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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传光丨论社会控制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法社会学的研究
2020-06-15 [author] 蒋传光 preview:

[author]蒋传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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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成为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目标。和谐社会首先应是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是和有效的社会控制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因而,重视并加强对社会控制的概念、手段、途径和方式等相关理论的研究,阐释社会控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功能和意义等,为建立完备的社会控制体系,完善社会管理,防范社会风险,维护社会安全,改变目前社会的弱控制状态提供理论指导,应成为构建和谐社会所关注的重要课题之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成为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目标。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根据这些特征,我们可以看出,和谐社会应是一个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社会关系、人与自然关系和谐的社会。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是和有效的社会控制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当代中国社会因巨大的社会变迁正在进入一个风险社会甚至是高风险社会。在各种社会风险中,有一个是因体制转轨所造成的特殊风险,即社会控制的弱化,因而,重视社会控制理论的研究,建立完备的社会控制体系,改变目前社会的弱控制状态,应成为我们健全社会组织机制,完善社会管理,防范社会风险,维护社会安全,构建和谐社会所关注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文拟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对社会控制的相关理论及社会控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功能和意义,作一简要的探讨。

 

社会控制概念的历史考察及其含义

 

 

()社会控制理论的源与流

 

社会控制的概念,最初源于生物学。生物进化论认为,自然界存在着一种对生物个体的控制机制,通过自然选择使生物物种不断变化和进化。这一思想对当时年轻的社会学产生了重要影响,从而导致社会控制思想的提出。最早提出此概念的是美国社会学家E·A·罗斯(Edward Alsorth Ross1866—1951)1901年,他出版了论文集《社会控制》,社会控制一词就源出于此,并得以流行,成为社会学的一个重要范畴。

 

最早的社会控制概念,是以一种假设为前提的:人具有动物性,只知道追求个体利益,社会必须控制人的这种动物性,才能避免陷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深渊,形成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秩序。罗斯则认为,人的天性中有一种自然秩序,它包括同情心、友善、正义感和怨恨,使社会成员相互同情、相互帮助、相互约束,彼此和睦相处、相安无事,处于自然有序状态。在这种自然秩序中,法律体制和司法机构正如一个文明国家所幻想的那样,几乎不存在没有偷窃,也没有混乱没有社会的强制,没有专横的法规,没有传统的要求,没有习惯的标准。不存在需要保护的社会制度,不存在需要捍卫的含糊不清的公共福利。但l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社会的迅速城市化和大量移民运动,使这种自然秩序遭到破坏,贫穷、失业、越轨、犯罪等社会问题日益严重,如果不打算让我们的社会秩序像纸牌搭成的房屋一样倒塌,社会就必须控制他们,以便维持社会秩序。

 

关于社会对个人或集团的行为进行控制和约束的手段,罗斯列举了舆论、法律、信仰、社会暗示、教育、习惯、宗教、典型、理想、礼仪、艺术、人格、幻象、社会价值观等控制工具。他认为这些都是达到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必要措施。社会控制就是由这些控制工具形成的控制体系。对上述社会控制手段的功能及其优缺点,罗斯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社会控制理论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

 

在我国,社会控制这一概念更为年轻,对它的引进是在20世纪30年代。中国最早专论社会控制问题的著作是吴泽霖教授(18981990)的《社会约制》(世界书局1930年版)。吴泽霖将社会制裁社会控制称为社会约制,因为他认为,制裁控制带有以上临下的意思,而广义的Social Control并不是单方面的,而是相互的,所以约制似较为妥当。这是吴泽霖在国内外社会学界的一个创建。由于约定俗成的原因,吴泽霖的社会约制并未能替代社会控制的概念,今天,社会学界所使用的仍然是社会控制而不是社会约制

 

在吴泽霖的同时代,对社会控制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还有我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孙本文教授(18911979)。他的有关社会控制的理论,集中反映在《社会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这一著作中。孙本文认为,社会控制就是社会对个人行为的任何约束,凡此种种可供社会上各人行为标准的规则与制度,对于各人行为,即具有约束的力量。社会控制,就是此种种行为规则与制度对于个人行为约束的作用

 

目前,在我国法社会学研究中,社会控制这一概念还没有作为一个学术概念被普遍或真正接受。虽然一些社会学学者对社会控制的概念、内涵,社会控制的分类,社会控制的形式、手段、方法和途径等,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探讨,但由于研究者所采取的角度和立场不同导致看法和结论各异,所以至今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尚处于不统一和不完整的阶段。在法社会学领域,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则更为薄弱。

 

()社会控制的含义

 

在西方社会学著作中,对社会控制一词的使用是从两种意义上来进行的。一种是广义的,指使人们接受社会价值、原则或规范的全部过程,包括使人们社会化的所有措施。在狭义上,社会控制一词总是与异常行为相联系,指人们如何确定异常行为并对异常行为作出反应。如布莱克提出:社会控制是社会生活的规范方面。它确定异常行为并对其作出反应,特别是对应该是什么:什么是正确或错误,什么是违反,义务,不正常或破坏。他认为法是社会控制,风俗、习惯、伦理、官僚、治疗精神病也是社会控制。社会控制包括人们对其他人发泄不满的形式,只要人们对其他人表现不满,就存在社会控制。当代西方法社会学的著作,倾向于在狭义上使用社会控制的概念。

 

我国的一些学术著作中,对社会控制的概念也有多种不同的表述。但一般认为,社会控制既指整个社会或社会中的群体、组织对其成员行为的指导、约束或制裁,也指社会成员间的相互影响、相互监督、相互批评。其中也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意见。广义的社会控制是指人们依靠社会力量,通过各种途径、形式和方法,以一定的方式对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施加影响,协调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协调社会各部分之间的关系,以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狭义的社会控制指社会或社会组织对偏离和违背社会规范的犯罪行为及越轨行为所采取的各种防范、纠正和惩罚措施。不论是广义还是狭义,社会控制都是通过社会力量保证人们遵守社会规范、确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笔者所使用的社会控制就是基于社会秩序的确立和维护这一含义。

 

社会控制的手段、方法和途径

 

 

社会控制的措施包括实现一定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社会组织和各种手段、方式、行为模式等。社会组织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社会目标,执行一定的社会功能而有意识地组织起来,以一个相对独立单位存在的社会群体。由于本文主要考察社会控制的手段、方法和途径,而社会组织在社会控制的功能和作用不是研究的重点,故不在此详述。社会控制的手段是指保证人们遵守社会规范的各种社会力量的总称。社会之所以能够对社会成员进行控制,保证人们遵守社会规范,维护社会秩序,关键在于社会掌握了各种有效的控制手段。些手段主要包括经济利益、政治权利、教育机会、舆论工具和宗教组织等,具体地说,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可概括为法律手段、行政手段、习俗手段、道德手段、艺术手段、舆论手段及宗教手段等。

 

其中政治控制是实行社会控制的最重要的手段。它是国家政权机关,凭借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暴力机构,通过行政系统实现对整个社会的有效控制。这种控制实质上就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的控制。社会舆论也是实行社会控制不可忽视的重要手段。由于舆论是一种集体心理和大众传播,是建立在一定的道德评判基础上的,也可以称得上是一种道德约束,因而具有很大的制约力,能够对社会环境起一种监督作用,对社会成员起一种约束作用,从而达到其他社会控制手段所不能达到的效果。因此,现代社会的管理者都十分注意发挥社会舆论的控制功能,使之成为社会控制的有效手段。宗教控制是社会控制的一种特殊手段,但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宗教的作用是不同的。

 

社会控制的方式和途径,是指在具体的社会运行过程中,社会规范如何作用于社会成员,亦即社会秩序生成、确立和维护的具体机制。它是积极控制与消极控制、正式控制与非正式控制、外在控制与内在控制的统一。

 

积极控制与消极控制。积极控制是社会通过对人们社会行为的正面引导所实现的社会控制,如通过社会化,把社会规范内化为社会成员的主观信念、价值观、需求和良心;正确地进行奖赏,以引导人们的社会行为取向;通过社会劝服的方式,使人们认同社会规范,达到自觉遵守社会规范的控制效果;通过权威行为、榜样行为的示范效应,引起人们模仿、学习等。消极控制则表现为对各种偏离行为的限制过程,是建立在惩罚或对某些惩罚的畏惧心理之上的,具体方法有批评、谴责、处分(包括财产惩罚、地位惩罚和人身惩罚)

 

正式控制与非正式控制。正式控制是社会通过一定的控制机构实施的有组织的社会控制。实施这类控制的社会规范主要有法律、纪律、宗教制度等。非正式控制的特点在于没有明确的社会控制机构。它的控制作用主要是通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社会互动过程完成的。道德控制是非正式控制中的主要形式。

 

外在控制与内在控制。外在控制是通过社会规范直接约束个人行为所实现的社会控制,如国家的法律体系、社会组织的各种规章制度以及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等,都属于外在控制。内在控制是社会通过人们的主观作用把社会规范内化以后,在行为中自觉遵守社会规范所实现的社会控制。无论是法律控制,还是道德习俗控制、宗教控制,其最终目的都要落实到对个人行为的控制上,都要通过内化转变为人们的自觉行为,因而,内化是最有效的社会控制模式。

 

综合社会控制的手段、途径和方式,包括前述一些社会学家在论及社会控制的工具和方法时,所涉及的诸如舆论、劝导、理喻、信仰、教训、惩罚、命令等在社会控制中发挥作用的,可归结为如庞德所说的三种主要手段:道德、宗教和法律。如公众舆论就是道德感的产物,它通过坚持道德要求来维持社会安宁。再如艺术手段,艺术把观念通过一种外在形式表现出来,以唤起人们的激情,引起人们的同情,发掘美感、崇高感,使社会象征完善化。据此可见,艺术手段也可归结为道德教化的范畴。此外,诸如劝导、理喻等实质上都属于道德手段的范畴。

 

法律是进行社会控制的强有力的手段,也是最高层次的社会控制手段。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高级专门形式的法律秩序,是建筑在政治组织社会的权力或强力之上的。”“法律之所以具有拘束力,是由于或者是当有一种强加于一切其他力量之上的强力作为它的支持。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有效实施的一种社会规范。它一经产生,便超越个人而具有相对稳定性,因而无论在古代社会还是在现代社会,都是强有力的社会控制手段。由于法律出自国家,具有肯定性、普遍性、可预测性、结构完整性和国家强制性等优点,所以,它不仅能够调整个人行为,而且具有调整阶级关系、重大利益关系,使统治秩序合法化、固定化的功能;不仅能够调整社会成员的普遍社会关系,而且能够负担巨大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组织任务,因而是实现国家职能,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重要的、经常的、不可缺少的手段。具体地说,法律控制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为: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它具有告示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等,通过这些作用的实现,使每个法律主体都能忠实地履行法定义务,积极而正确地行使和维护法定权利,从而建立有条不紊、充满生机的良好的法律秩序。

 

道德是调整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社会行为规范的总和。它也是社会控制的主要工具之一,以善与恶、公正与自私、诚实与虚伪、高尚与卑劣、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等道德观念来约束与评价人们的社会行为,从而达到社会控制的效果。道德控制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习惯、传统等机制发挥作用。道德规范是一种内化了的行为规范,道德行为是一种自觉自律的行为,违反道德的行为,要受到社会舆论和良心的谴责。道德对人的行为的影响力比主要通过模仿转化为人们习惯行为的习俗要强。道德规范与法律的功能也不同。孙本文在论及道德的功能时曾说:法律为强迫的,道德是自愿的。法律的标准,往往切近于事实,而道德的标准,则往往接近于理想。故法律的目标,常在维持现实的社会秩序,而道德的目标,则于维持秩序之外,又有促进社会进步的期望。法律仅能控制人类显著的外表行为,而道德则能控制个人一切潜伏与琐屑的行为,故道德可以济法律之穷。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比法律更广泛,是法律控制的重要补充,能起到法律控制起不到的作用。

 

宗教控制是社会控制的一种特殊手段,从社会控制的意义来说,宗教常常是通过一套信条和仪式,使人们确立人生的一些基本价值和信念。这些价值和信念都是人的一些善德品质,如施善、仁爱、怜悯、诚实、公平、正义、献身等。所以,宗教是以仪式和信仰的方式,在人的心灵深处,通过控制人的良心来控制、调节人的行为,培养人的善德品质。它能使按照该社会道德观念做善事的人得到精神上的回报,也能使违反道德观念、行恶的人感到内心的羞愧、恐惧与自责。宗教之所以存在,就在于它能维持特定社会的社会秩序。它通过鼓励个人履行各自的道德义务,阻止个人违反道德准则和侵害他人,来达到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有良好宗教的社会,就会有良好的秩序。宗教规范是神化了的社会行为规范,其通过宗教教育内化为教徒的自觉行为,从而起到控制作用。宗教的约束力在于神,违犯教规要受到神的惩罚,一般来说,越是虔诚的教徒越能更严格地约束自己。在社会控制中,法律的惩罚功能和道德的社会监视功能均具有局限性,宗教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力量,由于其具有上述的功能,则可以弥补法律和道德控制的不足。宗教作为超自然势力的存在,似乎无处不可监视;其来也无迹,其去也无迹;视听言动,无处可防,即无处可以懈忽,可以维持社会秩序于无形之中。历史上的统治阶级都十分重视宗教的控制作用。

 

道德、宗教和法律这三种手段在社会控制中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有其演变的过程。在开始有法律时,这三者是很难分开的。当伦理的发展产生了道德体系时,人们曾试图将法律和道德等同起来,使一切道德戒律本身也成为法令。有组织的宗教在文明史的一段很长时期内,也曾承担了大部分社会控制的责任。很多早期的法律,接受了各种宗教制度和宗教戒律,并用国家的强力加以支持。但是16世纪以来,法律已成为社会控制的首要工具,所有其他社会控制的手段被认为只能行使从属于法律并在法律确定范围内的纪律性权力。布莱克认为,随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过渡,其他社会控制在减弱,而法却相应地增强。庞德也指出:在一个发达社会中法就是社会控制的最终有效工具。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其目标要求就是必须主要通过法律实行社会控制,其他手段都服从法律,社会整合主要通过法律实施和实现。但庞德在肯定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的同时,并没有否定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的作用。他说:当我们生活在地上世界里,如果法律在今天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那么它就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而如果它不能再得到有组织的宗教和家庭的支持的话,那么它就更加需要这些方面的支持了。事实也是如此,可以说,为维护社会文明,对社会实行有效控制,道德、宗教、法律这三种主要手段,在社会控制中互相配合和补充,综合为治,通过正面引导、对偏离行为的限制、教育、舆论工具和宗教组织等各种方式,实现社会控制由外在控制向内在控制的转化,最终达到维护稳定的政治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的目的。

 

社会控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功能和意义

 

 

()社会控制与社会秩序

 

人类文明是人类的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的总和,是社会控制的结果。按庞德的说法: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类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一个文明的社会,必然是一个有着良好社会秩序的社会。任何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都离不开一定的社会秩序。人类社会就是在不断解决社会冲突,确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的过程中向前发展的。而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与维护,都是社会控制的结果。没有一定的规则,没有一定的社会控制措施,社会就会陷入混乱的状态,就不可能正常存在和发展。因而,秩序和社会控制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一方面,社会秩序或者说社会的有序化,意味着社会运行状态的稳定性,社会结构的协调性和人们社会行为的规则性。另一方面,社会是由人组成的,人是有意识、有目的的,人们的社会行为总是在追求自己的利益和目标,从而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与摩擦的不可避免性。由于人们的利益与要求的相似性和相导性,又促使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结成了各种各样的多元的社会群体,从而使社会冲突从个人层次上升到社会层次,呈现出更加复杂的局面。正是社会控制机制,把意识彼此不同、利益复杂多样的社会人群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使人们的社会行为既千差万别又符合社会的要求而不发生社会翻轨。因此,我们研究社会秩序,研究和谐社会的构建,就不能不研究社会控制。

 

()社会控制与人的自由

 

一提社会控制,有人会产生社会控制就是对人们实行约束、限制这样的认识。诚然,约束、限制固然是社会控制的突出特点,但并不是社会控制的全部含义。无论哪一种社会控制都包括两方面:既有约束、限制活动,又有教育、疏导活动。通过两者的结合和统一,以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最终达到保护人们的自由民主权利的目的;偏废任何一方面,都不可能充分发挥社会控制的作用。

 

讲社会控制、社会秩序,并不是否定民主自由,建立抹杀个性的社会秩序,而是在强调民主自由的基础上,建立倡导和鼓励个性发展的社会秩序。强调社会控制和秩序,与倡导自由、发展个性并不矛盾。李大钊在论及个人与社会、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时认为,个人与社会,不是不能相容的两个事实。离开个人,无所谓社会;离开社会,亦无所谓个人。故个人与社会并不冲突。真正合理的个人主义,没有不顾社会秩序的;真正合理的社会主义。没有不顾个人自由的。我们所要求的自由,是秩序的自由;我们所顾全的秩序,是自由间的秩序。只有从秩序中得来的是自由,只有在自由上建设的是秩序。个人与社会,自由与秩序,原是不可分的东西。

 

社会(国家)与个人的自由是一对矛盾统一体。正如冯友兰所指出的:社会和个人都有自己的,但他们的权又都有其界限。每个人都有权行使他的自由,其界限是不侵犯他人的自由。如果妨碍别人的自由,社会有权制裁他,但其制裁的目的是保护别人的自由,不能超过这个目的,社会的权不能超过这个界限。所以个人和社会都有自己的权,但其界限都是一致的。这里的就是个人的各种权利和社会(国家)的权力,界限就是法律、道德等各种行为规范的限制。

 

自由首先是一种精神境界。在精神境界上,人们可以各行其是,并不相互妨碍,也用不着社会制裁。但当人们的自由与社会发生关系,表现为某种行为时,都有自己的界限,必然要受到一定的约束和限制。这种约束和限制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在不同的社会是不同的,有的表现为道德限制,有的表现为法律限制,有的则表现为宗教限制。

 

所有的社会控制都应有助于社会福利。在一般情况下,人们往往认为社会控制只要有利于社会秩序和安全措施的改进,社会就可以适当增加对控制手段的要求。在这种认识下容易导致在维护社会利益时忽略无数受控制的个人的福利。我们在实行社会控制时,并不意味着个人除了做到社会所要求做到的以外无权自行其是。社会控制对个人行为的干预也应有适当的界限。这种界限表现为,在实行社会控制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准则,如社会干预的每一增加给作为社会成员的人带来的利益应大于它对作为个人的人引起的不便;社会干预不应轻易激起反对自身的渴望自由的感情,应当尊重维持自然秩序的感情。社会干预不应是家长式的等。

 

()社会控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意义

 

关于社会控制的意义及功能,中外社会学家都曾有过精辟的论述。如罗斯曾说:社会控制在其真实意义上说,它是历史传统和社会团体的保障;它不仅是现在的人所从事的工作的保护者,而且是过去的人为后代所从事的工作的保护者;它不仅是无数人最珍贵财产的保护者,而且是人类精神财富的保护者——即是人类自己自由从事和享受的各种发明和创造、艺术和科学、令人愉快的工作和探索医治疾病的奥秘等等的保护者。孙本文也认为,社会控制是社会的需要,要避免社会冲突,维持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统一,从而求得社会的安宁幸福,自非有社会的力量来约束个人的行为不可。故社会控制是人类社会生活所必需的。

 

从更宏观的意义上来说,社会控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意义和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社会控制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是构建和谐社会秩序的基本保证。秩序是任何社会存在的前提。但在社会生活中,良好的社会秩序不是自然而然地形成的,不仅那些违法乱纪的行为需要社会制裁,而且对一般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也必须进行规范和制约,通过社会控制把整个社会生活限制在社会秩序范围之内。第二,社会控制是阶级统治的重要手段。在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要维护自身的统治,建立统治秩序,需要通过社会控制来实现。无论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都适应当时的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需要,为了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建立了各种社会控制机构和制度,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完善和严密。第三,社会控制是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要使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必须要为社会提供和平安宁的社会环境和井然有序的稳定秩序。历史证明,凡是经济社会发展较快的时期,都是社会稳定、秩序正常的时期。

 

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格局已经发生并且还在继续发生深刻变化,社会经济成分、物质利益、组织形式和就业方式等日趋多样化,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变化。改革开放以来,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之中,当代中国在伴随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文化繁荣的同时,也因巨大的社会变迁而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因素。这主要表现为包括生活质量、人口素质、经济效益和社会结构等指标在内的经济社会综合指数呈现较快增长的同时,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指数却出现负增长。据统计,1979—2003年的25年间,社会秩序指数年均递减2.0%,其中,每万人口刑事案件立案率从1978年的5.5件上升为2003年的34.1件,按逆指标计算,年均递减7.0%,贪污贿赂渎职发案率和治安案件发案率,年均递减3.2%和5.2%;25年间社会稳定指数增减相抵后年均递减1.1%,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主要表现为社会不公平、机会不均等加剧,各种收入差距扩大,诸如贫富收入差距扩大、城乡差距扩大、地区收人差距扩大、行业收人差距扩大等。社会稳定与社会秩序密切相关,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意味着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发案率的上升。25年来,此两项指数均呈现负增长,影响了经济社会综合指数的增长。上述影响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的存在,使我们的社会隐含了许多风险,给我国的社会安全问题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正因为如此,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和执政理念。

 

解决上述影响社会安全的各种问题,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实现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的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有进行有效的社会控制,建立完备的社会控制系统,才能为改革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才能保证社会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

 

原文刊载于《江海学刊》200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