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润华
【内容提要】
*王润华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教授
摘要:实证研究是法律科学的重要支撑,在立法、司法、法律研究、法律学习中具有重要意义。实证研究方法已经被很多西方法学研究学者所普遍掌握,但在我国法学研究中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本文首先对现代实证研究的结构进行解析,再通过美国刑事司法的实证研究为参照案例,介绍与评价了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的发展过程。结构上,一篇现代法律实证研究需包括逻辑分析与数理分析两个部分。逻辑分析主要依赖经济学、社会学与心理学理论,可以独立构造,也可以直接套用现有理论。数理分析需依靠统计学与计量经济学等研究手段与工具。两者从结构上区分,但从内容上紧密相连,发展都随着法经济学从传统法经济学到行为法经济学再到表释性法经济学而实现批判性推进。对于学者而言,通过对一项实证研究进行理论与运算方法上的批判,可以实现对一个实证研究问题的拓展与深化。对于司法体系工作人员与立法者而言,在判定是否接受一项实证研究成果时,应考虑到它背后所依靠的理论与计算工具,辩证的评判一项实证研究成果回应法律问题的可靠性。
关键词:法律实证研究 法经济学 数理分析 逻辑分析
引言
法学领域中,实证研究的发展主要是通过两点来实现的:一个是研究工具的发展;一个是研究理论的发展,即实证研究方法所依赖的理论的发展。其中最重要的理论发展过程是现代法经济学理论的发展,即从传统法经济学到行为法经济学和法心理学这一发展过程。本文的第二部分介绍法学中的实证研究的结构,从而辅助法学研究者对实证研究方法的阅读和研究。本文的第三部分以法律遏制犯罪这一执法效能相关的研究为范例,介绍实证研究工具的演进过程。第四部分同样围绕法律遏制犯罪这一范例,介绍实证研究所依赖的基本理论的发展对法学中实证研究发展的影响。本文的第五部分介绍司法过程中实证研究适用的局限性。
一、实证研究法的结构性解析
数理分析通常指的是通过采用一元或多元线性或非线性回归的方法,对数据和变量进行定性或定量分析。其中,逻辑分析的部分对提出定量研究的假设至关重要,只有提出合理的假设,根据假设将数据分为对照组和实验组比对,或通过套用不同的数理模型,才能对数据进行因果分析或度量不同变量之间的相关程度。这里要澄清两个常出现的误区。第一,采用线性回归模型的统计分析并不一定是定量分析,第二,因果分析也可以通过定性分析实现。实证研究在法学领域中所涉及最多的是定性研究,通过统计学方法来描述人活动与思想的某些特性及某些特征之间的相关性等。
回归模型本身通常只能呈现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的相关关系,而因果关系通常是通过在逻辑分析部分适用识别策略(identification strategy),并根据识别策略安排数理分析部分的回归模型,进而通过研究出的无方向性的相关性关系转化得出的。因此,一篇可靠的因果分析文章,最重要的是具备可靠的识别策略,合理的模型构建和准确的运算仅是其次。
数据收集后,可以通过将统计结果进行公布和分析,让读者了解调研对象的各方面基本特征,这一部分也被称为描述性统计。这里可以通过数表来呈现调研数据的具体细节,或使用图表,更加直观的对数据进行可视化表达。其中,柱状图常用来表达不同类别之间的区别,与饼状图相比更加直观。折线图常来表达在某时间段上的变化趋势,既可以用来表达真实值,也可以用来表达一组数据在某个时间点的均值。除了数据本身的表达,对数据进一步的分析还包括适用统计学分析方法,对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与分析,了解数据的基本特征,如数量、均值、分布等,这是进行回归分析及其他数理分析的必要步骤之一。
二、实证研究工具在法学领域的演进
法学研究中,实证研究工具的发展过程是从数字统计、统计学方法进而发展到计量经济学方法。在统计学方法与计量经济学方法中,选取回归模型所需的数据、变量、以及对回归模型所设计的逻辑都有一个发展的过程。这一部分将以死刑威慑作用的研究问题为例,介绍这些研究工具的使用、发展和局限。这样的介绍可以为未来采用实证研究的学者提供思路:如何针对一项法律问题展开实证研究,如何针对已有的法律实证研究进行批判和拓展?
Sellin这项研究依然有两点价值。第一点,他以比较研究的方式,为其他学者再对该问题进行研究时以背景的方式提供了数据的来源和基础样本。另一点,他提出有价值的研究问题,率先引导刑法或刑事司法研究学者了解到可以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来测量死刑是否能有效威慑犯罪行为。之后,很多学者在Sellin研究问题的基础上,通过更加复杂的工具与理论来研究法律执行强度的效果,进而寻找可以预防犯罪的最佳刑罚设定标准。
Ehrlich的研究曾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Stewart大法官在Gregg 诉Georgia这一持械抢劫、杀人案件的判决书中引用过。判决书中维持了佐治亚州最高法院对Gregg的死刑判决。大法官们了解到,同期有学者根据统计数据提出,较轻的处罚可能会更有效的遏制杀人案的发生,因此他们认为,Ehrlich在统计学上所提出的死刑遏制杀人这一逻辑关系具有局限性。但鉴于没有与Ehrlich的统计结果相反的实证研究,法官们还是认为,死刑可能成为杀人案件发生时凶手所顾忌的重要因素。的确,在Ehrlich的研究公布后,其研究方法和研究结果遭到了很多学者的诟病,尤其是经济学家。这些经济学家甚至组织起来专门批判Ehrlich定量研究的不足。这些批判主要集中于两个部分:Ehrlich的数理分析与逻辑分析。
Peter Passell和John Taylor对Ehrlich的批判主要在数据选取和模型选取这两个部分。他们二人认为,研究死刑威慑效力不适合像Ehrlich一样去使用计量经济学模型,而Ehrlich的研究中所选取的时间和所使用的模型都具有局限性。Ehrlich选择通过对数模型来估计威慑作用,而不是更有说服力的线性模型,因此研究所得出的结果可能是对数模型通过操纵数据变换实现的结果。由于Ehrlich收集的数据中,执行死刑的风险多为零,根据这一特性,对数回归模型可能并不适合Ehrlich的数据。换言之,Ehrlich是通过选择对数回归模型的数据进行估计来实现其期待看到的结果,这样经过主观校正后的建模分析结果可信度较低。相对来说,Sellin那种仅使用统计学中计数方式的简单比较研究更可靠、直观。
关于这一问题,John Peck纠正道,假设线性模型可以获得和对数模型同样的结果,但线性模型依然无法解决数据分布有偏这一问题,Ehrlich真正要做的是在进行回归分析之前,充分做好统计分析,必要的时候需要对数据的分布进行修正,再进一步套用各种回归模型。关于这一点,Passell和Taylor在对Ehrlich同一时期的数据进行研究的时候将数据截取为1935-1962和1963-1969两个时间段,并进一步把前一个时间段限定在1938-1962年期间。他们发现,在第二个时间段和第一个时间段之间所反映出的死刑对杀人案的威慑作用有所不同。在第二个时间段中,影响杀人案发生率的因素更多、更复杂。后来,Passell针对1950-1960期间美国的数据进行跨州研究,通过模型设计,在剔除了除死刑外的影响因素后,他无法验证死刑执行率的波动与杀人案发生的频率有任何的相关性。无法复制实验和检验研究成果是一项实证研究的大忌,可以对该实证研究成果的可靠性形成有力质疑。
David Baldus和James Cole认为,Ehrlich的问题并不是出在数理分析部分,而是出在逻辑分析部分。与Passell和Taylor的观点不同的是,Baldus和Cole认为,Ehrlich对他所选取的这段时间段已经做了非常透彻的分析,他所需要的是在这项研究中再增加两个假设。其中一个假设是,杀人犯的行为特点在研究期间内保持一致,另一个假设是,无论死刑在全美哪个地区的法院执行,死刑可以遏制杀人这一作用可以在全美范围内普遍呈现。但他们也并没有就此认为Ehrlich的数理分析是完美的,受到逻辑部分分析不足的影响,在数据分析部分,Ehrlich少考虑了很多因素,如地域因素等。因此,关于针对死刑的威慑效应这一研究问题,他们更倾向于Ehrlich早期应用统计学方法对数据进行简洁的比较分析、而非后期适用计量经济学模型这样复杂的分析。
但Peck认为,添加假设也无法解决Ehrlich逻辑分析部分的问题。原本就没有理论表示死刑有明显的威慑作用,为了通过实证研究来探究这一问题,Ehrlich已经采纳了一些存有质疑性的假设,再添加难以让人信服的假设只会让这一研究结果更像空中楼台,不切实际。即便Baldus和Cole提出需要增加各州之间无差别这一假设,但Peck表示,这一假设本身就忽略了很多问题:首先,各州之间不会没有区别,其次,各州之间的死刑威慑力也可能会相互影响。
三、现代法经济学理论的发展带动实证研究发展
法学领域中,实证研究的发展除了依靠统计学、计量经济学这些工具本身的发展之外,还依靠其理论依据的发展。通常实证研究所依靠的理论方法为经济学、社会学和心理学。随着经济学的发展,这三个学科在法学领域中,正逐渐融入现代法经济学的范畴。法学中的实证研究不仅单独依靠这三种学科的自身的发展,更依靠的是这三种学科在发展过程中对彼此理论的相互驳斥和补充。这一部分将介绍这三种学科是如何相互驳斥和补充,而被法学学者在实证研究中所依赖和使用的。
Grogger的研究是一项根据经典经济学理论,对个人行为活动进行解释的实证研究。被捕或入狱带来的是无法正常进行工作和生活,由此造成的损失为犯罪机会成本。当机会成本越大时,犯罪率也会相对较低。但如果犯罪经历对其出狱后的工作与生活影响不大,犯罪机会成本会降低,从而犯罪率也会提升。这样的理论引导他对1984年到1986年在美国加州被逮捕的人的不良记录和经济背景进行调查,之后发现,当处罚力度大、执法力度强时,犯罪率会相对较低。具体来说,Grogger在使用各种影响犯罪的因素估计被逮捕率时,标亮了机会成本这一因素。这些被逮捕的人之中仅有60%的人有收入记录。在这60%的人之中,48%的人在成年、有独立生活能力后仅有一次被逮捕记录,21%的人收入超过全美平均收入。平均每个入狱的人每年损失约一万五至三万美金的收入,这并不是一笔可以忽略的数目,Grogger认为,这足可以起到遏制犯罪的作用。因此,Grogger认为,基于机会成本的重要性,遏制犯罪的主要手段不是加重刑罚,而是应该增加警力,提高犯罪分子的落网率。
法心理学家Tom Tyler曾在1984年发起了著名的“芝加哥研究”,他使用调查问卷在芝加哥市对1575个样本进行了访问和研究,研究人们服从法律的原因。这份问卷基于心理学中所提出的人们服从法律各种原因的理论而设计,之后,Tyler将问卷中的问题转换为变量,将答案以数字的形式呈现,使用统计学方法对这些信息进行实证分析。“芝加哥研究”之所以与之前很多的调查问卷研究不同,是在于其采用了面板数据,对多个样本进行了跨时间的研究。在采集数据的时候,泰勒不仅考虑到要采集多个样本,也考虑到每个样本具有多样性,这些多样性也都被全方位的记录下来。
通过直接向调查对象提问,并直观的对观察结果进行统计,Tyler发现,法律的权威性是人们守法时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人们认为自己有义务服从法律。除了通过直接向调查对象直接提问,为了研究法律的合法性是否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对人们合法行为的指导作用,Tyler也间接地在问卷中设计一些问题,了解芝加哥人们对警察执法、司法的公平性等问题的看法。将这些答案整理为变量并使用回归模型测试不同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时,Tyler发现,法律的权威性不仅影响人们遵守法律,同样会增强人们对司法系统实现正义与公平的信心。
“芝加哥研究”的另一条逻辑线是了解法律的合法性对人们守法态度的影响。这里的合法性与规范意义上的合法性不同。规范意义上的合法性是马克思所提出的,政府权威在执法时会使人接受和服从。这里的合法性是实证意义上的,是指人们意识到法律赋予他们的义务,与感受到法律给予他们的支持。然而,即使统计结果显示两种合法性与人们守法之间有正相关关系,符合心理学理论的预测,但人们对法律合法性的认识与对法律权威的认识也无法剥离。因此,“芝加哥研究”并不能清晰了解到到底是法律的权威还是法律的合法性是影响人们守法态度的根源,但毋庸置疑的是,他们都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态度,会引导人们服从法律。
为了进一步了解合法性对人们影响的本质,Tyler后续又对纽约市民进行了电话访问,通过设计问卷,来了解人们对警察执法的程序公平性的看法。在使用与“芝加哥研究”相似的方法后,受访者认为公平可以提升人们对法律合法性的认可,但这并不能解决芝加哥调查中遗留的问题——来自权威性的干扰。
法律的合法性与权威性引导人们遵从法律这两层逻辑关系在Tyler使用调查问卷的研究中虽得到了明确,但传递的不够清晰,这同样也是临床试验研究中的难题。早在20世纪60年代,心理学家Milgram曾在耶鲁大学针对人的服从心理进行过一项临床试验。Milgram招募到两组志愿者:一组作为牺牲组,接受虚拟电击;一组作为执行者,对牺牲组执行电击。实验员会对执行者发出加强电击的指令,并在重复的过程中从措辞上给执行者一定的心理压力,让他们了解到这是他们需要做的。虽然志愿者没有被进行实验组和对照组的区分,但对他们的区分是通过他们对不同层级的指令措辞的反应而设定的。
牺牲者所接受的虚拟电击会使其感受到执行者对其施加的电击的痛苦,但并不会有实际的危险。通过观察,执行者在执行电击、看到牺牲组的痛苦时也倍感痛苦,并犹豫是否要继续试验、加强电击强度,或提出口头抗议,但当实验员反复发出继续试验、加强电击强度的指令时,执行者会执行这一指令,即使看到牺牲组痛苦的锤墙求救时,依然选择将电极强度加强至450伏。450伏是实验的上限,且仪器上对其严重的危险性有明显标注。
这项研究的因变量为执行者在选择放弃加强电击强度之前给牺牲组施加的最大电量。理论估计,执行者所施加的电击强度应在0-30伏之间,但实验发现,40个执行者之中,5个人在向牺牲者施加了300伏的电压后拒绝继续加强电压,但有26个人会选择向牺牲者施加最高电压强度——450伏。
通过这项实验,Milgram验证了人们具有服从指令这一心理特性,尤其是当他们考虑时间不足的时候,面对他们所接收到的指令,他们更容易选择服从。在执行的过程中,他们无法考虑到执行行为是否公平、合法。因此,在权威发出指令的时候,人们很自然的就会选择服从。换言之,服从法律是人们的天性。这项研究除了被用来解释人们为何会守法,同样也可以用来解释人们为何要执行自己制定的合同。
无论是采用问卷调查或临床试验的方法,这些研究都不能将法律合法性对人们守法行为的影响与法律权威性的影响相剥离。有帮助的是,在Tyler之后,法学学者在研究各种法律执行的有效性问题时,都会在调查问卷或临床实验研究中将合法性、权威性、公平性纳入问题或实验设计,并在模型中作为重要变量进行分析。
在传统经济学的理性选择理论下,理性人是自利的、会追求单一价值最大化。如果将法律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来考虑,理性人应该选择在其他人守法的时候,自己“搭便车”,趁机钻空子、占便宜,而守法的人反而会遭受损失。正是根据这一理论,才会在街上进行布置警力巡逻。然而,行为经济学家和心理学家根据公共选择理论提出,人是有互惠心理的。人们在相信其他人会合作、为集体奉献的时候,也会选择积极为集体奉献。这一理论所依据的假设与传统经济学对理性人的单一价值假设有所区别。心理学家认为,理性人除了认可财富带来的价值外,同样看重情感或道德层面的价值。如果说刑法是通过处罚来防止人们犯罪,以道德为基础的社会规范可以在精神上产生处罚的效果,进而防止人们犯罪。
根据这样的理论,法心理学家Kahan提出,依据传统经济学对人守法选择进行的成本与收益分析是静态的,所寻找的平衡点是单一价值的平衡,具有局限性。如果人们守法的行为受到周围人的影响,当看到其他人守法,并对其他人感到信任的时候,他们会有一个转变的过程,会从单一的自利行为转化为为集体贡献。随着周围越来越多的人在转变,传统经济学下的平衡点就会产生移动。在这一动态过程中,会产生多个平衡点。
在了解到成本与收益对人们犯罪行为和心理的影响是有限的基础上,很多学者开始针对互惠心理以及互惠心理的形成过程进行实证研究。其中一种用来衡量人与社区或公共产品之间的关系的方式是通过观察人口流动性来实现的。守法的人如果意识到社区治安太差,会选择搬离。如果社区治安得到改善,社区的人员流动性也会相对降低,并达到一个平衡点。为观察这一动态现象,John Hipp对美国13个城市在1990年至2000年期间的犯罪情况与人口流动情况进行了数据分析。
在数据处理上,Hipp对居住地人口的种族、犯罪类型都进行了细分。他首先将暴力犯罪和财产犯罪数量作为因变量,通过将社区内的经济情况、人员组成情况、治安情况等因素作为自变量来估计。再反过来,使用这两种犯罪情况来估计社区的各项特点,通过交叉研究,了解等式两边的因素随着时间变化的动态相关性。虽然之前有实证证据显示,社区中美国黑人对他人的信赖感普遍低于白人或其他种族,但Hipp观察数据发现,一开始仅有黑人居住的社区在十年后并没有出现犯罪率上升的情况,反而,暴力犯罪与财产犯罪的情况都明显降低了。但暴力犯罪率上升的地方,黑人居住的比例随时间发展却明显有提升。通过这样一项时间滞后影响的面板数据研究(城市与年份两个维度),Hipp观察了动态环境下的互惠现象与犯罪的关系,得出了社区流动性大会提升犯罪的结论。
Kahan所提出的动态分析理论不仅可以用来分析互惠心理,同样也可以被用来分析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除了互惠心理这个例子,行为法经济学和法心理学中有很多理论都对传统经济学理论进行了补充。实证研究在发展过程中,通常以这些理论为基础,进一步对基于这些理论以及对应的传统法经济学理论的假设进行检验,并对依据传统法经济学理论假设进行的实证研究的逻辑基础及分析部分进行修正。
四、法律实践中实证研究应用的局限
结 语
在本文主要举出的三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刑法案例中,法官们对提出的实证研究结果在判决中应用的局限性的说明恰恰概括了法学中实证研究法的发展之路。一项新的实证研究所包含的不仅是对理论的印证,还为其他实证研究学者提供了研究问题和研究方法的新思路。其他学者会沿着该思路,运用其他数据样本、调整逻辑模型、补充变量、变更变量、变更假设对这些研究问题和方法进行深入研究,从相关性研究调整至因果研究,从定性研究发展至定量研究。理论家也随时关注,自己提出或支持的理论是否可以得到实证证据的印证,现有的实证研究遗漏了哪些逻辑关系与变量,进而进一步拓展、延伸自己的理论。随着理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实证研究的假设、逻辑、变量选取又进入新一轮更迭,从此周而复始的不断发展,生生不息。
由于传统法经济学、行为法经济学、法心理学在多个研究问题的理论层面不断彼此反驳和补充,法学的实证研究的方法也随着这些理论的不断完善与发展而发展。因此,我们通常可以看到结论截然相反的实证研究结果,但这并不影响实证研究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到不同时期、阶段、地区中法律执行的效率,实证研究也是辅助我们辩证看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原文刊载于《法理》202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