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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宇|元宇宙秩序的自然法基础 ​
2024年01月01日 【作者】刘振宇 预览:

【作者】刘振宇

【内容提要】

元宇宙秩序的自然法基础

 


 

刘振宇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副教授

 


 

 

摘要:如果元宇宙在未来成为现实,人类希望元宇宙秩序是一个什么样子?因为元宇宙秩序的架构是由作为元宇宙独立运行的算法契约和元宇宙现实宇宙对接的智能合约共同组成的,所以,一种可欲的元宇宙秩序必须在双重契约架构上同时符合伦理要求才能够避免道德失范。自然法的基本善(诸如生命、游戏、实践理性等),以其多样性和序列性,为其提供了规范基础。

关键词元宇宙;契约;基本善;规范

 


 

尽管元宇宙在存在论层面尚有争议,但在资本的驱动下,其已经作为一种理念而实然存在。这一观念被认为具有秩序变革的可能性,是人类文明演化的又一奇点。在这个意义上,元宇宙秩序应该如何构建,或者说,何种元宇宙秩序对于人类来说是可欲的,就成为了不可回避的重要理论命题之一。如果说,技术的发展将决定人类社会是否有机会进入到元宇宙这一现阶段尚处在可能世界谱系之中的全新世界,那么,理论的指引则能够影响我们在未来进入到何种类型的元宇宙社会。一如轴心时代或者启蒙时代,自然法将给出答案。

 

 

元宇宙秩序的双重契约结构

 

元宇宙(Metaverse现代的(modern一样,最早出现在文学领域,而后渗透到商业领域,并为社会大众所知悉。于是,和现代性概念内涵类似,元宇宙形象也如同普罗透斯的脸庞,在不同领域存在着不同解读。因此,追问元宇宙是什么是必要的,只是也要接受现阶段的无奈:如果不问,尚且以为了解;一旦询问,属实难以回答。更何况,考虑到语境转译,元宇宙中的“meta-”绝非对应关系。在中文语境中,基本起始的意思,和英文语境下“meta-”在其后超越相去甚远;反而是钱学森先生针对“Virtual Reality”所译的灵境在内涵上更为贴合,也更符合信达雅的需求。好在,语词之争虽然影响能指,但不影响所指。无论在中文中被称为元宇宙还是灵境(或者其他),它都可以用来表述一种以人的整个身体作为感觉节点而产生的、把互联网的发展推进到4.0时代的全新生态系统。而这一全新生态系统的秩序,由双重契约架构搭建。

 

第一层契约架构,是元宇宙作为独立宇宙的运行架构,算法契约(Algorithm Contract)。

 

作为虚拟现实的呈现,在元宇宙的叙事中,允许存在超越现实宇宙现存秩序、甚至违背现实宇宙基本技术原理的场景。尽管在技术层面,元宇宙立基于现实宇宙中的算力,高阶算力网络能够带来更好地元宇宙生存体验,一如电器的运行需要电力一样;但是,元宇宙秩序作为可能宇宙被虚拟现实化的版本,并不是将现实宇宙现阶段的真实场景或者在历史中已经发生的真实场景简单地置于一个不占据现实物理空间的虚拟空间之中,而是凭借人类的想象力,探寻一种现阶段尚未存在于现实宇宙但在未来某一阶段有概率存在于现实宇宙中的场景。鉴于人类在元宇宙和现实宇宙生存样态的差异性,人类想象力在元宇宙中如果想要得以呈现,就离不开算法契约。毕竟,在现实宇宙,人类已经内嵌其中,无论是作为观察者,还是作为体验者,人类和现实宇宙是不可剥离的,因为如果不存在人类,我们没有办法确认现实宇宙是不是现在这个样子。与之不同,在元宇宙中,观察者或体验者可以是人类(比如,游戏玩家),但也可以不是人类(比如,人工智能),甚至于可以没有观察者或体验者(只是代码的呈现,如康威的生命游戏);同时,即便存在观察者或体验者,他们也不过是代码经由算法运算之后的现象呈现,而非具有现实宇宙属性的真实存在者;甚至连投影都算不上,因为投影还需要现实宇宙中的物质依托。于是,元宇宙的独立架构实质上是多种算法相互匹配并在运算逻辑上达成一致的某一特定结果:它既不依赖于设计算法的人,因为设计算法的人未必将这一算法用于元宇宙的建构;也不依赖于使用这一算法的人(无论其是该元宇宙的设计者还是观察者或体验者),因为他们对算法进行组合本身就要符合算法内在的逻辑,否则这个元宇宙就会出现故障(bug),甚至消亡(无法进一步运算)。于是,算法和算法的联合,塑造了元宇宙;而非,人与人的联合(互联网1.0版)或物与物的联合(物联网1.0/互联网3.0版)。而算法与算法的联合,同样受制于算法的规定,进而算法叠加组成了一个具有反身性的独立系统:唯有元宇宙算法规定的算法才是元宇宙的算法。这就意味着,元宇宙中的任何交往行为,实质上都是算法转换的外化;元宇宙中的任何存在者,实质上也都是算法转化的外化。不同算法之间,虽然有高阶低阶之分,但在反身性上却是平等且一致的,因此,它们之间的关联是一种契约化的表达。

 

 

第二层契约架构,是元宇宙和现实宇宙的对接架构,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

 

如果说第一层契约架构是契约形式的转变,那么第二层契约架构则是契约内容的转变。和其他类型的智能合约一样,元宇宙的智能合约同样保留了选择联结/不联结的权利,但是,不再以2D平面为媒介,而转向3D场景。这就使得,即便以现阶段的元宇宙社会算法来考量,其不仅深化了对于视觉、听觉的协同,同时还拓展了触觉的空间、探索了味觉和嗅觉的可能性。唯有完整地调动人的感官,才足有使元宇宙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全新宇宙,而不是现实宇宙的简单附庸。这就意味着,打算介入到元宇宙生态系统中的人,如果想要获得更为完美的元宇宙体验,就需要将更多的自然生物信息经由算法转码为元宇宙中的虚拟存在者。在互联网2.0版的人机互动中,这类自然生物信息既不具有转码的现实可能性(技术无法达到),也不具有现实的可欲性(该类信息和人工智能的功能指向无关)。而元宇宙社会不仅在技术上能够解决全身感觉节点的事宜,同时,它还经由智能合约剥离了功能指向以便达成在元宇宙内部拓展想象力的无限可能性。后者意味着,该智能合约释放了一种更深层次的选择权信号:一个人的元宇宙是什么样子,由这个人来进行选择。于是,一个现实宇宙中的人只有完整地转码成为元宇宙中的数据存在者,进而嵌入到第一层契约架构之中,以算法的存在达成算法的转化,才能够体验到真正的元宇宙。

 

 

第一重契约架构的自然法基础

 

算法契约搭建的元宇宙社会秩序,乃是一种游戏Game)的类型化展开。这并非因为2021年所谓的元宇宙第一股是一家游戏公司的股份,毕竟那不过是一个现实宇宙的经济系统中存在的商业现象。而是因为,作为元宇宙第一重契约架构的算法契约,既是先于元宇宙社会存在的(如果没有算法契约,就不可能搭建元宇宙),又是和元宇宙同在的(如果不遵从算法契约,那么就不可能成为元宇宙中的存在者)。这和游戏的游戏规则如出一辙:游戏创造秩序,游戏就是秩序。算法契约创造秩序,以其无需人力资源成本的自反性提供了一种可以持久延续的技术手段,为人类打造了随时可以联结、无需担心物理局限的沉浸式虚拟娱乐生活,彻底颠覆了日常话语中的游戏概念,构成了一个有别于第一、二世界的第三世界,即虚拟时空的真实世界;算法契约就是秩序,一个步出了真实的生活的、纯然属于游戏的宇宙。此时,自然法的意义得以彰显。

 

一方面,游戏本身就是自然法确认的基本善,因此,一个游戏的宇宙必然以自然法为基础。

 

根据新自然法理论代表人物约翰·菲尼斯(John Finnis)的观点,人类社会形式上的基本善包括如下七种类型:生命、知识、游戏、审美体验、友谊、实践理性和宗教。善的事物本质上有别于使人快乐的事物。游戏,会给人带来快乐;但是,快乐并不是游戏的本质属性。快乐不过是一种欲望,而且是一种来自于动物性(生理基因、神经冲动)而非社会性(人与人交往关系)的欲望,这使得它和内在于人类社会的基本善相去甚远。人不仅需要获得欲望上的满足感,而且还追求更为深刻的善;在人类追求善的过程中,快乐只是副产品,即便没有快乐,这一过程同样有其意义。比如,在以取胜为目的的有限游戏过程中,未能取胜的一方未必会快乐,可游戏依然是游戏。此处有限游戏无限游戏的界分,恰恰表明,作为本体而存在的游戏,能在不确定的情况下,以多种不确定的方式被实现,于是,人类世界中才有了各种各样不同表现形式的、具象化的游戏。这些具象化游戏,存在着好坏/善恶之分,然而,即便是/的游戏,依然是一种游戏,而不是其他什么存在物;而且,这一好坏/善恶的区分,也绝非依托于快乐的赋值,毕竟很多时候,/的游戏更加容易激发动物本能的欲望而使人快乐。于是,有必要认识到,游戏既不能直接归入真或善的范畴,也无法被快乐这一功利主义的核心关注所评价,它必然是超越于世俗道德或快乐本身的事物。在这个意义上,说游戏是的,仅仅意味着这一说法能够更加容易地理解追求游戏的特定人类行为和在追求过程中的献身精神。在这一过程中,人类行为本身具有了向上的力量,作为人类的类本性而非作为个体的偏好选择在此时得以张扬。失去这一存在,人类就是不完整的:无论是理论推演还是历史记载,都不存在一个没有游戏存在的人类世界。在此基础上,游戏那多样的存在形式都并非来自于人为的预设,它并不需要依赖于某一具体的文化土壤,它本身就是全人类实践标准。

 

另一方面,类似于作为存在的游戏具象化的游戏的界分,作为存在的元宇宙,也绝非被赋予元宇宙之名的各种算法契约的简单集合,而是超越于具象化算法契约的新存在。这一理解的基础,来自于自然法理论对自然习俗的二分。

 

作为存在的元宇宙,并不能以某一特定具象化的元宇宙所呈现出来的最具特征的行为规则来予以判定。即便,元宇宙被理解为游戏,但是,游戏的特定行为规则只是构成了某一类游戏的特定操作习惯,是属于这一游戏的习俗。尽管并非所有参与到这个元宇宙中的主体都会遵循这一元宇宙特有的、基于算法契约的操作习惯,但是,如果他或她想要妥当地进行这个游戏,就需要遵从由该算法契约业已判定的操作习惯;游戏的每一步进程将由算法契约予以裁定,以便确证参与者的参与行为是否正确地符合这一游戏的规则,未能形成不利于算法契约持续运行的漏洞。毫无疑问,这一套算法契约所主导的操作习惯对于这一特定元宇宙来说是重要的,但是,这一先在的、特定的算法契约,不过是由这一元宇宙的设计者赋予这一特定元宇宙的,其所谓的正当性仅能追溯至设计者本身,一如曾经的希腊城邦将习俗归于缔造这一城邦的神明一样;而寻求自然本质、谈论自然的人和那些早于他们的、谈论诸神的人是全然不同的。多种多样的元宇宙场景中,或许存在着不同的诸神,但,它们均在基本善的涵摄之下。比如,以元宇宙技术打造元宇宙图书馆,已经提上日程。构建沉浸式的元宇宙图书馆……需要重构元宇宙图书馆的人、场、物之间的关系。这一关系重构的基础,是专属于元宇宙图书馆算法契约。该契约,即是元宇宙的,也是图书馆的:沉浸式体验,是一种游戏体验;然而,图书馆体验,却绝非游戏。图书馆存在的功能指向,是为了留存和展示具有公共性的知识而非其他,即便经由元宇宙的虚拟化也不会改变这一本质。于是,另一个人类社会形式上的基本善——“知识就被嵌入到了游戏这一基本善搭建的场景之中,并以游戏体验的方式予以彰显。友谊、审美、宗教等,亦如是。

 

 

第二重契约架构的自然法基础

 

尽管元宇宙社会是一个游戏的社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于该社会来说,作为基本善的游戏能够凌驾于其他基本善之上或者排斥其他善的存在。智能合约架构,标志着元宇宙社会是独立的但非孤立的。嵌入到元宇宙社会的系统中的人类,不可避免地依照元宇宙社会系统的算法契约来进行元宇宙社会内的生活,但是,如果元宇宙社会无法和人类进行有效地联接,那么,这一宇宙对于人类社会来说便是不存在的。而对于作为整体的人类社会来说,诸种基本善在形式上是平等的,既不存在优先级,也不存在相互转化关系。只不过,作为生存在人类社会之中的某一个体之人,能够基于自身的生活进行理性地判断,在特定的时空中,选择其中一个或一些基本善优先于其他的基本善。选择进入元宇宙社会这一游戏,便是一种选择;选择进入何种基本善优先的游戏,依然是一种选择。自然法的基本善在此时再次显现。

 

首先,只要个体进行了选择,无论其进行何种选择,都无法脱离实践理性这一基本善的指引,因为,这是运用自己的智识对行动和生活方式进行选择、塑造自身的个性的能力。

 

依照自然法理论所指的实践理性,人类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目的。所谓的统一,不过是每一独立个体基于自身实践理性的选择而恰好在现象上表达一致且一起被显现在其他人面前罢了。因此,恰好选择同一个元宇宙游戏的人,会发现他们拥有着统一的目的,在这样一种元宇宙游戏中,更好地游戏。之所以选择此游戏而非彼游戏的原因很多,可能是因为这一元宇宙游戏第一重契约架构所创设的元宇宙规则符合这一个体对某类基本善的渴望,也可能是因为这一元宇宙游戏的第二重契约架构所链接的人类社会是这一个体维系或追求某类基本善的必需,甚至其他。但无论是哪一种选择,这一选择都不可避免地有着一个合乎实践理性的理由(无论这一理由是产生于选择之前还是在选择后被重新赋予),并只有依循实践理性的指引才能够得以延续下去。确实,对于每个个体来说,不同的基本善之间是存在着序列的。将友谊至于基本善序列前列的,优先选择社交类元宇宙中;将审美至于基本善序列前列的,优先选择创作类元宇宙;将知识至于基本善序列前列的,优先选择图书馆类元宇宙……诸如此类。只是,这一序列的优先级,也不过是实践理性选择的结果。基本善序列的存在,意味着,每个个体,都可以不仅选择某一特定类的元宇宙秩序作为选择的结果,也不需要固守在某一特定类的元宇宙秩序当中。这就意味着,只要元宇宙秩序的第一重契约蕴含着自然法理论的基本善,那么,只要个体是基于实践理性进行选择,无论最终他或她选择哪一个元宇宙秩序作为归宿, 都将符合自然法:人,是有理性的存在物。意志并不去简单地服从规律或法律,他之所以服从,由于他自身也是立法者,正由于这规律,法律是他自己制定的,所以他才必须服从。

 

 

其次,而这一切选择的客观基础,是个体是有生命的。而自然法理论对生命秩序的关注一以贯之,在现代之后尤甚。

 

对死亡的恐惧、对舒适生活必需品的欲求以及经由勤劳获取它们的希望,是将人推向和平的激情。由此霍布斯发现了属于自然法的第一自然律:每一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时,就应当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时,他就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助力。和古典时期的判断不同,在现代自然法理论中,人在本质上并不是政治的动物,而是自我保存的动物,以个体生命的延续来对抗死亡。霍布斯为这一改变奠定了基调,不是自然,而是自然的可怕对头——死亡,提供了最终的指南。人在本质上与政治无关,只是因为一种偶然,人们选择了利用政治社会来避免自然状态中的不利情形。此时,人和神、兽依然是有区别的。只不过这一区别,已经从唯一的政治性,变成了两个部分:与神相对的死亡,和与兽相对的政治性政治不再是作为整体前提条件的语境,而变成了个体生命自我保全这一语境下人类所追求的结果。个体出生之时尚且不知道死亡为何物,而只有对生命的眷恋——第一声啼哭代表着生命力量的张扬,这种张扬带来了对舒适生活必需品的欲求以及经由勤劳获取它们的希望,使得当个体成熟、足以运用自身实践理性进行思考的时候,能够清晰地认识到生命就是一个死亡的过程;生的源泉就是死的源泉。人世间所有的努力,都只是在表面上延缓死亡的到来。元宇宙秩序之所以可以存在,是基于第一重契约架构的自反性;元宇宙秩序之所以有必要存在,是基于第二重契约架构将其连接到作为的具体生命。无论是作为个体的个人,还是作为类存在的人类,如果,元宇宙秩序不能够和人的秩序产生关联,那么,这一元宇宙秩序的意义便只属于元宇宙自身而不属于人类。毕竟,一个不再有人参与的、所谓的人的游戏,除了等待着在未来的某一天再度有人参与其中之外,它就已经不再是一个实际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的游戏了,尽管它确实依然存在于语词表达之中。作为游戏的元宇宙秩序,同样如此。脱离了人的生命,仅凭第一重契约架构,元宇宙秩序自身依然可以存在,甚至可以永续。但是,鉴于人介入到元宇宙秩序之中,那么,这一元宇宙就失去了对于的意义,进而,也就不是此处讨论的元宇宙秩序

 

 

建构可欲的元宇宙秩序

 

理论概念所涉及的事物状态的核心意思即中心情形。当元宇宙秩序真实存在的时候,元宇宙秩序这一概念所涉及的核心意思便是双重契约架构建构的秩序。这一中心情形,既指向关于元宇宙秩序建构的理论,也指向关于建构元宇宙秩序理论的理论。这涉及到理论自身的反身性,同时也涉及到双重契约架构的特殊性。对于独立运行的第一重契约架构来说,元宇宙秩序具有系统封闭性的内在特征,外在于这一系统的其他事物都可以被称之为环境。在物理层面,系统和环境的界限无疑清晰的;而环境并不参与系统的常规运转。如果不考虑自然法的因素,完全可以认为这一重契约架构是纯然科技的,只遵循代码的逻辑运行。然而,第二重契约的功能于此彰显:系统和环境需要完成信息流的沟通,于是,系统的代码不受环境的影响不等于系统的信息不受环境的影响,而系统在获得环境的信息后会产生转码并促使系统完成自我更新。这就使得,表面上,第二重契约设置了物理区隔(如终端设备),但实际上是没有界限的,或者说,信息沟通的边界是模糊的。因此,乍一看,独立系统的第一重契约架构居于中心而链接外部环境第二重契约架构链居于边缘;但实质上,环境绝非边缘,它本质上是中心情形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重契约架构可以不依托第二重契约架构而存在于物理空间,然而,离开了第二重契约架构,第一重契约架构不足以显现在人类面前,即它不再具有人文特征。只有在同时理解二者的情况下,才能够真正认识元宇宙秩序建构理论的中心情形;也唯有在这样一种中心和边缘的反复互动中,善和实践理性为何物这一自然法的基本原理或者原则才能够得以揭示。

 

元宇宙秩序并非无中生有,而是人造之物。作为人造之物,除非这一造物命中注定走向弑人的终篇,否则,无论其如何深刻地改变人类生活,都不过是依附于人的客体,或者依附于人的自然性,或者依附于人的社会性。只不过,和人工智能体以及由此带来的机器人主体化风险不同,单纯由第一重契约建构、作为秩序存在的元宇宙,并不具备弑人的现实可能性。于是,尽管一些元宇宙游戏允许在游戏中弑人,但此时被弑之不过是一系列编码的数据,而非生活在现实秩序中的、真正的人;即便人机链接也并不改变这一事实。这一弑人行为并不违背自然法的基本善。因为在第一重契约架构中,游戏是最为优先的基本善,其他的基本善都位列其后。游戏规范是至上的规范,而这一规范由人来创造。如果说,人类社会秩序中的规范是由理性的行为方式和人类在特定社会立法或创制习俗时所持的意志决定的,那么,元宇宙秩序中的游戏规范同样如此,创造这一特定元宇宙秩序的人决定了特定玩家中哪些东西是善的、可允许的,哪些东西是恶的、应被禁止的。于是,元宇宙社会秩序中的这些的行为规则,并非自然的基本善,只是人定的次级善。然而,即便有些游戏规则(比如,可以在游戏中杀死其他玩家的角色)看上去是和自然法的基本善并不严格一致,但是,如果它们不是与自然律法中蕴含的基本善联系在一起,那么它们也不会产生出来:这一弑人行为必然存在一个使其合理化的、内在于游戏的理由。这不仅因为第一重契约架构本就被统御在游戏这一基本善之下,还因为一个全然违背或拒斥其他基本善的元宇宙秩序在本质上是违背人类社会的进而是不可欲的。

 

而这一针对不可欲的禁止,依托于第二重契约架构。正义的直觉观念是:正义的首要原则本身是在一种恰当定义的初始状态中的一个原初契约的目标。可欲,便是符合这一直觉观念;不可欲,则是对这一直觉观念的违背。这也是为何,在第一重契约架构允许弑人的时候,它依然不违反自然法规范,存在可欲的可能:此人,此弑人非彼弑人,并不违背正常人的直觉观念。于是,作为个体的人,根据自己的直觉观念进行初步判断,进而运用实践理性选择进入某一具体的元宇宙秩序,这是对于第一重契约架构的可欲;作为类存在的人,根据人类的直觉观念进行初步判断,进而运用实践理性选择确证作为类存在的元宇宙秩序的存在,这是对于第二重契约架构的可欲。对于前者来说,只需要遵从实践理性即可;而后者,更为关键。当菲尼斯指出对基本善的确切提问方式是“……本身是善,你认为呢?的时候,他所意指的,远不仅是重申人类社会的基本善是不证自明的,而是更进一步地强调人类社会的基本善是不证自明的。人类自愿行善避恶,一个人应该选择而且只能选择那些与整体人类繁荣相适应的意愿和行为。这就意味着,作为个体的有选择接受以舍弃生命为价值导向的某一具体元宇宙秩序的可能性,但是,对于类存在的来说,此类具体元宇宙秩序是不可欲的。人类兴旺”“人类美好生活等自然法对类存在的规定性,超越于作为个体的基本善之上。一个”“可欲的元宇宙秩序,必然是作为类存在的的可欲,而非作为个体存在的的可欲。鉴于第一重契约结构是无人的存在,这一超越的落实能且仅能内嵌于第二重契约架构。此时,第二重契约架构就从元宇宙秩序建构的边缘转化为了中心,因为系统环境发生了互换:元宇宙秩序是否可欲,以符合人类社会秩序的可欲为标准;这一标准和人类本性(Nature of Human Beings)相关,以自然法(Natural Law)规范为基础。

 

 

 

原文刊载于《自然辩证法研究》2023年第7期,感谢微信公众号法苑楼茶话授权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