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伍德志
【内容提要】
从众是守法的理性基础吗?
作者 伍德志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法律秩序在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盲从”的基础上,而不是出于对法律各种好处的理性认知与自主判断。面对高度复杂与抽象的现代法律制度,人们通过从众心理与从众行为来降低认知与学习的负担,将他人的合法或违法行为与观念不加反思地作为自己判断的依据。从众会导致对盲从行为的合理化,但正由于此,我们也可以依赖于从众心理来使人们正当化非共识性或不利性的法律决定,从而规避获得普遍认同与社会共识的困难。从众也完全有可能颠覆我们对合法社会秩序的既定认知与遵守,并做出在事后看来非常不理智的违法行为。
关键词:法律秩序;从众;守法
众所周知,自马克斯·韦伯以来,现代法律制度一直被认为是一套理性化的制度化体系,但其运作却很难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现代法律制度的复杂性与抽象性已经远远超越了个体理性所能把握的范围。即便我们关于法治建设有很多理性化的“顶层设计”,但在实践中的成功落实很多时候并非是通过理性认知来得以保障的。本文认为,法律制度如果被人们普遍遵守,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并非完全是理性反思的结果,而且也是因为盲目性的从众。由于我们对于现代法律制度的认知负担过于沉重,我们不得不简化认知,以多数他人之所思与所为作为决定是否认同与遵守法律的依据。本文将借鉴社会心理学中的洞识来对阐明这一问题,这对于理解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问题也非常具有启发性意义。
一、法律可以被理性地遵守吗?
由于现代学术话语基本上以理性主义或唯理主义为导向,法学理论也不自觉地赋予了法律运作高度理性化的色彩。法学界关于公民意识、法律意识、法律理念、法律服从、守法义务、守法行为等的研究,基本上将守法当成一种理性现象。对守法或法律认知的理性解释一般假定:我们可以在掌握充分信息与知识的基础上,对遵守某项法律的个人成本与收益或社会短期与长远利弊进行理性反思与理性计算,并进而决定是守法还是违法。与理性解释相关的另一个潜在假定就是,守法的个体被当成原子化的孤独存在,能够独立自主地进行理性判断。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的复杂化,法律也日趋复杂化与抽象化,这大大超出了个体的理性认知能力与自主判断能力。虽然不排除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法律产生的成本与收益对个体来说比较明确,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公民个体很难对法律形成理性的认知与自主的判断了。
法律制度的复杂化导致了个体公民与现代法律制度之间严重的知识与信息不对称,计算守法与违法所产生的风险与收益基本上变得不可能了,理性也就很难成为法律秩序的正当性基础。现代法律制度作为一种复杂的制度体系,类似于经济学意义上的“信赖品”,而不是“检查品”,“检查品”在购买当场就能够验证其质量好坏,但“信赖品”并不是这样,而只能被风险地信任或不信任。法律实质是一种“信赖品”,因为大多法律制度在实践或学理上的长远好处并不是个人在当下就能够观察与获得的。首先就法律规范体系而言,其内容与学理的复杂程度不仅超出了普通公民的知识范围,也使得法律专家只能在某一特定领域“术业有专攻”。其次就法律运作过程而言,尽管法学理论常常强调我们要通过看得见的程序正义来实现看不见的实体正义,但程序正义很难将法律的公正性与合理性以一种完全没有死角、一览无遗的方式展示给外行的公众与当事人。在表面的程序正义背后,似乎仍然有看不见的黑幕。而在缺乏程序传统的中国,现有的程序机制很难抵挡关系文化无孔不入的渗透。对于法律外行来说,法律运作过程很像是“暗箱操作”,人们对现代法律制度会不可避免地产生陌生感与异己感。对于中国人来说,我们很难完全以程序为媒介来认知法律的内在可靠性。
而且即便我们能够做到对于法律的理性认知,但认知的结果很可能是发现守法在大多情况下对于个体来说是得不偿失的。法律也是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的“集体物品”或“公共物品”,法律所能够提供的公共服务多数情况下是一种“弥散性”的好处,其无法将未付费者排除在外。与具体的个人打交道,我们大致能够期待获得短期或长期的物质或精神回报,但与法律这种抽象系统打交道,我们能够得到的可能只是一些抽象的统计数字或者意识形态承诺。
也许法律在专业上有着极大的合理性,但对于个人来说却难以根据常识去判断了。特别是对于遵守税法这一类对公民施加成本与负担的法律更是如此。遵守税法所产生的收益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所有人皆可享用的公共产品,如国防、公共道路、公园、卫生与防疫、基础教育、犯罪治理等,但要想计算这种公共产品给个人带来的潜在好处是否匹配个人在税款上的付出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对于个体来说,其付出与回报极有可能是不成比例的。因此,公民守法会产生一种不可避免的社会困境:个人的短期利益与集体的长远利益往往是冲突的。特别是很多法律制度涉及到长远的利益保证,其在当下就要求个体公民承当一定程度的牺牲与成本,但其所带来的长远好处并不是在当下就能够得到兑现,而未来能否兑现很大程度上也是不可预知的。如果说守法只能基于个体的理性,那么守法将将不具有可持续性。
二、守法的非理性基础:从众
既然理性很多情况下很难构成个体守法的正当性基础,那么现实当中我们又是基于何种基础来守法呢?基于社会心理学的启示,本文认为从众在实践当中构成了守法的正当性基础的一种重要来源,而从众很大程度是非理性与盲目性的。尽管学界也有一些关于从众现象的类似研究,如有学者在守法信任的概念下分析了对他人守法的信任对于普遍守法的影响;还有学者通过“法不责众”这一特殊现象的社会心理原因的研究,也能够表明从众心理对于公民守法的显著影响。但这些研究仍然带有浓厚的理性色彩,很大程度上将从众现象当成了一种基于风险计算的理性选择。另外,在学界关于法律与情感关系的一些研究中,也间接指出了守法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但这些研究仍然主要是基于对个体行为的观察,而本文认为由他人守法或违法行为构成的外在环境在很多情况下对于个体公民的守法行为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在制度的复杂性超出个体理性认知能力的情况下,从众心理与行为提供了一种认知成本较低的学习机制,从而使得个体能够“盲目”地以他人行为作为参照,接受后果不明确或可能带来不利后果的制度决定。
在非常简单的问题情境当中,如果守法的好处非常显著或违法风险巨大,这时我们可以假定人们能够独立做出理性的选择。但如果问题情境非常模糊,就极容易发生从众行为。社会心理学家谢里夫早期的一个心理实验研究就极为直观地证明了这一点:在一个看不清楚的黑暗环境下,实验者告诉被试一个实际静止的光点正在移动,然后让被试估计光点移动的距离,在缺乏相互参照的孤立情境下,被试的判断往往大相径庭,但在可以相互参考的群体情境下,被试会不断修正自己的判断,最终接近于群体判断的平均值。模糊的情景会存在明显的群体压力与从众现象。正如社会心理学家勒庞很早就观察到:“学别人,是天底下最容易不过的事情。”
信息性社会影响是指当我们面对一种模糊情境时,容易相信他人行为作为一种信息的准确性与正确性。很多时候我们会想当然地认为:大多数人怎么会是错的呢?而规范性社会影响是指他人行为会影响我们的规范选择。有时为了迎合集体中他人的喜好,避免他人的厌恶与排斥,或为了避免显得不合群与愚蠢,我们会随大流,接受群体所普遍遵循的规则。不仅如此,这种盲目从众还有一种额外的正当化效果:当看到他人的行为与观点与自己一致,也更加确信自己观点与行为的正当性。
何为应当遵守的规范,很多情况下并不是一清二楚,集体当中多数人遵循的规范,不论这种规范是否和国家法律相冲突,是否合理,往往就会被我们不假思索地接受,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很多不合时宜的规范之所以能得以延续就是如此。例如很多地方在结婚时女方家长都会向男方索取高额的彩礼,当所有人家都这么做时,不这么做就是“没面子”。
守法中的从众现象还可能源自一种与法律实践密切相关的规范性追求:公平感。公平感在集体生活中是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他人的所得与所失往往成为自己行为正当性的重要衡量标准。很多时候,重要的不是自己的所得所失,而不是和他人所得所失相比较是多还是少,正如孔子所言:“不患寡而患不均”。公平感在法律实践有一种非常特殊的地位,因为公平感可以搁置实质性争议。特别是守法可能会产生短期或长期的成本的情况下,只有当所有人公平承当这一成本,才能激励人们遵守一项可能使其得不偿失的法律。在公平感的驱使下,我们为了追求和他人的整齐划一,就可能盲从他人的行为。从一定意义来说,人们是否守法不是因为法律本身是否合理,而是其他人是否会平等守法。
公平感也是源自人类集体生活的相互协作需要。法律所提供的服务作为一种“集体物品”,其供给需要大多数人能够平等遵守规范,由此才能实现协作的成功。公平感不仅有助于确立规范的正当性,而且也有利于集体性协作的成功。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从众心理可以为“集体物品”的供给行为提供重要支持,因为我们往往会根据相关或不相关他人对“集体物品”的贡献大小来决定自己愿意承当的贡献大小。一项法律是否值得遵守,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就是我们是否认为或期待其他人也会平等遵守。而另一方面,守法很多情况下都处于一种需要集体协作而不是孤立的环境中,集体成员之间存在相互依赖与需要相互配合。例如,为避免交通事故,需要道路上大部分汽车都能够遵守交通规则;为防止市场竞争中一方占据不正当优势,竞争对手之间需要同等遵守竞争规则,等等。如果集体行动想实现成功,那么就有必要建立对他人都会公平合作的“普遍信任”:只有当我们相信他人都会合作的时候,我们才愿意合作。如果守法带来的成本和收益不是非常清晰,理性计算就很难奏效,而公平感以及由此引发的从众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就让个人“搁置”对于守法的成本收益计算,而以对他人是否都在平等守法的认知或期待作为自己行为的参照。在集体性环境中,人们是否自觉承当自己的那一份法律义务,在一定程度上是取决于对他人是否平等承当义务的期待与信任,即使这种合作并没有实质性利益与惩罚的激励。公平感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非理性的情感,为了实现公平,我们可能宁愿牺牲本来可获得的好处。
公平感对于集体的协作是极为重要的,在充满公平感的集体氛围当中,由于集体成员能够建立对他人平等守法(或违法)的期待,能够相信其他他人能够共担守法的成本或违法的风险,由此可以假定大家会为了长远的共同利益(也可能是非法的),而不必计较当下个人的成本、收益或风险。
三、从众对于合法社会秩序的正当性支持与颠覆
尽管法律秩序需要集体性守法行为的支持,但由于现代法律制度很难建立在理性共识的基础上,那么从众心理与行为当中所内含的“盲从”对于确立法律秩序的正当性来说就尤其重要。也正由于此,负面的从众心理与行为也完全有可能颠覆合法社会秩序的正当性。
简而言之,正当性就是指对每个人都会信任他人都会接受可能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决定的普遍假定,这就类似于刚才前面提到的“对信任的信任”,也即从众心理。卢曼的观点也类似于克罗松所谓的“虚假共识效应”(falseconsensuseffect):很多人其实没有什么主见,只是相信他人所赞同的或所做的。即使没有共识,现实当中的人也必须要不断地对是否需要与法律进行合作做出决定。那么决定的正当性就不在于每个人都能实现意见上的一致或得到满意的结果,而在于每个人都能够相信他人能够接受意见不一致或不满意的法律决定。这种假定与互信仅仅涉及到期待的简化,抽离了对实质性观点的考虑,有利于我们在一个多元化的世界实现与陌生人的合作。现代法律秩序的正当性逻辑在一定程度上也搁置了对于实质性观点的考虑,因为其包含了极为强烈的公平要求与从众机制:我们之所以接受某项不满意的法律决定,只是因为我们相信其他人在遇到这种法律决定时也会去遵守。这对于法律决定正当化的意义就在于,对他人遵守不利法律决定的信任与盲从可以规避获得理性认同与达成社会共识的困难。
最能体现从众心理对于法律秩序颠覆性效果的就是各种有很多无关群众参与的群体性事件与暴力抗法事件。他人的集体抗法行为既是我们判断“法不责众”的信息来源;也可能成为判断规范正当性的来源,我们在群情激愤当中会不自觉地认为暴力抗法是在打击贪官污吏,维护公平正义。
秘密教门有时被称为“邪教”,其能够通过内部有着极为强大凝聚力的信任网络,减少官府打压与世俗社会歧视所产生的不安全感,强化“邪教”教义的正当性,从而以从众为机制在其内部传播迥异于正教的荒诞不羁的行为模式。即便在今天,我们仍然能够看到政府对于各种民间宗教的警惕,其原因也在于此。
四、对法律秩序中从众现象的正面引导:从众的事实源头问题
上文所述的从众现象都是以一种最初的集体性行为模式与态度为前提。从众心理与行为是盲目性的,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设立一种正面的集体性行为模式与态度作为“表率”,然后让人们去模仿与从众从而促进普遍守法呢?这就涉及到从众现象的事实源头问题。法律秩序中从众的源头也不可能只是理论上的规范或理念,还是一种事实,也即只有现实当中的很多人所遵循与持有的行为模式或行为态度才会成为从众的源头,才能为其他个体的守法提供正当性支持与心理安全。作为法律秩序从众源头的集体性行为模式或态度大部分情况下应当是作为既定的事实或至少是假定的既定事实被认知的。从众的事实源头也极有可能是任意或偶然的,也即不论何种原因只要已经形成了某种集体性的行为模式,都有可能被人们不加反思地遵循。参照中国的情况,法律秩序中可以起到引导守法行为的从众事实源头这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因此,我国的很多法律移植可能是非常肤浅的。实际上,世界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对于西方宪政制度的移植都是失败的,真正成功建立宪政国家的只有二十多个,而且多数集中于欧洲。但这并不妨碍中国人对于西方制度模式的盲目从众与热情。
在社会优势群体当中,作为立法者与执法者的官员的带头守法对于树立法律的正当性尤其重要。如果我们不相信政府官员也会遵纪守法与廉洁奉公,那么法律的正当性就会大打折扣。有些经验调查都能够表明,政府官员不守法,或腐败,或对政府的不信任,会增加公民对他人普遍不守法的主观认知与感受,减少自己守法的意愿。政府官员的平等守法具有一种特殊的正当化效果,其能够使我们在一定程度上“搁置”对于个人利害得失与法律本身的合理性的考虑。其他在资源、声望或关系上有比较优势的社会群体,如富人、知名人士、明星等,是否被认为平等守法也极为重要。如果这一类人被公众认为可以逍遥法外,那么会严重破坏公众的公平感以及法律在社会认知中的正当性。在社会舆论中,公众往往特别关心官二代与富二代是否会受到平等的法律制裁,是否会被有意的庇护。如果社会优势群体无法受到平等的法律制裁,那么必然会使公众丧失对于他人是否平等守法的信心,因为社会优势群体相比于普通百姓更容易通过贿赂或关系来影响法律决定的公正性。总之,重要的往往不是法律本身是否合理,而是社会优势群体是否会被认为同等守法。如果我们对社会优势群体是否会平等守法存在不信任,这就会导致我们无须去认真考察法律的内在合理性,也会认为自己无遵守法律的必要性。对于偷税漏税者来说,他们会很自然地认为:“那些贪官动辄贪污几千万,我少缴点税算什么?”本来对于公共服务必不可少的依法纳税,就可能完全失去了社会正当性。
(四)暴力制裁作为传达普遍性守法的信号
对肉体的侵害、控制或威胁,能够超越特殊社会结构条件的束缚,激发人皆有之的生理与心理反应。由于人皆有“肉体”,暴力因此几乎在任何情境中以及针对任何人时都能够达到相同或类似的震慑效果。不论是何种身份与文化背景的人,都会在心理上深切地感受到暴力强制、失去人身自由以及死亡所带来的恐惧与威胁。暴力因此具备了独一无二的信号价值,其能够超越多元化的社会语境,能够向所有人传达一种高度普遍化的信息。我们因此也能够相信大多数人都会理解并服从法律所施加的暴力制裁,并由此促进普遍守法。暴力制裁由此可以作为一种普遍的守法动机,并且提供一种广泛安全保障,由此能够大大扩展人们的行动链条与相互依赖,促进法律与规范的持久控制。
结语
本文的观点似乎违反我们的理论直觉,现代法律制度一直被当成一种理性化的秩序,但其被人们所普遍接受却可能不是一个理性认知的过程,而是一个盲目从众的过程。法律秩序从众的事实源头也并不必然就是合理的,其形成可能是一个带有偶然性与强制性的过程。在法学理论当中我们强调得更多的是法律要符合程序正义、道德规范或人民需求,这些正当性来源固然重要,但如果没有在事实上对多数人集体行为模式或观念的认知或假定,这些正当性来源在实践当中就很难获得正当性。通过本文的论述,我们也能够推导出一个结论:事实也是守法正当性的一个重要证明。法学理论中长久以来对规范与事实进行区分,但事实也是一种重要的规范性力量。很少有人在规范或价值层面上否定每一个人要遵纪守法,但现实当中一旦涉及到具体的事务,真正决定人们行为的就不是上述“高大上”的规范或价值了,而是对其他人在事实上的行为模式与观念的期待。
原文刊载于《浙江社会科学》2022年第10期,感谢微信公众号“法理杂志”授权转载。
助理编辑:赵楚齐
责任编辑:谭白俊
审白白读:季卫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