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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妮弗·内德尔斯基|作为财产的“潜在生命”——一个选择法律范畴的关系性方法
2024年06月30日 【作者】詹妮弗·内德尔斯基 预览:

【作者】詹妮弗·内德尔斯基

【内容提要】


作为财产的潜在生命”——一个选择法律范畴的关系性方法






詹妮弗·内德尔斯基 (Jennifer Nedelsky)  加拿大约克大学-奥斯古德霍尔法学院教授


译者 陈曦宜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研究助理、《亚洲法与社会杂志》主编助理







摘要:通过运用将权利视为构建关系的方法,可以超越将财产作为自主性来源抑或剥削工具这两种观点笼统的二元对立,从而基于某种权利可能促进的特定关系来选择法律范畴。如若将生殖技术培育的潜在生命(即冷冻胚胎)归类为财产,则意味着预设一种自由市场,并放任自主性以不平等的方式存在。这种归类方式反而会加剧妇女剥削、商品化与身体异化,并扭曲社会与儿童之间应有的关系模式,无益于促进性别平等、儿童保障与自主性增强。法律所应尊重和保护的是潜在生命与父母之间的依恋关系,而非类同对于财产的占有、控制与决定性权威。这种依恋关系可以在不适用财产法律范畴的前提下直接得到保障。








财产是什么或者应当是什么?这一问题可以呈现为多种形式。讨论可以聚焦于当认定某物是某人财产时,应当相应产生何种权力或权利,或者什么是限制这些权力或权利的基础。我们可以发问财产权是否应被视作一种宪法权利,可以关注如何勾勒例如地权、著作权等某类具体财产权的轮廓,亦可追问究竟怎样的事物应被视为财产。事实上,有关财产权的法律制度至少无法避开对前述部分问题的回应。这些问题包含在对财产进行定义以及微妙再定义的任务中,而这是正在进行的裁决过程所固有的。


有关定义、范围和证成的问题是所有形式的权利主张所固有的。我认为思考这些问题的最好途径就是把权利视为构建关系的方法。我已在其他文章中阐明了这一总体性主张。在本文中,我想用我们应将何种事物视作财产这一问题的具体形式,以说明作为关系的权利这一框架如何帮助我们处理这一问题。我所选取的问题并非假设性的,而是真实的且亟需重视的。


新形式的生殖技术问世,为这个世界带来了过去只能存于女性身体内部的生命形态。这种生命体的潜在抑或切实存在引发了一系列伦理和法律问题。加拿大设立了新型生殖技术皇家委员会(Royal Commission on New Reproductive Technologies)以专门探究这一问题。在其委以研究发表的诸多论文中,其中一篇就旨在确定这些新型的生命体是否可以并且应当被作为一种财产进行合法处理。该文提出,财产法有能力解决可能产生的问题,并且以毋庸置疑的态度提出结论道,我们应当将此种技术创造出来的各阶段潜在生命视为财产。而本文开宗明义地认为,(将潜在生命归为)财产范畴有可能是一个糟糕的选择。


在检视这一范畴选择的过程中,我们不仅可以看到在我们的体系中指称某物为财产的特定含义,而且更普遍地可以看到法律类别的选择所会带来的高度复杂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范围如此之大,以至于我并没有试图完全解决所有涉及的问题,即便是在将不同阶段的潜在生命视为财产这一特定问题上也是如此。我试图确定问题的关键之处并说明,如果我们能够聚焦于关涉的种种关系,以及我们认为给定的法律制度有望促进的各种关系,将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讨论这些问题。



新型生殖技术(New Reproductive Technologies, NRTs)使得各阶段的潜在生命有可能存在于女性体外。我们是否应当将此种潜在生命视为财产,援引财产法来应对新型生殖技术所不可避免引发的争论和政策选择?对该问题的回答会对女性主义的一些最为基本的问题产生影响,包括:女性物化;对女性的经济剥削;对人类生殖活动的诋毁以及将女性视为生殖机器;女性的身体异化;对人类价值的商品化和破坏。从积极层面来看,这也关涉女性赋能,女性的真正自主、平等、尊重以及儿童及其所需培育的优先性问题。本文提供了一种方法来确定财产是否是一种最优法律概念以满足这些关切并促进这些价值实现。


法律范畴的选择本质上是一种战略选择。没有任何一种概念(比如财产)本质上是适当或不适当的。选择必须基于对不同概念所可能造成结果的判断,而且这种判断的型构存在多种途径。比如,传统自由主义理论可能会问,哪种范畴最有利于促进个人自主。一种更为经济学的版本会迅速将问题转向哪种范畴可以促进交换与革新(这被认为会反过来有利于促进自主性并实现偏好/功利最大化)。女性主义者可能会问,哪种范畴更可能有助于女性的赋能,减轻她们目前系统性的从属地位,并聚焦于一部分女性选择范围的增加是如何可能以剥削其他女性为代价的。女性主义学者也可能聚焦于给定的法律方法对如下方面可能造成的影响,包括我们对母性的集体性观念,以及更为广泛的、我们社会对儿童所持的立场——对他们的重视方式,对他们所需培育的理解,以及对此给予的优先性程度。


选择法律范畴的根本问题是双重的:第一,我们必须确定我们认为首要的价值规范和目标,进而对何种范畴能够最好地促进这些规范和目标作出判断。当然,其中存在多种相互竞争的、有时不相兼容的规范立场。第二,问题不仅在于在相互冲突的规范立场中作出选择,还在于预测不同的法律制度会带来的后果。人们可能会就某种规范性意愿达成共识,但对实现它们的最佳法律方法产生分歧,或者仅仅因为他们对其结果的预测不同而恰好对某种法律制度达成一致同意。


规范选择和结果预测两相结合,加剧了问题的艰巨程度。然而,既然我们必须面对法律范畴的选择问题,就必须尝试以我们所能做到的最为深思熟虑、有根有据的方式来作出选择。我在此提供的是一个框架,它可以部分性地运用,以作为在各种相互竞争的规范性方法中作出选择的办法,并有助于完成结果预测的任务。这个框架本身也是规范性的。


我的框架将权利概念化为关系。它将我们的关注点转向这样一个事实:法律权利所做的是建构权力、责任、信任、义务、尊重和照料的关系。我们仍需回答我们意欲何种关系这一问题。但是我所主张的是,一旦我们关注多种规范性方法(比如以市场为工具实现自由自主相比于对自主和自由的女性主义的概念重释)中所涉及的关系,在方法中作出选择会变得更为清晰明朗。由此能够将注意力转向关键问题。当选择法律范畴时我们会问,给定的范畴可能促进何种关系。同样的,有关结果预测的问题也无法由此消解,但在围绕关系对此加以重构时,我们可以更具体地了解所关切的各种结果,并由此更好地审视它们。比如,我们可以超越将财产作为自主性来源和将财产作为剥削工具这两种观点的宽泛的二元对立,而思考特定的各类财产权有可能促进的特定关系种类。


框架本身存在的规范性内容在于它的主张:正是人际联结、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才是我们动用法律权利的种种问题的关键。这一框架并没有否认自主性的价值,但它从根本上以关系性而非个体性的术语重塑了自主性的概念。如果我们将自主性理解为只有在促进它的关系中才能蓬勃发展的能力,就能更好地理解自主性的主张。因而,我的框架对于传统自由主义概念下的自主性不持中立的态度,我认为这基于对价值本身的错误理解。然而,即便是面对那些我的框架不予同情性理解的立场,本框架依旧寻求更好地理解这些立场的方式。


我们现在需要转向第二部分。该部分关于围绕作为财产的潜在生命的各种相竞讨论。我将从三个基本问题,即剥削性、商品化和异化的角度,对这些相互竞争的视角展开讨论和评价。本文第三部分将对如下事实展开讨论:从规范性视角来看彼此径直对立的人们却共同提倡女性将自己的身体作为某种形式的财产,此种方式很可能被应用于对各阶段潜在生命的所有权上。由此我们能够更为清晰地看到,我们为什么必须基于对采用财产术语所可能造成的后果的考量来作出战略选择。在第四部分,我将回到自己的关系性框架中,以检视其如何帮助我们梳理将财产视为法律范畴之适当性这一问题的竞争性观点。



直观来看,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将潜在生命作为财产的观点都颇有说服力。我们很容易就能理解为什么将各阶段的潜在生命视为可以购买和兜售、订立契约和讨价还价的财产,对于女性主义的一些基本问题似乎是一种直接的侮辱:对女性的物化,把女性视为生殖机器,对贫困女性的剥削,不断增加的对所有生命体的破坏性的商品化。同样的,我们也很容易理解,为什么财产对于存在于女性身体之外的潜在生命来说,似乎是一个如此显而易见、具有吸引力并能够增强自主性的法律框架。让我们更为仔细地检视这些立场的基础。


一些女性主义学者和传统自由主义理论者同时提倡将财产作为潜在生命的法律范畴,这并不令人惊讶。对于两方阵营来说,核心关切都是自主性,这种自主性很大程度上被视为独立性以及一个人可以通过对人生轨迹作出选择来掌控人生的能力。标准观点认为,对于以下两类女性来说,自主性将得以增强:(1)寻求通过新型生殖技术来拥有以及在一些情况下自己孕育与自己或其配偶有基因联结的孩子;(2)基于利他或获利目的,想要为前述女性群体提供所需的女性。传统市场观点认为,要想让生殖物reproductive material)市场繁荣,明确的财产权利就是必需的,这可以为贫困的女性提供最大化的机会,为需求方(针对第一类群体的经济术语)提供最丰富的资源。即便是支持高度监管和限制市场的人也可能基于市场和自主性的相互联系这一相同观点而主张对于潜在生命的(有所限制的)财产权。


但是,女性主义接受一种更少面向市场的自主性。比如,有一系列新型生殖技术所引发的紧迫问题被归入医疗范畴。其中,趋向于男性主导的医疗职业控制了生殖过程这一问题就与女性的自主性问题有关。女性在面对医疗机构时的自主性、权力和控制权似乎不仅能够通过将女性身体作为她自己的财产这一普遍主张而得到增强,还可以通过以下立场得到加强:产自其身体的所有阶段的潜在生命都是她的财产,甚至即便这些潜在生命已经不在其体内也是如此。类似的,这一立场也许被视为能在女性与男性同伴的权力和压迫相抗争的时候提供帮助,这种抗争关乎生殖问题及其之外的更为普遍的问题。


部分人认为,如果一个女性孕育的潜在生命不是她自己的财产,那么她将不可避免地将自己的控制力、权力和自主性拱手让给那些拥有根深蒂固的权力来主张这些财产所有权的人。在我们社会中,财产既是权力的来源,也标示了何谓权力。它标记了什么是有价值的,也是所有者主张获得对其有价值之物的一种手段。既然女性的生育能力对她们来说是珍贵的,也为人们所需,当然可以下结论认为,她们应当拥有财产权所能带给她们的权力和保护。


然而,从另一个视角看,将女性的身体及潜在生命视作财产会加剧女性已然受到的压迫——尤其是加剧对她们身体的剥削、商品化和物化以及身体异化。也许,其中最清晰的问题是潜在的剥削。比如,如果女性的胎儿是她们的财产,而挽救生命的过程需要用到胎儿组织,不难想象女性会迫于压力为未来的堕胎而受孕。这一噩梦般的场景并不遥远,它不仅会影响那些渴望获得收入的贫困女性,任何一个其家庭成员有此需要的女性都会受到影响。贫困女性会越来越多地贩卖其生育能力及其孕育的潜在生命,这一问题已经成为普遍关切(这在商业化报告中做了很好的说明)。这一关切不仅出于对这些女性不能得到充分弥补(商业化报告解释了为什么价格会跌至最低标准)的担忧,更来源于剥削问题和商业化问题的相互交织。


女性主义者长期以来都在主张,女性没有被作为全然的、平等的人类加以对待,其中一种方式就是被视为性快感、所有权自豪感和生殖的对象。忧虑当然在于,通过将潜在生命作为财产,女性会更多被视为生殖机器。女性对于潜在生命的财产权,非但不能增强其权力和自主性,相反会使她们受到控制(以确保女性提供的产品是充足的)以及被更进一步诋毁为仅仅是生殖工具。(有人可能会想,生命的孕育者一定拥有一种有价值的地位。但是我们当今社会已经表现出具有一种能力,以拒斥对女性的生育劳动及能力的真正尊重。此外,支持强制手术的观点所采用的措辞表现出一种令人震惊的能力,它能够超越常规的诋毁,而转向对母亲完全的漠视。)


剥削和商品化问题以复杂的方式相互缠绕。在我们社会中,对商品的控制,拥有出售商品或利用商品以讨价还价来争取他人的劳动能力的权力,是获取这个社会所承认的权力的最为重要的来源。但是成为商品,当然就处于赋权的反面。这不仅意味着受制于他人的权力和控制,其人之为人的地位也遭到否认。作为财产的潜在生命对女性来说是双向的。那些主张潜在生命财产权的人(或者更普遍来说,主张开辟生育能力市场的人)认为潜在生命这一财产对于贫困女性来说,尤其可以给她们提供一种她们能够出售的重要商品。如果她们将自己的孕育能力投入市场,她们的权力、收入以及自主性会由此增强。另一方则当然认为,对于女性身体的产物及其身体本身的财产权,会让女性本身比现有状况更进一步变成商品。这一困境的产生源于,对多数女性来说,她们所具有的经济选择是如此黯淡以至于出售她们的身体或者用身体孕育用以出售的潜在生命反而可能改善她们的经济处境。


一方面是为那些有急迫需要的人带来的即时经济收益,另一方面是对所有女性遭受的长期压迫和丧失权力的担忧,如何解决这一困境?玛格丽特··雷丁(Margaret Jane Radin)提供了全面的反思。她指出,我们这个社会一直在对哪些事物适合用来商品化,什么能够被投入市场而什么不能(比如婴儿以及作为奴隶的人)作出选择。由于所涉问题中的潜在生命和孕育他们的女性是相互分离的,因而也许看起来,相较于将妓女作为职业或者提供代孕服务的例子,这种情况下女性自身被作为商品看待的危险降低了。但毋庸置疑的是,女性、她们的身体以及她们孕育的潜在生命之间有一种特殊的联结。我认为,如果将各阶段的潜在生命都视为财产,那么女性和儿童的商品化就会成为一个现实的担忧。


在继续探讨这会对儿童造成的潜在影响之前,我想指出女性主义者的一个更进一步的担忧:女性身体的异化。女性经常以一种将自己的身体看作客体的方式和身体构建联系——身体在不可避免地注定要追求完美的努力中被完善、调整、挨饿、或者通过手术重新塑形。女性知道她们的身体是社会的商品,她们本身也被作为客体来看待。身体异化的感受阻碍了女性把身体作为自己的一个维度加以尊重、关心和爱护。然而讽刺的是,这种(把身体作为外在于自己的客体的)异化并未避免让女性感到,自己只不过是一个身躯,自己是一个(总是不充分的)的物体,而不是一个拥有完整人格地位的人。再一次的,我认为将潜在生命认定为财产会加剧这种身体异化的感受。财产这一话语及其必然会带来的销售前景,有可能会增强女性对于自己身体的生育过程和生育能力的异化感,而不是增进女性与她们可以通过身体创造的生命之间独特的亲密关系。


恰恰是新型生殖技术的存在可能导致部分剥削、商品化和异化问题。问题是将各阶段的潜在生命作为财产来对待是减少还是激化了问题。同样的问题也会发生在和儿童有关的问题中。潜在的担忧之一就是社会对儿童所持的立场是否会由于越来越关注设计和获得(通常通过金钱交换的方式)完美婴儿而受损。新技术日益为生产符合特定规格的婴儿提供了前景。他们可能被作为商品,基于人们意愿的比率被加以挑选和购买。然而在潜在生命之上创设财产权和市场的行为似乎必然会加剧这种转变。将潜在生命视为财产会侵蚀人们将孩子视为生命礼物的那种感受。此外,如果潜在生命被认定为财产,那些对基因工程和生殖物竞争市场所可能引发的不安后果加以控制的规定将会遭受重压。换言之,如果我们将潜在生命归为财产范畴,新型生殖技术中的新生形态所固有的问题有可能演变得更快并且更难控制。通过商品化报告中所推荐的几项倡议,对潜在生命(以及女性、儿童)的商品化加以控制或许是可能的。但是,如果在潜在生命上设置财产权,大量有关自由、控制和自主性的传统理论和观点似乎将更加倾向于一个不受控制的市场。简而言之,新型生殖技术的固有特性,对我们作为一个社会与儿童的关系产生了令人不安的后果。如果财产被作为潜在生命的法律框架,这些问题会更加恶化并变得棘手。


(女性和儿童)剥削、异化和商业化的问题是相互关联亦相互区别的。对其中一个问题的解决并不一定能同时解决另一个。在剥削领域,最容易理解并做出选择的是我们刚开始提到的悖论:财产对有些人来说像是通往权力和自主性的完美工具,对有些人来说则通往压迫。我认为对这一问题的简短回答是:在市场经济中,财产是实现自主性的首要途径,不平等的自主性也就不可避免。因为人们的经济资源不平等,他们对于自己身体或者潜在生命的财产权的利用也是不平等的。一种有力的观点认为,针对潜在生命的财产制度会恶化女性已然遭受的不平等。尽管贫困女性会因此有额外的面向市场的资源,她们有可能仅仅得到最低比率的支付,进一步加剧他们遭受的来自富裕女性和男性的剥削。

那些支持以及反对将财产作为法律框架的观点差异有可能会引发对如下问题的不同判断:我们应当渴望什么样的平等,以及更一般地说,财产-市场-自主性这一关联链条的局限性何在。对于一些人来说,自由市场的不平等是市场被认为提供的自由和自主性所不可避免的代价(这种代价或许可以通过税收结构和多种形式的规章制度得到减轻)。对这一观点的反对,既可以体现为减轻不平等的有限努力,也可以体现为对市场框架下所隐含的权力和自主性构想所进行的更深层次的否弃。将财产选作法律框架就包含了对自主性的一种特定构想,而不平等深嵌于这一构想之中。


当我们真心实意想要减轻不平等时,将上述的剥削、商品化和异化问题区分开来就变得尤其重要。比如,商品化报告提出了一些约束条件,这些约束条件能够最大限度减少将一方生育能力提供给另一方的经济激励,但是出于利他理由的此种行为仍然是可能的。这些倡议力求让剥削的危险最小化。但是即便这些倡议成功避免了女性基于(女性内部和男女之间的)经济不平等而遭受的剥削,也可能不能解决商品化的更深层问题。反过来,设计方案让人们能够不出于经济收益的诱使而共享潜在生命,从而实现最小程度商品化的努力也可能在解决女性对其身体(及其孩子)的异化问题上毫无助益。


须得指出,商品化报告所力求的利他型共享可以在不把潜在生命作为财产的前提下实现。如果不同阶段的潜在生命被作为财产,即便是高度受限的财产,商品化和异化的问题也会变得极难克服。甚至是减少不平等的努力也会受到来自如果这是我的财产,我就应该能够对其随心所欲这一主张的不断施压。


最后,即便承认将潜在生命作为财产会增强女性权力,即便接受这尤其可以增强那些处于最不利地位女性的权力的论点,这些主张本身也不可能是一锤定音的。我们仍需追问,以其他基础价值为代价来追求我们社会所视为权力的事物是否值得。除了聚焦于商品化和异化的问题,女性主义者已然要求我们重新检视权力、自主、以及自由的基础概念。潜在生命的财产权所会倡导的权力、自主以及自由的形式也许不是我们真正想要倡导的这些价值的应有形式。



我目前所展现的讨论框架主要围绕着对一般意义上的市场价值或者其在潜在生命这一领域的适配性的反对意见展开。如何基于财产法制度所可能产生的影响对这些争论进行评价?在更深地探讨这一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在明确抵制商品化、异化和剥削,以及普遍怀疑市场价值的背景下,审视代表财产的观点。罗莎琳-波拉克-佩切斯基(Rosalind Pollack Petchesky)提供了一个尤其有说服力的观点——将女性的身体作为她们的财产是克服商品化、异化和剥削的核心工具。


佩切斯基认为,那些女性主义者在反对以财产话语来描述我们的身体时,对财产作了过于狭窄的定义。她敦促我们重新思考自我所有的含义,并由此以可渗透性(permeability)、相互依赖性、集体性作为方向,来实现财产含义的多元化......极其重要的是,女性主义者应当重新将自我所有主张为一种隐私概念,来反抗任意的身体性篡夺。她依托于历史资料以及现代亚洲、拉丁美洲以及非洲裔美国女性主义者的修辞(rhetoric)来表明,财产可以有非常不同的含义:


如果女性主义者明智地放弃洛克范式下抽象个人主义的社会生活概念,这是否就意味着我们必须同时完全丢弃自我规范,身体完整以及先在权利(rights that preceded)的话语,并且以多种方式持续挑战这些概念?我试图表明,自我所有或者针对个人的财产property in one’s person)的观点兴起于那些对市场关系毫无兴趣,或者直接地共同对其提出反对,而不是对其展开辩护的平民大众。追根溯源地说,这一观点和性自主、性别平等、社会身份、民主参与的价值以及激进的政治运动等观念相互缠绕,这些都是洛克式的观点所致力于纳入、转换和遏制的。


佩切斯基以对女性主义理论至关重要的关系术语描绘了一副财产图景:自我身体理解为创建于和他人(包括国家)对话式的关系之中,这使得女性主义有可能更普遍地将财产(包括对于身体的所有)概念修正为一种照管关系的权能(a relationship of caretaking authority)。她提供了全新的(或曰改造的)对于财产的构想,将其作为让女性不再遭受身体异化感的路径:在我们的身体能够成为我们自己(be ourselves)之前,我们必须为我们自己(for ourselves)拿回属于自己的身体。


现在我们可以更为清晰地看出,为什么我在本文开始时说,对法律范畴的选择本质上是一种战略选择。没有任何内在原因可以解释为什么不能以佩切斯基所提倡的含义来理解财产。问题在于,它会被如此理解的概率有多大。尤其是,她主要是在政治实践和政治理论的修辞这一语境下提出观点的。(当然,她所讨论的是我们的身体财产这个一般性话语,但是该观点很容易延伸至对我们身体孕育的潜在生命的所有权。)当下问题是法律范畴的选择。问题在于,授予女性对各阶段潜在生命的法定财产权有多大可能性能够促进实现她(以及其他女性主义者)所关切的价值。有多大可能性这会减轻而非恶化异化、商品化和剥削的问题?(鉴于没有任何一项法律制度可以简单地根除这些问题,所有的倡议都必须在这些问题将持续存在的语境下加以检视。)


为了获得答案,我认为我们必须在某种程度上考察市场意识形态的现有力量。佩切斯基本人也承认,盛行的规范都不利于她的计划:当然,在一个社会需求和共同所有权的话语在市场的普遍混乱中迅速消失的世界里,这(笔者注:她重新定义财产的计划)将意味着对世界的颠覆。而法律世界的规范甚至更为清晰。事实就是,几乎法院所经历的所有案件及其过去所依赖的观点,都在市场交易的语境下看待财产,这种市场交易预设了经济不平等并将排他性以及不受限制的可让渡性作为初始假设。他们所工作其中的框架不可能是佩切斯基所勾勒的那种类型,现行占据支配地位的框架是由经济不平等、商品化、自主性和市场的相互联结,以及个人主义概念下的权利与自由所形塑的。


主张我们可以通过唤起对我们身体的财产化修辞,和全世界的女性主义者达成共识,并且同时致力于一种全新的财产概念,这是一回事。但是采用一种未经改革的财产法律概念并将之运用于极其脆弱、复杂和重要的潜在生命领域就是另一回事了(佩切斯基可能也会同意这一点)。我赞成运用佩切斯基有关照管型权能caretaking authority)的图景进行法律论证,从而在已有概念明确运用的领域推动财产含义的转变。但是由于这将是一个极为艰辛、漫长的工程,我不赞成将所有的新领域——尤其是潜在生命,都放置在传统财产概念的强大影响力之下。


当然,财产的法律概念为巨大的弹性和变化留有余地。从古至今我们都可以找到关注共同需求的财产的例子(比如普通法中的用水权授予人们只要为其他的河岸所有者剩余足够并且同样好的水资源,就可以使用水的权利)以及财产受到了高度的限制(比如人们土地的使用受制于环保方面的原因)。并不是所有法律承认的财产权都是排他的、不受限制的和个人主义的,但这些都是初始预设。无论条件限制和规则变得多么普遍(或者说无论有史以来限制在何种程度上被纳入财产的含义中),所有权都推定是无条件排他性的。条件和限制永远有待正当化。在选择法律范畴方面,或许最为重要的起点就是探寻何为我们的推定,何事需要正当化,何种规范需要被反对,何种价值被认为理所应当。


如果潜在生命被认定为财产,其背后的推定不会是佩切斯基所追求的。持此观点的人会站在商品化的这一边,因为我们体系中的财产是用于认定哪些事物属于商品的主要方法;以及剥削的这一边,因为我们的现行体系也以经济不平等为前提。制定抵制商品化和剥削的制度是可能的,但是一种财产式的框架会让其变成一场艰苦的斗争。这些基础设想根本不是解决潜在生命相关问题的最优选择。在这种情况下,一想到将胎儿作为财产就会感到望而却步的常情,以及对于堕下胎儿用于销售这类未来远景的恐惧,就不是一种简单的、可以加以忽视的情绪反应。它们反映了对于将财产概念用于潜在生命之不恰当性和危险性的正确感受。最为糟糕的情形当然不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一种财产化的设想会助长而非抵制这一情形的发生。


对法律范畴的选择是战略性的。战略第一步就是确定这一范畴会促进而不是阻碍我们所关切的结果发生。仅仅表明像财产这样的范畴可以被技术性地运用,使其范围能够包含所有必需的规定、例外、资格限制,从而适应特定目的,是不够的。在这个全新的、独特的和艰深的领域,我们需要这样的法律工具——它不会要求我们另费力气反驳那些从一开始就不恰当的设想,从而分散了我们的精力(并扭曲了我们的观念)。


在转向财产概念的替代选项之前,我需要特别指出部分支持财产概念的女性主义者所进一步提出的观点。我已然提到,当面对如下两难困境,即我们认为会导致长期损害(商品化、异化、剥削)的法律制度也会为贫困女性带来即时经济利益时,女性主义者可能会反对因此采取折中妥协的方案。一些女性主义者在此基础上主张全面合法化、不受限的、免受处罚的卖淫工作。但是,对于卖淫合法化还有更为复杂的讨论。其观点在于任何能够瓦解当前女性形象的事物都值得肯定,它增强了我们重新建构女性含义的力量,一个有力的、经济成功的,受法律保护(像任何企业一样)而非被阻扰的性交易工作者形象不仅能够对女性的母性形象实现转变,甚至能转变女性作为性客体的图景。可以想象,类似观点也会用以代表那些从事生育潜在生命以供销售的行业的女性,此种观点要求为私人财产制度提供全然的保护和便利。


再一次的,此处的基本问题在于我们想要达到的是何种价值,以及我们对何种法律制度可以让我们实现这一目标的战略评估。瓦解式方案中存在的些许扭曲在于瓦解本身变成了核心目标(之一)。(我认为潜在争论点在于,我们所能确定知道的,就是现阶段我们需要一个空间来重构意义,但是在逐出旧意义之前,我们无法知道新的意义应该是怎样的。)我们需要评估我们认为可以实现的瓦解类型,并且权衡短期和长期成本,以及我们实际上已经拥有值得追求的有效愿景的可能性。在我看来,通过创造一个女性对潜在生命具有财产权的繁荣市场,并以此来瓦解对女性的传统母性形象,这种方式所具有的潜在益处似乎只是一种高度推测并且本质上也是值得怀疑的。它的潜在损害则似乎更为清晰,并更有可能有着严重的破坏性。



至此,我已经说明了当选择将潜在生命归为财产的法律范畴时所会产生的一系列争论以及利害攸关的问题。现在我想进一步阐明,对关系的聚焦如何能够为更为充分地探究这些问题与争论提供有用的框架。正如我在开头提出的,法律权利型构了我们社会中的基础关系。在我们选择或者设计法律概念以解决潜在生命所引发的问题时,我认为我们必须考虑如下几种关系:


第一,对孩子表达尊重和欣赏的关系。一个以与孩子的此种关系为特征的社会,其特点应当是集体和个人都对儿童茁壮成长为个体、社群成员和公民所需培育充满关注,而这种关注是充满尊重的、具有探究性的、富有想象力的。儿童的需要应被给予高度的优先性,因为他们与我们紧密关联:他们以我们为依靠,我们又以他们为未来。在我看来,对儿童的欣赏也体现为一种对新生的、发展中的生命的惊叹感。问题在于如果我们将潜在生命视作财产,这预计将对我们和儿童的关系产生何种影响。以及如果我们拒斥这种概念,那么我们要如何制定新的法律规则以便考虑此种法律规则会对我们看待儿童的方式产生怎样的影响。


第二,尊重女性并且对她们的生育能力和劳动致以敬意的关系。


第三,各阶层、各生活背景的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以及男女平等关系。


当然,前两者之间相互联系。对年幼的孩子来说,没有哪种关系比和他/她的主要照顾者(通常是母亲)之间的关系更为重要。除非母亲本身生活在一种将他们作为个体来尊重,并尊重和欣赏她为人父母(包括怀孕和生产)的工作的关系模式中,否则我们不可能期待所有母亲都可以和孩子形成充满爱意、关怀和尊重的最优关系,如果为人父母的工作被真心实意地尊重,男性会更多地承担其角色责任(反之亦然),这对所有人都很有利。事实上,除非男性真正在子女照料中发挥积极作用,否则在男性、女性和儿童之间建立关爱、尊重和平等的关系就几乎不可能。


最后,从最宽泛的层面来说,我们也需要关注具体的条件,以培育人们在作为家庭成员、朋友,社群成员和国家公民时,有能力和他人形成关怀的、负责的和亲密的关系。


当然,在理解此处需要的具体条件是什么,以及详尽说明何谓平等和尊重的关系方面,我们道阻且长。(儿童在这些讨论中往往被忽视,以至于我感到如何在儿童问题方面开始探究尚不明朗。所以我在儿童问题方面提供了一些细化说明。)接下来我将提出总论点,并以一些例子来表明这些问题如何能够影响我们对法律范畴的选择。


我的总论点与自主性有关。几乎所有女性主义者都认同,为女性获得尊重和平等需要增强女性的自主性。但是正如我们已然看到的,对于自主性的具体内涵以及如何促进自主性有诸多不同的构想。此外,如下两种目标之间似乎存在张力:一方面想要增强女性个体的选择、控制或自主性范围,另一方面又想实现诸如所有女性的平等或者儿童条件最优化等集体目标。这些张力之所以会产生,主要出于目前对自主性的构想,这一构想潜存于并强化了市场交换中的自主性实践。如果我们将注意力转向那些能够让所有人的自主能力得以蓬勃发展的事物,部分张力就能得到消解或改写。


自主性蓬勃发展所需要的关系类型(包括和父母、老师、朋友、国家官员的关系)通常最终和建立平等和尊重关系所必要的关系类型是一样的。在某些情况下,张力之所以产生,是因为自主性被理所当然地认为是个人能力,并将市场视为推动自主性的恰当的、甚至是决定性的工具,而对于究竟是什么让人类自主性真正成为可能这一问题不加探究。这一被假定的自主及其作为实现工具的私人财产和市场交换可能和其他价值相互冲突——比如,在以平等为名的法律规定下(无论是反歧视法还是例如最低薪酬的剥削保护法),我不能在雇佣员工时为所欲为。类似的,出于对平等和尊重(以及商品化和剥削对其可能造成的侵蚀)的集体关切,女性可以拒绝那些用以出售她们的生育能力以及她们生育的潜在生命的法律工具。这会被视为对她们的自主性的侵犯。然而,如果一个人被说服认为,生殖物市场会鼓励以商品的方式与女性、儿童建立联系,由此严重损害他们的自主能力(以及尊严和平等),那么(以自主性为名)要求获得权利来售卖一个人帮助孕育的潜在生命,就等同于要求不管任何破坏性结果地实现个人意愿。当然,传统自由主义中将禁止伤害他人作为对自主性的限制的理念可以用来解决这个问题——一旦基于对究竟何种关系促进或削弱了自主能力的关注而认识到这是一个问题。但是哪些损害需要受到法律限制,哪些又不应受到法律限制?对这一重大问题的认定,立即带领我们重新关注那些能让自主、尊严和平等成为可能的关系结构。


我的总体主张是,当我们能够阐明给定的自主性概念——比如传统的自主性-市场关联结构中所包含的关系模式时,就能够更好的评估这一概念的可欲性和说服力。类似的,如果我们注重一项法律制度所要推动的特定关系,就能更好地评估哪种对法律规则或范畴引发后果的预测更具说服力。


现在让我以一些例子来说明,如何运用对关系的关注来厘清具体案件。我将使用美国的案例,这些案例涉及了潜在生命中的财产权。通过这些案例,既能进一步具体化关系框架的运用,也能说明在这些案件中,我们不需要用财产的概念来解决问题。


在其中一案中,一对已婚夫妻参与到一项人工授精vitro feritilization)流程中,医生取出德尔兹奥女士的一个卵子及其丈夫的精子,在体外实现授精,并将培养物保存在培养器当中。然而,当医院的妇产科主任发现这件事后,认为人工授精是实验性的并且不应当再继续。因此他在德尔兹奥夫妇并未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毁坏了培养物。夫妇二人因此提起诉讼并基于如下两点要求赔偿:(1)侵犯他们的财产以及(2)故意造成精神痛苦。法官将这些诉求提交到陪审团,后者对夫妇的侵犯财产主张作出不利判决,但对于故意造成精神痛苦判以50000美元赔偿。


直觉来看,医院主任在夫妇并未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毁坏培养物显然是错误的。对参与这一过程的女性来说,创造这样一个培养物需要进行侵入性手术,并且有时有用药风险。无论对男性还是女性来说,整个过程都是一个巨大的焦虑源。如此仓促地毁坏了他们历经苦痛、风险、压力,或许还有热切的希望所创造的潜在生命,似乎显然是对值得法律保护的权利的侵犯。但这当然远非等同于说,被剥夺的事物是他们的财产。可以理解为什么律师会用财产这一话语来定义一项受到侵犯的神圣权利。律师总会寻觅在先前案件中出现过的概念,而且我们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想说的是,德尔兹奥夫妇被剥夺了一些本该属于他们的东西。但是让我们更为仔细地思考,培养物本该是他们的这句话的意义究竟是什么,以及财产这种话语是否是体现这种意义的最好方式。


他们(在医院技术的帮助下)所创造的潜在生命属于他们,这句话的含义在我看来反映了如下观点:德尔兹奥夫妇确实感受到并也应当感受到和潜在生命之间的一种依恋感。潜在生命产生自他们的身体,他们对(可能)发生在潜在生命上的一切都深深关心,他们希望能够由德尔兹奥女士将其亲身培育成一个婴儿,并在其诞出后继续培育成人。在他们未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毁坏这一培养物的举动是如此粗暴地漠视了这种依恋感。而不提供任何法律保护以抵制这种漠视则意味着,我们社会认为对这种依恋感(以及由于对这种依恋的期盼而产生的风险、苦痛和压力)尊重与否是无关紧要的。


或许,通过立法规定来保证在没有得到参与创造这一培养物的夫妇同意之前,不得对其加以毁坏是有意义的。但是原因不在于他们拥有这一培育物,而是我们认为,社会应当尊重和保护他们所感受到的这种依恋感。如果我们未对此加以保护和尊重,我们就会表现出不尊重人们的情感,而这种情感构成了人性的部分,并且我们认为这对于构建最优社会是十分关键的。对于构建和儿童之间尊重、欣赏的关系,以及对女性的生育能力表达尊重和敬意方面,对此种情感的尊重几近必需。


潜在生命总是被比作财产,而实际上更好的类比方式是将其作比于儿童。我们常常说孩子是我们的属于我们的,但我们不会把这种亲密的联系感和我们的所有权相互混淆。即便在财产权和关乎儿童的法律中存在部分领域的重叠,无论我们的法律还是我们的日常表达都不会将两者混淆。法律赋予父母很多控制权以及作出决定的权威,但是我们不会说孩子是父母的财产。父母也对孩子及孩子的行为(比如破坏行为)负有责任。再一次的,即便这种责任和人们对自己拥有的动物的责任有几分相似,我们也不会就此认为子女为父母所有。


我们很有可能在潜在生命方面发现有关控制、决定性权威甚至责任的类似问题。在每一个案件中,正如德尔兹奥一家的故事所呈现的,如果我们仔细检视利害攸关的到底是什么,我们就会发现将其类比于财产是十分粗浅的。将潜在生命类比于孩子也存在不足,但这可以帮助我们避免如若采用财产术语所会造成的错误。需要具体考虑的是我们想要保护什么以及为什么。相应的,我们可以构建出法律救济措施。在德尔兹奥一案中,我们可以在避免使用不恰当的法律范畴的情况下,解决如何通过法律阻止未经夫妇同意所造成的损害这一问题。


下述案件有着类似的问题。此处有必要重申事实,旨在表明财产性主张会带来多么吊诡的情形。在每个案件中,我们都能理解为什么显著的不公平唤起了对财产话语的需求,但同时也能看到为什么这是不必要的,以及为什么它未能体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所真正在意的东西。


在约克诉琼斯案中,约克夫妇登记加入了弗吉尼亚琼斯研究所的IVF项目。他们签署了一份表格,这份表格概述了冷冻保存程序的属性,该程序被研究所用于保存他们的前受精卵(pre-zygotes),同时也概述了他们有关冷冻前受精卵的权利。约克夫妇在疗程进行期间搬去了加利福尼亚。他们试图将琼斯研究所剩下的一个冷冻前受精卵转移到洛杉矶一个类似的研究所中。然而无论是他们个人的转移请求还是一名与洛杉矶设备相关的医生代表他们作出的请求都被拒绝了。约克夫妇状告琼斯研究所以期实现强制转让。除却其他事项外,他们宣称该研究所违背了契约,并且已经构成了非法占有的侵权行为。这一侵权规定保护财产利益,如果对其动产有即时拥有权的个人要求动产返回,而这一要求被不恰当地拒绝,侵权行为即告成立。


此处似乎同样明显的是,我们预期并期待着,约克夫妇所会感受到的对他们身体所生成的前受精卵的依恋感应当被尊重。财产法报告没有告诉我们琼斯研究所采用了何种论证来证成他们对转移前受精卵的拒绝。但是很难想象有论据能够说服我们认为,该研究所对前受精卵所持有的利益能够超越约克夫妇所体会到的依恋感。为推动实现我们所关切的、为社会优化所需要的价值与依恋感,置身约克处境的人们应当获得法律保障,只要他们想要将前受精卵孕育成他们的孩子,他们就首先有权这样做。再次说明,立法可以在不使用财产概念的前提下,清晰规定此种请求权。


事实上,将前受精卵认定为财产和促进此处讨论的依恋感是背道而驰的。如果潜在生命被作为财产,其核心含义就是其拥有者有权出售或者对其作其他处置。通过一个意味着处置权的概念来保护父母对潜在生命的依恋感,这扭曲了其中的根本价值。夫妻应当对受到保护的潜在生命有其请求权,但这不是针对财产而言的那种请求权。


约克案或许也告诉我们,立法明确规定谁的请求具有优先性是非常重要的。举例来说,共同创造了潜在生命的两性之间可能会对这一问题产生分歧。这些问题不能仅仅留待特定的私人契约来处理。约克夫妇签署的协议看似已经对他们的权利作了清晰的规定,但是这起纠纷还是闹上了法庭。


最后一个案子,戴维斯夫妇纠纷案是最为吊诡也最为复杂的。戴维斯夫妇在田纳西州的一个生育中心参与了IVF工程。在数次不成功的移植后,七个冷冻胚胎被保存起来以备未来之需。戴维斯夫妇最终婚姻破裂了。在他们离婚过程中,夫妻为了胚胎的抚养权争执不下。妻子试图实现胚胎的植入。在庭审中,她成功地主张了胚胎是活生生的人,并且其抚养权的确定应当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这一惯常采用的检验。丈夫辩称胚胎是潜在能够变为人类的财产。在此基础上,他试图实现双方对胚胎的共同控制。田纳西巡回法院的的J. 杨明确反对了胚胎是财产这一观点,其结论是:胚胎从受孕的那一刻起就是人类。相应的,有关胚胎的抚养问题应当依据家庭法原则而不是财产法。因为胚胎是需要保护的人类,所以应当采用国家亲权主义(the doctrine of parens patriae)以及相伴而生的儿童利益最大化检验。J. 杨认为这些试管胚胎能够被植入体内以确保其获得存活的机会是儿童利益最大化的体现。因此,妻子方获得了抚养权。


在上诉法院审理该案时,戴维斯夫妇都已各自再婚,任何一方都不希望拥有一个对方是生父母的孩子。但是戴维斯女士希望他人对其前胚胎pre-embryos)是可得的。上诉法院推翻了原审判,授予双方对受精卵的共同控制权和处置方面的同等发言权。显而易见,上诉法院认为戴维斯夫妇都有权确保,只有经过他们同意后才能用他们创造的潜在生命来实施生育。


财产法报告的意见很快转为财产是用于处理戴维斯夫妇争议的恰当范畴。报告指出,本案中的根本问题是,谁应当有权掌控这一冷冻胚胎:


如果我们判决认为,作为一项政策,配子的捐赠者应当有权对此共同掌控,我们也有可能将财产法作为一个实现政策目标的适当机制。财产法可用于承认配子捐赠者对冷冻胚胎有共同的所有权。然而,未必需要遵循观点认为,所有权人应当能够出售他们的财产(事实上,现有法律排除了这一可能),或者将其传给继承人,抑或同意它用于科学研究。这些问题引发了众多政策考量,并且需要相应不同的法律回应。


当通常发生在财产语境下的事件在此几乎都不合适时,为什么我们还需要运用财产的概念?报告似乎试图通过声称对于涉及标准的财产分析的政治考量,财产法有能力提供可靠的回应来回答这个问题。报告提供了如下令人震惊的类比以作证明:仅仅因为胚胎的祖细胞来源者对于处于体外授精阶段的胚胎具有共同的权利,并不代表在胚胎植入之后,他们还持续地享有共同权利。财产法中的财产添附原理与之类似,表明财产法能够将对于财产对象附着物的所有权视为发生了变化的。这是我们能想到的最好的类比方式吗?我们想要将胚胎移植看作财产的附着物吗?财产法确实是概念多元、内容精妙,但是这并未使其适用于潜在生命。


此前,我们可以在戴维斯一案中径直解决问题,或者尽可能多地在涉及后代的婚姻纠纷的错综复杂的情感网中解决问题。为什么我们会认为有关前胚胎处理问题的判决需要将这对原配夫妇牵涉其中?因为我们认为共同创造潜在生命的人对其产生的依恋感和关切是恰当的、可欲的。我们或许完全可以判断认为,应对这种依恋感致以敬意,即便是以这样一种方式——当一方认为自己对状况失去控制时,允许该方拒绝让潜在生命孕育为孩童。有时候这些依恋感和责任感似乎有着类似财产的特质:我想要任何有着我的基因的孩子能够属于我(反之亦然)。但是这似乎并不是一种我们应当作为目标的,能够增进对孩子的尊重和欣赏的心境。一个人致力于将孩子带来人间,并对孩子的未来产生关怀感和责任感,这被认为是承认他甚至对共同掌控具有否决权的基础。但是,此种控制当然可以在不依赖财产话语的前提下加以明确规定。


也许,财产法报告的观点中最关键的一点是,它依赖于一个基础性的概念错误。这一错误很有可能是所有支持财产话语的观点的基础。该错误在于,认为在任何情况下一旦利害攸关的问题是谁对于某物有控制权或者权威,这里所说的某物就必定是财产。这一报告显著地表现出对这种谬误的依赖:

尽管新型生殖技术引发了大量法律问题,但是本质上的核心问题都是一样的,即对控制权和决定性权威的分配。正如约翰·罗伯森教授所述:有关决定性权威的问题,实则是有关谁拥有早期胚胎或者对早期胚胎有财产利益的问题。将比如所有权或者财产术语运用于早期胚胎有遭到误解的风险。这类术语并不表明可以在任何方面都像对待其他财产一样对待早期胚胎。相反,这一术语只是表明了谁有权决定一些针对早期胚胎的法定选项,例如创设、保存、弃置、捐赠、用于研究、植入子宫是否可以发生。尽管相较于其他事物,隶属于个人对胚胎之所有的财产权利束会更受限制,但它仍然是一种所有权或曰财产利益。


肯尼迪认为,(英国)沃诺克委员会对人类胚胎财产属性的拒绝是一种愚弄荒谬之事,财产法报告也依赖于这一观点。因为该报告关于使用、转让和摧毁胚胎物的相关建议,通过授予包括夫妻在内的各类人以控制权来创造财产权(着重号为作者所加)。


然而荒谬的是肯尼迪而不是委员会本身的观点。作出决定的权威和所有权不是一件事。正如我之前提到的,法律为父母对于子女的控制权和决定权赋予了广阔的空间。然而我们并未把孩子和财产混为一谈。当然,孩子不是物品,但是各阶段的潜在生命是否应当被视为物品则并非显而易见。这是将财产作为法律范畴的恰当性问题之下的部分潜在问题。


报告没有说错的是,我们为潜在生命所选择或创造的法律范畴必须有能力解决有关控制和决定性权威的基本问题。但我们已然看到,我们可以径直地面对这些问题,试图确定为什么我们认为某人应该有特定的决定权,并试图预测此种权利会如何影响我们所关心的关系结构。我们并不需要财产概念。财产概念并无增益(有关寄托以及添附法律规定的例子展现了财产法中可作的类比吸引力十分有限)。正如我之前提到的,财产概念还带来了一系列对于潜在生命并不恰当的预设。这一报告反复地提醒我们,我们不应当接受这些预设,财产制度可能是有着高度的局限性的。但是如果运作在这个框架中的设想都是我们必须反对的,为什么我们还应该选择它呢?当此种运用全然例外于财产的通常情形时,为什么我们还要设立这样一个尚有待证成的站不住脚的观念呢?


有关控制和决定性权威的复杂问题应当在不扭曲财产概念框架的基础上加以解决。通过直接探究我们借助允许和保护某种控制所想推进的价值,整个探究过程将变得更为容易。如果我们能明确说明为什么我们认为某种作出决定的权威是恰当的,那么将其具体化为立法就不会如此困难。财产概念无甚助益,还会不断让研究偏离到一个我们必须避免的危险处境:商品化、剥削化和异化。新型生殖技术已经让潜在生命的出现成为可能,有些问题是如此棘手以至于将潜在生命置于任何法律框架下都难以克服。此时,不去选择一个会增加而非简化解决问题难度的法律概念,就变得如此重要。



有关新型生殖技术的争论,背后潜伏着强烈的情感。争论点在于女性在没有技术帮助下没有办法生育的特殊痛苦,也在于更普遍也更急迫的,增强女性权力和自主性的需求。财产的概念提供了充满希望的承诺:增强女性对自身生育的掌控;通过潜在生命的市场来增加技术协助的可获得性;延伸女性在市场中的权力范围并改善她们的经济前景。梳理出由此展开的针锋相对的各种关切并非容易之事。法律讨论的抽象性往往增加了此种困难。对用语相似性的强调常常主导了整个法律讨论,产生了看似令人信服,实则有误导性的观点。我们已经看到了一个这样的观点:即因为在有关潜在生命的争论中,控制和做决定的权威问题是利害攸关的,又因为财产本质上是关乎控制和决定性权威的权利,于是关于潜在生命的这类权利就顺理成章地成为财产权,并本应被如此对待。在本文最后,我将回到另一个更为严重地采用此种律师式论证的版本,这种自称无可辩驳的逻辑依赖于对用语相似性的粗浅认识:既然女性应当对是否生育孩子享有选择,那么理所当然她也应该对是否售卖她的生育能力和相应的产品享有选择。关系性方法的一个优势在于,它帮助我们打破这一浮于表面的逻辑从而检视什么才是真正紧要的。


我认为在将财产作为潜在生命的法律范畴这一例子中,关系性的分析展现了,这一看似充满希望的承诺只是幻觉,至少长远来说,财产的概念毫无帮助,反而会扭曲我们对有关潜在生命的争论中关键之处的理解。在此情形下,利害攸关的价值在于尊敬并保护对潜在生命的依恋感,这种依恋感对于促进和孩子之间的尊敬和欣赏关系是可取的。我认为,这些案件中的问题也触及到了最普遍的关切,即人们形成亲密、信任和富有责任感的关系的能力。这些问题包含了对控制和决定性权威的分配,但是这并不是一种所有权。


在试图阐明那些希望将财产作为法律范畴的相互冲突的主张时,我们发现,当我们问出如下问题,双方观点最初直观上的吸引力都被击碎了:在给定的法律制度下,人们会更易于和女性以及孩子以商品化的方式构建关系吗?关系会以一种引发并恶化剥削的方式建构起来吗?在给定的法律制度下,当女性基于周围人的实践和态度对自己加以反思时,他们对自我身体的异化会进一步激化吗?当我们关注与孩子之间的尊重以及欣赏关系时,我们会对孩子的商品化保持警觉,也会警觉于那些可能侵蚀父母和孩子构建尊重、欣赏和贴心照料关系能力的那些状况(包括女性的商品化)。当我们致力于关系的平等化,我们将不再受到选择和形式平等图景的误导,对剥削化的危险熟视无睹。当我们试图理解什么样的关系结构可以促进对女性的生育能力的尊重和敬意,我们将能够提防那些进一步导致女性身体异化,以及那些使得医生和研究者倾向于将女性视为子宫”“内分泌环境的实践。当我们关注关系,我们必然关注具体情境;如果我们意欲考虑清楚关系结构所会受到的潜在影响,就不可能不关注这种影响所处的具体情境。然而,在财产概念占据主导的领域,我们可能建构性地重新想像财产的含义,并通过渐渐转变财产的具体含义来打造女性主义的未来。与具体情境的联系帮助我们看到,在当前情境下,对财产概念的所有强有力的预设对我们想要促进发展的关系并无益处。因此,关系性方法的情境性维度帮助我们看到,在选择一个法律框架时,我们所要问的不是什么在理论上是可能的,而要问何为伴随这一概念的一系列假定和预设,接着必须追问,在当前情境下塑造人们对某一问题的观念时,我们需要具有怎样的力量。


最后,我想要大胆论述有关堕胎的两个问题,这两个问题都值得专文另述。我担心读者起初可能对我的观点存在完全对立的重大误解,因此有必要作预先说明。我认为对女性的全然尊重就要求她们能够自行决定是否怀孕生产。但是因为我始终使用潜在生命这一话语,并且反对我们的身体财产这一话语,以及反对那种看重市场交换自由的自主观念,我的立场可能被误认为主张将堕胎作为犯罪加以处罚。这一想法和我的观点是完全背道而驰的,所以我必须在此先发制人,作出解释。我将在此简短表述怎样以关系性术语来看待堕胎问题。


怀胎或许是最为兼具物理性和情感性亲密的一种关系。除非女性期待这段关系,否则这对其身体的完整性和自主性,以及对她的亲密关系能力都是巨大的破坏。性行为可作为很好的类比方式,即当这段关系是被期望的时,这将提供无可比拟的欢愉、满足和联结感。没有女性应当被强迫经历长达九个月的孕期关系。此外,鉴于有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母亲状态对胎儿的影响,我一想到拥有一个九个月来都不想要自己的母亲将会对孩子造成怎样的影响,就感到可怖。结论昭然若揭:任何法律不得强迫此种关系。(当然在这九个月中关系会变化。在最后的几个月里,对孩子的尊重和欣赏之情可能会要求一个想要结束关系的母亲等到孩子出生了再作考虑。)我曾分析认为,要聚焦于那些能促进对女性的尊重和平等以及对孩子的尊重和欣赏的关系,我在堕胎问题上的立场和上述分析是完全吻合的。


如我上文提及的,关系性方法在面对权利问题时的一个优势在于,它能够揭露那些仅仅依赖于粗浅的用词相似性的争论。现在,让我回到这一观点,即既然女性应当对于是否生育孩子享有选择,她顺理成章地也应当拥有售卖她的生育能力的选择。(令人遗憾的是,当我们用某人的身体财产这一话语来证成支持堕胎合法化的立场时,概念混淆就产生了。)一经检视就会很快发现,此处两种形式的选择对于母亲和其孩子之间的关系,以及更为普遍的其他人和孩子之间的关系,将有着完全不同的含义。在允许售卖生育能力的情形下,对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是不符合期待的。而在确保生育关系一定经过了母亲同意这一情形下,关系的影响则是值得期待的。类似的,当我们仔细审视每一种形式的选择会怎样影响平等关系以及自主的状态,抑或怎样诱发那些助长剥削、商品化和异化的关系,对关系模式所产生的各异影响的揭露使得种种情形于选择一词上的交叠顿时变得无关紧要。当然,在本文中,我还没有真正充分地予以仔细的检视,但我依然表明了,对关系的关注将如何将我们的讨论引向更具建设性的道路。




原文刊载于《反歧视评论》第11辑,感谢微信公众号反歧视评论授权转载




Jennifer Nedelsky教授致中国读者

译者:陈曦宜

我非常高兴能够向发表于《反歧视评论》上的这篇译文的中国读者介绍我面向法律的关系性方法。让我们从摘自我的专著《法律的关系:自我、自主与法律的关系理论》(牛津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的一段概要介绍开始。我非常期待能听到中国学者的回应。相较于英美的自由主义传统,中国的智识传统对关系的重要性有着更深的认识。

关系对人们的生活至关重要,它关系到我们是谁,我们能够发展出的能力,我们的价值,我们的痛苦以及我们所能享受的事物。我的研究将人类经验中的关系维度置于我们组织集体生活的概念与制度的核心位置。

自我、自主和法律构成了一系列的观念、实践和制度。在英美盛行的理论版本中,人类被看成本质上相互分离的。关系当然存在,但是关系不被看成是构成性的。我希望能够重构这一套围绕自我、自主和法律的一系列内容,从而使得关系成为其中每一部分的核心。所谓个体化的自我,是以一种持续的、动态的方式,在人们相互交互的关系中形成的。人们所经历的那些对于他们的自我身份以及蓬勃发展的可能性至关重要的价值,都是在关系中得以实现的。例如,自主性即是通过和父母、老师以及雇主的关系而得以实现(或遭受破坏的)。此外,法律,包括权利,是塑造关系以促进或损害自主性等价值的主要机制之一(无论是修辞意义上还是制度意义上)。

我的研究重点在于自我、自主和权利等概念在法律中的交织。法律是建构人际关系的强有力手段,也是自我、自主等概念在世界中得以形塑的重要方法。法律本身也不断和其他社会规范以及思想框架发生关系。因此,一种关系性思维习惯的深刻转向必须超越法律的范畴以发挥作用。但是法律本身可以同时揭示此种转向的重要性并参与到转向过程之中。

在这篇译文中,我审视了法律的一系列概念,尤其是财产概念是如何塑造人们的际遇的。我以争议很大的堕胎问题为切入点,探讨关系性方法何以能够揭示这一问题中的核心价值。

我的最新研究聚焦于照料问题的重要性,具体包括西方社会是如何贬低照料活动,以及照料和工作具体以何种结构相互交织。我们只有同时重塑工作和照料的结构,才能建立起健康、平等的照料关系。在由牛津大学出版社于2023年出版的《全民兼职:一份照料宣言》中,我和共同作者汤姆·马勒森认为,每个人都应该每周贡献大约22小时的无偿照料,并且任何人每周的有偿工作时间都不应超过30小时。我的下一个研究课题聚焦于人类与地球之间的相互关爱。我正在完成一篇题为《从超越人类的视角反思宪制》的论文,它将刊发在《宪制研究评论》上。



附:Jennifer Nedelsky教授自述简介


Jennifer Nedelsky教授于1977年从芝加哥大学跨学科社会思想委员会获得博士学位。她曾在戴尔豪斯大学(Dalhousie University)获得基拉姆博士后奖学金,期间选修了6门法律课程。在普林斯顿大学政治系开始全职教学生涯(1979-1985年)。她于1985年加入多伦多大学,在法学院和政治学系联合任教至2018年。此后,离开多伦多大学加入约克大学奥斯古德霍尔法学院。其第一部著作是《私有财产与美国宪政的局限》(Private Property and the Limits of American Constitutionalism),随后出版了《法律的关系:自我、自主与法律的关系理论》(Law’s Relations: A Relational Theory of Self, Autonomy, and Law)(2011年)。其最新著作是与汤姆·马勒森合著的《全民兼职:一份照料宣言》(Part Time for All: A Care Manifesto)(牛津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如今,她以论文导师汉娜·阿伦特未完成的判断理论为基础,重回书稿《法律与生活中的判断》的撰写中。此外,她还将重回自身的财产研究,重新认识财产法,将其建立在对地球的相互关爱意识之上。财产课题将是一项更大课题的一部分,旨在从超越人类的角度理解宪政。她与乔·卡伦斯结婚并育有两个儿子迈克尔(1987年)和丹尼尔(1990年),与他们的相互关怀与关系塑造了她的研究。她在奥斯古德霍尔法学院的任期将于今年12月结束。她期待探索更多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