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肖梦黎
【内容提要】
*肖梦黎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
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兼职研究员
关键词:平台企业 评分 信用体系 风险治理 规制
我们已经身处一个评分社会之中,平台信用构筑了我们的数字人格。在大数据和物联网的背景下,现代社会的理性人逐渐转化成可被计算的“微粒人”,智能化算法背后的权力行使者变得越来越隐秘,作为支持系统的信用评分机制更容易让用户放松对权力的警惕。面对线上线下不同场景的相互打通,我们已经处于物理世界与数字世界虚实同构的双层空间之中。平台公司不仅是简单的基于数据做出交易决策,其还构建了人们的数字身份、特征和相关联想,甚至会对用户的未来机会产生影响。
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到数字身份塑造的集体过程中,这一系列基于平台的评分判断会更深刻地塑造人们的生活。社会主体在不断深入的连接中积累了平台的“社会信用”,不同企业也会通过数据库购买、从其他公司导入算法判断等方式进一步节约成本,从而在整个社会广泛传播人们的算法声誉和数字身份。这一过程可能给持有数字身份的主体带来不合理的成本,比如在更多的领域中传播歧视、限制未来机会与加深脆弱性等。更甚者,评分机制可能会鼓励一种让生活符合算法要求的新模式,以削弱人们对真实生活的判断。与此同时,互联网平台产生的信用与国家信用体系的建设正以不同的方式产生联系:政府通过大数据技术搜集社会成员的信用数据,将评分作为失信联合惩戒的前提要件,以实现对金融领域的有效治理。政府希望通过平台信用的推广在社会领域中进一步提升国家能力,补强现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在政府集中供给的秩序之外提升社会治理效果。通过信用治理的层层推进,国家可以无限接近一个“数据库国家”与“智能社会”的想象。
平台的信用评分机制正变得越来越重要,学者们也开始对这一机制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在平台中充当支持性基础设施的信用评分机制,究竟是横向的同侪评分,还是平台推动的新的等级化的排序社会?在过度互联与记忆颠覆的评分社会中,如何给予收到较低评价的用户弥补机会,或者是赋予收到错误评价的用户订正机会?当信用治理被扩展到各种社会活动中时,权力结构会发生何种变化?回应这些问题,需要对平台信用评分机制的治理属性进行分析,采取有效的规制措施以限制其负外部性效应,同时尽量避免公权力完全介入平台自治机制,这无疑是多元治理下的一项重大挑战。本文将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对平台信用评分这种个性化、低成本的规范生成与执行机制进行讨论,阐释其与现有法治模式的冲突与交融,从中透视出人工智能时代的治理变革趋向,最后尝试提出平台信用评分机制实现治理功能的法治化路径。
平台信用评分机制的规制逻辑与治理变革
平台信用评分机制起初是一种只影响特定平台上客户与商品/服务提供者的分布式信用,但这种评分正逐渐向集中式信用评分转变。平台信用评分与“征信”“社会信用体系”不但语义上有所重叠,在实际场景中也相互交融。平台信用评分机制对于用户信用数据的征集粒度更细密、适用场景更广泛,但该领域的公权力监管还未完全成熟,难以达到前两者的规制强度。于是,平台信用评分形成了一个“自我监管社区”,建构了一种新型的权力机制,对传统的征信逻辑与信任结构进行了挑战与重构。
(一) 平台信用评分机制的概念厘清
信用机制并不是新鲜产物,可以指代“理性行动者为了选择交易对象和交易策略而可能运用到的各类信息机制的集中呈现”。在讨论平台信用机制时,首先需要厘清“信用”“征信”“社会信用体系”等语词的确切概念。征信一般专属于经济金融领域,是基于资产状况等经济信息对主体未来履约能力的一种评价与预测。社会信用体系则以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旨在建设一个全方位覆盖“政府—市场—社会—司法”等领域的全民社会信用体系。信用在不同场景中的含义有所差异:它既可能指代一种性格意象,一种人际关系约定,一种可追溯的契约,也可能代表一种可计量的债务责任。总体而言,信用一词被用于经济范畴时,与征信的含义较为类似;被使用在更广阔的场景时,就可能与社会信用体系发生重叠。
将视域切换回平台信用领域,就会发现平台信用评分机制更紧密地弥合了不同语词间的缝隙。平台信用评分机制中既存在类似于征信体系的B2C评分,如芝麻信用等;也有基于买卖双方互动的C2C评分,如滴滴、爱彼迎(Airbnb)的双方评价。一方面,由芝麻信用、腾讯征信、鹏元征信等共同发起的百行征信已经获得了首张个人征信业务许可,而由京东数科、小米、旷视等担任股东的朴道征信也正在申请第二家个人征信牌照。与此同时,芝麻信用下的花呗已被正式纳入征信轨道,央行2021年9月出台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也试图将更多征信主体纳入监管范畴。另一方面,全民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也需要平台企业的技术与数据资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利用平台数据补充完善现有信用体系,加强对平台内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多个章节涉及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并呼吁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息的共享整合机制。在这个意义上,平台信用正与征信体系、社会信用体系彼此深度嵌入,逐渐同构。
(二)平台信用评分机制的规制逻辑
信用评分体系要处理“叙述”和“传播”两个问题:前者需要将定性问题转化为定量事实,将复杂生活空间中的具体场景转变为可以量化的指标体系;后者则要解决如何向用户发布此类消息的问题。不同平台会选择不同的信用评级方式(从简单统计到星级评定,从数字分数到等级排序,甚至是成就徽章),选择不同的模式就意味着遵循不同的规制逻辑。
首先,平台信用评分机制展现了数字化判断的治理指向。平台使用简单统计时可以保证其对信用评定的介入最少,允许用户基于自己的判断做出决定。缺点是只有用户对环境足够熟悉,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星级评定和成就徽章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能够更好地帮助用户消化信息,同时对评级质量做出明确的判断,适用于对信用评价质量有基本共识的场景。数字等级与排行榜等方式则更进一步,不仅赋予用户信用判断的权利,还展示了用户与他人的关系,在用户中引入了啄食顺序,对社区文化产生了强烈的影响。用户间的评级比较通常会提升贡献动机,增强信誉系统的过滤作用,但同时也灌输了一种竞争文化,可能会催生更多的操纵。平台信用评级方式的变更也会产生架构式的权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用户的行为。
其次,平台信用评分机制塑造了新型的信誉生成机制。平台评分机制可以被抽象为显式的用户生成信誉与隐式的系统产生声誉两种范式。直接的信誉反馈通常与特定交易相关,例如,淘宝网允许用户从多个维度对卖家进行评价,这些评分汇总起来就构成卖家的声誉。这种信誉模式可视为分布式的,能够链接到独立于其他用户评价的用户行为。系统生成声誉通过对他人的回复、评分数量、交易频次等类似指标进行加权获得,平台可以通过赋予权重或重新排序的方式将其价值化,这也体现出平台信用评分从分布式向集中式的转换趋势。
再次,平台信用评分机制产生了场景化的信用外溢效应。与传统征信相比,平台评分机制采取了粒度更细的征信指标:既有传统征信所使用的金融借贷数据,又囊括了金融非借贷数据与非金融数据;还可能接入通信运营商、公安、法院、社保机构等来源的多种外部数据。以芝麻信用为例,其采取“FICO”的评分体系,将评估维度分为身份特质、信用历史、行为偏好、履约能力、人脉关系五个维度。信用分数高的用户可以在其他场合享有信用特权。以芝麻信用为例,芝麻积分可以关联多个平台,打通信用借还、免押出行、极速退款等服务,高积分用户还可以享有快速预约面签、多国免签等优待。随着线上线下不同场景的打通以及平台向社会信用体系的主动嵌入,平台信用体系会产生更明显的信用外溢效应(见表1)。
表一 芝麻信用数据来源
平台信用评分是一种被设计和开发出的声誉机制,在未来交易中提供了一个供买卖双方信息披露和沟通的窗口,从而为双方建立交易信任。平台建立评分机制的初衷是在匿名社会中鼓励信息披露,降低交易成本,解决陌生人线上交易引发的消费者事后权益无法保障等问题。评分机制在网络平台中充当着支持性基础设施的角色,可以有效缓解合同执行中的保证问题。
最后,平台信用评分机制创设了低成本的规范生成机制。平台信用评分机制将用户的行为经验转变为标准化的计分形式,使记录、修订与执行规范的速度大大提升,从而使标准化的“私人立法”成为可能。一方面,平台信用评分机制能够促进多元主体互相监督与自我审查,在“更多声誉、更少监管”的命题下建构自我监管社区,逐渐实现无需法律的秩序。另一方面,信用评分也会实现对其他权力机制的整合,更好地促进成文规范的实施,进一步压缩不成文规范和市场发挥作用的空间。在这个意义上,平台成为了行政机构授权的法律体系的私人执行者,并由其承担失败风险。由此政府可以在确定授权边界的基础上保持规制谦抑,通过助推的方式实现多元治理。
(三) 平台信用评分机制的治理变革
第一,实现了相对于传统征信与社会信用体系的飞跃。在信用数据的征集范围上,平台信用评分广泛采取替代性数据,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信用不可见”(Credit-Invisible)的问题。平台信用机制中大量使用的替代性数据很好地解决了央行征信中心收录的9.9亿自然人中,仅5.3亿人有信贷记录这一问题,赋予了更多主体获取信用记录的资格。此外,网络技术的引入增加了信用预测的可靠性、数据的及时性,并且成本较为低廉。与此同时,相较于社会信用体系主要记录失信信息的特征,平台信用评分的信息记录更加全面(见表2)。
表二 不同信用征集机构的模式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