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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流畅度对司法裁判的影响
2020-03-24 [author] 李学尧 葛岩 何俊涛 preview:

[author]李学尧 葛岩 何俊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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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流畅度对司法裁判的影响
*李学尧 葛岩 何俊涛

李学尧,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葛岩,上海交通大学人文艺术研究院教授
何俊涛,香港浸会大学传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心理-生理学证据显示,认知加工流畅度会影响对事物的判断或评价,高流畅度带来趋于正面的判断,低流畅度带来趋于负面的判断。通过对大学生被试和法官被试的测试,本研究

发现,类似效应在司法裁判中同样存在,高流畅度带来较轻的判决,低流畅度带来较重的判决。研究还发现,外部的竞争激励和职业背景对这种影响具有调节作用。较之学生被试,法官

被试对流畅度变化有较强的抵御能力,但在流畅度很低又有外部竞争激励调节的条件下,法官被试也会做出更为严厉的判决。





01

问题的提出

法律为社会提供强制性行为规范,而稳定性是人们对有效、正义规范的基本要求。尽管实际操作并不容易,“同案同判”(平等适用)是公众对于司法裁判的合理期待,“同案不同判”难免会引

发对法律公平性、正义性的质疑。因此,如何保证司法裁判的稳定性是必须严肃对待的问题。

不久前,以色列和美国的三位学者报告了一项令人惊诧的研究:以色列的假释委员会由八位法官组成。上班时,他们虽有规律的休息时间,包括午餐和上、下午茶歇,但仍十分繁忙,平均

六分钟完成一份裁决。在长达十个月的时间里,研究者在八位法官不知情的条件下录制了假释裁决过程,并对批准申请的时间节点加以分析。数据显示,上班伊始,午餐或茶歇后,假释申

请通过率显著上升,最高超过70%。在这些节点之间,通过率持续下降,在下次休息之前,通过率几近于0%,而该国的假释平均通过率为35%。生理和情绪状态竟如此戏剧化地影响了司

法裁判的稳定性!这令人惊异,也引发追问:“正义”何以这般脆弱?




采用形式主义的法律推理理论,主流法学假设法官在处理案件时的推理过程是理性且审慎的,法律的稳定性与裁判的结果因此是可以预期的。与此相反,现实主义法学和与其有关的法学理

论派别(包括法经济学、法社会学)主张,理性推理的观点不足以描述和解释司法裁判的真实过程,政治、舆论、意识形态和管理制度等非法律因素都会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影响法官思维

和司法裁判。法现实主义者弗兰克甚至调侃说:“正义乃法官早餐所食之物。”

自上世纪中叶始,从西蒙提出“有限理性”到卡尼曼和特沃斯基的前景理论,认知心理学的发现不断挑战基于传统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说。越来越多的研究者相信,人类认知自有其规则,这种

规则无法用理性的概念来充分解释,它们时时带来认知偏差,常会导致决策和行为系统性偏离理性思维。近年来,随着认知与行为科学向 法学领域的渗透,法学研究者也开始重视认知偏差

(cognitive bias)对司法行为的影响。他们不断发现,典型的认知偏差,如自我服务偏见(self-serving bias)、框架效应(framing effect)、 锚定效应(anchor effect)、 禀赋效应 (endowment effect)

、沉没成本效应(sunk cost bias)、表征性偏见(representative bias)以及习惯、上瘾等等,几乎都会在涉法认知和判断中出现,观察法官、律师和陪审员司法判断中的认知偏差,探讨克服偏差

的途径也因此成为研究者关注的问题。

认知偏差形成的机制多样且复杂。社会—经济—文化等后天因素(如社会规范、群体间偏见等),人类认知的固有规则(如上述种种偏见或效应)、神经机制和基质(如特定脑区损伤,变异

带来的特定社会认知功能的变化或丧失),进化—遗传等先天和生理因素以及这些因素的交互作用,都可能带来认知偏差。证据显示,这些偏差的出现通常是未经察觉的、自动化的,因此是

所谓“隐性社会认知”的重要内容。

本研究关注认知加工流畅程度(processing fluency)对司法裁判稳定性的影响。流畅度是认知心理学研究中一个常见的概念,指认知主体在处理信息,做出评价或判断时体验的信息加工过程的

难易程度,难则流畅度低,易则流畅度高。既有研究显示,形成判断时,需考虑理由的多寡、相关信息的数量、对信息的熟悉程度、辨识信息的难易程度,以及信息处理时偶发环境因素的介入

,都可能带来流畅度的变化。而这种变化又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判断的结果。整体上,高流畅度助推判断向正面倾斜,低流畅度则相反,助推判断趋于负面。流畅度与判断之间的这种关系受不

同层面因素的影响,其中之一是认知过程多重运行的特征。具体言之,虽然流畅度表示信息处理的难易程度,与判断目标没有必然联系——如判断一句陈述是否正确与该陈述书写风格(是否清晰)

理应无关,但在认知过程中,人脑会同时处理流畅度(书写风格)和判断目标(陈述内容),并将对前者的处理结果不断反馈到对后者的处理过程中,从而影响对目标的判断。许多研究者相信,

这种反馈是有情绪向度的。依据温克尔曼(P. Winkielman)等人的“加工流畅性的情感标记”(Hedonic Marking of Processing Fluency,HMPF)理论,高流畅度为认知过程带来正面感受,当其渗入

目标判断过程时,便可能催生正面判断;而低流畅度带来的负面感受则导致判断向负面倾斜。这种联系流畅度—情绪—判断的观点不但获得大量行为实验结果的支持,也获得了生理学证据的验证。



与以色列假释裁判研究类似,本研究试图从生理状态和情绪感受角度观察认知偏差对司法裁判稳定性的影响。然而,认知与判断逃不掉生理规则,但又从来都是在给定社会环境中发生的。引发

我们关注流畅度的现实原因是中国地方法院法官的工作状态。2000年以来,地方法院法官过劳现象已十分普遍。由于诉讼量大幅度增长,法官数量有限,以及受案标准调整等多方面原因,案件

大量下压到基层法院,导致经济发达地区一线法官的年均办案量普遍超过200件。在极端的情况下,竟有一名法官年办案量高达1600件的情况发生 。2008年到2013年间,本文作者之一在100多

位法官的访谈发现,自2006年开始全面推行绩效考核制度并将“逢案必调”、“涉诉信访一票否决制”、“社会效果优先”、“办案数量论英雄”等司法政策转化为考核标准以来,一线法官办案数和每单

位办案数内工作量显著增加。同时,法官的职务升迁、物质奖励和荣誉称号也被与考核结果紧密联系起来。或与此相关,法官流失现象日趋严重,已经受到媒体和政府的广泛关注。

按照常理推想,随着办案数量的增加,法官须增加案卷阅读量,增加和案件相关人员的沟通,增加裁判文书的写作量;而绩效考核制度、司法公开以及舆论监督等,则会增大法官的工作压力。工

作量和压力的不断增加意味着认知负荷的不断加大,认知负荷的加大意味着流畅度的降低,流畅度的降低可能带来不适的生理和情绪感受,司法裁判会受到影响吗?会受到怎样的影响?对于本研究

关注的裁判稳定性问题。这一切又意味着什么?在我国现行法院管理体制下,对这些问题的追问有着显而易见的现实意义。


02

 研究思路和实验设计

认知流畅度会影响评价与判断,这是经验研究不断验证过的事实。例如,美国被试并不了解中国汉字的意义,但当遇到重复见过的汉字,对那些汉字便有了更为正面的评价。据解释,这是因为重

复会带来熟悉感,而熟悉感又会降低认知负荷,提高流畅度。再如,当操纵能够帮助识别和干扰识别的两类启动(priming)信息,对于跟随前者之后的素描(如马匹、房子等),被试评价趋于正面

;对于跟随后者之后的同一组素描,被试评价趋于负面。在研究者看来,这是因为前者提高而后者降低了流畅度。同理,实验人员操纵绘画中表现对象与其背景间的视觉对比关系,增加对象与背

景的视觉对比会提高流畅度,反之则降低流畅度。研究发现,被试对前者的评价更为正面。对金融行为的实验研究和市场数据分析还发现,因公司名称或股票代码读来上口、被交易员反复提及而

获得高流畅度的股票,会有更好的市场表现。消费者选择偏好研究也显示,流畅度高的偏好更可能成为消费者的选择。与本研究更为相关的是,流畅度会影响对道德以及与道德有关之事物的评价

。拉汉姆 (S. Laham)和奥特 (A. Alter)等人发现,若认知负荷低,流畅度高,被试的道德判断会相对宽容,反之,判断会变得相对严厉。葛岩等人的研究则显示,当心理卷入程度增加,流畅性降低

后,艺术家不道德的品行信息会带来对与品行本无必然联系的绘画作品的负面评价,卷入程度低,流畅度高时,不道德品行信息便不会带来作品的负面评价。

观察流畅度对司法裁判或者类似决策活动影响的研究十分少见,但亦有实验显示,当认知负荷增加,流畅度降低后,刻板影响便会自动出现,影响对是否有罪和惩罚力度的判断,负面刻板印象会

导致增高惩罚力度。不过,该实验使用大学生被试,无法表明流畅度是否影响法官群体的司法裁判。亦有研究证实了流畅度在决策过程中与真实性判断的高相关度。与本文相关的已有研究,还包

括有关手写字的好坏会影响评价结果的实验。

参考HMPF和相关发现,本研究设定加工流畅度(高/低/超低)为自变量,设定刑事案件刑期判决(3—7年)为因变量。通过增加认知负担来操纵加工流畅度,以观察流畅度对刑期判决可能产生的影响

。此外,绩效考核制度大多将奖惩与工作量挂钩。使用奖惩工具来提高工作效率,无论使用物质激励、荣誉激励,或二者混合激励,奖惩会明确区分出“赢家”和“输家”,激活竞争意识。我们有兴趣

了解: 竞争激励是否会调节流畅度对判决结果的影响?再之,法官是一类特殊职业。比之非法官群体,法官们理应更熟悉案情的表述方式,更熟悉形成司法裁判理应遵循的思维过程,更了解法律条

文的解释规则。那么,在客观流畅程度一致的条件下,职 业背景的差别是否会使法官被试与大学生被试做出不同的判决?为此,我们使用竞争激励(无/有)和职业(非法官/法官)为本研究中的

调节变量(图1)。



03

假说和实验程序

(一)假说

参考HMPF和相关发现,我们推测,如同在其他领域的判断中一样,流畅度对司法裁判也会产生影响。具体言之,低流畅度或会为审判人员带来不适感,这种感受渗入裁决过程,可能造成更为严厉

的判决,故有假说:

H1:信息加工流畅度对大学生被试的刑期判决有显著影响,与高流畅度相比,低流畅度条件下,被试做出的判决刑期更长。
H2:信息加工流畅度对法官被试的刑期判决有显著影响,与高流畅度相比,低流畅度条件下,被试做出的判决刑期更长。

过往激励研究表明,作为管理工具,竞争激励、胜者获奖对工作动机和绩效的影响颇为复杂。在一些条件下,它会提高工作动机和绩效,在另一些条件下,却可能降低工作动机和绩效。我们尚不

清楚竞争激励与流畅度的交互作用对刑期判决 (减少或增加)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但鉴于竞争激励无所不在的影响力,我们推测,竞争激励应会调节流畅度对判决的影响力度,故有假说:

H3:竞争激励会调节流畅度对大学生被试刑期判决的影响。
H4:竞争激励会调节流畅度对法官被试刑期判决的影响。

过往流畅度研究表明,对于给定信息的熟悉程度高,认知负荷会降低,加工流畅度会提高。据此,我们推测,较之大学生被试,法官被试对于案件描述、法律条文,以及使用这些信息形成判决的

思维过程更为熟悉,流畅度体验或会得到提高。 如果这一假设成立,较之大学生被试,法官被试更可能抵御低流畅度的干扰。然而,当流畅度非常低下时,这种抵御能力很有可能遭到瓦解,故有假说:

H5:法官职业背景会调节流畅度对刑期判决的影响,较之大学生被试,流畅度变化对法官被试做出的判决影响较小。
H6:随着流畅度不断降低,在激励的调节下,法官被试也会做出更为严厉的判决。
(二)程序设计

实验分为测试I和II。测试I采用2×2组间设计,在高流畅度/无激励,低流畅度/无激励,高流畅度/有激励,低流畅度/有激励四种认知条件下观察大学生被试和法官被试做出的判决。测试II仅在超

低流畅度/有激励认知条件下,观察了法官被试做出的判决(表1)。



1.  自变量——加工流畅度

实验通过问卷字体大小、是否斜体、是否加重、行距以及案件数量的变化来操纵流畅度变化,制造出高流畅度、低流畅度、超低流畅度三种流畅度条件(表1)。 此外,为控制案件类别、被告人

职业、案发行业等因素可能产生的干扰,所选案件均为刑事案件,对被告人职业、案件涉及行业,犯罪行为分布于不同的罪名区做了多样化处理(见附录)。所选案件不涉及明显与情感或性有

关案情,不涉及阶层冲突、性别冲突,以及可能激发判断者群体偏见的案情。为保证案件表述的专业性,案件撰写时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由两位刑法学教师审读修改。不同流畅

度问卷使用的案件数量有别(表1),低流畅度(20个案件),超低流畅度(30个案件)中的后10个案件与高流畅度中的10个案件一致。我们只对三类问卷中相同的10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加以数据

分析,前面的案件仅用来操纵流畅程度变化。

2.  调节变量——竞争激励
测试I开始前,实验管理员通知高流畅度/有激励组,低流畅度/有激励组被试:

“以前的测试表明,被试约在6—8分钟内完成所有判决。这并不会影响您,您可以随意使用时间。但每过两分钟,我会过来提醒您一次,直到完成测试。”测试中,每隔两分钟,管理员提醒被试

一次。测试I之前,被试也会接到类似的通知,但因该组面对超低流畅度高/有激励组条件,需要判决的案件数量增加,故管理员通知该组被试:“以前的测试表明,被试约在12—15分钟内完成所

有判决。”使用这样的方法,实验制造出高流畅度/无激励,低流畅度/无激励,高流畅度/有激励,低流畅度/有激励,超低流畅度/有激励五种由流畅度和竞争激励变化构成的认知条件。

采用这样激励方式缘于我们对竞争心理的一个假设:当知道他人完成任务的时间后,被试会有意识或下意识产生提高工作速度的愿望。比之金钱和荣誉激励,这种激励的效果或微乎其微,但若

仍可观察到其影响,则可说明竞争激励的作用。

3.  因变量——刑期判决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期选择判决设定为3年到7年,共5项。
(三)测试时间、地点与被试

2013年3月至12月间,测试分别在上海交通大学闵行校区、五个基层人民法院、三个中级人民法院和某省法官学院完成。110名学生被试均为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男性69人,两被试未填写性别)

,被试随机分为四组。133名法官被试均为有三年以上从业经验的在职法官(男性72人),被试随机分为五组。为控制视力、体力和测试环境的干扰,实验招募的被试均视力正常或矫正后视力正常

在两位法官被试表示看不清问卷后,管理员终止其测试。被试被安排在安静、光线良好的独立房间或隔间中独自完成测试。测试时,没有被试表示有身体或其他不适情况发生。


04

发现

测试I
1—1.流畅度影响学生被试的判决

在控制竞争激励的条件下,Mann-Whitney检验显示,高流畅度组与低流畅度组的学生被试做出了差别十分显著的刑期判决,Z=-2.952,p=0.003(表2)。发现支持H1,在学生被试中,验证

低流畅度造成大学生被试做出更长刑期判决的假说。




1—2.竞争激励未能影响学生被试的判决,但会调节流畅度对其判决的影响

在控制流畅度的条件下,Mann-Whitney检验显示,在无激励时和有激励时,学生被试做出的刑期判决无显著变化,Z=-0.106,p=0.916(表2),说明仅有竞争激励单独不能对刑期产生影响

。然而,若观察流畅度与竞争激励的交互作用,则可发现交互作用的显著影响,如,高流畅度/无激励时的判决显著低于低流畅度/有激励时的判决,Z=2.030,p=0.042;高流畅度/有激励时的

判决显著低于低畅度/无激励时的判决,Z=-2.441,p=0.014(表2)。本发现支持H3,在学生被试中,证实了竞争激励对流畅度的调节作用。

1—3.流畅度未能影响法官被试的判决

在控制竞争激励的条件下,Mann-Whitney检验显示, 虽然流畅度变低带来刑期增加的趋势(表2,图2),但未能给法官被试的判决带来显著差别,Z=0.074,p= 0.941(表2),说明职业背景

使法官被试对流畅度变化有较强抵御能力。发现拒绝H2,但支持H5。

1—4.竞争激励未能影响法官被试的判决,也未能调节流畅度对判决的影响

在控制流畅度的条件下,Mann-Whitney检验显示,虽然竞争激励出现带来刑期增加的趋势(表2,图2),但未能带来法官被试判决的显著差别,Z=-0.980,p=0.327 (表2)。检验还显示,流畅

度与竞争激励对法官被试判决的交互作用也不显著,ps>0.100。发现拒绝H4,说明职业背景使法官被试对流畅度与竞争激励的交互作用有较强的抵御能力。

测试II
超低流畅度经竞争激励调节后导致法官被试做出更长刑期的判决

测试II中,在超低流畅度/有激励条件下,法官被试给出更长的刑期(表2)。比较法官被试在测试I中的判决,Mann-Whitney检验显示,法官被试在测试II中 给出的判决与在高流畅度/无激励时

给出的判决呈现边缘显著的差别,Z=1.840,p=0.066,与在低流畅度/无激励时给出的判决差别显著,Z=-2.070,p=0.038 ( 表2,图2)。发现支持H6,说明在超低流畅度/有激励条件下,法官被

试也会做出更严峻的判决。



05

讨论

参考HMPF,以流畅度为视角,我们观察了认知过程中的感受体验因素对司法裁判的影响,为流畅度变化对裁判结果的影响以及对司法裁判稳定性的挑战提供了经验证据。在认知与评价研究领域,

流畅度研究广受重视,但从该角度出发的司法裁判研究却很少见到。因此,本研究是对流畅度研究适用领域的一次有意义的扩展。

因为使用了法官被试,我们还必须重视法官职业背景与流畅度和竞争激励之间的交互作用。具体言之,对于想象自己是主审法官的学生被试,低流畅度导致严厉的判决(发现1—1);竞争激励在高

流畅度时会减轻判决,在低流畅度时会加重判决(发现1—2)。与学生被试相比,职业法官被试对流畅度和激励带来的认知偏差有明显抵御能力(发现1—3,1—4,图2)。然而,在伴有竞争激励的

超低流畅度条件下,这种抵御能力会遭瓦解,法官们的判决会变得更为严厉。法官被试通常不易获得,本研究发现的证据因此有着不可忽视的价值。

本研究尚留下一些未解的问题和需要在后续研究中弥补的遗憾。例如,为什么在低流畅度条件下,竞争激励会提高学生被试的刑期判决,但在高流畅度条件下,该激励却降低了刑期(发现1—2,图2)

?参考HMPF,我们大胆推测,这或是因为在认知过程十分流畅的条件下,竞争激励非但不会激发负面的焦虑感,甚至还可能带来正面愉悦感——想象孙杨在参加杭州市游泳代表队选拔赛时会是怎样的

心境。如果这一推论成立,法官被试便不但需要抵御负面情绪,也需要克服正面情绪,才能够在除超低流畅度/有激励之外的所有四种条件下做出显著统计差别的判决。又如,由于招募法官被试的困难

,测试II中我们未能对超低流畅度/无激励条件下法官被试的判决加以观察,使得实验不够完整,致使我们无法了解在超低流畅度/无激励条件下,法官被试会做出怎样的判决。再如,我们的测试均在被

试独立形成判断的条件下完成,倘若个体法官形成的判决须经小组讨论,或者初步判决须搁置一段时间后再重新考虑,在流畅度相同的情况下,判决是否会发生变化?虽然,我们难以对此做出推测,但

对于如何控制判决的浮动,提高司法裁判的稳定性,此类探讨有着显而易见的意义,应该在后续研究中获得重视。

我们希望本研究对审视我国现行的法官管理制度有启示意义。本研究的流畅度操纵仅限于字体大小、是否斜体和加重、行距以及案例数量,竞争激励也仅限于提示他人完成实验任务的时间,但我们看

到的是判决稳定性的动摇。在现实生活中,法官们面对的是挑战生理极限的长时间庭审和文书写作、繁重的调查和调解工作,纷繁复杂的外来因素对司法程序的干扰,超量工作和较低报酬共同造成的

焦虑。其强烈程度为实验操纵无法比拟。如果弱刺激的实验便可动摇裁判的稳定性,更为强烈的现实刺激则应更会强化流畅度带来的这种负面效应。这是使用高度简化的实验方法来理解复杂的现实问题

时常常使用的逻辑,若从司法裁判的稳定性考虑,相关决策者理应严肃对待本研究结果。

在诉讼量剧增、绩效考核不断强化、法官超负荷工作的今天,我们的研究提示管理者须直面“法官也是人”的事实,须承认法官抵御认知偏差的能力远非无限。 当超过认知负荷的临界点,这种能力或遭

瓦解,司法裁判或会变形。理解并找到这样的临界点,是管理者在编制法官员额、设立绩效考核制度时须谨慎考虑的问题。

什么样的裁判浮动范围是合理的,至少是可以接受的?对这一重要问题的回答已超出了本研究的范围,但我们仍愿意做出推测。在我们看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 需要考虑规范理论中形形色色的关于公平

、正义的定义,需要考虑基于给定文化传统、社会规范对该问题的认知,也需要——如果不是更需要——考虑所有相关者的利益。困难在于,对于特定的判决,相关者的利益并不一致。对被害人而言,

迅速获得法律救助,尽可能严厉惩罚被告人,应是其利益所在。对被告人而言,获得权益保障,避免遭受过于严厉的惩罚,应是其利益所在。对法官而言,判决获得正面的专业和社会评价,个人获得

物质或荣誉奖励,晋升机会,且工作量压力不要过大,应是其利益所在。对法院的管理者而言,司法裁决不留后遗症,判案效率高,获得上级和舆论的嘉许,应是其利益所在。对抽象意义上的司法体

系而言,在公众中建立公平、公正和高效的声誉,有效抑制犯罪发生率,强化自己在公共机构中的地位,应是其利益所在。对其他社会成员而言,司法裁判符合在历史、文化和现实因素共同作用下形

成的正义规范——或被认为是符合正义的规范(perceived norm of justice),体会到司法制度的公正、高效,相信法律规范的可预期性。同时,作为纳税人,相信自己未付出过高的“正义成本”应是其利

益所在。而这些利益之间的关系常是此消彼长,难以兼得的。为了平衡它们,使更多的利益相关方相信法律体制有能力兑现其正义承诺,须考虑相对稳定的规范问题,也须考虑具体的相对更具变化

性的社会环境因素。例如,当犯罪率高企时,或许,在自由裁量范围内的重判不但有利于受害人,也有利于特定法院、法官群体和整体意义上的司法体系(声誉、效率等原因)和社会的其他成员(

安全感、正义期待等原因)。又如,当社会相对稳定、犯罪率明显低于公众预期水平时,或许,降低法院工作量和较轻的刑事惩罚更符合法官群体和公众的利益(减少法官工作量、减少纳税人司法

支出)。但是,对具体环境因素的考虑必须有其限度,因为限制裁判变化范围能够供给法律的可预期性,提高社会成员对司法制度的信任程度,有益于强化法制意识、规范公众行为,也有益于构造

法律神圣的大众观念。这既符合法律体制的利益,也符合公众的长远利益。



06

结语

桑斯坦(C. Sunstein)在批评传统法律经济学时曾把法学研究分为三类:实证研究 (positive):关注对实际行为的描述和预测;对策研究(prescriptive):关注法律系统通过什么样的规制来实现社会目标;规范研

究(normative):关注法律系统 理应为社会做什么。在比较了法学、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方法后,卢宾 (E. Rubin)指出,传统法学研究不重视描述(descriptive)或实证研究,对策研究才是其重心所在。

然而,在社会科学的逻辑中,实证研究提供对行为实然状态的描述,规范研究建立应然的理想目标,对策研究寻找从实然到应然的路径。缺少对人类行为方式真实状态的理解,规范理论只能是空中楼

阁,对策设计也会沦为无的放矢。描述、预测实然行为,应该是包括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研究者追求的共同目标。


各国政府、法律制度的维护者和许多法学家都试图让公众相信,法官是严格按照法律处理案件的,司法裁判是社会正义的体现。然而,社会科学方法意义上的相关法学研究说明,“以法律为准绳,以事

实为依据”、“司法裁判具有唯一正解”仅是一类“规范理论”,是司法裁判追求的应然理想,而司法裁判形成的实然过程远非如此简单。从认知与行为科学的角度去看,环境线索和法官的生理、情绪状态带

来的认知偏差,都可能渗入到实际的司法裁判之中。以往的研究,特别是司法行为的研究,多集中在法官的政治倾向、意识形态、阶级出身、性别、教育程度及法律教育背景等因素对司法裁判的影响。

对于疲劳程度、情绪感受带来的压力导致的认知偏差,虽不乏像现实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弗兰克和法经济学学者波斯纳这样的关注者,但相关讨论大多仅停留在直观叙述阶段。

在这样的背景下,沿循认知与行为研究范式,本研究考察了流畅度对裁判的影响,有助于加深对司法裁判实然过程的理解,以推进我国法学实证研究,特别是法学与认知科学的交叉研究。与绝大多数采

用认知与行为科学范式的法学研究者一样,我们无意宣称法官的裁判并未受到法律约束。本研究不是,也无意成为解构主义法 律研究一次激进的演示。通过观察、描述法官判决的行为过程,理解司法裁

判法官和认知—判断普遍模型之间的关系,我们试图揭示包括法官在内的人们认知能力的限度或偏差及其带来的行为后果。唯此,我们才可能言之有据地探讨制度和机制设计,在作为普通人的法官与符

合理想法官想象的法官之间,建造起一座桥梁,以脚踏实地创造条件,提升法官们认知和判断能力,趋近我们的法治理想。





原文刊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