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切缅怀已故著名法学家、教育家和社会活动家罗豪才先生,继承其放眼世界、立足中国、追求法治的精神,北京大学法学院与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
究中心于2019年正式启动“罗豪才法学讲座”。讲座将邀请海内外知名法律学者、实务工作者,就全球与中国法治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发表演讲。
2019年10月31日下午,“罗豪才法学讲座”第一讲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举行,主题为“软法与智能网络社会的治理”。本次讲座由上海交通大学文科资深教授、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院长季卫东
担任主讲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担任主持人。
季卫东教授的报告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罗豪才先生的卓越学术贡献;传统社会治理与软法的联系;人工智能网络化社会软法。
在第一部分中,季卫东教授对罗豪才先生两个方面的学术贡献进行了介绍:其一是行政法的衡平理论,其二是软法理论。他着重介绍了软法理论的类型、约束力形成机制以及作用。软法
理论反映的是一种治理模式,也可以说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治理模式,其强调的是将硬法和软法组合在一起的特点。
首先,针对软法的约束力来源的问题,季卫东教授指出软法成立的前提条件关系到社会信任与法律体系。中国社会强调逻辑关系,其信任机制有其特殊性:它强调人格信任而缺乏系统
信任。在这个情况下如何确立信任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他举例说,近年来国家建立社会信用系统,比如信用打分制度、失信清单等,这强调的是“利”的方面,老百姓本身或者社会信任
机制本身需要通过调动利益动机来实现,也就是说通过信任来达到互惠的结果。
其次,他从三个方面强调了软法的作用。软法有利于改革,立、改、废更加容易;缓和或暂时搁置法规的强制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加强事实认知。软法有利于秩序的形成,为“参
与和对话”提供空间,进而推动形成并维护间接性互惠的社会网络。软法的弹性复合结构有利于创新,保留不同选项、扩大选择空间。
在第二部分中,季卫东教授介绍了传统社会治理与软法的联系。中国传统社会是关系社会,有一个同心圆的结构。社会中的关系网络看似达成了平衡的关系,但实际上是一种非常脆弱
的和谐,这也导致了我们的法学有了预防法学的特色。在达致平衡并维护平衡的过程中有三个因素非常重要:一是博弈,因为个人权利的实行就是一种博弈;二是可持续关系,这是非常
重要的因素;三是场域,任何关系都是在场域中形成的,这个关系本身又构成了场域。
在第三部分中,季卫东教授介绍了人工智能网络化社会与软法的关系。人工智能的相互联网在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巨大风险。与过去的信息通讯技术不同,人工智能通过机械学习
和深度学习所导致的变化的结果很可能是人工智能开发者自己也无法预测和控制的。人工智能网络化势必引起自动的组合变更,实现自我生成式的成长和变异乃至AI判断的黑箱化,进而
造成非常复杂的情况和网络混沌。另外,人工智能网络相互间目的的竞争或冲突会引起连锁反应,造成利用者或第三者的权利或利益受到损害,甚至危及社会秩序和法律制度的框架。
在对人工智能网络社会治理的软法化进行了深入分析之后,季卫东教授提出了软法与硬法组合方式的一般性分析框架:借助哈特(H.L.A.Hart)的分析框架把作为第一性规则的法律标准
(可视化的法)与作为第二性规则的法律议论(非可视的法及软法)理解为互相指涉并结合在一起的规则体系。
报告最后指出,算法可以矫正法官的个人偏误,但却无法矫正可能存在的系统偏误;人工智能会在自动化决定过程中不断再生产甚至放大法律体制中既有的缺陷。此外,“算法的透明化悖
论”也不容忽视。算法资源的封闭化会造成司法黑箱以及内部人员滥用算法支配地位的后果,但算法资源的开放化又会导致司法博弈以及高明的律师操作算法的结局。再者,算法很难充分
考量情境、例外、规范创新以及日常场景中的暧昧性,需要软法补充算法。这意味着借助人工智能建立起的立法者和司法者的反馈系统会形成数据化的制度回廊,在测量、分析并比较法律
决定的影响力和社会效果的同时会促进软法增殖。
在报告之后的提问与自由讨论中,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守文教授首先进行了评论,他从三个关键词出发说明了报告内容的丰富性和创新性。随后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熊文钊教授、北京大学法
学院邓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莫于川教授等分别就软法与人工智能网络社会治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会议最终在热烈气氛中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