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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旭阳 | 法学为什么要结合心智与大脑研究?
2020-03-24 [author] 吴旭阳 preview:

[author]吴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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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为什么要结合心智与大脑研究? 
——由《心智、大脑与法律》一书而感发


*吴旭阳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一、为什么需要?

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在研究范式上,法学或者法律研究在涉及行为和决策研究时,长期以来不重视精确性,也拒绝以数学方式进行表达。近来,社会科学实证研究方法引入之后,法学才能够

进行实证调研,才能以精确方式进行部分的法律行为、社会现象的研究,法学和法律的精确性有较大提升。


在决策与行为研究方面,法学研究忽略个体决策,将个人决策过程的人脑的“黑箱”基本上归结为偏哲学意义上的“自由意志”;仅仅是在涉及责任/行为能力方面才适当考虑了未成年人、精神

症状者的心智问题。而关于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决策(法律上称之为行为),则只知其外在行为表现,不知其内在决策过程及机理;以外在行为表现推测其内在主观状态/意图,再决定其责

任、后果。当然,这也是有原因的。因为,关于心智、决策的背景确实不是法学主体部分重点关注的内容。此外,作为一门古老而且较为早熟的社会科学,法学产生且早熟于古罗马,成为

现代大学最早的三个学科(神学、法学和医学)之一;甚至说现代大学是因为研究法学才得以产生(即11世纪意大利的波伦那大学)。在近代科学技术开始相对成熟、学科专业分工基本形成

的18、19世纪,此时的法学已经有两千

年的历史,其基本成型,研究繁盛,从业人员庞大,也因其涉及国家治理而使得相关工作人员的社会地位尊贵。也难怪,在现代化初期,其他学科刚刚分工出现,自然很难为这种早熟、高傲

的学科提供知识基础和辅助。


但是,法学研究依然需要基于人性及智识。法教义学对于人性的假设,也是基于19世纪心理学和人性论的基本理论和假设。然而,经历了一两百年的社会进步,人性虽然不变,但对于人性、

心智和决策的研究已经由人性论式的假设,推进为心理学、人类学的实证研究,再推进到神经科学、基因、演化(博弈)论的精确研究。这三个精确的学科,分别代表着决策/行为的当下决策、

历史背景以及理性背景分析(演化博弈论是相关策略、行为的深刻反思和精密推演)这三个维度。


在一切越来越强调精确化的时代,缺乏决策的精确性对法学而言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大缺陷。而随着这几年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兴起及运用,相关技术和思维模式已经能够部分运用于

司法和治理的实践,并取得较好的效果,也开始受到法学界、法律界的肯定和追捧。大数据的精确性,体现为外在的社会群体性。而决策的内在精确性——认知神经科学,依旧不受主流法学界

、法律界的重视。当然,经过几年的法律认知科学研究的拓展之后,相关研究在国内已经有一定起色。所以,将该书引入我国法学界,使国内学界认识到域外法学研究的百花齐放、多学科交叉

研究的繁盛状况,显得很有必要。


诚然,法教义学是法学研究重要的、核心的、主体的部分,是法学研究的大头。但是法教义学研究不是一切,在部分前沿领域,需要有一定的突破、宽容和创新。近年来,法社会学的兴起,也在

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方面的缺陷。而两三年来,法律大数据、人工智能的迅猛崛起,在司法实践、社会治理以及法学研究中快速蔓延,也在改变和丰富着我国司法实践、法学研究的模式及版图。

因此,在行为经济学、神经(元)经济学已经崛起,并在近年来囊获若干次诺贝尔经济学奖,神经(元)政治学、神经(元)伦理学乃至实验哲学已经在域外学术界蓬勃发展的今日,在西方国家

已经开展了大量的行为法学研究并开始进行神经(元)法学研究的背景下,在国内进行相关学术研究就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从智识上看,法学基于人性的假设已经略显古老,也过于模糊,需要跟上现代性和未来性的进步。而行为法学、法律认知科学、神经(元)法学(这三者在一定程度上都有重叠或者包含关系)是

涉及人性假设、决策的重要基础。进行相关的研究,就能够为法学研究、法律实务提供更为确证的知识基础。


二、书的内容是什么?


由前述可知,在今日中国进行法律与认知神经科学的交叉研究,显得有一定的必要性。而《心智、大脑与法律》这本书译介进入国内,对于提升国内的相关研究就具有较大意义。该书对于法律

神经科学或神经法学的讨论主要集中于法律基本原理、事实认定和刑事法律三个领域。


第一个部分主要是讨论法律基本问题,以认知神经科学的视角讨论法律思维的心智问题。借鉴神经元经济学、神经元伦理学(实验哲学)中关于伦理的神经实验,讨论法律伦理问题。这部分的

内容涉及的是各类人文社会科学的基本性问题,其实具有较强的学科交叉意义,也体现了法律、法学领域中的神经科学、心智理论的基础性关系——可以借鉴相关神经社会科学的实验和理论,

并可以尝试模仿相关的研究范式。这方面的内容相对于传统法学理论而言较有意义,能够从其他视角对人性、德性问题进行反思,提供不一样的思考视界和论证模式。


第二个部分是事实认定问题,主要是关于测谎的问题。因为事实认定是裁判的基础,这里主要涉及使用神经科技进行测谎的研究。长期以来,主流测谎技术使用的是测谎仪,而测谎仪的工作原

理是对记忆与决策的神经机制之外的其他器官、组织的外在表现(如心跳、出汗、语言表达等)进行测量,这样容易导致失真,而且也会因为特种训练而能够有所防范。而如果深入到记忆的神

经工作机制中进行测量,因其是记忆、意识的工作机制,则现有的EEG技术能够在若干的识别模式中(例如是否见过此物)基本上确保100%的正确率。这样就避免了涉及决策的更为复杂的神经

过程,因为本书之外的其他实验报告则能够证明,在磁共振实验中,主意识也能够控制的其决策、思维中的神经过程,而出现主意识对于思维及神经成像结果的控制(R. Graeme McCaiga et al.,

 Nature Neuroscience,12,016, 2010),这也许是人类的极为高明之处。而该书在此方面的内容涉及证据的科学性问题,证据科学界相较于传统的法教义学界而言更能够接受此类研究。


第三个部分是刑事法律制度,包括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可以从神经科学的视角研究犯罪与刑罚问题,研究犯罪行为、犯罪意图以及精神问题。这方面其实是犯罪学问题,而在犯罪学学界的类似

研究其实有较久传统的,也是相关研究的一个主要领域。此外,在诉讼法方面,该书还包括了美国宪法《人权法案》中关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问题——第四修正案、第五修正案等问题。


显然,正如该书的副标题“法律神经科学的概念基础”说明所称的那样,这仅仅是一个基础性的工作。前述该书的三个部分远远不能涵盖法学、法律的研究范围,所以更多的系统性工作尚未展开,有

待于我辈有兴趣者进行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此外,该书名所指的大脑,是适应普遍通行的关于脑部神经系统的说法,是指脑部或者人脑。人脑不仅仅包括大脑,而且还包括小脑、脑干等其他神经系统。而涉及人类决策的神经系统甚至不仅仅

包括脑部神经系统,还有其他神经系统,例如人体腹部有约1000亿个神经元细胞,其因此被称之为“腹脑”,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影响人脑决策。因此在道德哲学上的不道德行为/现象会“令人作呕

”,这种对于不道德的难以控制的“作呕”感乃至于拒绝,也是相关神经系统参与社会道德性决策的重要体现。


而如果从功能角度看,脑部神经至少可以分成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爬行动物脑系统,以脑干为主,是负责动物性的基本功能。第二个部分是情感脑系统,以边缘系统为主,负责的是人类之间的

社会交往。第三个部分是理性脑系统,以额叶等脑皮层为主,负责的是理性思维以及综合决策。与法学相关的主要是情感脑区和理性脑区;在经济学、伦理学、认知心理学等学科与神经科学之间的

交叉研究中,已经发现了诸多功能性脑区与决策行为之间的对应关系。也就是说,以往我们认为社会行为决策的脑神经基础是一个无法知晓的“黑箱”,然而在当下的认知神经科学大潮下,各种专业

领域的一些行为与决策的“黑箱”正在被神经实验研究逐渐揭示为“灰箱”甚至“白箱”。而这些发现,主要就是在人的理性脑区和情感脑区。





今后能做什么?

从事相关的研究,今后能做什么?该书所主要论及的法律基本问题、事实认定问题以及刑事法律问题肯定是我们今后所能够研究的领域。这些领域可以做的研究很多,有一部分也能够对法律实务和

哲理研究有一定意义。


但是,除此之外,法学与认知神经科学的交叉研究还有很多是值得进行的。一个重要的领域是民商法、经济法的神经基础研究,近些年在神经元经济学上已经有若干涉及契约、合作方面的研究。例如

在契约合作中关于“声誉”/“信任”的神经学研究(Brooks King-Casas et al.,Science,308, 2005);此外,还有关于社会性契约规则的脑神经研究(Laurence Fiddick et al.,NeuroImage,28, 2005)。还如

财税法方面的研究,涉及财税、捐赠与强制的神经学研究(William T. Harbaugh et al.,Science,316, 2007)等。在这些方面,神经元经济学已经进行了相当一部分的研究,若干研究也能够与民商法、

经济法进行结合,其实也有比较大的研究空间和广度。


此外,谈到心智问题,不仅仅是要讨论心灵哲学、认知心理学等,今日更引人注目的显然不是人类的心智问题,而是机器的心智研究——人工智能。而从发展的历史看,人工智能其实也是走了很多弯

路,在大数据深度学习热度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人工智能学界的部分观点是认为应当研究脑神经科学,应当研究人脑的认知神经机制,以此作为仿生的智能研究,因为之前长期研究机器的智能化

未能够获得较明显的突破。而大数据深度学习模式当时尚在蛰伏之中,还处于不断完善迭代中,也未能成为人工智能学界主流的学术方向。到了几年前,不断完善的大数据深度学习技术一飞冲天,从

边缘成为人工智能学界的主流技术,并进而引发各个学科和领域的改变和存亡。但是,在当下的大数据深度学习人工智能热度高涨几年之后,又开始有新的声音要强调“人脑”研究与人工智能研究的结

合。这一两年来,浙江大学、复旦大学等一众高校都发起了各类“脑科学与人工智能”的研究计划。而不断发展的更新的技术又涉及脑机接口、人脑仿生研究等。这些转向和突破又给法律与认知神经科学

提供了新的机会和问题。


因此,学术的研究也是有热度、有转向,也有螺旋式上升的过程。相比而言,保守的法学界长期漠视与各类自然学科的交叉研究,忽视了法律认知神经科学,但是这两年以异常的热情直接拥抱了新兴

的大数据、人工智能。而典型的关于法官裁判的大数据研究,其实就本质而言是行为学研究,这与神经学研究仅仅是一纸之隔。许多做过相关研究者都明白,或者说认知心理学、行为学者很多都有这

种感受:做了行为研究一段时间之后,他们都觉得越来越“不过瘾”,更冲动于进行“行为研究”背后“更来劲”的“神经学研究”。因此,在人工智能席卷多个领域的今日,其不断重构学术与社会。而更多新

兴的实验与技术也不断推陈出新出新,不断完善自己,默默蛰伏,等待有朝一日也或明或暗地对社会产生巨大影响。法律与神经科学的交叉研究显然也会是其中一个方面,虽然它可能仅仅是小众的、

高端的领域,而不一定会引发社会热点。


当然,作为认知科学、决策科学,从事相关研究难度较大。法律的复杂性不仅体现在内部决策模型上,还体现为外在社会的超复杂性。而外在世界的各种现象又会映射到内心世界,刺激其作出各类反

应。从这个角度看,如果能够较为精确地知晓内在决策机制,则其对于外在世界的反应也就更有可能较为精确地预测。而从个体的内在决策方面,当下存在不同的意见,在多数程度上看“具身心智”理

论与“自由意志”预设存在较为强烈的冲突。一类是最近二三十年来,西方的认知心理学界、心智学说领域兴起的“具身心智”理论,强调决策、意识的生理(神经)基础。依此理论,自由意志受到强烈的

生理限制。最近一二十年认知神经学界以此为基本观点和出发点从事大量的生理、神经实验,多数实验结果也在不断地在验证此类观点,标志性的如有实验能够从某角度部分证明自由意志是受到限制

的(Soon, Chun Siong et al., Nature Neuroscience,11,308, 2008)。另一类意见则是对传统“自由意志”的坚持,对于道德责任的强调,正如强调道德理性的康德所认为“偏好和反感”都是一种“任性的

病理学”(《道德形而上学》,边码219),而自由意志是可以超越的这些“任性的病理学”。如前所述,实验也验证,被试者在观看自己执行任务时的大脑活动图像时,会控制自己的思维。当然了,双方

还没有很直接的系列实验以完全确证自己的观点,相关的实验和争论依然在进行之中。




然而,难度大意味着各类机会就会较大,因为所有的重大突破,均是在人类知识的边缘地带产生突破的。将“似是而非”的预断、猜想,证实(无论是证实还是证伪)为较为“确证”的知识,都是高智识者

有意义的历史性活动。在当今的学术研究中,除去量子力学、宇宙理论等物理学问题,关于智识的研究和深刻反思,是极有挑战性、创造性和吸引力的学术活动。而在机器智能之外,人类智能的神经认

知、基因表达和演化博弈则是与量子力学、宇宙理论一般具有“皇冠性”意义的研究领域(参见世界科学研究顶刊《SCIENCE》期刊在2005年7月为纪念该刊创刊125周年所提出的125个最重要的科学问题,

前25个基本上都是前述相关问题;而当时人工智能尚未取得今日的重大突破;Science,309,2005);希望也有法学研究者能够稍稍抑制一下法学的保守与冷静,加入或者围观相关的学术探险之旅。