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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笔谈】李学尧:法律与科学的关系:寻求一种开放的法学立场
2012年09月23日 预览:

传统法学的自我定位:作为一门人文学科

从传统来看,法学本属于人文学科。为什么法学属于人文学科?那是因为法律是一种文本,而法学是一种研究法律文本的学科。尽管和哲学、历史学、文学不同,法律所处理的文本具有特殊性,人们用法律来直接决定相当重要的社会、道德、经济与政治问题——比如,在美国,总统选举争执不下的时候,就可以由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做出法律判决来决定结果。但不管怎样,因为法律的核心在于权威的文本,所以传统法学家又常常把对法律的研究称作“法律教义学”。所谓的法律“教义学”,就是将法律文本当做神圣、权威的文本进行解释,解释其中的“意义”。

众所周知,德国著名的经典社会理论家马克斯·韦伯突出地强调人文社会学科中“理解”(Verstehen)的重要性,将人作为意义的制造者和沟通者来看待。艺术家通过作品传达意义,艺术批评试图理解艺术作品的意义;文学家通过诗歌传达意义,文学评论者尝试着发掘其中的意义;历史学家通过蛛丝马迹追溯历史真相,还原历史人物的行动及其逻辑。而法律正是立法者通过权威文本来传达的意义载体,立法者希望这种意义载体能够影响每个社会成员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教义学”及其类似的法学研究,具有非常典型的人文学科色彩。

自然科学则完全不一样,自然科学主要不是研究“人”的“意义”层面,更谈不上解释权威性文本。科学研究的对象是“物”以及物运行的“原理”,科学试图揭示世界普遍的运行规律,弄清楚一个现象和另一个想象之间的相关和因果性,并运用这些关于物的知识来改造自然。比如,物理学、化学研究事物的基本变化规律,生物学研究生物体的运行,脑科学研究脑部的功能及其物质过程。传统的自然科学并不涉及“意义”,更不必说法律拉上什么关系了。在传统法学者看来,如果非要谈论法律与科学的关系,科学无非在证据的发现和对案件事实的还原和揭示方面发挥着一定的作用。

传统法学理论对科学主义的警惕与批评

“法律教义学”或者具有类似学术传统的法学理论,对科学主义保持着一种高度的警惕态度,并对之提出了严厉的批评。甚至,许多法学家持有这样的极端看法,认为科学,不管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关于法律都无话可说。我们可以将传统法学对科学主义的批评总结为两点:一是科学主义强调因果关系,提出了意义无涉的主张;二是科学主义以“求真”的学术态度,追求价值无涉。传统法学者认为,法学是以价值问题为导向、解说规范性问题的学科,以“求真”为目的、基于因果关系解释的自然科学无法回答“价值”取舍、选择的问题。

对于意义无涉的主张,传统法学家,往往会运用韦伯所说的理解社会学、胡塞尔的现象学和伽德摩尔的阐释学,来进行反驳。换言之,他们认为法学是以实践问题为目标、处理人类社会意义世界内容的学科,基于因果关系解释的自然科学无法给予“意义”的内容以充分的阐释。比如,英美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哈特建立在理解社会学基础上的“内在观点”、德国民法学家拉伦兹建立在解释学基础上的“法学方法论”。中国学者中,著名法理学者舒国滢提出了,法学研究的对象“不是指物理学意义上的‘物体’或‘物体’世界,而是指‘事物’、‘事情’、‘关系的世界’”。著名宪法学者林来梵说,“追求真实的科学方法,无法告诉我们就一个具体的‘当下个案’人类应该如何做出决定才是正义的”。

对于价值无涉的科学主义的批评,其智识源头主要来自休谟命题。休谟提出了“X是Y”是不能推导出“X应当是Y”的命题,即“是”和“应是”,或者说事实与规范的两分问题。基于事实与规范的二分法,传统法学家指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式的经验研究方式仅仅处理“是”的问题,而无法为“应当”提供一个合理的说明。而法学研究总是关于“应当”的问题:面对某个案件,法院根据已有的法律应当如何判决?针对新的问题,立法应当如何规定?在这个时候,自然科学无法解决价值取舍问题。

传统法学理论的不足:跨学科研究的兴起

法律的核心在于文本的“意义”以及这些意义在现实生活中的结果,而科学立足于揭示物本身的“规律”,初看上去,这两者确实并没有什么可以发生实质性关系的节点。然而,在事情的另一面,法律的教义学式研究的问题在于:法律文本是用来影响人们的行为的,对法律意义的解读必须同时伴随着对人们行为模式、决策过程的深刻了解。但传统的以文本为中心的法律研究方式并没法告诉我们人类个体是如何行为与决策的;或者说,法律的传统研究方法对此无话可说,人们不得不向其它学科寻求更加有说服力的研究方法。事实上,这种“理解”或者“解释”不足的,与此同时,在人文学科这个大家族中,学者们也开始反思人文学科固步自封的问题。

在近些年来,无论是在整体意义上的人文学科,还是法学界内部,都兴起了跨学科研究。在哲学领域,传统的太师椅式哲学沉思研究方法正在受到冲击,取而代之的是大众心理学与认知科学的研究;伦理学中人性善与恶、情感与理智争论的战火已经燃烧到了实证道德心理学、脑科学中,fMRI(功能性核磁共振成像)技术为伦理学家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工具来一窥人的道德决策过程;而经济学中也已经开始有一系列的研究主题开始结合生物进化论、生理心理学等研究方法来探寻人类经济决策中的普遍性规律。实际上,在人文学科的许多领域,全新的研究主题和研究方法正在逐渐浮出水面,并且可以预期这些全新的进展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人文学科的整体面貌。

在法律领域,最近十几年,国际学术界的跨学科研究并非局限于“小碎步”的,即只是在社会科学与法学之间做某种跨学科的研究(如传统的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而是在自然科学与法学之间实现了“大跨步”,比如脑科学与法律、神经生物学与法律、进化论法学等。甚至有脑科学实验室中的科学家,在一篇名为《神经科学彻底革新法律》的论文中,大胆地宣称神经生物学将“彻底变革法律”。尽管上述说法略显夸张,但自然科学界对于法律的重视却可见一斑。在《科学》杂志2009年的七大热门主题,其中之一就是“法律与脑科学”,可见其影响之大。在传统的人文社会科学这一边,法学家也开始有意识地运用认知科学、行为科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规制的相关主题:负责奥巴马政府的白宫办公室信息和管理事务的孙斯坦教授(Cass Sunstein),在法律规制领域使用了大量自然科学,尤其是认知科学的方法;而英国首相卡梅伦上台后,内阁办公室成立了行为研究小组,由行为心理学家组成,主要负责行为学方面的研究并对政策制定提供意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与政治效果。

寻求一种更加开放的法学立场

人文学科、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之间打破学科藩篱的研究方法并不是最近几十年间学者们的创新。在现代学科分类的鼻祖亚里士多德那里,学科之间的区分在更大的视野中从属于一个更广阔的世界观,一个自然主义的整体论的世界观。亚里士多德首次提出了现代科学、人文体系中的学科之别,把人类的知识分为伦理学、生物学、物理学和形而上学等。但同时,亚里士多德并不将这种学科的界分看作是研究的藩篱,相反,他的伦理学、生物学、物理学和形而上学共享着同一套解释方法,目的论的世界观贯彻着他百科全书式的作品。最值得注意的是他的伦理学,实际上,他认为伦理学是生物学的延续,对于“正义”、“美德”这些主题的探讨必须建立在对人类这种生物根本生活方式的理解上。从这样的自然主义视角来看,法学同样也不过是更宏观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知识的延续,对法律文本意义的解读也必须建立在我们对人类作为一个生物种群的科学研究的基础之上。

换言之,对人作为一种物的规律的研究与对法律文本意义的解读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系,良好的法律制度必须建立在对人类决策与行为的深入研究基础之上。人文科学所关注的“意义”总是和一定的自然过程的规律联系在一起,比如同情心同“镜像神经元”的机制、正义感与催乳素、对权威的服从与5-羟色胺,对人类意义的认知科学探讨可以让法学家更清楚外在社会环境、物质条件、个体生理因素与法律之间的互动关系,从而设定更好的立法目标、更有效地执行法律、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卡梅隆内阁行为研究小组所雇用的心理学家、奥巴马政府规制办公室的主管、哈佛大学教授孙斯坦(Cass Sunstein)所从事的正是这种意义上的工作;也正是在这样的工作,才能使法律与公共政策的合理性得到最大程度的加强。无独有偶,当代的法理学家布莱恩·莱特(Brian Leiter)也开始强调自然科学在法律基础理论研究中的基础性地位,甚至提出“自然化的法律理论”,与亚里士多德2000年前的看法不谋而合。

当然,行文至此,我们仍然要对某种从“因果关系”轻率导出“应然关系”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保持高度的学术警惕。当下中国很多经济学家,之所以在政治站队上显得有些幼稚和荒谬,成为被人耻笑的“公知”或者“帮腔文人”,就在于他们没有注意到或者有意忽视,实证科学与规范科学之间所存在的鸿沟及其转换的必要。而如何在“应然关系”中曲折地吸收和再现“因果关系”上的研究成果,把“经验”转入“规范”,无疑是研究科学与法律相互关系的一个阿基米德之点。20世纪后期的社会理论大师们,包括吉登斯、哈贝马斯,甚至包括图海纳和布迪厄等,其理论都是试图在事实与规范之间进行有效穿越的相关尝试和努力。作为一个世界级的理论难题,各路理论英雄都必须在此过招,而这也正是有关法律与科学关系的研究所必须正视的一个理论起点。

一个“理工科大学法学”的理想图景

当今世界的一流法学院,其崛起主要依赖于两种途径,一是依赖法学教育的组织形式、教学方法的创新,比如哈佛大学在19世纪末创设了现代法学院(Law School)的新教育组织形式,最终使之成为世界法学研究的中心;二是与某种新兴的、有希望的法学流派、研究方法一起成长,比如耶鲁大学、芝加哥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法学院的发达,就分别与法律现实主义、法经济学以及“法律与社会”运动等理论的兴起有着直接的关联。

在最近十年,如清华、交大、北航、华南理工等传统理工科为主导的大学,都纷纷开办法学院,并取得了跨越式的成就。但是,平心而论,传统理工科大学新办法学院的成功经验,多是利用自身强势工科专业形成的体制优势,通过引进已有的著名或知名法学者,来实现短期内跨越式发展的目标,而在学术新一代人才的培养、具有生命力的新学术理论的培育方面,都欠缺人意。上述对法律与科学的看法,可能能为传统理工科大学法学学科的发展,提供一种全新的宏观思路。如果说传统的人文社科性大学强项在于与法律文本意义的研究,那么那些以自然科学见长的大学的优势在于——借助科学、法学整合的跨学科研究方式,在尊重“法律教义学”在职业教育中的主流地位的同时,可能可以实现侧翼超越,在短时间内,令中国法学研究实质性达到引领世界法学研究潮流的目标。而这可能需要中国主流法学界者对这种跨学科的研究抱有一种更加开放的学术态度。

作者简介链接:http://www.socio-legal.sjtu.edu.cn/Pages/member.aspx?id=33

来源链接: http://news.sjtu.edu.cn/info/1021/12860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