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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
季卫东|品读卢曼法律系统论
2025年02月25日 【作者】季卫东 预览:

【作者】季卫东

【内容提要】


品读卢曼法律系统论





季卫东







我第一次见到卢曼是1987年的盛夏,在神户举行的IVR法哲学和社会哲学世界大会上。他应邀来做主旨演讲,主要以所有权为例阐述社会系统理论与法教义学之间的关系。在欢迎晚宴期间,卢曼《法社会学》的日文版翻译者之一、东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六本佳平特意把我带到卢曼面前加以介绍(图1)。当时只是互相认识和寒暄而已。卢曼不善社交言辞,但对中国的改革、开放以及法制化颇有兴趣,对于一个来自异域的青年研究者当然也有些勉励。第二年樱花时节,卢曼应邀再次访问日本,到京都大学来访问并在1988328日到30日这三天期间做了系列演讲和深入的对话研讨,参加者都是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少数博士生。闭门研讨会的规模不大,所以有机会近距离观察和交流(图2)。也许因为日本春天容易感染的花粉症,他在演讲和讨论有时会打喷嚏和用手帕大声擤鼻涕,刹那间气场满开。乘着他在休息室独坐的机会,我请他在日文译著《法律系统与法律教义》的扉页上签名留念,他看起来颇欣然(图3)。卢曼在京都的演讲有三场,其中两场是在闭门研讨会上,题目分别为“法的历史与悖论”、“作为社会系统的法”,围绕他的论点展开了深入的探讨;一场是面向市民公开的,由京都新闻社举办,题目为“社会系统论的现在”。从那时起大约半年之后,我应在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任教的齐海滨邀请到重庆参加全国法社会学研讨会,在19881031日宣讲了应用卢曼理论框架分析中国法律试行现象的那篇长文,似乎这是卢曼的思想首次在中国法学界铿锵登场。顺便提一下,这篇论稿的日文版1989-90年在日本法学顶刊分三期连载发表,英文版收入1992年在德国顿克汉博特出版社发行的论文集,被国外研究卢曼的部分学者评价为对卢曼理论的罕见实证研究成果。卢曼在1993年出版《社会的法律》这本书中,对法律反思机制的论述有所调整,他认为程序的本质是法律系统把规则适用于自身,其结果既导致了反思机制,也引起了自相矛盾;但通过推迟裁决或一段时间在不确定性中运行的方式是可以摆脱悖论的。这种新观点是否意识到中国的法律暂行和试行现象,我们不得而知。

1 1987822日与卢曼合影(左2是六本佳平、左3是卢曼,右1是作者)


2  1988328日与卢曼合影(右2是卢曼,左3是作者)

3 卢曼为作者的签名

作为学术泰斗,卢曼的人生其实是平淡无奇的。除了研究和写作,据说余暇时间他只喜欢独自一人驱车野原,默不作声地观察和体味大自然的绿意以及僻壤古屋的禅趣。他不像风流才子齐美尔,在自己那间混合着苹果和烟草气味的客厅里经常与定期来参加沙龙的柏林各界名流乃至红颜知己高谈阔论,还留下了《爱情随感》和《日常随感》这样字字珠玑、句句琅玕的哲思散文。也不像风云名士福柯,无论在巴黎还是东京,或者“嬉皮士运动发祥地”伯克利,甚至在骚然的是非之地伊朗,他都会激情四射、引发轰动效应。更不像学界和政界两栖的韦伯,由于对德国的局势忧心忡忡,在精研学术、笃信宗教之余还以国士无双的姿态为魏玛共和国的建设出谋划策、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卢曼犹如一潭深邃而清澈的泉水。除了收藏九万张知识卡片的整理箱所隐藏的思想轨迹和治学方法在研究者群体中引发好奇心,以及这些卡片箱的归属权在他的几个子女之间引发过争议之外,几乎无法从他的经历中找出能够充分满足窥私欲的故事和逸闻来。实际上,这个巨匠所有光彩夺目之处,都被一笔一划勾勒在他的思想画像里了。追踪卢曼的思想发展轨迹,他的生命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整个1960年代到1970年代中期。在这个阶段,卢曼出版了早年的代表作《目的概念和系统理性——目的在社会系统中的功能》(1968年)。但是,这本书一发表就立刻被德国以及海外的学界打上了社会工程的烙印,有些研究者指责卢曼只注重系统整体的合理性而忽视个人的主体性和自发性。在这个阶段,卢曼因为与哈贝马斯的那场著名论战而名声大噪,但也因为哈贝马斯对关于“危机控制”一段论述的引用和批判而被人贴上了“社会技术”信徒、保守主义者的标签,甚至大有被逐出“社会理论”教门之势。《法社会学》德文初版是1972年付梓的,因此很典型地反映了卢曼第一阶段的思想特征:特别强调系统对环境的“复杂性克减”。复杂性克减的本质在于控制论乃至自上而下的结构性控制,显然反映了卢曼在初期对导师塔尔科特帕森斯一般社会系统理论的继承。当然卢曼也有所调整和发展,从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转向功能-结构主义,提出并阐述了“等值功能主义(equivalent functionalism)”概念——功能就是对等值的各种活动进行比较和组织的规制性图式;功能主义则致力于对差异进行研究。更重要的是,卢曼还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胡塞尔现象学的影响,但他本人倒是否认自己的理论背景与现象学还原方法有任何关联;正因为现象学的影响,卢曼在功能与结构之外又添加了一点新的因素,这就是对“意义(meaning)”的解释和处理。在他看来,所谓意义就是对体验进行加工的形式。把意义作为媒介嵌入功能-结构主义,是卢曼一个重要的贡献。因而甚至可以认为卢曼的社会系统论是以意义概念为中心构建的。实际上,帕森斯和胡塞尔的双重影响、“双重不确定性”与“主观间性”的奇妙组合在卢曼的期望理论中还是隐约可见的。总之,这个阶段,卢曼他的初期理论贡献不妨概括为三个关键词,即复杂性克减图式、功能-结构主义、功能等值替代物。

第二个阶段是1970年代中期到1980年代前期。这是卢曼思想的转折点、过渡期。在这个阶段,以哈贝马斯的批判为契机,著名的闭环化“自我指涉”概念开始凸显,通过技术学和解释学相结合的方式处理意义的思路渐次成形,而那种俨然居高临下的“复杂性克减”概念则开始渐次退隐到背景之中。但自上而下的控制框架并没有拆解,所以自我指涉的封闭性也反映了这个概念的过渡性。然而在这个阶段,卢曼还特别注意到法律系统运作中虚拟与悖论及其解脱的意义,最让人津津乐道的就是他在1985年完成的那篇关于法官为解决遗产分配难题而借用第十二匹骆驼的法律拟制,在圆满结案后再把它归还给主人的妙文。就像徐志摩形容的那样,法官“挥一挥衣袖,不带走一片云彩”;那匹骆驼“你记得也好,最好你忘掉”。卢曼从那匹仅仅作为虚拟物或象征性符号的骆驼身上发现:系统只有以某种悖论为基础才能发挥功能。但是,悖论其实也会妨碍决定;为此,需要外部观察者,并把这种视角再转化为决定者的“自我观察”。在这里,从“寄生性分节化”名义的二阶观察构想以及自我指涉性质的自创生系统概念上,我们可以看到理论创新的契机正在酝酿和成形。

第三个阶段是1984年关于复数的社会系统这本书在德国出版之后。在社会系统论中,新概念“自创生性”已然横空出世,使卢曼理论的画风骤然一变。学界把这种变化称作卢曼的“自创生转向”,可见他并不固执成见,具有与时俱进、不断探索的开放精神。自创生性注重的是自下而上的生成过程或者自组织机制,与自上而下的复杂性克减之间其实是存在着张力。惟其如此,才特别需要观察者的观察这样的反思性机制设计。就在贡塔•托依布纳殚精竭虑、以这个概念为核心建构法律自创生系统理论之际,卢曼本人则周游列国布道,因而先后在日本的神户和京都访问并顺便给了我一次享受亲自接见、亲自解说的机会(图4)。实际上,卢曼本人也在以自创生概念为极轴,对既有的理论框架进行了重构,形成了《社会的法律》等一系列“社会的什么、什么”著作,对经济、科学、艺术、教育以及法律等不同功能系统逐一进行分析。最后一本著作《社会的社会》德文版上下两卷在他去世前的1997年出版。可以说,从京都挥手一别的1988年到他去世的1998年这十年间正是卢曼理论集大成的时期,他晚年的思想之花都渐次结出丰硕的果实,也让人对之前那些晦涩难解的论述所产生的各种疑问涣然冰释了。例如期望理论对于理解卢曼早期的“复杂性克减”思想与晚期的“自创生”思想的脉络和接点是比较重要的。在“期望”、“期望的期望”、“期望的期望的期望”……这样迹近语言游戏的话语中,我们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到卢曼从功能-结构转向对意义-沟通的强调,把社会理解为沟通系统以及相应的具体人际关系。

这里自然而然浮现出一个问题:那么,究竟应该怎样理解卢曼不同阶段的学说及其相互关联?日本学者马场靖雄的阶段划分与前面所述有些不一样,他忽略了1970年代中期到1980年代前期的思想转折,认为应由早期卢曼理论、作为分水岭或拐点的1984年《社会系统——普遍理论纲要》以及晚期卢曼的“社会的什么、什么”系列所构成,也就是两分法加一个转折点。我国哲学家高宣扬也持同样的主张。马场靖雄教授还指出,这三者并非三环相扣,而是构成一个互相参照的循环,孰为基础、孰为应用却是纠缠不清的,因而形成了一个类似拉康在精神分析理论中所展示的波罗米亚结那样特殊的拓扑结构(参阅图4)。 我把这个转折点改成了一条转折曲线、一个跨越好几年的过渡阶段。实际上,按照前述的三阶段划分法,1970年代中期之后的两个思想阶段,即便有所谓“自创生转向”之议,都没有真正修改乃至否定第一阶段的主张,而只是把第一阶段论述中已有的、或者潜在的想法,通过新的概念和命题进一步展现出来加以强调而已。例如在《法社会学》第四章,卢曼明确提出了法律系统把一个过程运用于自身的“反思性”概念,强调法律实证化的本质在于开放各种变化可能性,从决定者和受决定影响者的双重学习过程发现学习型法律的规范生成机制,这里在阐述系统的“复杂性克减”原理的同时,其实已经为关于“自我指涉”和“自创生系统”的命题群留下了伏笔。由此可见,这三个阶段之间也是互相参照循环的,更明显地构成一个类似波罗米亚结那样的三圈相辅相成、互为参照的闭环(图5)。

4 卢曼在与学者进行私下交流

(作者拍摄于1988328日)

5 卢曼理论三阶段纠缠的波罗米亚结

显而易见,如果说“复杂性克减”更侧重系统作为整体自上而下的控制这个侧面,那么也可以说“自创生”更强调自下而上的涨落和涌现对系统的影响。但是,在卢曼的视野里,这两者却并不矛盾,因为复杂系统的秩序正是在混沌的边缘形成,通过对过剩的可能性进行选择而实现重构和维持稳定。他从期望结构的角度来把握事实认知与规范约束,在期望、期望的期望、期望的期望的期望这样无限反馈的互动关系中找到作为社会最小单位的沟通,并通过沟通在社会系统中为主体找到了立足点,为意义脉络找到了在期望结构中的功能定位,为选择机制找到了反复重组的契机。因此我们可以说,在卢曼的早期法社会学思想里,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找到解答后续各种理论谜语的重要线索以及理论创新的方法。还需要指出的是,卢曼本人是法律学科班出身,很重视对法律问题的探讨,从所有权、契约到程序公正都有非常精辟的论述;在《法社会学》中,重点阐述的正是法律从社会整体以及其他社会子系统分化独立的过程,尤其是实证化对社会的反作用。由此可见,他的论著其实也为法的社会理论与法律解释学主流之间进行对话开拓了广阔的空间,尽管他在面对法学界演讲时谦虚地强调自己只是一个社会学家、不要指望社会学对法律问题的解答能作出什么具体的贡献。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其实也可以说,卢曼的社会系统论并不仅仅是关于社会系统的学说,而构成社会系统本身,法律则是这个社会系统的一部分!



载《法治周末报》202526日第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