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卢曼法律系统论研究:二阶观察的视角》
作者:宾凯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5年6月
作者简介
宾凯,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法理法史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法社会学研究会理事,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项目部主任,在《法学家》《清华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二十多篇,主持翻译卢曼著作《法社会学》。
目录
第一编
第 1 章 从胡塞尔到卢曼:时间分析的“再描述”
第 2 章 从梅西会议、二阶控制论到卢曼系统论
第 3 章 从“社会如何可能”到“法律如何可能”
第二编
第 4 章 复杂性化约与现代法的实证化
第 5 章 法律系统的运作封闭:从“功能”到“编码”
第 6 章 社会系统论对于法学和法社会学的二阶观察
第 7 章 从决策的观点看司法裁判活动
第 8 章 社会系统论对“法律论证”的二阶观察
第三编
第 9 章 技术风险及其政治、法律决策的二阶观察
第 10 章系统论观察下的紧急权力:例行化与决断
第 11 章托依布纳的后果主义研究路线:从“批评卢曼”到“走向卢曼”
后记
后记
本论文集,是我从事卢曼社会系统论研究二十来年的一个阶段性节点,也是我的一个人生节点。
卢曼说过,人生是一串偶然的事件。因此,他拒绝书写自己的传记。这种人生态度,既有叔本华意志哲学中以佛教涅槃超克康德理性的否定性,也有尼采那体现在强力意志和永恒轮回之中的超人哲学的肯定性。人生就是结合了“肯定与否定”“同一和差异”“必然和偶然”的悖论。从三十多岁以后开始学术写作,直到1998年离世,卢曼不断深描他独创的社会系统论。写作就是卢曼展开人生悖论、克服虚无主义、“在世界中存在”的基本方式。
法律系统论,仅仅是卢曼撰写的诸多的社会子系统专论之一。1984年,卢曼在《社会(诸)系统》一书中完成了一般系统论描述。之后,他就踏上了从抽象到具体的下降通道,以测试他的一般系统理论在描述各个社会功能子系统上的有效性——这些社会子系统包括亲密关系、经济、科学、法律、艺术、政治、宗教等等。在诸子系统的研究投入中,卢曼显然对法律有所偏爱。这种偏爱,既是涂尔干“法律作为社会的道德指针”意义上的,更因为法律是卢曼检验他的一般系统最具经验性的社会场景。还有一个原因:法律科班出身的卢曼,洞悉法律运作机制的深层奥秘,以社会系统论解读法律现象,他可以运斤成风。
大概在2003——2004年,我遇到了已经去世十多年的卢曼。那是一个偶然事件,是一份运气,更是社会制度性条件再生产的结果。
纳斯鲍姆(Martha C.Nussbaum)以人生充满偶然和运气为由,批评了苏格拉底“好人不会受到伤害”的酸腐。卢曼不愿以传记形式谈论自我奋斗的成功学,除了纳斯鲍姆这种对运气的美德伦理学的考虑,更为深层的原因则是他作为社会学家看待“人”和“个人”的角度。在卢曼的系统论看来,“人”不是一个独立的实体,而是生理系统、意识系统、社会系统等等系统之间结构耦合起来的简称。我们每个人,既是有血有肉的,也是独立感知和思考的,同时也是被社会制度性条件不断刺激而再生产着的,缺一不可。至于“个人”,卢曼花了很多篇幅阐释了作为语义学的“个人”与现代社会结构的关系,这远远超出了梅茵“从身份到契约”式的对现代人处境的理解。
与卢曼看待个人的视角相似,当代社会学分支中有一个“生命历程社会学”(LifeCourseSociology),关注个体从出生到死亡的生命轨迹,以及社会结构(如教育体系、劳动力市场)、历史变迁如何影响个人生命阶段(如教育、就业、婚姻、退休等)的选择和经历,强调“历史时间”和“社会位置”对人生轨迹的塑造。当然,卢曼系统论与生命历程社会学仍有所不同。自从卢曼把人放到社会系统的环境中后,人就不只是社会的傀儡,人还有自足的意识和身体。不能单维度强调社会对个人意识的塑造,个人意识的参与和刺激也在改变社会。
作为现代人的一份子,我遇到卢曼,遇到卢曼的系统论,有运气成分,有个人力争上游的成分,但我更想理解发生在其中的社会制度性条件的助力与制约。
2002年,我一个差点进法院的转业军人,最后进了北大的法学院。此前不久,北大法学院的贺卫方教授刚刚写过一篇批评转业军人进法院的著名时评。大概在2003年下半年,恩师巩献田教授带我参加北大哲学系举办的“复杂性科学与现代哲学”研讨班。这个研讨班是由当时已退休的北大哲学系前副系主任赵光武教授发起的。研讨班的主题演讲者,有钱学森的高足,也有赵老师指导过并已经毕业的学生,有些已经取得了学术成就,有些刚刚起步。赵老师一副中国传统士人风骨,也是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仰者,虽年届七十六,但一谈起哲学问题,依然思路清晰,精神百倍。他尤其提携年轻人,让我也准备一个题目参与交流。我犯难,哲学了解一些,至于复杂性科学,只囫囵读过八九十年代流行一时的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三论。
突然想起,沈宗灵教授写过一本现代西方法理学的书,其中有一段介绍卢曼法学思想的短文,提到了复杂性和系统论。沈老似乎对卢曼没有好感,主要持批评态度。今天想来,沈老应该没有读过卢曼,只是转述。正好,我手边有一本北大二手书店买来的卢曼《法社会学》英文本,捧起猛读,如坠云雾,一阵痛苦的阅读体验。研讨班上的交流,也只能是草草收场,但却激起了我博士选题的斗志。于是,告知巩老师,我要做卢曼法律系统研究,老师首肯。与《法社会学》英文本苦斗一两个月,进展微薄,我想打退堂鼓。老师轻责说,遇到困难要迎难而上。之后,只能硬刚。第二年,我去美国探望正在做博士后的妻子时,在加州大学图书馆系统检索到刚刚出炉的《社会中的法》英文版,大喜,线上购买一本,彻夜狂读。博士室友刘忠见证过以上种种情形的片段。
如果没进入北大法学院读博,如果没有赵光武老师搭建的“复杂性科学与现代哲学”研讨班,如果没有沈宗灵老师著述指引,如果没有卢曼著作的英译本,等等,那么,我不可能进入卢曼的法律系统论。
按照卢曼对社会系统的分类,社会系统一共分为三类:互动、组织和社会功能子系统。研讨班是互动系统、北大是组织系统,学术沟通属于社会的科学子系统,等等,这些系统的耦合,就是万千宠爱集一身的社会制度性条件,促成了我与卢曼的相遇。
这还不够,接近卢曼还需要另一类制度性条件:沟通媒介。卢曼把沟通媒介区分为语言媒介、传播媒介和成功媒介。那时,我只能看英文著作,德文不识一词,而且,由于工作多年才读博,英文阅读也并不流畅,只能频频翻字典。语言成为制约我深入卢曼堂奥的瓶颈。为了更加靠近卢曼,我接连几个学期参加了北大的德语班,直到就职于上海交大,我还跟本科生一起同堂学习德语。语言是痛点,我甚至咬牙幻想过,如果能熟练掌握德语,自己愿意付出一百万人民币的代价,虽然我那时每月不过几千元收入。至于传播媒介,卢曼把其分为口语、书写、印刷三类,在他去世前不久,已经敏锐预见到电子媒介的来临,但他也只瞭望到巨轮的桅杆。我初次接触卢曼的理论,借助的传播媒介主要还是印刷文本。每弄到一份卢曼的原著或二手文献都很费劲。当时大陆的图书馆馆藏有限,只能趁去美国、中国台湾地区之机在大学图书馆复印,也请在境外的朋友、同学帮忙复印或拍摄资料。师弟欧树军就曾从香港中文大学拍过一整本书的图片发给我,以解燃眉之急。那时已经有了互联网,但是卢曼的电子资源甚少。直到十多年后,境外出来了一些超级免费图书网站,卢曼的著作和研究资料几乎一网打尽,我才真正具备了充足的研究条件。前些年,这些令学者们心情十分愉快的网站已经由于合规问题被纷纷关闭了。不过,今天的年轻学者,即便在国内研究卢曼,条件也已经太好了。我亲眼见到一位青年才俊使用人工智能阅读卢曼的德文著作,极大提升了研究效率。回想十多年前和师弟赵春燕一起翻译卢曼的《法社会学》,那是一份多么笨重的语言搬运工作。再说成功媒介。卢曼认为,在功能分化的现代社会,权力、货币、真理、法律等等,都是让人们在复杂社会中尽快接受而不是拒绝对方主张以达成沟通的成功媒介。我很幸运,在二十一世纪初读博时,中国已经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中国社会迈向了与全球接轨的功能分化阶段,权力、货币、真理、法律等媒介逐渐分离,不然,我估计也不具备在以真理为媒介的学术系统中研究作为社会子系统之一的法律的社会条件,更不消说遇见卢曼了。
2006年,我的博士论文《二阶观察、悖论与法律的系统建构——卢曼法律社会理论研究》生鲜出笼,这是国内第一部研究卢曼法律系统论的博士论文,很快引起了清华大学法学院高鸿钧教授的注意。高老师在清华校门旁边的“醉爱”餐馆邀请我面叙,他的殷切勉励一直支持着我后续的研究。从此,我也与高老师的弟子们结下缘分,他们中的泮伟江、陆宇峰、鲁楠、张文龙等,陆续成为国内法律系统论研究的主角。博士论文中的第一章《法律如何可能:通过二阶观察的系统建构》,被当时在《北大法学评论》任职的胡凌师弟相中发表,这是我在学术舞台上的第一次登台亮相。
以后二十来年,我发表的卢曼研究成果不多,一方面怪我自己的拖延症,另一方面,国内学术刊物,尤其是法学类C刊,对过于抽象的卢曼理论兴趣不大,再加之政策口径上强调自主知识体系,这些无疑成为制约卢曼社会系统论扩展社会沟通的制度性条件。断断续续发表了三十来篇,十分感谢那些以悲悯之心接受了稿子的编辑和刊物。
本书收入了已经发表过的7篇文章,包括:《从“社会如何可能”到“法律如何可能”》(发表时原题目为《法律如何可能:通过二阶观察的系统建构》)《复杂性化约与现代法的实证化》《法律系统的运作封闭:从“功能”到“编码”》《从决策的观点看司法裁判活动》《社会系统论对“法律论证”的二阶观察》《技术风险及其政治、法律决策的二阶观察》《系统论观察下的紧急权力:例行化与决断》。
本书还收入了尚未发表过的4篇文章:《从胡塞尔到卢曼:时间分析的“再描述”》《从梅西会议、二阶控制论到卢曼系统论》《社会系统论对于法学和法社会学的二阶观察》(改写自卢曼《法社会学》中译本译者前言)《托依布纳的后果主义研究路线:从“批评卢曼”到“走向卢曼”》(该文即将在集刊《法治论衡》发表)。
《从胡塞尔到卢曼:时间分析的“再描述”》是我敝帚自珍的一篇文章,也特别推荐给各位读者。这篇文章的缘起,是2021年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发起的第六届中国法社会学年会。该年会的主题是“法与社会理论:聚焦胡塞尔现象学和卢曼法律系统论学术研讨会”,是我在征求研究院院长季卫东教授意见后确定的。季老师作为国内卢曼系统论研究最早的引领人,一如既往地向后辈学人提供无私的帮助。这次会议邀请到了国内研究系统论法学和胡塞尔现象学的重要学者,尝试在法社会学和现象学哲学之间搭建沟通的桥梁。尤其感谢现象学专家蔡文菁教授的穿针引线,她甚至邀请到了国内最早出版卢曼研究专著的高宣扬老师出席。我在会上宣读了《从胡塞尔到卢曼:时间分析的“再描述”》一文,现象学专家高松老师提出了犀利的评议,让我受益匪浅。可以说,这篇文章是一枚奖章,也是一份确认我具有充足能量在卢曼社会系统论领地内畅行无阻的证书。卢曼早期理论打上了很深的现象学烙印,引导他从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升级到功能结构主义,他后期也以斯宾塞—布朗的形式分析改写胡塞尔现象学。卢曼理论运动的内部轨迹,体现在他对时间社会学的反复操作中。从胡塞尔的内时间意识到卢曼的时间分析,这是一条深入把握卢曼社会系统论底层代码的线索。一旦吃透了这一点,卢曼看似晦涩的理论立即就明朗起来。
《从梅西会议、二阶控制论到卢曼系统论》一文,其实和上文相呼应,是从另一条线索挖掘卢曼理论所凭借的学术势力。这条线索就是从一阶控制论到二阶控制论的发展史。可以用一个关键词概括控制论:循环因果。科学领域对因果循环机制的窥视,与胡塞尔、海德格尔、德里达等突破主客二分的哲学发现几乎同步,这绝不是巧合。二阶控制论,在更高程度上实现了因果循环系统的双重封闭,是高级人工智能、生命、意识和社会得以生成的信息处理机制。迄今为止,卢曼是唯一运用二阶控制论原理融贯解释社会现象的社会学家。就像卢曼在其盖棺之作《社会的社会》中所言,只有二阶控制论(二阶观察)才能打破“认识论障碍”,对“社会”加以最为严格的定义。即便思维深邃如哈贝马斯,也还困在二阶控制论的城门之外,以至于他错误设想自己可以站在社会之外批评社会。
除了时间分析和二阶控制论,其实还有一条追寻卢曼理论的底层代码的线索:斯宾塞—布朗(Spencer-Brown)的形式分析。打通斯宾塞—布朗《形式律》(Laws of Form)一书中的形式分析,对于无障碍阅读后期卢曼太重要了。卢曼承认,对于《形式律》这样的逻辑学和基础数学著作,他并没有专门研究的兴趣,他仅仅选择性抽取了《形式律》中“无中生有”的自指逻辑———这一自指逻辑是他构造沟通社会学的基础算法。《形式律》只有寥寥两万字,但我却花了十多年反复琢磨。这本精妙绝伦的小册子,是斯宾塞—布朗用特殊的符号“┑”与布尔的《思维规律研究》(An Investigation of the Laws of Thought)(注意该书书名与《形式律》书名的相关性)、罗素和怀特海的《数学原理》以及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展开的深刻对话。该书第12章指出,当运算函数自我套用时,就会在空间内的摆荡中涌现出“时间”,这正是卢曼疏通社会系统论梗阻所需要的法宝。我期待自己接下来,可以写几篇介绍《形式律》的文章,并阐述《形式律》与现代哲学以及卢曼社会系统论之间的关联。
这篇简短的后记并没有提到法律。本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想辅助读者理解卢曼理论的基础架构和底层逻辑,因为,这些正是我自己在研习卢曼的漫长过程中曾被“卡脖子”的地方。有了这些攀援的脚手架,理解卢曼的一般社会系统论以及更为具体的法律系统论,那就是迎刃而解的事情了。
要感谢的人太多,老师、朋友、同事、学生、家人,就不一一罗列,在此,谨向所有支持和帮助过我的人致以最诚挚的感谢!
另外,还要感谢成就了本书的社会制度性条件之一的纵向课题资助:1.2014年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中青班规划课题:“尼古拉斯·卢曼法律系统论研究”(项目编号:2014FFX001);2.2023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系统论法学基本命题群研究”(项目编号:23BFX007)。
本书的最终完成,离不开上海人民出版社赵伟主任的认可以及责任编辑王笑潇老师细致专业的编辑工作,特别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