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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国滢、王 楠|网络媒体时代司法裁判的公众认同——基于信息加工理论进路
2024年04月08日 【作者】舒国滢、王 楠 预览:

【作者】舒国滢、王 楠

【内容提要】



网络媒体时代司法裁判的公众认同——基于信息加工理论进路





舒国滢 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王楠 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博士研究生





摘要:在传统思维架构下,信息不对称被归结为公众认知与司法裁判产生“鸿沟”的重要原因之一。经对法官量刑判断与公众在“简洁”信息下的认知,法官量刑判断与公众在“等量”信息背景下的认知,以及公众在“简洁”与“详实”信息认知的三组实验比较,发现案件文本信息变量对公众的认知具有重要影响。然而与传统思维架构恰好相反,即较之“简洁”信息,公众在“详实”信息语境下,认知结果和法官认知结果之间的差距不仅未缩小,反而进一步加大,这也折射出案件文本信息并不能对个体决策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研究结果也在一定程度上暗示了认知内部性因素对决策过程的重要影响,即由于个体认知上的主体思维、知识、经验等的差异性导致了二者认知分歧的出现。公众与法官作为决策主体,二者因道德准则不同所导致的正义观的差异,是二者认知内部性因素不同的重要原因。


关键词信息加工; 法官量刑; 公众认知; 司法信任度;








引言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深入推进,人们对司法裁判中公平和正义的问题愈加关注,希冀司法成为保障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后盾。网络媒体时代的信息迅速传播,使得公众在媒介赋权的背景下接受信息更为便捷,拓宽了公众获取信息的时空维度,并赋予了公众意见表达和交流的多元渠道。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司法个案通过互联网传播和媒体报道引发了社会大众广泛关注,在传统假设下,由于网络媒体曝光与陈述案件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我国裁判文书说理性不足等方面的原因,司法与公众之间的认知往往会出现一定的偏差,导致公众质疑法官判决结果,体现为网络舆论在传播过程中呈现的情绪化和群体极化等现象,如“李昌奎案”“莫焕晶纵火杀人案”“于欢杀人案”“张扣扣杀人案”等。通过分析部分“主流”舆论,我们发现,公众对于判案公正的希冀主要体现了一种“共识”的正义观念,这种观念诉诸法官和公众在量刑上的共识,即对某一案件法官量刑和公众对量刑感知的契合程度,这种舆论诉求逐渐影响着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认可度。于是,如下问题构成了本文的关注点:外部信息是否是个体认识结果产生的主导因素,又是否可以通过增强信息对称性来提高法官量刑和公众认知的契合程度。现实与以往心理学对于“信息量”这一影响因素的研究引起了本研究的关注,单单对司法公正价值立场的讨论并不能为社会共识提供一个理想的向心力支撑,本研究希冀通过以信息量为研究变量,对传统假设进行考量,为实现架构司法裁判与公众认同之间桥梁所具备可能性的认知机制提供通路。


一、问题的提出与方法的选择


2018年的广西“百香果女童被害案”一经曝出,即刻引起公众对该案件的高度关注,而被告人残忍的犯罪行为情节与二审对案件改判造成的量刑失衡,更是将案件当事人与涉事法院拉入舆论旋涡中。公众纷纷对二审法院将一审判决中原来的立即执行死刑改判为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结果正当性提出质疑,显然,该判决结果并没有满足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许。针对群众关切,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对该案启动再审程序。“李昌奎案”“百香果女童被害案”等作为因司法判决结果严重违背民意从而启动再审程序的典型样本,引发了我们对于审判结果与民意互动博弈关系以及司法裁判中所存在舆情风险的思考。


在当下互联网所充斥的多元化内容的传播介质中,网络舆论作为网民心理的映射,在群体数量逐渐增长和社会影响的逐渐加大中走入了心理学家和法律学者的视野,并推动学界开始关注有关公众与法官认知分歧的研究,并在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司法与公众的博弈、揭示法官判决的思维特征及其影响因素等领域一直持续跟进探索。


在对司法公正认可度的研究上,法律现实主义以经验性的研究方法,旨在将法学和其他社会科学进行交叉融合,进一步提高研究的科学性。该思潮展现一种观点,即当代社会中,司法公正的认可不仅取决于其客观、理性的属性,还需要获得社会主体的认同,否则会削弱其权威性和公信力。正因在关于司法裁判“认同性”这一议题中,涉及的主体交织着复杂的感性和理性的心理诉求,为了更加深入探讨和分析公众和法官这两部分主体的认知差异,我们将目光转移到认知科学(Cognitive Science)近几年来对个人决策的研究上。


认知科学关注不同学科间的联系,并试图在不同的学科领域之间架起桥梁。根据认知科学的观点,思维需要我们对外在世界进行内部表征,并对内部表征进行操纵,认知科学的相关研究对这些内部表征给予了关注,超越了行为主义指导下研究者只关注外部世界可观察到的刺激和反应,而不关注内部思维过程中所遭遇的瓶颈。认知科学同样对个体的认知差异(cognitive difference)和认知偏差(cognitive bias)给予了关注。认知偏差可以被视为认知差异的一种特殊形式,具体来讲,具有认知差异的双方个体中,如果一方的认知结果被视为正确的,那么对于另一方而言,双方的认知差异等同于其表现出的认知偏差。决策作为个体最重要、最复杂的认知过程之一,其结果对个体的当下适应和长期发展都具有深远的影响。认知差异的形成主要受外部环境因素和内部个体差异两个方面的影响,就决策领域而言,将认知差异视作决策过程中内外影响因素的互动和博弈,即将其视作一种认知结构的动态运作过程,个体决策不仅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外部刺激因素影响,也受制于个体差异化的内部表征过程,并且通过具体的决策行为和行动表现影响着现实环境。如何理解这些认知差异的形成机制,并就此形成针对认知偏差的解决对策,成为认知心理学近几年来决策研究中的重点。


将认知结构代入司法裁判领域具体的量刑决策情境之中,揭示法官判决的思维特征及其影响因素,已成为法学和心理学交叉领域的研究热点。在与司法裁判有关的公众认知研究中,已有学者依托认知神经科学技术,发现在无意识层面上的个人信念往往会阻碍个人推理,不过在司法推理过程中也存在着个人的认知特征与客观证据的互动协调过程。个人信念和证据之间的这种相互作用具有独特的神经表征,与个人信念一致的证据会激活与学习、记忆相关的神经组织,与个人信念不一致的证据更可能引起与错误相关的神经组织活动。


这些研究视角有益于增强我们对司法公正认同性的理解,并为提高认同性提供可选的策略,即如何看待公众对司法裁判的态度,并在规范层面提高社会成员对司法公正认同程度的稳定性和一致性。已有的研究可谓精致规范且胜意叠现,但也存在不足之处。第一,已有的研究更注重于将法官决策放置于认知心理学视角下进行宏观的阐释,利用相关理论阐述认知的一般性原理和特点,但在塑造法官和公众之间的共识,提高司法公正认同程度方面,鲜有关注一般大众对法律认知的心理,缺少在一个具体的量刑决策情境中对法官、公众认知结构的比较分析,从而很少探讨法官和公众之间认知差异形成的主导因素。比如,已有的研究检验了公众预期、外界批评等影响法官如何决策的因素。但是,仅对于法官决策的单方面探讨,不能回答其如何影响公众司法认同程度等议题,因此,司法裁判领域的研究还应该将目光投向法官和公众双方。第二,多数研究仍然奉行为主义为指导思想,将“决策”这一认知行为限定于“外部刺激→行为反应”的公式中,对有关决策的内部思维表征置于“暗箱”之中不甚关注,这导致了在具体的量刑情境中,研究者往往对外部性因素给予关注,而导致认知加工的整体结构被忽视。譬如,在论及影响法官决策的因素中,外部性因素如认知流畅度会影响司法判决,而信息的规范性可以减少个人信念对其推理的影响。虽然相当少的研究验证了内部性因素的影响,仍有强调内部性因素的理论指出,法官的裁判过程可以被严格区分为两部分——法律发现(法官是如何作出决定的)和法律论证(法官如何公开地对自己所作的判决进行辩护),并且个体在决策过程中的推理会对裁判过程的“法律发现”部分产生影响。当然,目前的研究很少囊括整体的认知结构,即同时关注外部性因素和内部性因素,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即最棘手的问题在于个体的认知过程往往涉及诸多变量,所以试图构建一种能够涵盖所有认知结构的模型往往是不现实的。因此,本文在一个具体的法律情境(即量刑决策情境)内考察信息加工理论视角下法官和公众的认知差异,试图超越已有研究在法官和公众这两种研究取向间徘徊的不定性,希冀其能够为法律领域内的现实问题提供相关的解决思路。


社会科学研究往往体现为一种概率研究,具体来说,它是将分散且拥有个别特征的数据再次整合起来成为规律性的认知。在方法选择上,本研究采用实证研究法、认知心理学方法与模型建构法,借由理论分析和实证调查数据统计,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探究法官与公众在面对相同的案件资料实施判断时的规律性思考方式和心理机制,了解公众针对刑罚的普遍性态度,比较公众就同一案件在面对详简信息时所作判决的不同,通过对调查数据的图表化处理,根据理论基础分别建构法官与公众的思维认知模型并抽象出其一般规律,结合现有的制度安排和当前的社会状况,将法官与公众的认知模型落实到具体的判案过程之中,缩小法官与公众认知的裂痕。


二、信息加工理论下的认知逻辑


(一)信息加工理论框架


“信息加工心理学”(Information Processing Psychology)是指一种研究个体认知过程的心理学,也被称为狭义认知心理学。具体来说,个体认知过程与计算机处理程序的过程类似,本质上都是进行信息加工的过程。如图1所示,信息加工模型将人的认知过程分为四个步骤:注意、编码、储存和提取。


1 信息加工模型的四个步骤


将上述信息加工理论代入一个认知系统中,外部环境的刺激信息作为初始的“输入”,在信息加工模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外部刺激信息的客观存在是个体感知觉和注意加工的前提,外部刺激信息的特征也影响着个体的感知觉和“注意”加工,而“注意”作为信息加工四步骤模型的开端,外部刺激信息能够通过影响第一步的注意加工进而改变接下来的三个步骤的认知加工。从个体的感知觉入手,已有的建构性知觉(constructive perception)理论认为,人的知觉是外部刺激与内部表征(internal representation)(内部经验、记忆)整合的结果,其中包含着两种互补的视角——直接知觉和间接知觉。研究表明,当环境刺激信息比较清晰、丰富的时候,表现为一种客观层面模式识别的自动化,即直接知觉;而当环境刺激信息比较模糊时,间接知觉占优势,此时,对客观事物的知觉主要依赖知觉者自身的知识和经验。这意味着间接知觉并不仅是由输入的外部刺激引起的,而是外部刺激信息与自己现在的背景、经验、知识和情绪状态等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此时个体对于外部刺激的加工已经进入信息加工理论的第二阶段,即“编码”环节。尽管在直观上直接知觉与间接知觉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但跳脱出这种二元对立可以发现,它们可以作为一种互补性的视角用以解释不同认知对象的类型。例如,在进行图像的识别时,更多采用的是形象刺激的直接知觉;而在进行文字阅读时,个体更倾向于采用调动已有的知识对语义进行“解码”的间接知觉。


信息加工理论的目的并非去试图证明内部心绪考量的具象化过程,而是将个体置入具体的社会系统之中,通过对个体行为的表征和影响该系统运作的相关因素(外部的或是内部的)进行分析和阐释,建立起对个体行为的一种理解框架。从功能上看,信息既提供了个体行动的背景(个人的或者社会的),同时也成为影响个体进行认知处理的前提要素。信息加工理论提供了一种理解个体认知模式的基本视角,其研究和发展建立在一个核心的基本理念上,即与行为主义不同,个体并不是简单地对刺激信息作出回应,而是积极地对所接收的信息进行处理。然而,这一视角作为揭示个体认知结构的基本框架,在用来解释和预测各种复杂认知情境下的问题时无法提供进一步的细节,因此需要在现实实践中将其代入具体的认知情境,在具体情境下探究影响认知过程的外部性因素和内部性因素,以检验其合理性及局限性。


(二)法官量刑决策的信息加工模型


本文关注的是信息加工理论在司法量刑情境中的适用情况。司法裁判是一个涉及个体判断和决策的过程,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审查法官如何组织、解释和应用有关罪犯的信息,对于理解司法量刑的过程及其结果至关重要。已有的研究对法官之间的量刑差异给予了众多的关注,并试图建构一个法官决策具体模型来解释法官之间的量刑差异。具体而言,法官的量刑差异主要体现为同一法官对不同案件、不同法官对同一案件或类似案件的判刑严重程度的不同。部分研究结果发现在整个司法裁判过程中,法官在运用思维时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种思维是法律发现,第二种思维是法律证成(或称裁判证成)。其中,法律发现可以进一步细分,主要包括“发现”和“检测”两个阶段,前者提供备选选项以供决策,后者则为最佳选项的筛选提供参考。问题解决与法律论证共同完成了复杂的裁判任务,构成完整的裁判思维模式。而在具体的裁判情境中,法官的裁判思维过程是围绕“事实”与“规则”展开的。


如图2所示,以上述信息加工过程为理论基础,结合具体的法官量刑情境,可以得到一个较为完整且系统的法官决策模型,该模型得以统摄形式主义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对法官量刑过程的解释。显然,从信息加工的视角去审视法官的量刑决策,其行为指涉了一个复杂的认知系统,它既能代表一系列命题之间的相互关系,又能处理每个推断命题对任务的影响,以捕捉法律论证的流动性、灵活性和相互联系性。


2 法官量刑决策的信息加工模型



(三)公众与法官量刑情境下的认知差异及其影响因素


以往的研究很少同时关注公众与法官的量刑决策,因此较少探究二者在量刑情境下的认知差异及其影响因素。因此,基于现实中出现的法官和公众的认知裂痕,探究公众的量刑决策过程是否同样可以以信息加工理论为理论基础,得出与前述法官量刑决策中结构类似的信息加工模型。不过,二者在特定的量刑情境下的信息加工模型有何差异则构成本文关注和讨论的重点。


如图3所示,以法官的量刑决策模型为基础,在传统的思维架构下,公众与法官出现认知分歧的原因:一是由于其只接触了有限的案件信息,故而在“信息输入”环节,公众和法官由于接收的信息量不同,二者在信息转化的过程中也产生了差异。在传统假设下,这一原因为公众和法官认知分歧的决定性因素。二是由于公众有限的法律知识,其在将外部刺激信息进行转化加工的过程中难以像法官一样运用法律论证方法对案件信息进行有效的输出。


3 传统假设下公众决策的信息加工模型对比


那么,上述传统假设是否合理?量刑情境下影响个体认知的外部性因素(信息量)是否是影响个体决策结果作出的决定性因素呢?外部性因素又是如何作用于个体的内部性因素从而导出决策结果的呢?法官在对具体案件进行裁判的过程中,会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通过较为理性的方式对案件进行综合判断,其系统化的内部认知加工路径可以作为一种强烈的信念或意识,因此,有理由推测案件信息的详实程度、媒体报道中的情绪性信息等外部性因素对法官的裁判结果几乎不会产生较大的作用。但是,公众对司法裁判结果的认知则不会如此稳定。如前所述,公众接触到的经由社会媒体途径传播的案件信息往往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和疏漏,而公众不具备对信息进行核对的条件,对信息进行甄别的能力也存在不足。因此,案件信息是否全面,其中是否包含倾向性、感情性信息足以改变和影响公众对案件的认知,从而导致公众对司法裁判结果的认知差异。


三、法官与公众的量刑决策实验


(一)研究思路


本文提供了信息加工建构视角下理解认知—行动的研究路径,现实的情况往往愈加纷繁复杂,在避免陷入现实表象导致的目的论的窠臼中,如果不是宣称一种必然性联系的话,那么本文则有必要对影响公众在法律情境中认知—行动的相关性因素进行排查与分析。个体的认知过程往往涉及众多变量,所以希望找到一种能够涵盖所有认知结构的模型往往是不现实的。从上述传统假设来看,公众与法官对于同一司法案件所阅读的文本往往具有直观上的差异,而适应具体量刑情境的信息加工模型仍然没能在以往研究中得以呈现。因此,本文以外部信息的刺激为变量,依托信息加工理论,更深入地考察和探讨认知过程中的外部文本信息刺激对公众决策的影响程度以及法官与公众出现认知分歧的来源。


现实中公众接触的案件信息与法官裁判中客观详尽的卷宗材料不同,其往往是传统媒体或网络媒体获得的相关信息。对此需要借助架构(framing)研究,即对媒介采用什么样的框架对议题或者事件进行报道,以及这种框架与个体的现实认识之间有怎样的关联所进行的研究。由于信息量的多寡是一个笼统的概念,为了使研究结果更加精细准确,本文在设计研究过程中对网络媒体报道中运用文本的语气、措辞而得到的“关键词”进行文本架构研究,希冀就外部刺激对个体决策的影响力程度进行进一步探讨。据此本研究推测,相较于剔除关键词的案件资料,公众在面对加入案件事实具有描述性质的关键词时,其决策结果会更为严厉。同时本文也想通过研究了解,公众对于案件事实的认知是否确实是受到媒体报道的控制。如果是,那么网络媒体报道在撰写过程中的语气、措辞是否对公众的决策产生主导影响?而公众面对案件时所呈现的认知过程是否是在与法官的认知模型有着相似结构的基础上,仅仅是在信息量的“输出”和“法律知识”上有所差异(如图3所示)?如果是的话,那么当公众被提供了与法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案件信息时,二者的量刑差异幅度是否会明显缩小?在信息加工的建构性视角下,个体知觉加工路径的不同,对决策的影响方式也不同。这一理论在具体量刑环境中面对不同的决策主体是否可以得到支持,网络媒体信息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是什么,也是一个有待研究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提出三种假说,如表1所示。


1 实验假说

本文将以认知心理学中的信息加工路径为切入点,讨论并综合分析在关涉法官与公众的量刑及其刑罚态度的两项实验中得出的结果(如表2、图4所示):实验一,法官量刑实验。通过选取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抽样调查不同法院的法官对于三份详实案件资料的回应。实验二,公众决策实验。首先,对不同地区的公众分别进行随机抽样调研并对比他们直觉中对于惩罚的看法,此为实验的人口学统计,作为子测试1和子测试2的基础;其次,平均分为两组并向其中一组公众提供与针对法官的量刑研究完全相同的卷宗资料,向另一组仅提供此案件的网络媒体报道(子测试1);最后,以“文本关键词”为变量,通过对网络媒体报道中基于控制描述案件事实的“语气、措辞”而获得的关键词进行抓取,向一组公众提供加入文本关键词后的网络媒体报道,向另一组提供剔除文本关键词后的网络媒体报道(子测试2),对比分析两种途径所产生的结果的共通性和差异性。


2 子实验比较



4 子实验比较



(二)法官实验:法官的量刑判断


1. 实验设计及内容


尽管形式逻辑的演绎三段论被广泛应用于法律中,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法官即使是面对相对简单的司法决策也存在着一套复杂的认知过程。在信息加工的建构性视角下,法官是一个理性的决策主体,这意味着法官面对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行为不仅包含着单纯的法律适用和演绎推理,同时也包含法官个人的经验、价值判断、社会共识等非条例性规范与司法规范的冲突、协商等一系列动态处理过程。实验一的目的是调查法官对给出的三类案件的量刑,探究法官群体内部的差异性,并为之后与公众的量刑进行对比、考察两者之间的差异提供数据支撑。此次研究中的研究对象为不同地区基层法院的法官。在该调查中,将研究材料以问卷形式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发放回收,并且做匿名处理;总共发放226份问卷,回收210份,回收率为88%,经过初步的筛选、清除等有效数据处理,有效问卷占回收问卷数的93%。其中,来自华北地区的问卷有90份,东南地区的问卷有106份,分布较为均匀,由此可以通过比例换算等数学统计工具推测出全国的大体分布情况。


法律现象产生于社会现象,具有异质性与不确定性。此外,法律现象的范围非常广泛,既不可能对全体对象进行研究,也很难毫不被干扰地进行随机抽样调查。所以,样本的代表性显得至关重要。本研究所选取的典型案例原始材料是从中国裁判文书网选取的自20148月至20185月刑事案件中,根据案由进行一级筛选所得出的发生频率最高的三类案件,分别为故意伤害案,诈骗案,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基于这三类案件再进行二级筛选,最终的样本即表现为三份详实的案件资料。这种选取方法得出的样本代表性体现在:(1)选取的案例库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网,且由于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各权威机构认可并公开的案件,因而样本具有权威性和广泛性。(2)所选案件的时间跨度涵盖了2014年至今的各个时段,且这三类案件在全国各地均有涉及,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代表性。由于有关案卷中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并不符合本文的研究目的,因此本文将不会对强证据型案卷和弱证据型案卷的差异进行深入探究,而直接采用具有强证明力证据的案卷资料。


本文的重点是探究法官与公众对判决的认知分歧,而作为主刑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自由刑更能直观地凸显出二者面对案件判决的差异,因此本研究将量刑结果的着眼点放在二者对案件刑期的确定上,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则排除在对量刑结果的分析之外。


问卷调查的问题形式有选择、填空以及简答式,调查中的案件资料均为强证据力的真实完整案卷,采用的案件资料包含以下三个基本事由:A. 故意伤害;B. 诈骗;C.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为了凸显上述三类案件的强证据力特征,本文将案件所含证据以表格形式进行一一罗列,产生三种案件档案(如表3所示)。

注:x表示该证据包含在卷宗内,o表示未包含。


研究材料中囊括了一般案卷中所具备的资料,例如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材料、破案及抓获经过、证人证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物证情况说明。每份案卷资料都有详尽的案情介绍和证据说明,所列证据真实充分,且证据之间互为印证,形成一条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所涉案件的事实。为了弥补法官面对案件资料准备不足的缺陷,案卷的最后附上了与三件案件分别对应的刑法法律条文。


2. 实验结果


对调查数据进行基本的统计分析后,得到以下结果(如表4、图5所示)。


4 法官对三类案件的量刑结果 (单位:入狱年数;N = 196


5 法官量刑结果


从表4法官的量刑结果中可以看出,其中法官量刑的平均值(实然状态)确实与法定最高刑(应然状态)之间有所差距,这也体现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并且,法官之间对同一案件的判决差异很大,就研究中最为严重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来说,平均量刑期间为16.03年,法官之间的差距最大将近10年,其判决波动幅度为4年左右。但就中国的刑事审判规则来说,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在实际裁判中,合议庭对案件的审判如遇分歧,则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处理,但是少数人提出的意见也不能被忽视,应当被充分记录在评议笔录中。因而可以预见法官之间对案情深思熟虑的探讨会对判决产生趋同影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法官之间的差异。


(三)公众实验:公众的决策认知


1. 决策认知实验背景:公众的刑罚态度调查


该研究以调查的方式分析公众对刑罚的普遍性态度,并将其应用到后一阶段的研究中,从宏观角度使得那些通过量刑研究(实验二)得到的结论被纳入更广泛的视角中。


实验二中的人口学统计通过线上为主、线下为辅的方式向全国范围的公众共发放并收回1 379份调查问卷,调研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如性别、年龄、教育程度、职业和受媒体影响的程度等;主要内容包含对中国刑事司法的信任度和法官量刑的看法,对犯罪和执法的知识及兴趣等,具体问题如表5所示。


5 公众的刑罚态度调查问卷


1) 公众对中国刑事司法的信任度和对法官量刑的看法


在抽样调查中,如图6所示,70%的受访者认为量刑相对宽松,而仅有30%的人表示不清楚或持相反意见。然而,总体来说,人们对法官的看法和对司法的信任度并不是消极的,只有不到10%的公众对我国刑事司法表示不信任,并且有高达88%的公众认为法官适用法律审判案件时在一定情况下是公正的。



6 公众刑罚态度调查结果(1


2)公众对犯罪和执法基本知识的了解程度和感兴趣程度


通过抽样调查可以得出,如图7所示,67%的公众是通过互联网等新兴媒体了解犯罪案件信息的,这和本文所代入的网络媒体时代的环境大背景是相匹配的。当公众被问及对犯罪案件的兴趣时,仅有不到10%的公众表示并不关注对犯罪事件的报道,这为实验二中对于案卷和网络媒体报道的量刑结果对比提供了现实背景依据。本研究还考察受访公众对于犯罪的刑罚了解程度,其中,高达90%的受访者表示对刑罚并不了解或者一般了解。当受访者被问及关于一些具体犯罪的刑罚时(表57问),无论涉及哪一种犯罪,都有高达78%的受访者表示对其刑罚的了解是模糊的。总之,表示对刑罚完全了解或比较清楚的受访者总数是不乐观的。这也直观地展示了公众与法官在认知内部关涉法律知识、司法程序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思维逻辑方面的差距。



7 公众刑罚态度调查结果(2


2. 决策实验内容:公众的量刑认知实验


关于特定的问题往往不去对受众的定义以及理解的方式进行验证,而直接以受众对该问题的态度或者评价对因变量进行测量。因此,本研究通过搜集公众对给出的三类案件的量刑数据,将实验二a与实验一的数据结果进行对比,来考察公众与法官之间的差异,并分析公众对信息量不同的相同案件的量刑认知差异。


本研究包含的强证据力案件卷宗通过线上、线下两种途径随机发放,而网络媒体报道案件问卷主要通过线上随机发放。共有 2 100名左右的受访公众写下他们认为的判决结果进行反馈,其中,强证据力案卷和网络媒体报道的反馈数量并无较大差异。


强证据力案卷与网络媒体报道案件问卷都分别设置了选择和填空两类题型,并且与法官的相同,本文仅研究公众对于案件刑期的量刑决定,而排除其他刑罚手段。参与者在浏览完案件详情后,将看到涉及案件的法定最高刑及相关法律条文,随后被要求作出量刑判断。


调查问卷包含被调查者的基本信息和调查案件信息,案件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 三份具有强证明力证据的案件卷宗。这些案件卷宗与研究法官的裁判量刑(实验一)的案件是相同的,即包含故意伤害案,诈骗案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三类案件中的三个个案事实。考虑法官与普通公众在专业知识上的差异,问卷对一些法律术语进行了简要解释。


2) 基于上述三件案件的网络媒体报道。网络媒体报道是由三位具有新闻学专业背景并对法学有一定见解的研究成员撰写的,报道内容被要求无偏见、无主观评价,其与上述具有强证据力的案件卷宗只有信息量的差别,主要反映了被告人的犯罪经过、犯罪事实及情节和受害者情况。


3) 加入文本关键词后和剔除文本关键词后的网络媒体报道。由于信息量的多寡是一个笼统概念,而文本信息通常是通过关键词进行架构的,因此基于上述三个网络媒体报道,将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描述性词汇作为关键词进行抓取。关键词抓取的标准主要基于在描述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对文本中有关的语气、措辞进行控制。


(四)公众实验调查结果


1. 子测试1调查结果


6显示了公众的量刑结果,由于公众在对上述三件案件进行量刑时,判决结果为死刑、无期徒刑的情况较多,本文在处理数据时将前述两种刑罚措施纳入极端刑之中,并在处理其他量刑数据时,也将这两种刑罚手段记录在内。


6 公众强证据力案卷、网络媒体报道条件下对三件案件的量刑结果 (单位:入狱年数)


2. 子测试2调查结果


7显示了同一批调研对象在阅读文本关键词改编前后两种不同类型案件资料的决策结果,问卷中所设计问题为选择题,答案设置为若干量刑区间,在数据处理时取各区间中间值进行计算。为了研究公众在面对相同案件不同表述时所作出刑罚判断的大小,在这里运用配对样本T检验的方法,即通过对上述实验中所获取的两类数据的分析来对比样本多属总体的均值,结果如图8所示,在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的改编前后,公众对被告人汶某的刑罚判断在95%的置信水平(p值)下有显著区别,除此之外,公众对案件改编前后的被告人刑罚判断区别并不显著。但在表7中可以看出,公众对被告人应受到的刑罚判断平均值在案件改编后基本大于改编前。


7 公众在网络媒体报道改编前后对三件案件的量刑结果 (单位:入狱年数;N = 169


8 公众在网络媒体报道改编前后对三件案件的量刑结果(误差线代表标准差)


从结果可以看出,在子测试1中,无论是在被提供了与法官完全相同的详细卷宗资料,还是被提供了加入关键词后的网络媒体报道,相对于信息较少的网络媒体报道,公众的决策结果更为严厉。


四、比较与发现:法官与公众的决策实验结果

本文采用实证和调研相统一的研究方法综合分析了上述的相关研究。其中,实验一和实验二都被设计为随机实验,分别面向法官与公众进行随机发放。对于实验二,在第一组测试中,一部分公众被提供了三份详尽的强证据力案卷资料,另一部分公众被提供了关于该案件的网络媒体报道,目的在于检验公众在面对信息量不同的案件资料时是否会作出截然不同的判断;在第二组测试中,一部分公众被提供了加入事实描述性关键词的网络媒体报道,另一部分公众被提供了剔除关键词后的网络媒体报道,目的在于检验公众在面对语气、措辞不同而案情相同的文本时是否会作出截然不同的判断。在处理实验一和实验二时,采用第二种间接性的研究手段,即将实验一和实验二a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目的在于检验公众和法官在面对信息量完全相同的案件资料时是否仍会作出截然不同的判断;将人口学统计结果和实验二进行整体分析,目的在于检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与在面对真实案件时所作的判断结果是否呈正相关关系。


为了研究法官与公众在面对相同案件时所作出刑罚判断的大小,本文引入了数理统计学中非参数检验(Kolmogorov-Smirnov假设检验)的思想,从而构建模型。


(一)等量信息下公众与法官的认知差异


在故意伤害案中,面对与法官基本相同的案件资料,无论涉及哪一个被告人,且无论是量刑结果还是量刑的波动程度,公众的决策结果都明显重于法官。由于加入文本关键词前的网络媒体报道和加入关键词后的文本从箱线图来看并没有直观差异,为了减少数据误差,本文在此仅展示了公众阅读网络媒体报道本身与强证据力案卷资料后的决策结果。当受访公众只从网络媒体报道中了解案件的简要情况时,他们会比那些被提供强证据力案卷资料的参与者采取了更加严厉的决策结果,这也对本研究之前所作出的假设进行了验证。在被告人甲、丙和被告人乙之间,其所获刑期并无巨大差异,其中公众被要求基于强证据力案件资料在对被告人乙进行决策时,他们的量刑结果要略高于对被告人甲、丙的量刑的原因是在强证据力案件资料中,本实验对被告人甲、丙的自首情节进行了详细说明,被告人乙并未自首,而在网络媒体报道中,对于被告人甲、丙的自首情节仅一笔带过,从而使得公众基于网络媒体报道对各被告人的量刑之间没有明显波动。


在诈骗案中,面对与法官基本相同的案件资料,公众的量刑相对于法官来说是宽松的。这与之前故意伤害案的情况相反。而当受访公众只从网络媒体报道中了解案件的简要情况时,他们会比那些被提供强证据力案卷资料的参与者判决更加严厉的量刑结果,这也又一次地对本实验之前的假设进行了验证。根据前文所述,属于财产型犯罪的诈骗罪与属于人身型犯罪的故意伤害罪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存在着略微差异。财产型犯罪的轻刑化成为本项研究的特殊现象。


在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中,法官的量刑标准较前两类案件更为一致,四分差(IQR)达到0,即数据离散程度较低,所以出现的“异常值”是正常的。面对与法官基本相同的案件资料时,无论涉及哪一个被告人,公众的决策结果相较于法官来说都更为严厉。这与上述故意伤害案的结果相同。当受访公众只从网络媒体报道中了解案件的简要情况时,他们会比那些被提供强证据力案卷资料的参与者判决有着更加严厉的决策结果,这再一次对本实验之前所作的假设进行了评估验证。在被告人汶某和王某、尹某之间,其所获刑期也并无巨大差异,其中公众基于强证据力案卷资料在对被告人汶某进行决策时,他们的量刑结果要略高于对被告人王某、尹某量刑的原因是在强证据力案卷资料中,本实验对被告人的贩毒数量即情节进行了详细说明和区分,在清楚关于该类犯罪的量刑标准以后,受访公众会根据不同情节对各被告人进行区别对待。而在网络媒体报道中,对于被告人的不同贩毒情节并没有进行仔细说明,从而使得公众基于网络媒体报道对各被告人的量刑之间没有明显波动。


(二)文本信息变量对公众量刑的浅表影响


在以信息文本为变量的实验中,实验结果显示当公众只从强证据力案卷中了解案件情况时,他们将会比那些阅读网络媒体报道的人采取更为理性的量刑判决,这在三件案件中都得到了证实。根据表 7、图 8,公众在被提供三份详尽的卷宗资料时作出的量刑较于在被提供网络媒体报道时作出的量刑而言,以及公众在被提供加入具有主观偏向性词汇的网络媒体报道而言,后者的决策结果更加严厉,这对我们之前所作出的假设进行了验证。故意伤害案中案卷受限时公众量刑结果十分相近,波动性较小;网络媒体报道时公众的量刑比较稳定,并没有明显的波动。毒品案中公众基于案卷资料作出的判决处罚期限也非常接近,波动性很小;基于网络媒体报道作出的判决处罚期限则有显著差异,故其波动性较大。而诈骗案中公众基于新闻报道的量刑也是重于基于案卷资料的量刑的。这一结果可能可以说明的是,使得公众量刑决定向着法官靠拢的一个主要因素在于这种信息属于该专业领域的权威“标尺”,在重构公众认知态度的浮动区间范围趋近于该领域的专业人员。


在故意伤害案的被告人甲、丙中,那些被要求阅读强证据力案卷资料的公众判定的刑期平均为4年,而那些阅读网络媒体报道的人则判定为7年。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可能是在该案件中的网络媒体报道对两个被告人的自首情节没有进行详细阐释,从而使受访者忽略了这一法定量刑情节。事实上,从强证据力案卷资料中可以看出,被告人甲、丙的自首行为是量刑所要考虑的重要情节。


对于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中的被告人汶某、王某和尹某,那些被要求阅读剔除文本关键词后的网络媒体报道的公众判定的刑期平均为13年,而阅读加入文本关键词后的网络媒体报道的受访公众则判定为14年。出现这一差异的原因可能是在这一案件的原始网络媒体报道中并没有明确说明在三个人共同走私的毒品数量中,有10克毒品是在王某、尹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由被告人汶某私藏的,而加入文本关键词的网络媒体报道则作了明确说明。这使得参与者易被误导为三个被告人的犯罪严重程度是等同的。事实上,从详细的案卷资料中可以看出,三个人的犯罪严重程度并不相同。上述实验数据说明,公众基于不同文本的量刑尺度并没有显著差异。


由于“信息”这一术语的意涵具有宽泛性,为了更好地讨论,本文需要对此作出一定的区分,即外部性刺激的信息和内隐性的经验(信息)。在信息加工的视角下,信息构成了公众作出判断的“语境”(context),在测试中,审视公众所处的语境,其不仅有外部性的信息提供,还包含自身对所处社会环境的感知。在实验中,显著的信息变量即对案件进行描述所呈现出的文本变量。我们的实验说明外部文本信息刺激对公众的决策不会产生决定性影响,在外部性刺激与个体内隐性经验的博弈中,个体的内隐性因素对决策结果的作出起决定性作用。这意味着外部性刺激信息在影响公众对于案件的认知和判断时,表现为较低水平的信息激活,但这种信息激活受制于个人内部的信念、期望、记忆等高水平的信息识别,即公众在针对案件资料作出自己的量刑判断时,其行为体现出了语境效应的特点,而其内隐性经验则提供了更加稳定的决策影响。


经对实验二两项测试结果的阐释,我们得到了对其余两项假说的回应。假说Ⅱ以信息文本为变量,阅读不同文本(强证据力案件卷宗和网络媒体报道、加入关键词后的网络媒体报道和剔除关键词后的网络媒体报道)的公众对同一案件的决策结果不同,但差异不大。假说Ⅲ以网络媒体报道中的文本关键词为变量,阅读不同文本(加入文本关键词后的网络媒体报道和剔除关键词后的网络媒体报道)的公众对同一案件的决策结果与文本关键词的多寡呈正相关关系。


当然,本研究的实验设计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足。本研究忽略了对于同一案件的网络报道和卷宗资料两个类型的案件信息量差异的严格把控。在实验设计阶段,并没有按照例如表3的证据图中对案件信息类型和强弱特征进行严格的划分和说明,只是参照司法案件的网络新闻报道一般模式对卷宗资料进行筛选,模拟出三件相关案件的一般性网络新闻报道,意图还原“舆论审判”最真实的认知语境。因此直接导致在后期实验结果的发现与讨论中,本研究无法对究竟是何种信息对公众的决策产生了影响,并如何作用于其内部的信息认知加工机制进行讨论。同时,本研究无法穷尽对公众决策产生影响的各种信息因素,仅是对信息量以及信息中的语气、措辞进行初步把控,并且本研究无法对这些信息因素如何作用于其内部的信息认知加工机制进行更为深入的讨论。


五、讨论:信息加工理论与法官、公众的决策


(一)信息加工理论的考察与反思


现代社会由于通信工具的快速发展,信息呈现出传播速度迅速、传播面广等特点,因此公众将非常快速地得到案件的一部分信息。互联网的出现使得信息以“碎片化”形式出现,导致了公众在各种链接之间来回切换以浏览信息,无法集中注意力进行长时间的深入思考。同时,信息量过于庞大,导致公众筛选有用信息变得困难。此外,技术算法也可能操纵浏览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公众对于事件的理性判断。因此,通过信息加工理论对公众在具体事件中的反应作出预测,从而通过适当方法缩小公众与法官正义感的差别是十分必要的。在信息加工的建构性视角下,决策作为一种结论或方案的选择,必然涵盖着主体的经验和判断,即选择作为一种整合的过程。将量刑过程视作一个达到预期目标的过程,那么这个目标是符合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期许的,所以公众在根据已有的案件资料导向可能性结果的过程则需要自身认知和期望的整合和参与,即“将给定情境转化为目标情境的认知加工过程”。


已有的结论让我们重新审视在认知心理学中认知加工的信息表征过程。输入、加工与输出作为最基本的认知加工模式,在过往的研究中,往往将信息置于输入这一环节中,把它看作外界刺激,从而将更多的关注点放在对知觉加工“暗箱”的研究上,但是由此也造成了信息文本对认知决策的影响存在着模糊的定位,我们难以确定这一信息对于受众是否有效。


而通过实验,本文认为,需要将“信息—符号”看作一个整体的、结构性的表征过程。外部性的信息,或者说知识在决策情境之中对认知造成的影响有两个维度的研究取向,一个是信息本身,它涉及文本信息内容能够启动“激活—识别”的有效性;另一个是信息加工路径的影响。这意味着信息,不再仅仅以信息流的刺激为单一流向在知觉加工的“暗箱”中被处理,信息在识别的过程中同样影响着加工方式的选择,不同的知觉加工方式能够赋予信息以不同的阐释,从而“输出”不同的认知决策。这让我们能够更加关注信息与个体认知结构的关系。信息因素不再被看作一个简单认知结构之外的因素,它与个人已有的经验知识、图式结构作用于符号的表征过程,这种表征过程是内隐式的,具有一定结构性的认知加工过程。通过考察这种外部性刺激与内部性加工结构的相互影响,我们认为需要将认知加工过程放置于“信息—符号”这一更广泛的加工视角中加以研究和考量。我们从实验结果中看到了内隐式的知觉加工规则成为知识表征的关键过程,而外部性刺激因素也通过被纳入加工的“规则”来整合完成其识别、处理过程,从而主导了个人的决策。


在考察信息加工理论的整合观后发现,其在具有完善性的同时也存在着不足,正如本文之前指出,在更为复杂的情境下,外部信息刺激与内部经验、知识与个体行为的关联并没有得到进一步解释。尽管法官可以用一套完整的信息加工理论去阐释其认知决策的过程,但是在公众实验中,无论是改变文本的详实程度还是对文本中具有主观性色彩的关键词进行控制,公众的决策结果始终不会发生变化,因此基于信息加工理论并不能说明这种差异不显著的原因。更具体地来说,外部信息与内部经验是否在一些情境下有着主导的信息识别路径,并且对这一信息刺激的识别是如何影响个体内部表征,从而影响个体行为决策并不可知。在理论的适用性基础上,通过在具体情境下进行考量和分析,为个体行为认知结构提供解释则尤为迫切。同时,信息加工理论框架并没有重视可能影响个体加工环节的各种因素以及法官和公众的内隐性差异,基于该理论得到的结果与实际情况会产生相当大的误差,通过纳入影响现实的诸多因素,检视理论存在的不足和缺陷,结合实验结果,提供一个可能性的发展方向,这是理论之树常青的生命力所在。


(二)“等量”文本信息下法官与公众的决策机制


在实验一中,实验结果显示无论是哪件案件,法官的量刑标准差都较小,这也表明了法官作为一类职业共同体在司法裁判上的稳定性和专业性,同时研究印证了前文基于信息加工理论的框架所得到的法官思维认知模型(如图2所示)。根据我们得出的法官思维认知模型,法官在“注意”阶段对案件事实进行“关键信息”抓取之后,为了满足目标(在这里即作出合理公正的判决),个体行为决策模式(产生式系统)并不是单一的。在一个复杂的认知情境中,为了作出满足目标的行为,个体需要激活更多的产生式系统。在“编码”阶段,法官通过在工作领域内积累大量审判经验从而组织内化为一种量刑模式,这一模式包含着从对案件的问题表征(案件类型、量刑情节……)到程序化调整(匹配并比较之前审判过的相似案例,分析案件之间的差异点及差异幅度……)的过程,其“规则”主要是程序性知识的加工(如图9所示)。


9 编码阶段的信息加工流程图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判决行为是机械式的输入和输出,法律论据是高度相互关联和复杂的,显然不可能通过一系列基于规则的方法来解决这些问题。法官作为法律领域内的“专家”,其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重建(reconstruction),在这个过程中寻求认知平衡,认知平衡需要法官在可靠性和有效性中达成一致,而从法律角度看可靠性与机会、偏见、信心等有关,或从法外的角度看还包括影响可靠性和有效性分配的变量,这些变量是可靠性的个人特征。而由于法官经过长期的法律培训,其具有强烈的职业共同体意识和较高法律素养,因此法官在量刑决策过程中不会过多地受其“自由心证”的影响。但对于一般公众而言,提供的背景信息加工过程属于陈述性知识的表征过程,其所依赖的“规则”加工知识并不以法律领域内的专家知识为主,其会将自身所固有的知识结构、内部情感、教育背景、社区环境、生活经历等作为法官固有的法律知识、司法程序和由此形成的法律思维逻辑替代品,以此促成其判决目标的实现。


在具体的量刑判断情境里,本文将公众视作在法律领域内知识和经验异于法官的群体角色,由于这两类群体在现实的决策过程中存在着双重的差异——外部性的信息与内隐性的经验(信息)的差异,从根本上说,探究公众对于司法认同与法官个案判决之间的认知偏差的解释须诉诸对“新手”与“专家”间认知的差异性解释。尽管针对二者在认知思维上的内部性差异探讨已经超出了本实验操作范围,但是本文仍然企图通过认知心理学在相关领域内已有的理论研究对其作出阐释。法官的决策路径倾向于采用“专家视角”来看待事实: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目光流转。这种“从规范出发”的思维模式,是信息加工路径在法律决策情境下法官思维的具体表现,但同时本实验也表明,公众在依据案件资料作出自己的量刑判断时,外部文本信息对其决策并不能起决定性作用。因此,造成法官与公众针对同一案件量刑判断不同的原因即为二者高水平的决策思维差异,这一原因使本文的目光转向学界对个体间内隐性认知差异的研究上,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同时,本文也发现信息加工理论并没有重视法官与公众的内隐性差异,这需要本文诉诸对个体间内隐性差异的解释。


在美国儿童发展心理学家劳伦斯·科尔伯格的道德推理理论中,个体道德判断的发展需要经历六个阶段。而当其进入成年阶段以后,他们的道德推理会进入道德的后习俗水平(postconventional level of morality)。处于该水平人的道德准则是自我选择的,其所选择的凌驾于正义、自由、价值等抽象概念之上。由此出发,法官由于长期的法律职业培训,其基于道德准则会形成被视为外观上脱离社会且更为谨慎和理性的正义观。而对于公众来说,尽管他们可以通过传播媒介获取到大量的法律信息,但在没有直接经验的情况下,其仍会在面对法律案件时调动一贯的神经和情绪,因此公众基于其自身选择的道德准则所形成的正义观具有情绪化的表征。公众与法官在面对案件时产生的不同正义观,是二者内隐性差异出现的重要原因。


通过对上述三组实验结果进行比较,本文发现案件文本信息变量虽对公众的认知具有引导性,但与传统思维架构恰恰相反,即外部文本信息并不能对个体决策起决定性作用,这也折射出案件文本信息的多与寡并不能从根本上消弭公众认知和法官裁判之间的鸿沟。在实验二中,研究给予了参与测试的公众与法官完全相同的卷宗资料,而根据实验结果对比,公众在“等量”信息和“简洁”信息下的决策结果并没有明显的变化,个别案件的文本变量平均值仅相差0.4年。这表明相较于“简洁”信息,公众对于变化后的“等量”信息也没有进行有效的利用,由于在信息加工理论中,“注意”和“编码”阶段是个体将外部信息进行转化从而内化于个体思维的两个环节。将上述研究结果代入信息加工理论中体现出,无论外部信息怎样变化,其在“注意”和“编码”的阶段都没有对外部信息进行有效的加工。在实验中,文本变量作为一种外部性刺激在公众的认知过程中起的是一般性的识别作用,即对于一般的公众而言,施加在法律专业领域内的文本变量由于可加工性不高,致使该变量不能参与其内部较为高级的知觉加工过程,从而并不促成直接的行为影响,由此本文推断,特殊领域内信息刺激的有效性与个人在该领域内的认知加工“规则”有关,如果个体缺乏该领域内的产生式规则和知识,那么在案件决策的过程中,该领域内的信息变量对个人决策的影响是微小的。因此,在信息加工理论的视域下,公众在最初的文本转化环节出现了偏差,即相较于法官,公众并不能基于信息加工理论框架形成一个完整的思维认知流程(如图10所示)。



10 信息加工下的公众认知流程图



六、结语

本文通过从认知心理学去看待量刑决策行为这一新视角,拓宽对法官的知觉加工这一过程的解释维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反向对认知科学理论尚未解决的一些问题有了新的认识并提出了新的见解,对两个学科进一步的研究融合带来新启发。


“公众舆论与司法的冲突是形式合理性法治必然衍生出的副产品,其成因既在于司法的属性和运行规律本身,也源于社会舆论形成的机制。”然而,我们也可以从正面角度审视这种冲突,认识到需要呼吁一个与社会联系更为紧密的司法决策者形象。司法权威的形成不由其自身专业壁垒所主导,而是法治文化的积累、法官职业共同体信念和司法体制的现实保障等因素糅合而成的在社会环境下获得有效性的过程。这需要司法决策能够在审慎考量各方面的角力在司法量裁中建立一种能够沟通事实和法律、连接司法和社会、融合传统和现代的方法。


在用法律现实主义视角反思我国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本文无意挑战司法的权威性。相反,正是站在对司法公正的期许角度,本文迫切希望了解社会公众的真实想法和态度,并通过借鉴其他社会科学的理论和视角获得对社会应然理想图景的指引。个体的认知过程涉及众多变量,目前认知科学领域还不能够建立一种覆盖所有认知结构的模型,面对这一现实问题,本文暂时无法做到对认知过程整体结构的全面架构与分析。因此,本研究仅限于文本信息量这唯一变量,对其中的语气、措辞进行初步控制,而未对某一类具体文字信息对公众司法认知分歧产生了多大权重的影响,以及愤怒、同情、怜悯等这些心理影响因素严谨划分并作进一步分析。同时,本文意识到仅以文本信息作为外部物理刺激存在局限性,在此背景下转而利用信息加工路径理论,得出在具体环境中主导个人决策的影响因素是个体内部的认知程序加工,从而得出法官与公众认知分歧的本质原因是二者内部信息加工路径不同的有力推断。根据实验结果与所需比对分析的实验数据块,不断尝试、转换最契合的科学数学分析法,并得出外部信息刺激并不是影响法官和公众裁判差异的主要原因这一首要结论。


在传播多元化的背景下,若一味顺应舆论压力和民意,会导致司法权威被大大削弱。但是漠视司法与社会的联系则会使得司法公正的公众认同路径遭遇阻滞,进一步威胁其权威性。根据本次调研和相关研究,可以得出结论: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威的心理认同是一种文化构建,具有重要的意义。研究也表明大众传媒在信息传播层面并非总是司法公众认同形成过程的“不速之客”,与之相反的是,当代媒介研究者对互联网在大众传播过程中有可能形成德国哲学家尤尔根·哈贝马斯所谓的“公共领域”报以高度的期许。同样,互联网也能够对其促进司法的公众认同提供设想:建设一种对话机制,让专业法官和公众可以进行交流,通过讨论和辩论达成共识和相互认同,实现价值统一的目标。丰富公众的法律知识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其法律思维,使得公众认知的内部加工网络向着司法判决者的认知结构倾向上靠拢。笔者希望社会可以重视法治价值和法治思维的普及教育,促进公众与法官间鸿沟的弥合,并优化公众的普法途径,发挥新媒体的普法作用,促进公众参与法治实践。公众与法官的认知鸿沟固然无法消除,即便如此,司法裁判仍应正视二者间鸿沟的成因,建立正当化程序,兼顾司法的程序化沟通机制、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从而达成认知“和解”,这将是化解司法决策中舆情风险的重要路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