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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欣丨程序=正义?
2020-05-29 [author] 贺欣 preview:

[author]贺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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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为什么会接受立法者、司法者和执法者的决定?显然,结果本身非常重要。但另一个因素是看这个决定是如何作出的:是不是符合特定的程序、而受影响的人群是否得到尊重、他们是否信任作出决定的机构?这就是常说的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比实质正义更重要?

在上个世纪70年代以前,学界普遍认为,人们是否接受决定的根本因素是结果本身。满意是因为结果有利,或者说结果实质公平。但蒂博(John W.Thibaut)和沃克(Laurens Walker)教授在实验室的开创性研究认为,程序对人们的态度有独立于结果之外的重要影响。比如,如果当事人觉得诉讼程序是公平公正的,就会更容易接受判决结果,即便该结果实际上对他不利。他们特别比较了纠问式和对抗制的诉讼,发现使用对抗制的当事人会觉得程序更公平,同时也对判决结果感到更满意。值得注意的是,这不是研究客观的程序正义——即客观要求的程序和过程­——而是主观的程序正义。它从心理学的角度出发,关注人们的内心是否认为某一程序是正义的。在具体研究中,考察这一主观程序正义通常会采取询问当事人的方式,问他们“你是否觉得这些程序是公正的”。


真正将程序正义的研究发扬光大的是泰勒(Tom Tyler)教授。他不仅认为程序正义对人们是否接受决定有独立的作用,甚至认为程序正义的作用还大过结果和实质正义。在他看来,重要的不是决定的内容,而是作出决定的方式。学界很多人不一定接受他这个近乎夸张的观点,但普遍认为,在结果相同的情况下,是否拥有程序正义对接受决定肯定有所帮助。更多的学者,当然最主要是泰勒和他的合作者,将研究从法院、警察扩散到各种组织机构中。他们的经验研究几乎一边倒地证明,程序正义确实强烈地影响人们的态度。


重罚不如程序正义?

比如,在家庭暴力中,如何防止施暴人重犯?施暴人往往信誓旦旦地要改,受害人大多半信半疑。也有人认为施暴人在性格上有问题:有了一次家暴,就会有一千次。如果从这种“性格决定论”出发,受害人应当当机立断,离开施暴人。但这显然不是一个容易的决定。一分钟前,施暴人可能将受害人的生命夺走;一分钟后,他变成受害人最亲密的人。受害人逃离不得,原谅也不得,甚至求生不能,求死不得。如何解决家暴重犯,十分头痛。


显而易见的办法,是加大惩罚的力度。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各州全面立法:只要出现针对家庭成员的攻击,就要强制逮捕。警方介入的逮捕案件一时大增。然而,研究结果表明,仅仅依赖逮捕,重犯并没有减少;甚至,长时间的羁押,反而增加了重犯。在这个意义上,“性格决定论”似乎占了上风。


学者佩特诺斯特(Raymond Paternoster)的研究却聚焦于程序方面,他认为改善警察介入的方式方法对减少重新施暴起到独立甚至优于惩罚的效果。这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表达:即警察有没有耐心地倾听施暴方的叙说?第二是一致:是不是每次警察出现,都会将施暴人逮捕?第三是公正,即警察有没有同时倾听施暴人和受害人的陈述?当警察以程序上公平公正的方式来介入时,家暴的重犯行为大为减少。这时,程序正义论似乎击败了“性格决定论”。



同样的方法被运用到其它领域。由法院规定的离婚后的权利义务关系往往很难实施。当事人极容易反悔,新的矛盾也会产生。如果每一次协议无法履行时,都要请法警到场来执行,那将不胜其烦。研究者提出建设性的离婚(Constructive Divorce),即由离婚双方参与法院决定的过程,把每个环节都向他们解释清楚。这种做法提高了法院决定的程序公正。结果发现,这类离婚决定的执行效果大大提高。


程序正义=尊重?

程序正义为何如此重要?一个解释是“关系模型”。学者们指出,虽然程序正义并没有解决实体问题,或者为当事人带来有利的结果,但程序本身具有独立的意义——它暗示了当事人在群体中的社会地位。正义的程序能让当事人感到她被这个社会尊重和接纳,她处于主流而非边缘的地位。因此,她会对结果和整个体系感到满意。

这个解释固然有理,但并不能消解质疑。后续的研究认为,程序正义的作用可能因结果的重要性而不同。如果结果性命攸关,当事人可能会弃程序而重实体,程序正义的作用则会大打折扣。


詹妮斯(Valerie Jenness)和卡拉唯达( Kitty Calavita)教授的研究表明,在改变囚犯在狱中的囚禁条件的行政争议中,决定结果的重要性远远大于决定过程是否遵循程序正义。原因很简单,这些决定对于囚犯而言,无论是获得医治顽疾、还是与家人团聚的机会,都极其重要。而对于作出决定的狱警而言,这些问题稀松平常,形同儿戏。用囚犯的原话说,“他们一个随意的决定,会剥掉我的皮!”于是囚犯更关注结果本身,从而忽略决定是如何作出的。同理,对于上访到北京的访民而言,事情的最终结果也会比当局如何处理这些案件的程序对他们的满意程度产生更大的影响。



在近年的立法活动中,立法机关和参与立法的学者在讨论不充分的情况下强推,是引入注目的焦点之一。从程序正义的角度,这么做也许符合客观程序的要求。毕竟,立法者没有违反程序的规定。但就主观的程序正义而言,就很不得人心,也给社会大众带来很差的观感。当然,立法活动中的争议也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去理解:法典产生的收益是如此巨大,以至于是不是符合程序正义已经不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原文刊载于《明报》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