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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
康允德|计算法学:希望与忧患
2021年07月15日 【作者】康允德 预览:

【作者】康允德

【内容提要】

目前在探索人工智能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方面,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是研究法律应该如何应对人工智能的开发以及其在特定社会领域中的应用。当今人工智能在医疗、经济、政治进程、军事、监控、金融技术以及其他众多领域的出现,已足以显示人工智能给法律带来的希望和担忧并引发讨论。另一种是研究人工智能如何影响法律,如何将其应用于或可能应用于法律程序。

 

一、什么是人工智能?

 

谈及人工智能在法律程序中的作用,面对的第一个问题是:什么是人工智能?根据一个著名但又有争议的区分,人工智能可分为弱形式和强形式。在弱形式中,计算机程序是强大的工具,我们可以依赖其以更严格更精确的方式来形成并验证假设。在强形式中,对计算机进行适当地编程可使其具备与人类思维相同的认知能力,因此得以真正智能地运作。简而言之,弱人工智能是人类代理的工具,强人工智能是与人类代理处于同一层面的主体。John Searle 1980 年引入了强人工智能和弱人工智能的区别,并用它来论证强人工智能的不可能性。

 

区别工具和主体有助于构建人工智能与法律之间的关系。首先,这种区别有助于阐明迄今为止法律和人工智能之间的故事。法律程序中使用人工智能的想法始于 20世纪70年代的法律专家系统。这一想法的基础是拥有一个可以自行解决用户问题的计算机程序。因此,这些努力的目的是安装计算机程序作为解决法律问题的主体。法律专家系统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这一目标,直至今日有些系统依然保持运行。然而,建造具备人类法律专家水平的强法律人工智能的目标显然还未能实现。鉴于对人工智能研究离生产通用人工智能这一目标还很遥远,这种情况并不令人意外。

 

二、法律人工智能工具及应用的研究领域

 

目前对法律和人工智能的研究而言,更重要的是了解其表现出不同的趋势,其核心关注点并非是设计一个可以模拟法律专家的专家系统。当前的研究范式是设计人类代理能够在法律程序中使用的工具。这并未解决一些法律人工智能工具可作为智能工具运行因而被视为等同于人类代理的争议,也未能明确人工智能工具是否可以在某个时候与人类法律专家相提并论,也未能对我们是否应该为实现这个目标而努力的问题做出回答。人工智能作为人类法律代理的工具只是标志着事态的发展。那么,现今有哪些法律人工智能工具可用并能够实施更具体的工作呢?

 

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是法律文本分析。因此,需要生产用于从法律文本中检索信息的计算机工具。检索的信息可能是对法律概念的使用或某种论证模式。可供选择的法律文本包括成文法、判例法、学术评论和期刊论文以及立法材料等。研究人员试图从中提取特定法律信息的文本被排列在语料库中并手动注释,以便机器学习。结果是出现一个可搜索的法律文本数据库,例如,人们可以用它来搜索“员工”这一概念会在哪些语境中出现。分析法定概念的使用语境有助于深入了解手头的案例中对这一概念的阐释。目前,这种语料库分析为探究某一法律相关术语的实际使用提供了有用的工具。然而,它并没有解决如何理解一个术语的规范性问题。在分析论证模式或论证挖掘方面也鲜有作用。其困难与自然语言处理的上下文和语义方面的一般问题类似:在一个和数个法律文件中,计算机在提取语义内容和判断其相关性方面仍然存在极大的局限性。

 

另一个重要的前沿研究是用计算机代码进行法律推理的建模。这是法律专家系统的起源。早期的模型试图将权威的法律文本压缩入形式逻辑的算法中。但在当时已经发现,人们也需要对类比推理进行建模,特别是对于分析判例法。今天,各种法律推理的计算模型的出现,为法定推理和基于判例的推理建立了模型,它们也被用在类比推理甚至政策论证推理中。一些模型可建构模拟法律辩论中的正反观点并预测法律案件的结果。

 

三、法律人工智能工具的利弊

 

在当前创建法律人工智能工具以支持人类代理的范式中,其目的是将检索法律信息的工具与法律推理的计算机模型结合在同一个计算机应用程序中。这些法律应用程序将作为法律专家研究诉讼策略、普通民众判断其法律立场、法律学者验证其假设在某一法律领域中的作用的陪练伙伴,并在未来发展为立法者检验其立法草案的逻辑性和术语一致性。 即使仍然存在许多技术困难,但也充满着希望。

 

然而,在某些方面,法律人工智能的前景并不明朗。首先,人们没有理由相信对这些新人工智能工具的编程过程是在脱离了世俗利益而在纯粹科学精神的背景下进行的。对于政治上特别有争议的法律领域,例如劳动法,通常存在分别代表雇主和雇员利益的律师事务所,那么对劳动法的法律阐释是否因此会偏向于一方或另一方的观点呢?在这种背景下,为什么我们会认为雇佣法的法律应用程序就不会具有偏袒性呢?简而言之,我们不能认为法律应用程序是中立、公正的技术产品。

 

即便如此,一款能够预测法院将如何裁决争议的法律应用程序可以给一方带来法律和科学权威的光环,使其在庭外和解谈判中谋取利益,尤其是当另一方缺乏经验的时候。人们已经遇到了这种情况:我们已经用最常用、最先进的法律软件模拟了法庭诉讼程序,您最好接受我们的提议,不必去冒承担讼诉费的风险。

 

四、应用法律人工智能工具处理法律问题面临的挑战

 

随着这些人工智能工具变得越来越智能,我们能够将法律推理交给人工智能工具,让它们成为子代理,或在某种情况下,成为法律程序的代理吗?如果没有法理学的基础知识,就无法有意义地处理这些经验和规范问题。

 

无论计算机科学的技术如何进步,法律始终都是一个规范领域。但法律不仅仅是处理过去的数据以此来解决当前的问题,其对未来的影响在当前的法律程序中以两种关键方式体现出来:首先,如果当前没有足够可借鉴的内容,对手头案件的裁决需要考虑对未来的法律会有什么影响。其次,原则上,未来的不确定性也为现有法律规则无法解决的手头案件带来了可能性。实际上,法律的问题是由新的事实情况带来的,而并非是由不明确的法律规则引起的。

 

因此,要让法律人工智能代替人去处理法律问题,就必须在技术上模拟规范的法律推理。换句话说:法律人工智能不仅要能解释如何解决某个法律问题,还要能就如何解决某个法律问题进行论证。鉴于人工智能技术的现状以及在过去几十年中经历的发展,计算机能够有效地进行规范性推理并非不可想象。然而,关键问题并非是技术的可行性问题,而是如果将法律问题的规范性推理托付给计算机,那么人类会失去什么。

 

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极端立场。一种担心法律丧失独特性,并认为法律规则可能会被计算机规则所取代。另一种则同维森鲍姆一样认为仅仅考虑是否让计算机成为法律判决的代理或子代理都是“可憎的”。简而言之:我们需要的论证并非是科幻小说,而是涉及到更具体的伦理问题。这又需要一些更普遍的法理学和哲学知识。

 

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这样一种洞察力,即法律体系不仅仅是一台将律师作为其组成部分的机器。相反,法律反映了一个社区或社会的生活形式。其反映了人类如何与他人共处以及当他们对公正的含义产生分歧的时候是如何用更文明方式去解决的社会行为。因此,这种对法律的理解,也适用于法律实证主义者,对法律的推理意味着一种能力:它需要常识来理解人类生活的意义。这种能力必须通过训练并得到重视——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不仅应该关注法律教育和职业状况,还应该关心公众如何看待他们以及公众的体验。

 

那么,人工智能可以复制这种能力吗? 撇开人工智能在技术上还不能复制人类的常识、情感和智慧的事实,原则上计算机不具备人类的条件。 他们不像我们那样会濒临死亡和经受苦痛。即使进化的人工智能系统也是如此,与人类不同,它们不会经历一个有限的社会化的过程。 这种人类特殊性就是为何法律程序保持根植于人类社会的重要原因。 即使现代法律已经具有超出人类个体控制的社会属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将人类对法律的推理完全交由机器并希望它们做得更好。

 

因此,当涉及到法院时,法治需要人类的反向传播。 即使我愿意考虑人工智能代理在标准案例中提供法律解释,并在需要法律论证的情况下作为我们的陪练伙伴,但这些人工智能代理最终仍然是具有透明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技术标准的工具,并经得起法律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