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03日
【作者】林喜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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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喜芬
【内容提要】
一直以来,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因未能担纲起辩白洗冤的程序功能而倍受异议。然而,考诸西方刑事审级制度的构设机理,其本不应在实体纠错方面承重太多;同时,考察我国刑事审级制度,除开制度本身的局限,往往是制度结构、组织利益、治理环境和历史禀赋等深层因素影响着公民的诉愿救济之成效。因此,在兼及背景语境的情形下,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现代性变迁,应辅之以信访制度的合理化改造和配套机制的渐进式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