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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金华|学问往事——法律实证研究的“创业之路”
2022年10月15日 来源: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 预览:



法律实证研究

——古典的探索

程金华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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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作者“以自己为方法”,以金融法律、律师制度和司法制度等研究主题为实例,围绕量化实证研究中的数据来源挖掘、统计方法应用和理论故事建构这三个常见方法维度,在本书中描述分析了对当代中国法律现象进行量化实证研究的“古典的”探索历程:虽然量化实证研究日益成为一门热门学问,但由于她在中国法学研究中刚刚起步,方方面面的条件并不成熟,因此很多时候不得不务实地采用数据挖掘的“机会主义”、统计方法应用的“实用主义”和理论产出的“激进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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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程金华,美国耶鲁大学法学博士,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副院长,法律实证研究中心主任。入选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曾在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担任访问教授。研究兴趣包括法律实证研究、法律社会学、司法制度、律师制度、中央与地方关系等。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社会学研究》和 The China Review 等中英文刊物上发表五十多篇论文,出版 States, Intergovernmental Relations,and Market Development: Comparing Capitalist Growth in Contemporary China and 19th-century Untied States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2018)等学术专著,选编《法律实证研究入门读本》(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等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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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序:

学问往事——法律实证研究的“创业之路”


这是一本关于法学研究如何“做实证”的书。[1]它集结了我对于量化实证研究方法在法学研究中应用的一些探索性成果。读者将会看到,本书各个章节的选题非常多元,实证依赖的数据纷繁复杂,量化分析的方法也是手段不一。从常规意义讲,它不是一本严谨的学术专著,更像一本拼凑的论文集。但在这些文章背后,事实上是有一根逻辑非常清晰的主线的。那就是,它书写着我从大学时期至今的二十多年里,与法律实证研究“相识、相知、相爱”道路上的纠结与彷徨,书写着一个有些想法但是天赋与资源有限的年轻学者如何在一个新兴学术领域中的求索、破局和成长。考虑到我自己遇到的问题和所做的努力,也往往能够在同领域研究者那里得到体现,所以在很大程度上,这本书也展现了法律实证研究在当代中国的“创业之路”。


在整理撰写本书过程中,我时常问自己:在法律实证研究这样的新兴学术领域里,像我这样的学子们是如何进行“学术创业”的?我自己从老师们那里习“渔”,并最后自己动手捕“鱼”,有哪些经验和教训值得向后来者叙说?以及,中国的法律实证研究在过去二十多年走过的路,对于将来的提升和扩大影响,有哪些借鉴意义?我想,虽然这些问题都是个人性的、领域性的,但又是始终贯彻人类学术研究和学科发展的根本性问题。无论法律实证研究会走向何方,学科的交融和学术的多样化必定是人类发展的趋势,也是当下“新文科”建设绕不过去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本书的意图是结合我自己的学习和研究经历,用真实的学者案例和学术案例,向读者展示我追寻上述问题答案的努力。非常幸运的是,我个人的学术道路,和法律实证研究在当代中国的创业之路大致相当。我自己又比较深入地观察、参与了这门学问的探索道路。在这个意义上讲,本书虽然展示的是法律的“量化”实证研究成果(这是一条学术明线),但又在同时却“深描”了一个学者在一门新兴学科里探索的丰满故事(这是另一条学术暗线)。所以,这本书也是“以自己为方法”的。[2]我希望读者在翻阅本书的时候,能够同时从这两条线索去理解本书的意图。为了更好达到本书的这个意图,在这个序言中,我就讲一下我的学问往事——探索“学”和“问”所走过的道路和感想。


一、吾师:寂寞的先行者


从事法律实证方面的研究大概是我命中注定要做的事业,虽然我和她之间并不是一开始就“来电的”,相反是一个慢慢接受老师们熏陶和启蒙的过程。老师们的熏陶和启蒙不仅仅在于他们告诉我们哪里是值得努力的学问方向,更重要的是他们是如何用行动来追逐自己的学术梦想。以身作则,在所有类型的长辈们身上都是适用的。而像所有领域的创业者一样,若要开启一门新的学问,或者复兴一个被历史中断的学脉,都需要一个、几个或者一批先行者忍受孤独、寂寞、冷嘲、热讽,以及保持数十年如一日的好奇与钻研初心,有“不成功便成仁”的决断,并接受一辈子都默默无闻的人生可能。


1994年,我离开赣东北农村,到“魔都”的华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系读书,主修侦察专业,为了获得一份稳定的职业而努力读书。谋生,并在有条件的时候,让自己实现一定程度的向上社会流动,应该是我这样的“小镇做题家”的初心。在刑事司法系读书,颇有一些“炫酷”的事,比如,在众多他系同学进进出出的教学楼前学习驾驶边三轮摩托车,目光紧盯前方道路平稳驾驶的同时,竭力用余光去捕捉路过同学的艳羡眼神;又如,胸口挂着古董相机在恋人们谈情说爱的校园草坪周边晃荡,做好“拍摄犯罪现场”作业的同时,最大可能地满足年轻驿动的八卦之心。当然,这些“炫酷”的学习本质上是纸上谈兵的。事实上,华政的刑事司法系在我入校的前一年,刚刚从“犯罪学系”改名而言。



侦察学和犯罪学是很不一样的。依我的浅见,侦察学是教人怎么找到罪犯,而犯罪学——借用他系同学经常戏谑我们的话讲——是“研究怎么犯罪”的学科。或者说,侦察学是实践性的,犯罪学是实证性的。一字之差,内涵相去甚远。在欧美国家,自龙勃罗梭、菲利和加罗法洛师徒三人于一百多年前在意大利创建犯罪学以来,[3]这门学科虽然不算显学,但在所有社会科学中也有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以武汉教授为代表的华政老一代学者慧眼独具,创办了犯罪学系,并在全中国树起了犯罪学的大旗。[4]但是,整体而言,犯罪学并不怎么受待见,在法律院校中也是非常边缘的学科。从事犯罪学研究的老师们偏好对策研究,普遍缺乏实证研究。同时,雪上加霜的是,高等教育的市场化改革让一些“冷门绝学”变得更冷、更绝。在卸掉计划经济的保护盔甲之后,犯罪学彻底被边缘化了——学生毕业之后在市场上不好找工作,也导致选择第一志愿报考者越来越少。大概是基于这个缘故,华政的犯罪学系改头换面以“刑事司法系”的面貌来拥抱法学教育的市场化。


在我进入刑事司法系学习的时候,虽然本系的育人重心已经转向刑侦、鉴定这些实践学科的研习,但是犯罪学的影响还是无处不在的。在《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犯罪预防学》等课堂上,我们系的同学们还是——被动地——接受了很多关于犯罪统计和实证研究的概念与知识。对犯罪学略有了解的读者应该知道,龙勃罗梭之所以能够提出“天生犯罪人”之学说,在于他以法医身份做了大量的实证研究——对3000多名犯人的头盖骨进行了详细观察和比对,基于统计归纳得出了犯人天生不一样的理论。在中国,大约一百年前,严景耀先生在京师第一监狱做志愿犯人,在对在监犯人的特征进行观察和统计基础上所形成的著作《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至今还是中国社会科学实证研究的经典和学术丰碑。


所以,“(犯罪)实证研究”虽然不曾成为我们刑事司法系学子的追求对象,但我们对其还是略知一二。事实上,在大四的时候,我们还上了一门《司法统计学》的选修课。给我们授课的老师是顾韩君老师。顾老师出身法律名门,她母亲韩学章女士是民国时期上海滩非常有名的大律师(也是人民共和国时期上海律协的首届会长并担任过全国律协副会长),但她本人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有很扎实的计量教育背景,大约是当时法律院校里最早从事法律和统计跨学科育人的老师之一。但是,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司法统计学》是一门边缘得不能再边缘、冷门得不能再冷门的法学选修课。我感觉,包括我在内的大部分同学是抱着混学分的态度去选修这门课的——希望顾老师有机会看到这段话的时候,不要伤心。而如今,随着司法大数据的蓬勃发展,司法和统计相结合的跨学科训练日益成为一门刚需学问。正所谓,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


不过,虽然不曾有意识去做实证研究,我的本科毕业论文却是实证的产物。大一暑假的时候,系里要求同学们去政法单位见习。为此,我在老家县城公安局治安科见习了两个月。在治安科学习,并没有太多的任务,不过所见所闻颇丰。有一次,指导我的老师和我们闲聊,说他们宁愿本县那些地痞流氓到外地去挣钱,也不要在本地惹事。为此,公安通常不会刻意把地痞流氓拦在本地,而是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他们到外地去。说者无意,听者有心。对于这种“自利”的做法,我印象非常深刻。在本科毕业之际,我把这种现象作为我的本科论文分析对象,最后写了《犯罪的间接故意输出论》——这篇本科论文写得非常朴素,并没有太多的理论支撑,而只是把所见所闻和感想写了出来。我当时还不知道“管辖竞争”(jurisdictional competition)或者“监管竞争”(regulatory competition)这样的“高大上”经济学理论,否则一定用理论装扮一下本科毕业论文。不过,本科一年级暑假的这个观察,也深深地影响了我在十五年之后在耶鲁大学法学院写的博士论文。[5]


在华政本科毕业之际,为了圆“北大梦”,我斗胆报考了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硕士研究生。我当时的主要兴趣在于法理学,觉得理论研究好玩,有很大的畅想空间。本科时期,我没有读过什么理论书籍,比较影响我的是《读书》这本杂志,觉得里面的作者都比较快意人生。但部分出于考研的战术选择,我报考的还是“冷门绝学”的犯罪学,并如愿考上。因此,在1998年北大百年校庆之际,我有幸在燕园遇到了导师白建军老师——白老师同样出身于犯罪学,并且是一位在年轻时拉着行李车、装着问卷跑过多省监狱进行罪犯调查的实证主义者。[6]


在北大法学院的求学经历给我一个非常重要的全新认识,并影响了我一辈子:做学者或者大学老师,可以是一份体面的职业。我所谓的“体面”,既包含了物质层面的“小康生活”,也包含了精神层面的“自我实现”。我的这个认识后来在香港科技大学和美国耶鲁大学学习期间又不断得到强化,变成了我的一个“成见”。当然,在北大法学院,学者的体面既可以表现为苏力老师那样的学富五车,贺卫方老师那样的勇敢洒脱,陈瑞华老师那样的独立批判,或者吴志攀老师那样的兼容并蓄……,当然还有白建军老师那样的孤独坚韧。


白老师经常提及,他在北大法学院刚开始讲授法律实证研究方法(最开始的课程名称是《犯罪学研究方法》)这门课的时候,全班只有6个学生——全部是犯罪学方向的研究生。[7]我有幸是其中一个。也正是在白老师的启蒙和激励下,我慢慢地滑向了法律实证研究的“不归路”。


从那个时候到现在,法律实证研究在世界范围内,都出现了“大转型”。[8]法律的实证研究——无论是定性的,还是定量的——在某种意义上,目前都已经成为一门颇有存在感的学问。尤其是近几年,大数据、人工智能、数据法学、实证法学、计算法学等的涌现,又给法律的量化实证研究进一步推波助澜。在一些实证的“原教旨主义者”看来,甚至已经是“非实证,无学术”。作为从上世纪末就接受启蒙并参与这项事业的我而言,是何等幸事!回望法律实证研究在过去二十年时间里的艰难探索,这门学问的创业之路令人感慨。


应该说,在中国的法学研究中,探索实证的研究——尤其是量化的实证研究——极其缺乏基础。中国学者素来喜欢“书斋里闹geming”。同理,正如历史学家黄仁宇先生指出的那样,执政者也喜欢定性决策,缺乏数字化管理。[9]就量化实证研究而言,中国法学教育的模式决定了法科生不学数学的基本格局。有些学生的数学基础很好,但是到了本科阶段就已经“自废武功”了。虽然自莱布尼茨以降,探索一个“数学化”的科学法律体系一直是法律科学的梦想,并由此促成了近当代很多流派法律科学的成长。[10]但是,数学和法学,长期以来在我们的法律教育和研究中是两条并不相交的平行线。


在这样一种知识生产与再生产的格局里,从事法律实证研究注定是孤独的。在我所能看到的有限范围内,在这条道路上,白建军老师是最孤独的。在很长的时间里,他可谓是“茕茕孑立,形影相吊”。粗粗算一下,从白老师留在北大法学院任教到2000年前后,他自己一个人在法律实证研究的道路上摸索将近二十来年。这期间,他身边不仅没有掌声和鲜花,反而多有不解和曲解。


幸好,在北大法学院里,还有坚定的赏识者和支持者。在上世纪最后的十年时间里,白老师从事法律实证研究的主要舞台是犯罪学的一个“偏门”,即,金融法和犯罪学交叉领域的金融犯罪。[11]固然,金融犯罪研究是犯罪学的一个分支,犯罪学学者研究金融犯罪并不违和。但是,我猜想,白老师之所以会在金融犯罪领域里牛刀小试,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遇到了他在学术事业上的“老伙计”——当时还年轻的北大法学院同事、金融法的才俊吴志攀教授。吴老师一定在某个或者多个场合对白老师说过,“老白,搞金融犯罪吧!”有个真实的历史片段,时常在我脑海里浮现:邓公“南巡”的春风吹遍神州大地之际,在某个狭小昏暗的北大教师公寓的厨房里,北大法学院一个搞金融法和另一个搞犯罪学的 “青椒”,在一起干掉一瓶红酒之后,决定共同成立一个研究中心,她叫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12]学术道路上,身边人的鼓励和赏识,哪怕是只言片语,也是至关重要的。


虽然白老师在之前已经在一流学术期刊上发表了关于法律实证研究的看法,[13]但是他于2000年发表在《中国法学》第4期上的《论法律实证分析》可以说是一篇划时代的作品。[14]之所以说这篇文章是“划时代”的,是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其一,《中国法学》是中国法学会的会刊,是当代中国法学研究发表的“三大刊”之一。[15]《论法律实证分析》这篇论文吹响了中国法律学界从事实证研究的号角,并且有些观点至今依然非常重要。[16]其二,“2000年”本身就是个重要的时间符号。在此之前,全国较少发表严肃的法律实证研究作品,而此后——尤其是2005年之后——出现了井喷状态。[17]其三,就白老师个人而言,在2000年之前,白老师只发表过一篇“三大刊”文章,[18]而此之后成为全中国法学界发表“三大刊”论文最多的学者之一。简言之,大约自2000年开始,法律实证研究开始登上中国学术研究的大雅之堂,并呈现扩展蔓延之势。


当然,还得感谢那些年相对良好的学术生态。2000年前后,中国的社会科学学术界还处在“古典时期”,还没有进入“工业化时代”。2001-2003年间,我自己有幸简短在《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工作过,担任法学稿件的初审工作。那个时候,至少站在《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编辑部的角度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相对简单的:我们发表文章既看人,也看文章,但更主要是看文章。发表文章看人,当然重要,因为人和学术水平挂钩,人和学术风格挂钩,人和学术伦理挂钩。俗话说,文如其人。但是,当时的杂志社更多是看文章,不看人,甚至没有办法看人——那个时候电话不是非常方便,手机甚少,没有电子邮件;学术会议也不如现在那样频繁,因此学者和编辑们没有太多机会赶场开会。有时候,作者打个电话过来,了解稿件进展或者商量稿件修改事宜,也是只听其声、不见其人。搞错彼此的性别和年龄,是编辑和作者之间常有的趣事。北京以外的作者固然如此,京城的学者也是如此。老作者到《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编辑部——北京市鼓楼西大街甲158号——拜访,大部分时候是编辑请客,在单位食堂一起吃饭,或者在后海附近找个小饭馆吃饭,聊表对作者的感谢。那个时候,后海没有酒吧,只有溜达的大爷大妈。上班日——杂志社要求编辑只在周一和周四两天去单位坐班——的午饭后,我经常骑着自己的老式自行车在后海兜圈子,暖风熏得游人醉,白日梦非常甜美。


我任职于《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的综合室。室里有个没有学过法律、喜欢看话剧、善于写戏剧评论的“倔老头”王好立编辑。他是法学文章的二审编辑,我的“顶头上司”。王好立老师以责任编辑身份,给白老师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前后发过三篇文章,前后跨度五六年。[19]但是,据我所知,虽然他们都在北京,期间两人只通过电话,从来没有见过面。王老师给白老师发表第一篇文章的时候,我已经在杂志社工作,甚至都不知道白老师是我的导师。[20]那是一个古典的学术时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相对简单,编辑与学者之间的关系相对单纯。那个时候,很多顶级刊物也发表研究生甚至本科生的论文,因为编辑只看文章、不看人。那个时候,编辑可能“性格倔强”,但通常不太会“学术刚愎”,更少只看头衔或者职称发文章。王好立老师就是这样一个“神奇的存在”。他没有学过法律,不研究法律,但是有着非常出色的学术水准和编辑眼光。因为王老师,因为那个古典的学术时代,白建军老师的法律实证研究作品不止一次登上了中国大陆社会科学学术的最高殿堂——从2001年首次发表,至今共有6篇文章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文版上。


因为在受过实证的启蒙,我在担任法学初审编辑的时候,也非常有意识地去挖掘实证研究的文章,也努力组织发表这样的文章,并得到了王好立老师,以及当时分管法学版面的副总编李林教授的首肯。在2002年的第2期,我组织发表了两篇量化实证研究的文章。其中一篇文章是北京大学的张维迎教授和他研究助理柯荣住合作的文章《诉讼过程的逆向选择及其解释》——何海波教授(目前任教于清华大学法学院)在北大法学院读博士期间一直兼任《中国社会科学》的法学编辑,他因为在2001年博士毕业去国家行政学院任教而不再兼任编辑,并把这篇文章“托孤”给我,强调是非常优秀的文章。这篇文章只用了北京某个基层法院的几百份合同纠纷判决书进行实证研究。但在当时的中国法学界,这样的样本数已经是“惊为天人”。更关键是,著名经济学家“放下身段”来研究合同问题,做法律的实证分析,让我们感到兴奋和欣慰。[21]


之前常听人们说某人“厚积薄发”或者“大器晚成”。我不知道这两个成语用在白老师身上是否合适。但是的确,很多学者的学术生涯在40岁之后下滑得非常厉害,而白老师却是在40岁之后不断迈上更高的巅峰。在2020年9月10号这个教师节,白老师荣获“北京大学2020年教学成就奖”。这是北大校方对一名老师教书育人成就的最高肯定。在北大对白老师获奖的介绍中提到:“白建军在法学界最早采用大样本量化分析的实证研究方法,持续推动了法学与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之间的跨学科交叉研究,这为法学研究开辟了一个全新的视角与领域”。[22]这个评价恰如其分。在最近十多年里,白老师在北大给全校本科生讲授通识课程《犯罪通论》,是全北大最受本科生欢迎的选修课之一,最多的一个学期选课人数达到930人。[23]回想1998年,我们6个同学在北大一教狭小的106教室聆听白老师讲授《犯罪学研究方法》,颇有“荒凉”之景象。不到20年的时间里,白老师无论是在学术研究还是教书育人上,都获得了广泛的尊重和至高的荣誉。在得知白老师获奖的第一时间,我在朋友圈分享这一信息,写道:1999年新年,白老师邀请他的三个弟子在燕东园的蜗居里喝酒。从中午11点到晚上新闻联播结束,我们师徒四人干了白酒、品了红酒、煮了黄酒,尝了白老师亲手做的白切鸡,直到最后喝了师母煮的稀饭才散去。那是多么美妙的光景!如果真的可以穿越,我想回到那个时刻,乘着微醺之际,当面告诉白老师:“莫愁前路无知己,天下谁人不识君”。


然而,相对于白老师这样的先行者,我们往往只是事后诸葛亮。退一步讲,即便事后可以把道理讲得头头是道,我们大部分人在行动上却是经常裹足不前。我今年44岁,虽然学问不入一流,但是内心日益显得老气横秋,难以接受新鲜事物和知识。而在1999年,44岁的白老师终于被北京大学聘为正教授。但“正高”白建军老师却做了一件惊人的事,放弃招收博士生的机会,转而报考北大法学院的博士生,并顺利成为北京大学法学院2000级的博士新生,认认真真跟着储怀植老先生学习做刑法学问,并且博士论文《罪刑均衡实证研究》入选2005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24]只有当我现在活到与白老师当年同一年龄的时候,才能真正明白这个决定的滋味与分量。我们经常用创新性来形容一项研究成果的水准。而创新精神已经早融入白老师的血液,并一以贯之去践行:在1980年代初,作为年轻处级干部的他放弃了大好的仕途回到北大做没有学位的本科旁听生;在1990年代初,已经在北大法学院任教的他跑到北大人口所系统学习统计软件SPSS;在2000年代初,他领导团队创办“法意”收集裁判文书,开创了量化分析裁判文书并推进同案同判的先河……。


数十年如一日,白老师孤独、坚韧地走他的创新学问之路,并由此作为先行者推动法律实证研究在中国法学界立足、发展和繁荣。这大概也是所有新兴学问先行者的共同品性。


二、我辈:彷徨的探索者


但是,回望世纪之交在北大求学的我,并没有那种慧根,能够看到实证研究的前景。相反,那几年,我和身边的很多年轻人一样,淹没在各种刚刚涌入中国社会科学界的宏大理论之中。其中,波涛最为汹涌的可能就是“后现代主义”。在研究生期间,我热衷于追逐各种时髦的理论大师,比如福柯、布迪厄、哈贝马斯、德里达……,并吟诵他们提出的各种概念,比如解构、规训、话语、符号……。说实话,我当时在内心有点看不起法学的学问,觉得格局太小。我记得,在研究生二年级,我跑到社会学系选修了《当代西方社会思潮》,并申请领读介绍后现代主义思潮的文献。虽然读得稀里糊涂、一知半解,但还是津津有味。有一段时间里,我天天捧着布迪厄的《语言与符号权力》(Language and Symbolic Power)英文版到北大图书馆看书——大概可以用“装13”来形容这种行为。我现在已经忘记这本书的内容与思想了,只记得,太晦涩了——英文翻译版通常是一句十行,一个下午只读10来页,部分时间纠结在英文的语法结构,部分时间趴在桌上打瞌睡,更多时间在打量来往的同学,看望窗外的风景,并跑到四楼期刊阅览室看《大众电影》里面的帅哥美女图片。这和现在很多研究生同学把大量时间耗费在高档写字楼的打印室里,有点不一样。那个时候,我们不赶时间。


我在研究生期间多少受点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影响,爱好“解构”,而不是“建构”。为此,我的硕士论文写的是白领犯罪,主题是“解构”犯罪的定义,批判当代社会犯罪定义中的“话语权力”,由此写出了一篇非常具有文青气息的硕士论文:《暧昧的犯罪》。其中“暧昧”指的是,关于“犯罪”的定义是流变的,是因人而异的,并不恒定,因此犯罪是被不同群体主观定义的,而没有恒定的客观属性。现在看来。这样的观点是绝对化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固然存在利益群体(尤其是统治阶层)的主观价值判断,但是有很多罪行的存在,是人类根据自身的经验认知归纳总结的结果。[25]菲利对“自然犯罪”和“人定犯罪”的划分,就是一个很好的参考。所以,对事实的科学归纳与分析,既是建构的,也更是解构的。正如白老师经常讲的,“实证是最优雅的批判”。也是,话语诠释的批判效果,肯定比不上事实实证的批判。古话说得好:事实胜于雄辩!


研究生毕业的时候,成为一名体面的学者,已经成为我的职业志向。因此,我去了《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做编辑。


在《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工作期间,我一直为一件事所困扰:作为中国大陆最权威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的编辑,我在理论上应该会收到很多非常优秀的投稿稿件,但事实上让我感到“眼睛一亮”的稿件并不多。部分发表的文章还是我们主动向作者约稿的结果。为什么?我记得,有一次在北大校园里遇到了当时担任《中外法学》主编、编辑工作做得“有声有色”的贺卫方老师。我向贺老师描述了我的困惑,并问他:“这是我的问题,还是他们——作者们——的问题?”如果是“我的”问题,说明我作为编辑不合格,没能发现优秀稿件;如果是“他们的”问题,意味着虽然有庞大的法学研究者群体,但是产出的高质量稿件不多。就这个问题,贺老师以他常有的语调,大声笑着对我说:“呵呵,或许,两个因素都有吧!?”


我认同贺老师的看法。在杂志社工作期间,因为我在“综合”室,所以很有幸同社会学、政治学、民族学、教育学等“(经济学以外)其他社会科学”的编辑们一起工作,[26]也有幸直接或者间接接触很多法学以外的一流社会科学学者。对比下来,我的感觉是其他社会科学的文章常常显得“宏大叙事”,而法学学者的文章常常讨论的是“奇巧淫技”,让我感觉甚是沮丧,在其他学科前面“抬不起头来”,并在2002年的杂志社年终工作会议上——非常不成熟地——表达了对自己工作的不满。在这段时间,我逐渐形成了一个看法,法学研究需要更好的方法支持,应该像其他社会科学研究一样得到强有力的方法支持!为此,我又想起了实证研究方法的重要性,不仅仅尤其关注实证研究的稿件,还给编辑部写了一个未曾面世的课题报告《法律实证研究在当代中国的命运》。


为了解决自己的困惑,像同代的学子一样,我把目光投向了大洋彼岸,把留学作为提升自己学术能力的不二方案。为此,我一直在做赴美留学的技术准备,花了大量时间准备考托福和GRE。我非常希望去美国的一流大学读社会科学的博士,啥都可以,但不能是法学(哈哈,内心里还是觉得法学的学问格局太小)。很不巧,那几年刚好迎来了GRE大改革,原先的纸面考试改为计算机机考,题型和题库都发生了很大改变。由于我的英语基础较差,加上工作上的杂务较多,GRE的改革让我措手不及,梦想被卡壳了。正在这个时候,在香港科技大学社会科学部任教的丁学良老师向我伸出了热情的援手。我到杂志社工作才认识丁老师。但他非常热心,经常给我邮寄各种拓宽视野的英文阅读材料,让我受益匪浅,更加坚定了留洋的愿望。


丁老师年少成名,在1984年出国留学之前,已经是国内研究马克思主义的著名青年学者,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认可。赴美在匹兹堡大学短暂求学之后,丁老师去了Harvard University读社会学博士,师从著名的思想家丹尼尔·贝尔。[27]出生的时代背景、本人的聪慧和敏锐、学习的勤奋,加上所经历的各种事情,决定了丁老师是个见识非凡的学者。在Harvard University毕业之后,经过澳大利亚的几年短暂停留,丁老师在香港科大创校不久之后就加入了科大的社会科学部,是该部的几个资深教授之一。


当丁老师得知我有意出去留学而未能实现的时候,他非常热心地邀请我,先去香港科大“过渡”一下。因此,在2002年底,几乎在没有任何准备的情况下,得益于丁老师的鼎力相助,还有同样在杂志社工作时认识的季卫东老师的推荐信,我顺利申请上了去香港科大社会学科部攻读学术性的社会科学硕士的机会,师从丁老师,开始了“喝洋墨水”的第一步。


在香港科大期间,我得到了比较系统的美式学术训练。刚到科大伊始,丁老师讲的一句话,我至今印象非常深刻:社会科学的研究,只可能在材料、理论或者方法三个领域里实现创新;其中,方法创新基本不可能,理论创新很难,材料的创新最有可能。现在回过头来,慢慢品味丁老师的话,越品越有道理:经验材料多了,便自然有故事,有理论;经验材料不够充分,事实真相不甚明了,有理论也是瞎编。苏力老师说,学术研究要有想象力。[28]这话很有道理。不过,社会科学研究也必须有扎实的经验材料,学术想象力才有“用武之地”——学术想象力是对已有材料进行学术加工的建构能力,而不是编造经验材料的虚构能力。


在香港科大跟丁老师学习期间,我选择的硕士论文主题是,以“孙志刚事件”作为研究的切入点,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的互动关系研究中国的(法律)制度变迁。丁老师非常热心为我创造条件去做田野,鼓励我多做第一手的经验研究。为了能够让所有的学术性硕士生有良好的研究功底,香港科大的社会科学部设置了非常体系化的方法论课程,包括定性研究方法和初级统计学(这两门课是学术性硕士生的必修课),以及高级统计学(是博士生的必修课)。我在香港科大前后读了三年,前两年是研究型硕士学习,第三年是博士班学习。因为这样,我上了所有的三门方法论课程。


不过,虽然我之前已经接受了白老师的量化实证启蒙,开始接触统计软件SSPS,在杂志社工作时有意去组织量化实证研究文章,在香港科大——被动地——接受了系统的统计学训练,我在香港求学期间并没有认真想过做量化实证研究。其中部分原因在于,和那些社会学、经济学和政治学等社会学科学科班出身的同学相比,我觉得我的统计训练“太烂了”(以至于高级统计学的课程作业不得不仰仗同学们的帮助才能交差),烂得拿不出手,羞于启口说自己做量化实证研究。记得在香港科大读书的某个晚上,好像在社会科学部的Lab,或者在吴晓刚老师家吃火锅,抑或在科大的海边烧烤喝酒,我和现在任教于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的同学孙秀林有过对话,大意是统计学只是一门工具,只能对浮在面上的数据进行分析,不能对生活和事物的内在逻辑进行“深描”,所以不值得深入研习云云。我在香港科大的两门统计学都是刚刚从美国回到香港科大的吴晓刚老师教的。吴老师是2003年开始在香港科大任教的,我也是2003年去那里读书的,所以我们是他在香港科大教的第一批学生。吴老师教得真好,我学得真不用心。现在回想起来,我当时对量化实证研究的态度可谓是“图样图森破”(too young, too simple)。就好比当时有个大美女天天在你面前晃荡,但自己“只是当时已惘然”,真是遗憾错失了大好的学习机会!


所以,我在科大的硕士论文,做的虽然是“社会科学”的实证研究,还主要还是定性研究。[29]然而,我因为内心的偏见而排斥定量研究,并不等于定性研究就做得好。说句真心话,定性研究真不好做,好的定性研究甚至比定量研究更难。同样存在实证资料的收集、分析、总结和诠释四个过程,定性研究的资料收集是门大学问,而定量资料的收集——有时候——就是懒人的功夫。之所以这么讲,是因为合格的定性研究必须依赖一手经验材料,研究者必须在田野里摸爬滚打多时才可能有所得。相反,有不少出色的定量研究,用的都是现成的二手数据库。一个普遍现象是,不少做定量研究的博士研究生往往是先看导师或者其他人有什么现成的定量数据库,才决定做什么选题,用什么统计模型的。所以,当我在2006年离开香港科大去美国继续学习的时候,大概只是完成了一个针对“孙志刚事件”的半成品定性研究,做得不够深入。


在科大读书期间,我还继续做着我的“美国梦”,计划硕士一毕业就去美国攻读社会科学的博士。所以,我在2004年下半年申请了美国和加拿大十来所学校的政治学博士生项目。很遗憾,这一轮申请,一个录取都没有,只上了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政治系的候补录取名单——结果是,没有结果。承蒙当时香港科大社科部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吴晓刚老师和蔡永顺老师等人的支持,在我第一年申请美国学校未遂的情况下,我得到机会继续在科大读博士。而丁老师虽然对我的硕士论文写作颇为不满意,但依然对我非常宽容,无条件继续收留我在他门下读博士。


虽然上了科大的博士班,我内心依然有些不甘,对美国依然心存念想,所以在博士一年级时又申请了一次,目标依然是美国和加拿大大学的政治学博士生项目。只不过,在第二年申请的时候,已经连续两年给我写推荐信的吴志攀老师善意提醒我,或许可以同时试试美国法学院的LLM项目。吴老师的点拨和推荐,让我在第二年申请的时候有机会得到耶鲁大学、哥伦比亚大学和宾州大学三所美国一流法学院的录取,并最后选择了耶鲁大学法学院。吴老师在给我写推荐信的时候,有个细节,让我更加心怀感恩。当时吴老师建议我只申请3所美国法学院,并让我自己先排一个优先考虑的学校名单。我给吴老师的申请学校名单的第一位是Harvard University法学院,而吴老师帮我调整成为耶鲁大学法学院,并分别帮我给耶鲁、哥伦比亚和宾大的法学院写了推荐信。北大法学院毕业的同学都知道,吴老师的推荐信分量有多么重!


耶鲁法学院是美国法律现实主义的重镇。在耶鲁法学院,老师们一半自嘲、一半骄傲地宣称:除了法律,耶鲁法学院什么都教(everything but the law)。[30]在我刚到耶鲁法学院第一周的学业导引课程上,欧文·费斯(Owen Fiss)教授给我们上了开学第一课“耶鲁眼里的法律”(“law according to Yale”),话里话外,理论自信满满。这种套路比较符合我的本性,喜欢理论的“宏大叙事”,不爱规则的“奇巧淫技”——前面说过,从北大读书时,我就是如此。我的博士论文导师是苏珊·罗兹-艾克曼教授(Susan Rose-Ackerman)。她早年在耶鲁大学经济学系获得博士,虽然没有获得法律学位,但研究兴趣广泛,在比较政治经济学、反腐败、比较行政法等领域成就显赫,长期在耶鲁法学院和政治系担任双聘教授。[31]苏珊老师在法学院和政治系都带博士生,桃李满天下,也是深受各国学生喜爱的“苏珊阿姨”。我在选择博士论文选题的时候,一度考虑做晚清到当代中国的宪制建设,并为此在“虎妈”蔡美儿(Amy Chua)教授的指导下做了一个独立研究,并在申请法学博士的时候得到了蔡老师的大力支持——她帮我给博士生招生委员会写了一封热情洋溢的推荐信。不过,我同时也在选修苏珊老师的“反腐败政治经济学”讨论课。我给这门课的期末作业写的是纽约市和香港警察反腐败的比较研究,后来发表在美国的一个法律评论上。[32]期末论文发表在正式英文期刊上,促成了我倾向选择苏珊老师。后来在确定选题的时候,她的一句话,点醒了梦中人:“Jinhua, since you are in New Haven, please take advantage of New Haven!”(“金华,既然你人在纽黑文,就应该好好利用纽黑文!”)纽黑文是耶鲁大学所在的城市。苏珊老师的潜台词是,在选择选题和导师的时候,要充分利用他(她)们的长处和资源,避开短板。诚哉斯言!的确,耶鲁法学院,甚至更大范围的耶鲁大学,并没有专攻近当代中国宪政的学者——长期在耶鲁政治系任教的王绍光教授在2000年前后已经离开了耶鲁,后来在耶鲁大学政治系的中国政治专家也更多是偏向技术研究。在苏珊老师的引导之下,我选择了中央与地方关系以及地方竞争作为研究的主题,对十九世纪的美国和当代中国做了一个比较研究,并在时隔多年之后在美国正式出版。[33]


耶鲁法学院是一个学习的绝佳舞台,我的博士论文选题与写作,让我自己在法律和社会科学跨学科的研究道路上越走越远。但是比较遗憾的是,我错过一些强化自己研究方法——尤其是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的机会。在2007年的春季学期,我选了法学院教授多诺休教授(John Donohue)的《法律经济学》。这门课聚焦利用量化实证方法研究死刑的效果。多诺休教授是个非常出色的学者,是美国研究法律经济学和量化法律实证的顶级学者。他和斯特芬·勒维特(Steven Levitt)合作写的关于美国早年堕胎合法化对于后来犯罪率下降产生正面影响的文章,是法律经济学的经典之作。[34]但是在选课的时候,我处在“不识庐山真面目”的状态,还不知道他是个牛人。直到两年后,一位法学院的中国师妹在写性别歧视的博士论文时,告诉我多诺休教授还是美国研究反歧视法律经济学的顶级学者时,我才知道他有多牛。因为选课时不知道多诺休教授的影响力,让我失去了一次有可能在他主编的《美国法律和经济学评论》(American Law and Economics Review)上发表文章的机会。


事情是这样的:多诺休教授和另外一位经济学学者(Justin Wolfers)在《斯坦福法律评论》2005年卷上发表了一篇关于死刑存废实际影响的文章。[35]在这篇文章中,他们用1960-2000年美国各州的数据,通过统计分析说明,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死刑的存在可以对谋杀有遏制效果。他们这篇文章是直指芝加哥学派而去的——芝加哥大学的数名法律经济学大家,诸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贝克(Gary Becker)和中国法学界的“老朋友”波斯纳法官,都主张死刑对谋杀有遏制效果。在交给多诺休教授的课程作业里,我用他们收集并公开的数据,然后再加上我自己从美国各州的统计年鉴中摘选增加的死刑执行方式(比如枪击、绞刑、电椅、注射等)数据,在他们用的统计模型基础上加上了“死刑执行方式”这个定类变量,进行回归分析。我自己的回归分析发现,在控制相关变量之后,死刑执行的方式对谋杀率有影响:在保留并执行死刑的州里,越是用残忍方式执行死刑(比如绞刑比枪击更加残忍,后者又甚于注射),在同等条件下,该州的谋杀率越低。这个发现挑战了多诺休教授在《斯坦福法律评论》上的观点,也引起了他的极大兴趣。我是2007年秋季学期把论文交给他的,并得到了较好的课程成绩。不过,没想到快到圣诞节的时候,我突然收到多诺休教授的邮件,说他在《美国法律和经济学评论》上组织一期关于死刑存废效果的专题文章,问我能否把作业改出来,但是时间有点急,必须赶紧给他。非常不巧,我当时已经买了机票,即将回国办事,所以就胡乱改了一下,发给他了。结果外审反馈回来,批判非常凌厉。当时我已经在上海,因为其他事情,心境非常不好,看到如此颠覆性的外审意见,有点“老子不稀罕”的幼稚心理,我就彻底放弃了。


读者看得出来,从我本科接触实证研究,在北大接受白老师启蒙,到香港科大继续系统学习,直到美国读书还没有把量化实证作为我的学术志业。但在同时,心里又没有完全放弃,是一种纠结、彷徨的心态。这种纠结和彷徨,要么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彻底熄火,要么因为碰上燃油而燃烧。向左走,抑或向右走,决定命运的是机遇和偶然。我想,在一个学者成长的过程中,关于是否走学问道路、如何走学问道路的纠结与彷徨,应该并不罕见。在我这个个案中,比较关键的问题是:在确定了以学术为业之后,是否要投身于一个相对边缘的新兴学科领域?如何同时满足自己的学术旨趣和学者成长的功利要求?我的基本判断是,年轻学人在探索中的彷徨,应该是常态。正因为如此,我也想借此机会告诉比我年轻的人,不要因为纠结和彷徨而放弃学术道路。或许,一个好的偶然机会马上就到来。


我自己的偶然机会也不紧不慢到来了。在2008年的秋天,我和吴晓刚老师偶遇于北京的中关村海淀图书城。当时,我从美国回来“做田野”,其实是到处瞎逛。吴老师到北大开会。在中关村的某个小酒馆,吴老师对我提及,CGSS2005数据已经发布,其中有几个关于纠纷解决和司法公正的问题,可以考虑一起合作做研究。对我来说,这是天大喜讯。吴老师不仅仅课教得好,自己在世界一流的社会学期刊上发了很多文章,关键是他非常乐意“手把手”教学生做研究。在那次偶遇后,吴老师不仅提供了我利用CGSS2005数据从事学术研究的机会,而且亲自指导我,帮助我发表了几篇——至今为止——还算可以的量化研究文章。其中一篇发在《中国社会科学》,[36]另一篇发在《社会学研究》,[37]是我目前发表后引用率最高的两篇文章。从不学到学,从学到用,期间的距离都非常遥远。白建军老师的启蒙和吴晓刚老师的指导让我走完了这两段距离。


有了发表的甜头之后,我开始用“正眼”看量化实证,这一次近距离体会到了她的美,于是就和她“来电了”。经过多年的彷徨和纠结,我终于和量化实证研究走到了一起。当我醒悟之后,我意识到原先在北大、香港科大学到的还只是“三脚猫功夫”,难以仗此闯荡江湖,于是就决定回炉修炼。碰巧,吴晓刚老师和孙秀林同学(从香港科大博士毕业之后长时间在上海大学社会学院任教)在上海开办了“应用社会科学方法研修班”,于是我有两个暑期去蹭课,非常努力地提升自己——当然,数学基础不好,收效甚微。


至今,在量化实证的技术操作层面,我的水平并没有提高多少,但是在理念层面,我已经深深地“陷进了”量化实证研究的学术道路。2020年,我和台湾地区的张永健教授一起编了一本法律量化实证研究的论文集。在该书序言中,我们称法律量化实证研究为我们的“爱人同志”。[38] 坦诚讲,一个学者能够在学术道路上最终遇到他/她的爱人同志,是幸运的。虽然经过多年的彷徨与探索,我能够最终找到这份学术的热爱,也是幸福的。当然,我走过的路,也是我辈之中很多学者走过的路。


三、本书:“古典”的探索


我自己的求学历程与工作经历,是影响研究产出的主要“解释变量”。彷徨的心态和辗转的经历使得我自己在实证领域的研究主题非常杂乱,有“东敲一锤,西打一棒”的错乱感。但是在深层次,也大概也有学术创业道路上的诸多制约。


在本书中,我从三个角度——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和理论产出——归纳了我自己在实证研究创业中的心境与心态。它们分别是实证数据挖掘的“机会主义”、统计方法应用的“实用主义”和理论产出的“激进主义”。所谓数据发掘的“机会主义”,大致意思是说,当定量研究缺乏完美数据的时候,就尽量找机会使用能够用上的数据,包括不同来源、不同品质的数据。只要数据不完全是垃圾,就尽量从中找到有价值的信息,所谓聊胜于无。统计方法应用的“实用主义”有类似的意思,是指对于百分比、频次或者标准方差这样的简单统计工具,或者回归分析和自然实验这样相对复杂的统计工具,采取实用的立场,哪个好用就用那个。事实发现才是检验统计工具价值的唯一标准。而理论产出的“激进主义”是指在当前中国法律实证研究的初创阶段,在从事实发现推导出理论成果方面,不妨胆子大一些,刺激一下读者的更多思考,以引发大家对法律实证研究的更多关注。关于这三种“主义”的更多说明,读者可以阅读正文的三个导读部分,我在此不再赘述。


从“机会主义”、“实用主义”和“激进主义”的字面理解可以看出,它们都是与理想、完美、成熟相反的词汇。从学科发展的规律看,这三种“主义”的行为也往往出现在一个学科或者一个研究领域的初始阶段。我把这个阶段称之为“古典的”阶段。说某种学问的探索是“古典的”,意思是它虽有明确的思想创新性,但是因为还在初创阶段,所以学术技术还不成熟,在实践中略显方法和技艺上的粗糙,因此有待于完善和升级。正因如此,我给本书起了一个很“高大上”的副标题:“古典的探索”。


我还不清楚中国乃至全球范围的法律实证研究是否会快速迈入“新古典时期”或者“黄金时代”。但是,有一点是非常清楚的: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法学研究和法律体系一定会出现结构性的转型。[39]这个“大转型”将会转向何种具体的方向,未来将会在哪里停下脚步,我们还不得而知。但是,对海量的法律信息保持好奇、敬畏、求知的心境,并做好人类知识革命“过山车”的心理准备,总是没错。


在整理好行装,准备迈入法律实证研究的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之际,我还是要衷心感谢多年来引领我进入这个新兴领域进行古典式探索的老师们,尤其是我的研究生导师们。他(她)们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白建军老师、吴志攀老师和陈瑞华老师,香港科技大学社会科学部的丁学良老师和吴晓刚老师,以及耶鲁大学法学院的苏珊·罗兹-艾克曼老师(Susan Rose-Ackerman)、蔡美儿老师(Amy Chua)、葛维宝老师(Paul Gewirtz)和贺诗礼老师(Jamie Horsley)。


本书从导论到结语的各章均以论文的方式发表过。按照本书顺序,这些论文分别是:


(1)《当代中国的法律实证研究》,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6期,第60-78页(《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16年第1期转载)。

(2)《中国公司上市的地理与治理——对证券市场行政治理的再阐释》,载《证券法苑》总第3期,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4-85页(后来入选黄红元总编:《证券法苑(十周年精粹)》(上),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511-540页)。

(3)《中国律师择业理性分析——以业务收费为核心的实证研究》,载《法学》2012年第11期,第143-155页。

(4)《法律人从政——合理性分析及其验证》,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1期,第114-132页。

(5)《检察人员对分类管理改革的立场——以问卷调查为基础》,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4期,第71-85页(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国际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编《司法改革(内参)》2015年第3期转载;中国人民大学报刊资料中心编《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16年第2期全文转载)。

(6)《市场治理模式与中国证券律师——基于1148家IPO案例的实证报告》,载《证券法苑》总第九卷,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40-93页。

(7)《中国律所IPO业务声誉报告:1990-2017》,载《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6期,第103-124页(林新波、程金华著)。

(8)《从关系到市场:声誉机制与IPO过会》,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第16-25页(黄勇升、程金华著)。

(9)《社会阶层与民事纠纷的解决——转型时期中国的社会分化与法治发展》,载《社会学研究》2010 年第2 期,第151-179页(程金华、吴晓刚著)。

(10)《四倍利率规则的司法实践与重构——利用实证研究解决规范问题的学术尝试》,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3期,第684-716页。

(11)《中国法律权力的联邦制实践——以劳动合同法领域为例》,载《法学家》2018年第1期,第1-17页(程金华、柯振兴著)。

(12)《中国行政纠纷解决的制度选择——公民需求的视角》,载《中国社会科学》2009 年第6期,第144-160页(本文摘要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法学文摘》2010年第1期)。

(13)《法律变迁的结构性制约——国家、市场与社会互动中的中国律师职业》,载《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7期,第101-122页(程金华、李学尧著)。

(14)《迈向科学的法律实证研究》,载《清华法学》2018年第4期,第149-166页。


在选编过程中,为了更加凸显本书主题和章节逻辑连贯性,我对这些论文都做了些许调整。在此,我对发表上述文章的所有杂志及编辑表示感谢,还当然要感谢和我一起合作进行实证研究探索的老师、同事和同学们,他们分别是吴晓刚教授、李学尧教授、柯振兴博士、黄勇升同学、林新波同学和邹逸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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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与这本以“做实证”为主题的书相对应,我和台湾地区张永健教授选编的《法律实证研究:入门读本》就是关于法学研究中“说实证”的书。参见程金华、张永健:《法律实证研究:入门读本》,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选编说明”部分。

[2] 项飙、吴琦:《把自己作为方法——与项飙谈话》,上海文艺出版社,2020年版。

[3] 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生于1835,卒于1909,意大利犯罪学家、精神病学家,在都灵大学担任法医学和公共卫生学教授时期,于1876年出版了代表作《犯罪人:人类学、法理学和精神病学的思考》(或《犯罪人论》。菲利(Enrico Ferri)生于1856,卒于1929,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的弟子,在1884年出版了代表作《犯罪社会学》。加罗法洛(Baron Raffaele Garofalo)生于1851,卒于1934,也是龙勃罗梭的学生,在1885年发表了《犯罪学》,正式提出了“犯罪学”这个概念。参见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第2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4] 武汉教授于1921年生于广东,早年就读于上海的圣约翰大学,并投身于革命事业,1949年之后曾担任陈毅、潘汉年市长的秘书,“文革”期间被迫害并发配到安徽劳改,1979年回上海到刚刚复校的华东政法学院工作,并创建全国第一个犯罪学系,并由中国政府提名,担任联合国预防和控制犯罪委员会委员。参见陈金鑫:《武汉教授生平简介及学术思想探讨——纪念武汉教授诞辰百年》,载《犯罪研究》2020年第4期。

[5] Jinhua Cheng, States, Intergovernmental Relations, and Market Development: Comparing Capitalist Growth in Contemporary China and 19th-century Untied States, Palgrave MacMillan, 2018.

[6] 侯猛、白建军、程金华:《对话白建军:在乎真相的法律实证》,载《法律和社会科学》2018年第2卷,第296页。

[7] 侯猛、白建军、程金华:《对话白建军:在乎真相的法律实证》,载《法律和社会科学》2018年第2卷,法律出版社版,第320页。

[8] 关于法律实证研究在美国的发展,参见Herbert M. Kritzer, Empirical Legal Studies Before 1940: A Bibliographic Essay, Journal of Empirical Legal Studies, Vol.6, No.4, p.925-968 (2009);Theodore Eisenberg, The Origins, Nature, and Promise of Empirical Legal Studies and A Response to Concerns, 2011 University of Illinois Law Review 1713 (2011)。在华人社会的发展,参见程金华、张永健选编:《法律实证研究:入门读本》,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左卫民:《实证研究:中国法学的范式转型》,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9] [美]黄仁宇:《万历十五年》,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

[10] Roger Berkowitz, The Gift of Science: Leibniz and the Modern Legal Traditi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11] 比如参见白建军:《金融犯罪的危害、特点与金融机构内控》,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6期,第54-62页;《证监会60个处罚决定的实证评析》,载《法学》1999年第11期,第55-62页。

[12] 吴志攀和白建军两位老师联合创办的北京大学金融研究中心至今已经培养了数百名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发起并至今发行《金融法苑》(CSSCI扩展版集刊)(https://www.finlaw.pku.edu.cn/index.htm)。

[13] 参见白建军:《刑事学体系的一个侧面:定量分析》,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5期,第56-64页。

[14] 白建军:《论法律实证分析》,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第29-39页。

[15] 当前中国法学界所谓的“三大刊”指的是《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和《中国法学》。

[16] 在《论法律实证分析》文中,白建军老师把“程序”确定为实证分析的第一要素,非常具有启发性,并且至今并不过时。参见程金华:《迈向科学的法律实证研究》,载《清华法学》2018年第4期,第154-155页。

[17] 参见程金华:《当代中国的法律实证研究》,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6期,第60-78页。

[18] 参见白建军:《证券犯罪与新刑法》,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第108-114页。

[19] 这3篇文章分别是白建军:《刑法轻重的量化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114-125页;《犯罪轻重的量化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第123-133页;《死刑适用实证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第135-145页。

[20] 白建军老师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的第一篇文章是《刑罚轻重的量化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在2001年11月见刊。此时,我已经到杂志社工作数月。

[21] 参见张维迎、柯荣住:《诉讼过程的逆向选择及其解释——以契约纠纷的基层法院判决书为例的经验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第31-43页。

[22] 参见《教学成就奖获得者白建军:不作不做,致敬平凡》(http://www.pkuef.org/info/1175/6028.htm)。

[23] 侯猛、白建军、程金华:《对话白建军:在乎真相的法律实证》,载《法律和社会科学》2018年第2卷,法律出版社版,第316页。

[24] 参见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公布的“2005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http://www.cdgdc.edu.cn/xwyyjsjyxx/zlpj/yblwpm/yblwpxgs/rxlw/265430.shtml)。

[25] 参见程金华:《事实的法律规范化——从农业社会到信息革命》,载《学术月刊》2021年第3期。

[26] 我在2001年去杂志社工作的时候,才24周岁,是“综合室里来的年轻人”。在综合室,除了法学编辑王好立老师以外,还有刚刚退休返聘的政治学、民族学编辑孟宪范老师,以及主要负责社会学的冯小双老师。他们仨人都是50岁开外的前辈,对我关爱有加,使得我在编辑部度过了极其愉悦的两年编辑光景——由于每周只需要周二和周四坐班,那段时间上班像度假。甚至在“非典”肆虐期间,我依然没有丧失骑自行车十几公里去上班的热爱!

[27] 参见丁学良著:《我读天下无字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8] 苏力:《好的研究与实证研究》,载《法学》2013年第4期。

[29] See CHENG Jinhua, A Threefold Legal Campaign: the Central State, Local Bureaucracies, and Social Forces Relating to the Sun Zhigang Case, M.Phil. in Social Science Thesis, HKUST Library, 2005.

[30] 这个可能是美国顶尖法学院教授们的共同“德性”。2016年,我有幸到芝加哥大学法学院访问半年,和Tom Ginsburg教授一起讲授《当代中国的法律与经济发展》课程。大约有13名法学院的JD学生选我们的课。期间,曾经由此讨论合同的问题,发现这些JD学生好像对合同的基本构造不甚熟悉。大概,他们的合同法老师忙着讲法律的经济分析了。

[31] 宋华琳教授对我导师罗兹-艾克曼教授的学术成就有非常出色的归纳,并撰写专文发表在“规制与公法”微信公众号(链接为https://mp.weixin.qq.com/s/zt82jTw6rMQFxpTwAxikbg)。

[32] Jinhua Cheng, Police Corruption Control in Hong Kong and New York City: A Dilemma of Checks and Balances in Combating Corruption, The Brigham Young University Journal of Public Law, Vol.23, p.185-220 (2009).

[33] Jinhua Cheng, States, Intergovernmental Relations, and Market Development: Comparing Capitalist Growth in Contemporary China and 19th-century Untied States, Palgrave MacMillan, 2018.

[34] Steven Levitt & John Donohue, The Impact of Legalized Abortion on Crim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 CXVI, Issue 2, p.379-420 (2001).

[35] John J. Donohue and Justin Wolfers, Uses and Abuses of Empirical Evidence in he Death Penalty Debate, 58 Stanford Law Review 791 (2005).

[36] 程金华:《中国行政纠纷解决的制度选择——以公民需求为视角》,载《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

[37] 程金华、吴晓刚:《社会阶层与民事纠纷的解决——转型时期中国的社会分化与法治法治》,载《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2期。

[38] 程金华、张永健:《法律实证研究:入门读本》,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选编说明”部分。

[39] 程金华:《事实的法律规范化——从农业社会到信息革命》,载《学术月刊》2021年第3期;程金华:《人工、智能与法院大转型》,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