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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
谭俊|法律地理学研究的方法与困境
2021年03月15日 【作者】谭俊 预览:

【作者】谭俊

【内容提要】

谭俊

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

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是发生在具体的时间和空间维度下。因此,从时空的角度来观察法律就是一件正常且重要的事情。如佩雷尔曼所言,古典的思想赞成空间的隐喻,现代的思想则赞成时间的隐喻。而在诸多空间研究者看来,后现代性思想将再次回到空间的隐喻。从某种程度上而言,这凸显了从空间视角来审视当下社会及其内在构造(包括法律)的重要性。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传统的法学完全忽视了空间。相反,法学中对于管辖权的规定就充分展现了法律效力的空间界限以及不同法律之间因为空间所带来的冲突与调试。不过,法的空间效力只是预设了法律内在的普遍性与同质性,对法律的空间异质性缺乏足够深入的关注。正因如此,法律地理学应运而生。简单地说,法律地理学主要是研究法律与地理(空间)关系的一门交叉学科,它包括不同的空间对于法律的生成、运行以及实效的影响,也包括法律对不同空间的塑造与改变。从狭义上讲,法律地理学是法学和地理学之间的交叉学科;从广义上而言,法律地理学不仅包括法学和地理学,还包括与人类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的交叉,当然此一多学科的交叉是围绕法律和空间的关系而言。

作为一门交叉学科,法律地理学将空间因素引入法律研究中,试图对社会中法律的功能及运行提供一种更为整全性的知识。所谓更为整全,是指其将似乎不相关和独特的法律领域及其所体现的根本逻辑、目的和价值予以整合。作为经验性的法律,它必然在具体的时空维度下运行,如果说时间维度意味着法律的过去、现在和未来,那么空间维度则强调在同一时刻下共存性的多元法律状态。通过空间维度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在不同地方所呈现出来的复杂态势。譬如桑托斯(Boaventura de Santos)将现代社会划分为家务空间、工作空间、市场空间、社区空间、市民空间和世界空间,每一个空间都有其相应的法律形式和权力形式,具体场景中的法律则体现为不同类型空间下法律的叠加、竞争与冲突状态。

法律地理学的兴起得益于法律的解释学转向以及批判法学运动,二者打破了法律具有封闭性和自主性的神话,认为法律具有开放性和不确定性的特征。正因如此,如同其他社会科学一样,地理学者们也开始了对法律的“入侵”,以弥补法律和空间相互隔离的知识图景。经过40多年的发展,研究者们在以下几个方面达成了共识:第一,法律、空间和社会是相互叠加或相互构成的;第二,法律、法律关系和法律结果都具有不确定性,而非法学界所倡导的具有自主性和确定性;第三,在法律、空间和社会之间关系的连接中,权力占据着核心的地位。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法律地理学研究者强调法律在空间分布差异的权力策略以及相应的不平等现象,带有强烈的批判性,故早期法律地理学又被称为批判法律地理学。

从研究对象出发,法律地理学可划分为两种类型。第一,强调自然环境对法律的影响。当然,相关的研究并不是分析自然环境对法律的直接性作用,而是通过原初的自然环境所形成的特定政治形态或制度结构进而影响法律的运行。譬如喻中从地理区域的角度分析传统中国齐鲁、秦晋、荆楚、吴越、巴蜀的法理之差异。美国学者丹尼尔·伯科威茨(Daniel Berkowitz)和卡伦·克莱(Karen Clay)从温度、降水量、与海洋的距离、与河流或湖泊的距离等原初的自然条件出发研究其对政治竞争的作用,进而分析其如何影响司法制度的运行。第二,强调人文环境对法律的影响。此一解释路径中往往会将社会中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和空间结合起来进行分析。比如,陈柏峰指出乡村执法因为拥挤的资源空间、高密度的人际关系、权力分散等因素而呈现出与城市执法不同的样态。又如,布隆里揭示性工作者在温哥华东市区所面临的法律和空间上的边缘位置以及伴随的危险处境。不过,对物理空间和社会空间的区分并不是严格的,实际上存在的诸多的重叠,只是研究的出发点存在差异。

在人文地理学与法学的交叉研究中,根据其研究方法又可以划分为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在定量研究方面,研究者们通过对数据的统计分析指出不同的法律服务、法律机构、犯罪行为等在地域空间分布上的差异。比如,单勇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对犯罪热点的分析,为全面把握犯罪空间分布规律提供了可能。不过,英、美、澳大利亚等国的法律地理学研究者主要采用了定性的研究方法。他们通过档案材料、媒体报道、面对面访谈、参与式观察等方式收集数据,然后再进行整理,并借助法律地理学的理论进行深入解剖,分析法律与空间的相互作用。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地理学的研究方法也没有特别之处,因为无论对人文地理学的研究还是法社会学研究,都是采用了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只是其问题意识和理论框架存在差异而已。

法律地理学尚处于发展的过程中,其研究群体已经从北美扩散到英国、以色列、澳大利亚乃至欧洲部分国家,研究的主题包括财产权、城市规划、移民、女权主义、种族问题、环境问题、空间正义等诸多内容,其研究范式受到法人类学、法历史学等多学科的关注,相应的论文和著作也逐日增多。不过,相关的研究者以地理学学者居多,法学学者较少。随着法律地理学研究的深入,其内在理论困境也凸显出来。

第一,法律地理学缺乏明确的理论分析框架。虽然不同的法律地理学者都预设了法律与空间相互构成的理论基础,但是二者相互作用的机制并不完全清楚。法律通过何种机制作用于空间,空间又通过何种机制作用于法律都尚未能达成理论上的共识,既有的研究大多是通过个案的方式来说明不同空间下法律的差别,缺乏一个更为精细的理论框架。因此,如何进一步确定法律与空间之间发挥作用的“结构”因素和“能动”因素,是法律地理学当下面临的重要课题。

第二,法律地理学在指出法律运行的空间差异的同时,忽视了法律在不同空间运行的同质性特征。法律地理学研究者们强调法律的开放性和不确定性,忽视了法律的普遍性和形式性的特征。因此,他们观察到法律在空间中的差异性的同时,选择性地忽略了法律在空间中的同质性。换言之,如何应对法律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是法律地理学需要应对的另一课题。

第三,法律地理学在对法律现实提出批判的同时,未能提供建设性的解决方案。以布隆里和德兰尼(David Delaney)为代表的法律地理学研究,采用批判主义的进路,试图在克服法律和空间二元论的基础上,揭示法律在空间分配和空间生产背后的政治性目的,即任何对与空间相关要素的中立性描述都掩盖了其背后的权力因素。这些权力都体现了占支配地位群体的利益,以实现社会控制的目的。不过,如何在对法律进行批判的同时,提供可以改进的举措也是法律地理学者所需要应对的挑战。

第四,在分析空间与法律相互作用的同时,也需要将时间纳入考察。法律地理学研究者大多过于注重空间维度,忽视了时间维度的重要性。加拿大学者玛丽安娜·瓦尔德(Mariana Valverde)对此现象进行了批判,并尝试从时空体的角度分析法律现象,为时空维度下的法学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资源。

总体而言,法律地理学的研究使我们认识到法律与空间内在关联,不受事物、身体和空间限制的法律只是部分法律理论的幻想。法律受到必要的物质条件的限制,也只有借助具体的时空才能发挥它的力量。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地理学将我们所忽视的空间重新拉回了理论的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