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25日
【作者】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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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力
【内容提要】
作为当前学界主流的乡村司法理论,基于对乡村社会结构内向、封闭的理解,具有明显的地方化特征。然而,新农民阶层的出现及其推动的乡村社会变迁,导致乡村司法理论产生一些悖论性事实。这种变迁和悖论能够从地位获得理论与乡村司法运作存在的关联中加以解释。据此,现有的乡村司法理论应当有所修正,使得带有治理味道的地方化特征不再那么显著,转而复归到追求普适化的乡村法治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