相貌审”不仅在近代得以延续,而且体现出与西方“犯罪骨相学”的某种交集融合。1928年3月24日,上海法科大学在该校大道堂举行一场模拟审判,推事、检察官、书记官及律师等均穿制服,甚为逼真。案由乃一诈欺取财犯,由警署解送检察官侦查起诉。审判中,检方证人某君因面貌特别奇特,竟被辩护律师作为攻击之资料:“根据犯罪学之原理,凡面貌奇特者必多犯罪之象征。庭上欲知其证言虚实,只须看看此君之相貌好了。”当时弄得此君“面红耳赤,实在难堪”。 本案虽属模拟,但却“假戏真做”,辩护律师对检方证人从面相入手进行的证言攻击,恰恰可一定反映出法学界与司法界受到面相学的实际影响。结合犯罪学之谓与前述陶行知之言,可反映出中西以面相辨奸察罪原理的融通。
从司法实践来看,当时日本司法界的做法或可侧面反映中西相术交融兼用的普遍情形。1923年出版的《相人秘法》有载:“欧美各国,法官警吏以及刑事侦探,皆具相人之常识,盖依据心理生理等科学,以证世故人情,融会而观察之,确有事实可验,藉以补证据搜查之不足。日本司法界及警察署,参酌中国相法,兼用骨相,实施于罪犯,以决疑狱,据相诘案,如见肺腑。近世人智愈开,盗贼之程度亦愈高,其掩罪文过之技遂日益进步,故相术之应用,几为法官警吏侦探必具之科学”。 此谓欧美各国刑事司法界广为应用骨相学以补证据之不足,特别是日本司法界及警察署为“以决疑狱”,将中国的面相学与西方骨相学结合起来进行运用。可以说,自近代,特别是甲午战争以来,中国几乎各方面都有着“以日为师”情结,在法律包括司法诉讼制度尤为突出。虽然“面相貌审”在中日制度层面均未有规定,但为对付疑狱及日益技术化的犯罪,日本法律界此种有着“据相诘案,如见肺腑”功效的中西相术结合的普遍实践,也极可能为中国刑事司法所借鉴运用。
三、“科学”观照:传统面相学及其“面相貌审”的再审视
(一)“实验”成为近人非议传统面相学及其“面相貌审”的主要标准
“面相貌审”在中国传统司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对司法官员快速甄别或预判犯罪嫌疑人起到了重要作用,这可谓传统面相学体现出的最高价值。正因如此,对面相学的掌握不仅是相士的行世资本,也是司法官员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它与“五听貌审”共同构成了传统中国司法证据获取的重要一环。然而到了清末,随着国门被西方列强武力所打开,西方文化趁势而入。值得注意的是,以龙勃罗梭为标志性的“犯罪骨相学”或“天生犯罪人”理论,却是维新派主动引进的结果。然而,随着维新失败,特别是晚清法制改革的展开,龙氏的“天生犯罪人”理论遇到小河滋次郎的猛烈攻击。但是,由于“五四运动”以来对“科学”的推崇,不仅被时人所称的龙氏的“犯罪骨相学”被国人重新肯定,而且被各种媒体冠以“科学”普遍渲染,这是因为人们认为它是基于客观性的“实验”建构的。
应当说,以“科学”标榜的“西方骨相学”对被视为“迷信”的传统面相学是一个致命的挑战,以致国民政府于1928年开始对卜筮星相等迷信职业进行清理取缔。虽然最后不了了之,甚至还依然在社会各领域生存和发展,如传统“面相貌审”在司法界的受重视程度似乎并不比西方“犯罪骨相学”逊色多少,甚至还共同活跃在刑事司法的活动中,但这些都是努力抗争的结果,来之不易。尤其是命相大师袁树姗对中西相术“理无二致”这种基于专业的技巧性辩白,才基本上扭转命运。
中国传统社会与近现代社会的分水岭,除“民主”这种政治体制的硬核外,也许就是“科学”了。虽然“五四运动”使国人开始对“科学”有了颇为热情的追逐,但就面相学或骨相学而言,在清末新政期间就有人用“科学”及其标志性的“实验”来评价中西相术了。1903年署名“观云”的蒋智由在《新民丛报》发表评论道:“西洋古代之骨相学,验手形体相,与东洋大同小异,其蔽也,无实验之基础,无广大归纳之结果。遂为近世科学家所不道。至博士额卢氏出,博考各种动物、东西人种之殊异,老年壮年幼年之区别,得众多实征之事,立为骨相学之基本。诸多后学,接踵而起,各从事于研究,骨相学遂与实验心理学相关联,而为柯德与斯宾塞尔诸大哲人所信用。” 此处“东洋”不是专指日本,而是指包括中国与日本在内,乃“东洋相学”之简略。众所周知,日本相学其实主要是中国相学传入而成,因此所谓“东洋相学”的主体实为中国相学。在蒋智由看来,西方古代的骨相学与中国传统面相学实为大同小异,但因缺少“实验”与“归纳”,故都是不科学的蒙蔽之学。后因近世额卢氏博士以实验博考,方使西方骨相学被赋予了“科学”之基础,并终为康德及斯宾塞等大哲信用。蒋智由对西方近世骨相学“科学实验”的推崇,可谓代表了当时许多国人乃至国家的基本立场,也成为时人包括官方贬低传统面相学及“面相貌审”的重要依据。
(二)“经验”作为传统面相学及其“面相貌审”的底层逻辑与非议省思
近世以来输入中国的“科学”就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吗?或者说,就是检验西方近世骨相学为“真”而中国传统面相学为“假”的试金石吗?从人们赋予“科学”以“正确”或“真理”属性的角度而言,难道建立在生理解剖等“实验”基础上的西方骨相学就是“真科学”,建立在生活观察等“经验”基础上的中国传统面相学就一定是“伪科学”?可以说,晚清以来大凡受过西学影响的国人大都不会有这些疑惑,即使在通过观相以辨奸察罪方面也是如此。因为在他们看来,“科学”不仅是一种方法,而且代表“正确”和“真理”,而“科学”起于西方,没有“科学”背景的中国传统面相学及其“面相貌审”自然是“迷信”。
然而问题并没有如此简单。从现代人赋予“科学”以“正确性”或“合理性”的角度看,难道基于长期生活“经验”建构的“相由心生”观念不具备“科学性”吗?虽然古人没有以“实验”的科学手段去论证,但是通过“经验”方式对“相由心生”进行了客观上的事实论证。长期的“经验”观察与总结,成为传统面相学及其貌审的底层逻辑。可以说,虽然“经验”与“实验”的方法不同,但是可达到“殊途同归”的目的,共同直抵事物的本质认识。更为重要的是,“经验”的“长期性”观察有时往往比一次或多次的实验结果更为可靠,更何况很多领域是无法通过实验去检验或证伪的。当然,“相由心生”理念及由此延展出的具体相术不是仅停留在“经验”上的,而是发展出古代中国人独有的一套具体理论,即“阴阳五行说”。就如同中医一样,构建它的基本理论就是“阴阳五行说”,难道我们会因为这种学说不符合近现代科学就将其取缔吗?尽管近代乃至现代,中医的确受过所谓“科学西医”推崇者的“围剿”,但事实证明这种“围剿”是非常荒谬的,也是注定失败的。
(三)“专凭面相”成为诟病传统面相学及其“面相貌审”的客观缘由
传统相术在近代乃至现代被“科学”攻击,除前述经验依赖及“阴阳五行说”之玄乎外,甚多滥竽充数者的存在特别是专凭面相以定吉凶祸福,恐怕是关键原因。社会上充斥着假相士,被斥为“无稽之谈”倒很自然。1918年鲁云奇编辑出版《家庭万宝全书》,其“附面相术”一节云:“相面之术自汉盛行,更无疑义。惟后世术士,不问其人心术如何,专以人之面貌,以定吉凶祸福,遂为世所诟病。要知有诸内,必形诸外,斯理固信而有征。” 此道出了诟病真正所在。
后世相士不问人心、只问面相,确实背离了传统面相学的真谛。《麻衣神相》中的“有心无相,相逐心生;有相无心,相随心灭”之谓,将面相背后的心地善恶之决定因素予以精妙揭示。麻衣道者的徒弟陈抟在其名篇《心相编》中有谓:“心者貌之根,审心而善恶自见;行者心之发,观行而祸福可知。” 可见,真正的面相学其实十分重视对心地品德包括言行举止的考察,正统的“面相貌审”绝非仅凭面相就能辨奸察罪。实际上,早期荀子著《非相》专篇,其目的并非全面否定面相术,而是批评那些专凭面相识人者。 然而,后世庸俗之江湖术士却变乱要旨,故弄玄虚,乃至信誓旦旦,焉能不招致“科学”的攻击?
四、结语
在现代主流的科学话语体系中,对以面相或骨相来辨奸察罪始终保持高度的警惕。对此,笔者认为:一是面相学中的貌审并非证据本身,它只是快速有效预判犯罪嫌疑人的一种参考,不具有必然性,充其量也只是高度盖然性,那种把“面相貌审”或“犯罪骨相学”视为定罪依据的观点显然是一种误读;二是面对人的社会状态,应适当区分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科学”界限,那种动辄以后者方法衡量前者的做法显然是对前者的一种误读。虽然学界对两者方法论上的区别有丰富解读,但现实中人们依然更多是习惯性或想当然地用自然科学来评估人文社会科学,而完全忽视人文社会科学中“人”的因素。这是需要特别注意和反省之处。
值得一提的是,这些不被“科学”看好的面相理论,在今天似乎已逐渐引起人们的重新认识,而另一种与此相关但更具开阔视野的“犯罪生物学”也开始发展起来。时至今日,面相与品性的关系,虽然还未能得到“科学”的证明,但现实中确实存在很多。从司法角度而言,法官固然应是法律的忠实执行者,但毕竟也是人,判案时就有可能与常人一样被当事人的相貌所影响。如何正确看待与妥当处理,非常值得我们思考。此外,随着科技特别是AI的迅速发展,也为司法人员通过以司法大数据为依托的人脸识别技术去甄别犯罪嫌疑人提供了较多便利。这是否有种展望,科技的进步有无可能为“面相貌审”提供一个“科学性”的拓展空间?
原文刊载于《法学》2025年第4期,感谢微信公众号“ 华政法学”授权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