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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华 田华静|作为社会过程的法律语篇——系统功能语言学框架下的语篇语义观
2021年06月06日 【作者】王振华 田华静 预览:

【作者】王振华 田华静

【内容提要】

*王振华 

上海交通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系统功能语言学,法律语言学,语篇语义学。E-mail:wzhenhua@sjtu.edu.cn 通讯地址:200240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800号上海交通大学外国语学院。

*田华静

上海交通大学外国语学院博士研究生,河南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系统功能语言学,法律语言学。E-mail:thj315@sjtu.edu.cn 通讯地址:200240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800号上海交通大学外国语学院。



[提要]    社会过程可范畴化为分化类社会过程和融合类社会过程。分化类社会过程包括竞争和冲突,融合类社会过程包括顺应、合作和同化。从系统功能语言学社会符号观的角度来看,法律语篇是一种社会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律主体之间既有竞争、冲突,也有顺应、合作和同化。本文立足于系统功能语言学语境附生观,以语篇语义系统为分析工具,全面探讨了法律语境下不同社会过程的生成和实现,为探索作为社会过程的法律语篇提供了研究路径和方法。研究发现,考察作为社会过程的法律语篇,既要充分考虑语境的制约因素,又要重视对语篇语义资源的选择,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揭示人们是如何利用法律语篇实现交际目的和意图的。

[关键词]   法律语篇;分化类社会过程;融合类社会过程;语境附生观;语篇语义;选择

1. 引言

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语言研究主要涉及立法语言和司法语言。英美国家在立法语言方面的研究关注的主要是法律语篇中的词语,句法结构,标点符号,“简明英语运动”,语言和法律权利等(如Mellinkoff, 1963;Tiersma, 1999;Gibbons, 1994、2003;Tiersma & Solan, 2012等);在司法语言方面考察的主要是警察讯问,法官语言,律师语言,证人证言,交叉询问,直接询问,语言证据,双语,法庭口译,语言犯罪等(如O’Barr, 1982; Solan, 1993;Conley & O’Barr, 1998;Gibbons, 2003;Heffer, 2005;Couthard & Johnson, 2010;Tiersma & Solan, 2012;Shuy, 2014等)。我国在立法语言方面的研究,主要涉及词义,句法,修辞,语言立法等(如陈炯,1998;潘庆云,2004;李振宇,2006;周赟,2011;黄震云、张燕,2013等);在司法语言方面的研究,主要探讨公检法语言,律师语言,司法鉴定,法庭演讲,警察询问等(如王洁,1997;杜金榜,2004;廖美珍,2009;刘振宇,2010;曾范敬,2011;杨凤仙,2014等)。但是,就我们所掌握的材料看,迄今把法律语篇作为社会过程进行系统研究的成果尚不多见。

本文在系统功能语言学框架下,根据附生性语境理论,从语篇语义的六个维度,探究法律语篇作为社会过程所实现的竞争、冲突、顺应、合作和同化,考察法律语篇是如何在社会语境制约下通过语义选择实现不同的社会过程,以期为法律语篇研究提供一个以语篇语义学为视角的研究路径。


2. 社会过程及其类型 

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它是个体在参与到与其他个体或群体互动的社会过程中,逐步形成和显露出来的。社会过程即“发生在日常生活语境或机构语境中的无限的社会事件序列,通过这些事件人们获悉社会技能” (Brown, 2005:462) 。人们在参与社会活动的过程中不断地进行理性或非理性选择,建立社会关系,结成同盟,形成不同帮派和团体。这种由互动而结盟的过程,我们称之为社会过程

根据交往目的是否一致,可以将社会过程范畴化为竞争(competition)、冲突(conflict)、顺应(adaptation)、合作(cooperation)和同化(assimilation)等过程类型(Hinkle, 1966:xiii, xvii; Cooley, 1966: Chapters 2, 4, 6, 8, 12, & 22 )。竞争是为实现同一目标或达到一定的目的而展开的相互超越对方的行为过程。冲突是在双方利益或价值观念对立的基础上产生的不和谐、敌对或仇视的行为过程。顺应是为了生存或与他人和平相处而调节自己适应社会环境的行为过程。合作是相互配合以实现共同目标的行为过程。同化是不同的个人或团体,融合而成同质的组织的行为过程。

根据其社会功能,上述五种社会过程可分为分化类社会过程和融合类社会过程。竞争和冲突同属分化类社会过程,但分化的程度不同。冲突的分化作用往往大于竞争的分化作用,尽管冲突有严重的分化功能,但解决冲突的过程也是推动社会发展的过程。正如科瑟尔1956在《冲突的社会功能》中所说,“冲突具有正功能和负功能。在一定条件下,冲突具有保证社会连续性、减少对立两极产生的可能性、防止社会系统的僵化、增强社会组织的适应性和促进社会的整合等正功能(百度百科)。”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冲突是社会生活的中心过程(Collins, 1975)。与竞争和冲突不同,顺应、合作和同化作为融合类社会过程,是维系社会整体性的主流。人类行为一般分为“损他利己行为、损他不利己行为、损他亦损己行为、不损他利己行为、利他亦利己行为、利他不利己行为和利他损己行为”等7种(张恒山,2002:1)。这些行为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上述社会过程,如损他利己行为隐含竞争甚至冲突(如恐怖活动在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上的表现),抑或有顺应、合作和同化(如传销活动、欺诈广告等社会行为)。

综上所述,人类的社会过程是一个对立统一体,其中的分化过程和融合过程同属社会过程,同根同源;二者之间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社会过程的实施,可以导致分化,也可以导致融合,也可能导致分化中有融合,融合中有分化。其结果取决于人们在意图和目的的驱使下对竞争、冲突、顺应、合作和同化做出适时的选择。 如图1所示:

3. 系统功能语言学社会符号观视域下的法律语篇

韩礼德([1978]2001)将语言视为社会符号,主张将语言看作机体之间(inter-organism)的现象来研究,重视语言在社会语境下的功能。系统功能语言学的社会符号观与本研究从社会学、法学和语言学相结合的跨学科视角研究法律语篇的思路相契合,也是我们将法律语篇视为社会过程的理论依据。

为了说明语言在整个社会符号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韩礼德(同上)对“能做”、“能表”和“能说”作了详细区分。“能做”指人类的行为潜势,“能表”指人类的意义潜势,“能说”指具体的语言使用。“能说”体现“能表”,“能表”体现“能做”。其中,作为“能说”的语篇被视为社会符号过程。根据韩礼德(同上), 意义建构在语义系统中,以语篇的形式产出和交流,换言之,语篇是编码在句子中的实现化的意义潜势,是人类参与的意义互动的语言实例。因此,语篇的本质特征是互动,“我们和他人一起参与”建构语篇类型(Martin & Rose, 2003:7)。同理,作为语篇类型的语类也被定义为一种社会过程,这种社会过程具有目的指向性,而且这种目的指向性是分阶段实现的(Martin, 1992:503)。故此,人们交往和互动时的意图、目的必然反映在语篇中,他们对竞争、冲突、顺应、合作和同化的选择也一定能通过语篇呈现出来。

人们在法律语境内所经历的竞争、冲突、顺应、合作和同化等社会过程往往以语篇的形式得以建构,实例化为各种类型的法律语篇。系统功能语言学认为“实例化指概括的程度”(Martin, 2006:284),因此,法律语篇是法律语境内各种被高度概括的社会过程类型的实例。

研究作为社会过程的法律语篇,必然离不开交际目的和法律语境,因为“语言作为沟通手段,必须在历史的进程中不断地结合行动者的主观动机以及它们在特定情境中的意义”(林信华,2011:17)。系统功能语言学从社会视角研究语言,建构了研究社会过程诸要素的可操作性系统,从而成为研究作为社会过程的法律语篇的理想理论。

4. 附生观与语篇语义观

4.1 系统功能语言学的语境附生观

在系统功能语言学学派内部,对社会语境研究贡献最大的当数韩礼德和马丁。韩礼德以其语境变体与语言纯理功能耦合关系研究而著称于世,马丁则因其对文化语境所作的进一步切分和对话语宏观结构所作的解释而受到学派内部广泛的关注(胡壮麟等,2008)。

    在接触韩礼德的语域三分法,即语场、语旨和语式之前,马丁首先接受的是格里高利的语域要素四分法,后来发现在语场、功能语旨、个人语旨和语式四要素中,功能语旨不同于其他三要素,与语言三大元功能中的任何单一功能都无法形成对应的概率匹配关系。为了在语境理论中给功能语旨重新定位,马丁及其同事提出可以将其单列为一个上位的更为抽象的语境因素,用语类的概念替代功能语旨中的语旨概念,并在叶尔姆斯列夫分层思想的影响下提出语境分层理论,将语境分为语类和语域(Martin, 1999),并认为语类是上位的文化层次概念,是意识形态的表现,可类比为“文化语境” ( Martin, [1992]2004:495)。“语类将语域中语场、语旨和语式表达的内容进行整合,使三者表达的意义成为系统地相互关联的社会过程” (Martin, [1992]2004:495)。语域呈现人们在特定文化语境中互动的潜势, 语类则决定人们实际互动的具体方式。这就是系统功能语言学建构的从语类到语域的较为全面的语境理论。

传统观点认为社会语境与语言之间是嵌套关系,即语言在语境中发挥作用。Martin(2014)将附生性应用到对语境的研究上,区分了社会语境和语言之间的附生关系和嵌套关系,如图2所示:

附生性是一个心智哲学概念。研究附生性的哲学家(以戴维森为主)关注的主要是心/物之间的关系,认为心/物附生性是一种共变(covariance)、依赖(dependency)和决定关系,同时又是一种非还原关系(nonreducibility)(Davidson, 1980)。戴维森还认为,两个事件,如果它们所有的物理属性相同,它们的精神属性也相同。即精神上的不同导致物理上的不同,物理上的等同导致精神上的等同,但是相反的情况不能成立。这种关系叫做“一对多”的关系。(见陈刚,2005)根据附生性,社会语境和语言两个部分的关系是附生关系,即社会语境附生于语言之上,由语言实现。语言是原生物(subvenient),社会语境是附生物(supervenient)。社会语境传递的意义具有高度概括性,语言传递的意义使社会语境意义具体化。

在社会语境和语言附生关系的基础上,Martin 进一步讨论了语境和语言两个系统中五个层次(strata)之间的附生关系(如图3所示)。他认为下一个层次和上一个层次之间的关系是实现关系,这个观点和传统的系统功能语言学观点是一致的。他提出语境附生观的目的主要是强调语境是高于语言的一个意义层次,而不是嵌套观所强调的语言嵌套在语境之中,语境是语言外部的、与语言没有内部联系的独立体。

依据附生观,不难看出,图3中的五个同切圆可以分为两部分,即社会语境和语言。语类和语域的关系是附生关系,即语类附生于语域之上,语域是原生物,语类是附生物,语类由语域来实现;语类的意义更为概括,语域的意义将语类的意义具体化。同理,语言系统中的三个层次之间关系也是如此,即语篇语义附生于词汇语法,词汇语法附生于音系。

综上,附生性主要体现的是实现化的层级关系。实现化和语境附生观都基于层次观,实现化侧重语言层级之间的抽象化程度和实现关系,附生性语境观更突显实现化层级中语境层与语言层之间的关联。因此可以说,实现化与附生性语境观是看待同一现象的不同视角。


4.2 系统功能语言学的语篇语义观

语境变体和语言功能变体的关系是可以预见的(Halliday & Mattiessen, 1999),而语境和语言产出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将语境和语言产出连接起来的是语言的三大元功能。语域三个变量分别照应并决定概念元功能、人际元功能和谋篇元功能。从语篇语义视角看,概念元功能可通过概念系统和联结系统来研究,人际元功能可通过评价系统和协商系统来研究,谋篇元功能可通过识别系统和格律系统来研究。三大元功能和语篇语义系统的照应关系见图4,关于语篇语义系统的详细内容见Martin & Rose(2003, 2007)。

语篇是“文本/话语生产者通过文本/话语(产品)及其消费者的互动来实现社会目的的系统”(王振华,2009:26)。“研究协商和评价,就是研究生产者、消费者和社会目的;研究识别、联结、格律和概念意义,就是研究产品本身”(王振华,2009:27)。对语篇本身的研究可还原语篇中社会过程的目的,因为语篇不仅具有自身的构造特点和意义规律,还承载着生产者信息、意图和态度,并体现承载方式和策略。通过评价、协商、识别、联结、格律和概念这六个分析维度进行分析,可以全面地研究法律语篇中意义的呈现过程(概念角度),意义的协商过程(人际角度)和意义的编织过程(语篇角度)。冲突、竞争、顺应、合作和同化等社会过程在意义的呈现、协商和编织过程中得以实现。语言使用者通过对上述六种语篇语义资源进行相应的选择,以实现这些社会过程。

综上,系统功能语言学的社会符号观是我们将法律语篇视为社会过程的理论依据,其语境附生观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理论支撑,其语篇语义观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可操作性工具。下面将依据系统功能语言学的上述理论建构作为社会过程的法律语篇的分析模型。


5. 作为社会过程的法律语篇的研究路径

“语言为意义生成提供资源,意义存在于供选择的系统模型中”(Halliday & Matthiessen, 2014:23)。我们使用语言的过程就是将语言系统实例化的过程。实例化指语言的系统和实例形成的连续统,其一端是具有意义潜势的语言系统,另一端是我们生成的文本或话语。“一种文化的意义潜势通过一个个文本得以具体化”(Martin, 2010:22)。为了进行交际,我们首先选择语言的语音/书写、词汇语法和语篇语义系统,然后将所选系统实例化。同时,我们选择语言系统并将其实例化是有意向和目的的,这些意向和目的受语境因素制约。因此,我们研究作为社会过程的法律语篇,既要自上而下考虑法律语境对语言选择的制约,又要自下而上重视使用者对语言资源的选择。人们在法律语境中不可避免地与他人进行意义交流以实现竞争、冲突、顺应、合作和同化等社会过程,而相应语言资源的选择是实现这些过程的语言行为。我们认为,可供选择的法律语义资源包括识解经验的概念意义、磋商关系的人际意义和谋篇布局的谋篇意义,而这三大语义又分别通过语篇语义的六个系统得以实现(见图4)。从附生性语境观到语篇语义资源选择,我们建构了一个研究作为社会过程的法律语篇的分析模型,如图5所示(↓ 表明不同单个项目之间的关联,表明多个项目共同与另外项目发生关联):

 

人们作为社会存在必然生活在一定的时空中,并受其制约。除了公序良俗外,法律规范是个体社会化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准则。人们参与社会活动总是基于某种目的而与他人缔结或维持种种契约关系。这些契约关系是关于不同的具体事项、涉及不同的人,并通过不同的方式呈现出来的,构成法律语境下契约关系的语场参数、语旨参数和语式参数。根据识别规则和实现规则(Bernstein, 2000: 104),人们通过对不同参数的考量形成对语境的识别,并遵照自己的交际意向,从法律语义潜势中进行选择以表达涉法经历(概念意义)、建构或维系契约关系(人际意义),并通过特定的建构方式(谋篇意义)将其组织起来以便于理解和参考,最终呈现为法律语篇。法律语篇继而成为法律主体与其他主体意义交流的媒介和载体,作为社会互动的语言形式,实现着竞争、冲突、顺应、合作和同化等社会过程。法律语篇既受制于法律语境,又体现人们的交际意图,因此可以通过研究法律语篇以重构法律语境,回溯交际意图,并揭示人们如何通过语篇语义资源的选择实现不同的社会过程。

为验证上述模型的适用性,我们以庭审语篇为例,探讨语篇语义资源的选择如何实现不同的社会过程。法庭审判的语类目标是处理法律纠纷,做出令涉案各方信服的判决;其语类阶段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庭审语篇的语场是审判活动,其核心为判断涉案嫌疑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并调节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关系。庭审参与者是与案件相关的具体人员,如原告、被告、公诉方、各方律师和法官等,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庭审语篇是口头语篇。庭审参与者通过庭审语篇以实现竞争、冲突、顺应、合作和同化等不同的社会过程。据此,我们建构出法庭审判中的社会过程系统图(图6):


庭审语篇中的互动是在一对一互动基础上的交叉互动(余素青,2010),尽管庭审参与者相互之间通过法律语篇可以实现上述各个不同的社会过程,但法庭审判中较为凸显的社会过程却相对固定,如图7所示:


图7 庭审语篇中凸显的社会过程



在庭审语境中,原被告双方往往源于某种冲突而进入法庭审判程序,在庭审中处于竞争状态,双方都致力于说服审判人员做出有利于己方的判决。因此,他们必须选用各种语言策略来顺应审判方,通过与其合作换取他们的支持。审判人员由于机构身份所赋予的权势地位,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并依据法律对案件做出判决,尽力使案件相关人员接受,实现对其法律关系和人际关系的调节,化解冲突,完成对他们的同化。判决一旦生效,冲突双方就要选择顺应判决结果或上诉。如果上诉,新一轮的冲突和竞争将会继续,直至终审结果的出现,完成法律语篇对冲突的解决和人际关系的调整,重新回归和谐。同样,要实现上述社会过程离不开对不同语篇语义资源的选择。

下面将从语篇语义的六个维度简要分析一例完整的庭审。所选语料是从中国法院网(http://www.live.chinacourt.org/chat.shtml) “现在开庭”栏目中随即抽取的2014年9月29日丰台法院借名买房惹争议 亲属对簿公堂案。原告张先生与被告马先生(张先生的姑父)签订《协议书》约定,张先生以马先生的名义购买房屋并申请贷款,贷款本息由张先生按月向银行交纳,贷款还清后,马先生无偿将房产过户给张先生。现房屋贷款本息已全部还清,但马先生由于牵涉拆迁怕影响到自己不可预知的利益而迟迟不履行过户义务。张先生将马先生(被告一)及张女士(被告二)诉至法院,要求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庭审中审判员和涉案人员之间的顺应、合作和同化主要通过协商资源来实现。作为权势地位高的一方,审判员优先选择祈使语气来引导庭审活动的不同语类阶段,充当要求对方做出行动的行动者2(A2)的角色,如“现在开庭”、“下面进行法庭调查”等;并使用疑问语气澄清涉案事实的相关信息,如“原告的户口?”、“是否具有买房资格?”等,充当索取或澄清信息的知晓者2(K2)的角色。原被告对审判员的顺应和合作主要体现在他们按照要求做出行动,参与到庭审过程中,充当行动者1(A1)的角色,并对审判员的提问做出了顺应性应答,承担知晓者1(K1)的角色。庭审对原告和被告的同化主要体现在,在涉案事实和双方诉讼争议明确的基础上,审判员提出的调解建议获得了双方的赞同,使双方的矛盾得到暂时的缓解,并创造了解决问题的条件。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竞争和冲突最为凸显,主要是通过对案件事实的重现来实现的,如被告讲“我之前说过两年过户,现在不同意过户,原告威胁我生命安全了。”概念系统来看,这段话由三个小句构成,第一个小句我之前说过两年过户,是言语过程,言语者是“我”,即被告,过程动词为“说”,言语内容为“过两年过户”,其环境成分是表示过去时间的“之前”,表明原被告双方之前的约定。第二个小句现在不同意过户,是心理过程, 感知者是省略的“我”,过程动词为否定的“不同意”,现象为“过户”,环境成分为表示时间的“现在”,表明被告改变主意,原被告双方产生了冲突,而冲突的核心在于“过户”。第三个小句原告威胁我生命安全了,是物质过程,动作者为“原告”,过程动词为“威胁”,目标是“我生命安全”,双方的冲突随之升级。联接系统来看,由于汉语属于意合语言,且所选语料为口语,没有显性的连接词,但隐性的联接关系(意义上的连贯)非常明显,如第二句与第一句之间是明显的转折关系,省略了连接词“但是”;另外,前句中的“之前”和后句中的“现在”在时间上也形成了对比,加上前句的肯定和后句的否定,两句的意义形成了更加鲜明的对比。第三句和第二句是明显的因果关系,省略了连接词“因为”,通过隐性联接表达:因为原告威胁了被告的生命安全,被告才改变了主意,不同意过户的。评价系统来分析,被告首先使用了反预期的介入成分“不”,但随后通过对原告行为在正当性意义上的负面评价“威胁我生命安全”,扭转了由于反预期而给听众带来的对被告的负面印象。被告通过对原告的负面评价,凸显了双方的冲突。协商系统来分析,被告所作的陈述是回应审判员的问题:“被告称这两年不能过户,是否有具体期限或条件?”。被告使用了较为少见的挑战性话步,没有直接回答审判员的是非疑问句,而是强调了他与原告之间的冲突。识别系统的选择来分析,庭审语境对不同参与者所赋予的机构角色反映了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原告和被告的机构身份就表明他们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冲突。格律系统主要用于分析书面语篇的语篇结构,关注的是信息是如何“打包”以便于理解的,庭审语篇以对话为主,口头语篇的格律特征并不明显,在此不作分析。综上分析,被告通过对不同语篇语义资源的选择实现了冲突过程,并将过错归咎于原告,以获得法官的支持。

基于共同的利益,被告二积极认同被告一的观点,并在必要的时候作出补充。如对被告一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进行的答辩时,被告二明确表达“同意被告一意见”。在回答审判员关于过户的具体期限和条件的问题时,被告一出于气愤说出“我之前说过两年过户,现在不同意过户,原告威胁我生命安全了”,强化了原被告双方的冲突。被告二则较为理性,巧妙使用不同的联接资源将自己关于过户的意见表达得合情合理。用时间连接词表达给原告过户的时间期限“拿到回迁房的钥匙和房本后,我无偿给原告过户”,然后用原因连接词表达这样做的理由“因为涉诉房屋在我们名下,我们担心拆迁分房时会扣我们一部分钱,影响我们不可预知的损失”,最后用让步和假设连接词表达为对方过户的条件,“但是如果拆迁分房顺利,我方无损失,我同意无偿过户”。这些联接资源的巧妙使用不仅能得到审判人员的支持,也容易获得原告的认可。这样合情合理的表达是对被告一意见的有效补充,体现了两者的合作关系。


6. 结语

本文在系统功能语言学框架下,将法律语篇视为社会过程,并从附生性语境理论和语篇语义选择两个层面研究作为社会过程的法律语篇,建构了分析模型。本文认为,在探索如何通过法律语篇实现社会过程的研究中,既要充分考虑语境的制约因素,又要重视对语篇语义资源的选择,通过语篇语义六个维度分析法律语篇中的概念意义、人际意义和谋篇意义,可以阐明法律语篇中的社会过程是如何实现的,也能全面揭示人们是如何利用法律语篇实现其交际意图的。本研究采用适用语言学的研究路径,从语言问题出发建构理论并解释和解决问题(Mahboob & Knight, 2010),为研究法律语篇中社会过程的实现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操作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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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Discourse as a Social Process

From the SFL-based Discourse Semantics Perspective

                   

Abstract: The social process can be categorized into processes of polarization consisting of competition and conflict and processes of integration including adaptation, cooperation and assimilation.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social semiotic view of Systemic Functional Linguistics, legal discourse is regarded as the instantiated social processes of competition, conflict, adaptation, cooperation and assimilation when legal subjects are interacting with each other. To address the formation and realization of these processes, the supervient view of context and discourse semantics are employed to construct a research path. The former functions as the theoretical scaffolding and the latter provides the specific analytic toolkits. It finds that the study of legal discourse as a social process should not only consider the contextual constraints, but also the meaning choice, thus people’s manipulation of  legal discourses to realize their communicative intentions and goals can be comprehensively and thoroughly revealed.

Keywords: legal discourse;social process of polarization;social process of integration;supervient view of context;discourse semantics;choice

 


 原文刊载于《语言学研究》2017年第1期,感谢作者授权。

*本文为上海交通大学文科科研创新项目,题目为“作为社会过程的法律语篇——语篇语义学视角”,项目编号:13TS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