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上午,由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主办的“法的学科交叉沙龙”第二十八讲在上海交通大学徐汇校区北四楼206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沙龙主题为“谢弗林案后对美国行政解释的司法审查”,由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法学院教授、东亚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约翰•奥内佐格(John Ohnesorge)担任主讲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蒋红珍担任会议主持人,上海交通大学文科资深教授、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院长季卫东发表致辞。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关博豪、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学院副教授刘岳川、复旦大学法学院青年副研究员蔡培如、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颜冬铌参与与谈。来自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师范大学等的数十位师生及实务界人士参加本次沙龙。
蒋红珍教授主持本次沙龙,她对约翰•奥内佐格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蒋红珍教授介绍了本次沙龙的致辞及与谈嘉宾,并表示非常期待约翰教授的精彩讲座。

季卫东教授代表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向约翰•奥内佐格教授致以最热烈的欢迎和最诚挚的感谢。他介绍了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的基本情况,以及约翰教授本次演讲主题的相关背景。他表示,相信在场的与会者、尤其是研究公法领域的与会者,都对本次演讲主题十分感兴趣,非常期待参会者们在本次沙龙中的精彩交流,也祝愿约翰教授此次中国之旅、上海之行尽享美好时光。

约翰•奥内佐格教授首先对蒋红珍教授的热情介绍、季卫东教授的亲切致辞以及全场与会者的拨冗莅临表达了诚挚的谢意。约翰教授介绍了他与上海这座城市的渊源,回顾了他在1980年代在华东师范大学、复旦大学交换学习的经历。他的研究方向关注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研究旨趣多倾向于宏观问题,比如法律体系缘何重要、又如何在社会中实际运作等等。他的研究内容多聚焦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模式如何与法律制度相互作用,尤其是公法领域中的行政法视域。他以《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6条有关司法审查范围的规定为引,将本场讲座内容分为前谢弗林案时期、谢弗林案时期、及后谢弗林案时期三部分展开,并就谢弗林原则被推翻后的一些法律社会问题进行了阐述。约翰教授还总结了推翻谢弗林原则对美国立法机构、行政机关与法院间的权力分配造成的影响。他表示,中国行政法的思维方式更类似于欧洲行政法,与美国行政法存在较大差异,本次讲座旨在讨论法律原则改变时可能产生的影响,将帮助参会者更直观地理解美国行政法的运作情况。

与谈阶段,关博豪副教授提到,约翰教授非常详尽地介绍了与本次主题相关的重要案件及与之相关的案件背景,从赫斯特出版公司案(NLRB v. HearstPublications)、斯基德莫尔案(Skidmore v.Swift & Co.)、谢弗林案(Chevron U.S.A.v. 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到洛珀·布莱特案(Loper Bright Enterprises v. Raimondo)等。他表示,自己从中受益匪浅,也非常认同约翰教授的观点,尤其是谢弗林原则被推翻后的法律社会问题非常重要。关博豪副教授还谈及自己在华盛顿大学学习行政法的经历。对此,约翰教授亲切地回应道,行政法对于法学硕士学生而言是具有一定难度的课程,因为美国行政法与美国的国家历史、政治发展史、以及权力分立制度密切相关,并且与大陆法系的行政法风格差异较大。

刘岳川副教授表示,谢弗林案是美国最重要的大师级案件之一,也是其从普通法课程中学到的最重要的案件之一,其影响力不仅限于行政法领域。了解谢弗林案的最新发展非常重要。同时,谢弗林案也为预测许多具体案件的方向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指导。她再次感谢了约翰教授在本次沙龙中对该案最新进展的分享。对此,约翰教授补充道,斯卡利亚(Scalia)大法官是谢弗林案的最大支持者之一,也是美国最高法院最保守的成员之一,他如此拥护谢弗林案的原因耐人寻味。约翰教授不认为斯卡利亚大法官偏爱行政机关,同时斯卡利亚也反对下级法院过于活跃地参与审查行政行为。因而就像中国的谚语,“两害相权取其轻”。

蔡培如副研究员表示,约翰教授的精彩演讲重新唤起了其在求学过程中对美国行政法的学习记忆。正如约翰教授刚刚提及的,学习美国行政法存在一定难度,其与中国行政法也存在较大差异:如中国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有权填补法律空白,而美国行政法在如谢弗林案等案件中的处理通常被认定为解释法律。对此,蔡培如副研究员就“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力填补法律空白”这一问题与约翰教授展开探讨。约翰教授表示,美国行政机关对法律作出的解释,并非基于自身拥有的权力,而是来自国会非常广泛的授权,因而也不存在真正的法律空白。

颜冬铌助理教授提出,谢弗林原则的提出与推翻的关键在于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权力分配与权威分配,推翻谢弗林原则将导致权力从行政机关转移到法院,而法院承担如此责任需要考虑其能力,包括信息、专业知识、在宪法结构中的地位等。此外,关于法律规定的模棱两可之处,她认为在某些情况下需要行政机关能够根据特殊情况进行有效调整,尤其是对于社会变化发展下的新兴问题。约翰教授对颜冬铌助理教授的观点表示赞同,并认为谢弗林原则是一种常识,就像他认为撰写该案裁判的史蒂文斯大法官同样不认为自己在创造一种新的学说,而只是在重申常识。

在提问与讨论环节,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参会学生针对美国最高法院于洛珀·布莱特案裁判前一天作出的贾尔凯西案(SEC v. Jarkesy)相关裁判,提出谢弗林原则被推翻后对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则制定以及处理证券欺诈案件的潜在影响。约翰教授对提问者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回应。

最后,季卫东教授对本次沙龙做总结发言。他指出,约翰教授在演讲中系统梳理了法律社会研究领域的不同学说,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出一幅逻辑清晰且极具启发性的知识图谱。他再次感谢约翰教授的精彩演讲、评议专家的精彩点评以及所有与会者的积极参与。

沙龙结束后,参会嘉宾共同合影留念。沙龙在愉快热烈的氛围中落下帷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