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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曦宜 | 社会关系进路下的新兴权利:论题证立、要素识别与证成路径
2026年02月02日 【作者】陈曦宜 预览:

【作者】陈曦宜

【内容提要】



社会关系进路下的新兴权利:

论题证立、要素识别与证成路径



*作者 陈曦宜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摘要:新兴权利的基础理论研究推进遭遇三重困境:新兴权利作为独立题域的论证不足;权利诉求的新兴性缺乏有效识别标准;权利证成在追求超越情境的稳定理由和关注情境特殊性之间徘徊。问题症结在于,研究往往囿于物理时空观和个体化视角,难以限制与整合时异势殊的权利诉求和碎片化的个体偏好。为突破困境,分析进路需向社会关系进路下的时空观和权利观转变。新兴意味着社会互动中的关系要素,以及事件与事件之间排布关系的变动。权利的证成基础在于良善关系建构而非个体利益满足。应当考察诉求在何种关系中生成及其对关系的影响,兼顾赋权作为一种秩序化策略在调节关系中的妥当性。这一证成路径确保多元主体参与到权利论证过程中,并因其对关系过程本身的关注而内嵌反思机制,兼具论证理由的普遍解释力和对具体情境的敏锐性。

关键词:新兴权利;关系性情境;关系性善;权利证成


引论:新兴权利研究推进的三重困境

目前,有关新兴权利的讨论主要围绕两个方面展开:一是新兴权利问题意识的明确化。新兴权利作为问题本身是否成立?新兴权利研究是否仅仅是对权利实践重要性和权利证成理论的再次阐述,而无进一步的理论与实践贡献?二是新兴权利的内涵及其证成问题。如若承认新兴权利是真问题,则需要对何种诉求能够被纳入分析范畴并被承认为一项权利作出论证,并提供相应标准,尤需避免权利泛化的情况。围绕上述问题意识,既有研究作出了富有启发性的阐述,敏锐地揭示出新兴权利的问题绝非单纯的法律体系内部的解释问题,相关问题研究有赖于对价值基础、法律体系以及社会动态的综合把握,从而实现权利论证的正当性、合法性和合理性。以新兴权利问题为契机,社科法学研究与法教义学研究得以展开对话。我国学界对新兴权利论题的数十年研究往往因社会的重大变迁(如数字社会变革、生态环境变化等)而存在周期性的高潮,然而其基础理论研究仍然反复遭遇三重困境:第一,对新兴权利作为真问题的论证仍显不足。新诉求的出现仅仅被用以验证已有的权利证成策略的延展性,本身不足以证明新兴权利作为题域的独立价值。新兴权利坍缩为一种问题背景和现状描述,仅仅为重申权利的价值和判断标准提供了契机,本身却缺乏意义。

第二,对权利诉求新兴性的识别仍然缺乏有效标准。为充分考察新兴权利诉求的特质,必然需要刻画新兴的有关特征,并对名目繁多的诉求予以筛选,以免讨论陷入冗杂并沦为对权利理论的重申。对此,最为典型的方式即区分权利的发现创造两种情形:前者是既有基本权利的具体化与衍生,后者则是全新的权利诉求。然而,这一区分并未增强识别标准的明晰性。学界对于下列问题依然存在分歧:这一分类标准本身是否具有可成立性,即是否真的存在超出基本权利的具体诉求?如何据此划定新兴权利的范围,即权利具体化的情形应否被纳入讨论范畴?如何确定特定的权利诉求的类型归属,即如何确定一项具体权利诉求属于权利发现抑或创造?

第三,新兴权利的证成研究在追求超越情境的稳定性和关注情境的特殊性之间徘徊,有待总结出一套协调二者的方案。这种证成方案一方面强调对内在理由的探寻,以实现论证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又力求避免论证的笼统僵化,强调在具体情形下展开利益衡量。困境的本质在于,对新兴现实的承认与法律力求自身体系周延的形式化标准之间存在悖论。在向内的对法律体系的关注与向外的对社会运行现实的关注之间,需要达致一种平衡。

《新兴权利论纲》一文曾对新兴权利的研究作出期许,希望在考察具体权利的过程中,逐渐总结出权利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提出融贯理论方案的目的并非实现权利分析的一劳永逸,而是借此深入考察法律在回应社会需求时,所应依循的深层价值基础和运行逻辑。对各种具体新兴权利的研究已奠定了丰富的智识资源,进行总结反思的时机已趋成熟。下文将结合前述三重困境,从三个方面作出突破:一是将新兴权利题域的价值建立在对于权利理论本身的反思之上。二是将关系性情境中关系要素的变化作为新兴的识别标准,突破权利的发现与创造这一实际上可操作性不足且难以达成共识的二分逻辑。三是将良善关系作为新兴权利的证成基础,兼顾论证理由的稳定性和对具体情境的敏锐性。本文将结合广受讨论的新兴权利事例,对这三个方面作详细说明,并在第四部分以抚养费追索权为例,呈现在社会关系进路下阐释权利诉求的新兴性并作出权利证成的完整过程。

一、作为真问题的新兴权利:反思权利理论的二阶视角

对新兴权利的理解不可能脱离权利理论的已有研究,但这并不影响新兴权利仍然是具有价值的独立题域,而非对既有权利理论的重复。

第一,新兴是对社会现象的描述而非法律概念。然而,唯有在对新现象的观察中,才能重新审视权利理论本身的论证逻辑,这正是新兴权利作为问题的贡献所在。换言之,新兴权利研究的独特价值在于反思权利理论既有的价值基础和分析路径,以审视其是否足以回应新状况。陈景辉以情境命题领域命题有效概括了大部分情形,却未将如下情况包括在内:社会诉求的演变呼唤一种对权利观念本身的审视。此时,对权利内容的动态理解和对既有权利观念的运用均不足以回应新兴需求。自主权作为一种基本权利观念固然有很强的解释力和对新兴权利诉求的包容性,然而这仅仅是阐释新兴权利诉求的某种视角,不具有客观真理式的唯一性和准确性。回归自主权被提出的语境可以发现,其初衷在于对抗公权力的过度干预。然而,当今社会个体之间以及个体与公权力之间的关系模式已发生变化,公权力退居后端、人际相互疏离的社会图景并不令人满意。人们普遍渴望一种既获得保障又具有能动性、既独立又联结的生活模式。因此,新兴权利诉求无法通过过往的考察视角和价值标准加以解读,有关新兴权利的研究亦非一套重复的道理,而是旨在揭示出新问题和社会发展的新动向,并引发对权利理论本身的论辩、调整和建构。

第二,新兴权利证成的关键不仅在于判断某项需求是否具有价值支撑,更在于赋权作为一种秩序化策略是否妥当。由此,新兴权利的问题就转换为:何种需求适合通过权利进路(而非其他方案)加以保障?具言之,对特定需求的满足存在多重路径,并非只能依靠设立法律权利,还可以通过直接设定义务、共同协商等方式达成。对策略的选择不仅涉及制度实践成本的问题,更关乎公权力通过何种方式介入社会秩序的构建与调整。这相应意味着,对权利泛化问题的回应,不仅在于设置价值门槛,展开需求博弈,并基于价值位序提供不同程度的保障,更在于设定回应并纾解社会需求的分流机制。这要求研究视角超越权利本身的价值基础,在多种制度方案的比较中,审视赋权策略会产生的影响,以确保对于社会而言,赋权作为一种制度供给充分而不泛滥。目前有关权利理论的研究未能明确揭示在不同保障路径中作出选择时所应遵循的标准和考量因素,这恰是新兴权利研究的价值所在。

概言之,对权利观念本身的审视和对赋权作为秩序化策略之妥当性的反思构成了新兴权利讨论的独特价值。传统权利理论旨在为权利证成提供更为坚实、稳定的理由,而关于新兴权利的讨论则更注重增强理论面向社会的敏锐度、反思性和回应性,为反思权利理论提供了宝贵的二阶视角。权利理论的坚实性与新兴权利研究的批判性相结合,共同构建起有序的开放结构。下文对权利诉求新兴性的内涵阐释和权利证成路径的设置,亦将注重这一新兴权利研究所应呈现的独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