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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影下的正当性---清末民初的律师职业与律师制度
2013年01月30日 【作者】尤陈俊 预览:

【作者】尤陈俊

【内容提要】

近代中国人与西方律师制度最早发生实际接触的事例, 至少可以追溯至19 世纪初,而1860 年代以来更有外籍律师在中国的租界内执业, 其后也不乏国人聘请外籍律师为其办理事务。 晚清时期的不少报刊, 亦透过其步及律师的一些报导,在社会中扮演着观念启蒙的角色。近代中国律师职业在国法层面的正当性, 直到清末正式颁行《法院编制法》( 1910年)时才最终确立, 而专门颁布单行法规对律师制度予以规范, 则更是迟至《律师暂行章程》于民国元年( 1912 年)颁行之时。对晚清民初律师职业和律师制度之发展史的细致梳理发现, 从某种意义上说, 其在近代中国所确立的始终只是一种“阴影下的正当性”。而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 除了明清以来盛行的恶讼师形象刻画之影响外, 还在于律师制度初建之时, 职业准入实践方面的宽滥, 不可避免地导致产生恶马害群之弊, 进而影响到这一新职业的社会形象。

【关键词】律师职业;律师制度;讼师;清末民初;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