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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昕 | 犀利还是无力? ——重读《代码2.0》及其法律理论
2020-03-24 [author] 戴昕 preview:

[author]戴昕

[content]


犀利还是无力?
 ——重读《代码2.0》及其法律理论


*戴昕
中国海洋大学“青年英才工程”岗位教授



引言


任何沾上信息技术的东西都扛不过时间的摧残,而十年更是足以造成毁灭性杀伤的漫长岁月。劳伦斯·莱西格(Lawrence Lessig)的互联网研究名作《代码》的1.0版本问世于1999年,2.0版本问世于

2006年。从2.0版本算起,十余年过去了,该书仍被许多研究者奉为经典。但值得在此刻思考的是,书中的法律理论,是否真的依旧“保鲜”?


这篇短评的目的正是尝试就上述问题做一个初步评析。我的基本观点是,《代码》一书提出的若干分析思路和概念框架,今天来看仍然有助于人们在描述意义上相对深入地理解互联网规制中的“技术

-商业-政治”关系,但作为一种政治法律理论,其推动规范思考的意义却已显得十分有限。


本文中,我将结合一个具体的案例语境——2016年初苹果公司与美国联邦调查局(“FBI”)之间围绕苹果手机设备加密解锁问题爆发的法律和公关冲突(以下简称“苹果手机解锁事件”)——展开与主题

相关的理论探讨。这一事件显示,商业对代码和其他规制资源的微妙运用,持续加剧着“代码即法律”命题中包含的规范张力,而自由左派价值话语的陈旧和保守,则使莱西格寄望的公共利益规制很难获

得实质性进展。




01
背景:一个苹果引发的血案?

有关苹果手机解锁事件的媒体报道在事发当时随处可见,但作为背景,不妨先对主要事实做简要回顾。2016年2月,FBI在调查2015年末加州圣伯纳迪诺枪击案的过程中,向当地一位联邦治安法官提出

申请,要求后者指令苹果公司配合FBI的专案调查工作,对已在案发时身亡的枪手遗留下来的一部苹果手机进行解锁,以使FBI能够获取手机中的数据。治安法官准许了FBI的申请,但其发出的配合调查

指令遭到苹果公司强烈且高调的抵制。 


FBI之所以要求苹果配合解锁,是因为枪手生前使用的苹果手机可能启动了一种特定的安全设置:解锁苹果手机需要输入机主预设的密码,而如果他人试图通过猜测密码的方式进行解锁,那么一旦猜错

十次,手机设备中存储的数据就会被自动删除。假如枪手生前确实启动了这一安全设置,而手机中的涉案数据又并未通过iCloud备份,FBI担心贸然采用重复猜测密码(即所谓“粗暴攻击”(brute force attack))

的方法解锁会导致证据灭失。而苹果被要求提供的协助,具体来说是由该公司写一个软件升级程序并发送到枪手手机中,借此程序解除前述自动删除数据的安全设置,使FBI能够安心地使用“粗暴攻击”方法解锁。 


FBI强调,苹果公司需要为此提供的协助极其有限——他们撰写的程序只要能够在这一个案件中搞定这一部iPhone 5C手机即可。但苹果公司强调其之所以拒绝配合,是因为事涉原则问题。早在2014年9月发

布iOS8操作系统时,苹果公司已对外宣布其完善了对iPhone、iPad等硬件设备的设备加密(device encryption):在用户自行设置一个硬件解锁密码后,苹果公司不掌握这一密码,它和第三人一样,都

无法在不触发数据删除设置的前提下绕开用户进行解锁操作。这使得苹果公司可以拍着胸脯向用户保证,自己生产的是市面上最注重用户数据安全的产品——连生产者自己都没有预留“后门”;如果这次

苹果给政府开了这样一个“后门”,哪怕只是“特事特办”, 无疑仍会陷入自打耳光的尴尬境地。


由于圣伯纳迪诺枪击案牵涉恐怖主义和国家安全,超出一般刑事调查,加之又赶上总统选举年,因此相关法律争议及程序被媒体曝光后,在美国和世界其他地方均成为热点,其获得的关注大大超出通常

有关信息安全和数据隐私的专业讨论。不出意外,许多论者在切入讨论时,都自然会选取在新技术环境下如何处理个体隐私和公共安全利益之间的冲突这一常规角度,而这也导致事件热议当时的发声常

常是选边站队式的表态性意见。如果我们希望尽可能超越这类流于表面的意识形态争论,更深入地理解苹果手机解锁事件对互联网规制的意义,那么《代码》提供的分析思路和工具是否有帮助?在我看

来,这应是十年之后重新检验《代码》理论价值的一个可能角度。




02
“代码即法律”:居然不是苹果手机的广告语?

互联网空间的可规制性(regulability)是《代码》一书论述的起点。众所周知,早期流行的技术乌托邦论调——或称“互联网例外主义”(Internet Exceptionalism)——鼓吹互联网无法规制,其基本逻辑

即所谓“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如果网络空间中的行为人身份难以辨识、行为发生的物理位置难以确认、行为实现目的所借助的数据传输无法区分对待,那么对相关行为加以规制的确极为困难

。但Lessig认为,即便这些描述符合互联网早期的技术架构特点,也不意味着不可规制性(unregulability)是互联网的本质。恰恰相反,Lessig认为技术是弹性的,无论是商业利用还是政治控制的需要,

都将不断推动那些增强互联网可规制性的技术——身份验证、数据标识和物理定位——被广泛采用。到《代码》2.0版本问世时,Lessig已经在序言中明确宣告自己的看法胜出,而曾在《代码》1.0中被

Lessig视为主要反题的互联网例外主义论调则已然式微。


互联网的可规制性是《代码》进而探讨“如何规制”与“谁来规制”这两个“正题”的必要前提。只有互联网具有可规制性,Lessig的标签式命题——“代码即法律”(code is law)——才有足够的理论意义。在描

述层面上,“代码即法律”意味着互联网的技术架构——也即“代码”——本身就是一种规制的力量,它能够对人们在互联网中的行为产生具体约束,而设计和运用代码的能力因此也可被视为一种规制权。在规

范层面上,“代码即法律”还意味着人们需要考虑基于代码的互联网规制是否可欲——特别是如果“法律”一语常常被理解为包含了某种规范合法性概念的话,那么当代码及其背后的商业、技术和政治利益在

以相对不甚透明的形式行使事实上的规制权时,自然也会面临正当性方面的疑问。作为一部法律理论作品,《代码》难免将其论证拔高到了有关价值选择的规范层面。在Lessig看来,既然互联网是可以规

制且必将受到高度规制的,那么网络规制的阵地,民主和公益不占领,利益集团就会占领。Lessig悲观地声称,对司法审查的过度依赖以及立法政治的过度腐败,使得美国既有体制并无法在互联网趋向规

制的大势面前有效地做出符合自由左派意识形态的价值选择。但不难看出,Lessig对民主政府肩负公共政治责任、在互联网规制中扮演公共利益的代表,至少是抱有强烈期许的。


作为一个描述性命题,“代码即法律”今天仍保持着福柯式的穿透力;作为规范性命题,它也仍能引发对政府规制抱有更多同情理解的自由左派的共鸣。但苹果手机解锁事件表明,商业对Lessig式的自由左

派逻辑吃得很透。在与政府的长期博弈过程中,技术企业对前者以“代码即法律”作为——无论真诚或虚伪的——规范依据向其提出公共责任要求这一风险,始终保持警惕,并不断寻求抵制此类要求的适应性

策略。这使得“代码即法律”这一命题的涵义变得十分微妙。


具体而言,技术企业的主要适应性策略似乎是赋予“代码即法律”以某种新的解读,藉此首先论证自身行使规制权力的合法性。自从1990年代末阶段性地赢得与政府之间的数据加密之争(“crypto wars”)后,

商业企业通过代码成为正式法律之外用户“合理隐私预期”的实际规制者,而苹果更是全力扮演一种引领最高保护水准的隐私立法/规制者的角色。如前所述,在本次解锁事件发生之前,苹果公司声称为了最大

限度保护用户的设备和数据安全,已在技术上消灭了包括自身在内所有机主之外的第三人进行设备解密的能力。而就在此之前不久,美国最高法院实际上刚刚通过一个判例,确立了要求警方在查看智能手机

内数据之前向法院获得搜查令的规则。考虑到苹果在更早前已对其提供传输服务的通讯数据(如iMessage和Facetime)实施了“端对端加密”(end to end encryption),此番进一步落实“设备/全盘加密”

(full disk encryption)措施后,对于至少一部分苹果手机用户的数据来说,无论其在传输途中(in transit)还是已停驻在设备上(in rest),苹果都可以号称对其完全无从知悉、也无法获取。而如果苹果

真的借此为自己关上了全部“后门”,那么即使刑侦部门遵守宪法的正当程序规则,从法院获取搜查令,拿到苹果面前也只能是一纸空文。




在斯诺登事件之后,如何规制政府基于国家安全和司法调查等公共利益理由获取个人数据的行为,在立法和司法的层面始终饱受争议,很难找到令各方满意的解决方案。在这种背景下,苹果采取的这一技

术举措,堪称运用代码实现规制的经典案例,因为它本质上是在用技术手段率先“解决”了一个政客和法律人纠缠不清的问题。开个半认真的玩笑,“代码即法律”,完全可以被用作苹果手机的下一则广告语

:既然商业的代码更能“解决”用户数据隐私范围的界定问题,那么让它享有规制权,难道不可谓合理、合法?


这种能够为商业拓展其潜在规制领域的策略,无疑是具有进攻属性的,但它的具体展开路径却又看来是以退为进:恰恰是为了规避Lessig意义上的“代码即法律”对事实意义上的规制者提出的公共责任要求

,技术企业始终拒绝放弃对不可规制性论调,并持续不断地投资于增强这一论调的说服力。从因允许用户兜售带有纳粹标识物品吃官司的雅虎,到前些年被欧洲法院要求保护个体“被遗忘权”的谷歌,再到

太平洋这一头因涉黄而遭严厉制裁的快播——可以看到,一面是“代码即法律”被Lessig等人定调为不容置疑的现实,而另一面,商业每次出事,都仍要祭出“不可规制”为自身行为辩护,屡战屡败,却依然屡

败屡战。这显然不能解释为后者始终不开窍、没有理解“代码即法律”的原理。事实上,如果“代码即法律”在规范上意味着“规制即责任”,那么站在商业的立场上,只要无法实现与政治权威合一,成为真正至

高而不受约束的立法者和规制者,那么在其不愿负责的时候,竭力避免被Lessig扣上“规制者”的帽子,就是更好的选择。


苹果公司近年来的加密措施升级,则不仅是试图保留其在事后运用不可规制性进行抗辩的能力,而且是积极主动、先发制人地自缚双手,期望通过制造事前的不可规制性达到一劳永逸的效果。当苹果走出

设备加密这一步之后,无论政府认为代码是或不是法律,苹果都将能最大限度地从有关用户数据的法律争议中抽身出来。在这个意义上,与其说苹果是为涉及数据保护的法律争议找到了技术解决方案,不

如更贴切地说,苹果为自身摆脱法律争议和公共责任,找到了一个基于代码的方案。


这对于商业企业来说当然是理性的策略。但站在社会的立场上看,一个原本涉及政府、厂商和公众/消费者三方的棘手问题,由于苹果自我营造的超然地位而被为压扁为政府与公民的二元冲突,而后者却未

必是解决数据隐私问题的最优结构。就事件后续发展来看,FBI在法院举行听证之前宣布其通过第三方提供的“技术协助”,实现了对涉案手机的成功解锁,由此放弃了基于法律程序谋求苹果协助的尝试。显

然,FBI在启动法律程序之前并非没想到这一招,而其选择诉讼的最大预期收益是获得有利的法律先例,从而掌握对代码的控制。放弃诉讼意味着政府承认对法律程序的效率和结果均无把握,但其能够从第

三方购买获得高效解密方案这一点,也足以令苹果无法从此事件中全身而退、在消费者面前获得完美的公关效果:所谓“最高安全标准”,也不过如此!


既然苹果并无法真正关死“后门”,而只是在迫使政府执法时必须频繁动用包括黑客在内的法外资源,那么双方围绕加密的技术军备竞赛就只有持续下去。尽管技术专家一致强调为政府提供数据“后门”的安

全危害,但若黑客从来畅通无阻,那么政府在“一事一议”的基础上保留获得数据的能力,给公众和消费者带来的额外数据安全风险,真的就一定超出更强执法能力为其带来的边际公共安全收益吗?至少

,正如政府一方指出的,过往经验并不能支持这一结论。而如果这场军备竞赛的结果更多体现为政府获取信息成本的提高,而不是公众实际享有的数据安全水平的有实际意义的提高,那么相关资源消耗是

否真有价值?这显然都不是应该交由企业定夺的权衡,但假如企业可以借助自身制造的不可规制性而为法律所无法触及,它实际上就以一种相当隐蔽的方式获得了这一决策权。“代码即法律”的一层重要规

范意义由此就遭掏空——但讽刺的是,这难道不也正是《代码》给出的提示?




Lawrence Lessig

03
多元规制

《代码》1.0版本问世一年之前,Lessig刚在《法学研究》期刊(Journal of Legal Studies)上发表了一篇题为“新芝加哥学派”(“The New Chicago School”)的论文,其中完整提出了一种思考“规制”

(regulation)问题的多元视角——即本文所称的“多元规制”。所谓“多元规制”,是指在由国家和政府制定与执行的法律之外,市场、社会规范和技术架构等人文和物理因素同样对社会行为产生规制性影

响:市场对行为的规制通过价格机制实现,社会规范的规制通过自我约束和非正式制裁实现,而架构的规制则通过客观物质和技术条件实现。以规制吸烟行为为例,除了正式法律的禁令和罚则会对吸烟

者构成约束外,周围人的白眼、香烟的售价以及成品烟草的不同属性(气味是否过浓、尼古丁含量是高还是低)也会影响吸烟行为发生的频率、规模与场合。


多元规制显然适用于分析互联网规制。《代码》一书中,Lessig用前六章完成了对“可规制性”的论证后,在第七章将这一视角引入进来:除了正式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个体在互联网语境中的行为当然还

受到市场(如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价格)、社会规范(如网络社区文化)和架构(相关技术和产品形态)因素的制约和影响。由此可见,“代码即法律”本质上是多元规制模型的一部分;其他部分还包括“

市场即法律”、“规范即法律”乃至“法律即法律”。


作为一种法律社会学理论,“多元规制”算不上提出了全新思想,但Lessig精巧的理论整合使之成为一种用起来颇为顺手的理论工具,可以帮助法律分析改善其时常存在的单调和形式化弊病。同时,尽管多

元规制可被归为一种法律现实主义视角,但《新芝加哥学派》一文提出这一模型时,其指向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形式主义或法律中心主义,而是“老”芝加哥学派法律经济学。在Lessig看来,后者对市场

效率和有效性的强调使其对以法律为代表的制度性干预持有过于消极的看法,对法律作用机制的想象也局限为价格调整。而在“新”芝加哥学派的多元规制视角下,行为面临多重约束这一社会事实意味着

除了直接规制之外,法律也可能经由与其他规制因素互动这一间接机制发挥作用。尽管市场、社会规范和架构也可能在法律寻求规制时掣肘,但延续其在更早一篇文章中的思路,Lessig对法律制度的能

动性抱有相当积极的看法。基于破除种族隔离、禁止决斗、推广安全带、控烟等一系列实例,他认为如果规制者能够较好地理解多元规制的原理,那么法律可以利用市场、社会规范和架构作为中介,丰

富其实现规制效果的手段。


虽然多元规制理论的规范定调是积极能动的,但当被用于《代码》中的互联网分析时,给人的感觉却有些暧昧甚至黯淡(dark)。相比通常暴露在政治斗争、社群互动和舆论反思之中的法律和社会规

范这些规制因素,代码的作用机制往往有隐秘、不透明的特点,可以在被规制者无意识的情况下发生作用(self-executing),因此更不容易受到有效的挑战、监督与制衡。而例如David Post和Viktor

 Mayer-Schönberger等人在批评《代码》一书时就指出,在多元规制论的表象下,Lessig真正的思路实际上是某种“技术决定论”,即认为物质技术发展的力量独立于社会人文因素,且前者主导后者。

Mayer-Schönberger甚至进一步指出,《代码》一书包含了两重决定论,不仅技术决定社会行为和个体选择,还有市场或商业利益驱动决定技术走向——这意味着多元规制在《代码》中被压扁成了一

种近乎单向的线性逻辑。但如果这种单线决定论并不符合实际,而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过程中,代码与市场和社会规范等因素的确是相互作用、互有反馈、相互塑造的,那么像Lessig那样担心技术在

商业驱动下必定“失控”、导致政治和法律必须却又很难做出回应,就可能有些小题大做了。


从苹果手机解锁事件来看,Lessig对代码的忧虑真的过度了吗?这个问题无法简单回答。对于苹果升级其设备加密的举措,我们或许可以选择像Post和Mayer-Schönberger那样,认为这是苹果公司在

市场和社会规范双重约束之下做出的选择:一方面,竞争的需要促使苹果寻求将更高水准的数据安全作为在自身与竞争对手之间实现区别的产品,而另一方面,斯诺登事件后,抨击企业与政府“联手

”侵犯公民隐私的舆论也对苹果公司的技术策略起到推动作用。但正如上一部分讨论所提示,还有一种可能是,无论是苹果选择运用的代码,还是苹果用来影响社会规范、在舆论层面证成代码的话语

,都只为其自身商业利益服务。如果前一种叙事符合多元规制在数据加密领域的实际情况,那么人们就不妨接受“秩序无需法律”(order without law);但如果更符合实际的是后一种叙事,Lessig对司

法、技术监管和政治层面积极回应的提议就至少值得重视。


那么,应该相信或接受哪种叙事?就苹果解锁事件这一个案来说,笔者本人倾向于后者。毫无疑问,正如Orin Kerr所说,在无法确定苹果通过寻求全盘/“零知悉”(zero knowledge)加密能产生多大正

向数据安全收益的前提下,我们无法在严格意义上对这种安全收益与司法调查因此面临的更高成本加以比较,并由此判断其后果是净社会收益或损失。但需要看到,后一种叙事揭示的,实际上是多元

规制结构中可以想见的一种对政治/法律权威构成最大威胁和挑战的情景,即法律之外的其他三个规制性因素并非相互制衡,而是形成对抗法律规制的合力。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指望市场主体还有什么

激励在自愿或自利的基础上提供包括公共安全在内的公共善品。试想,如果舆论接受政府完全可以不“骚扰”苹果、利用云存储或物联网等渠道即可获取充足执法数据的论调,那么苹果自身的成本收益

分析就更没有理由包含那些因其加密措施而“进入黑暗地带”——即实际上只存在于手机设备、无法从其他渠道获取——的数据所造成的社会成本。


而Lessig在《代码》全书最后一部分设想的那些司法、技术监管和政治回应,面对商业及其控制的代码和社会规范资源的合力,实际上相当空洞、虚弱,也必定是空洞、虚弱的。毕竟,司法和政治行为

本身并非以独立的价值选择为基础,同样也面临多元规制,特别是也会受制于市场和社会规范的影响——这正是所谓的公共选择。帮助我们想到这一层,无疑堪称Lessig多元规制模型的深刻、犀利之处

,但同时,这也是多元规制作为解释和规范理论的重大局限:当所有变量都无法相互独立时,我们不但难以解释行动真正的驱力,而且更难以确定在哪个维度上可以采取行动。




04
法律人的均衡思维

Lessig在《代码》中的规范追求是通过揭示互联网世界的规制逻辑以思考如何“维护”重要的社会价值。而Lessig的价值认同不出意外仍落脚在自由主义社会法律理论中的若干“硬通货”上——自由权(liberty)

、隐私、思想自由、个体自主,等等。这一系列价值概念在描述层面均具有不同程度的模糊性与弹性,由此使之常能成为各类学说的最小公约数。但相同的原因也导致基于这类概念建构的理论很难被操作化

,对于各类价值在什么意义上就算得以维护、又在什么意义上算是遭受了不可容忍的损失,人们要么不很清楚,要么无法达成共识。多元规制视角虽有其深刻之处,但却进一步增加了操作化的难度。以自

由为例,既然多元规制意

味着所有个体都“无往不在枷锁之中”,那我们如何能够为自由设定一个量度基准(“人生而自由”?),又如何知道我们可能或值得通过法律这一能动性的方式、去追求多大程度上的“自由”?


在《代码》中,Lessig并未着力于对价值目标进行本体意义上的界定。既然多元规制意味着不可能存在规制力量的真空,那么无论是自由、隐私还是其他规范价值,描述的都只是其处于各类规制力量不同

搭配下的某种特定状态。尽管在其早先的宪政研究中,Lessig已经对通过“跨时转译”来确保当下解读忠诚于原初宪政规范的思路流露出怀疑态度,但在《代码》中,他看来仍是将自由、自主或隐私等价值

在某种“原初”的规制均衡状态设为基准,并由此将对这些价值的关注落实在边际变化的意义上。根据这种思路,一旦原先各类规制力量之间既有的均衡被新的技术变化所打破,那么包括法律在内的能动

性资源就需要被调动起来,努力保证新的均衡之下相关价值不至于减损。


这种均衡思路包含的假设当然是社会对有关价值的理解和追求具有某种恒久性,可以跨越时空,在每一个时代获得质与量都近似的表述。但这一假设的合理性无疑会时常受到质疑。以智能手机数据隐私

为例,在智能手机出现之后,人们是否仍应将其出现之前个体享有的隐私预期作为隐私保护的理想参照系?即使拒绝“零隐私”的武断说法,而对这一问题给予肯定的回答,这对于制度设计的意义又是什么

?是确保政府无法未经正当程序获得如智能手机中所储存的那般规模空前的个人数据,还是确保政府在智能手机生产厂商实现全盘/零知悉加密的情况下无法强制后者打开“后门”?二者所对应的具体法律

规则设计显然是不同的,而仅通过参考智能手机尚未出现之前的“理想”隐私状态,我们并没法知道在二者之间应如何选择。


不仅如此,即使法律想要维护曾经的价值状态,多元规制本身也会提出一些结构性的挑战。新技术常常扮演“引爆点”(tipping point)的角色,牵一发而动全身,这意味着新的均衡与旧的均衡相比,并非单

一规制变量、而是所有规制变量的变动。由于旧均衡下的价值状态是与其所嵌入的特定多元规制结构紧密相连的,因此如要通过法律能动地在新均衡下模拟旧均衡下的价值状态,必须多管齐下。假如在智

能手机出现后,我们接受隐私至上主义者提出的捍卫前智能手机时代隐私的目标,那么多元规制结构意味着法律不但需要确保生产厂商实现零知悉加密,而且需要禁止政府利用内部或第三方技术能力破解,

甚至还需要保证政府有充足的能力运用其他渠道的信息应对公共安全威胁,以使公民不至因出于恐惧而过度向政府“自愿”交出个人数据。这其中任何一环做不到位,其他维度上的法律努力就都会是徒劳的。


以参照旧均衡来替代规范论证的思路,并不是Lessig或《代码》的首创。尤其是在面临层出不穷的新技术时,寻求利用法律手段维护遭新技术挑战的现有规制均衡,是一种常见的法律人思维——特别是对习

惯于接受自由立宪建国叙事的美国法律人来说更是如此。不过,此处其实有两点讽刺。第一,前述均衡思维,与Lessig在《代码》一书中批评的互联网规制的“现状主义”(Is-Ism)思路颇有精神契合之处。

第二,真正将这种均衡思维发扬光大、推到极致的,其实是Lessig本人并不赞同的保守主义法律理论,例如美国宪法学界在最近三四十年来为许多保守派鼓吹的各类原旨主义。后者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基于一

个类似的规范前提,即美国宪法在建国时塑造的秩序所包含的自由是最优的,而法院在后世解释宪法的基本任务就是要在世事变迁的过程中维护原初设计所依据的均衡。在具体的隐私法语境中,Orin Kerr

曾更为明确地运用这种均衡思维对第四修正案的搜查程序规范给出论证:第四修正案林林总总看似杂乱无章的具体规则,实际上都应被认为服务于同一个目的,即确保在有可能打破现有均衡的新技术出现

后,警方的实际侦查行动力,与公民实际的行动自由和隐私水平,都能借助法律这一规制因素的调节,而保持与新技术出现之前二者的相对状态。


除非人们当真接受“原初有道”的原旨主义叙事,否则均衡思维在本体意义上并不令人满意。常见的支持这种思路的理由因此是实用主义的:恰恰因为人们通常很难确认一个新的规制均衡是好是坏,并且也

很难在规范意义上说服彼此,因此出于厌恶风险的理由,维持熟悉的旧均衡或许至少是相对不坏的选择。在道理上这可以说通,但果真操作起来,前文指出的若干含混,意味着均衡思维不见得真能帮助人

们在如何行动上达成共识:虽然Lessig和他批评的保守派/自由放任派都号称追求“维护”价值,但有谁又会认真地相信他们想说和想做的是一回事?





结语

在《代码》的第十七章中,Lessig指出互联网规制面临的最大威胁与线下规制一样,都是政治的腐败。Lessig对政治腐败的定义是自由左派式的,即金钱对民主的控制。如果技术悄然控制人的行为,而商业

主导技术,那么对此唯一的可能制衡就是民主政治,但Lessig担忧后者实际上也已被金钱裹挟。近年来,Lessig已经将其主要研究精力置于政治/制度性腐败问题,而在2015年秋,他甚至“行为艺术”般地站

出来参选总统,声称选上后只求通过全面改革选举制度、切断金钱对民主政治控制的法案后,便会立即辞职。


尽管任何人基于政治常识早都知道Lessig并无胜选可能,但Lessig的竞选之旅几乎还没开始就遭民主党极其高效地彻底封杀,其失败之迅速,使Lessig原本指望的造势也化为泡影。在Lessig于短短数周内收

集到参选所需的足够民意支持后,民主党实权派却通过不正式欢迎其参选、不把他列入民调选项等小把戏,将其排斥在民主党的候选人辩论之外,而深受民主党实权派影响的主流媒体也装聋作哑,在报道

民主党初选时一直回避将其作为正式候选人进行报道。这些堪称深谙代码之道的操作使得Lessig无法登上全国性的政治舞台,其知名度因此也在很大程度上被局限在知识界和大学校园这些他原本的活动范围。


在《代码》出版后的十周年,作者Lessig的这番遭遇或许比这本书更能说明问题。《代码》认为,政治控制是最终的代码,政治控制可能使多元规制变为一元规制,但这种控制是否如《代码》中设想的,

最终也需要甚或只能通过民主政治的原动力来打破呢?Lessig的竞选正是希望制造这样一个引爆点,由此撼动他眼中政治腐败下的法律、商业、舆论乃至技术共同合谋的多元规制均衡。但Lessig的失败再

次表明,自由左派“解铃还许系铃人”的思路存在深刻的局限。


可如果我们仍然相信Lessig的说法,即有关社会价值的政治选择不能指望技术本身,那还有什么指望呢?正如Post所说,作为一部理解互联网逻辑的人类学作品,《代码》在描述层面的争议向来都不大;

但作为一部规范性的法律理论文本,十年过后,我们透过它提供的棱镜看到的图景只有更加模糊、黯淡,却已无从获得多少明确启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