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季卫东
【内容提要】
*季卫东
上海交通大学文科资深教授
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院长
内容概要
元宇宙的本质在于现象学揭示的主观间性。借助多重世界模型,可以发现互动关系和沟通对于人类数字化生存方式的深远意义。元宇宙呈现出众多小宇宙各自解读所造成的叙事根茎结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接口革命所形成的数字式关系秩序与模拟式法律秩序之间交叉嵌入、密切耦合现象。在元宇宙的虚拟与现实交融过程中,存在根据交换构想重新进行理性设计的可能性,并且可以从主体交互的有序化机制归纳出数字时代的十二个基本法学命题。这些新的法学命题表明,伴随着消费者主权和分布式自治组织的确立,元宇宙将带来秩序原理的大转型;从网络空间通往链下社会的走廊式制度将以代码程序与智能合约作为两个主要支点或接口进行构建,并由此产生关系与法律的一系列不同组合方式。
引言
由于脸书、谷歌、微软、英伟达、罗布勒思、Epic游戏、腾讯、阿里巴巴、字节跳动、百度等一众科技公司的推波助澜,“元宇宙”一跃成为2021年世界舆论界的最大热词。马斯克禁不住通过个人社交媒体对此发出一句冷讽:“元宇宙,现在更像是一个营销流行语,而不是现实”。但是,在中国,人们正举全国之力进行前沿技术攻关,试图把元宇宙变成科学产业经济的现实。
2021年11月成立的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产业委员会,标志着元宇宙发展已经上升为国家级战略;12月底推出的《上海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了侧重元宇宙底层核心技术研发的方针。在2022年1月8日,上海市经信委进一步公开表态布局元宇宙新赛道、开发应用场景、培育相关的重点企业,并鼓励开发虚拟世界与现实社会交互的重要平台。紧接着在3 月上旬召开的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也纷纷建议打造元宇宙数字经济体;在排除疫情影响的前提条件下,4月20日还将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举办首届全球元宇宙大会,预定发布宣言和《元宇宙产业计划V.1.0》,大有虚拟经济赶超实体经济之势。
不过,除了上述资本增殖冲动、商业平台构建以及政府对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的“以虚强实”布局之外,元宇宙其实还涉及人性的存在方式和社会的演变方向,涉及法律秩序的范式创新。所以,我们不能不认真对待之。
元宇宙的前身是“赛博空间(Cyberspace)”,1982年由威廉•吉布森在短篇小说《全息玫瑰碎片》中提出概念,两年后又通过畅销书《神经漫游者》而广为人知 [1]。“元宇宙(Metaverse)”这个表述本身,还有数字分身网络人“阿凡达(Avatar)”的角色定义,则是尼尔•斯蒂芬森在科幻文学名作《雪崩》(1992年)中首先使用的。从科技与法律的视角可以看到的标志性现象,首推纽约大学在1994年向美国专利局递交关于交互式动画脚本编写方法和系统的优先权说明书,1997年正式提交明确定义“元宇宙”的相关专利申请,并在2001年获得US6285380号授权的快举。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到2007年,韩国还向MPEG工作组呈递了元宇宙的第一个国际标准化提案 [2]。此后不久,恩斯特•克莱恩的《玩家一号》(小说2011年,电影2018年),则演示了虚拟世界沉浸式体验及其道具的更全面、更具体的印象。
需要注意,这些作品都以反乌托邦方式来描述元宇宙现象,体现了对科技风险的忧患意识。但是,2020年初突如其来、席卷全球的新冠疫情,使网购、移动支付、视频会议、线上办公、群体测温、脸部识别成为常态,结果迅速促成了生活世界的数字全覆盖。这意味着人类不得不向虚拟时空进行一场悲壮的大迁徙,从而也大幅度改变了对元宇宙的原有认知。在防疫背景下,元宇宙不可能仅被理解为一场逃避现实、追求自由的社会游戏,它更是一种具有内向性和自我超越性的数字化生存方式 [3]。由此引起的各种互动关系和网络化秩序现象也预示着人类社会变迁的趋势,很值得法社会学进行深入的研究。
本文主要从理论上考察元宇宙的概念和特征,在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层次交错的相互反馈、相互封锁、相互建构、相互进化的循环圈中探索元宇宙的关系主义秩序原理,特别是其中通过反复博弈达成均衡和融合的机制,进而考察由此引发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包括虚实共生场景里的监管体系、权利保障、透明化和问责、自治的内部规则以及网络空间的多样化制裁与法律空间的国家强制之间相反相成的效应,等等。归根结底,元宇宙是一个虚实相生的互动过程,其中的关系秩序受制于代码程序和智能合约。
一 、什么是元宇宙的思想本质?
按照望文生义的理解,元宇宙不外乎一种超越(meta)现实世界(universe)的虚拟空间。而根据美国加速研究基金会(Acceleration Studies Foundation, ASF)“元宇宙路线图项目(Metaverse Roadmap Project)在2007年做出的比较精确化的概念界定,元宇宙既是虚拟增强的物理现实,又是具有时空持续性和用户共建性的虚拟世界,并且人们能同时体验到两者的融合。这个场域具有两个基本维度(“模仿-增强”和“外在-亲密”),由此可以构成坐标的四个象限,即增强现实、生活日志、镜像世界、虚拟世界 [4]。这是一个最简明、最具操作性的类型化分析框架。
罗布勒思在2021年2月11日发布的纽交所上市招股说明书更新版中还进一步具体描述了元宇宙的如下八个要素:身份、朋友、沉浸感、随时随地进入、低摩擦、内容多样化、经济系统、文明性的安全保障,仔细推敲其构成就可以发现,其中浮现出了一种关系性秩序和复杂性规则的初步构想 [5]。也可以概括地说,元宇宙就是在可信价值、立体全息的互联网3.0基础上,借助电子游戏引擎、大数据、人工智能、5G/6G、区块链、3D视觉交互、数字孪生等技术进行模拟活动的巨大场域,体现了网络、媒体、通信这三个领域在结构上的终极融合,并且确立在线用户的自主管理身份(Self-Sovereign Identity, SSI),或者“具有主权的个人(The Sovereign Inidividual)” [6]。总之,元宇宙秩序原理的基础是消费者主权及其关系网络。
站在哲学和社会科学理论的立场上来探讨元宇宙的本质,我认为现象学认识论、多重世界解释以及对现代性的反思这三个维度可以给人以睿智的启迪,并聚焦到主观间性的网络思考上,下面逐一略作说明。
1. 现象学奠定元宇宙的哲理基础
从科学社会学的角度来考察,信息实体交融系统(Cyber-Physical System,CPS)就是把现实中收集到的数据在虚拟空间通过人工智能进行解析,并采取不同方式反馈到现实中的连锁反应机制。因此,在这种相互建构和交融过程中形成的元宇宙,其本质不仅是现实世界的镜像折射,而且还是人类精神的具象投射。其结果,会在不同程度上形成某种虚实共生、“天人合一”的状态,就像南宋思想家陆九渊所描述的那样:“宇宙便是吾心,吾心即是宇宙”,主观与客观交叉融合为整体。
换言之,在元宇宙时代,并没有客观的现实世界,人们脑海里浮现出来的景观就按照一定的“元宇宙率(Metaverse Ratio,出自腾讯多维度评分系统)”变成了真正的世界——至少现实世界有相当一部分是由观察者想象和创造出来的。更重要的是,在不同状态存在不同的观察者,就会形成各自的图像,分别进行解读和演绎,进而导致无数个小宇宙或者地方版秩序,甚至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世外桃花源。人类社会的多元现实和分布式治理,意味着必须在各自解读所在小宇宙的背景下加强主体之间的沟通和理解,助长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我认为,现象学实际上在相当程度上奠定了元宇宙的思想基础。
众所周知,从笛卡尔开始,现代认识论是以毋庸置疑的客观世界为前提的,并且呈现出主客二元论的特征。但是,现象学的开山鼻祖、奥地利思想家埃德蒙德•胡塞尔(Edmund G. A. Husserl)在一百二十年前就指出,我们所看到的一切并非客观的对象本身,而是通过人的视觉所获得的印象,是被构成和被赋予意义的 [7];至于对象与印象之间是否一致,其实还有必要进一步追问和反思。所以,他把先有客观世界、再有认识这样的既有顺序颠倒过来,强调首先是有主体的意识或者印象,尔后所有的现象都相对于主体而存在这样的真实,在这里对象与作为本质的对象并存甚至融合。这就是所谓“现象学的本质还原”方法。换言之,把关于客观世界的确信剥离出来,只留下主体的主观意识,那么现象也就成了意识的本质 [8]。并非主客二分、而是主客一统,这岂不正是身处数字时代的我们透过脑机接口在元宇宙里所看到的纷纭万象!实际上,当埃隆•马斯克试图把脑机接口装置应用于人类“以意驭物”、“脑海沟通”、“记忆移植”时,现象即意识的本质这一现象学命题也就随之得到了进一步的验证。
现象学的最大特征,即采取自然主义态度来考察世界图景在先验主体的意识中究竟是如何呈现、如何确立、如何记叙、如何诠释的。正是在这条思路的延长线上,后期胡塞尔又进一步提出了若干崭新的概念和命题,例如生活世界、交互主体、时间维度等等,并且促成了非常辉煌的不同学说谱系,其中也包括海德格尔解释学的现象学 [9]。尤其是法国思想家梅洛-庞蒂(Merleau-Ponty)的身体论现象学,就镜像阶段以及与虚拟现实进行渐进式交涉进行了精彩的分析,在不经意间直抵当下所关注的自我与他者之间沟通的核心问题 [10]。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元宇宙虚实相映、他我交互的混合现实恰好印证了胡塞尔、海德格尔以及庞蒂关于感官印象能动地建构世界的那些奇思妙想的重要价值,但同时也提出了沉浸感所带来的身心分离问题 [11]。
2. 作为多重世界的元宇宙与沟通的媒介
既然不同的人可以观察到不同的世界,会导致无数个小宇宙,每个人都必将生活在自己所选择的不同空间里。所以,当我们获悉美国心理学家威廉•詹姆斯(William James)在1895年首先提出的“多样宇宙(many universes)”这个概念,一点也不会觉得奇怪。从那时起的半个多世纪之后,苏格兰天文学家安迪•尼莫(Andy Nimmo)又发明了术语“多重宇宙(multiverse)”[12]。量子物理学的双孔实验还激发了休•埃弗莱特(Hugh Everett III)的“多世界解释”,并且提出了平行的各种宇宙之间存在的不可沟通性问题 [13]。正因为有不同的宇宙或多世界,这就为人的选择和自由意志留下了余地,也决定了量子现实的本质在于一切非真亦真 [14]。由此可见,如果消去时间这个要素,那么对多重宇宙的广义理解其实就是“元宇宙”[15]。
既然存在多重世界的机会结构和”人择宇宙“的崭新观念,那么人类也就有可能走出现实、迈向元宇宙进行数字大迁徙。与此同时,每个人都相应地具备不同的身份,并在不同的网络空间中反复进行身份的切换和互认。在这种情境里,苏格拉底式的“伦理绝对性”和柏拉图式的“形而上学绝对性”无从谈起,人类成为无需依赖外部的救济和根据就能知道通往宇宙秩序之道路的存在,其自由度势必扩大,当然也需要通过内在超越的方式进行自律。
为了启动内在超越的力量,必须使人的精神结构保持张力,所以不能把个体理解为扬弃了具体性和特殊性的平均人(原子化个体),而应该始终保持其内在的复合性。在中国传统社会,儒家式的“道德人”、法家式“功利人”、道家式的“游戏人”都反映在认同意识之中,形成富有文化特色的多重世界解释以及多元性秩序。当今的网络人也有类似的特征——数字世界可以分成不同的层面,即接口式物联网、聚合式网络平台、分布式区块链,自然人及其数字分身和化身或者虚拟机器人可以穿行其间、跨链互动。这就是多层多样的元宇宙概念以及网络人概念。
由此可见,在数字时代,尽管人类身处同一个地球,但却也生活在自己所选择的不同元宇宙中。这种选择当然是自由的,但相应的责任必须自负,因为责任总是与选择密切联系在一起,对选择可以问责。因此,我认为选择自由、责任自负就是元宇宙治理以及处理风险和不确定性问题之际最基本的价值锚点。这种责任体系与虚拟空间分布式自治的关系结构是相洽的,但却很容易造成因多元性而引起的无知(pluralist ignorance),形成错误的认知和信念,导致那些即便很少有人真正认可的状况或行为也仍然不断持续。因此,为了加强责任负荷,还应该弘扬一种面向他者、嵌入主观间性和公共性、注重互动关系和重叠共识的自由精神;而在多重世界的条件设定下,如何促进跨界沟通、如何建立“走廊式制度”也就成为非常重要的法学课题。
3. 对现代性的反思与数字乌托邦
在一定意义上的确可以说,元宇宙的崛起源自现代性危机——为了征服世界、满足不断膨胀的欲求而过度开发是现代社会的常态,其结果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人口与资源和工作之间的适当平衡被打破以及价值虚无主义蔓延,造成无所不在的风险。2003年上线的“第二人生(Second Life)”游戏被认为是最接近元宇宙的现象级数字建构,也成为“待从头,收拾旧山河”的典型隐喻,说明早期元宇宙的宗旨是为那些感到迷茫的人们提供一次重新出发的机会,是电脑给混沌凿窍的浪漫构想。类似的尝试还有“我的世界(Minecraft)”、“网络创世纪(Ultime Online)”等等。这种多人在线游戏削弱了过去强调的娱乐性和竞技色彩,更多地反映现实生活,并且给用户非常大的自主选择权,以便实现有选择的解放。不同玩家可以重新分配资源、可以加强分工合作,从而形成更复杂而合理的经济系统,并且创制虚拟世界的社会规范和制度 [16]。
这样的元宇宙,其实就是一个取代超载现实的“信息乌托邦”,是当代人类探索的数字“新大陆” [17]。与扩张型的经济增长战略具有本质上的不同,虚拟现实的VR技术使人变得更加内向、自闭。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元宇宙的目标本来可能是一种零增长模式,针对2008年以来显露出来的投资过剩、产能过剩、发达国家经济丧失驱动力等现实困境,更注重内涵式发展和内在超越的文明。当然,元宇宙的目标也不妨设定为更加积极进取的“以虚强实”,推动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为经济增长安装新的引擎。与此同时,元宇宙也能够通过“游戏即劳动”的观念转换、数字世界的深度挖掘来解决人工智能造成的失业和资源匮乏等问题,弥补已经出现破绽的意义网络,重构个人与各种社群乃至整体社会之间的有效链接,对社会的大转型进行虚拟试行。
通过智能物联网(AIoT)对人类秩序演化逻辑进行技术性模拟,特别是在借助区块链形成去中心化、去中介化网络信任的基础上,元宇宙的确有可能建立和健全互联互通、分工分享、共建共赢等机制,进而树立一种全新的社会秩序范式。例如最近的俄乌战争线上线下同时进行并互相塑造、高度融合,家国大事也时不时被游戏化,甚至铁血杀戮都彷佛失去了历史上曾经有过的沉痛感而被涂上一抹荒诞行为艺术的色彩,不同玩家及其代理人通过分布式参与和智能技术重新定义了战争、外交以及内政,实际上也正是一场充满隐喻和颠覆性的元宇宙秩序重构。在这种虚拟和现实交融的场景中,似乎语言游戏也可以改变现实世界,价值观、信息以及象征性符号的力量呈几何级数被空前放大 [18]。
二、元宇宙内外的社会秩序原理
1. 对数字地球进行从零开始的理性设计
由于现实世界被既有的力量对比关系纠缠,社会理论家们只能借助终结万人互敌式自然状态的“社会契约”、启动博弈之前的“无知之幕”等概念装置来进行思考实验。但虚拟世界倒是向人们提供了一种跳出事实的因果连锁、从零开始进行理性设计的机会,或者说一个满足创世冲动的场域。因此,元宇宙也代表了社会秩序变革的重要机遇,可以为人类未来的数字生存方式及其行为规则进行各种探索和模拟。
例如位于澳大利亚墨尔本的艺术系列-卡伦酒店,在2011年为了拉升淡季订单,曾经策划了一场名为“偷走班克斯”的增强现实型元宇宙活动,通过社交媒体广为宣传,并在万众围观的状况下进行。其中的最大噱头是做出了一条颇为奇幻的规定:如果顾客能在无所不在的摄像头监控和严密的警备体制之下成功地窃取轮流挂在三家系列酒店墙上的英国著名涂鸦艺术家班克斯的高额名画《没有球赛》,就可以合法地免费拥有这幅作品。当然,想来偷画,必须首先到系列酒店来入住并发现究竟挂在其中哪家酒店的何处,因而虚拟场景与现实商务是交融在一起的。这项轰动一时的策划表明:元宇宙可以摆脱现实世界规则的约束力,可以建立一套与现实世界截然不同、却并不直接危害既有生活秩序的制度安排 [19]。
另一方面,这也意味着现行法律体系当然可以把元宇宙作为实验平台和操作装置,进行所谓“地景改造”,创建一个“随心所欲不逾矩”的最佳数字空间,实现边沁关于“快乐计算器”的构想 [20] 以及普特南关于“缸中之脑”不朽永生的构想 [21]。元宇宙还可以进一步通过数字孪生的技术框架等影响现实世界的行动和决策。例如中国在新冠疫情期间普及的健康码系统及其衍生品行程码、场所码、核酸码,就是把手机等移动设备作为物联网边缘节点收集检测和行踪数据,在虚拟空间进行智能分析后再监控现实社会中的行动和制度运行,呈现出虚实交错融合以及“以虚运实”的特征,通过主体认证的数字基础设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行政自动化 [22]。数字孪生能够生成现实世界的镜像,建构细腻生动的仿真场景;甚至还能够实现社会的数字全覆盖,并以元宇宙的底层逻辑——数学契约来代替社会契约。在这里,非同质化代币(Non-Fungible Tokens,NFT)成为基于独特身份认证的各种价值载体,使代币化社会行为的颗粒样构成要素都可以分别在以太坊市场进行任意的交易,而主权财富则构成决定缔约的最大公约数。
作为元宇宙基础的互联网3.0,其实就是一种去中心化的自治组织,或者说没有组织形态的组织。在利用区块链构建的这片开放性场域,中介以及权力中枢都没有必要存在,真正实现了点对点平权,用户对个人数据以及算法都享有完全的自主权。在这里,开发者可以任意创造游戏以及各种应用场景、可以自由制订所有权规则和交易方式,只要不违背网络基本共识。本来在元宇宙中发生的事情不会影响现实世界,反之亦然。但是,数字孪生技术却使得元宇宙中的虚拟现象可以与现实的孪生对象相关联,能够分析、预测乃至影响现实世界,导致协同进化 [23]。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的确可以把元宇宙理解为一场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接口革命。
2. 资源分配的市场模型与元宇宙的“奇迹交易”
说到在元宇宙与现实世界的互动关系中构建社会基本契约系统,不禁让人联想起二十世纪后叶的著名法学理论家罗纳德•德沃金关于社会正义和法律秩序的交换构想。他在1981年曾经发表了一篇题为《资源的平等》的重要论文,后来收入他的著作《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之中。为了诠释资源的平等,他提示了一个同时拍卖市场的模型:
“假设一条遇难船只的幸存者被海水冲到一个荒岛上,岛上资源丰富,没有人烟,任何救援只能发生在多年之后。这些移民接受了一条原则:对于这里的任何资源,谁都不拥有优先权,而是只能在他们中间进行平等的分配。”[24]
显然,这样的资源拍卖市场除了竞标的结果之外并没有独立的价值判断标准,实际上是人们将不同的价值进行自由兑换的过程,是通过竞争达到平衡的过程,体现了一种完全的程序正义。然而德沃金对竞标的结果其实倒是确立了价值判断标准的,不追求形式上的、客观的结果平等,而是以带有主观性的羡妒测试(envy test)作为评价尺度:“在这个缓慢的(拍卖)过程结束之际,如果人人都表示自己很满意,物品各得其主,那么妒忌检验得以通过。没有人会妒忌别人购买的东西,因为根据假设,他可以用自己的贝壳不购买自己的这一份而购买另一份。”[25] 分配完成后如果有任何居民宁愿选择别人分到的那份资源而不要自己那份,那就说明资源的分配仍然是不平等的;如果有人认为自己的所得不及他人,那么就说明还没有完全达到资源平等,需要继续调整。换言之,拍卖程序不允许推翻重来,但却允许反复调整,直到最后实现竞争性均衡,即帕累托最优。当然,这种反复调整总是有成本的、需要有人承担相关费用,德沃金的思考实验没有提到这一点,实际上假设了交易成本为零的条件 [26]。不言而喻,这种拍卖市场模式可以适用于土地等资源,进行权利分割和拍卖,形成平等分配机制。在这里,德沃金学说的实质是建立了一个关于资源分配的纯粹交换模型。
德沃金在理论上主张把才能、身心能力等不可转移的资源也纳入“资源平等”的视野之中。但是,他认为在实践中拍卖方法可以适用于荒岛上的所有资源,却不得适用于劳动力以及才能这种天赋于各人的资源,否则会有“相互奴隶制”之讥,至少容易引起这样的误解。约翰•罗默(Johan E. Roemer)特别注意到德沃金的理论主张,但他认为只要追加一条规则“对于物理上不可分割的资源可以采取权利形式分割”,那么才能、劳动力等属人性质的资源也是可以进行平等分割的。为此,他假设了如下一个最单纯的模型:社会中存在两个人,即具有较低才能s1的人1与具有较高才能s2的人2,si(i=1,2)指人i的劳动(也就是把余暇转用于劳动)每1单位所获得的用玉米产量测算的现物报酬。在这里考虑的财富限于玉米、人1的余暇、人2的余暇这三样。假如最初没有玉米,各人只有1单位的余暇,两人同一L用时间来测算是同样的,且只能消费自己的余暇,所以具有对称的选择偏好u(C,L)。据此,最初赋予社会的全部余暇的价值用玉米来测算就是(s1×1)+(s2×1),即每人有一半的权利。在这种状况设定下,满足哪些条件(包括预算制约)才能达成竞争均衡,罗默做了具体的数学逻辑推理,并把这些分析进一步转换成为资源的纯粹交换模型(如图所示)[27],这里不必逐一具体复述。只是需要注意,纯粹交换模型显示的结果正如中国俗语“能者多劳”表述的那样,有才能的人其享有的福利反倒偏低,尤其在保险机制中处于不利地位;才能的平等化举措只会改善缺乏才能者的福利。
为了解决现实世界中资源分配不公问题的上述思考实验,本来很难进行实践的检验,也不可能成为立法的指针。然而在元宇宙中,我们应该有机会以NFT为媒介,按照拍卖市场模型和权利的纯粹交换模型重构社会正义原则以及法律体系,甚至把才能等属人资源(例如艺术创意)也通过代币化的方式(例如个人音乐版权债券David Bowie Bond)纳入公平分配的范畴之内 [28]。我们甚至还可以采取《精灵宝可梦》元宇宙中的“奇迹交易(wonder trade)”方式 [29],超越相互利益的互惠性,设计某种基于回馈社会式利他主义的交换机制。另外,在现实世界,资源是有限的,分配正义比较容易流于零和游戏;但在虚拟世界,数字技术可以让稀有的资源以最低的成本无限复制,因而更有利于共享和普惠原则的确立和制度化。因此,元宇宙有可能实现一种关于法律秩序的真正的交换构想,把新制度建立在彻底的沟通和重叠共识之上。
3. 虚实相生的数字关系网络与社交游戏的规则
显而易见,元宇宙的互联网信任和分布式治理可以极大地降低对所谓“权力距离指数(Power Distance Index, 简称PDI)” [30] 的敏感,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平面沟通和社会交换,从而也有机会大幅度缩短陌生者之间的关系距离。在这里,权力距离与关系距离似乎存在一定程度的反比例。因此,元宇宙不是回避交际或逃避现实的方式,而是一个更容易与人形成互动的场域。现实世界中淡薄、低效的人际关系,也可以在权力指数较低的元宇宙得到丰富和发展。更重要的是个体对人际关系的掌控力体验大不一样,社交媒体赋予人们更强的“我的地盘我做主”之类可控性效应。在这里,我们可以发现元宇宙的秩序存在方式,其实始终贯穿着一种关系本位的原理。
当然,现实社会在本质上也是由人与人之间互动关系而构成的系统。其中长期持续的关系必然在行为样式的反复过程中产生惯习,而相互信任的关系必然在团结和协调的过程中要求个人自律,进而在互动过程中援引作为正当性根据的规范。所以,关系本位的秩序可以通过多次反复的博弈来描述。在元宇宙中,个体与其说是社会人(homo sociologicus),毋宁说是游戏人(homo ludens),所以元宇宙的运作方式和交互机制采取的是更加纯粹的游戏范式,而这些互动关系的游戏规则正是导致法律秩序创新的底层逻辑。从这个角度来考察,特别值得重视的是盖奥尔格•齐美尔提出的“社会游戏(Gesellschaftsspiel)”概念。一般认为,这个概念对约翰•冯•诺伊曼在1928年发表的奠基性论文《社会博弈理论》以及奥斯卡•摩根斯特恩关于经济行为和决策的思想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促成了博弈理论的诞生。
在《社会学的基本问题:个人与社会》一书中,齐美尔这样阐述了“社会游戏”的涵义:
“社会游戏的表述具有意味深长的重要性。人与人之间所有的相互作用的形式、社会化的形式——例如获胜的期望、交换、党派的形成、夺取的意志、偶尔的邂逅及离别的机遇、敌对关系与合作关系的交替、陷阱及复仇——这些当中的每一项都在不可松懈的现实中充满了目的内容,但一旦作为游戏,这些功能本身都只以魅力为基础而发挥。因为即使在以奖金为目的的游戏当中,金钱也并非游戏的核心,从真正游戏者的角度来看,金钱能够通过其他各种方法获得,游戏的魅力在于社会学意义上重要的活动形式本身的活力[动态]以及侥幸[偶然性]。”[31]
与欧根•埃利希和马克斯•韦伯建构关于社会结构和类型的宏大理论形成鲜明的对照,齐美尔主要致力于社会过程中个人间、群体间相互作用的微观研究。后者并不强调秩序的规范性与合理性,反倒更关注秩序的内在矛盾、悖论以及辩证法。齐美尔没有树立体系化的法社会学理论,但他的思想对当今解决各种复杂的问题富有智慧的启迪,例如把社会的本质理解为大量人与人之间互动关系的形式和结构的命题就很有洞察力。他指出:
“个人的集合不能成为社会,因为他们每个人都有一个客观决定或者主观驱动的生活内容(life-content)。只有当这些内容的生命力达成一种相互影响的形式,而且只有当一个个人对其他人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时候,个人从只不过是一个空间的集合或者暂时性的过渡转变成为社会的时候,社会才会存在。因此,应该有一门科学,其主旨是社会而不是其他东西,它必须专门研究人们的互动、社会化的类型与形式。”[32]
齐美尔期待的这种科学,不正是当今已经进入社会科学主流的社会网络分析吗?就像林顿•弗里曼通过深入的知识考古所发现的那样,齐美尔在二十世纪初明确表述了构成现代社会网络分析基础的核心信念。他还指出,齐美尔的学生利奥波德•维泽(Leopold von Wiese)甚至以当代术语深入讨论了“关系系统”和“人们之间的关系网络”。现在,齐美尔被普遍认为在奠定社会网络分析的基础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33]。不言而喻,多人游戏与社交关系是元宇宙运行的双轨;对于元宇宙有序化机制的认识而言,博弈理论和社会网络分析方法是不可或缺的分析工具。
众所周知,现代法律体系是以独立的人格(persona)为基础的。这个概念起源于拉丁语,原意是“表演所带的面具”,即人格形象的意思。心理学家卡尔•荣格认为人格形象其实只是一种个人与社会博弈之后的折中。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本来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原子化个体,所有人都是关系性存在,也就是社会动物。那些处于长期关系之中的人在考虑博弈策略时,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通过共赢的方式来达成均衡,因而不难理解,长期关系总是有利于合作。这种合作的实效性完全有赖于当事人的互相制约,但有时却比政府干预或者法律规制更有力量。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由于某个契机导致一方当事人断绝关系,那么非正式的制裁就不再起作用;因而关系本位的秩序并非一种不需要国家的强制性规范,恰恰相反,它与法律秩序一直处于相反相成的互补状态——或者法律补充关系秩序,或者关系补充法律秩序。另外,法律还可以在当事人对不同的纳什均衡进行取舍抉择之际发挥作用。反过来说,法律无需强制也能得到遵循,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关系秩序中的惯习助长了自我执行规范的行动样式。这正是元宇宙中的关系秩序与现实世界中的法律秩序之间相映成趣的写照。
4. 作为博弈过程的元宇宙及其叙事的根茎结构
从关系本位的社会伦理观角度来考察,互惠性的惯习以及相应的原则和规则无疑非常重要。互惠的特征在于双方有利,于是利他的动机和利己的动机总是交织在一起的,并且不断重新组合成不同的样式。在这个意义上,互惠其实就是两者间的合意关系、是具体的契约链条、是合作式博弈。但互惠同时也充满不确定性,随时面临那种把损益关系变得不对等、不平衡的风险,从而构成一个悖论。因此,怎样把互惠性与能够普遍化的正义原则结合起来,就是关系本位秩序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也是区块链社会的治理必须面对的核心问题,而约翰•罗尔斯关于公平(fairness)的正义理论则提供了解题的重要线索。
众所周知,罗尔斯理论的主旨是论述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即平等的自由原则与关于应对结果不平等的例外性原则;后者又细分为两种: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主要体现为那个在不确定性中进行决策的最大最小值规则(尽管对这种特殊的福利函数一直存在争议)。在这里,差别原则排在最后。但仔细推敲罗尔斯的理论演变趋势可以发现,其实差别原则才是核心。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晚期罗尔斯阐述和论证差别原则的重点在互惠观念。一般而言,互惠性的基础是回馈、酬答,大体上等同于双方有利的状况,所以人们往往把互惠性与相互利益混为一谈。但是在很多场合,带有道德意义的互惠性其实可以理解为相互利益(利己指向)与相互贡献(利他指向)的中间形态——这正是罗尔斯的概念界定。互惠性还会涉及相互依赖的社会心理学以及道德心理学的问题,所以在《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一书中,罗尔斯把“互惠性”理解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互相尊重各自的人格和生活方式,为了协作和共同生活,强者扶助弱者并让弱者能够在保持自尊心的状态下参与社会。在他看来,正是为了实现这样的目标,才有必要以差别原则为核心构建正义理论和分配规则的体系 [34]。在这里,从个体出发的关系主义“善的界说”与从社会出发的结构主义“正的界说”相得益彰。
需要强调的是,罗尔斯所设想的差别原则是以“背景程序正义”为前提的,而机会均等原则就构成纯粹背景程序正义的一个典型案例。不言而喻,程序的公正体验会缓和对立双方的敌意,促使人们在信任的基础上接受不利于自己的判断和决定,提高社会对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公权力的满意度 [35]。另外,互惠性也有利于公共理性的培育。离开了公与私的关系,离开了公共理性,其实我们根本就没有办法在正义观中界定互惠性。也就是说,在很大程度上,罗尔斯把“背景程序正义”和“公共理性”作为跳出互惠性悖论的支点。从博弈理论的角度来看,把公共理性和利他贡献纳入视野之中,也就是给获利的计算打折,有利于各种利害关系通过反思和调整机制达成公正的平衡。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把元宇宙理解为一个在不断建构和解构的动态中趋向博弈均衡的过程,或者线上线下、多层多样的沟通程序。在这里,无数个自生的微观叙事交织在一起、簇生蔓延、相互进化,形成一种吉尔•德勒兹式的根茎(Rhizome)结构 [36]。
关系秩序所强调的互惠原则,其本质性特征在于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平面互动,由此可以发现在网络结构里“关系平等主义(relational egalitarianism)”思潮兴起的契机。正是通过关系平等主义对分配正义论的一系列批判 [37],现代制度设计中的非对称关系变得可视化了,因而把主观间性的互动嵌入法律、通过网络空间的模拟民主活动来实现人际关系上的平等就成为一种方兴未艾的政治运动和法学运动。在这样的背景下,从2016年美国总统大选开始,元宇宙就成为希拉里•克林顿们的竞选阵地,2020年9月1日起拜登-哈里斯竞选团队还在任天堂的热门电子游戏《集合啦,动物森友会》(Animal Crossing: New Horizons)建立了虚拟事务所,设有投票亭、冰激凌摊位、火车、飞行器以及竞选商品。诸如此类的元宇宙数字合作助选活动表明,政客与选民之间的沟通方式已经发生深刻的变化,政治已经进入游戏空间,演变成由无数小故事组成的虚拟现实叙事景观。
三、元宇宙涉及的现实法律问题
1. 元宇宙的内部监控与外部监控
劳伦斯•莱斯格在那本考察数字化社会的名著《代码2.0:网络空间的法律》中指出:赛博空间这个概念的“本意并非指自由,而是指控制”,因为这个词源可以追溯到“控制论(Cybernetics)”,即关于远程控制、完全管理、高效监督的架构的研究 [38]。在这里,规制的指令是超越法律、甚至超越社群规范的一系列代码,是那些决定硬件和软件在元宇宙中如何运行的整套技术规则。正是代码决定了什么样的人可以介入什么样的网络,决定了选择的形式和内容,这也意味着是计算程序在对游戏等交互行为进行编码,从而决定人际关系的存在方式 [39]。例如智能合约可以通过信息技术自动检测缔约后的行为,在提高交易可信度的同时也使得计算机协议具有可追踪并且无法逆转的属性。一般而言,代码架构通过身份验证、小型数据包、网络蠕虫等等,其实在元宇宙建构了一座边沁-福柯描述的那种“全景监视塔”,甚至还有可能通过与智能机器连接在一起的“缸中之脑”进行思想检查和精神操纵。显而易见,过多的代码将可能削弱元宇宙的社群功能,导致过度的规制。因此,关于多人游戏的最佳代码设计应该是在其中嵌入自组织性,把某些问题留给玩家自己去处理,以便降低控制的间接成本 [40]。
在元宇宙中,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场景包括金融系统、积分返现、融资、资产管理、储存、认证、共享、商业流通管理、网络财产、沟通、未来预测、财政预算可视化、投票、集体资金、医疗信息、物联网等等。区块链协议的本质其实就是隐私黑箱化的网络共识,通过智能合约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通过分布式交易履历共有和可信度保证而使系统中枢的工作自动化,即去中心化。2016年6月17日发生的黑客劫持德国区块链公司Slock.it发起的众筹项目The Dao的数字化验证令牌事件,意味着区块链里也存在重大风险。当时为了止损和妥善解决由此引起的纠纷,不得不任由社区成员采取非法的技术性手段进行硬分叉。
事后,为了弥补比特币、以太坊等的ETH等同质化代币监管上的漏洞,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2017年7月25日发表正式判定,认为德国Slock.it公司参与的自主分散行组织The Dao在2016年4月到5月期间贩卖的数字化验证令牌相当于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在不满足除外条款的情况下,其募集和交易都需经过SEC的登记。因此,应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的自动化融资不能妨碍证券法以及投资合同判断的Howey标准的适用。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中国金融当局发表了禁止发行和贩卖在区块链上记录的数字化验证令牌以及进行融资的ICO(Initial Coin Offering)的公告。到2022年3月3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开始把审查的范围扩到区块链游戏中表示数字资产之媒介NFT(非同质化代币)的交易市场,以便取缔其中潜在的证券违规行为。2022年4月22日,中国杭州互联网法院就NFT作品侵权第一案做出判决,通过平台注意义务以及断链和地址黑洞的技术方法来加强规制。这些举措很典型地反映了国家机构对元宇宙自生秩序进行的外部法律监管。
2. 增强现实和虚拟现实的权利保障
可想而知,元宇宙的架构非常复杂,基建和运营的成本都非常昂贵,除了公司投资外,还需要虚拟世界的居民们分担成本——这也许就是在网络空间购买岛屿、建筑等游戏设计的初心 [41]。但是,这种作为权宜之计的虚拟不动产开发活动后来进一步演变成颇有规模的元宇宙经济,在现实世界也掀起阵阵高潮。
据报道,以营利为目的的数字土地交易从2018年起步,到2021年底,元宇宙里的土地成交额已经达到2736万元。例如美国虚拟地产开发商Republic Realm在官方推特确认以430万美元的创纪录高价购买了一块沙盒项目的虚拟土地,还有中国的虹宇宙游戏也吸引了一些玩家投资其中的房地产,虽然被批为投机,但也确实有人获利并乐此不疲 [42]。在网络空间爆发的这类圈地运动和炒房热,的确不乏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的违法行径,但也意味着数字资产市场具有必要性和现实可行性,相应的产权保护秩序有待形成。例如在增强现实中,Niantic公司运营的Ingress游戏中地图所标网红打卡地或球场等设置并没有获得现实世界权利人的许可,于是发生了线上与线下的所有权主张互相重叠和冲突的情况——有很多想体验元宇宙地标性建构物实景的人员频繁造访,扰乱了现实空间中居民的正常生活,从而引发针对元宇宙运营公司的抗议和纠纷 [43]。
又例如在镜像现实中,区块链《高地(Upland)》游戏是一款平行地球的元宇宙,玩家可以采取不同的身份、按照不同的条件购买和利用映射到现实世界地址的虚拟财产,并模拟现实生活。在这里,使用的数字货币UPX以及通过智能合约获得的地产所有权等信息都是通过区块链技术来确保数据安全的,即通过不可纂改、不可替代的信息单位NFT(非同质化代币)来保证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安全 [44]。但这样的保障能否成为元宇宙中的标准操作、怎样适用现实世界的法律、如何追究数字分身或虚拟化身的行为责任还有待观察 [45]。因为除个别情形之外,元宇宙生成的数据并不属于用户自己,也不属于开发者和运营者,更不属于作为分身的网络人;何况信息本身其实也是无法进行排他性所有权保护的;游戏中的物品是由游戏运营公司享有版权,偷用别人账号转移别人的游戏物品只构成欺诈,盗窃罪无从成立。总之,数字化正在逐步消融了现代法学的所有权概念 [46]。即便我们不能说所有权在网络空间已经消亡,但无论如何,元宇宙中的所有权并非针对真正的有形物品,而是一种获得许可的形式,是一种使用的权益,是获得特定服务的机会;因此,各种交易的对象在本质上都是服务,应该促进其多样化,防止垄断。
还有一个非常有趣的实例,是那家通过元宇宙提供房屋住宿的中介服务,不经意间在镜像现实中创立的全球最大规模酒店爱彼迎(Airbed & Breakfast, Airbnb),在新冠疫情爆发之前达到每天接受大约200万个订单的盛况。这家元宇宙酒店通过与现实世界的关联和打分系统来缔约和履约,通过把身份认证与交易相分离的DApp程序来保护隐私和预防风险,通过向分布在各地的房主与租客各收取一定比率的手续费来获得经营利润和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47]。类似的商业模式还可以在网约车服务中看到。把服务作为市场交易的主要对象,势必改变人们的权利观乃至民事法律体系。值得一提的是,从2022年3月3日开始,爱彼迎还针对俄乌战争造成的人道主义灾难,推广了一场“订房但不入住”、“中介不抽佣金”的公益性运动,呼吁人们通过该平台的订房系统搜寻乌克兰境内的民宿并以订房不住的方式进行捐赠,到3月17日来自165个国家的用户预定了超过43万人次的虚拟入住,善款规模达到1700万美元 [48]。这个慈善交易、免费服务的创意充分展示了元宇宙赋权功能以及自治秩序的多样性。
但在另一方面,元宇宙采取增强现实、虚拟现实等XR技术,还会引起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等基本权利问题。作为元宇宙标配的VR头显、AR眼镜以及其他数字化穿戴设备,其实意味着更具侵入性的个人数据收集以及无所不在的监控,甚至还可以推断用户最深层次的欲望和偏好。鉴于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的巨大风险,有必要把现实世界的人权和伦理标准导入元宇宙 [49]。何况在多人线上互动游戏里看到的所有现象,本来就是根据用户所处的位置、认证的身份、工作的内容以及活动的时间而调整的,在这个意义上元宇宙的体验都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量身定制。为了达到预期目的或者实现行为定向,运营游戏的网络公司势必收集大量关于个人的数据,以此作为个人画像或者行为预测的基础 [50]。其结果,个人自主选择和自由生活的能力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外部影响和限制,信息自决权缺乏必要而充分的保障。当然也还要看到另一方面,在生命日志类型的元宇宙中,个人在社交媒体中自我做主的掌控能力或者掌控感觉反倒会变得更强 [51]。这也暗示了元宇宙在数据权利保护方面其实存在某种自决性悖论。
3. 算法利维坦的黑箱化与法律问责
在元宇宙中,人工智能作为虚拟空间的非玩家控制角色(non-player character, NPC)、或者海量数据的分析师和问题解决者、或者作为某些用户的代理机器人(bots),分别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大多数游戏中,代理机器人是被禁止使用的。但在那些获准使用的场合,就有一部分人出于炫耀或营利的目的把代理机器人安装到很多台电脑里,通过他们进行管理操纵,就可以达到支配和垄断元宇宙资源的目标。在这个意义上,应用人工智能其实成为那一小部分玩家的特权,成为绑架和控制其他用户的工具,形成人类与人工智能对峙和抗争的格局 [52]。在这里,可以发现类似克里福德•格尔茨(Clifford Geertz)通过巴厘岛斗鸡活动等深层游戏描述的“剧场国家”现象 [53],也不妨称之为“算法利维坦”——它在虚拟世界的博弈中激活荣耀的象征性意义,让所有资源服从于闪亮的仪式和游戏规则。
实际上,NPC也意味着算法成为一种强大的权力,使元宇宙的运行符合基于信息的计算逻辑,使人工智能的一系列指令都得到有效执行。归根结底,元宇宙的创世故事其实就是:计算机语言、或者说作为交互机制的沟通过程、或者说控制游戏的程序建构了整个世界。由此可见,算法也是一种由人类语言创造的全新生态系统,不断产生千姿百态的智能物种,在元宇宙里提供海量数据和无限选项,通过机器学习形成网络结构中的长尾效应:绝大多数选择由算法进行,但最终的抉择权以及最好的选项仍然保留在人的手里。基于这样的技术条件,实际上从2012年开始,美国总统大选就开始应用对大数据的机器学习进行模拟和预测,并据此决定选举策略。因此可以认为,民主政治的运作已经在相当程度上从现实世界转移到元宇宙之中,更高明的学习算法或许就能决定谁当选总统。
鉴于算法的重要作用,要求算法透明化和履行说明义务就是人工智能治理规范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一般算法虽然可以解释,机器学习的算法却很难解释,因为它需要进行类比、权衡、重组以及概率思维——盖然判断意味着一种基于主观程度的信任。机器学习的算法使自动化本身也自动化了,会形成黑箱效应 [54]。这类算法的黑箱操作很容易导致算法歧视,却又很难通过矫正措施来实现算法公正。更严重的问题在于,黑箱化的算法使因果关系变得极其模糊不清,使智能决策无法提供理由论证,使智慧法院可能做出一个“莫须有”的判断,因而终将瓦解问责机制,使法律秩序丧失最关键的基石。在这种状况下,元宇宙的治理必须转动“贝叶斯手柄”:通过新证据来修正过去所信、获得今后所信;在贝叶斯网络中进行类比推理、概率计算以及在主观间性中寻找可信度更高的解释,并把逻辑与概率结合起来 [55]。还应该让人工智能系统解释自己的行为和进行自我监控,进而加强对算法设计和运行的技术性正当程序的限制,并通过记录民意的数据流形成技术与民主之间的互动关系。对于作为法律的代码而言,最重要的是对网络的联结点进行编码,在不同组合方式寻找更好的甚至最佳的搭配模型。
4. 去中心化自治岛以及走廊式制度
从法与社会变迁的角度来考察,元宇宙通过区块链形成一种去中心化的自治组织(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 DAO),或者说是基于共创、共享、共识、共治的智能合约和代码程序的理想之“岛”,正在引起国家治理的范式革命 [56]。
例如东欧的爱沙尼亚,通过多功能的数字身份证系统(永久数字人格)提供各种公共服务,并允许公民可以从全球不同居住地参加选举投票或者投资注册公司。这种虚拟空间的政治和行政机制的运转,有赖于无钥签名的基础设施(KSI)使信息的记录和检索可视化,确保政府记录的正确性以及合规性。爱沙尼亚的电子政府元宇宙还利用区块链构建了所谓“X-road”的数据共享系统,把各种数据库和智慧城市项目融通无碍地联结在一起,使行政服务和民间服务能够互相衔接兼容,极大地提高了公共活动的效率,极大地方便了居民的日常生活和行动;包括出生证明、户籍、护照、驾驶证、投票资格等各种公共证书都用加密化的哈希值(联想配列)来表示,进行分散化管理和使用。在这里,可靠的数据安全技术保障了信息的正确性和私密性;数据查阅和更新的履历是可以确认的,公民可以及时获悉是谁接触了自己的个人信息;大量的作业量是自我完成的,所以可以显著减少行政成本,同时还可以保证公共证书的正当性。在新冠疫情爆发时,我国上海、北京、广州、深圳等城市在2020年初也启动了基于区块链协议的社区分散化治理平台,推动十五分钟生活圈内的自治,试图在数字真实可信的基础上实现行政活动全程留痕和监控、通过多方协同进行核酸检测和筛查以及利用智能物联网的防疫物品和生活资料配送 [57]。
去中心化的自治“岛”治理的关键,是把自主创造的有关规则以及现实世界的相关法律规则编程到区块链之中,并且确保岛民们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立改废的灵活性。这种规范的复杂系统无法通过比特币软件建构,后来是通过名为“以太坊”的区块链程序、通过智能合约来实现的 [58]。根据这个原理,2016年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个虚拟公司DAO,同一年马耳他拟定了关于重组国家的“区块链岛”战略计划 [59]。尽管这些组织和制度的改革举措也伴随着这样或那样的风险以及问题,但去中心化和自治化的大方向却受到各方面的高度评价,很多人都认为DAO代表制度演化的未来。在去中心化的状况里,规则的制定权和判断权都属于各个社区,这些内部规则构成元宇宙治理的基础。
在上述背景下,DAO参与者能否按照现实世界的法律从事链下活动?他们的责任能否从现在的代币持有者无限责任转化为一种有限责任从而鼓励更多的金融活动?另外,代币持有者获得的应税收入应该如何计算以防止漏税现象?为了解决这些重要而迫切的问题,有的基金会正在导入或设计某种与DAO相关联的信托框架。例如“根西岛目的信托(Guernsey Purpose Trust)”是根据管辖区法律所创设的更有优惠的弹性制度安排,把资产从DAO控制的智能合约转移到信托协议。当目的信托取代DAO委员会的功能时,代币持有人的责任就被大幅度减轻,DAO也可以通过受托人在链下的现实世界开展活动并且把代币持有人和受托人的税务风险降到最低 [60]。显而易见,现实世界的法律秩序与区块链上的关系秩序在这里形成了一种结构上的耦合,目的信托就构成一种“走廊式制度”。
5. 元宇宙增量式制裁的实效性
元宇宙的主要惩罚方式是把违规者排除在数字社交圈之外,特别是永久封号对游戏的玩家而言构成极其严厉的负面制裁。在美国的现实世界,白宫曾经开展“净网行动”,颁布行政命令封杀抖音和微信;后来社交网站公司Facebook又对特朗普总统(当时)适用过封杀令,关停了他在该平台上的账号。在中国,对个人微信的时限封号和永久封号、针对换个马甲重构网络身份而追踪硬件、对劣迹艺人进行全网封杀以及制造包括取消资格、从业抵制、不买运动等在内的“社会死亡”现象,其实大都属于元宇宙执法逻辑的延伸和投射,使联合惩戒机制形成线上线下结合互补的特征。尽管围绕现实中的封杀举措是否合理合法、会不会侵犯个人的基本权利、有没有违背程序公正原则等问题存在激烈的争议 [61],但在情绪化的舆论中这类理性的声音往往容易被淹没。由此可见,永久封号在元宇宙的内部和外部互相呼应,有可能形成比国家强制力更有效的制裁机制。
但是,元宇宙作为一种关系秩序的数字化形态,大多数守法机制的设计并不是基于产生痛感的惩罚等减量逻辑,而是围绕奖励、诱导等增量逻辑,例如参与游戏资格的升级、积分优惠、数字货币的获取等等。在元宇宙中,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人与系统之间的交流都是基于响应的及时性和奖励的不确定性进行设计的;即便对那些因匿名而强化的攻击性行为,也致力于唤起同理心和舆论制约,提供更多基于同意而不是伤害的对策选项 [62]。显然,增量逻辑的一般性基础是社会交换。无论在虚拟世界还是现实世界,社会交换伴随着势必带来各种预期性回报义务的恩惠,而这些义务并非精确规定、也不容讨价还价,履行回报义务的质和量是由回报义务人将来自主决定的。因此,社会交换在本质上可以理解为通过权力分化和不平衡的方式去实现平衡化的目的,这种反复调整的辩证关系构成一种富有特色的长期动态。
社会规范以及法律可以确定上述交换的公平比率,减少持续动态所造成的高度不确定性,但是,同时也就使得直接交换转化成间接交换,导致在自治的社区里形成和加强仪式化倾向、科层组织、公正程序以及强制性权力。尽管如此,对社会交换中不履行义务行为的制裁仍然是多层多样的 [63]。鉴于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的相互影响,在考虑法律秩序的维护和发展之际,我们是应该把现实中的减量惩罚转变成元宇宙的增量方式,还是让元宇宙的制裁机制向现实世界的减量方式靠近,至少是更多地嵌入减量逻辑?这是一个饶有兴趣的问题。
另外,由大数据和计算机科学驱动的中国智慧法院建设 [64],实际上通过技术性的代码建构起了一套规则嵌入的通信系统,对各种角色行为都能进行自动化的程序控制,在机器官僚主义的操作下,法律规则终于开始具有刚性约束力,并且在现实世界打破了原有主观与主观之间的平衡。关系嵌入的法律在复杂的互动和情境思维中一直难以实现的类案同判目标,竟然在科技神话和算法独裁的合作下实现了。在不经意间,一张无所不在的数字网络,已经与既有的人际关系网络从交错到重叠,把社会万象全面覆盖起来,并通过数字孪生技术和虚拟仿真技术还将在元宇宙里重新建构新的社会秩序和游戏规则。这种崭新的数字化关系嵌入的法律秩序将展现什么样的前景,也很值得进行认真的探讨。
结论
本文分别从思想本质、虚拟空间内部的关系秩序原理以及与外部现实世界的法律体系之间的问题这三个层面对元宇宙现象进行了初步的理论考察和分析。由此得出了如下一些基本命题:
(1)现象学为主客统一、身心分离的元宇宙奠定了认识论和本体论的基础,从此可见元宇宙的本质在于主体交互所产生的关系网络。理解数字化网络空间的基本尺度是各个节点(主体)之间的关系距离与权力距离。
(2)元宇宙必然出现各种小宇宙各自解读的事态,需要进行多重世界解释,也不得不正视因多元性而产生的无知和误解,所以沟通成为元宇宙时代最重要的关键词。为了加强沟通、相互理解以及与现实世界的法律秩序之间的对接,应该建构各种“走廊式制度”,例如把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代币价值进行封装的目的信托制度。各种“走廊式制度”的整备也不妨称之为“法律的接口革命”。
(3)元宇宙通过具有内向性和内在超越指向的信息乌托邦对产业化、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过度开发以及风险社会进行反思,构成世界结构大转型的虚拟试点,也构成不断对各种关系进行组合和重构的场域。
(4)元宇宙可以摆脱现实世界的即成事实负荷以及法律规则束缚,为人类提供从零开始重新进行理性设计的机会结构。在元宇宙,人们可以通过数学契约的形式缔结新社会契约,重构个人与社会的有效链接。与此同时,人们还可以通过孪生技术“以虚运实”,把元宇宙内部的秩序原理投射到现实世界。
(5)元宇宙的内部秩序是以多重身份的网络人及其互动关系为前提的,表现为复数反复博弈所达成的均衡状态。由于虚拟的特性,在各种资源的平等分配上可以采取完全程序主义方式和纯粹市场模型,也可以通过“奇迹交易”那样的做法把互利主义原则修正为利他主义原则。
(6)元宇宙的数字化网络空间注定了内部秩序以主体交互的关系为本位,这种关系秩序可以应用博弈理论来描述,可以借助社会网络分析的方法进行计算,与中国传统的人际关系网形似而质异,在治理方式上具有一定程度的可比性。
(7)多重世界解释和关系本位的特征使元宇宙的叙事必然具有复杂性,会呈现出纵横交错的根茎结构,在规则解释上可能出现正确解答的复数化倾向,从而会增加法的选项和裁量余地。
(8)元宇宙的渊源是进行远距离控制的电脑框架,因此有可能形成无所不在的、过强的内部监控机制,需要通过适当嵌入自组织性的方法来缓和压抑感。另外,为了防止各个小宇宙内部规则的不公平性,还需要根据现实世界的道德、正义原则以及普遍适用的法律进行外部监控。否则就有可能造成科技寡头支配的局面。
(9)在元宇宙中产生了万物代币化、所有权终结以及更具侵入性的个人数据收集等新常态,为了更有效地保护个人权利,同时也明确分身或化身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必要把现实世界的人权、产权以及行为准则合理导入元宇宙。
(10)元宇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算法利维坦”,其权力运行基于信息计算逻辑,因此要求算法透明化和履行说明义务就是人工智能治理规范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机器学习的算法很难解释,会形成黑箱效应。其结果因果关系变得极其模糊不清,使智能决策无法提供理由论证,最终将瓦解问责机制,使法律秩序丧失最关键的基石。在这种状况下,元宇宙的治理必须转动“贝叶斯手柄”,把逻辑与概率结合起来。
(11)元宇宙通过区块链形成一种去中心化的自治组织DAO,或者说建立基于共创、共享、共识、共治的智能合约和代码程序的理想之“岛”。这种分散化秩序建构正在引起国家治理的范式革命。在DAO这个场域,规则的制定权和判断权都属于各个社区,内部规则构成治理的基础。普遍主义指向的制度设计的关键是如何让现实世界的法律秩序与区块链上的关系秩序形成结构性耦合。
(12)元宇宙的关系秩序大都通过积分、奖励、诱导等增量逻辑进行维持,最严厉的制裁是中断交互关系的“永久封号”。在增量逻辑的深层贯穿着社会交换的理念。然而现实世界的法律秩序则往往有赖于按照减量逻辑行使的强制力。鉴于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的相互影响,也许需要重新认识制裁机制中增量与减量的组合方式。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元宇宙的有序化机制是以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为基础的,通过反复博弈达成均衡,并形成网络化结构,属于一种关系本位的秩序类型。虚实相生、以虚强实的状况下,数字的(digital)关系秩序与模拟的(analogue)法律秩序之间究竟如何互相影响,这是法学、特别是法社会学以及新兴计算法学的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正如前面指出的那样,元宇宙的关系性秩序和复杂性规则受制于代码程序和智能合约。实际上,程序和契约也是现实世界的法律秩序运作的双轨,可以构成平行宇宙之间跨界沟通的主要津梁。只是有必要特别强调一点,在元宇宙里,主权概念已经发生了极其深刻的变化——不仅网络空间会出现复数主权之间的冲突,而且个人也被认为具有主权;在服务取代物品作为普遍交换对象的市场体制下,往往体现为“消费者主权”或者“用户主权”。这种从国家主权到个人主权的颠覆性转换,究竟在数字时代的法律体系会引起什么样的连锁反应,学界将拭目以待。
参考文献
[1] 赛博空间作为科学概念是1990年代初正式确立的。See Michael Benedikt (ed.), Cyberspace: First Steps, MIT Press, 1991.
[2] 据段海波《元宇宙vs.数字孪生:技术演化的视角》,微信公众号《数字化企业》(原出处:《数字孪生体实验室》)2022年2月13日推送文的第1节“Metaverse的技术时间线”。参阅清华大学《2020-2021年元宇宙发展研究报告》(https://coffee.pmcaff.com/article/13)、《“元宇宙”与技术治理》专辑《探索与争鸣》2021年第12期、龚才春(主编)《中国元宇宙白皮书》(2022年1月26日发表)。
[3] 号称“中国第一位元宇宙架构师”的著名科幻小说作家刘慈欣却对赛博朋克的狭窄和内向表达了深深的忧虑。见刘慈欣《元宇宙将是整个人类文明的一次内卷》(来源:行业报告研究院),微信公众号《财经会议圈》2021年11月9日推送。更全面的考察和乐观的展望,参阅崔亨旭《元宇宙指南:虚拟世界新机遇》(宋筱茜等译,湖南文艺出版社,2022年)。
[4] 据金相允《元宇宙时代》(中信出版集团,2022年)4页。关于元宇宙现实功能的分类化描述,还可参阅Pat Bocchicchio, “The Metaverse Explained Series”, esp.Part 1 “An Inside Look” and Part 2 “Why It Matters”, LOUP, Nov.28, 2018.
[5] 中信建投证券研究所《元宇宙火爆背后的逻辑及投资机会》《东方财富网》2021年12月14日。关于网络社会的关系主义秩序和复杂性规则,Cf. Gidon Gottlieb, “Relationalism: Legal Theory for a Relational Society”,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Vol.50 No.2 (1983) pp.567-612, 曼纽尔•卡斯特《网络社会的崛起》(夏铸九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 Salomé Viljone, “A Relational Theory of Data Governance”, The Yale Law Journal Vol.131 (2021) pp.573-654.
[6] 关于互联网3.0的基本特征和优势,参阅姚前《Web3.0: 渐行渐近的新一代互联网》《中国金融杂志》2022年第6期。
[7] 详见泰奥多•德布尔《胡塞尔思想的发展》(李河译,三联书店,1995年)132-136页。
[8] 同上,参阅171-174页。
[9] 参阅倪梁康《现象学及其效应——胡塞尔与当代德国哲学》(三联书店,1994年)、魏敦友《回返理性之源——胡塞尔现象学对实体主义的超越及其意义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
[10] ニック•クロスリー『関主観性と公共性――社会生成の現場』(西原和久訳、新泉社、2003年)116-120頁。参阅杨大春、张尧军(主编)《梅洛-庞蒂文集第8卷:眼与心•世界的散文》(商务印书馆,2021年)。
[11] 参阅迈克尔•海姆(Michael Heim)《从界面到网络空间——虚拟实在的形而上学》(金吾伦、刘钢译,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1997年)。
[12] 见约翰•格里宾《寻找多重宇宙》(常宁、何玉静译,海南出版社,2017年)9-12页。
[13] 同上,25-31页。
[14] 同上,90-91页。
[15] 同上,109页。
[16] 参阅陈永伟《“第二人生”:一个早期元宇宙的兴衰》《经济观察报》2021年12月21日。
[17] 有关思想渊源,参阅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凯斯•R•桑斯坦《信息乌托邦》(毕竟悦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
[18] 参阅施展“第一场元宇宙战争(札记47)”,个人微信公众号《施展世界》2022年3月19日推送。
[19] 详见金相允《元宇宙时代》(前引)36-39页。
[20] 参阅杰里米•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4章。
[21] 据希拉里•普特南《理性、真理与历史》(童世骏、李光程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第1章。
[22] 参阅查云飞《健康码:个人疫情风险的自动化评级与利用》《浙江学刊》2020年第3期28-35页、胡凌《健康码、数字身份与认证基础设施的兴起》《中国法律评论你》2021年第2期102-110页、衣俊霖《数字孪生时代的法律与问责——通过技术标准透视算法黑箱》《东方法学》2021年第4期78页。
[23] 参阅姚前《Web3.0: 渐行渐近的新一代互联网》《中国金融杂志》2022年第6期、段海波《元宇宙vs.数字孪生:技术演化的视角》《数字化企业》微信公众号2022年2月13日推送。
[24] 引自罗纳德·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63页。
[25] 同上,65页。
[26] 参阅季卫东《法律与概率——不确定的世界与决策风险》《地方立法研究》Vol.6 No.1(2021年)1-18页关于德沃金平等主义正义论的拍卖市场模型和保险市场模型的论述。
[27] John E. Roemer, “Equality of Talent”, Economics and Philosophy Vol. 1 Issue 2 (1985) pp.151-187, esp.pp.157-168. The figure is at p.167.
[28] 关于万物代币化(tokenization),特别是艺术品乃至声誉的代币化、金融化以及作为精神产品共享载体的社交代币(social token)现象,参阅吴志锋、张紫腾《Dao与token:在代币化视角下重新理解DAO》《峰观察》微信公众号2022年3月22日推送。
[29] 《精灵宝可梦》的“奇迹交换”功能使用户们可以按照随机程序自由交换自己所持有的小妖怪,一般被作为处理无用的宝可梦的机会。但是,有位用户提议在圣诞节那天大家把手中比较厉害的小妖怪作为礼品交换给新用户,得到高级玩家们的积极响应。这是一种帮助他人、互相贡献的交换机制,使在低级别时期接受他人帮助的玩家在达到高级别后主动去帮助其他低级别玩家。若干具体的故事参阅金相允《元宇宙时代》(前引)244-246页。实际上,约翰•罗尔斯的社会正义理论通过互惠性为差别原则进行正当化论证的思考实验也在这里得到某种程度的印证。
[30] 权力距离指数是吉尔特•霍夫斯泰德(Geert Hofstede)首先提出的,根据0-100之间的打分来衡量社会成员对权力不平等的认同度——分数越高等级化、集权化就越甚,分数越低则越重视个人平等。详见霍夫斯坦德《文化之重》(许力生导读,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8年)。
[31] ジンメル『社会学の根本問題(個人と社会)』(清水幾多郎訳、岩波文庫、1979年)81頁。
[32] Georg Simmel, On Individuality and Social Forms,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1, pp.24-25. 转引自林顿• C •弗里曼《社会网络分析发展史:一项科学社会学的研究》(张文宏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14页。
[33] 据弗里曼《社会网络分析发展史:一项科学社会学的研究》(前引)14-15页、27页。
[34] 据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参阅季卫东《互惠的正义——法理学的视角转换及其实践意义》,载《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3期、《社会正义与差别原则——财富与风险分配公平的互惠性思考实验》《现代法学》2021年第1期31-48页。
[35] Cf. E. Allan Lind & Tom R. Tyler, The Social Psychology of Procedural Justice, New York: Plenum Press, 1988.
[36] 关于中国法律试行背景下的“决定之树”以及类似竹根或莲藕那样的立法“根茎结构”,参阅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61-163页。关于元宇宙叙事景观的“根茎结构”,参阅麦永雄《光滑空间与块茎思维:德勒兹的数字媒介诗学》《文艺研究》2007年第12期75-84页、周志强《元宇宙、叙事革命与“某物”的创生》《探索与争鸣》2021年第12期36-41页。
[37] Cf. Elizabeth S. Anderson, “What is the Point of Equality?” Ethics No.109 (1999) pp.287-337, and her “The Fundamental Disagreement Between Luck Egalitarians and Relational Egalitarians”, 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36 Supp. (2010) pp.1-23.
[38] 劳伦斯•莱斯格《代码2.0:网络空间的法律》(李旭、沈伟伟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3-4页。
[39] 关于元宇宙中代码的作用以及代码与法律之间的张力,参阅Anastasios A. Antoniou,”What does the Law Look Like in the Metaverse”, The Fashion Law Nov.18, 2021, 中文版《元宇宙中法律是什么样子?》(赵飞宇译)《科技组织与公共政策研究》微信公众号2021年12月10日推送。
[40] 莱斯格《代码2.0》(前引)300-301页。
[41] 同上,参阅121页关于《第二人生》游戏的介绍。
[42] 刘晓洁《疯狂的“元宇宙”产房:又玩家屯了100套房,不到半年翻6倍》《第一财经资讯》微信公众号2021年12月13日推送。
[43] 金相允《元宇宙时代》(前引)33-34页。
[44] 详见Sophie Goossens & Nick Breen,《元宇宙中的所有权——NFTs的伟大幻想》(李桢译),《法律认知、数据与智能通讯》(电子版)总第13期(2021年12月刊)。
[45] 关于元宇宙的所有权、数字分身或虚拟化身的法律责任以及法律人格权问题的初步讨论,参阅申军《元宇宙法律问题之初探——以沉浸式物体为例》《中国法律评论》微信公众号2022年3月18日推送、《元宇宙法律问题之再探——以数字化身(阿凡达)为例》《中国法律评论》微信公众号2022年4月6日推送。
[46] 参阅亚伦•普赞诺斯基、杰森•舒尔茨《所有权的终结:数字时代的财产保护》(赵精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
[47] 金相允《元宇宙时代》(前引)108-110页。Cf. Don Tapscott & Alex Tapscott, Blockchain Revolution, Penguin Publishing Group,2016, Chap. 5.
[48] 郭巍青《战争进入第26天,乌克兰房东莫名收到1700万美元……》《赛格大道》微信公众号2022年3月21日推送。
[49] Katitza Rodriguez et al., “Virtual Worlds, Real People: Human Rights in the Metaverse”(9 December 2021), at https://www.eff.org/deeplinks/2021/12/virtual-worlds-real-people-human-rights-metaverse.
[50] 玛农•奥斯特芬《数据的边界——隐私与个人数据保护》(曹博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37-38页。
[51] 金相允《元宇宙时代》(前引)80-81页。
[52] 同上,163-166页。人工智能带来的算法权力和算法独裁问题,被概括为“塞维坦(Seviathan)”现象,需要人类通过治理机制和法律进行驯化。关于这个方面的思考,参阅高奇琦《人工智能——驯服塞维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8年)。
[53] 参阅格尔茨《文化的解释》(韩莉译,译林出版社,1999年)、《尼加拉:十九世纪巴厘剧场国家》(赵丙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
[54] 参阅佩德罗•多明戈斯《终极算法:机器学习和人工智能如何重塑世界》(黄芳萍译,中信出版集团,2017年)第1章“机器学习革命”以及凯伦•杨、马丁•洛奇(编)《驯服算法——数字歧视与算法规制》(林少伟、唐林垚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刘艳红《人工智能的可解释性与AI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22年第1期、沈伟伟《算法透明原则的迷思——算法规制理论的批判》《环球法律评论》2019年第6期。
[55] 参阅季卫东《法律与概率——不确定的世界与风险决策》《地方立法研究》Vol.6No.1(2021年)1-18页、秦裕林、葛岩、林喜芬《波斯纳写错了贝叶斯公式吗?》《交大法学》2016年第4期。
[56] 参阅莱克斯•弗里德曼(Lex Fridman)与尼尔•史蒂文森(Neal Stephenson)的对话EP《人类已经进入DAO时代》(来源:https://www.youtube.com/watch?App=desktop&v=xAfdSak2fs8)《竞核》2021年12月9日。
[57] 详见季卫东《重大疫情背景下数字政府制度创新》《深圳法治评论》2020年第1期(创刊号)16-19页。参阅高奇琦等《人工智能治理与区块链革命》(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253-265页关于智链城市治理的叙述。
[58] 从代币以及数字金融的角度考察去中心化自治组织,不妨参阅吴志峰、张紫腾《DAO与token:在代币化视角下重新理解DAO》《峰观察》微信公众号2022年3月22日推送。
[59] 参阅威廉•马格努森《区块链与大众之治》(高奇琦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21年)89页以下、259页以下。
[60] 关于这个对DAO代币持有人进行封装的信托方案的具体内容,详见dYdX基金会《如何搭建一个DAO形式的信托合法框架(适合于美国之外)》(Gary Ma吴说区块链翻译)《吴说Real》微博2022年3月29日推送(原文出处:https://dydx.foundation/blog/en/legal-framenwork-non-us-trusts-in-daos)。
[61] 例如雷颐《封杀汤唯的可怕后果:审查者只要权力却不担责》《南方都市报》2008年3月23日、褚宸舸《“封杀”吸毒艺人的合宪性审查》《浙江社会科学》2015年第11期。
[62] 金相允《元宇宙时代》(前引)217-219页。
[63] 详见彼得• M. 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李国武译,商务印书馆,2018年),特别是第四章。关于血缘团体的自愿与权力的实证研究,参阅莫里斯•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刘晓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
[64] 参阅季卫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司法权之变》《东方法学》2018年第1期、马长山《司法人工智能的重塑效应及其限度》《法学研究》2020年第4期、郑戈《在法律与科技之间——智慧法院与未来司法》《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21年第1期、王禄生《智慧法院建设的中国经验及其路径优化——基于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应用展开》《内蒙古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魏斌《司法人工智能融入司法改革的难题和路径》《现代法学》2021年第3期、林喜芬《大数据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运用初探》《法学论坛》2021年第3期。
原文刊载于《东方法学》2022年第4期,感谢微信公众号“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授权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