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cation : Home > Resource > Paper > Theoretical Deduction
Resource
蒋晓伟丨试述法律意识的价值分类
2020-06-15 [author] 蒋晓伟 preview:

[author]蒋晓伟

[content]

以往的法学对法律意识的分类及其缺陷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它包括人们对法的起源、本质和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以及人们的法制观念等。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部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

 

以往的法学对法律意识从不同角度作了分类:`从人们认识现实的过程为感性和理性两个阶段,将法律意识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从法律意识主体的多少将法律意识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从法律意识不同的阶级内容将法律意识分为奴隶社会的法律意识、封建社会的法律意识、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意识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意识;从法律意识不同的政治意义将法律意识分为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从法制各个环节的角度将法律意识分为立法法律意识、执法法律意识和守法法律意识;从法律意识在不同法律部门的角度将法律意识分为宪法法律意识、行政法法律意识、民法法律意识、刑法法律意识等。但是以往的法学没有将法律意识作出一种价值分类,即没有按照人们对法和法律的客观规律认识的不同,也就是评价法律意识在社会上的正负作用,将法律意识分为正确的法律意识和非正确的法律意识。

 

有正确的法律意识和非正确的法律意识之分

 

法律意识与其它社会意识一样,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社会存在就是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它决定着人们的经济地位和物质利益,进而决定着人们的社会意识包括法律意识。山于人们赖以生存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不同,人们会有不同的社会意识包括法律意识,这就有不同阶级的法律意识的分类。但社会意识包括法律意识作为人们的认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即在同一时期,完全相同的物质生活条件下,因为人们思想文化背景的差异,认识角度和方法等方面的不同,人们的社会意识包括法律意识也是不同的。如中国春秋战国时期,在相同的物质生活条件下,有法家的法律思想,也有儒家的法律思想;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于福利国家法治的争论;社会主义社会时期有依法办事的法律思想,也有权大于法的法律思想。这就会有正确的法律意识和非正确的法律意识之分。

 

将法律意识按照人们对法和法律现象客观规律认识的不同分为正确的法律意识和非正确的法律意识,这是法律意识的一种价值分类,即评价该法律意识在社会上的作用。正确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和法律现象的符合客观规律的科学认识,这一意识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吻合的,并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非正确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主观而虚幻的认识,这一意识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不吻合的,并违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非正确的法律意识仍然属于法律意识,因为这种非正确的法律意识仍然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认识,不过是一种主观的、脱离实际的认识罢了。

 

法律意识的价值分类标准有三个方面,第一是人们对于法和法律现象的认识是否符合客观规律;第二是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否吻合;第三是是否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这三个方面实际上是同一的,如果人们对`于法和法律现象的认识符合客观规律,也一定与生产力的发展相吻合,同时也基本上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这就是正确的法律意识,反之就是非正确的法律意识。

 

按法律意识价值分类的方法将法律意识分成正确的法律意识和非正确的法律意识,并不影响法律意识继续用其他的分类方法分类。如正确的和非正确的法律意识都可分成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也可分成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也可分成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等等;法律意识的价值分类法也不否认法律意识的阶级分类法,并可对阶级分类法进行必要的补充。

 

以往的法学没有将法律意识作价值分类是因为以往的法学将阶级斗争绝对论的观念带人了认识论领域,认为奴隶社会的法律意识、封建社会的法律意识、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意识都是一种剥削阶级的法律意识,而剥削阶级的法律意识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具有维护特权、虚伪、专横的特征,都是非正确的法律意识。而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意识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的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法的感觉、知识、观念和思想,具有维护平等、现实、民主的特征,都是正确的。这实际上是将法律意识的阶级分类法同时作为法律意识的价值分类法,从法律意识的阶级性出发,可以说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剥削阶级的法律意识具有维护特权、虚伪、专横的特征;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具有维护平等、现实、民主的特征;但不能作出剥削阶级的法律意识都是非正确的,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都是正确的结论。因为正确的法律意识与非正确的法律意识是法律意识的一种价值分类,它有自己的标准。实际上,每一种社会的法律意识包括这一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都有正确与非正确之分,否则也难以理解为什么与某种法律意识同构的法律制度会长久持续,如资本主义社会法律意识中十七、十八世纪格劳秀斯提出的古典自然法学提倡理性、人性,反对神学,为资产阶级革命在全欧洲的胜利奠定了思想基础,这是资本主义社会一种正确的法律意识,但同时期资本主义社会的经院主义法学,坚持上帝的永恒法高于一切法律,这是一种非正确的法律意识。欧洲二十世纪初的法西斯主义法制思潮更是一种逆历史潮流的非正确的法律意识。

 

同样,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意识也有正确与非正确之分,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观念就是正确的法律意识,相反,权大于法,言重于法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法制观念就是非正确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价值分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对法律意识按其价值分类,分成正确的法律意识和非正确的法律意识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第一,法律意识的价值分类既是思想领域的客观存在,又完全符合认识论的规律。社会意识包括法律意识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但社会意识包括法律意识的独立性又决定了:社会意识包括法律意识在完全相同的物质生活条件下对现实生活反映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可表现在价值性方面。正确的法律意识和非正确的法律意识的客观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第二,法律意识的价值分类有利于我们克服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中非正确的东西,同时继承历史上一切先进的法律文化,并学习与借鉴其他社会的正确的法律意识,以完善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法律意识的价值分类法明确地告诉我们: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意识也未必都是正确的,而非正确的法律意识我们必须加以克服;历史上一切先进的法律文化都是人们符合客观规律的科学认识,都有它的正确性,我们己经继承,必须继续很好的继承;西方社会包括当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中也有一些符合社会发展的法律意识,如及时立法,严格执法,自觉守法等等,这是正确的法律意识,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

 

第三,法律意识的价值分类使我们的普法宣传教育具有针对性的指导作用。法律意识的价值分类是建立在实践的基础之上的,实践是检验法律意识的唯一标准。法律意识的现实性和实践性会呈现正确的法律意识和非正确的法律意识,正确的法律意识对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起推动和促进作用,非正确的法律意识对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起阻止和妨碍作用。我们在普法宣传教育中必须有针对性地大力宣传和普及正确的法律意识,与批判和克服非正确的法律意识结合起来,使我们的公民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从而推进我们的民主与法制建设。

 

第四,法律意识的价值分类对社会主义法的制定、适用和遵守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社会主义国家法的制定和完善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耍,任何立法者都不能脱离客观需要和条件而任意立法。但是,如果有需耍而认识不到这种需要,或者已经认识到这种需要,却找不到满足这种需要的手段,那么与这种需要相适应的法律规范就不能形成。因此,有无正确的法律意识是能否认识客观需要并使这种需要完满地导向法的创制的重要条件,树立正确的立法意识是客观需要与立法之间不可缺少的中间环节。法律意识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法律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正确与否决定着他能否正确理解法律的精神实质和能否真正弄清楚各种法律规范的含义,也将直接关系到他们所处理案件的正确、合法与否。法律意识同时也是公民和一切组织遵守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公民和组织遵守法律规范的活动是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并不是对于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简单地服从,而是通过其对法律规范的认识、理解来决定是否服从。人民群众树立了正确的法律意识就会自觉守法,正确地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忠实地履行法定的义务,积极地支持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的追究和制裁,自觉地与违法现象作斗争。

 

第五,法律意识的价值分类对防止违法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制度是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相吻合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与正确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一致的。因此,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的违法犯罪,究其原因,极大部分都是由于非正确的法律意识驱使的,如重权轻法、法不责众的心理,有法不依的习惯等等。所以清楚地区分正确的法律意识和非正确的法律意识,并找出非正确的法律意识产生的社会根源,从而加以克服和根除,这对于防止违法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原文刊载于《同济大学学报 (人文 · 社会科学版), 1997年第8卷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