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文献资源 > 论文著作 > 实证研究
陈刚、孙艳倪|司法中的“乡愁”——法官是否偏爱老乡
2025年04月01日 【作者】陈刚、孙艳倪 预览:

【作者】陈刚、孙艳倪

【内容提要】


司法中的乡愁”——法官是否偏爱老乡







陈刚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孙艳倪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本文在理论和经验上揭示了法官在司法中可能存在源自身份认同而偏爱老乡的行为。基于手工收集的商事诉讼案件与主审法官匹配的微观数据,研究发现,虽然法官与原告是老乡对原告胜诉的概率和原告负担的诉讼费比例没有显著影响,但法官与被告是老乡显著降低了原告胜诉的概率,并提高了原告负担的诉讼费比例。这一结果在使用不同的估计方法以及排除了法官地域偏爱的情形中都是稳健的,表明法官在司法中存在明显偏爱老乡的行为。同时,本文并未发现法官偏爱老乡的行为会随法官学历、等级和年龄而发生显著变化的经验证据,意味着法官源自身份认同而偏爱老乡的行为可能并不会随着法官素质的提高而弱化。本文为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线索和政策启示,并拓展了司法偏爱问题的研究视角,丰富了对源自身份认同而可能存在的偏爱问题的研究文献,有助于更全面地理解和观察宗族文化在当代经济社会中的影响。







一、引 言

优化营商环境以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培育新的增长动力,是新时代中国经济深化改革的重要战略举措。其中,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契约权益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和目标。世界各国的增长经验表明,有效的产权保护和契约执行制度的缺位,是造成第三世界国家的经济在历史上陷入增长停滞并在当代落入欠发达境地的最重要来源(North1990)。众所周知,正式制度或非正式制度都有助于保护产权和执行契约,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成长,正式的法律制度在保护产权和执行契约中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特别是以法院为中心的有效的司法制度更被认为是国家长期经济增长的基础(North1990)。因此可以说,营商环境在本质上是法治化营商环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谢红星,2019)


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经济在法律制度并不完善的情况下连续多年高速增长,关系和声誉等非正式制度在产权保护和契约执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Allen et al.2005)。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关系和声誉等非正式制度已然不能满足市场化的契约交易关系扩展的需要,各类市场主体对高质量法律制度的需求日益增长。数据显示,1979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审议通过了263部正式法律。其他享有立法权的部门还颁布了700多件行政法规、上万件地方性法规,以及为数更多的部门规章和相当数量的自治法规。同时,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在1978年仅有30余万件,2016年已激增到了超过1000万件,短短不到40年时间里增长了30多倍。但毋庸讳言,在立法不断完善的背景下,中国司法体系中普遍存在的司法偏爱(judicialfavoritism)问题一直广受人们诟病,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障碍。


现有研究司法偏爱的文献,围绕由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造成的司法偏爱问题展开了广泛讨论(刘作翔,2003;马怀德,2003;张维迎和柯荣柱,2002;龙小宁和王俊,2014Luet al.2015He & Su2015;於勇成和魏建,2017)。但是,与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造成的司法偏爱相比,另一种形式更为隐蔽却可能同样广泛存在的司法偏爱现象,即法官不是迫于外部压力而是源自身份认同偏爱老乡的行为,还未得到既有研究文献的关注和重视。


中国社会从基层上看是乡土性的,社会关系的差序格局是乡土社会的基本特征(费孝通,1985)。在乡土社会中,每个人的社会关系都是以为中心,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向外扩散的网。其中,离中心最近的是与自己关系最亲密的家庭,家庭向外扩散是家族,家族向外扩散是邻里。故而,乡土社会中形成的以血缘和地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文化,是中国文化最重要的特征之一,至今影响着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老乡则是中国传统宗族文化的延续,是个人在脱离原有的亲属和熟人社会进入生人社会之后,以家乡地为纽带链接起来的社会关系网络(杨宜音和张曙光,2012)。人们对老乡的身份认同,即人们在心理上产生的对家乡人所特有的语言、文化、观念、习俗等的一种积极情感卷入和趋同倾向,并最终会外化为老乡间互帮互助的行为(姜永志等,2012)


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谢佑平和万毅,2002),法官中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但是,即便在法官独立审判的理想情景中,法官作为社会化的个体,其在司法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社会文化和习俗观念的影响(Nugent1994)。因而,当传统的宗族文化渗透到司法活动之中,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是,法官在司法中存在源自身份认同而偏爱老乡的行为。使用一套手工收集整理的主审法官与商事诉讼案件匹配的微观数据,本文首次在理论和经验上揭示了法官在司法中可能存在的源自身份认同而偏爱老乡的行为。研究发现,虽然法官与原告是老乡对原告胜诉的概率和原告负担的诉讼费比例都没有显著影响,但法官与被告是老乡不仅显著降低了原告胜诉的概率,而且显著提高了原告负担的诉讼费比例。这一结果在使用不同方法的估计以及在排除了法官地域偏爱的情形中都是稳健的,表明法官在司法中的确存在显著偏爱老乡的行为。同时,本文发现法官偏爱老乡的行为不会因学历、等级和年龄等特定而发生显著变化,意味着法官源自身份认同而偏爱老乡的行为可能并不会随着法官素质的提高而弱化。


本文可能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政策和理论上的贡献。首先,本文对中国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线索和政策启示。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以及国际经济形势和格局正在发生的重大变化,党中央和国务院做出了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而法治则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和保障,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但法官在司法中偏爱老乡的行为违背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是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本文的研究表明,治理法官在司法中源自身份认同而偏爱老乡的行为,可能并不能单纯地寄希望于法官的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更有效的可能举措是完善现有的诉讼回避制度。


其次,本文拓展了对司法偏爱问题的研究视角。理论上,作为社会化的个体,法官在做出判决时不受自己主观偏见和外部环境的影响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Nugent1994)。因此,司法偏爱绝不仅仅是中国司法体系中所独有的现象,而是在世界各国包括高收入的法治发达国家都普遍存在的问题(Shleifer2012)。法国和俄罗斯企业破产案件的研究为我们提供了法院受外部经济和政治环境的影响而偏爱本地企业的证据(Esquerré2015Lambert-Mogilianskyet al.2007),对中国的研究也找到了司法的行政化和地方化造成的法院偏爱本地当事人和有政治关联企业的证据(张维迎和柯荣柱,2002;龙小宁和王俊,2014Lu et al.2015He & Su2013;於勇成和魏建,2017)。与这些文献不同,本文首次在理论和经验上揭示了法官源自身份认同而偏爱老乡的行为。


再次,本文扩展了研究源自身份认同而可能造成的偏爱问题的研究文献。近年来兴起的身份经济学(identity economics)将身份认同纳入新古典效用函数,成功解释了教育改革、企业绩效、种族冲突、家庭婚姻关系等社会经济问题(Akerlof & Kranton2000Bertrand et al.2015)。特别是,现有文献基于身份认同理论预期和揭示了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的在位官员对家乡地的地域偏爱(Do et al.2017;李书娟和徐现祥,2016)以及对同族的种族偏爱问题(Dickens2018)。本文则进一步将身份认同扩展到研究中国的司法偏爱问题。


最后,本文丰富了对宗族文化之社会经济影响的研究文献。植根于乡土社会的宗族文化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曾经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受到抑制,但其在改革开放之后又重新兴起和焕发了活力,并在乡村企业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公共物品供给、缓解收入不平等、放松融资约束、促进就业和创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Peng2004Tsai2007;郭云南和姚洋,2013;郭云南等,2014Xu & Yao2014)。但是,宗族文化的有限道德”(limited morality)在强化了宗族网络内部短半径信任的同时,也降低了宗族网络对外的一般信任,这不仅阻碍了城市的发展(Greif & Tabellinni2010),且在市场化相对成熟之后也会不利于乡村企业的发展(阮荣平和郑凤田,2013)。本文提供的证据表明,当宗族文化渗透到司法活动中,可能造成有悖司法公正的司法偏爱问题,这有助于更全面地观察和评估宗族文化可能造成的社会经济影响。



二、文献评述与理论假说

以法院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是解释并运用国家法律的最主要机制,公正司法则是司法制度永恒的生命基础(谢佑平和万毅,2002)。法谚云: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人世,因此,法官中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即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要公正地适用法律,只能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做出判决,而不受自己主观偏见和外部环境的影响。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作为社会化的个体,其在司法过程中处于纯粹的中立位置而不受任何影响做出判决,是几乎不可能的事情(Nugent1994)。有些影响可能是内在的或个人的,诸如法官的宗教信仰、价值观、个性、教养等;有些影响可能来自外部,像社会文化和规范、法律和政治环境等。因此,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因主观偏见或受外部环境的影响而偏爱某方当事人的现象,绝不是某国或地区所独有的,而是在世界各国包括法治发达的高收入国家都是普遍存在的问题(Shleifer2012)。一项针对意大利劳动诉讼案件的研究显示,法院的判决显著地受到劳动力市场条件的影响,在失业率更高的地区,法院的判决更偏爱工人,若失业率上升1个百分点,企业的胜诉率将下降2.5个百分点左右(Ichino et al.2003)。另一项对法国企业破产案件的研究发现,当失业率较高时,法院更倾向于判决企业重组,而不是判决企业破产清算、出售和关闭(Esquerré2015)Lambert-Mogilianskyet al.(2007)对俄罗斯企业破产案件数据的研究发现,地方政府的干预使得地方法院存在明显的偏爱本地企业的情况,这保护了本地企业免遭破产清算,并以此帮助本地企业逃避对联邦政府负有的纳税义务和债务责任。


在中国,各级地方法院在机构设置、经费来源以及法官任免晋升等方面都受制于地方行政权力,同时,法院自身的管理体制也具有明显的行政化特征(刘作翔,2003;马怀德,2003),这使得地方政府往往会出于保护本地企业或与本地政府有政治关联企业利益的目的,通过行政手段间接或直接干预本地法院的案件审理。因此,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弱化了中国各级地方法院及法官应有的独立审判和公正审判地位,导致法官在司法过程中难以避免地会受到地方政府和上级法院的干预,普遍存在偏爱本地当事人和有政治关联当事人的情况。一项对北京某基层法院620份经济案件判决书的研究显示,当地企业的胜诉率明显高于外地企业的胜诉率,其中,当地原告对外地被告的胜诉率最高(38.4),外地原告对当地被告的胜诉率最低(25.9)(张维迎和柯荣住,2002)。另一项使用上海法院2724份判决文书的研究发现,政府机构以及与政府有关联的企业有明显更高的胜诉率(He& Su2013)。使用更严谨的计量分析方法,龙小宁和王俊(2014)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收录的知识产权案件研究发现,一审诉讼中与法院所在地一致的企业胜诉率显著更高,只是在二审诉讼中变得不再显著了。Lu et al.(2015)3323份上市公司诉讼案件的研究显示,政治关联企业的胜诉率比非政治关联企业的胜诉率显著高出8.6%,特别是在案情更简单、法治环境更差以及在有政治关联企业所在地的法院,政治关联企业的胜诉率显著更高。於勇成和魏建(2017)4个直辖市基层法院一审民事案件数据的研究也表明,本地原告有显著更高的胜诉率,且体制内当事人的胜诉率也显著高于体制外当事人的胜诉率。


 与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造成的司法偏爱相比,法官源自身份认同而可能存在的老乡偏爱问题还没有被既有研究文献观察到。但是,使用包括发达国家样本在内的跨国数据研究显示,在经济领域,在位官员源自身份认同而偏爱家乡或同族的现象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广泛存在的(Do et al.2017Dickens2018),对中国的研究也发现了地方官员的身份认同显著促进了其家乡地经济增长的证据(李书娟和徐现祥,2016)。显然,这些研究文献为观察中国的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源自身份认同的司法偏爱行为并提供了重要借鉴。


在中国,老乡是传统宗族文化的延续,是人们在脱离原有的亲属和熟人社会进入生人社会之后,以家乡地为纽带链接起来的社会关系网络。社会认同理论指出,文化相同的群体会形成内群体圈层,文化不同的群体则被归类为外群体圈层。内群体圈层成员的行为具有明显内群体偏好外群体歧视特征,即内群体圈层成员往往倾向于将有利的资源分配给内群体圈层成员并给予内群体圈层成员更积极的评价,同时将更少的资源分配给外群体圈层成员并给予外群体圈层成员更消极的评价(Tajfel et al.1982)。在中国,老乡之间由于享有共同的语言、习俗、观念和价值观等地域文化,他们彼此之间会因为文化的相似性而产生强烈的身份认同感,并由此形成具有极强凝聚力且发挥着重要资源和信息交换功能的老乡圈层,即社会认同理论所谓的内群体圈层。例如在经济乃至政治领域中普遍盛行的老乡会或同乡会等民间组织,即是乡土文化中浓郁老乡观念的直接反映。


可以说,在生人社会中,老乡是人们呈差序格局的社会关系网络中最接近中心的一环(杨宜音和张曙光,2012),且老乡之间因文化相似性而产生的强烈身份认同也最终会外化为他们彼此之间互帮互助的行为(姜永志等,2012)。在最近的公司治理研究文献中,戴亦一等(2016)使用2008-2014A股上市公司数据的研究发现,若董事长和总经理是有相同方言身份的老乡,可以显著降低公司的代理成本。陆瑶和胡江燕(2014)使用2000-2009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数据的研究发现,CEO与董事会间的老乡关系对公司风险水平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另一项使用2000-2013年中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数据的研究发现,当公司CEO与董事是老乡时,公司会有更高的违规倾向,且公司违规后被稽查出的概率相应更低(陆瑶和胡江燕,2016),这意味着公司CEO与董事问的老乡关系可能提高了他们之间合谋违法的可能性。


故而不难理解,当根植于传统乡土社会中的宗族文化渗透到司法活动中之后,法官源自身份认同而偏爱老乡的行为可能并不罕见。更何况,法官在其享有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偏爱老乡的行为,可能还远远算不上是违法行为。由此,本文提出如下理论假说:


理论假说: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法官在司法中存在显著偏爱老乡的行为。


三、数据和方程

()数据


为了定量识别法官在司法中是否存在对老乡的偏爱行为,我们跟踪收集了4个中级人民法院(其中,东部中级人民法院2个,中部和西部中级人民法院各1)20193月在任法官在2014-2018年主审,并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的所有()商事一审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对于这份手工收集的独特资料,有两点需要特别说明和强调:首先,我们之所以选择了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为观察样本,主要原因是按照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因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而更具代表性。其次,对于本文的研究而言,若要识别法官是否在司法中有对老乡的偏爱行为,诉讼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所在地不一致是非常关键的信息。因为,若原告和被告都来自同一地,案件就不具备识别法官是否偏爱老乡所必要的信息基础。因此,我们对所有法官审理的商事一审诉讼案件进行了逐个甄别,并在此基础上删除了被告和原告所在地信息不能识别的案件。经过整理,我们最终获得了由128位法官主审的1628份一审商事案件判决文书样本。


按照诉讼事由,这1628份商事诉讼案件判决文书大致可归类为合同纠纷、商标权纠纷、借贷纠纷和其他纠纷等四个大类(见图1)。其中,合同纠纷一共有536起,包括了买卖合同、施工合同、借款合同等合同纠纷类型;商标权纠纷一共有960起,包括了商品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著作权纠纷和作品发行权纠纷等类型;借贷纠纷有60起,包括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和企业借贷等类型的纠纷;其他纠纷有72起,包括管理纠纷、执行异议、股权转让等类型的纠纷。


()方程和变量


为了识别法官在司法中是否存在偏爱老乡的行为,本文设定了如下基准回归方程:

图表, 条形图 AI 生成的内容可能不正确。


其中,下标ij分别表示第i个案件和法官j。方程左边的被解释变量winnerp是反映和衡量原告胜诉情况的变量;方程右边的解释变量tomap是衡量法官与原告是否老乡的虚拟变量,解释变量tomad是衡量法官与被告是否老乡的虚拟变量,解释变量localplocald分别是衡量原告和被告是否本地当事人(即与法院所在地一致的当事人)的虚拟变量;W是由法官个体特征变量组成的向量,Z是由其他可能影响被告胜诉情况的案件特征变量组成的向量,ΠΨ分别是法官特征向量和案件特征向量的回归系数矩阵;νμ分别是法院固定效应和年份固定效应,ε是随机扰动项。


本文使用了两个指标衡量和反映原告的胜诉情况。第一个指标是衡量原告胜诉的虚拟变量win_r,若原告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都在判决文书中得到了法官的支持,那么,原告胜诉虚拟变量赋值为1;反之,赋值为0。鉴于在许多诉讼案件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虽未能完全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但也没有完全被法院驳回,法院只是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在这种情况下,绝对性地将原告界定为胜诉方或败诉方可能都是不合理的。因此,本文使用的第二个衡量原告胜诉情况的指标是原告承担诉讼费的比例win_c(简称讼费比”),这是借鉴了He & Su(2013)的做法。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在实践层面,若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在法院判决中得到了更多支持,那么,法院在分割诉讼费用时往往会倾向于让原告负担更少而被告负担更多的诉讼费。因此,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判决支持的比例,与原告承担的诉讼费比例是负相关的,所以原告讼费比是一个反向衡量原告胜诉程度的指标。


衡量法官与原告是否老乡的解释变量tomap是这样确定的:若原告所在地和法官籍贯地是同一地级市,即认定原告与法官是老乡,变量tomap的赋值为1;反之,赋值为0。衡量法官与被告是否老乡的解释变量tomad的赋值与此一样。还需要特别交代的是,之所以按照法官籍贯地与原告(被告)所在地是否同一地级市而非更基层的区县来确定二者间的老乡关系,主要原因是我们跟踪的上述4个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他们只向我们提供了地级市层面的籍贯地信息。但是,由于中国社会中的老乡关系的边界本身就具有很强的伸缩性(杨宜音和张曙光,2012),例如一个人若身在国外,来自同一国的人就是老乡;身在外省,来自同一省的人就是老乡;身在外市,来自同一个市的人就是老乡。因而,对法官与原告(被告)的老乡关系的界定未能具体到更基层的区县级,对本文的研究结果可能也并不会有实质性的影响。


方程控制变量中还包括可能影响原告胜诉情况的法官个体特征和案件特征变量。法官特征变量中纳入了法官的性别(male)、年龄(age)、学历(educ)和等级(grad)4个变量,其中,法官年龄是法官审理某一具体案件时的周岁年龄;法官的性别、学历和等级都是虚拟变量,当法官是男性、研究生学历和高级法官时,分别为这三个虚拟变量赋值为1;反之,赋值为0案件特征变量中包括了衡量被告是否聘请了律师()和被告是否到庭参加庭审()两个虚拟变量,其中,若被告聘请了律师和到庭参加庭审,分别为这两个虚拟变量赋值为1,反之赋值为0。案件特征变量中还纳入了以判决文书字数近似衡量案情复杂程度的变量(comp),因为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包括了案由、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等内容,因而,案情更复杂的诉讼案件的判决文书字数往往会更多,具体估计时是以判决文书字数的自然对数纳入方程。


1中报告了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在这1628份判决文书中,共有600份判决文书支持了原告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这占全部判决文书样本的36.86%,同时,原告负担诉讼费比例的平均值是38.42%。此外,在全部的诉讼案件样本中,法官与原告是老乡(原告老乡)的诉讼案件占比是18.92%,法官与被告是老乡(被告老乡)的诉讼案件占比是51.11%,远远高于法官与原告是老乡的诉讼案件占比。主要原因是,中国的民事诉讼案件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地方法院的法官中,多数法官都是本地人。这也提醒我们,若要更准确识别法官对被告老乡的偏爱效应,可能需要在方程中控制法官可能存在的偏爱本地当事人的地域偏爱行为。

()对比描述


本文直观描述并对比了原告在不同情形中的胜诉情况。表2中报告了在本地原告(被告)和外地原告(被告)的情形中原告的胜诉情况。第(1)列显示,原告和被告都是本地当事人的诉讼案件一共有276起,其中,原告胜诉的案件有116起,原告胜诉率是42.03%,原告负担的诉讼费比例均值是29.12%。一个符合逻辑的假设是,当原告和被告都是本地当事人的情况下,法官的判决结果中并不会存在地域偏爱问题。因此,通过对比第(1)列和其他情形中原告胜诉情况的差异,可以直观揭示法官在司法中是否存在明显的地域偏爱(地方保护主义)行为。


(2)列和第(3)列分别报告了原告是本地当事人和外地当事人情形中的原告胜诉情况。其中,在原告是本地当事人的情形中((2)),原告的胜诉率是53.06%,比第(1)列中上升了11.03个百分点,同时,原告负担的诉讼费用比例是25.73%,比第(1)列中降低了3.39个百分点。在原告是外地当事人的情形中((3)),原告的胜诉率是27.69%,比第(1)列中降低了14.34个百分点,同时,原告负担的诉讼费比例是45.61%,较之第(1)列中提高了16.49个百分点。上述变化表明,中国地方法院的确可能存在偏爱本地当事人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


与第(1)列中的情况相比,原告胜诉情况在被告是本地当事人和外地当事人情形中((4)和第(5))出现的变化,也直观地揭示了法院可能存在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在被告是本地当事人的情形中((4)),原告的胜诉率是30.06%,较之第(1)列中降低了11.97个百分点,原告负担的诉讼费比例是42.54%,比第(1)列中提高了13.42个百分点。在被告是外地当事人的情形中((5)),原告的胜诉率和负担的诉讼费比例不出意外地分别上升和下降了(与第(1)列比较),其中,前者较之第(1)列中甚至上升了惊人的22.17个百分点(0.6420-0.4203)

 表3中对比了在原告(被告)与法官是否老乡的不同情形中,原告的胜诉情况。第(1)列中报告的是644件法官与原告和被告都不是老乡的诉讼案件的情况,其中,原告胜诉的案件共有356起,原告的胜诉率是55.28%,原告负担的诉讼费占比是27.93%。显然,在法官与原告和被告都不是老乡的诉讼案件中,原告的胜诉情况反映的是法官不受老乡身份认同影响的判决结果,因此,通过与法官同被告(原告)存在老乡关系的诉讼案件中的原告胜诉情况进行对比,可直观地揭示法官在司法中是否还存在明显的偏爱老乡的行为。


在法官与原告和被告是老乡的第(2)列中,原告的胜诉情况变得不像第(1)列中那么乐观了。其中,原告的胜诉率是30.77%,比第(1)列中低了24.51个百分点。同时,原告负担的诉讼费比例是31.64%,比第(1)列中高了3.71个百分点,意味着法官在司法中可能更偏爱被告老乡,但对原告老乡的偏爱程度却相对更低一些,甚至可能是不存在的。


(3)列报告的法官与原告是老乡的诉讼案件的情况,也说明司法中可能不存在法官对原告老乡的偏爱,因为在法官与原告是老乡关系的诉讼案件中,原告的胜诉率较之第(1)列中不升反降(55.28%降低到了44.16),而原告承担的诉讼费占比则是不降反升的(27.93%上升到了30.6)。与此同时,法官偏爱被告老乡的现象再一次得到了第(4)列中对法官与被告是老乡的诉讼案件统计结果的支持。其中,原告的胜诉率仅有18.75%,这比第(1)列中要低36.53个百分点。同时,原告负担的诉讼费占比则上升到了48.18%,上升了20.25个百分点(与第(1)列中比)

3中的对比结果表明,法官在司法中的确可能存在明显的偏爱老乡的行为,但这主要表现为法官对被告老乡的偏爱,法官偏爱原告老乡的行为在统计上并不明显。法官不存在对原告老乡的偏爱,可能与乡土社会中重视礼治秩序而非法治秩序的传统有关(费孝通,1985),对此我们会在后文中给予更详细的阐释。


四、法官对老乡的偏爱:经验证据


()原告胜诉


本文首先使用二项式Logit模型估计了法官与原告(被告)的老乡关系对原告胜诉概率的影响,所有方程中都控制了法院固定效应和案件宣判年份固定效应。表4中报告了各解释变量影响原告胜诉概率的边际效应。在第(1)列的方程中,解释变量中只纳入了衡量法官与原告和被告是否老乡的虚拟变量,原告老乡()的边际效应符号为正,被告老乡()的边际效应符号为负,且后者通过了1%的统计显著性检验,表明法官与原告是老乡并未显著提高原告胜诉的概率,但法官与被告是老乡则显著降低了原告胜诉的概率,说明法官在司法中存在显著的偏爱被告老乡的行为。


(2)列中,把衡量原告和被告是否本地当事人的虚拟变量也纳入了方程。因为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地方法院的法官中本地人所占比例相对较高,这使得法官与被告是老乡的诉讼案件占比也相应更高。故而,第(1)列中因未控制法官的地域偏爱而可能高估了法官的老乡偏爱效应。回归结果显示,本地原告()和本地被告()的边际效应符号都与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预期一致,分别为正和负,但它们都未能通过10%的统计显著性检验。重要的是,在控制了法官地域偏爱的情况下,原告老乡的边际效应符号还是不显著的为正,被告老乡的边际效应依然在1%的统计显著性水平上为负,表明法官与被告是老乡显著降低了原告胜诉的概率。


(3)列是在第(2)列方程的基础上纳入了法官的个人特征变量,其中,法官性别(male)、年龄(age)和等级(grad)的边际效应都通过了10%的统计显著性检验,意味着法官在做决定时,的确可能受到诸如性别和等级等法官个体特征的影响(Nugent1994)。同时,在控制了法官个体特征变量之后,本地原告和本地被告的边际效应均不显著。同时,原告老乡和被告老乡的边际效应分别为正和负,前者未能通过统计显著性检验,后者仍然通过了1%的统计显著性检验。


(4)列是在第(2)列中方程的基础上纳入了案件特征变量,其中,被告请了律师()和被告到庭参加庭审()这两个变量的边际效应符号都如预期般为负,只是未能通过显著性检验。同时,案情复杂程度(comp)的边际效应在1%的统计显著性水平上为负,表明在案情更复杂的诉讼案件中,原告胜诉的概率更低,这与理论预期也是一致的。因为一般来说,排除原告和被告诉讼能力的差异,案情越复杂,原告胜诉的可能性越小(张维迎和柯荣住,2002)。值得注意的是,在控制了案件特征变量之后,原告老乡和被告老乡的边际效应规模和显著性水平较之前并未发生明显的变化,其中,原告老乡的边际效应还是不显著地为正,被告老乡的边际效应则依然在1%的统计显著性水平上为负。


(5)列的方程纳入了所有解释变量,其中,原告老乡和被告老乡的边际效应符号还是分别为正和负,前者在统计上并不显著,后者通过了1%的统计显著性检验,表明法官与原告是老乡并不会显著影响原告胜诉的概率,但法官与被告是老乡则会显著降低原告胜诉的概率。这意味着,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确存在显著偏爱老乡的行为,但主要表现为法官显著偏爱被告老乡,对原告老乡的偏爱并不显著,这与前文描述性统计的发现是一致的。法官不存在显著偏爱原告老乡的行为,可能与乡土社会中重视礼治秩序而非法治秩序的传统有关。因为,是社会公认合式的社会规范,其是以传统来维持的,而不像法律要靠外在权力来推行,因而在乡土社会中,打官司也成了一种可羞之事,表示教化不够(费孝通,1985)。与此同时,老乡本就是植根于传统乡土社会中的宗族文化的延续,且由于像诉讼观念等文化因素可能通过人际间的代际传递而在社会群体中代代相传,从而具有长期的历史延续性(Guiso et al.2006)。因此,虽然中国现在正处于从传统乡土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蜕变的过程中,但乡土社会中无诉的诉讼观念还是很坚固地存留在广大民间(费孝通,1985),并会对人们的行为和决策产生持久影响。故而不难理解,法官为何在司法过程中不存在明显地偏爱原告老乡的行为,因为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维护权益和解决纠纷并不符合乡土社会中的礼治传统,以至于这种行为也难以得到来自法官老乡的偏爱。


此外引人注意的是,法官的老乡偏爱效应规模,可能远远大于法官的地域偏爱规模。因为在控制了所有解释变量之后((5)),平均而言,法官与被告是老乡使得原告胜诉的概率降低了27.36%左右。与此同时,即便本地原告和本地被告对原告胜诉概率的影响是显著的,本地原告却只是使得原告胜诉的概率提高了9.8%左右,本地被告也只是使得原告胜诉的概率降低了3.31%左右,这都远远小于法官与被告是老乡影响原告胜诉概率的边际效应规模。

()原告讼费比


接下来,本文使用了原告讼费比即原告承担的诉讼费用比例来衡量原告的胜诉情况,并估计了原告和被告与法官的老乡关系是否会显著影响原告讼费比。因原告讼费比的取值范围介于0-1之间,所以我们使用了截尾tobit模型估计方程,回归结果报告在表5中。


(1)列的方程中只纳入了法官与原告是老乡()和法官与被告是老乡()两个解释变量。其中,变量和变量的回归系数估计值符号分别为负和正,且都通过了1%的统计显著性检验。第(2)列是在第(1)列方程的基础上纳入了本地原告和本地被告两个变量,它们的回归系数估计值的符号都与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预期一致,分别为负和正,且都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表明本地原告显著降低了原告承担的诉讼费比例,而本地被告则显著提高了原告承担的诉讼费比例,意味着中国的地方法院可能的确存在对本地当事人的偏爱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在纳入本地原告和本地被告之后,变量和变量的回归系数估计值符号虽然仍然分别为负和正,但前者却未能通过10%的显著性检验,后者依然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第(3)列到第(5)列,是在第(2)列方程的基础上陆续纳入了法官个人特征和案件特征变量,其中,变量回归系数的估计值符号和显著性水平较之第(2)列中并未发生明显变化,同时,变量回归系数的估计值始终为正,且都能够通过1%的显著性检验。


5中的回归结果表明,法官与原告是老乡并不会对原告承担的诉讼费比例产生显著影响,但法官与被告是老乡则显著提高了原告承担的诉讼费的比例。在控制了所有解释变量的条件下((5)),法官与被告是老乡使得原告负担的诉讼费比例提高了16.62%左右。上述结果与表3和表4中的发现是一致的,同样揭示了法官在司法中存在显著偏爱老乡的行为,且法官的老乡偏爱行为也只是表现为对被告老乡的偏爱,而没有表现为对原告老乡的偏爱。

()样本清洗


前文回归发现,法官在司法中存在显著偏爱老乡的行为,但主要表现为法官对被告老乡的偏爱,而没有表现为法官对原告老乡的偏爱。由于中国的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前文回归中发现的法官对被告老乡的偏爱效应中,可能包含了部分法官偏爱本地被告的信息。虽然我们在方程中已纳入了本地原告和本地被告变量,但这可能无法完全控制法官对本地原告的偏爱。因此,本文进一步从样本中摘取了本地被告样本进行回归。若之前回归中发现的法官对被告老乡的偏爱中包含着法官偏爱本地被告的部分信息,那么,当我们使用本地被告样本进行估计时,法官偏爱被告老乡的效应就会大于表4和表5中估计到的法官偏爱被告老乡的效应。


6中报告了使用本地被告样本的估计,结果显示,法官与被告是老乡显著降低了原告胜诉的概率((1)列和第(2)),同时显著提高了原告承担的诉讼费比例((3)列和第(4)),这与前文中的发现是一致的。更重要的是,使用本地被告样本的估计发现,若法官与被告是老乡,原告胜诉的概率会降低27.22%左右,原告承担的诉讼费比例会提高14.91%左右,影响效应较之表5和表6中有略微的下降,意味着表5和表6中捕捉到的法官对被告老乡的偏爱并未包含有法官偏爱本地被告的信息。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使用本地被告样本并以原告负担的诉讼费比例衡量原告胜诉情况的回归中((3)列和第(4)),法官对原告老乡的偏爱也变得显著了,若法官与原告是老乡,原告承担的诉讼费比例将会降低15.13%左右。

()稳健性检验


为了检验之前结果的稳健性,本文做了以下的额外检验。首先,鉴于在二项式方程中,样本诉讼案件中原告胜诉率偏高或偏低都会造成方程估计结果对潜变量选择的累积分布函数(CDF)较为敏感,因此,本文使用了不同的方法估计了法官与原告和被告的老乡关系对原告胜诉概率的影响。


7中第(1)-(3)列是使用二项式probit模型的估计结果,其中,变量和变量的边际效应符号分别为正和负,且前者未能通过10%的显著性检验。后者依然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表明法官与被告是老乡显著降低了原告胜诉的概率,但法官与原告是老乡却并未对原告胜诉概率造成显著影响。


7中第(4)-(6)列中使用原告与被告承担的诉讼费比例之差作为反向衡量原告胜诉情况的指标。由于原告与被告承担诉讼费比例之差的取值介于[-11]之间,所以这里使用截尾tobit模型方法估计了方程。结果显示,变量和变量的回归系数符号都如预期般分别为负和正,但在方程中纳入了本地原告和本地被告变量之后,变量的回归系数并未能通过显著性检验,变量的回归系数还是非常稳健地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表明法官与被告是老乡显著提高了原告承担的诉讼费比例,但法官与原告是老乡降低原告承担诉讼费比例的影响却不显著。


总而言之,表7中的回归结果与之前表4和表5中的回归结果是高度一致的,表明法官与原告是老乡并不会显著影响原告的胜诉概率,但法官与被告是老乡却显著降低了原告的胜诉概率,意味着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确存在显著地偏爱被告老乡的行为,这支持了前文中发现的稳健性。

其次,本文删除了被告是非本地当事人以及原告是本地当事人的诉讼案件,只保留了原告是外地当事人且被告是本地当事人的诉讼案件估计方程,更干净地排除法官的地域偏爱可能对回归结果造成的影响。因为,在原告是外地当事人而被告是本地当事人的诉讼案件中,法官对本地当事人的地域偏爱就都被纳入了方程中的常数项或随机扰动项之中,而不会对被告老乡的回归结果造成干扰。


8中第(1)-(3)列是使用Logit模型估计了法官与被告是老乡对原告胜诉概率的影响,变量的边际效应符号均为负,且都能通过1%的统计显著性检验,表明法官与被告是老乡显著降低了原告胜诉的概率。第(4)-(6)列是使用tobit模型估计了法官与被告是老乡对原告讼费比的影响,变量的回归系数符号在各列中均为正,且都能通过1%的显著性检验,表明法官与被告是老乡显著提高了原告负担的诉讼费比例。总体情况是,表8是排除了法官的地域偏爱之后的估计结果,与之前的研究发现也是一致的,意味着法官在司法中存在显著地偏爱被告老乡的行为。同时,排除了法官的地域偏爱之后,法官与被告是老乡对原告的胜诉概率和负担的诉讼费比例的影响都有所降低(与表4和表5比较),在控制了所有解释变量之后,法官与被告是老乡使得原告胜诉的概率降低了25.64%左右((3)),使原告负担的诉讼费比例上升了11.85%左右((6))

五、法官特征与老乡偏爱

法官在司法中存在的源自身份认同而偏爱老乡的行为,违背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对司法公信力而言是极大的危害,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障碍。那么,法官源自身份认同而偏爱老乡的行为,是否会随着法官素质的提高而弱化乃至消除,这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探讨且具有重要政策含义的问题。因为,若法官素质的提高有助于弱化乃至消除法官偏爱老乡的行为,那么,法官偏爱老乡的现象就会随着中国正在大力推进的法官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工作的发展而得到有效治理。反之,若法官素质的提高无助于弱化法官源自身份认同而偏爱老乡的行为,那么,可能就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现有的诉讼回避制度以规避法官偏爱老乡的现象。


接下来,本文通过将法官的学历(educ)、等级(grad)和年龄(age)等反映和衡量法官素质高低的变量与法官同被告是老乡()的交互项纳入回归方程,以此估计法官对被告老乡的偏爱行为是否会随法官素质的提高而弱化(见表9)


首先,我们将法官学历与法官同被告是老乡的交互项(×educ)纳入了方程((1)列和第(4))。理论上,学历更高的法官由于接受了更高阶的教育,他们可能会有丰富的法律理论素养和更强的法治理念,这可能促使他们在司法中更忠实于法律和案件事实,进而更客观公正地审判案件。结果显示,交互项×educ影响原告胜诉概率的边际效应为正((1)),影响原告讼费比的回归系数为负((4)),且后者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表明学历更高的法官对被告老乡的偏爱行为可能更弱。


其次,我们将法官等级与法官同被告是老乡的交互项(×grad)纳入方程((2)列和第(5))。根据中央组织部颁布的《法官等级暂行规定》,法官的职业晋升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法官在晋升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晋升;不合格的应当延期晋升;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提前晋升。因此,等级更高的法官不仅有更丰富的司法经验,且其业务水平和审判实绩也可能更优,这可能使得等级更高的法官会更客观公正地审判案件。估计结果显示,交互项×grad影响原告胜诉概率的边际效应为正((2)),影响原告讼费比的回归系数也为正((5)),后者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表明法官与被告是老乡提高原告承担诉讼费比例的规模随法官等级提高而扩大,意味着法官偏爱被告老乡的行为并未随法官等级提高而弱化。


最后,我们还将法官年龄与法官同被告是老乡的交互项(×age)纳入了方程((3)列和第(6)),因为年龄更长的法官往往有更长的工作经历和更丰富的司法经验。回归结果显示,交互项×age影响原告胜诉概率的边际效应为负[(3)],影响原告讼费比的回归系数为正[(6)],后者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表明法官与被告是老乡提高原告承担的诉讼费比例的规模随法官年龄增长而扩大,意味着法官偏爱被告老乡的行为也不会随着法官年龄的增长而弱化。


总的来说,表9中的回归结果并未显示太多的积极信号。虽然第(1)和第(3)列的回归结果显示随着法官学历的提高,法官偏爱被告老乡的行为可能会弱化,但其他各列回归却表明法官对被告老乡的偏爱不会随法官等级提高和年龄增长而弱化。因此,我们目前尚不能得到充分支持法官素质提高会弱化法官偏爱老乡行为的经验证据,这意味着单纯地寄希望于法官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可能并不能有效地治理法官在司法中源自身份认同而偏爱老乡的行为,更有效的纠偏措施可能是完善现有的诉讼回避制度。

六、结论性评述

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以及国际经济形势和格局正在发生的重大变化,党中央和国务院做出了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这使得中国经济对建立高质量司法制度的需求也变得日益急迫。但毋庸讳言,在立法不断完善的背景下,中国司法体系中存在的司法偏爱问题一直广受人们诟病,而司法偏爱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障碍。既有研究司法偏爱的文献,围绕由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造成的司法偏爱问题展开了广泛讨论,但另一种形式更为隐蔽的司法偏爱即法官源自身份认同而可能在司法中偏爱老乡的问题,还未得到学术界的关注和重视。


老乡是根源于传统乡土社会的宗族文化的延续,是个人在脱离原有的亲属和熟人社会进入生人社会之后,以家乡地为纽带链接起来的关系网络。个人对老乡的身份认同,即是个人在心理上产生的对家乡人所特有的语言、文化、观念、习俗等的一种积极情感卷入和趋同倾向,并最终会外化为老乡间互帮互助的行为。因此,当根源于传统乡土社会的宗族文化渗透到司法活动之中,是否会造成法官源自身份认同而偏爱老乡的行为,便是一个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研究课题。


本文首次在理论和经验上揭示了法官在司法中可能存在的源自身份认同而偏爱老乡的行为。基于主审法官与商事诉讼案件匹配的微观数据的研究发现,在控制了法官的地域偏爱、法官个人特征及案件特征等变量之后,虽然法官与原告是老乡对原告的胜诉概率和负担的诉讼费比例的影响均不显著,但法官与被告是老乡显著降低了原告胜诉的概率,并提高了原告负担的诉讼费比例。这一结果在使用不同的估计方法以及排除了法官地域偏爱的情形中都是稳健的,表明法官在司法中的确存在显著偏爱被告老乡的行为。同时,进一步的研究并未发现法官偏爱老乡的行为会随法官学历、等级和年龄发生显著变化的经验证据,意味着法官源自身份认同而偏爱老乡的行为可能并不会随着法官素质的提升而弱化。


本文拓展了对司法偏爱问题的研究视角,丰富了对源自身份认同而可能造成的偏爱问题的研究文献,并有助于更全面地理解和观察宗族文化在当代社会经济中的影响。同时,在政策层面而言,法官源自身份认同而偏爱老乡的行为,违背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则,是中国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法治建设需要重视并解决的一个难题。但是,本文提供的经验证据表明,法官源自身份认同而偏爱老乡的行为,可能并不会随着法官素质的提高而弱化。因此,有效治理法官源自身份认同而偏爱老乡的行为,可能并不能单纯地寄希望于法官的正规化、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更有效的举措可能是完善现有的诉讼回避制度。



原文刊载于《中国经济问题》2022年第6期(第82-98页),转自微信公众号司法大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