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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应茂、刘庄|庭审直播是否影响公正审判? ——基于西部某法院的实验研究
2023年04月17日 【作者】唐应茂、刘庄 预览:

【作者】唐应茂、刘庄

【内容提要】

*作者 唐应茂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企划委员会委员

*作者 刘庄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


摘要:本文采用实验方法,对西部某基层人民法院202011月所有庭审案件进行随机抽样,确定直播案件和不直播案件,构造庭审直播的实验组和对照组。在此基础上,本文对两组案件视频进行分析,测量反映诉讼参与人行为的客观指标 ( 如语速和基频) ,比较直播组和不直播组诉讼参与人客观行为指标是否存在差异、差异程度如何。研究发现,在存在直播的情况下,当事人的语速显著放慢,法官和诉讼代理人语速则没有显著变化,而所有主体的基频 ( 反映说话人音调高低) 范围显著缩小。这些发现表明,庭审直播促使当事人在庭审中更加谨慎、减少所有主体在庭审中的极端情绪和行为;具有较多直播经验的法官和诉讼代理人则不会受到直播的过多影响。这都说明庭审直播没有对审判公正性造成干扰。


引言

2016年71日,中国庭审公开网上线。截至202012月,在短短四年时间里,我国庭审直播案件总数超过一千万场,单日庭审最高场次数量达到36923场。与此相对,早在1981年钱德勒诉佛罗里达州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就放宽了对庭审直播的限制。但是,截至2019年末,在近四十年的时间里,美国州法院累计直播庭审仅34579场,联邦法院庭审直播的数量更是微乎其微。  

庭审直播在美国推进缓慢,背后的原因很多。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美国相当多法官,尤其是美国联邦法官,对庭审直播采取敌视态度。他们认为,庭审直播会影响诉讼参与人的行为,进而影响公正审判。比如,在1981年的钱德勒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四位少数派法官认为,当人们预期庭审被直播时,诉讼参与主体的行为和审判的公正性会受到不利影响。在1996年美国国会的一次质询中,时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大卫·苏特(David Souter)更是尖锐地指出,(直播)摄像头要进入法庭,除非踩着我的遗体过去。  

在我国,庭审直播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中国庭审公开网就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创建的。与美国联邦法院相比,对于庭审直播,我国法院很少表现出敌视态度。但是,学术界对庭审直播的质疑和担心,并没有随着庭审直播的飞速发展而有所缓解。例如,庭审直播对诉讼参与人隐私权的潜在侵害,庭审直播对法官正常判案的干扰,庭审直播对审判公正的潜在影响,这些问题一直是学者讨论的焦点。然而,庭审直播对法官和诉讼当事人的实际影响究竟如何,一直缺乏客观有力的实证研究。  

本文采取微观视角,运用实验方法,对西部某基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N法院202011月的所有庭审进行随机抽样,确定某一庭审是否直播。在N法院根据抽样结果完成庭审之后,我们收集所有直播和不直播案件的庭审视频,切分出每一个诉讼参与人单独的音频片段,并测量诉讼参与人的行为表现(如语速快慢),比较直播和不直播庭审中参与人行为表现是否存在差异、差异是否显著。通过上述方法,我们分析庭审直播是否影响诉讼参与人的行为,该影响是正面影响还是负面影响,并以此推断庭审直播是否影响审判公正。


文献综述:庭审直播对审判公正性的影响

庭审直播对审判公正性是否存在影响,这是庭审直播研究中的核心问题。但是,在这个核心问题上,现有理论和实证研究观点各异,不同观点之间存在根本性分歧。反对直播的人认为,庭审直播会对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造成负面影响,对行为的扭曲会干扰正常的庭审过程,这会损害审判的公正性。支持庭审直播的人则认为,庭审直播不影响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因为行为人可以通过精心准备、增加直播经验等方式抵消直播的不利影响。部分支持直播的人还认为,庭审直播反而会对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产生正面影响,比如会促使法官、当事人更加小心谨慎,这反而会提高审判的公正性。  

(一)庭审直播如何影响审判公正性

认为庭审直播影响审判公正性的人,其核心逻辑在于,直播会改变诉讼参与人的行为,而这种对行为的改变会进一步影响审判的公正性。  

直播改变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其背后的机制得到了心理学研究的支持。在心理学领域,心理学家发现了著名的霍桑效应霍桑效应的含义不复杂:当人们知道自己是被观察对象的时候,其行为会有改变的倾向。在司法领域中,在存在庭审直播的场景下,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的一举一动被实时公开,诉讼参与人自己清楚,其行为会被公众观察。因此,庭审直播改变诉讼参与人的行为,这是霍桑效应可以推测出的结论。实际上,从历史上看,针对庭审直播是否合法,美国最高法院曾做出过两个非常著名的判决。在这两个判决中,美国最高法院其实也是围绕庭审直播改变行为——行为改变影响公正审判这一逻辑进行推理的。但是,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直播对行为的改变是否一定影响审判公正性,美国最高法院采取了不同的态度。  

1965年,美国最高法院对艾斯提斯诉德克萨斯州一案作出判决,在美国开启了一段禁止庭审直播的历史。在该案判决书中,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Earl Warren)撰写了协同意见(concurring opinion),并着重强调:庭审直播对诉讼参与主体造成不可避免的影响,这导致审判活动偏离了其本质目标。沃伦大法官的逻辑非常清楚,直播对所有诉讼参与人有影响,所以,直播不符合庭审本意。另外一位大法官汤姆·克拉克(Tom Clark)在判决中指出,电视直播的使用相当于在法庭程序中注入了一个不相关的因素。经验告诉我们,在许多情形下,庭审直播可能会导致审判的实质不公。在这里,克拉克大法官几乎没有论证,直接就认定庭审直播是外来物,它会导致审判不公。从五十多年后的今天回顾这些大法官的论述,他们之所以对直播采取很深的敌意,很大程度上在于,当时还处于庭审直播技术发展的萌芽阶段,技术条件与今天完全不可相提并论。在当时,庭审直播就是电视直播。为此,庭审直播需要庞大、笨重的机器,需要摄像师手工操作,这对诉讼参与人而言是非常显著和强烈的干扰。只要存在这种干扰,那么,大法官们认为直播就一定会影响审判的公正性。  

在艾斯提斯判决作出的十五年之后,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钱德勒案。从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来看,庭审直播改变行为——行为改变影响公正审判这一逻辑并未发生改变。但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开始重新思考,即便庭审直播会改变诉讼参与人的行为,行为改变是否就一定会影响公正审判?在1981年审理的这个历史性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法院认为,相比于艾斯提斯案发生的年代,直播技术已经有所进步。笨重的直播设备、强烈的灯光、庞大的直播团队都消失了,直播对诉讼参与人的负面影响显著降低了。从直播规则来看,美国最高法院还发现,佛罗里达州作为该案的被告,其实行的庭审直播模式明确地将部分诉讼参与人(如证人)排除在直播以外,目的是让这部分会因直播感到紧张的诉讼参与人免受庭审直播的负面影响。因此,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庭审直播是否一定影响公正审判,这需要证据来证明,不能仅仅因为庭审直播的存在就当然认为庭审直播会对审判公正性造成负面影响。  

从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逻辑来看,它并未否认直播对诉讼参与人行为的影响,但它否认了1965年艾斯提斯案件判决中隐含的逻辑:即直播一定带来负面影响,或者直播(因为其负面影响,所以)一定影响公正审判。直播是否一定对诉讼参与人带来负面影响,在1981年的美国最高法院看来,这是一个需要证明的问题,这是一个依赖于技术发展、制度设计和经验习惯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的问题。因此,在美国最高法院这一逻辑之下,自1981年部分放开庭审直播之后,无论是美国联邦法院的研究,还是美国部分州法院的调研,或者是学术研究文献,基本都是围绕直播对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是否存在影响?”“如果存在影响,这种影响是正面影响还是负面影响?等问题展开的。如果不存在影响,或者存在正面影响,那么,通常认为直播不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如果存在负面影响,那么,通常认为直播会影响审判的公正性。  

(二)庭审直播对诉讼参与人行为的影响

诉讼参与人的种类很多,主要包括法官、当事人(主要是原告和被告)、诉讼代理人、证人等。在有关庭审直播的研究中,法官、当事人和律师是文献讨论较多的诉讼参与人。在美国诉讼场景下,陪审员也是研究文献讨论较多的主体。由于我国不存在美式陪审团制度,有关庭审直播对诉讼当事人行为的影响,本文讨论主要集中在庭审直播对法官、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如律师)三类主体行为的影响上。 

1.庭审直播对法官行为的影响  

部分研究者认为,庭审直播对法官行为产生负面影响。具体而言,庭审直播可能会让法官产生镜头羞怯(camera-shy)心理,使其变得沉默寡言、怠于发问。不过,庭审直播也可能产生完全相反的效果,让法官变得过于兴奋而滔滔不绝。不论是沉默寡言,还是滔滔不绝,这都属于负面的影响和干扰。其次,庭审直播可能让法官分心、分散其注意力,这也不利于庭审的正常进行。比如,法官需要协调和管理庭审直播相关的程序性工作。这些协调和管理工作会分散法官的注意力,使其无法全身心投入到案件审理中。庭审直播对法官行为产生负面影响,这类观点得到了部分实证研究的支持。例如,2011年一项面向中国法官的访谈调查发现,53%的被访法官认为,庭审直播会对其造成紧张等心理影响,这会进一步导致不自然的言行举止。  

与上述观点相对,部分研究者则认为,庭审直播对法官行为存在正面影响。比如,庭审直播敦促法官和其他主体为自己在法庭上的言行举止负责。因此,在庭审过程中,打瞌睡等分心的行为在直播镜头下会减少,法官会更加专注。此外,庭审直播会让法官更加谨慎,更加注意维持庭审的规则和纪律,从而维护庭审过程的程序正义。  

2.庭审直播对律师行为的影响  

一方面,部分研究者认为,庭审直播给律师带来负面影响。比如,庭审直播会增加律师的表现欲,使其更多地卖弄技巧,或者出现发言过于冗长等现象。一些法官还指出,律师在镜头下更倾向于表演和炫技。从反对庭审直播的研究者角度来看,律师的表演行为会对庭审过程造成干扰。  

另一方面,部分研究者则认为,庭审直播会让律师更加专业、更加负责,庭审直播给律师带来正面影响。首先,庭审直播让法官更加负责、专注,同样地,庭审直播也让律师更加负责、更加专注。其次,庭审直播会促使律师更加礼貌。美国联邦司法中心组织了庭审直播试点研究,20世纪90年代第一次庭审直播试点研究(1991-1994)显示,过半数法官认为,庭审直播过程能促使律师在庭审环节更加礼貌。近期美国联邦司法中心开展的第二次试点研究(2011-2015)也得出了类似结论。  

3.对当事人行为的影响  

有关庭审直播对当事人行为的影响这一问题,美国学术界研究不多。其中一个可能的原因在于,在美式庭审过程中,律师主导了庭审辩论,而当事人主要在事实层面进行陈述,发挥类似证人的作用。换言之,庭审直播对当事人行为的影响类似于其对证人行为的影响。因此,庭审直播对证人行为的影响,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可以用来推测庭审直播对当事人行为的影响。  

一方面,直播镜头可能加剧当事人和证人的怯场心理,进而引发记忆衰退、沟通受限等问题,最终影响作证的行为和表现。2017年,一项在美国加利佛尼亚州开展的研究对208名该州法官进行了访谈。访谈结果显示,57%的法官认为,法庭中的摄像机让证人的表现充满顾虑、不够自然。  

另一方面,庭审直播也可能抑制当事人和证人的说谎倾向。在被监督的环境下,当事人和证人会更加诚实。因此,这能够提升他们作证和事实陈述的真实性。比如,一项模拟庭审的实验研究显示,在存在摄像机的环境下,证人呈现出相对积极、正面的作证行为和表现。实验组的证人给出的证词更加清楚,不但能说出更多正确信息,而且还没有包含更多错误信息。同时,镜头下的证人在作证时的延迟更短、停顿更少。  

4.庭审直播不存在影响的观点  

在上述讨论中,从庭审直播对诉讼参与人的影响来看,这种影响既可能是正面的影响,也可能是负面影响,但上述文献都假设庭审直播存在影响。正面影响不干扰公正审判,而负面影响则干扰公正审判,这是相关文献的基本逻辑。除了存在影响的观点之外,还有研究者认为,庭审直播对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没有影响。如果庭审直播对诉讼参与人不存在影响,那么,也就不存在庭审直播影响公正审判的问题。庭审直播不影响诉讼参与人的行为,相关研究者主要提出了以下几个理由:  

首先,习惯成自然,庭审直播经验多了,直播的影响就少了,甚至不存在了。比如,部分研究认为,在庭审直播开始后,绝大多数诉讼参与人都会忘记庭审直播的存在。诉讼参与人习惯了法庭中的摄像头后,就会对其熟视无睹,自然就不会受其影响了。  

其次,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方式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可以抵消庭审直播的影响。比如,部分研究认为,庭审直播不会改变优秀法官和律师的行为。换句话讲,只要诉讼参与人的专业素质足够高,那么,直播的影响就可以忽略不计。另外,也有研究认为,无论是否进行庭审直播,有经验的诉讼律师都不会因为庭审直播而改变行为。因此,直播经验有助于抵消直播的影响。还有研究认为,上诉法院的法官关注其圈内声誉和形象,不管有无直播,他们都不会因此改变行为。  

从相关实证研究来看,不少实证研究也确认,庭审直播对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影响甚微,甚至完全不存在。这类研究很多。针对州法院的庭审直播,美国各州做了相当多的这类研究。针对联邦法院的庭审直播试点,美国联邦司法中心也完成了部分研究。前者如1980年马里兰州、1983年亚利桑那州和1996年加利福尼亚州针对庭审直播的研究等。从后者来看,美国联邦司法中心针对第一次庭审直播试点的研究(1991-1994)发现,不管是从旁观者角度,还是从当事人角度,摄像机的存在对庭审活动中的各类主体(包括法官、律师、当事人和证人等)的行为几乎都没有影响(small or no effects)。该中心开展的第二次调查研究(2011-2015)也得出了类似结论。  

除了上述问卷调查外,部分研究者采用了相对客观的实验研究,也得出了同样的结果。比如,一项针对证人语言表达行为(verbal behavior)的研究显示,摄像机的存在不会影响证人的口头表达行为。还有一项针对证人表现的模拟庭审实验研究也表明,摄像机等电子媒体的存在确实会对证人产生自身可察的心理影响,使其感到更加紧张。然而,紧张情绪并没有影响证人作证的行为和表现。具体来说,实验组证人提供的信息量、正确信息数、所犯的错误都与对照组(无摄像机)没有差别。  

综上所述,从过去半个多世纪的庭审直播研究文献来看,庭审直播是否影响公正审判,这是庭审直播的核心问题。围绕这一核心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直播对诉讼参与人行为是否存在影响?如果不存在任何影响,那么,庭审直播就不存在对审判公正性的干扰;如果存在影响,那么,需要分析这种影响是正面影响还是负面影响?如果存在正面影响,那么,庭审直播也不存在对审判公正性的干扰。


研究方法和数据

(一)研究方法——基于真实庭审的现场实验

从研究方法来看,以往研究主要采用了问卷、访谈等方法,让诉讼参与人自己评估庭审直播对其行为的影响,少部分研究采用了相对客观的实验研究方法。  

就庭审直播对诉讼参与人行为影响这一问题而言,问卷、访谈等研究方法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第一,采用问卷、访谈等研究方法,数据收集时过度依赖自我报告数据self-reportingdata)和感知效应perceived effect)。具体来说,研究者主要让法官和律师自己报告其感知到的各类主体受影响的情况,依赖受访者主观感受,缺乏客观测量数据。同时,这类研究的受访者大多是自愿参与研究,而非随机抽样,因此,问卷所得答案可能存在样本选择性偏差(selection bias)。也就是说,这类研究报告只报告了主动参与研究主体的结果,无法报告那些没有参与研究、但其结果可能影响整体结论的参与人反馈的信息。第二,研究结果因缺乏对照研究而难以得出庭审直播对诉讼参与人是否存在实际影响actual effect)的结论。从客观性角度来看,为了研究庭审直播的影响,研究设计中应当包括庭审直播无庭审直播两组,通过对两组进行对照分析,得出直播是否存在影响的结论。  

为了克服访谈方法的局限,少数研究采用了实验研究方法,但这类实验研究仍然存在局限性。比如,1977年美国威斯康辛大学开展了一项关于法庭摄像对证人影响的研究。类似的实验研究还在美国其他机构开展过。这种方法存在共性,即招募志愿者在模拟庭审的环境下进行分组对照研究。但是,它们也存在固有缺陷,即都采用模拟庭审而非真实庭审开展研究,因此,其研究结果不够可信、难以推广。具体来说,这些实验研究对象集中于大学生群体,并不符合真实庭审中参与人背景复杂的实际情况。实验场景主要是简易布置的模拟庭审,不够真实,无法对参与者造成与真实庭审相当的压迫性(stressful,因而无法反映诉讼参与人的真实行为。  

我们采用在真实法院中进行现场实验的方法,通过测量诉讼参与人的客观行为指标(如语速),定量分析庭审直播对诉讼参与人行为的影响。具体而言,我们选择了N法院作为实验法院。202011月初,我们进驻N法院,开展了为期四周的实验研究。在N法院的配合与支持下,在实验期内,针对所有庭审案件,我们进行随机抽样,确定哪些庭审案件进行直播、哪些庭审案件不直播。由此,我们得到了两组案件,即直播组案件和不直播组案件。其中,直播组是实验组,不直播组是对照组。在此基础上,我们收集了所有庭审视频,从视频中提取反映诉讼参与人行为的指标(如语速),并针对每一个指标,将直播组结果与不直播组结果进行比较。通过比较,我们分析直播对诉讼参与人行为是否存在影响、影响程度如何。  

(二)研究数据 

我们逐一观看庭审视频,人工标注每一个视频中相关诉讼参与人说话的起始时间。然后,根据人工标注结果,我们将完整的庭审音频切分为小片段,再将一个案件中同一说话人的音频拼接在一起。基于切分出的说话人音频文件,我们采用“Praat”程序分析和计算不同说话人的语速和基频等指标。Praat程序是广泛运用的语音分析软件。它常被用于分析中文的语速和基频。通过Praat程序,我们获得了说话人的平均语速,以/分钟为单位表示,我们也获得了说话人的基频信息,包括基频的最大值、最小值、范围,以赫兹(Hz)为单位表示。有关语速和基频的含义,以及语速和基频与行为之间的关系,下一部分将详细讨论。


此外,我们还收集了案件相关的其他基本信息。比如,案件类型,即案件属于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案件主审法官的办案经验,即从201910月到202010月,主审法官办理直播案件的数量,以及主审法官办理案件的数量;审判组织的形式,即庭审是合议制还是独任制审判。表1报告了不直播组(控制组)和直播组(实验组)案件的基本信息。  

总体而言,在两组案件中,民事案件占绝大多数,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比例都不高。两组案件的主审法官在办案经验上,特别是办理直播案件的经验上没有明显差异。两组案件在审判组织的形式上也没有明显差异,绝大部分案件均以独任制的程序来审理。  


(三)语速与基频如何反映人的行为  

我们用语速和基频来衡量诉讼参与主体的行为。语速speech rate)是人特有的语言表达特征,指人们在进行语言表达时,单位时间内所包括的词汇量,主要用来衡量说话的快慢。基频fundamentalfrequency)是人说话声音中最低且通常情况下最强的频率,通常被认为是人说话的基础音调,主要用来衡量说话的音调高低。语速和基频是声音表达vocalexpression)或非言辞行为nonverbal behavior)的主要构成因素。  

语速和基频是反映情绪状态emotional state)的重要指标,通过语速和基频可以推测人的情绪状态。查尔斯·达尔文最早将声音表达情绪状态联系在一起。他认为,特定情绪的声音表达(emotion specific vocalexpression)对于日常沟通交流和反映身体变化具有重要意义。后来,克劳斯·谢尔构建了一套理论框架以分析声音表达(主要由语速和基频的指标组成)与情绪状态之间的关系。后续大量研究表明,不同情绪状态通常都有与之对应的语速和基频特征。此外,声音表达被认为包含了比表情更多的情绪表征信息。语速和基频则被认为属于声音表达中最强有力的表征要素。  

以往研究发现,语速和特定情绪之间存在比较稳定的关系。对于基本情绪而言,在生气、恐惧、愉快的情绪之下,说话人的语速会加快;而在悲伤情绪的影响下,说话人的语速会减慢。对于非基本情绪而言,愤怒、自信、积极、紧张、冷漠会提高语速,而热心、无聊、厌恶和惊讶会降低语速。同时,更慢的语速也意味着说话人在说话时用更多的时间去思考自己要说什么,并且以一种不紧不慢的方式说出来。因此,语速慢通常与小心谨慎、文明礼貌、负责任联系在一起。  

基频与情绪之间也有密切的联系。例如在愤怒、害怕、激动/活跃(activation)、蔑视的情绪之下,说话人的基频范围较大。而在不关心(indifference)、无聊、悲伤的情绪之下,说话人的基频范围会缩小。总体而言,在说话人情绪稳定的情况下,基频范围较小,而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基频范围较大。


研究结果

(一)庭审直播对诉讼参与人的影响

2报告了本文研究的结果,即庭审直播对法官、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平均语速和部分基频指标的影响。  

本文所说的当事人主要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以及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的地位比较特殊。考虑到公诉人扮演类似原告的角色,我们也视其为当事人。不过,考虑到观察样本中刑事案件非常少,将公诉人视为原告,并将其纳入到当事人范围中,这对下文研究结果的解读没有实质影响。此外,在我们观察的样本中,第三人出现的案件极少。因此,我们没有统计第三人的数据。最后,如果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我们选择的是其诉讼代表人的声音。就诉讼代理人而言,在观察样本中,他们主要是职业律师,其他类型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极少。  

这里提到的部分基频指标包括基频最大值、最小值和范围。就每一个指标而言,表2分别报告了控制组(未直播组)(第(1)列)和实验组(直播组)(第(3)列)的结果,并进一步报告了控制组(未直播组)和实验组(直播组)的差异(第(5)列),以此显示直播对该指标是否有影响、影响程度如何。同时,在每一个庭审中,法官、当事人和代理人的组合不尽相同。比如,在某个案件中,原告可能没有出庭,只有其代理人出庭,而在另一个案件中,可能出现只有原告出庭没有代理人出庭的情况。所以,表2也报告了每个指标在不同组中的观测值,即有多少个样本。



从平均语速来看,在有直播的情况下,法官和诉讼代理人的平均语速都有所放缓,但平均语速放缓不够显著,没有构成统计意义上的显著放缓。比如,在没有直播的场景下,法官平均语速为每分钟142个字,而在有直播的场景下,法官平均语速为每分钟138个字,每分钟慢了4个字,但每分钟慢4个字,这从统计上看并不显著。同理,在没有直播的场景下,诉讼代理人平均语速为每分钟151个字,而在有直播的场景下,代理人平均语速为每分钟145个字,每分钟慢了6个字,但每分钟慢6个字,这从统计上看并不显著。  

不过,在有直播的情况下,当事人平均语速放缓,且平均语速放缓非常显著,这与法官、诉讼代理人的行为表现完全不同。比如,在没有直播的场景下,当事人平均语速为每分钟174个字,而在有直播的场景下,当事人平均语速为每分钟144个字,每分钟整整慢了30个字,且从统计上看比较显著。  

从基频的最大值、最小值和范围来看,直播对法官、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影响非常一致:或者最大值减少,或者最小值增大,或者既减少最大值也增加最小值,并进而缩小基频的范围,而这种最大值减少、最小值增加或者范围缩小的幅度总体都比较显著。比如,从法官来看,在有直播的场景下,基频最大值减少了6赫兹,基频范围减少了8赫兹,并且,这两个指标从统计上看都显著。从当事人来看,在有直播的场景下,基频最大值减少了23赫兹,基频范围缩小了26赫兹,并且,这两个指标从统计上看也都非常显著。从诉讼代理人来看,在有直播的场景下,基频最大值减少了13赫兹,基频最小值增加了3赫兹,而基频范围缩小了16赫兹,并且,三个指标从统计上看都比较或非常显著。  

因此,从上述研究结果来看,庭审直播确实影响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同时,它对不同人的影响存在差异。那么,如何解读庭审直播带来的影响?这种影响是正面影响还是负面影响?如何解读庭审直播使得当事人语速显著变慢的现象?如何解读庭审直播使得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基频范围显著缩小的现象?  

(二)如何解读当事人语速变慢 

在有庭审直播的情况下,当事人的语速显著变慢,每分钟慢了整整30个字,这说明直播确实影响部分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那么,语速变慢究竟是正面影响,还是负面影响?从本文研究设计来讲,我们无法得出直接结论。但是,结合语速与情绪状态的心理学研究文献,我们可以作出一定推测。表3总结了心理学相关文献中语速变慢与不同情绪变化之间的对应关系。



从表3可以看出,平均语速变慢既反映出某些情绪的减少,也代表着某些情绪的增加。一方面,语速变慢意味着愤怒、焦虑、主动性、自信、高兴、冷淡和紧张等情绪的减少。另一方面,语速变慢也意味着热心程度的增加。同时,语速变慢还意味着谨慎和小心程度的增加。总体而言,平均语速变慢反映了庭审直播对当事人行为的正面影响。也就是说,语速变慢意味着当事人试图避免情绪急剧变动带来的影响,展现出更加稳定和平和的情绪。借用部分文献的观点,平均语速变慢意味着当事人在发言之前更加小心思考、避免犯错,或者他们希望慢慢说话以显示对其他主体更加尊重的态度。或者说,庭审直播让当事人对其行为和举止采取更加负责任的态度。  

(三)如何解读法官和诉讼代理人语速没有显著变化  

与当事人不同的是,在有庭审直播的情况下,法官和诉讼代理人的平均语速虽然都变慢了,但变化的幅度并不显著。为什么同样的庭审直播场景下,当事人的行为受影响,而法官和诉讼代理人的行为几乎不受影响?对于这个问题,本文研究也无法直接给出答案。但是,结合以往庭审直播的研究文献,我们可以做出一定的推测。  

如前文所述,不少研究者认为,庭审直播对法官和律师的行为也产生影响。但是,也有研究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他们认为,法官、律师能够克服庭审直播的影响,其背后的原因主要在于习惯成自然。无论是否有摄像头,有经验的法官和诉讼律师并不会因为庭审直播而改变言行。除了有经验的法官和诉讼律师,绝大多数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庭审直播开始几分钟后,也都会忘记摄像头的存在而照旧行事。实际上,虽然1965年美国最高法院在艾斯提斯案中禁止了庭审直播,但是,法院在判决中也强调,未来法庭中的摄像头可能成为普通人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当这一天到来的时候,人们担心庭审直播干扰公正审判的顾虑自然会被消除。  

这里提到的有经验”“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实际上就是强调,如果诉讼参与人的庭审直播经验多了,直播对其影响就会减少。法官和律师(诉讼代理人)经常出席庭审,经常参加庭审直播,积累了庭审直播的经验,他们抗干扰能力自然增强,庭审直播对其语速的影响相应减弱,甚至完全没有影响。实际上,从表1可以看出,无论是控制组,还是实验组,在实验之前的一年里,法官平均办理了20场以上的直播案件。在庭审直播的场景下,法官和诉讼代理人平均语速没有显著变化,而当事人的平均语速显著变慢,是否具备庭审直播的经验、庭审直播经验的多少,这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影响因素。与法官和诉讼代理人相反,原告、被告等当事人,通常都是第一次参加庭审直播,甚至第一次参加庭审,没有相应的庭审直播经验。因此,他们容易受到庭审直播的干扰,从而表现出语速变慢等行为变化。  

(四)如何解读所有诉讼参与人基频范围缩小

此外,不管是法官,当事人,还是诉讼代理人,在庭审直播的场景下,他们的基频范围显著缩小。就统计意义上的显著性而言,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基频范围缩小的显著程度非常高。从庭审直播对诉讼参与人行为影响来看,毫无疑问,基频范围的缩小说明庭审直播对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是存在影响的。结合有关基频范围研究的心理学文献,本文认为,基频范围显著缩小,这总体上反映了庭审中相关主体极端情绪减少,情绪更平静,行为更稳定。



具体来讲,从表4可以看出,说话人基频范围大,通常反应了其存在愤怒、害怕、蔑视、激动/活跃的情绪。从这几个描述情绪的术语就可以看出,它们基本反映的都是说话人存在某些极端情绪,从基频上看,通常表现为说话音调突然升高。从表2可以看出,无论是法官,当事人,还是诉讼代理人,他们基频范围的缩小,同时也伴随着基频最大值的显著减少。这说明,在庭审过程中,在存在直播的场景下,法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都避免激烈的言辞、避免提高音调,总而言之,尽量克制极端情绪和极端行为,努力使自己保持平静,尽量较为理智、文明、礼貌地参与庭审活动。


结语

本文研究有三个核心发现:在存在庭审直播的场景下,当事人的语速显著变慢,法官和诉讼代理人的语速没有明显变化,而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基频范围都显著缩小。针对这三个发现,本文认为,庭审直播对诉讼参与人行为存在影响,但是,本文倾向于将这些影响解读为正面影响。也就是说,当事人语速变慢意味着他们更加小心谨慎,所有诉讼参与人基频范围缩小,意味着负面情绪和极端行为较少,尽量平静和理智地参与庭审活动。此外,同样的庭审直播,它对不同诉讼参与人的影响不同。经常参与庭审的法官、律师,直播经验能够帮助他们克服直播的影响,而庭审活动的初次参与者,如原告、被告,他们缺乏直播经验,因此,容易受到直播的影响。从庭审直播对公正审判的干扰来看,本文倾向于认为,庭审直播存在正面影响,庭审直播没有干扰公正审判。  

因此,针对庭审直播是否影响公正审判这一核心问题,本文提供了支持庭审直播的初步实验证据。本文研究也为我国庭审直播飞速发展提供了正面支持证据,为互联网时代实现司法可视正义提供了正面注解。比如,庭审直播的支持者认为,庭审直播能够监督和规范法官行为,本文研究结果确认了庭审直播的这一功效。从政策建议角度来讲,区分初次诉讼参与人(如原告、被告、证人、被害人)和反复诉讼参与人(如法官、检察官、律师),针对初次诉讼参与人进行直播培训,以此减少直播对他们行为的影响,进而减少直播对公正审判的潜在伤害,这是未来推进庭审直播工作的关注点之一。  

最后,考虑到本文研究的地域限制,考虑到本文实验主要针对民事案件,以及考虑到本文研究还没有直接回应庭审直播是否影响公正审判这一问题,未来研究可以尝试拓展实验研究的地域范围、拓展实验研究案件类型范围,以及比较直播案件和不直播案件判决结果的差异,为庭审直播与审判公正性的关系提供更为全面的研究结论。


原文刊载于《清华法学》2021年第5期,感谢微信公众号清华法学授权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