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石磊、程金华
【内容提要】
超越“东西”之分:中国司法需求的空间演变与类型化
石磊 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程金华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聘教授、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副院长
摘要:在追求空间正义的过程中,传统上简单笼统的“东西”之分无法充分反映司法需求区域差异,不利于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对此,司法需求的空间类型化有必要从描述图景深入到解释成因的层次。地理空间视角下的实证研究表明,中国司法需求的“东西分异”格局在空间演变上呈潜在弱化趋势。司法需求不仅具有空间依赖性,而且在成因方面还存在空间异质性。司法需求受人口密度、城市化进程、经济发展、教育水平、政府治理、法律服务可得性等多重因素的共同影响,但它们的影响作用在地区维度上并非一致。据此,通过客观分类和组内外比较的方式,识别主导因素,从而将中国司法需求划分为社会—经济—教育主导、法律—社会主导、政府—教育主导、多元弱主导等4种全新空间类型。这种类型化尝试可为精准动态地改善地区司法供需平衡提供政策参考。
关键词:司法需求;空间效应;影响因素;空间类型;法律地理学
一、问题的提出
合理分配区域间社会资源和机会、满足不同地域群体的基本需求是空间正义的重要内涵。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振兴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这无疑体现了空间正义是党和国家竭力追求的重大战略目标。但是,缩小地区发展差距能否落到实处,人民能否充分享受发展红利,离不开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司法运行的公正。从中央和地方关系看,这就要求全国各地的司法能力处于基本一致的较高水平,达到同等的法治效果。在此意义上,除物质上的共同富裕外,司法需求的平等满足也属于空间正义的应然范畴。
关于司法需求和资源的地域认知,理论和实务界的话语经常含有一种“东西”之分的二元区域观。从官方和实务角度看,自2006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常指出一些东部地区法院办案压力大而西部地区司法资源较为匮乏,并且近年来出现一些要求“东西部合作”“东部帮扶西部”的司法政策,上述内容都较为明显地体现司法供需存在东西差异或者东西部应区别对待的内在经验假设。类似看法在学术研究中亦有不少。范愉较早地认为,我国东西部基层司法需求和样态差异较大,小额诉讼的制度构建应注重地区差异,以此提高司法资源配置效率。江必新对司法供需的区域特征作了典型的概括,即“中国西部地区法院案少人多,办案效率不成问题,但案件质量可能是突出问题;而中国东部沿海地区法院案多人少,案件质量虽比较高,但办案效率问题却比较突出”。
然而,“东西”二元观下的司法需求刻画很多时候就止步于此了。对于具体空间分布情况,不仅官方表达语焉不详,学界更是一筹莫展。既有研究关注制度层面群体需求内容多样化的满足,而非解释地区维度上的差异。地方案件量数据的获取困难也在客观上限制了相关空间研究的开展。退一步讲,即便详情公开,简单的东西划分也未必能真正有效地解决司法供需不平衡问题。一者,这种二分法只是对需求分布表象的描述,颗粒度过粗,若依此施政,难免出现治标不治本的结果。二者,这也容易使人下意识地把经济发展视为造成司法需求地区差异的唯一因素,从而导致政策制定者无法全面认识司法需求的形成机制,难以从追求长远效益的角度科学合理分配资源。因此,探索司法需求的空间类型要超越“东西”之分,从描述图景深入到解释成因的层次。
通常认为,司法需求与法院诉讼直接挂钩,主要反映于人们选择诉讼作为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寡,所以理论落脚点便在于解释人们为何诉讼这一基本问题。对此,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领域已经形成较为丰硕的知识积累。但是,人类社会无法摆脱空间而独立存在,传统研究追求从社会—国家维度寻找普遍性的规律解释,却鲜有考虑地理维度和空间效应,不足以回答中国广袤疆域下显著的地区差异问题。一方面,根据地理学第一定律,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距离越近则联系越紧密。以普遍性解释为导向的理论虽然可以从全局视角揭示某些因素影响司法需求,进而推论相关地区差异由其所致,但这仅仅是把“地区”当成了独立的“个体”,忽视了地理空间本身的特性和关系可能对诉讼活动的影响。另一方面,作为潜在的地理学第二定律,空间异质性意味着统计学上地理变量的方差不可控。换言之,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中,司法需求的影响因素及其效力可能并不一致。因此,至少在司法需求问题上,空间效应是当前法律与社会科学交叉领域的主流理论所无法回答的,而且也是常用回归分析方法所无法识别的。空间维度的纳入将有助于在整合现有理论基础上发展出更完整的理论分析框架和实证策略。
综上,本文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从地理空间视角归纳和解释中国司法需求的变化特性。本文将基于最新收集的省级面板数据,采用莫兰指数 I 和时空地理加权回归等空间统计方法,探究中国司法需求的空间演变格局,综合检验影响因素及其效应差异,最后借助K均值聚类分析,重点基于特定主导因素来识别空间类型,以期为“提质增效”的相关司法改革提供合理有效的经验参考。
二、理论分析
(一)司法需求的概念界定
严格来说,司法需求是个相对特定化的概念,在不同社会政治语境中具有不同含义。这是因为司法和需求本身拥有多重内涵。在分权政治结构的西方现代国家中,司法等同于审判,即国家适用法律解决争议纠纷的专门活动,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对行政权和立法权形成制衡。相较之下,中国的制度实践实际上拓宽了司法概念的外延。受政法传统影响,官方文本中大致形成了两种主要的司法观:审判加检察的“二元司法观”和不限于审判和检察的“大司法观”。此外,中国法院的司法工作也不仅限于诉讼案件,还包括处理非诉案件、强制执行生效判决、出具司法建议、公民普法教育、参与基层治理等审判业务之外的活动。然而,若抛开政治因素,法官兼听两造、居中裁判的审判活动始终是古今中外“司法”概念赖以存在的根基,所以法学界才较为普遍地缩限概念,将司法特指审判活动,用之于分析法院和法官制度。本文同样持这一理解。
“司法”有大小之分,司法的“需求”更有内外之别。在还原主义立场下,司法是一种实在的公共产品,“以适应或满足社会需求为基本甚至唯一的向度”。受理案件、裁决争议是法院提供的一种服务或商品,而纠纷当事人则是直接的“消费者”。在这个意义上,他们的需求可表述为当争议发生时愿意且有能力购买司法机构审判服务的明确欲求,亦可称作浅表的司法需求。审判功能的客观实现即是对需求的满足,而不论动机为何。同时,“愿意且有能力”的条件表明,司法需求是主观认同和客观能力的统一。“消费者”不仅要主观认为法院审判比隐忍、和解、调解等其他纠纷解决途径更公正、有效,而且也要有足够的财力和精力负担诉讼成本。因此,司法需求还蕴含了社会对法院工作表现的良好期待,例如要求司法可及、公平、高效、亲民、权威等。虽然从微观角度看法院工作表现与民众诉讼决策之间存在复杂的互动关系,但作出起诉决策本身就意味着对法院工作表现的事前认可,两者关系在宏观层面存在一定程度的均衡,因而可以把诉讼多寡看作衡量浅表需求的最低标准。
此外,人们采取司法手段的背后往往暗藏各种动机,因人而异,属于深层的司法需求。按照与案件的相关程度,这些动机一般可分为案内和案外两类。案内动机是指纠纷当事人想要终结纠纷,得到应有的权利或补偿,就事论事。案外动机则是把诉讼“工具化”或“武器化”。对于这些人而言,诉讼只是达成其他目的的手段,比如出于经济或政治目的而利用司法打压商业竞争对手、逼迫他人达成某种妥协、影响他人声誉等,又或仅仅出于道德和情感需求,想借司法来“讨回公道”“出口气”等。深层需求只是浅表需求的内在动因,具有强烈的个殊性,且以浅表需求的满足为前置达成条件,所以并不容易被发现。
根据上述辨析,本文对司法需求的概念界定将聚焦于司法的核心功能与需求的外在表现,这既符合一般理解,也兼具可操作性。简而言之,本文中司法需求是指社会主体在争议发生时愿意寻求且有能力负担法院裁判服务的明确欲求。同时参考现有文献,法院诉讼案件量可以在实证研究中充当司法需求的恰当代理变量。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主要从社会或民事的角度解读司法需求。不可否认,司法需求因案件性质和参与主体的差异可能在生成逻辑上有所不同。例如,刑事方面的需求偏重为打击犯罪行为而产生的国家需要,行政方面的需求偏重抵御政府行政违法行为的个体需要,以及民事方面的需求偏重平等主体为解决争议纠纷所形成的社会需要。其中,社会取向的需求识别具有更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其一,理论上民事司法需求有较强的社会能动性,相比于刑事和行政上的需求,不受政治结构的内部约束,更能有效展现供需意义上的“国家—社会”互动关系。而且从理论的解释力看,犯罪和行政违法行为都属于广义的社会冲突,所以在理解冲突形成方面,民事司法需求的形成机制与其他两者存在一定共通性,解释前者亦是帮助理解后者。其二,这种取向更能反映现实情况。根据《中国法律年鉴》的一审收案量数据,1997—2020年民事案件是司法需求的主要构成部分,占比始终维持在84%以上,远高于刑事和行政案件。
(二)司法需求上的空间效应
本文在概念上将空间视作一种物理意义上的地理空间。根据现代地理学的基本认知,对地理空间最简洁的理解是一块地表区域。从垂直视角看,一块具有范围大小的地表区域是自然事物存在以及人类生活、生产活动中社会事物及其关系产生的“场地”。这些地理空间内的事物及其关系在集团层面构成了空间内的地理要素或者说属性。从水平视角看,一块地表区域还可以切分为多个大小不同的连续区域,这些区域之间的距离和相对位置影响了人类本身的流动和相互依存,以及人类所创造的知识、习惯、文化、经济和政治等社会事物的传递、接收和互动,从而出现了人类社会现象在地表上的种种模式。在此意义上,地理空间具有距离、相对位置、可接近性、集聚性、规模大小等基本特性。其中,距离最为根本,不仅可以丈量和描述区域边界的长度、区域的相对位置以及不同区域的关联程度,而且本身还能对人类行为产生影响,例如人为了减少因距离产生的沟通和生存成本,会聚集在一起生活。在上述地理空间概念下,作为研究对象的某种社会事物,其所在地理空间的基本特性、该事物及与之相关的其他事物在空间中不同的位置以及由此衍生而来的空间关系对事物变化产生的影响,即为地理分析中的空间效应。简言之,本文的空间效应旨在揭示地理空间及其关系对人类社会事务及其关系的塑造和调整作用。
这种效应可分为空间依赖性和空间异质性两个基本方面。前者体现在关于事物距离越近、空间关联度越高的地理学第一定律中,又称为邻近效应;后者指受空间单元大小和形状的影响,相同事物或地理要素在空间单元内的分布和关系结构存在差异性,从而导致事物表现结果的不一致。在实际意义上,空间异质性更加强调事物发展过程的空间差异,或者说成因机制的不平稳性,有助于在参数估计中得出更可靠的结论,而空间依赖性则更加注重邻近事物的特征及形成过程在空间上的相似性,有利于识别有价值的空间分布模式。
司法需求是一种人类社会活动的表现,毫不例外地具有空间依赖性。俗话说,一方水土养一方人。“百里而异习,千里而殊俗”。由于邻近地区的人口流动频繁,社会经济交往紧密,跨域纠纷及相关诉讼在它们之间往往比相距遥远的地区之间更加常见,所以邻近地区更可能出现诸多相同类型的司法需求。例如,随着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不断推进,在地缘相亲的沪苏浙皖之间,跨域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据报道,2021年仅安徽法院审结的涉及江浙沪企业的民商事案件就达1.5万余件,并呈增长趋势。另外,距离越近的地区往往在自然禀赋、经济状况、文化习俗等方面越相近,面临的社会问题和民众诉讼意识也越可能相近,因而司法需求有趋同倾向。一项关于人民法庭空间配置的研究指出,东、中、西部在人口密度、地形河流、经济发展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对人民法庭的需求也有所不同,所以人民法庭的数量和管辖范围应该在三大区域分别进行动态调整。暂且不论准确与否,这种惯常的经验划分模式至少从内在逻辑反映出:空间距离越接近,相关地区在司法需求表现上越容易出现聚拢态势和邻近效应。
不仅如此,司法需求的形成还具有空间异质性。这一判断可从法律地理学中得到理论支持。作为人文地理学和社会理论空间转向在法学研究上的延伸,法律地理学的基本立场是法律活动需要情景。例如,法律保护存在城乡差异,法律诉求在贫富地区截然有别,以及规范层面具有同质性的司法行为在特定空间环境中的实际表现也往往大相径庭。这说明基于地理空间形成的社会属性及其结构因位置、大小、形态等物理特性差异而有所不同,所以法律行为的影响因素及其机制也存在空间差异。本质上这不是现代法律地理学才有的观点。早在18世纪启蒙运动时期,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便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地理环境对于国家政体和法律的形成具有决定性影响。因此,作为与法律现象密切相关的事物,假设司法需求的形成机制具有空间异质性是较为合理的。
空间异质性假设与传统研究中有关司法需求影响因素的理论假设并不互斥。当存在多个地区的情况下,前者可视为对后者的补充或修正。既有相关解释理论普遍潜在假设司法需求与其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在全部地区是一致和固定的。相反,空间异质性假设则认为这种关系随地区的位置及相互间距离而变化。某个因素与司法需求在一个地区呈强正相关,而在另一地方就可能是弱正相关、负相关或无相关。只有将空间异质性与既有解释理论相结合,才能真正理解区域差异的原因。因此,传统理论成果依然能够成为本文的理论分析基础,只是最终要在每个地区及它们所组成的更大空间范围内得到检验和解释。以下将梳理影响司法需求的可能因素及其作用。
(三)司法需求的主要影响因素及其作用
由前述概念界定可知,“冲突—诉讼”构成了司法需求的基本生成逻辑,即司法需求以矛盾冲突为核心前提,以司法权的介入为发生条件。换言之,司法需求相当于纠纷量和诉讼意愿的乘积。因此,理论上制造纠纷或影响诉讼意愿的因素都可以解释司法需求。这些因素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是自下而上、基层主导的因素,二是自上而下、国家驱动的因素。
基层主导的因素是社会基层内部自发形成的一类因素,能够通过改变生存方式、塑造社会关系来直接、横向、弥散地影响社会个体在冲突产生和诉讼选择上的行为表现,包括人口密度、城市化进程、经济发展、教育水平等。以下阐述这些具体因素及其作用方式。
第一,纠纷产生于人与人的相处过程中,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决定了社会的潜在纠纷基数。人口的增长和聚集导致人际交往规模扩大,产生的纠纷数量随之变多,而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的争议也会变得更多。因此,人口因素,尤其是人口密度无疑将对司法需求产生最基本、最直接的拉动效应。
第二,现代社会的城市化进程推动社会交往模式的转变。一方面,劳动力向城市大量聚集,生活和生产关系日益复杂化,引发更多矛盾和纠纷。另一方面,传统的“熟人社会”转向“陌生人社会”。维持人际关系的亲属和道德纽带出现断裂,人们开始以理性平等观念看待人际关系,相处方式也从集体主义向个人自由主义过渡。此时,纠纷当事人因缺少强烈的人情关系约束和第三方主动干预机制,更倾向于使用正式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因此,城市化可能对于司法需求具有正向推动作用。
第三,经济发展对于司法需求的影响由两方面构成。经济发展既影响规范不确定性的程度,又调整诉讼的相对效益,进而作用于司法需求。具体而言,在现代化的经济发展过程中,以农业为主的传统生产模式向以工业为主的现代生产模式转变,新兴的生产方式和关系不仅产生更多纠纷,还带来新的社会问题。但在此过程初期,原有社会规范又难以解决这些新问题,规范不确定性加重,民众谋求法院解决新型纠纷、确立新规范的需求增多。当经济发展进入成熟期后,与之相适用的规范逐步确立,法律的理性化和复杂化降低了纠纷当事人想要解决真正“法律问题”的司法需求,司法活动出现“常规管理”的趋势,经济发展对司法需求的正向影响逐渐减弱。此外,经济发展能够增加社会财富和改善个人生活水平,从而改变诉讼的相对成本和收益,影响个体诉讼选择与需求。一方面,纠纷当事人更有能力负担诉讼成本,倾向于司法解决途径;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平均财富持续增长,诉讼的机会成本变高,小额纠纷的诉讼价值减少,司法需求也可能相应降低。概言之,正负相关关系皆可能出现于经济发展与司法需求的关系中。
第四,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与所受教育水平密切相关。尤其在中国,法律与道德培养是国民教育体系的基础环节。一个群体的教育水平越高意味着他们的法治理解更清晰、司法认同度更高、权利保护意识更强烈,当遇到纠纷时更倾向司法介入。同时,高教育水平群体相比于低教育水平群体不仅拥有更多法律知识,而且在学习和理解法律规则和程序以及处理复杂信息方面也处于领先地位。对于这部分人而言,由于更有可能在诉讼中占据优势,所以相对诉讼成本较小,诉讼意愿更高。但除具有促进作用外,教育因素也可能发挥抑制功能。法律意识的培养不仅包括权利观念,也包括守法和义务观念,所以社会整体受教育水平的提高,可能促使更多遵守规则的行为,减少矛盾冲突,降低司法需求。因此,教育对于司法需求的正反两种作用都有可能存在。
相对地,国家驱动的因素即国家创制并外加于社会的一类因素,通过命令、授权等调节社会关系的手段来间接、纵向、聚焦地干预社会个体在冲突产生和诉讼选择上的行为路线,如政府治理等。
其中,政府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治理作用不可忽视。当前的社会治理工作经常主张学习“枫桥经验”,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这实质上是要求政府提升管理主动性,增强对基层社会生活的信息收集,与法院、社会组织、行业组织相合作,在矛盾出现时及时介入,多元、有效地从源头上解决民生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减少诉讼案件。在这个意义上,政府治理能力的改善具有抑制司法需求的作用。政府治理能力是一个包含结构性要素的综合概念,但能力的发挥必须依赖于资源这一基本要素。而政府规模越大意味着更充沛的人力资源储备,因此,政府规模将作为政府治理能力的代理变量,或许与司法需求呈负相关关系。
此外,统一性的法律必须通过司法实践才能表现出真实效力。在此意义上,律师职业深入日常法律实践,法律服务可得性能在较大程度上代表现实法制化水平。具体而言,法律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经常迫使纠纷当事人寻求律师出谋划策,以此理性判断诉讼利弊,决定有无走向法庭之需要,从而规避一些不必要的诉讼。但有时,尤其是在律师业饱和、竞争激烈的时候,法律服务可得性的大幅提高也会增加司法需求。这是因为律师为获取案源,可能给予当事人更高的、不恰当的诉讼预期。由此,本文认为法律服务可得性在理论上与司法需求既可能呈正相关,也可能呈负相关。
综上,本文从地理角度假设空间效应存在于以法院审判为对象的司法需求及其成因之上。为检验该假设并从中得出有意义的空间类型,后续实证分析将聚焦于三个具体的子问题:第一,中国司法需求呈何种空间分布特征,是否具有空间依赖性?第二,国家驱动和基层主导的因素的影响作用是否具有空间异质性?第三,回答前述问题所得出的解释性分析结果可以重构怎样的司法需求空间类型,从而更有效地帮助解决司法供需的空间不平衡问题?
三、数据来源、变量设置和识别策略
(一)数据来源
本文使用的诉讼案件量数据主要来自1997—2020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年鉴。不同于省级统计年鉴的格式化数据,省级年鉴一般由各省区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专业机构以文本形式编纂出版。年鉴中“法院”或“审判”等章节普遍记载了由法院提供的诉讼案件量数据。因此,我们对所有省级年鉴中相关文字资料进行了周详严谨的人工整理。同时还尽可能收集其他含有案件量数据的一切资料,包括各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高级人民法院网站公开的司法统计数据、省级统计年鉴以及地方志。从中提取数据后,对省级年鉴数据加以核验、修正和补充,以此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度,并在此基础上,针对研究期内少量数据缺失采用线性插值法予以填补,最终形成结构化案件量数据744条。
其余变量的数据来源较为多样。具体而言,人均实际GDP、每平方公里常住人口数、城镇化率、人均受教育年限来自历年《中国统计年鉴》《新中国六十年统计资料汇编》和民政部全国行政区划查询平台中相关数据的计算所得;机关单位就业人数来自《中国劳动统计年鉴》;执业律师人数来自《中国律师年鉴》和省级统计年鉴的数据整理。由此,本文构建了1997—2020年中国省级司法需求的平衡面板数据。数据与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参见表1。
表1 各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
(二)变量设置
据上文所述,诉讼案件量是司法需求的合适代理变量,故本文选择每平方公里一审结案量来衡量司法需求,作为具体的被解释变量。需要说明的是,一审程序是法院初次针对某个争议启动的诉讼程序,所以相当于司法需求的首次直接表达。另外,虽然理论上收案量更贴切,但目前存在数据应用困难。收案量统计口径并不连贯一致,在不同年份或省份的年鉴中,在是否含上年旧存案件量上存在差异。相比之下,结案量这一指标在所有年鉴中统计口径保持一致,包含了新收和旧存案件。关键是在中国严格的审限制度下,一审的结案量几乎等同于收案量,所以也能较好地反映司法需求。最后,为实现区域横向比较,变量采用相对数形式。关于解释因素的测量,变量设置如下。第一,每平方公里常住人口数代表人口密度。第二,城镇化率,即城镇户籍人口占地区人口的百分比,代表城市化进程。第三,以1995年为基年的实际GDP除以常住人口数,得出人均实际GDP以表示经济发展水平。第四,人均受教育年限是测量受教育水平的指标,计算方式为各教育阶段人数乘以相应教育年限,求和后除以6岁以上常住人口数。第五,机关单位就业人数比,即机关单位就业人数占总就业人数的百分比,用于从政府规模角度测量政府治理能力。第六,法律服务可得性由每万常住人口中的专职律师人数来衡量。
(三)识别策略
在分析方法和识别策略上,本文首先采用莫兰指数 I 来探索空间自相关问题,以发现空间依赖性及邻近效应;其次运用时空地理加权回归模型,纳入空间尺度因素,与一般线性回归模型的解释力进行比较,揭示空间异质性及其方法论意义,并得出更有效的参数估计;最后基于解释因素在各地区的参数估计结果,利用K均值聚类分析方法,识别出若干类空间类型,并根据主导因素进行解读。具体研究方法说明如下。
1. 莫兰指数 I 。
莫兰指数I(Moran’s I)是全局空间自相关的常见度量指标。空间自相关意指区域与区域之间在某些属性值(空间内代表某种自然或人类社会现象的变量值)上具有关联性,且关联程度因距离关系呈“远小近大”的特征。换言之,某个区域属性值具有空间自相关,即存在空间依赖性及邻近效应;反之,则无空间依赖性。空间自相关检验通常是进行空间异质性统计分析的前置环节。在具体检验上,莫兰指数 I 的取值范围为-1~1,当该指数大于0时,说明司法需求具有空间正相关,表明需求水平一致的地区呈聚集态势;当指数小于0时,司法需求具有空间负相关,表明需求水平相反的地区呈聚集态势,或者说水平一致的地区呈离散态势;当指数等于0时,则司法需求不存在空间自相关,无采用空间统计模型之必要。该指数计算公式如下。
(1)式中,xi和xj分别表示第i个和第j个区域单元的司法需求,n代表区域单元总数,和S2分别表示所有区域单元司法需求的均值和方差,Wij为基于邻接边拐角空间关系概念化的空间权重矩阵。
2. 时空地理加权回归。
一般最小二乘法(OLS)作为传统研究相关性的统计模型,持空间独立性假设,假定变量关系在全局空间保持一致,因而无法识别地理位置差异导致的局部特性差异,参数估计结果的有效性受限。对此,地理加权回归改进了OLS模型,考虑到了空间异质性,允许变量关系的参数估计基于空间特性形成独立结果。然而,除了空间异质性外,司法需求还可能受到时间变动上的复杂影响,诉讼案件的形成会受到特定时间的外生事件冲击,比如法律制度改革等。因此,时空地理加权回归(Geographically and Temporally Weighted Regression,GTWR)增加了对时间异质性的考量,把参数估计的时间不平稳性纳入经典地理加权回归模型,从而可以更有力、准确地揭示司法需求影响因素系数的时空动态特征,帮助得出更好的解释理论。公式表达如下。
(2)式中,i代表不同时空下的区域单元,Yi指不同时空下区域单元的司法需求;(ui,vi,ti)为第i个区域单元的时空坐标;ui、vi、ti分别代表特定单元的重心经度、纬度和所处的时间;Xik为第k个解释变量在区域单元(ui,vi,ti)上的观测值;βk(ui,vi,ti)为解释变量系数;β0(ui,vi,ti)为常数项;εi为独立随机分布的误差项。
3. K均值聚类分析。
司法需求受多重复杂因素的影响,简单地以经济地理特征划分并不能充分体现影响机制的实际空间差异,而人工分类又具有主观性和臆断性。因此,本文运用K均值聚类算法(K-means clustering algorithm)客观生成空间聚类结构并探究其主导因素,从解释性层面实现更精确的空间类型化。该模型是通过迭代的方法找到k个簇(cluster),使得簇中各数据点到类中心的距离平方和最小。算法步骤可简述为,先明确所需寻找的k个簇数,在数据集中随机选取k个数据点作为初始类中心,按距离最近原则将其余数据分别归入相应簇,计算各簇内所有对象的均值,以此作为新的类中心进行重新分类,之后按相同方法重复调整类中心和分类直至结果收敛。公式表达如下。
(3)式中,J(C,μ)为各数据点到其对应类中心的距离平方和;Cj为第j个簇;xi为第j簇的数据点;为第j个簇的类中心;k为聚类数。
四、实证结果
(一)空间演变特征和空间自相关分析
本文根据五分位数对全样本的每平方公里一审结案量进行划分,把样本归入高值区、次高值区、中值区、次低值区和低值区等5个类别,同时出于简明考虑,时间上按等分标准选取1997年、2008年、2020年的相关数据予以展示。由此,表2揭示了中国司法需求由“东部聚集”向“中西部扩散”演变的空间分布动态特征。具体而言,1997—2008年,上海、北京、天津、江苏、山东、浙江等东部省市长期位于高值区或次高值区,司法需求处于全国较高水平,东部聚集趋势明显。其中,上海的数值最高,从17.878件/平方公里增至37.206件/平方公里,增幅达108.111%。相比之下,湖北、湖南、四川等中西部地区则在这段时间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降,一审结案量分别从1.783件/平方公里、1.512件/平方公里、0.626件/平方公里降至0.888件/平方公里、0.777件/平方公里、0.525件/平方公里。至2020年,司法需求的高值区大部分仍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上海稳居第一,达90.367件/平方公里,而除直辖市以外最高的两个省依次为江苏和广东,分别达8.708件/平方公里和7.552件/平方公里,比2008年的5.429件/平方公里和2.612件/平方公里增长了60.398%和189.127%。同时,高值区和次高值区有向中西部扩张的趋势,贵州、重庆、江西、河南、陕西、安徽、广西、宁夏、湖南不仅挤入这两个类别范围,而且增长迅速,与2008年相比增长幅度皆超过200%,高于几乎所有东部地区。虽然青海、西藏、新疆等地长期处于低洼地带,但不可否认这段时间内中西部地区司法需求有追赶东部地区的潜在趋势,东西之间的差距整体有所缩小。
表2 1997、2008、2020年中国司法需求的空间分布
注:数值区间指示的是每平方公里一审结案量(件);单元格内的省级地区按每平方公里一审结案量由高到低排序;高值区中超过10件/平方公里的地区有:1997年上海(17.878件/平方公里)、2008年上海(37.206件/平方公里)、2020年上海(90.367件/平方公里)、2008年北京(14.932件/平方公里)、2020年北京(27.479件/平方公里)、2020年天津(18.192件/平方公里)。
在检验空间依赖性方面,利用ArcGIS 10.4软件,测得1997—2020年司法需求的历年全局莫兰指数 I 。表3显示,研究期内全局莫兰指数 I 皆大于0,且在5%水平上具有统计显著性。该指数在0.102—0.221范围内呈波动下行变化,整体自2002年开始下降,在2008年出现小幅上扬后,又于2013年出现缓慢下降趋势。尽管如此,这些结果仍相对一致地表明中国司法需求具有空间依赖性,并长期呈现空间正相关性,高司法需求和低司法需求地区各自在相邻范围内形成聚集。
总之,中国司法需求从描述性层面看确实总体呈较为清晰的“东西分异”特征,但近年来该特征有减弱或转变的倾向。同时,空间自相关检验结果基本否定了空间独立性假设,因此有必要采用基于空间异质性的统计方法对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表3 1997—2020年中国司法需求全局莫兰指数
注:*、**、***分别表示10%、5%、1%的显著性水平。
(二)影响因素的空间异质性分析
表4列明了对司法需求影响因素采用传统OLS模型和GTWR模型的回归分析结果,为使回归系数具有可比性,所有变量均已得到标准化处理。从中可知,各变量的方差膨胀因子(VIF)小于5,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变量选取合理。在模型适配度上,GTWR模型比OLS模型在调整后R2上高出8%的解释力,能够解释98.7%的司法需求变化,而且前者的赤池信息准则(AICc)比后者低了1294.289,为-939.91,说明未揭示的信息量大幅下降。因此,GTWR模型在空间异质性分析中优于传统OLS模型,对司法需求空间演变的拟合程度更高,解释效果也更好。
表4 OLS模型和GTWR模型的回归结果
注:*、**、***分别表示10%、5%、1%的显著性水平;括号内为标准误;GTWR项内为不同时空下各区域单位的回归系数描述性统计结果,所有参与计算的变量均经标准化处理;额外局部变异指每个变量在GWTR模型的四分位距大于其在OLS模型的两倍标准误。
另外,参照已有研究,采用判断额外局部变异(extra local variation)的方法,来检验回归系数的空间异质性。表4中,GTWR模型变量系数估计的四分位距皆大于OLS模型的两倍标准误,说明系数存在额外局部变异,参数估计具有不平稳性。这验证了司法需求与影响因素关系存在空间异质性的假设。结合图1展示的各变量系数分布样态,具体影响效应及其变化述之如下。
图1 GTWR模型回归系数变化箱型图
首先,每平方公里常住人口数变量的系数在全部地区始终为正,均值达0.704,远高于其他变量,说明人口密度是影响司法需求最基础的正向因素,符合理论假设。1997—2020年该变量系数总体上呈上升趋势,人口因素的影响持续强化。地域上,这段时间内高值区从华南和华东地区向华北和东北地区延伸,而低值区长期分布于甘肃、青海、云南、新疆、西藏等西部地区。
其次,城镇化率、人均实际GDP和人均受教育年限等其他基层主导的变量的系数均值按绝对值依次递减,分别为-0.250、0.120和0.083。这说明城市化进程虽然总体上与司法需求呈负相关,但与经济和教育因素相比,影响力更强。同时,这些变量系数符号在时空维度上各自存在正负差异,基本验证了经济发展和教育水平具有双重影响的理论假设,并少部分验证了城市化进程与司法需求具有正相关的假设。具体而言,第一,城镇化率变量系数在1997—2020年整体趋于下降,负相关性不断加强。1997年正值区内的省区市有21个,大多分布在东北、华北和华东等地区,至2020年这些地方多变为负值区,而正值区仅剩7个,主要由甘肃、宁夏、四川、西藏等西部地区构成。负相关性加强可能是因为相关地区初期城市化程度较高,经过长期建设后,社会交往秩序趋于稳定,加之城市治理水平的提高,反而出现了诉讼减少的现象。第二,人均实际GDP变量系数在1997—2020年呈现缓慢上升之后回落的整体趋势,正值地区数量多于负值地区。研究期内正高值区从华北地区和上海、浙江、福建等部分沿海地区,向整个沿海地区扩张,而甘肃、西藏、青海、贵州、重庆等西部省区市长期属于负值区。对于后者的一种解释是欠发达地区的生活水平较低,经济发展使人们对收入快速增长有着良好预期,诉诸司法渠道解决纠纷的机会成本变大,诉讼相对成本增加导致诉讼意愿降低。第三,人均受教育年限变量系数整体呈阶段性变化特征,1997—2008年保持平稳态势,多数地区处于负值区,而2008年之后出现上扬并略微回落,正值区成为主流。正值区在1997年主要集中在环渤海地区和长江三角洲地区,并在2020年扩散至华中和华南地区,而负值区则向西部收缩。这说明随着法治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和高等教育中的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能力得到提升,司法需求在大部分地区随之增长,但可能由于教育质量在地区间存在差异,一些负值地区更偏向于“传统的守法教育”而未转向塑造全面权利义务观的法治教育,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司法需求。
最后,机关单位就业人数比和每万人律师人数等制度性变量的系数均值分别为0.029和0.195,系数符号皆不具有一致性。前者负相关结果占总样本比例为24.866%,而后者负相关结果占比为2.554%,部分验证了政府治理能力与司法需求的负相关假设,并说明法律服务可得性与司法需求主要表现为正相关关系。具体而言,机关单位就业人数比变量系数在研究期内整体保持稳定,变化较小,仅在2014年后出现较为明显的上升。正值区在1997年分布于南方地区,至2020年已覆盖至全国所有地区。一种可能的解释是政府治理能力提升过程中,若治理效率改善不足,无法有效缓解规模扩大带来的潜在政府干预,就有可能导致社会经济矛盾增多,司法需求增长。在法律影响方面,每万人律师人数变量系数整体呈轻微波动变化趋势。1997年全国所有地区都是正值区,高值分布于华北地区,至2020年正值区缩小,华北和东北地区成为负值区。这可能是因为律师往东部沿海迁移,造成迁出地人才流失,法律服务可得性降低,司法需求减少。
(三)基于主导因素的空间类型化
上述回归结果表明中国司法需求的空间变化受多重因素影响,无法简单套用传统方法按照经济属性划分区域。为深入探索解释性层面上的空间类型,本文根据GTWR回归结果,取各地区自变量回归系数在研究期内的均值,进一步运用K均值聚类方法将中国司法需求划分为4种空间类型。需要说明的是,类型构建是综合评判的过程,主要强调区域主导因素的横向差异,故按照变量系数组间比较为主、组内比较为辅的标准进行类型识别和解读。而人口密度是基础因素,变量系数普遍相对较高,不作为主要评判依据。表5展示了各类型所含地区以及变量回归系数在各类型中的均值统计结果。具体说明如下。
表5 基于主导因素的中国司法需求空间类型及其变量系数均值
第一,社会—经济—教育主导型。社会—经济—教育主导型主要分布在吉林、辽宁、河北、北京、天津、山东、江苏、安徽、上海、浙江和福建共11个东部省市。该类型的突出特点在于城镇化率、人均实际GDP和人均受教育年限的系数均值在绝对值上皆高于其他类型地区,而且在组内也是除人口变量外最高的三项。这与东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较好不无关系。一者,其中的多数地区本身城市化建设早,积累了丰富的城市治理经验和拥有较高的治理水平,这使得城市化带来的交往模式转变拥有可以与之调和的秩序基础,减少矛盾激化和司法需求。比如近年来上海的基层治理创新实践有效提升了城市的宜居性和有序性。又如诞生于浙江的“枫桥经验”以依靠人民群众,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理内涵推动了平安浙江和法治浙江的建设,有效预防和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另外,该类型大多数地区尤其在研究期后十年里相对于其他地区有着较为成熟和缓慢的城市化,为居民适应和融入新环境提供了更多的时间,有利于提升他们的社会信任,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矛盾纠纷的出现。比较来看,城镇化率系数均值在绝对值上高于另外两个主导因素,这或许暗示了城市治理水平在维护秩序稳定、化解纠纷方面的重要作用应得到更多重视,要鼓励这部分地区进一步总结经验和创新城市治理实践。二者,这些地区民众受教育程度总体较高,法律意识和能力较强,更愿意以诉讼手段解决纠纷。有微观实证研究指出,在中国受过更多教育的人既不容易容忍纠纷,还更倾向于动用法律来解决纠纷。三者,其中的大部分地区经济发达,社会财富增长使民众更有能力负担诉讼成本,引起司法需求增长。正如一项对某一线城市基层法院审判实践的研究所发现的,民众收入提高使其可以有更多资源投入纠纷解决,“从而寻求更具强制力而成本相对较高的公权力救济”。
第二,法律—社会主导型。这种类型是指一个区域内法律服务可得性和城市化进程的影响力在组间和组内同时处于较高水平,包括海南、广东、广西、贵州、湖南、湖北、江西、河南等中南部地区以及内蒙古,共计9个省区。该类型区域的每万人律师人数系数为0.267,是组间最高值,且绝对值在组内仅次于人口密度和城镇化率变量,说明法律服务可得性在这些地区对司法需求具有强劲的正向影响力。刘思达认为,在农村地区普遍覆盖较广的省份,民众获得正规法律服务的机会较少,其纠纷最终的解决渠道往往是政治的而非法律的。鉴于此,这部分地区可能原本有着因客观条件而被压抑的大量司法需求,随着法制化加强和法律服务可得性提升,其会得到巨大的释放,所以法律服务可得性的影响力相对表现更强。换个角度看,该类型地区的正当司法需求可能还未充分激发,而得不到司法救济的权利是无意义的,正当的司法需求应予以鼓励和满足,不被限制,那么有必要在这些地区大力发展律师援助制度,落实律师公益法律服务的资金支持,以及建立和完善对山区和边远地区的常态化巡回法治宣传制度。另外,该类型区域内城镇化率系数处于组间次高值,均值为-0.271。对此可能的解释是其中的多数地区家族观念浓厚、亲属关系强韧,城市化并未充分改变传统交往模式和社会关系,民众对诉讼的情感道德顾虑较多,诉讼意愿较弱。例如,广东的“城中村”作为一种就地城市化,原有社会关系网络得以保留,有的甚至发展为“一个由血缘、亲缘、宗缘和地缘关系结成的互识社会”。即便对于从农村向城市转移的人口来说,乡村共同体的行事逻辑依然构成了城市交往关系的底色。但不能忽视的是,属于该类型的地区绝大多数处于快速城市化阶段,存在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增强和原有居民排斥新移民从而加剧社会矛盾的情况,这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前述传统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稳定的效能,因而相对于社会—经济—教育主导型地区,法律—社会主导型区域的城镇化率平均系数绝对值较低。对于该类型地区来说,若想缓解群体对立和矛盾,可以考虑注重构筑原居民和新移民之间相互交往和理解的社区融合平台,保障新移民的城市居住环境。
第三,政府—教育主导型。这种类型在地理上表现为从西南向东北延伸的条带状,包含云南、四川、重庆、陕西、宁夏、山西、黑龙江等7个省区市。这里政府治理能力和教育水平的影响作用在组间和组内比较中都较为突出。其一,该类型区域的机关单位就业人数比系数均值为0.053,高于其他类型,并处于组内的中间位置,说明政府治理能力扩大,而治理效率相对滞后,可能对市场经济发展形成一定干预,矛盾纠纷增多,民众求助司法救济的意愿变强。有实证研究发现,内陆地区在政府治理水平上低于东部沿海地区,其政府规模扩大,相对更容易导致企业逃税等违法行为。另外,在中国各地地区行政部门掌握垄断行政权力,权力集中的政府规模越大,越可能产生地方腐败和社会不满,并且有研究结果表明政府规模对腐败程度的影响在地区间并不一致。因此,该类型区域政府治理能力与司法需求在平均意义上有较高的正相关关系或许可归结于政府治理效率的相对不足和治理模式的不完善。对此,在这些地区更应进一步加强政府治理质效、减少不合理的政府干预,比如明确各部门执法队伍的职权和健全监督机制,完善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追求简易纠纷的及时响应和解决;同时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发挥行业协会在新型问题上的规范构建和纠纷化解能力。其二,该类型区域的人均受教育年限系数均值为-0.068,其绝对值在组间和组内分别处于第二和第三位,表明与前两类不同,该类型的受教育程度对司法需求具有较强的抑制作用。一种可能的解释是,如前所述,这些地区在中小学教育内容和模式上或许与其他地区有所差别,整体更偏重于“传统的守法教育”,同时西南多地居民受教育程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高等教育人数占人口比例偏少,因而整体上对权利理念和诉讼活动认识不足,限制了司法需求的产生。
第四,多元弱主导型。这种类型分布在甘肃、青海、西藏、新疆等4个西部省区。之所以如此命名,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该类型区域的各个变量系数皆低于其他区域,对司法需求的影响力较弱;二是组内比较中除人口变量外,其余变量系数的数值差异较小,主导因素不明显。这些地区地旷人稀,空间距离的阻隔使得交往模式和社会关系相对简单,而且也不方便民众抵达法院和获得司法服务。另外,这些地方居住着大量少数民族,存在多种多样的特殊纠纷解决机制,对诉诸国家法律的观念和行为造成一定制约,因而可能削弱多种社会经济因素对司法需求的影响力。由此看来,这一类型的出现意味着司法需求在这些地区可能受到较大的客观限制。对于这类地区,除扩大和加强法律援助和普法宣传外,同样重要的还有针对少数民族的特殊性打造合适的法官人才队伍。例如,健全资深法官对年轻法官的“传帮带”机制,使其迅速了解地方少数民族的行为习惯和文化风俗,积累专门的办案经验和技能,同时进一步完善双语法官的选拔培养机制,保障少数民族群众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诉讼的权利。
五、结论与讨论
本文创新地引入地理学的空间分析方法,揭示了中国司法需求形成和变化的空间效应,进而从解释性层面重新识别出更加合理且清晰的多种司法需求类型。这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上对司法需求“东西”之分的模糊印象,也弥补了既有理论在地区差异问题上的解释不足。实证研究首先表明,司法需求具有显著的空间依赖性。在动态演化上,中国司法需求在研究期前中段呈较为清晰的“东西分异”空间特征,但该特征随后出现弱化趋势,即高值区向中西部扩散,东西差距缩小。其次,研究发现了司法需求影响因素的空间异质性。中国司法需求受到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但影响效应在地区维度上不具有一致性。在基层主导的因素上,人口密度居于基础性地位,对于司法需求的正向影响普遍较强。城市化进程在中部和东部地区的负向影响力不断加强。经济发展因素在大部分地区对司法需求具有正向影响力,尤其在华北和东部沿海地区有更强的正向作用。教育水平对司法需求的影响具有双重性,表现出正向影响区域扩大,负向影响区域向西部收缩的特征。在国家驱动的因素上,政府治理能力对司法需求的影响并非呈明显的降低作用,其正向影响力反而在全国范围内不断扩大,直至完全覆盖。法律服务可得性对司法需求也具有双重影响,但在绝大部分地区表现出正向影响,而负向影响逐渐显现于北部地区。最后,本文基于影响因素分析结果,通过客观统计分类和组内外差异特点研判,识别区域主导因素,从而归纳出社会—经济—教育主导、法律—社会主导、政府—教育主导、多元弱主导等4种司法需求空间类型,增进了对司法需求空间差异的新认识。该类型化结果严格来说只是诸多划分可能性中的一种,不过却至少可以表明,结合空间分析技术从解释性角度进行类型识别的方法更加合理精确,对于建立司法资源动态调整机制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当然,本文仍有一些不足之处,有待后续完善和拓展。第一,本文所测量的司法需求仅是被明确表现出来的那一部分需求,而另一部分潜在的司法需求囿于数据限制并未得到充分揭示,包括想要寻求司法救济却因经济成本和知识水平等客观条件限制而无法主张的需求,以及对高质量裁判的需求。第二,本文基于地理区位、社会经济状况和制度背景等信息对司法需求区域差异和变化的解释主要是一种相关性的探讨,而非精确的因果推断,其形成机理需要将来进一步的实证检验。第三,本文重点考察了社会经济和政治法律等方面的常见因素对中国司法需求的影响及其空间差异,但并不否认文化道德和意识形态等其他因素可能对司法需求产生的特殊影响。例如,儒家道德观中存在一种对“无讼”社会的理想追求,深刻塑造了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中的“厌讼”观念,所以可以猜测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当代中国受传统儒家文化影响越深的地区,或许司法需求越少。地理空间下的文化解释对于深入理解中国司法需求将是一个未来富有前景的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