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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臣|《一个泰国府立法院的法典与习惯》评介
2023年03月27日 【作者】王伟臣 预览:

【作者】王伟臣

【内容提要】

*作者 王伟臣

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企划委员会委员


摘要:1978年出版的《一个泰国府立法院的法典与习惯》是一部以东南亚为研究对象的法律民族志。作者大卫·恩格尔是一名深谙人类学研究方法的法律博士。他花费了8个月的时间在清迈府立法院系统阅读了过去10年间的案件卷宗从而完成了这部作品。此书展现了泰国在法律现代化的过程中移植的西方法律同本土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互动关系。作为美国法律人类学黄金时代的非典型代表,这是一部尤其值得我国法学研究者仔细研习的海外法律民族志。


美国法学家大卫·恩格尔(DavidM . Engel)于1978年出版的《一个泰国府立法院的法典与习惯:官方与民间司法体系的互动(Code and Custom in a Thai Provincial CourtTheInteraction of Formal and Informal Systems of Justice)》(以下简称《法典与习惯》)是一部以东南亚为研究对象的法律民族志。它以泰国清迈法院的卷宗材料为切入点,展现了泰国在法律现代化的过程中移植的西方法律同本土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互动关系。笔者希冀通过对本书写作背景、结构框架以及主要观点等内容的梳理,对其在西方法律人类学的谱系中进行定位,并且期待发现其对于当下中国民间法研究的借鉴意义。


旨趣与背景

1970年代是美国法律人类学的黄金时代。不仅以劳拉·纳德为核心、琼·斯塔尔(JuneStarr)与芭芭拉·英韦松(BarbaraYngvesson)为骨干成员的人类学伯克利学派开始大放异彩,而且理查德·埃布尔(Richard L. Abel)、简·菲什伯恩·科利尔(JaneFishburne Collier)、大卫·恩格尔等法学院的法律人类学家也有重要作品问世。尽管恩格尔主要的职业背景都在法学院,但是自从他迈入学术圈的那一刻起,自始至终都与人类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恩格尔1967年毕业于哈佛大学,获美国历史和文学专业学士学位。翌年,他以教育总监的身份成为了和平队 (Peace Corps)派驻泰国宋卡(Songkhla)的一名志愿者。这是恩格尔首次接触作为异文化的泰国社会。他所供职的和平队是美国政府于1961年建立的一个从事国际性志愿工作的机构。它以美国青年学生为核心,以发展中国家为对象,通过派遣志愿人员直接深入到外国民间、向当地老百姓进行面对面、手把手的技术援助服务,帮助他们提高教育水平、促进农业、医疗保健及社区的发展和进步。正是在和平队的工作期间,恩格尔结识了他一生的伴侣——泰国人嘉茹婉(Jaruwan)。在她的帮助下,恩格尔不仅熟练掌握了泰语,而且对于泰国的风土人情也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和理解。这也为后来的研究奠定了基础。1971年,恩格尔结束了为期三年的志愿者生活,返回美国进入密歇根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律博士学位。此外,在泰国的经历使他对东南亚产生了浓厚的研究兴趣,所以他在学习法律的同时也选修了密歇根大学东南亚研究中心的相关课程,系统地学习了人类学的研究方法。

1974年顺利毕业之后,恩格尔获得了美国社会科学研究会(Social Science Research Council外国区域高级学者基金项目(Foreign Area Fellowship Program的资助,决定于第二年前往泰国进行调查研究。众所周知,战后的泰国长期实行军政府独裁统治。可是恩格尔于1975年抵达泰国时,该国恰好处在他侬·吉滴卡宗与江萨·差玛南两个独裁军政府的间歇期。19731014日,以学生为主体的数万群众在民主纪念碑前集会游行,提出保护宪法,反对独裁的口号,这场历史上著名的“10·14事件导致吉滴卡宗独裁政府垮台。法学出身的讪耶·探玛塞出任第34届临时政府总理。执政伊始,讪耶就宣布要召开更具广泛代表性的国民大会,制定新宪法。1975215日,泰国临时宪法颁布,根据宪法规定将举行大选。就在这段时间,恩格尔第二次抵达泰国。当时泰国全民的焦点都围绕着新宪法而展开,那么作为一名深谙人类学研究方法的法律博士,恩格尔顺理成章地开始关注泰国的法律文化。

在恩格尔看来,泰国法律文化是一个非常宏大的题目,他不可能也不打算在全国进行撒网式的调查,必须要选择一个可以进行个案研究的切入点。于是他找到了清迈。清迈是一个府级单位,属于一级行政区。首府所在地清迈市,是泰国北部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其发达程度仅次于首都曼谷,乃泰国第二大城市。不过这并不是恩格尔选择清迈的主要原因。

清迈在地理位置上位于泰国北部边陲,北面与缅甸接壤,距离首都曼谷约700公里。在历史上经常受到缅甸的侵袭,甚至从16世纪中叶开始被缅甸占领了200多年的时间。18世纪末当地的贵族武装成功打败了缅甸军队,随即建立了一个半独立的王国。他们定期向南方的曼谷暹罗王朝进贡以换取武力上的支持来对抗北面的缅甸。但是经过1852年的第二次英缅战争之后,缅甸已经逐渐丧失了主权和独立性。英国在大规模入侵缅甸的同时,已经把触角伸到了泰国北部的清迈。而泰国东南部的柬埔寨在1863年也成为了法国的保护国。在英法的两面夹击之下,国王拉玛四世开始调整国策,对外开放,对内改革,努力维持着国家的独立。1873年,20岁的朱拉隆功(拉玛五世)登基后立刻与英国就清迈问题签订了一项司法条约,规定凡是涉及到英国人的案件,应该由一位清迈的司法专员(Judge-Commissioner)会同来访的英国官员一同审理。从表面上看这几乎与中国晚清租界的会审公廨制度如出一辙,但是和中国不同的地方在于,当时的清迈并非控制在曼谷中央政府的手里。在朱拉隆功看来,由中央政府派驻清迈的司法专员得寸进尺的开端,可以起到一石二鸟的效果。首先,可以排挤清迈的地方权贵,加强中央政府对清迈的控制;其次,通过推动司法体系和制度改革来规避英国继续主张治外法权的借口。于是乎,清迈又被称为现代泰国司法体系的诞生地。从朱拉隆功开始,此后泰国历代统治者都试图通过自上而下建立统一的司法体系来形成一个现代的民族国家。这也是《法典与习惯》得以立论的一个基本前提。


田野与方法

清迈虽然人口只有100余万人,但是面积却有2万平方公里,在泰国的一级行政区中名列前茅。这么大的一个行政单位,具体究竟怎么开展田野实践呢?按照当时主流的法律人类学的研究模式,恩格尔应该从清迈府下辖的25个郡(amphoe)中挑选出一个郡,然后再从这个郡下辖的众多次郡(tambon)中挑选出一个次郡,接着再从这个次郡下辖的众多行政村(muban)中挑选出一个行政村,最后再从这个行政村中挑选出一个规模适中的自然村作为田野调查的地点。在当时的法律人类学看来,只有这种偏远的遵守乡规民约而不是国家法的乡村才是标准意义上的田野。恩格尔的前辈以及同行们的作品几乎无一例外都是这种套路。但是恩格尔之前已经有了在泰国乡村做志愿者的经验,这次的学术调查他打算剑走边锋,从乡村回到被同行们忽视的城市。因为在恩格尔看来,和其他国家一样,泰国的社会、政治以及法律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现代化,所以泰国的教育体系、佛教僧侣、政府和行政机构、经济制度都在改革,都有学术上的研究,但是几乎没有人研究过泰国的法律现代化。于是他选了一个在当时不为人类学家所重视的调查对象——法院。

恩格尔最初的研究目标是,弄清楚府立法院以及泰国中央司法系统的实际功能,借此可以对泰国法律现代化的进程予以评判。但是他很快发现,如果不能将官方的司法制度与泰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结合起来,那么不管怎样研究,结论都不会有太高的学术价值。换言之,必须要在整体的清迈府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中去研究清迈府立法院的实际作用。那么具体怎么开展研究呢?

首先,在研究前期,他在美国的图书馆收集并整理了拉玛五世执政期间所颁布的所有正式的法律法规。拉玛五世统治期间,随着与西方国家贸易的大量增加,加之殖民主义者远东扩张政策的推行,西方殖民者不愿意在泰国法院适用泰国法律来处理贸易争端,而要求通过领事裁判权按照其本国的法律来审判。为了捍卫国家主权,维护泰国法律和法院权力,拉玛五世下令进行了一场全面的法制改革,大量引入西方的法律制度。这是一场由最高统治者发动的自上而下的法律改革运动,成为了泰国法制脱亚入欧的转折点,也是泰国法律由印度化迈向西化的开端。恩格尔着重考察的是,在西化的开始阶段,这种来自西方的现代化的法律体系同泰国乡村地方司法体系之间的互动关系。

其次,田野调查。1975年,恩格尔花费了8个月的时间在泰国开展实地调查。其中大部分的时间,他都待在清迈法院的档案室中阅读、整理卷宗材料。从泰国的司法审级上看,泰国审判组织可分为初审法院、上诉法院与大理院(最高法院)3个级别。其中初审法院较为复杂,可分为曼谷特别初审法院、各府普通初审法院(即府立法院)、专门法院(派出法院、少年法院)以及治安法院(参见表1)。其中,府立法院虽然是初级法院,但是权限很大,民事案件不受最高标的额限制,刑事案件可以审理直至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

表1 泰国的司法审级

所以虽然清迈府立法院是初级法院,但是却有权力审理府区内所有的民、刑案件,由此导致卷宗材料异常庞杂。因而在时间上,恩格尔截取了过去十年即1965年至1974年的材料。在类别上,恩格尔主要挑选了两种档案:法庭立案登记和单独的案件卷宗。前者可以从数量对清迈法院所审理过的案件有一个总体的概观,后者则可以从质量上审视案件事由和诉讼方式。法庭立案登记按照年代排列,包括:当事人姓名、登记时间、开庭时间以及法院登记编号、案由、判决结果以及主审法官姓名。单独的案件卷宗则包括:诉讼双方提交到法庭的所有文件、法庭针对该案件所发布的所有文件、证人证言的手写材料、法庭编号、判决、上诉材料以及最终的执行情况记录。恩格尔一共仔细阅读了222份完整的案件卷宗。

那么接下来,如何从这些官方司法系统的卷宗里发现泰国真实的法律文化呢?恩格尔设定了挑选、分析案件的三步骤。第一步,着重考察的是当事人的行为方式,分析其法律策略,而不去具体判断案情的是非曲直;第二,如果案件材料中提到了双方当事人曾寻求通过法庭之外的其它官方途径进行过调解,那么将重点予以分析;第三,具而言之,重点分析之前调解的细节问题以及导致提起诉讼的原始冲突。此外,针对重点案件,恩格尔还按图索骥地采访案件的当事人、村长、代理人或律师以及法官。通过这种方式,他得以完整地回顾了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在此基础之上,恩格尔完成了这部非法律人类学典型研究的法院民族志。


内容与观点

恩格尔在导论中开宗明义地指出,他通过对清迈法院的分析和考察,试图讨论关乎泰国法律现代化的三个基本问题:第一,移植自西方的这套崭新的法律体系对于泰国社会的影响,比如它对国家、国家与个人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都重新进行了定义。相较于传统,新的泰国法典对于普通个人、家庭、社会团体以及行政机构、乃至整个国家的认识都发生了根本的改变。所以首先需要研究这些变革以及新法律体系在功能和作用上是如何努力地推动一个崭新的泰国民族国家建立的;第二,回到泰国府级层面,已经存在的由传统法律原则和法律程序组成的地方法律文化如何面对从首都扩散开来的新法律体系?1970年代的泰国仍然是一个倾向于息讼的社会。对于很多泰国人而言,遇到纠纷的首要选择依然是调解,而不是直接面对或者诉诸法院;第三,在前两个问题的基础上讨论新法典同传统法律习俗的互动关系,移植自西方的现代法典摧毁了很多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但与此同时,地方习惯也开始利用现代法典和司法程序来实现传统的目标。这种法典与习惯之间的互动关系在一个变迁的社会秩序中,才是泰国法律现代化的真实故事。

全书共分412章。第一编法院、部门与省府:设置包括三章的内容,前两章法院与司法部法院与清迈府分别对泰国司法体系的发展及现状进行了大致的介绍,对清迈与泰王国的历史纠葛也做了交代。第三章法院及其功能则重点讨论了过去十年间提交到清迈法院的案件类型,并且以表格的形式进行了统计和分析。其中最为明显地可看出泰国仍然是一个息讼的国家,很多侵权案件最后都达成了妥协,被告往往会支付给原告一笔费用来要求后者撤诉。

第二编侵权、调解以及传统法律文化同样分为三章。第四章正义的意涵探讨了泰国传统的正义观念以及纠纷解决方式;第五章义务等级制——协商渠道揭示了泰国社会的等级制本质,与法律相关的就是,在双方当事人调解的过程中,上层人物(superiors起到了较大的作用。第六章调解的不同层次对这些上层人物进行了展示,从德高望重的村民与村长到郡级的官员、警察以及私人律师,他们都在不同层次上主持着调解。

第三编通过法院审理的侵权案件考察传统文化与现代因素之间的互动关系。第七章民事与私人刑事诉讼着重分析现代泰国法律的典型特征——个人有权提起刑事诉讼。根据恩格尔的观察,私人提起刑事诉讼同国家提起刑事诉讼在目的上有着本质的不同。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诉讼最后往往以法官的裁判作为结果,但是私人起诉一般走不到最后一步,因为原告提起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并非希望被告受到应有的刑事惩罚,而是通过提起刑事诉讼来逼迫被告提供赔偿并达成和解。如此一来,法院与法典这种现代化的法律制度就被泰国人当成了实现传统法律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途径,第八章法院中法典与习惯的互动对此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第九章作为调解员的法院也在提醒我们,现代司法程序并不完全排斥调解,所以这就是为何现代与传统会在调解这一问题上实现互动的根本原因。

第四编冲突的领域:旧世新法分析了法律变革引发激烈冲突的三个领域:第十章土地权、第十一章女人与男人以及第十二章个体公民与政府官员。三个领域都展现了在改变社会结构过程中法律的作用,以及沟通新旧法律观念与程序中法院的重要意义。

在结论中,恩格尔认为,不论是20世纪初的拉玛五世还是当时刚刚从独裁军人手里接过政权的文职总理,在他们的观念中,法律并不仅仅只是现代社会的组成部分,而是推动整个社会实现现代化的引擎。所以百余年来,法律在泰国就被当成推动社会改革的一项重要工具,这其中蕴含了一个神话观念——通过现代法典、法规、宪法的颁布就可以或多或少地打造一个现代泰国。这个神话也是来自西方,起源于近代由法德开创的成文法编纂运动。西方国家顺利实现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基本制度的现代化,但是泰国却没有也不可能重复这种神话。因为这种来自西方的法律体系受到了泰国乡村传统文化的强烈抵制和改造。尽管中央统治精英不断地试图通过法律变革来实现理想中的现代国家,但是地方市民和权贵阶层却不以为然,他们始终坚定地捍卫着传统价值,传统生活方式,以及传统的法律文化。

此外,根据著名法律人类学家萨利·福尔克·摩尔(Sally Falk Moore)的观察,《法典与习惯》在理论建构上有两大亮点:第一,使用恩庇侍从理论(Patron-Client Theory)来研究调解和协商;第二,村民如何依靠府立法院来对抗政府官员从而保护自己的权益。恩庇侍从理论首先由美国康奈尔大学学者卢恩·汉斯(Lucien Hanks)提出。所谓恩庇侍从制,即泰国人日常生活的一种伦理法则,人们会因各种血缘、乡缘或学缘相互结合成不同的群体,比如同姓、老乡、校友等等,形成裙带关系网。圈子之内的庇护制关系非常牢固,甚至被认为是人与人之间在道德层面上的责任与义务。处于上位者(师兄、长辈)必须对下位者(师弟、晚辈)进行一定程度的庇护、帮扶,如不完成将受到整个圈子的唾弃;而下位者则对上位者百般尊敬、崇拜。

根据这一理论,《法典与习惯》展示了,在侵权案件中,调解比诉讼更受欢迎。因为调解的成本更低,更符合谦逊敬让的传统价值观,更为重要的是,申诉方可以主动地控制调解的过程。所以当个体因侵权案件而陷入困境之时,他们往往会寻求恩庇者(Patron)的保护和帮助。而调解和安抚本身就是恩庇者对于侍从者(Client)提供的一项重要服务。恩格尔认为,这种方式形成并强化了泰国社会结构中的等级关系。与此同时,恩格尔还发现,现代法院也在不断地破坏和消解这种等级关系。当地方官员滥用职权,对于侍从者没有尽到父母官式的义务时,老百姓(侍从者)就会诉诸法院。这样一来,传统的恩庇侍从制度以及地方的权力体系就开始重组。所以就普通个体而言,对传统现代并没有绝对意义上的喜好和厌恶,在不同的情况下都可以为己所用。


评价与借鉴

首先,从谱系脉络来看,《法典与习惯》堪称美国法律人类学黄金时代的非典型代表非典型体现在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上。关于研究对象,上文已经指出,曾几何时,法律人类学被认为是乡村习惯法研究的代名词,在恩格尔之前,从没有学者想到依照国家法进行判决的法院也能进行人类学式的研究。从此以后,只要条件允许,法律人类学家的研究视野可以深入到任何官方机构当中。关于研究方法,恩格尔为写作此书所花费的8个月的田野调查期显然也不符合一般标准。自马林诺夫斯基之后,两年就被认为是人类学田野调查最为基本的时间段。第一年学习语言,熟悉环境,培养人际关系,第二年按照计划就目标对象的文化进行深入的调查和研究。可是对于恩格尔而言,由于他之前曾经在泰国工作过,早就熟练掌握了泰语,所以第一年的语言学习期可以省略。而且8个月的时间已经足够他系统调阅所需的全部卷宗,并且保证了此书的顺利完成。不过,尽管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并不典型,但是此书在研究范式上与纳德等人的乡村研究如出一辙。20世纪50年代,格卢克曼与博安南关于法律普适性与特殊性的争论对法律人类学最大的影响在于,使得新一代的年轻学者逐渐从规则中心转移到过程主义。过程主义与规则研究不同,它并不关心具体的法律定义或者法律规则,而是试图观察法律的实际运行状态。尽管此书的研究对象是国家法的官方适用与裁判机关——法院,但是正如上文所指出的,恩格尔的目的在于展示泰国现代法典在实践中的运行状态及其与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相互关系。

其次,《法典与习惯》在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等方面对于中国当前的法律人类学以及民间法研究有着即插即用的借鉴意义。泰国近代法律文化是西方先进法律制度与泰国传统法律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是一种东方式的西方化,并且主要受法国法律影响,其法律应属于大陆法系。这种法律文化的传统表现、形成方式与我国颇有相似之处,甚至可以说,此书所展现的西方法律同本土法律的互动场景在很多的发展中国家都会产生共鸣。不过,恩格尔创新之处在于,研究传统法律文化不一定就要扎根乡土,与其大费周折的去进行田野调查,还不如发挥法学专长,研究地方立法与地方法院,对于法学出身的民间法研究者而言,这无疑是个较有启发的学术建议。在研究方法上,出身法学的恩格尔并没有进行长时间的田野,8个月的时间也主要待在法院,阅读一般只能由法科学者才能看懂的卷宗材料,而后直接采访这些书面材料的相关者,由他们根据各自的经历来解说这些材料。这种研究方式也很容易为法学院的法学研究者所复制。总而言之,《法典与习惯》是一部尤其值得我国法学研究者仔细研习的海外法律民族志。


原文刊载于《民间法》2017年第2期,感谢作者授权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