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cation : Home > Resource > Paper > Theoretical Deduction
Resource
何勤华 | 战后日本法律社会学的发展及其特征
2020-04-15 [author] 何勤华 preview:

[author]何勤华

[content]

按照日本学者的观点,日本法律社会学的萌芽可以追溯到上世纪明治时代穗积陈重(1855~1926)等人的研究活动。但作为一种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学专门学科,却是在本世纪20年代形成的,当时活跃在日本法学界的末弘严太郎(1888-1951)、穗积重远(1883~1951)等人,就是日本法律社会学的奠基者。但是,日本法律社会学的黄金时代,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开始的。战后日本法律社会学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时期:

 

、复兴时期(1945~1952年)

1947年,在尾高朝雄、未川博、中川善之助、平野义太郎、舟桥谆一等法学者的倡导下,成立了日本法律社会学会,目的是为了在实践上适应从旧宪法向新宪法转变引起的社会变革,在理论上为从传统的天皇官僚法学向民主主义法学的转变服务。当时,法学家们虽然在批判旧的政治体制、法律模式上立场是一致的,但在创立一个什么样的新社会,建设一个什么样的法律体系上,观点尚有分歧。除了对农村问题、家族问题等展开研究、争论之外,1948~1950年还出现了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立场出发对法律社会学所进行的批判以及马克思主义法学内部之间展开的争论与批判。就这种争论与批判的间题来看虽然比较抽象,而且所持态度缺少冷静和科学,但它在推动该时期法律社会学发展中仍起了重要作用,尤其是促使人们对如下问题进行了思索,即法律社会学在何种意义上才能算是一门科学?法律社会学与马克思主义法学间存有什么关系?法律社会学中的法的概念是什么?行为规范与审判规范即所谓自然法与国家制定法是一种什么关系?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等等。从而使这场争论与批判成为“战后日本理论法学的出发点。”

 

、发展时期(1952年~60年代末期)

这一时期初,日本经济虽然逐步恢复和发展,经济秩序日趋稳定,但在政治上出现了一些动乱的迹象,即对占领政策是否应继续下去、对占领政策的是非功过的评价等问题,出现了分政,甚至有人试图恢复旧的宪法秩序和政治体制,如1954年要求修改1946年新宪法而出笼的《宪法改正纲要》就是一个突出表现。在这种背景下,该时期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任务,按照日本学者的观点,就是如何重建真正的法律解释学和法律社会学。

这个时期初推动法律社会学发展的第一个要素是法律解释的论争。这场论争中出现的观点,有来自法律解释学的,也有站在法律社会学立场上提出来的。通过争论,法学家们开始致力于在法律社会学和法律解释学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其代表作是渡边洋三(1921~)的《法律社会学与法律解释学》(岩波书店,1959年版)。该书对法律社会学、法律解释学以及两者间的关系作了系统的论述。这一时期,法律的解释、审判的实践等问题也成了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从理论上阐述这些问题的代表人物有川岛武宜(1909~)等人,其代表作是《法律社会学(上)》(岩波书店,1958年版),在实践上关心这些问题为代表人物是戒能通孝(1909~1975)、渡边洋三等人,代表作有戒能通孝的《市民法与社会法》、《市民法意识与日本的地盘》和渡边洋三的《农业水利权的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59年版)等。

这个时期初推动法律社会学发展的另一个要素是对日本历史上法律制度的研究。参加研究的学者有50多人,其成果是出版了多卷本的《日本近代法律发达史讲座》(劲草书房)。这一成果,结合了日本广阔的社会历史背景,克服了以前日本法制史研究往往脱离其他各种社会现象的局限性。成果的取得,一方面是受到了西方法律社会学中厉史主义的影响,这种历史主义一直是西方法律社会学的基调之一。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是借助了马克思主义。以历史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日本学者把站在法律社会学角度来重新审视日本法律与法学史视为促进日本法学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当然,《讲座》在将法律社会学作为一门历史科学对待并取得诸多成果的同时,也存有不少缺陷:其一,历史上各时期各部门法的内在联系未能在理论上理顺、阐明。其二,普遍存在着历史观点比较清楚、而理论说明欠缺的倾向。其三,尤其是在方法论方面,对作为历史科学的法律社会学方法论本身研究尚不深、成果不大。其四,对历史作为形成现抉的前提和对问题的把握尚不充分。

进入该时期后期(50年代末以后),随着社会的变化,法律社会学也有了长足的进步。通过对天皇制、地主制、旧的家族制以及官僚法学的批判,通过民主主义法学这一媒介,与日本旧的法律社会学并立的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同时,随着社会经济和政治结构的不断变化发展,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课题也日趋多元化。法律社会学的对象,原来只限于家族、农村等私法领域的问题,此时也已扩展到公法、劳动法、刑法以及审判制度、警察业务等领域。此外,除对日本的“活的法律”即对实际情况进行调查之外,法律社会学涉及到了对国家法(制定法)的分析、涉及到法律解释学方法论、法律哲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等其他法学领域。但与此同时,日本法律社会学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缺陷,即法律社会学研究在日益分支化、细密化的同时,却又忽视了法律社会学一些基本问题的研究。正如日本著名法律社会学家渡边洋三所说,这时期的“法律社会学在微观研究进步的同时,在宏观分析方面退步了”。其表现有四:(1)法律社会学研究未能跟上现实社会结构变动的步伐。(2)作为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法律构造最重要的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领域,法律社会学研究尚很薄弱。(3)对战后形成的垄断资本主义新体制的法律问题,缺少宏观的分析研究。(4)在方法论方面,非马克思主义或者反马克思主义的倾向也日渐抬头。

 

、繁荣时期(70年代初~目前)

进入70年代后,日本的法律社会学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表现为:

第一,对法律社会学的性质、对象、体系以及方法论的研究逐步深化,推出了许多成果。如1972~1973年由川岛武宜主编,石井紫郎、利谷信义、森岛昭夫、石村善助、六本佳平、江守五夫、千叶正士等一百多位日本及海外学者参加编写的《法律社会学讲座》(共10卷,岩波书店),1973年矢崎光固编写的《法律哲学与法律社会学》(岩波书店),同年,潮见俊隆主编的《法律社会学》(学阳书房),1976年黑木三郎主编的《现代法律社会学讲义》(青林书院新社),同年,石村善助与六本佳平合编的《法律社会学教材》(东京大学出版会),198。年及川伸的《法律社会学与实验主义法学》(法律文化社)相继问世,从1972年至1981年陆续出版了渡边洋三的力作《法律社会学研究》(共8卷,东京大学出版会),1983年石村善助的《法律社会学序说》(岩波书店),以及1986年六本佳平撰写、作为东京大学法学部教科书的《法律社会学》(有斐阁),等等也出版发行。

第二,从法律社会学角度对一些传统法学领域内的重要问题,如法的概念、法的形成、法的社会功能以及各主体参加法律活动等作了深入的剖析。代表作有:1971年六本佳平的《民事纷争研究的向题与方法》(《法律协会杂志》第87卷第5、7、8号),1973年江藤价泰的《司法书士制度的现状与功能1~8)}(法律研究会》第204~214号),1974年利谷信义的《日本家族观的变迁与法—以尊属重罪规定为中心(《法律研究会》连载),同年,田中成明的《审判上的法律与政治—以司法性政策的形成为中心》(《民商法杂志》第70卷第4、5号),等等。

第三,对国外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进一步深入,范围也逐渐扩大,除翻译出版了西德社会学家纽拉斯·路曼(N.Luhmann,1927-)的《法律社会学》(村上纯一、六本佳平译,岩波书店1977年版)等作品之外,还发表了一批有质量的论著,如石尾芳久的《马克思·韦伯的法律社会学))(法律文化社,1971年版),荒川重胜的《日本的法律社会学与马克思·韦伯》(《法律社会学年报》第25期,1972年),石村善助的《埃利希与日本的法律社会学》(同上),六本佳平的《罗斯科·庞德的法律理论—法律社会学方法论笔记》(《法律协会杂志》第90卷第10号,1974年),宫泽浩一的《论西德的法官研究—西德法律社会学札记》(庆应大学法学会编《法学研究》第84卷第4号,1976年)。同时,从70年代初开始一直在日本最大法学月刊《法律时报》上连载了十余年的专栏文章《世界的法律社会学》,先后评介了英、美、法、德、意、波兰等数十个国家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从而推动了法律社会学的国际交流。

第四,为了总结、整理日本法律社会学发展的成果和经验,开展了对日木法律社会学发展史的探讨、研究,发表了一批论著,如石村善助的《法律社会学的草创时期》(载潮见俊隆、渡边洋三主编《法律社会学的现代的课题》,岩波书店,1971年版),利谷信义、森岛昭夫的《日本法律社会学的历史背景(战前·战后)》(载《法律社会学讲座,》第2卷,岩波书店,1972年版),潮见俊隆的《日本法律社会学的展开与文献》(载潮见俊隆主编《法律社会学》,东京大学出版会1974年版),平野义太郎的《法律社会学50年—兼论对国家、法律的社会学批判》(1973年在日本法律社会学第50届学术会议上发表),等等。

第五,法律社会学涉及的问题日趋增多,研究范围逐渐扩大,从基础法学逐步渗人到各部门法学,并与其他学科相互溶合,形成了许多分支学科与边缘学科,如宪法社会学、劳动法社会学、经济法社会学、教育法社会学、刑事法社会学以及法律人类学、法律文化学等,从而推动了日本当代法学的发展与繁荣。

根据川岛武宜、渡边洋三、石村善助、六本佳平等日本著名法律社会学家的观点,战后日本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内容与结构体系大致包括如下一些问题:(一)法律社会学的含义、研究对象与范围以及与其它法学学科的关系。有主张法律社会学是指“关子对构成法律体系的各项法律规范、法律机构的存在方式及其运动过程与社会及社会中各项因素之间的关系进行经验科学地研究,并且通过这种研究来促进对法律体系的性质以及社会意义的理解为目的的学问。”其研究对象与范围包括:(l)法律的社会学理论。将法律置于一定的社会形态和秩序之下,对法律的构造、功能、性质等进行宏观的理论探讨、研究。(2)法律与社会变动的理论。着眼于各项具体法律规范以及法律制度的内容,微观地考察其成立的社会背景、运作的实际形态以及社会效果。(3)法律运行过程理论。它是当前日本法律社会学研究的中心内容。在日本,法津社会学被认为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属于基础(理论)法学的范畴,与法律哲学等其他法学学科发生着密切的联系:法律哲学是一门用哲学的方法考察什么是法律,换言之,对法律体系的构造、功能、性质进行价值关系分析与逻辑分析的学问,它虽然在方法、角度上与法律社会学不同,但在研究对象上却与之有诸多交叉重叠之处,比较法学以向时代各种社会的法律、法律史学以不同时代的本国或外国社会的法律为研究对象,因而与法律社会学也有许多相同之处,并且,在有些方法(如比较的方法、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调查统计的方法等)上两者是互相吸收、利用的,至于各部门法学,一方面从法律社会学中吸取方法论与基础理论成果,另一方面又为其提供素材以及研究课题与研究方向。因此,法律社会学在法学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二)古典的法律社会学,包括奥地利社会学家欧根·埃利希、美国法学泰斗罗斯科·庞德、科学社会主义创使人卡尔·马克思、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迪尔凯姆、法国社会学家乔治·古尔维奇、德国社会学家特奥多尔·盖特尔、美国社会学家S·N·梯麻谢夫等人的法律社会学理论。(三)日本法律社会学的沿革。(四)法律社会学的方法(如社会调查方法、数学统计方法、系统分析方法、法律规范运行考证方法等)。(五)法律社会学的课题,包括社会体制与法律、农村山林渔业与法律、家族生活与法律、律师业务与法律、法律意识、民事纷争的处理、备判制度等。应当注意的是,随着社会状况的变化,法学中每门学科都在不断变动着自己的内容和体系。以解决社会变动中的法律问题为己任的法律社会学更是如此。它将针对社会状况的变化而不断调整自己的视角,变动自己的研究内容与结构体系,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如从50年代以农村山林向题、70年代初以公害问题、80年代以民事纷争问题为中心课题进行研究,突出反映了日本法律社会学的这一特点。综观战后日本法律社会学的发展,它具有如下几个显著特征:第一,日本的法律社会学主要是以民法为中心发展起来的,倡导与研究者是法学家。而西欧与美国的法律社会学,虽然也有以私法问题为研究重点的,但相当多的是采用社会学方法研究法律的基本问题以及司法制度的结构与功能等形成的,故在欧美,法律社会学(Sociology of Law)在许多场合也被称为“社会学法学”(Sociology Jurisprudence)。尤其应当注意的是,欧美的许多法律社会学家,同时也是社会学家,包括前述奥地利社会学家欧根·埃利希、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迪尔凯姆、乔治·古尔维奇、德国社会学家特奥多尔·盖特尔以及美国社会学家S.N.梯麻谢夫等。而日本法律社会学家中,则无一人是社会学家。

第二,日本法律社会学的发展,受到了马克思主义的巨大影响,一些法律社会学巨匠如平野义太郎(1897~2950)、川岛武宜、戒能通孝、渡边洋三、长谷川正安(1923~)、利谷信义(1932~)等,对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尤其对马克思的《资本论》与乌克思、恩格斯的《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也有很深入的研究。尤其是渡边洋三的《法律社会学与马克思主义法学》(日本评论社,1984年版),对资产的级法的基础理论、工人斗争与法律、农民斗争与法律、妇女解放运动与法律、民主变革与法律以及阶级斗争与法的理论等课题作了深人剖析,可以认为是运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分析资本主义法律社会学的一部力作。

第三,法律社会学研究与法律文化学研究紧密结合、彼此促进。从50年代后期起,法律文化研究就成为日本法律社会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一些法律社会学者开始运用法律社会学的原理与方法致力于法律意识、法律观念等法律文化研究,推出了一批成果,如川岛武宜的《日本人的法律意识》(岩波书店,1967年版)、小林直树的《日本人的宪法意识》(东京大学出版会,1968年版)、千叶正士的《法律人类学人门》(弘文堂,1974年版)、《法律与文化1-12》(《法律时报》第49卷6号至第50卷6号连载,1977年5月至1978年5月)以及大木雅夫的《日本人的法律观念—与西洋人的比较》(东京大学出版会1983年版)等。这些成果,既促进了日本法律文化学的成熟与发展,也丰富了法律社会学的内容。

第四,与日本的科学技术发展一样,日本的法律社会学发展也走过了一条移植、生根、开花和结果的道路,即开始是以介绍西方的法律社会学作品(如前述古典法律社会学家的著作等)为主,后来逐步结合日本的社会实践,最后就完全形成了日本的模式,具有了自己的特色。即以民事纷争、农村山林渔业、公害问题、能源环境、家族婚姻、律师与审判、法律意识与法律观念等为研究重点。从而在使日本法学走向实践化、科学化方面作出了贡献。综观日本的法律社会学发展时间虽不长,但成果却不小。从1943年日本第一本法律社会学专著—戒能通孝的《法律社会学的诸问题》(日本评论社版),至今虽只不过四十八年时间,可日本的法律社会学作品已是汗牛充栋、琳琅满目。尤其是川岛武宜主编的《法律社会学讲座》(全10卷)和渡边洋三撰写的《法律社会学研究》(全8卷)所显示的成就,即使是欧美诸国也是无法与之媲美的。我们也可以从中吸取许多有益的因素和经验,来推动和发展我国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工作,以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法律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